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权力,为规范开辟空间——克氏规范建构主义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辟论文,权力论文,建构主义论文,空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约翰·鲁杰(John Gerard Ruggie)把目前的建构主义研究分为三类:新古典建构主义、后现代建构主义和自然建构主义。(注:Ruggie," What Makes the World Hang Together? Neo-utilitarianism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vist Challenge" ,in Peter J.Katzenstein and Robert O.Keohane,eds.,Exploration and Contestation in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9,p.241.)新古典建构主义在认识论上倾向于哲学中的实用主义,主张在行为体的互动实践中寻找真理,探索主体间性,其代表人物是鲁杰本人和克拉托齐维尔(Friedrich V.Kratochwil)(注:弗里德里希·克拉托齐维尔,德国人,欧洲大学研究院(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政治与社会科学系教授,其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组织和政治理论。著有《规范、规则与决定》,参与主编《国际组织》杂志,并在欧洲和美国的主要专业学术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有关国际法、国际组织和政治理论的文章。)。后现代建构主义在哲学上倾向于尼采、福柯和德里达,认为真理来源于话语霸权,而话语霸权之后则有权力支撑,是一种激进的建构主义,其代表人物是沃尔克(R.B.J.Walker)和德·代元(Der Derian)。自然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更多的继承了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一元主义传统,主张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科学,因此逻辑实证主义是其哲学基础,其著名代表人物即写有《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的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在这样的分类中,克拉托齐维尔属于新古典建构主义。哲菲斯(Maja Zehfuss)在《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现实的政治》一书中认为存在三种建构主义:温特的身份建构主义、克拉托齐维尔的规范建构主义和奥纳夫(Nicholas Greenwood Onuf)的规则建构主义。(注:Maja Zehfuss,Constructivis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Politics of Real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10-21.)鲁杰认为克氏和奥纳夫都属于新古典建构主义范畴,且两人都使用语言学理论进行建构主义研究,但奥纳夫认为规则产生统治的主张更接近于激进的后现代主义。(注:Ibid.,p.21.)因此,笔者认为,为表明克氏理论的特色,使用规范建构主义(normative constructivism)这一名称较妥。语言建构主义无法指出奥纳夫与克氏的区别,新古典建构主义则无法突出其规范特色。为对克氏规范建构主义理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拟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理性主义痼疾是克氏理论批判的对象,也是克氏构建自身理论的前提。第二部分理论框架则是克氏理论从假定到假设的论证过程。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克氏理论的评述,指出了其理论意义和局限性。
一、理性主义理论的痼疾
(一)理性主义的实质及其局限
基欧汉把国际关系理论分为理性主义和反思主义两大流派,认为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理性主义理论,而建构主义则属于反思主义理论。(注: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wo Approaches" ,in Keohane,eds.,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p.159-173.)理性主义理论认为权力结构或国际机制影响行为体的行为,而不会影响其观念和身份,因此行为体行为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可用逻辑实证主义(scientific realism)方法研究。而反思主义(建构主义)强调主体间意义和国际机制的构成性对行为体身份和观念的塑造。基欧汉认为,因观念与身份难以用逻辑实证主义研究,所以建构主义很难提出清晰的研究纲领而处于理论的边缘地带。但是在克氏看来,理性主义理论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痼疾。
理性主义理论的基本假定是行为体是理性的。所谓理性,指行为体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换句话说,行为体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来决定自身的行为的。只有做出这种假定,才能发现行为体行为的规律。因此,在体系结构或国际机制与国家行为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可验证的因果关系。但是理性主义理论的功利主义方法却很难解释有组织的社会行动。这一点在猎鹿游戏(stag hunt)中得以充分说明。(注:Ruggie,Constructing the World Polity:Essays o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zation,London:Routledge,p.1.)在猎鹿游戏中,其中一个人无法抵挡来自野兔的诱惑而去捕捉,导致集体捕捉雄鹿的合作失败。我们并不能谴责该人的行为,因为假如该人放弃捕捉野兔,他并无法保证他人不会捕捉野兔,这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因此在集体行为中,每一个人如果都从功利主义出发,都想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那么每一个人都想成为搭便车者(free riders),这样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将永远无法产生。这是功利主义推理的疑难和困惑。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推理疑难
当然并非功利主义的推理在人类社会中无法产生任何有组织的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制度可以提供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减少交易成本,在博弈人数有限的前提下,产生合作行为。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国际机制的功能主义论证存在前提:博弈双方的利益混合在一起,单方无法通过占优战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参加博弈的人数有限,即不合作行为容易被发现并由其承担不合作成本,这样不合作的动机就不会存在。但是在人类社会中,如果参加博弈人数无限多,且不合作行为很难被发现因此也不用担心惩罚行为时,功利主义的考虑首先是不合作。这正如当所有的人都诚实时,撒谎最符合自身的利益。在《二十二条军规中》,士兵尤素福和上校梅杰的精彩对话是这种合作困境的生动体现。(注:当飞行任务结束时,上校梅杰要求士兵尤素福再执行一次飞行任务,士兵表示不满。他说:“我不想再飞行了,也不想再打仗了。”上校说:“你愿意看到自己的祖国输掉战争吗?”“祖国不会输掉战争。一些人在战争中阵亡,而另一些人却在后方寻欢作乐,让其他人在战争中牺牲吧。”“假如每个人都像你这么想,后果将会怎样?”“假如其他人都这么想的话,我要不这么想简直是蠢猪。”这段对话生动地表明当参加集体行动的人数无限多、且不合作行为的后果不明显时功利主义考虑所导致的集体行动的障碍。参见: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On the Conditions of Practical and Legal Reason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Affair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111。)因此,当参加博弈的人数无限多,且不合作行为难以被发现时,功利主义要求每个人都成为搭便车者,国际机制也就无从产生。所以,国际机制的功能主义理论对机制化的合作行为解释是苍白的,因为它无法解释,当博弈人数无限多时,功利主义的考虑如何导致对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机制的产生。
新自由制度主义对于合作行为的解释还有一个前提,博弈双方在执行约定时是同时进行的。只有这样,一报还一报策略(strategy of tit-for-tat)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甲乙二人同时执行约定,当甲背叛后,乙在下一轮中肯定会背叛,这样双方都蒙受损失后,在下一轮博弈中,双方都会采取合作行为。但是在约定顺序执行时,情况就完全不同,除非甲合作乙也跟着合作,那么稳定的合作模式就会产生。但假如甲合作后乙背叛或者乙合作后甲背叛,那么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就会导致循环报复,稳定的合作模式永远无法产生。因此,当约定顺序执行时,一报还一报的功利主义考虑可能导致循环报复,更无法解释合作行为的产生,国际机制本身也无从产生。
(三)霍布斯推理的疑难
那么如何解决博弈人数无限多且不合作不易发现和约定顺序执行的难题呢?既然功利主义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跨越个体主义理性到集体主义理性的障碍,必须寻找其他方式来解决难题。霍布斯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并且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案——利维坦。首先利维坦的存在把参加博弈人数的无限多降低为一人,这就是利维坦本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基于功利主义的免费搭车的问题。其次,利维坦依靠其超级权力强制约定顺序执行中的背叛者进行合作。这样,制度无法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通过利维坦都成功地得到了解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实主义只是一种特殊的功利主义而已。但是霍布斯的解决方案成功了吗?霍布斯的推理存在以下疑点。
霍布斯的立论依据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私和功利主义的,为了争夺有限资源而彼此猜疑和战争。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无序和短命,有必要建立利维坦来维持秩序,保证合作。
建立利维坦摆脱自然状态有两种方式:通过契约放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建立利维坦;自然状态中的强者通过强力征服建立利维坦。(注: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第一种方式的推理疑难在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如何产生契约具有约束行为的力量这种观念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尔虞我诈,互不信任,对于契约的共同信念是如何产生的。对于这一问题,霍布斯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每个人都希望存在法律和秩序,但在签订契约组建利维坦之前,每个人必须相信他人也相信契约是有效的,这在自然状态中几乎不可能发生。
即便利维坦可以通过第二种方式建立,但利维坦不但要解决约定顺序执行中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人与人之间在约定执行中的诉讼问题,也就是对争端的仲裁问题。解决契约执行问题可以依靠国家权力进行强制,但仲裁的性质与执行性质不同,是要在冲突双方中做出裁决。国家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要在合法与非法中做出决定,因此不可能没有规范作为判断的指导,这与强制力的大小无关。霍布斯的错误在于对国家权力理解的简单化,其所设计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处于自然状态误解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国家权力不仅依靠强制力解决执行问题,还要以规范作为指导解决仲裁问题。因此利维坦与其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处于自然状态,仲裁问题要依靠规范而非权力解决。在霍布斯关于利维坦产生中的推理疑点澄清之前,我们不能认为利维坦在解决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的障碍中取得了成功。
(四)问题的根源
问题的根源在理性主义的前提假定和论证方法。理性人的假定保证了人类行为的规律性,方便了逻辑实证主义研究,但却忽略了人类行为中的价值判断和互动行为中的社会意义。因为价值判断和主体间性难以衡量,更无法进行逻辑实证研究,因此基欧汉认为建构主义研究处于边缘地带。结构(主体间性)与行为体之间的互构模糊了主体与客体的边界,使得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科学研究难以进行。但能否因为行为体行为的主体间性不方便科学研究而加以忽视或者不予研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笔者认为正是社会学通过对行为体互动实践中产生的主体间性的分析,才提供了超越功利主义分析的视角,有效并成功地解释了有组织社会合作行为的产生和国际机制的效力,解决了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的跨越障碍。
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对社会科学研究影响很深,克氏规范建构主义研究的切入点就是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 theory)。(注: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以言行事,指说一句话时,人们要完成三种行为: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即以言指事;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即以言行事;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以言成事。比如“我承诺明天晚上参加你的生日晚会”这句话。说话行为指我承诺了这件事(参加你的生日晚会),施事行为指我明天一定会参加你的生日晚会(承诺行为产生了实践承诺内容的义务),取效行为指你会预期我明天会参加你的生日晚会。具体内容详见索振羽:《语用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7页。)作为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其核心主张是以言行事。由于言语行为中的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人们在使用言语交流的同时就是在行为。(注:准确地说,规范建构主义研究的对象是人类行动(human action),而不是人类行为(human behavior)。行动含有社会性,具有主观意义,而行为没有社会性,表现为刺激反应模式。关于二者的区别,详见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因传统上国际关系的研究对象皆为行为体行为,故本文仍沿用行为(behavior)一词,但其实质意义应为含有社会意义的行动(action),特此说明。)因此,行为体行为与国际机制之间并非简单的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交流过程中的言语行为涉及对规范的价值判断,因此交流过程就是对规范解释应用并寻求共识的过程。每一次交流都是规范的具体应用,因此人类行为并不存在严格的规律性,除非把人假定为类似理性人的物。所以采用逻辑实证主义对人类行为进行研究无异于缘木求鱼。逻辑实证主义对应于语义学和句法学,认为语言只有指涉外部世界并符合归纳演绎逻辑才具有说服力,才能取得交流成功,对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这是绝对必要的。但是这种主张忽视了人际交流中的言语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都不是外部事实,因此在语义学和句法学研究中也就无所指。事实上,言语行为作为人际交流的中介却是无法忽视的,对于人类行为意义的理解也必须从交流中才能获取,指涉外部事实及归纳演绎都无法探知人类行为的意义,因为从本质上来讲,逻辑实证主义不是交流而是自语。
二、规范建构主义的理论框架
(一)克氏理论的基本假定(注:Kratochwil,op.cit.,1989,pp.10-11.)
由于克氏认为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存在痼疾,因此他提出了规范建构主义理论的基本假定:
1.规则和规范帮助人们做出决定,解决冲突。(注:克氏理论称为规范建构主义,对于规则与规范,克氏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他认为所有的规则都是规范,但不是所有的规范都表现出规则的特征,原因在于有些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比如必须遵守承诺等道德规范。规则可以根据利益冲突的性质分为指导性规则(instruction-type rules)和实用性(制度性)规则(practical-type or institutional-type rules)。前者主要解决利益协调性矛盾,属于解决共同背离困境博弈类型的规则。关于这两种博弈类型的分类,参考阿瑟·斯坦:《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载于鲍德温:《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肖欢容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关于规范以及规则的类型,详见Kratochwil,op.cit.,1989,Chapter 3.总之,规则和规范都具有主体间性,规则比规范更为具体化,但所有的规则都是规范,所以称克氏理论为规范建构主义更妥。)人们由于各自利益和价值偏好的不同,在资源稀缺的世界中很容易出现目标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规则和规范有助于人们做出和平解决冲突的决定,降低冲突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由于人不同于动物,人类会思考和推理并会在交流中使用言语行为,所以在目标冲突时人们不会直接诉诸武力而是考虑其他解决方式,因此政治总是人类选择的结果,带有很大的人为性,规则和规范就是这种人为性的体现。因此,克氏的第一个假定就承认了人的能动性,承认了规则和规范解决冲突的功利价值。
2.人类行为是受规则支配(rule-governed)的。目标冲突与规则和规范与人类相伴,因此人类就生活在自己所建构的规则和规范之中,不符合规范的人类行为很难具有意义,言语行为也无法在人际交流中取得成功,因为没有共同的规范背景,行为就无法被理解,沟通也难以取得成功。即便人们由于利益受到侵害要表达不满和抱怨,也必须诉诸规范(他人能理解的方式)才能进行交流。正是人们通过行为和言语行为的互动实践建构、解构和重构规范,可见人的行为与规范须臾不离,共同存在。行为离开规范便不具有意义,规范离开行为便无法表现其存在。可见,具有主体间意义的规范是让别人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的基础。
3.人类行为受规则的支配,规则经由推理过程(reasoning process)塑造影响决定,因此推理过程是规则影响决定的关键环节。分析推理过程有助于揭示规则是通过何种方式塑造决定(molding decision)的。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就在于人有理性,能够通过推理做出决定进而影响行为。所以在研究人的行为时,推理的复杂性非常重要,并不能通过理性人假定进行过滤。一般认为,人们的推理只有指涉外部可观察到的事实,并符合逻辑必然性,按照严格的归纳和演绎得出结论,才具有说服力,也才能在交流中获取成功。这其实只是从句法学和语义学角度进行理解,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人际交流,而是自言自语,因为交流中需要言语行为进行说服、论争以达成共识,获取同意。而在说服、论争的过程中必然使用规则和规范,必然含有公平、合理、公正等价值判断。一旦推理过程中含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就难以保证推理过程完全符合逻辑必然性。克氏在这一假定中承认了人在推理中的价值判断,挑战了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
(二)克氏理论的基本假设及论证过程
基于以上假定,克氏提出了规范建构主义的假设:规范通过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塑造决定影响行为。规范是自变量,行为是因变量,实践推理(人们做出决定前的推理过程)是规范作用于行为的媒介。在实践推理的过程中,冲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对规范理解的共识,其主要媒介是言语行为,尤其是言语行为中的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
通过对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批评以及对权力性质的分析,克氏认为规范并非产生于权力,而是内生于人们之间的交流互动,相反权力的产生和使用必须以某种具有主体间意义的规范为背景。换句话说,规范是无处不在的,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规范作为背景则无法产生有意义的人际交流。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受社会规范的制约,社会规范的存在克服了从功利主义个体到有组织集体行动的障碍,成功地解释了机制的产生及其效力。因此霍布斯的权力产生权利的因果关系被颠倒了过来,没有主体间意义的规范(权利),权力就无从谈起,权力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护权利,因此它只隶属于职位而并非属于个人。对规范作用的强调为克氏的进一步论证扫除了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由于利益和价值观的不同而经常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冲突成为冲突各方要解决的头等要务。规则与规范对于冲突的成功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只要人们放弃诉诸武力并承认对方的平等地位,就必须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冲突。在协商的过程中就会使用规则和规范来获取同意和共识,而规则和规范是通过言语行为来使用的。
人的行为受构成性规范的支配,规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人们在目标冲突中其作为第三方的应用上。三方理论由托马斯·弗兰克提出。(注:Kratochwil,op.cit.,1989,pp.34-36.)单方背景(first-party context)只考虑单方面的利益,所发出的只是单方指令或命令,对于他人则带有强制性质。双方背景(second-party context)则考虑双方的利益,但仍以战略行为为特征。由于双方利益纠缠在一起,规范可能为解决冲突发挥作用,但是讨价还价中的强制行为仍然会出现。在三方背景(third-party context)中,规范作为第三方获得一种特殊地位,用于指导当事方解决冲突。可见规范真正发挥作用是其作为第三方的应用。克氏指出,三方理论中的方并不指具体的当事方。在大国为其他两小国的争端进行调解时,当事方是三方,但极有可能大国站在其中一小国的立场上,导致实质上的双方背景。而两方若运用规范指导冲突的解决,事实上规范就成了第三方,也是名为两方实为三方的规范的应用,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所以规范的应用并非在于当事方的数目上,而是体现在运用规范进行推理的风格上。既然规范有助于人们解决冲突问题,且其主体间性保障了有效的人际交流,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人们放弃武力方式解决冲突并且承认对方的平等地位,规范都是作为第三方发挥作用。
克氏认为,规范作为第三方在解决冲突中的应用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一特点就是通过言语行为体现出的实践推理。(注:关于实践推理,参见Kratochwil,op.cit.,1989,pp.37-39.)实践推理是从具体规范到行为决定之间的介质。实践推理与科学推理相对应,具有相反的特征。实践推理的实质是价值判断,而科学推理要求价值无涉;实践推理从实践交流中获取对行为的理解,而科学推理则从归纳和演绎的逻辑中获取真知;实践推理其风格表现为交流理性,而科学推理风格上是自言自语;科学推理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而实践推理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
因此,根据克氏理论,对于人类行为的研究实质上等于对于实践推理的研究。没有构成性规范人们根本无法有效交流,但是在互动中最终做出决定采取行动还必须依赖于实践推理,实践推理因包含价值判断,因此其过程并不符合归纳和演绎的逻辑。在实践推理中人们要寻找的是在交流中对于共同规范进行不同理解的交集。这一交集来自于实践推理中所发现的论题,找到了这一论题(topos/commonplaces/seats of arguments),(注:Topos是古希腊语,复数形式为Topoi。在法律论证中是论题之意,论题是寻求论证前提的技术,作为论证中心,对于在实践推理中获取他人的同意也是至关重要的。比如一个人被发现在明令禁止游泳的水库中游泳,而该人在法官面前辩解说,他之所以跳入禁止游泳的水库中是为了挽救失足落水的儿童。显然在这一案例中,我们对该人行为的判断并不能以禁止在水库中游泳这一规则为前提。这里的论题是生命的价值更为重要,这才应该是对该人行为进行判断的前提。可见生命价值更重要这一论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发现论证的前提,而且对于获取他人对实践推理所做决定的同意也至关重要。关于论题(Topos)的含义,参见Kratochwil,op.cit.,1989,pp.38,218-220,227-236.)也就找到了人类行为的意义。
克氏推理的最大特点就是从假定中排除了人际交流中的暴力行使,假定了冲突双方的平等地位。只有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才有可能出现平等协商,言语行为才能代替暴力强制充当交流的媒介。换句话说,言语行为只有是冲突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时,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单方威胁不是一种交流,它只有言语行为中的施事行为,而缺乏取效行为,因为人们屈服于威胁并非自由意志的体现。因此,克氏的推理具有条件性,有其适用范围。
三、规范建构主义的意义及其局限
(一)规范建构主义的理论意义
克氏以其独特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从社会学的角度建立了自己的规范建构主义理论体系,对理性主义研究提出了批评,这对于国际关系的研究意义重大。
1.驱散权力迷雾,再现规范价值。
规范产生于行为体的互动之中,具有主体间性。正是这种构成性规范体现出了行为体行为的社会性,这与理性主义描绘的类似台球桌上台球受力的作用相互撞击截然不同。国家行为并非受撞击力作用的台球运动,没有社会学习和反思能力。恰恰相反,由于行为体的学习和反思能力,在行为体间产生了主体间性,构成了社会,因此理性主义研究的前提假定导致了其推理疑难。没有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契约以及利维坦。规范并非源于权力,而是来自于行为体之间的交流实践。明确了这一点,就会再现国际规范的价值。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理想主义被称为乌托邦主义,不是说规范对国家行为的约束无效,而是国际规范尚未内化,其主体间性尚未具备。国际关系中的权力行使无法回避其合法性,合法性取决于它在国际社会成员中的内化程度。
2.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一致性为国际关系的规范研究开辟空间。
国内政治不同于国际政治,因为国际政治是在无政府状态中运行的,这是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定。但是规范并非来源于权力而来源于行为体互动这一推论,打破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界限,国内行为体互动会产生规范,难道国际体系中行为体互动就不会产生规范了吗?因此,国际行为体和国内行为体一样,其行为都受到规范的制约,这是构成性使然,与权力结构并无关系。国内政治中在面对公民对某一项法案的大规模反对时,国家也不能动用暴力强迫公民服从。在国际政治中,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不会不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事实上,行为体不可能完全以主权为由来独立判断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国家行为体生活在国际社会中,必然要受国际规范的制约。因此,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并无本质区别,无政府状态并非指缺乏法律和道德规范,权力政治可以恣意横行。人类行为中本身就含有价值判断,它蕴含在人们的实践推理中。因此进行价值无涉的逻辑实证主义科学研究无法获得人类行为的意义,这为国际关系的规范研究回归开辟了空间,扫除了障碍。譬如,没有国际关系的规范研究,我们就无法从价值上判断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的侵略行为,甚至连侵略这一概念都不会存在。
3.克氏理论开辟了国际规范与行为体行为研究的新视角——实践推理。
理性主义研究借鉴了经济学研究中的个体主义方法。体系结构或国际机制决定国家行为,这类似于公司遵守产权制度、贸易制度和金融制度一样,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之间的关系。但是政治学不同于经济学,行为体并不像遵守产权制度那样遵守政治规范,人们会争论政治规范是否公平、合理、正义等问题。也就是说,政治规范存在更大的争议性。事实上,因为人们并非像遵守经济制度那样遵守政治规范,所以我们并不能用研究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学。恰恰相反,人们正是通过交流中的争论、说服、获取同意推动着政治进程,人们在实践规范的同时也在改造规范。如果从实践推理的角度研究争论中共识的形成,就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认识国际政治的进程。毕竟国际体系内的行为体以及体系本身通过实践的再造,都无法摆脱体系内构成性规范的制约。关键是要探索实践推理中论题是什么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形成共识,这是我们探索行为体行为意义的关键。
(二)规范建构主义的局限性
尽管克氏理论以其独特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为国际关系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实践推理的前提是必须摒弃使用武力解决冲突和承认对方的平等地位。这与国际政治的现实显然不是完全符合,在其推理过程中,对于权力与规范关系的处理显然过于简单。这给其理论的应用带来了一些局限性。
1.规范建构主义存在模糊界限。
克氏认为规范具有构成性作用,功利主义行为也必须以某种规范为背景。只要人们之间存在交流,就无法回避言语行为中的取效行为,否则人们无法正常交流。人们界定利益、制定目标、选择手段都在规范作用空间内进行。正是人们的政治活动实践着规范,同时通过实践也在重塑规范。这种分析避免了逻辑实证主义把规范与行为对立分割的因果论,有很强的合理性。
但是这种建构关系模式在具体应用中难以操作。这种施动者和结构互动模式的问题在于,难以确定规范作用与政治进程之间的界限。如果规范的作用很强,强到对行为具有制约作用,那么规范与行为之间就会出现因果关系。但是按照克氏的说法,人们不会盲目机械地遵守规范,只有经过论争说服、认为其具有合法性后才会遵守规范。这种论争说服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政治进程,那么这种政治进程的边界又在哪里?如果人们对规范采取功利主义态度的话,那么政治进程与规范之间反倒成了因果关系。规范是否也是政治进程的产物呢?人们实践规范的同时也在改造规范。那么规范的作用空间有多大,其边界在哪里?克氏对该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
2.规范建构主义存在权力缺位。
规范建构主义之所以出现规范作用的模糊界限,主要因为其忽视了权力在规范产生中的作用,而这一点在实践推理的前提中就被剔除了。社会学研究互动中产生的主体间性,互动当然是地位平等者之间的互动,若地位不平等,就很难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互动。当人们陷入冲突而又无法通过规范进行实践推理予以解决时,基于不平等地位的权力就成了问题的答案,尽管这种权力的使用以某种规范为掩饰。因此权力之所以成为现实主义理论亘古不变的话题,就是因为在现实中人与人其实是不平等的,规则与规范的产生也就受到这种现实政治中不平等权力结构的制约。规则并不是服务于所有人的规则,规则本身就会产生统治。规则之所以产生统治就是由于在规则应用的过程中,一些人由于所掌握的资源多于其他人,在冲突解决过程中就会获得更多的权力,因此规则的演变有时更多地反映权力更大一方的意志和利益。如果规则公正地服务于所有人,那么规则就不会逐渐演变。
3.规范建构主义存在道德困境。
实践推理之所以不同于科学推理,在于其在推理过程中含有公正、合理等价值判断,表面上使人感觉实践推理应该更符合道德规范。但事实上,人们在争论某种规范合法有效性的同时,往往会诉诸更高的道德规范。这种价值判断可能最终导致道德困境。冷战结束后,前南斯拉夫出现种族冲突,德国到底应不应该派兵干预。基于德国的历史经验,其国内有很强的反战情绪,但同时也反对法西斯主义,因为法西斯专制是滋生战争的土壤。为了和平,德国不应军事卷入前南地区冲突,这符合和平主义的道德诉求。但如果不对塞族的种族清洗予以制止的话,冲突有可能蔓延,就是变相鼓励塞族领导人的法西斯统治。而且塞族的种族清洗非常类似希特勒对犹太人的清洗,必须予以遏止。于是德国面临道德困境,到底哪种选择更符合道德诉求呢?(注:Maja Zehfuss,op.cit.,2002,pp.136-138.)
克氏借助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交流行为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创立了规范建构主义的理论体系,而且提出了实践推理作为规范与行为之间的中介。但是交流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的一种理想追求,其所提倡的交流理性是针对人类行为中的战略理性提出的,是为了避免生活世界被系统、彻底地殖民化。(注:从克氏的推理论证过程来分析,笔者认为其主要借鉴了哈贝马斯的交流行为理论。关于哈贝马斯的交流行为理论,参见侯钧生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17-329页。)而现实生活中,有时是权力而非言语行为在人际交流中发挥作用。正如克氏在批判现实主义理论无限放大权力一样,克氏理论也无限放大了规范的作用。因为克氏在批判现实主义理论时,假定了行为体之间的平等,假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后,言语行为才能发挥作用。这也是克氏理论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权力与规范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正如规范是无处不在的,在国际政治现实中权力也是无处不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克氏理论是一种应然研究。但不能否认,应然包含在人类价值判断中,内化于人类行为中,体现在实践推理中,是国际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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