论利息所得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息论文,所得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指出,我国要“逐步开征利息所得税”。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对利息课税这一敏感的问题尚议论纷纷,难以达成共识。本文试对利息所得税做一较系统的剖析,并对我国开征利息所得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利息所得税的经济效应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除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予课税外,其他利息所得均纳入征税范围。由于对国债及体现国家特殊政策的债券利息免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因此,《纲要》中提出的开征利息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储蓄存款利息而言的。基于此,本文将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研究的重点。
1.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对储蓄产生的影响最为直接,这里将在必要理论假定的前提下展开分析。
(1)理论假定。
在分析储蓄决策时,我们借用经济学家莫迪里安尼提出的生命周期模型为基础。该模型指出,在某个年度内,个人的消费和储蓄决策是在考虑到一生的经济状况后做出的,个人储蓄的份额,不仅取决于当年收入,而且还取决于其未来收入和过去已经取得的收入。在这里,一个人的生命被分为两个时期:“现在(或工作时期)”和“未来(或退休时期)”。前者记为时期0,本期收入为I[,0];后者记为时期1,未来收入为I[,1]。个人的当期收入(Y)全部用于消费(C)和储蓄(S),即C+S=Y,即一个人只要决定了一定时期内的消费额,同时也就决定了本期的储蓄额或借款额。
我们进一步假设,一个人取得收入后,将只会有如下三种选择:
Ⅰ 第一种选择是本期收入多少,本期就消费多少。这一组合被称为“保险点”(Endowment point),在图1中由A表示,在该点他既不储蓄,也不借款。
图1
Ⅱ 第二种选择是为了未来更多地消费而把本期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假设储蓄额为S,利率为i,那么其未来消费可以增加(1+i)S,即本金S加上利息iS。亦即未来消费(1+i)S的机会成本是即期消费S。从图1中观察,保险点A向左移动S,再向上移动(1+i)S,到达D点。
Ⅲ 第三种选择是他可以用未来收入作抵押借款来增加本期消费。假设他以储蓄同样的利率i借款B,那么这必然使该人的未来消费减少(1+i)B,也就是说增加本期消费B的成本是未来消费(1+i)B。在图1中,保险点A向右移动B,再向下移动(1+i)B,到达F点。
对某个特定的人来说,在一固定的期限内,其预算约束曲线(MN)是确定的,它是一条穿过保险点A、斜率为(1+i)的斜线。
它表示储蓄(或借款)和消费可能的若干个点的集合,与消费无差异曲线共同决定特定时期内的储蓄消费均衡点。消费无差异曲线如图1中曲线所示。
在预算约束曲线(MN)的约束条件下,假定某人课税前可以达到的最大效用点为E。(无差异曲线的位置越靠近右上角效用水平越高),在E[,0],该人的本期消费为C[*,0],未来消费为C[*,1],储蓄为I[,0]-C[*,0]。
(2)利息所得课税引起的储蓄变化。
储蓄与借款是两个相对立的行为,借款利息在应税收入中扣除与否将对储蓄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分两种情况来加以分析。假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t。
情况一:利息支付可以扣除。
预算约束曲线的变化:
首先,预算约束线肯定经过保险点A,因为不论征税与否,个人总可以选择不储不借。
其次,利息税使储蓄享受的利率从i下降到(1-t)i故即期消费减少1个单位,未来消费增加[1+(1-t)i]个单位,比征税前少增it个单位。这说明变动后的预算约束曲线保险点A左上方部分的斜率为1+(1-t)i。
再次,借款利息在税前可以扣除使借款人支付的实际利率下降为(1-t)i,这样,借款人本期多消费1个单位,未来消费只减少[1+(1-t)i]个单位。也就是说,变动后的预算约束曲线保险点A右下方部分的斜率(绝对值)亦为1+(1-t)i。
故该情况下税后的预算约束曲线是一条经过点A、斜率为1+(1-t)i的斜线(如图2)。只要税率为正数,那么税后曲线PQ就必然比税前要平缓些。
图2
均衡点的变化:
Ⅰ 如图2,假设新的均衡点为E[t],在该点,本期消费为C[t,0],未来消费为C[t,1]。这里C[t,0]I[,0]小于税前储蓄C[*,0]I[,0]。因此,利息税的开征减少了储蓄,增加了本期消费,其数额均相当于距离C[*,0]C[t,0]。
图3
小结:利息所得税并不一定必然减少储蓄。这种模棱两可结论出现的原因不在于均衡点位置的主观选择,而在于利息所得税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利息课税降低了本期消费的机会成本,这往往会增加C[,0],降低储蓄。这是替代效应,其原因是课税改变了以C[,1]计算的C[,0]价格。另一方面,利息课税使个人最终支配的收入减少,为了实现任何既定的未来消费目标,必须增加储蓄,否则未来目标将难以实现。这是收入效应,其原因是税收收入降低了实际收入。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力量对比的强弱变化是产生上述结论两面性的直接原因。
情况二:利息支付不可扣除。
预算约束曲线的变化:
首先,我们假定某个人决定储蓄1个单位,即从保险点A向左移动1个单位,由于开征利息所得税,这可以使他的未来消费增加[1+(1-t)i]个单位。因此,在A点的左边,目前多消费1个单位的机会成本是未来消费[1+(1-t)i]单位。所以,点A左边的预算约束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是[1+(1-t)i](如图4),与图2中的税后预算约束曲线中的PA段刚好吻合。
图4
其次,假定某个人决定借款1个单位,即向点A的右边移动1个单位。由于利息是不可扣除的,因而税收对借款成本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在点A的右边,本期多消费1个单位的机会成本是未来消费(1+i)单位,该部分预算约束曲线的斜率为(1+i),与税前MN中的AM段正好重合。
小结:在第二种情况下,个人预算约束曲线是一条在A点转折的连续不可导曲线,表明:如果某个人在课税前是储蓄者,那么其本期和未来消费的选择必定改变,但储蓄的增加与减少最终仍取决于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的强弱;如果某个人在课税前是借款者,那么课税对他将不会产生影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如个体工商户借款经营时支付的利息等,因此我国的实践更接近于第一种情况。
(3)几点补充说明。
尽管我们上面的分析是在一定的理论假设下展开的,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因素仍被我们忽略掉了。在这里有必要再做几点补充说明:
第一,一般来讲,支配人们行为是实际的净收益率,因此我们这里考察的利率暗含了对通货膨胀的调整,或者说是通货膨胀率为0。
第二,上述模型中假设储蓄方式与利率均只有一种,现实中要远比此复杂得多。
第三,我们只考察了个人储蓄,而忽略了企业和政府储蓄(个人储蓄、企业储蓄与政府储蓄共同构成社会储蓄)。如果政府把利息税收入的大部分或全部储蓄起来,那么,即使个人储蓄下降,社会总储蓄也有可能上升。
第四,我认为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上述分析是在假定个人本期收入只有消费和储蓄两种行为下展开的,而现实生活中要比这复杂得多。如果个人可以有一种或多种政府免税而收益相当于课税前储蓄利息所得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选择,那么利息所得税将必然影响储蓄的增长。具体分析请参考下面的相关内容。
总结论:利息所得税并不必然减少储蓄,增加本期消费,它取决于课税前个人的经济状况(储蓄还是借款)、税收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的强弱,个人消费偏好的变化以及个人投资渠道种类等多种因素。
2.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对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会产生什么影响呢?表面上看,税收必然在税前所得与个人最终支配的所得中间打入一个楔子,从而会削弱个人劳动的积极性,但仔细分析结论并非绝对如此。同我们上面研究利息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一样,税收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替代效应是指课税使个人实际支配收入减少致使其放弃劳动而选择闲暇,替代意味着个人对于劳动与闲暇的选择;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个人最终支配的收入,为了保证消费水平不受影响其必须努力工作,以弥补课税造成的收入减少。当替代效应的作用强于收入效应的作用时,课税将导致劳动供给的减少;若收入效应强于替代效应,课税反而会刺激劳动供给的增加。
一般来讲,在发达国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替代效应会更强些,也就是说在税负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将更有可能放弃劳动而选择闲暇;在发展中国家,情况恰恰相反,税收的收入效应会表现得更加充分,人们将选择更多的工作来缓解由于课税带来的收入水平降低。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将更符合后者,因此“课税必然造成劳动供给减少”的说法是不全面的。
3.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对国债市场的影响。
事实上,除储蓄方式外,个人尚有其他的投资渠道可以选择,其中购买利息免税的国债是最重要的一种。资金在国债市场与储蓄之间的分配比例受二者相对收益水平制约,如果我们对以前免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课税,那么储蓄的相对收益减少,现有资金在国债与储蓄间的均衡被触动,这会迫使一部分存款(尤其是新增加部分)改变投资方向而流入国债市场(就目前来看,个人储蓄向国债市场的顺畅转移尚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其结果一方面为国债的发行和流通创造了优越的条件,降低了国债发行成本;另一方面,大规模、多结构的国债流通对我国尚欠完善的国债市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显然,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于国债市场来讲是机遇与困难同在。
(2)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储蓄利息征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同样不可避免,但由于转向股票投资的一般是那些拥有较大储蓄份额的少数居民(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储蓄个人对股票投资持谨慎态度),故其影响范围相对窄些,但这并不表明影响的程度可以淡化,事实上恰恰相反。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税种建设,加大对股票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国际经验
对利息课税的国际惯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目前世界各国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与否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征税,二是不征税。征税又分三种情况,其一是把利息所得单独作为一类所得,采用源泉课征的办法,实行比例税率的预扣税,如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大多数国家;其二是把利息收入与其他各项收入加总汇成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如美国等;其三是极少数国家单设税种对利息所得进行征税,如印度尼西亚的分红、利息及使用费税,香港地区在1989年4月以前实行的利息税。
2.在对利息所得征税的规定中,多数国家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而实行不同的税率。但对于非居民税负与本国居民税负的轻重,国与国之间又有所差异,如美国、日本规定非居民的税负要低于居民纳税人;德国与新加坡则与其恰恰相反。
3.在对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课税时,大多数国家均对邮政储蓄实行特殊照顾,如新加坡等国家。这种做法体现了邮政储蓄不同于一般银行储蓄的作用,值得我国借鉴(在政策建议部分将有所论述)。
4.对存款利息所得实行免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其做法一般体现如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照顾;二是体现国家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而鼓励的某种储蓄行为,如韩国规定对来自国民储蓄协会的存款利息和来自慈善信托机构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所得税等。三是有些国家对在一定储蓄额度下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如日本、泰国、比利时等,这主要是出于对低收入阶层的照顾。但这种做法本身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来逃税带来可乘之机。
三、政策建议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课税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目前人们对此在认识上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对开征利息所得税提一些自己的看法。
1.恢复征收利息所得税的理由。
目前对利息课税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能列出一大串的理由。我之所以支持开征利息所得税主要是基于以下判断:
(1)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存款利息所得属于社会平均利润的一部分,是金融资本参与产业资本对社会剩余劳动(m)的分割。既然利息所得是m的一部分,那么就应依法纳税。
(2)我国居民储蓄近年来超常增长,1995年达29662.2亿元,比上年增加8126.1亿元。而1996年第一季度形势又好于去年,到3月末,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33296.5亿元。如果我们按年利率10%、所得税税率5%计算,今年3月底存款利息所得税可达166.5亿元,比我国现在的年个人所得税总额还多。由此可见,对存款利息所得课税符合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
(3)储蓄存款余额虽然巨大,但分配并不公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7%的人掌握着30%的储蓄额。可见,存款利息所得税体现了税收的收入调节原则。
(4)我国的利率改革逐渐深化,1996年4月1日取消了保值储蓄;5月1日降低了存贷款利率(分别下调0.98和0.75个百分点),这一方面反映了通胀抑制取得了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存款负利率的现状正得以扭转,存款利息所得逐渐成为真正的“所得”,具备课税的可能性。
2.具体操作方案的选择。
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课税,可有三种方案选择:
方案一:把储蓄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目,通过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把该部分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税范围。
优点是:符合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完善过程较为简单,不需经人大批准;利息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加大对分配不公的调节力度。
缺点是:改革一步到位,恐大多数储蓄个人心理上难以接受;把利息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征税,按现行分税制规定,该部分收入完全属于地方收入,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因为发达地区利息所得税收入远远大于欠发达地区)。
方案二:利息所得税单独立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并列存在。这种方案优点是比较易于征管,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立法程序复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方案三:近期内起草颁布一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并在运转中不断加以完善,待时机成熟后再把利息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执行。该方案把上述两个方案的优点兼收并蓄,同时也符合改革的渐进性原则,便于居民接受;在条例执行期间,把利息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这样不仅有利于调节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公,也有助于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因此,对于上述三个方案,我比较赞成最后一个。
3.方案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在中国境内拥有储蓄的本国居民及外国人均为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居民与非居民的利息所得应采取有别的税收待遇,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对非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负应低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利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而非储蓄存款本身。对于利息部分,只对开征该税年度及以后的利息所得课税,课税前利息免于课征。
(3)参照国际惯例,利息所得税实行预扣税,银行为扣缴义务人。
(4)对于利息所得税的税率,考虑到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尚窄,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个人储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人保障的性质,因此,利息所得税的税率应低于其他一般所得,限定在10%以内为宜。
4.配套措施。
(1)对利息所得征税,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如居民的不满情绪、现有储蓄资金流向变化等,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宣传工作。
(2)修改《储蓄存款条例》,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度。推行个人编码制度,严格控制对个人收入的监管。
(3)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制度,进一步理顺财政与银行两大部门之间的关系,把邮政储蓄纳入财政投融资的范围,此后可以考虑对邮政储蓄存款给予适当的照顾。新加坡和日本是这样做的。
(4)加快利率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度降低国债发行利率,完善国债流通市场;进一步完善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税收制度,为利息所得税的规范化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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