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笔谈)——对私有财产社会基本功能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笔谈论文,基本功能论文,财产论文,社会主义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私有财产”和“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是重要概念和基本命题。在当今中国,应当怎样认识私有财产的基本社会功能?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社会经济现象,私有财产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基本政策的制定。
应当看到,私有财产的社会基本功能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有着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早期大工业时期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私有财产一方面起着一种“强行”推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则起着一种加剧两极分化、积累社会矛盾以及扭曲人性的作用。就其后一方面的作用而言,如果不加以改变,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导致“剥夺者被剥夺”的局面。在没有任何来自社会层面力量的约束、限制、规范的情况下,如果让私有制按其本性自由发展,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私有制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私有制与社会进步之间必然地会呈负相关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很多人将私有制视为“万恶之源”,不是没有道理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正在比人口的繁殖不知快多少倍地引起现今社会内部的分裂,这种分裂,旧制度是无法医治的,因为它根本就不医治,不创造,它只是存在和享乐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4页。)显然,在如此情形之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贫富方面必然会呈现出一种两极分化的局面,也就是说,正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那样,在资产阶级的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无产阶级的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8页。)。因此,“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应当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对当时私有制具体状况和效应的分析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进程的推进(如社会公共力量的崛起、人权状况的改善),私有财产的具体状况及效应(社会的基本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股份制、合作社等新经济形式的出现以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私有制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度有所降低,其重要性相对减弱。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私有制受到了来自社会层面力量的约束、限制和规范,以至于在社会调剂的强力作用下,私有财产往往会表现出一种正面的社会功能,即致使个人的财富积累与社会的财富增进之间具有了十分明显的正相关性。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社会调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收,而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以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其二,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收,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以有效地调整或是缓解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因此,只要是有效地实施税收政策,那么,对于现时十分富裕的个人或是家族来说,往往是富不过几代人,私人间财产的“完整传递”已经不可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在世的时候,需要交纳累进税;去世时,其后人又必须交纳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的数量不是个小数目。以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数目为例: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统一税率在18%-5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最高税率为55%,适用于超过300万美元的应纳税转让额。(注: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这样看来,不论一个人在世拥有多少财产,经过交纳累进税和遗产税,在经过几代人之后,最终这些财产的大部分终究是归社会所拥有。私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实现代际之间的完整传递。从一定意义上讲,如今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个人在社会财富方面的获益与公共利益的增进两者之间的同步化,实现了富裕群体的财富增进同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除了可以促进富裕群体的财富增进同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之外,私有财产还有一项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对于大多数人的积极意义。其一,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计的必要保障,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条件。对大多数人(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同高收入群体相比,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数量自然要少得多。虽然如此,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有限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边际效应来说并不低于甚至要高于高收入群体。比如,对于为数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其私人住房的面积很小。由于他们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需要费很大力气多年储蓄资金才买得起新房,所以这面积很小的住房却是他们基本生计的须臾不可缺少之物。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护私有财产,无疑会防止其他群体的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以各种各样的名义进行的剥夺,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其二,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必要的。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前景密切相联。这不仅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有助于排除大多数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助于其财富的可预见积累,有助于增强其发展前景的可预期性。
正是由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私有财产的社会基本功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所以,我们有必要保护私有财产,只要其来路是合乎正当规则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才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和利益,才能够充分激发社会的整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