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晚明的政治变动与社会转型(专题讨论)——关于晚明城市民变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题讨论论文,变动论文,几点思考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1)05-0213-14
长期以来,对于晚明的民众运动,无论是农民起义、奴变或者是城市的民众事件,往往统统称之为民变。如李文治先生著述明末李自成、张献忠农民起事而成其名著《晚明民变》。近读樊树志先生《晚明史》,有述临清、湖广民变之章节,亦有述陕北民变之章节,对民众运动亦归入民变范围。然而,晚明城市民变与此后不久发生的农民起义虽然都是社会阶级的斗争,但亦有着明显的不同。以今日对于此类事件的定义,城市民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斗争,似应属社会阶层复杂之群体事件。对此,台湾学者巫仁恕教授不仅不以“阶级斗争”论之,且不以“民变”论之,甚至不以“事件”论之。他所著《明清城市“民变”的集体行动模式及其影响》一文将其定义为集体行动[1]367,已明显不同于以往之论述,所论重于集体行动之社会层面及与政府政策关系诸方面内容。其近期出版的专著《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对此更有深入系统研究。笔者较为同意巫教授关于群众集体行动的论点,但以为此类行动仍为当时之民众群体事件。本篇小文,仅拟就此类群体事件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国家权力异化之关系略作述论,以就教于方家。
一、晚明城市民变不是传统意义的阶级斗争,而是社会转型期的群体事件
晚明城市民变不同于传统阶级斗争,多起事件中带入了更多的更为复杂的阶级关系,甚至很难界定其阶级矛盾关系。对于晚明城市民变的更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发生变化而引发的城市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或简单称之为城市群体事件。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来自阶级斗争。恩格斯在《国际社会主义与意大利社会主义》一文中曾说:“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为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2]他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组成每个社会的各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或者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否则就会将其机械化与庸俗化理解,而不能认识到复杂的社会现象。
社会群体事件虽然也是阶级斗争,但又不尽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斗争。我们所说的传统意义的阶级斗争,主要指政治上的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经济上的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斗争。社会群体事件与其主要区别在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所以我们今天不称之为阶级矛盾激化之产物,而称之为社会矛盾激化之产物,似更为准确。
万历十年(1582)三月,始有杭州兵变,四月复有民变,是晚明民变之初起。至万历二十四年(1596)矿税之祸起,其后沿为一时之风气。今日谈及矿税之祸者,无不以宦官为其祸首。殊不知矿税之初起,并非始于宦官。
据记,万历矿税之祸始于二十四年(1596)六月府军前卫副千户仲春请开矿助大工。其时有给事中程绍工、杨应文以嘉靖中采矿事为例,言:“嘉靖二十五年七月,命采矿,自十月至三十六年,委官四十余,防兵千一百八十人,约费三万余金,得矿银二万八千五百,得不偿失。”(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祸》)不报。有谏言而不能听是神宗求利之心切,而近侍无不以为此乃不可失之发财机会,加之官民中应和者们推波助澜,终于将一个本可成为近代采矿业发展的机会导演成为一场矿税之祸。
其后复有锦衣卫百户陆松,鸿胪寺随堂官许龙,顺天府教授冯时行、经历赵凤华等,各言开采助工之事。谈迁论此言称:“自开采一倡,废弁白望,献谀日至。”(谈迁:《国榷》卷七七,万历二十四年七月丁卯)《明史》论此则称:“至(万历)二十年,宁夏用兵,费帑金二百余万。其冬,朝鲜用兵,首尾八年,费帑金七百余万。二十七年,播州用兵,又费帑金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而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灾。二十五年,皇极、建极、中极三殿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矿税由此大兴矣。”(《明史》卷三○五《陈增传》)由此可知,自万历十年后,言采矿者不断,而终未有采矿之兴,盖因计臣执不可。至此,计臣束手,不再反对开矿。复有以采矿取悦神宗及宦官者,则矿事兴矣。但后来事态之发展,则非仅为营建之匮乏,发展成为部分利益集团对于民间社会财富之攫取,并由此而形成一个特殊利益集团。
矿税之初,所派矿使,多以户部为主,而非以宦官为主。如与仲春同往开采者,户部及锦衣卫各一名;往河南南阳矿使,则户部郎中戴绍科与锦衣卫官员。又,是年七月,命户部于真定、保定、蓟、易、永平开矿,其后始以内臣王彪掌其事。上述地区,未奉朝命开矿前,已有地方矿盗,私行开采,当为民间旧矿,王彪遂请招矿盗,且以富民为矿头,此为万历朝矿监之始。其后渐多用内臣,恐与外臣尚有所因循,且迫于朝廷内外舆论之压力,不能妄为之故,而自矿税尽归于宦官,则不复有开采之意,而民变随之。
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首述万历二十七年(1599)闰四月临清民变:
有脚夫三四千名聚集围绕马税衙门,声言本监招募答应、长随人等,不遵本监杂粮十石以下,及小本生意不行抽税条约,在本州新旧城,凡系背负米豆生理之类,尽行抽税。以致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值本监尚未开门,群皆叫喊,本监衙内拥出多人,各持弓箭木棍赶人,射打锁拿五六人进衙。只见外边众呼:“衙内杀死人了!”以致众心愤激,冲入放火,将衙门尽行烧毁。内外互殴及践踏死者三十余人。本州守备王炀率领家丁二十余名,冒火突入,捧出敕印并马堂,救出在署令,合成闭门罢市。真异常大变也。
其后按曰:“临清之变,倡义者王朝佐也。朝佐者,以负贩为业。时马堂在临清横甚,诸亡命从者数百人。白昼手锒铛通衢,睨良家子富有力者,籍其业之伴。佣夫里妇,负斗粟尺布贸易者,直扼而夺之。少谁何辄以违禁论,髡为城旦,没其田产。童有首告者,以十之三与之。于是中家以上破者大半,近远罢市。朝佐不胜其愤,是日凌晨,杖马棰挝马堂门请见。州民欢呼,随者万数。堂惧不敢出,则令戟士乘墉发强弩伤数人。众益沸,朝佐攘臂大呼,破户而入,纵火焚其署。守备王炀冒火负堂,趋而出得免。其党毙者三十七人,皆郡邑诸偷,臂上鲸墨犹新。抚按惧失中涓意,隐其情以格斗闻。”(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文间所包含社会矛盾信息甚多:有对游商小贩的强征,有以税收为名的勒索,有对富商大贾财产的权力寻租,有对于农民田地的侵占,有对地方秩序的破坏,有随意动用警力的失误,还有事后对于真相的隐瞒。从国家控制角度来看,这是因政府行为导致的控制秩序的破坏。如果我们简单从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间阶级斗争的理论来解释这一事件,就显得有些牵强了。城市民变的主旨是希望朝廷调整政策,与农民起义要推翻朝廷不尽相同。
其后朝佐下狱,前有东昌知府李士登力争曲赦,后有副使傅光宅之上疏,足见地方官员对此事件之立场,显与朝廷不同。而朝佐被杀,“有母及妻,郡守厚恤之。”“临清诸大贾,心德朝佐,岁时馈贻不绝。”而“州民益思朝佐不置,为立祠以祀。”
再如高寀入闽,屡破盐商之家,积怨甚深。后因怒一诸生父,于廷上杖责,引发诸生不满,“全学诸生大噪,击之,几不免。火其所建望京亭。寀伏署中不敢喘,林世卿极力救之,且以软语谄诸生,乃散。而寀虐焰遂大减。”攻寀诸生中,有一名王宇者为首。高寀暗察其事,必欲得而甘心。而当事者不应,王宇乃入京师太学避之,后考中进士为官(谢肇淛:《五杂俎》卷一五《事部三》)。
又“太监孙隆采税浙、直,驻苏州,激变市人,杀其参随黄建节等数人。抚按诘乱民,有葛诚独引服,不及其余,下狱论死。”(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祸》)
马堂、高寀、孙隆,均万历矿税监激变之代表,而其事变主体不尽相同,盖因当时社会矛盾变化之结果。若简单视之为阶级斗争,则上述之官民的所为,无法解释。
二、晚明城市民变是复杂社会关系与利益冲突的结果
万历朝虽有矿监税使之祸,然其时并非专制政治严酷时期。《明史》称:“自冯保、张诚、张鲤相继获罪,其党有所惩,不敢大肆。帝亦恶其党盛,有缺多不补。迨晚年,用事者寥寥,东厂中至生青草。帝常膳旧以司礼轮供,后司礼无人,乾清宫管事牌子常云独办,以故侦卒稀简,中外相安。惟四方采榷者,帝实纵之,故贪列肆虐,民心愤怨,寻致祸乱云。”(《明史》卷三○五《陈矩传》)此处所说的祸乱,是神宗与民争利导致的祸乱,而非政治压迫引发的祸乱。
晚明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较之明中叶以前,应该有较大的进步。其江南及沿漕河城镇,多为经济发达地区,然此类地区却正是民变之多发地区。
清人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评万历间之民变称:“大珰杂出,诸道纷然。而民生其间,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又不特此也,矿务之外,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祸》)复称:“乃至国法恣睢,人怀痛愤,反尔之戒,复舟之,识料间有之。”
国法恣睢,即违反国家政策之行为。既为当权者,而必欲违反国家政策,究为何故?时人侍郎冯琦疏言:“皇上之心,但欲裕国,不欲病民。群小之心,必自瘠民,方能肥己。”冯琦之处事,有事君之立场,故其时亦以中庸形象于士大夫间。其所言自然有维护神宗之用意,但其所谓群小之心,则既得利益集团者之心,可谓一针见血。
晚明之社会矛盾,是为既得利益集团与官民大众之矛盾,且因社会生产转而由传统至商品化,既得利益集团取利之手段,已由传统农村的征收转向城市的征收,新的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在打破了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形态后,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首批既得利益者是城市手工业经营者和商贩,然后是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掠夺者,即以税收为名目的权力寻租者。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几乎看不到原有的农民与地主官府间的矛盾冲突。《明史》卷二二○《赵世卿传》称:
时矿税使四出为害,江西税监潘相至擅捕系宗室。曩时关税所入岁四十余万,自为税使所夺,商贾不行,数年间减三之一,四方杂课亦如之。岁入益寡,国用不支,边储告匮,而内供日繁。岁增金花银二十万两,宫帑日充羡。
又称:
三十二年,苏、松税监刘成以水灾请暂停米税。帝以岁额六万,米税居半,不当尽停,令以四万为额。世卿上言:“乡者既求免米税,旋复再征,已失大信于天下。今成欲免税额之半,而陛下不尽从,岂恻隐一念,貂珰尚存,而陛下反漠然不动心乎?”不报。
民间有灾,自应蠲免,刘成所言即为常例,神宗仍不许可,必是官帑尚不足开支。矿商之税,则既无灾害之说,亦无蠲免之例,成为皇室、宦官共同利益集团收入之重要来源。因此当时社会矛盾主体为官商民户与朝廷税收政策及执行者之矛盾,群体事件之发生,亦多为各方利益之冲突。
然读时人李乐《见闻杂纪》,述苏杭织造孙隆事,颇多溢美之词。孙隆激变苏州,为晚明民变中大事,而李乐之誉隆,令人不解。该书卷六记曰:
司礼贵人孙隆,号东瀛,监苏、杭织造。此老读书识体,苏、杭山水景佳处,不惜厚费,多所点缀。曾于岳武穆神像前用铜铸秦桧夫妇、万俟、张俊四像,俱镌姓名于胸,次跪之殿中,栏以木栅,图不毁。不十年,予再游岳墓,惜四像已不存矣。士大夫求一时之利,不顾名义,杀人媚人如四人者,比比有之,可惜可惜。
李乐属晚明官员中行为意识极为传统者,于时代之种种变迁颇多非议。张居正当国时,不附,然其于居正,亦有公允之评。李乐杂纪对于孙隆之称誉,非仅一处,其后复称:“榷税中贵,分督诸省。唯吾浙所差驯谨,于民不甚扰,则司礼孙公与有力焉。所可惜者,郡邑诸公,太是避事,应税物件,只凭中贵跟随人主张。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矣。”(李乐:《见闻杂纪》卷六)孙隆激变苏州,为晚明民变之大事,织工葛成以一人承责入狱论死,其后以地方官员论救得出。崇祯《吴县志》修成距其时不远,该书卷十一《祥异》所述颇详:
二十九年辛丑,六月三日,城中织佣变作。时朝廷方起税,并敕织造太监孙隆驻苏督税。城中积棍,多纳贿给札,营充委官,分列水陆要冲,乘轩张盖。遇贩过商,公行攫取。百物腾贵,民不堪命。又机户牙行,广派税额,相率改业,佣工无所趁食。集众徐元、顾云、钱大、陆满等二千余人,推昆山人葛成为首,分作六队,每队一人前行,摇蕉扇为号,后执绞棍随之,矢誓倡义,不取一钱。先从葑门起于灭渡桥,槌毙王建节,午间又毙徐怡春。长洲知县邓云霄先擒委官头目汤辛、徐成下狱。众忿不息,若狂三昼夜。至七日,又拥潘行禄、周仰云、顾松、郭岩、顾泽、张宜、莫皂隶及孙顾等十家,毁其室庐器物,或毙其戚属。云霄见势汹涌,再械辛成二凶于玄妙观。众殴立死,裂其尸。本县知县孟习礼,以利害晓示,众哗,蔑为阉党,转逼隆署,隆越墙走,匿民舍得免。八日,又言诸税官从东城巨室贷金,管委各执炬焚其居第。知府朱燮元偕推官朱一龙以恩义劝谕,始解散。兵备按察使邹墀自太仓闻变,驰至,檄捕首从。葛成等欣然就狱受绑笞无悔,爰书成具奏拟编管穷徼,至四十一年,巡按御史房壮丽特请旨矜宥(后葛成以其义讳名改贤)。
而知,当时朝廷内外官员虽多以矿税监为扰民之事,然与矿税监之关系态度不尽同,亦矛盾关系复杂之佐证。
又《定陵注略》述王临亨说李敬以救被诬采珠贫民事称:“王私念中使不可与抵触,徒败乃事。吾以古柔之与易耳。”临亨见敬曰:“天下苦中使久矣。公开采南粤,富人燕息,而贫人得衣食,其中粤南,如无矿使也;不爱金钱,从民间买珠入贡,而宽采珠之禁,粤南如无采使也。故曰公天下之贤中使也。”敬闻之而喜,狱遂解(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由此可知,矿监税使亦多有求誉之心,而其矛盾激化之地,固因此辈及手下之横行,与士大夫之抵触不无关系。
林丽月教授《“击内”抑或“调和”——试论东林领袖的制宦策略》一文,认为“士大夫制珰过激,亦非当时人所赞同。”其引清人陆陇其之说:“贤否不可不辨,而不宜处之以刻,使之无地自容也;是非不可不白,而不宜或伤于讦,使之穷而思呈也。”[3]其时矛盾之复杂,可见一斑。
三、晚明城市民变从单纯经济问题向复杂社会问题转变
明人周晖《金陵琐事》记:“有陆二者,往来吴中,以卖灯草为活计。万历二十八年,税官如狼如虎,与盗无异。陆之草价,不过八两,数处抽税,用银半之。船至青山,又来索税,囊中已罄,计无所出,取灯草上岸,一火焚之。此举可谓痴绝,而心之怨恨也,为何如哉!”[4]陆二此举,是对横征暴敛的抗议。此税非矿税,实为对行商所征路桥税,是日常之征取,然货不抵税,行商不堪,故有焚货之极端行为。政府政策失误,造成商人经营困难,从而引发民怨。因知晚明之征税,不仅矿税一事,即日常所征,已为民厉,而此时矿税之征复起,频频之民变由此发生。
因为这种横征暴敛的行为,是官府的行为,凡此种情况下的经济矛盾,也就必然加入了政治的成分。民众对抗的对象,不是一般理解的剥削者,而是政府中的一部分,或者可以理解为执政者。而且在当时民众心目中,执政者并不全部如此,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只是执政者中最为腐败的贪婪者。于是,经济与政治合而为一个概念。
把税收作为攫取手段是国家权力异化的标志。万历三十四年(1606)在欧洲发生同样问题,而结果却迥然不同。英王詹姆斯一世下令征收关税之外进口税,因此被商人约翰·贝特告上法庭,虽然此次贝特败诉,但从此展开英国议会下院与国王关于征税是否规制贸易之争,并迫使英王缩小征税范围。其基本点,即不准许国王为敛财而征税。从此,大明帝国与西方走上完全不同的税收道路,导致其后国家发展的不同结果。
晚明民变之骤起,始因万历间矿税之征。此类事件,以商人与城市手工业者为主体,并得到部分地方官员支持,是全民抵制苛捐杂税的行动。然而,随着官民对于矿税的反对,逐渐形成自下而上有相当社会基础的政治反对派。至天启间,复有苏州民变,则与经济无关,而系反对阉党逮捕周公顺昌,其内容则已从抗税的经济起因转变为以政治起因。但此时的政治起因,究其原委,仍为最初宦官政治所造成的矛盾之延伸。东林党人在江南一带,与当地经济人文环境相结合,在政策执行中对地方经济发展与民生多有所虑及,与宦官政治的狭隘不同,因此当东林与宦党矛盾发生之时,民众则支持东林而反对宦党。至此,民众与政府之矛盾已由简单经济问题而进入政治层面。
较经济、政治问题引发社会群体事件更为复杂者,即因社会矛盾与心理之变异产生的民变行为。从万历末年起,民变的性质已经从经济矛盾冲突发展成为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文秉《定陵注略》已见万历间民抄乡官之例:“万历四十四年,昆山乡官周玄民变焚其家。”(文秉:《定陵注略》卷七《昆山民变》)数年之后,有天启间宜兴之变,系因“宜兴故多豪家,修撰陈于泰、编修陈于鼎兄弟尤横,遂激民变。”(《明史》卷二四五《蒋英传》)因富有群体为富不仁而导致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应属崇祯间松江府民变。
先师刚主先生《明季奴变考》,述民抄董宦一事尤详。其时孟心史先生曾作《读明季奴变考》一文,不同意先师所论民族与阶级运动之说。先师所谓民族与阶级运动,是对于以松江民抄董宦为代表的“奴变”事件的阶级背景分析;心史先生所讲,则以西方典型的阶级斗争运动为模式,认为民抄董宦之类事件并不同于此类典型阶级斗争。
民抄董宦,起于董其昌投靠之家奴欺故主之事。但其事引发地方民众之变,是董氏在当地积怨已久。先师解释说:“它的主因就是士大夫收投靠的过多,乘势作福作威来欺诈平民,于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两极的分化激起了民变。”[5]187-188也就是说,民抄董宦虽以豪奴叛主有关,但其深层原因则系社会利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之结果。松江为晚明经济发达地区,两极分化情况尤为严重。
富人多占有、少纳税,即占有最大量的社会财富却承担最少量的社会责任,历来是国家控制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表现。当民间肯于带有家财、甚至舟车投靠官员,则明显表现出官员权力膨胀失控。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积怨终于爆发。先师引《民抄董宦事辑》(又满楼丛书本)中松江府生员翁元升等辩冤状,记述董氏之为民害一方甚详:
吾松豪宦董其昌……丹青薄技,辄思垄断利津;点画微长,谓足雄视当路。故折柬日用数十张,无非关说公事;迎宾馆月进八九次,要皆渔猎民膏。恃座主这补丁而干渎不休,罔顾旁观之清议;因门生之厚而嘱托无已,坐侵当局之大权。谋胡宪副之孙女为妾,因其姊而奸其妹;扩长生桥之宅第以居,朝逼契而暮逼迁。淫童女而采阴,干宇宙之大忌;造唱院以觅利,坏青浦之风声。膏腴万顷,输税不过三分;游船百艘,投靠居其大半。……诈富民邱福银千两,而一人命也,此偿倏为彼偿;诈生员蒋士翘银百两,而一田产也,加价浮于原价。
而董其昌之子祖常,则“倚仗父势,玩藐官常。打听消息,包览居间,或亵服而入后堂,或更余而进书帖,或供招已出而复审,或罪名已定而潜移。又且招集打行,肆行诈害。”[5]184-186董氏子弟的所为,引发直接的矛盾冲突,不是下层阶级,而是属于社会上层阶级的一般文化人。其中应该既有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亦有社会舆论导向引发的矛盾。这些社会上层的一般文化人在事件中起到了舆论导向的作用。
万历三十一年(1603)二月十五日,知府周一梧于西察院录考童生,因考法严峻,引发学生及家长不满。卯时点名,有常熟县学生员孙汝炬送子入试,挤入仪门。一梧命隶擒之,笞五下。闭门后,诸生抱忿。辰巳,纷纭粘单告众称州县截案,不收童生,和之城西,一隅鼎沸。至未申间,集众数千人,喊声震天,先从城上抛瓦试场,伤列坐童生头面,童生惊起大乱。众人随后即拥打院门,门毁,齐挤直入后堂。一梧踉跄匿爨下,寻混众官出署,以肩舆还府治。次日谢政,解组提学御史赵之翰,会同巡抚都御史曹时聘,檄执太仓等学生员陆一纪等十余人系狱。府县学的生员,本应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而此则生员们闹事骚乱,与官府对立,是其时社会矛盾复杂,随时可激变生事,体制之内上下层关系亦趋紧张,社会岂有不乱之道理!
此类事件由最初相对较为单纯的经济起因,发展而为民众对于政府政策不满的政治起因,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心态,借以发泄人心之不满,则已成为一时难以转变的社会问题。民抄董宦事发之前,董氏家人已知民怨,而招打手百余护院,一时围观者骈集,不下万人,壅塞街道。待董氏家人抛砖撒粪以逐人众之时,平日含冤之民,乘机而起,外火方起,内火应之,而祖常、祖源之宅俱为烬矣。祖和宅介其间,以敛怨未深,纤毫不动。故其状云:“谁谓乌合之众漫无公道哉!”
四、国家管理缺失与权力异化是引发“民变”的原因
所谓公道,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是公平合理。这个公平合理,主要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合理,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公平与合理。主持社会的公道,这本是官府或者说是国家的职责。但是,在晚明民众群体事件中,我们明显感到了国家作用的缺失,或者说,它已经沦为部分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国家时,虽然充满阶级概念,却仍然认为:“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6]国家是一切共同规章的中介,而不是这些共同规章的一个签约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社会利益分配和争端之中扮演仲裁的角色。
我们不妨以过路关税为例,看一看晚明时代路桥关税所体现的国家关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些捐税,就可免遭抢劫。后来欧洲各个城市,也开始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关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晚明时代的中国,显然还不是现代国家,虽然它已经发生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领主和独立城市,于是关税便成为政府征收社会财富的最方便的手段。在这里,明朝政府取代欧洲的领主和城市。在缺少现代国家法律和规则保障下,明朝政府的行为便很容易成为对社会财富的攫取。开矿和修桥修路成为了这种攫取的借口,也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的导因。如前引《赵世卿传》中相关材料所述,矿监税使横行的结果是商贾不通,一方面国家按制征收关税因矿税之征而锐减1/3;另一方面内帑嬴羡,同时众多的矿税监及其附庸者获取了大量财富。以皇权为核心的传统国家体制,此时发生了巨大变异。
在中国历史上,晚明以前大约从未有过如此繁复的社会关系。这也便造成了晚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有趣的是,墨守传统的官员与代表工商利益的官员,在此刻得到了统一,共同反对以神宗与宦官们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神宗仿佛不是这个国家的皇帝,而只是宦官们的皇帝。这完全不应是他所扮演的角色。这样的结果是让那些仍然坚持传统政府管理者的朝廷与地方官员,在这时候对于神宗的做法或者采取消极抵制,或者甚至站到了神宗的对立面,成为了各地民变的支持者。
巫仁恕教授论及此,曾以万历二十九年苏州民变为例,引陈继儒所作碑文:盖事发之时,葛成曾道:“今日之事,为朝廷除民害也。”故知“基本上,他认为群众集体暴动是帮助政府除害而非反政府。”[1]368复引实录,给事中姚文蔚疏:“矿税传罢旋行,中外人心惶惧。苏州之变,意在雪憾。其帖有‘天子无戏言,税监查杀’等语。”仍是将“矛头对向宦官,而并非直接攻击天子的合法性”。不过,我以为,此时民众心目中的朝廷,应当是能够协调民众利益的朝廷,而非与民争利之朝廷。时人皆知,宦官的横行,是有神宗为后台的结果,故其将暴力手段对向宦官,其实也就是对向了神宗。
但是,晚明“民变”发生过程中的一个特点,是部分官吏对民众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支持。在帝制传统的时代,民众利益诉求的终端,还只能是皇帝,但是部分官员对于民众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民众行为,并希望以此作为他们在朝廷中政治主张的砝码。这部分官员在朝廷中的立场显然是与神宗对立的,但他们并无掌控朝政的能力与机会,神宗与其身边的利益集团成为晚明政治的主体,从而使明朝走向了一条毫无前景的道路。王日根教授在《明清民间的社会秩序》一书中说:“正是有众多的民间社会组织自觉地把自己的追求与政府的统治目标对应起来,才使传统社会在变迁中保持幸存平稳的态势。”反之,“如果中央集权消极懈怠、腐败无能,那么,基层自治管理组织则经常表现出较强的离心倾向,有时是直接的尖锐对抗。”[7]我比较同意王日根教授的分析,而且认为万历时代的民众心目中的朝廷,应该是保护其基本利益的朝廷,而不是神宗与宦官集团。内阁大学士沈一贯在《请修民政事以收拾人心揭帖》中说到时人对于朝廷种种失政抵掌剧谈,略无顾忌,且人人乐听,盖因人心怀于怨愤云云。这里所说的朝廷,则又是神宗的朝廷了。
明朝的帝国大厦本来就是要靠内阁支撑的。从宣宗朝开始,便是内阁英才辈出的时代,无论是老成持重者,还是咄咄逼人者,无论是仁德忠厚者,还是心术不端者,都是无一例外的精英。这种情况到张居正时代戛然而止。居正是强势的,在他把持的内阁中,实在容不得任何强者存在的苗头。不过待到居正临终的时刻,他也突然之间感到身不由己。我们看看他临终前荐举的几个接班人:潘晟曾经是太监冯保的老师,是太监冯保勉其所为;梁梦龙、曾省吾是居正的学生;王篆是儿女的亲家;只有徐学谟,是当年居正归葬父亲时任郧阳巡抚的旧人。然而,这也只是居正死后种种事件发展的表象,其实伴随着居正而去的,还有内阁权威的丧失,留下的只是举朝的茫然。这对于一个改革者来说,是决然算不上一件好事情的。
先师谢国桢教授看到居正殁后内阁权威的失落,说道:“我们看继任张居正的首辅,像申时行、王锡爵之流,他们的威望远不如张居正,手段也不如张居正老练,他们只知道唯诺因循,来取媚于皇帝,想尽方法来巩固自己的地位,造成党羽来养成自己的势力,衣钵相传,支持了十几年。”[5]19-20黄仁宇先生在他的名著《万历十五年》中更为沉重地说道:“张居正的不在人间,使我们这个庞大的帝国失去重心,步伐不稳,最终失足而坠入深渊。”[8]一个失去内阁权威的明帝国,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政府管理。先天不足的明朝皇帝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担负起国家管理的责任。这也是晚明政治出现危机的原因之一。
居正殁后数年间,福建巡按御史杨四知奏言监司守令五弊,颇中要害:一交际之弊,二馈遗之弊,三宴会之弊,四参缺拜见之弊,五里长拜见之弊。在此种交际、宴请、参缺跑官行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这固然是官僚体制与小农生产模式的必然产物,也与明朝政府管理缺失有关。当明朝皇帝尚未成熟而被强加治国责任时,一个特殊群体便更容易得到以权力而牟取私利的机会,其中首先便是皇帝身边的宦官。到天启间魏忠贤专权,是这一状况发展的最极端体现,由此引发的苏州民变,也是这种政治形势的必然结果。
据崇祯《吴县志》所载,天启六年(1626)三月五日,锦衣校尉赴苏州拘捕周顺昌,开读之前,已有逮原御史吴江周宗建之事。校尉按惯例索贿千余金,宗建一时未备,五日后,即开读诏书,宗建受诏杻械加项绊手足,又二日贿足乃行。“金鼓前导,驱宗建囚跣行道中,官旗乘舆马夹之。士民愤涕。”此是已积愤于民,其后至十五日复逮周顺昌,遂酿大变。《吴县志》卷十一《祥异》记载:
至十五日,逮者复至,漏下一鼓,知县陈文瑞怀牒诣乡官原任吏部员外郎周顺昌家密示上旨。顺昌慷慨谈说,燃烛危坐,昧爽入城。市民千百人随行,呼冤沸天,到处麋聚,风日惨淡。顺昌初舍县署,众从之县署。抚按拟即日开读。官旗责贿如宗建,未盈,因定十八日午时,顺昌从县署出。执香哭者,填户塞衢。从这之西察院。诸地方官皆在,各学诸生亦渐集,抗白抚按,宜疏救,折不应。官旗叱速读,且手杻械诸具,将加顺昌。众执香者哄起,官旗拔剑向击,或从后掣得,乃跪请命。掣者靳之曰:“人传逆魏矫旨,其矫耶?”官旗惧死唯唯,众益信,喧传语挤排哄击校尉,死一人。诸士恐重祸,顺昌皆先出,知府寇慎与文瑞谕众亦出,兵备布政使张孝翼顺昌归空署中,迄申哄稍已,巡抚都御史毛一鹭,巡按御史徐吉合疏报闻。至二十五日,顺昌以子夜出胥门,官旗踉跄而趋。会阴雨,众不及聚,乃达舟启行。需内外闻之,无间男女,悲哀失声。又知巡抚疏未报行期,豫报挤死旗尉且缉诸哄击者,人心皇,论言益兴,士民鸟兽窜戢。阅月复传伪诏,而城中几空其半。寻奉中旨,止诘责渠魁,抚按以颜佩韦、沈暘、马杰、周文元、杨念如五人枭首结案。七月十二日行刑于西察院前,远近亦神号鬼哭。
此段关于苏州民变的记述情节十分清楚,且其中两次提及众人认定魏忠贤“矫诏”之说,此虽或出于众人之理想,并非其所认定的事实,但其仍以阉党为罪魁祸首,而不及皇帝。这也是当时群体事件的一个特点。
一般来说,社会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不以推翻当时的政权为目的。其参与者虽有不同目的,但基本上仅限于要求当政者改变政策,保证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以使自己能够取得更好的生活与发展空间。在晚明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城市群体的此类要求,亦往往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此类社会群体事件,反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大,此类事件经常伴随着过激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的破坏。
所有社会群体事件皆为平日社会矛盾所积,其本身虽非通常所谓之阶级斗争,且不以推翻政权为主要目的,然其所造成的社会势态,有极强的社会影响,极易引发各地效仿,且可沦为政治斗争之工具。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社会转型期十分突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