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湾汉简《考绩簿》所载给我们的启示——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给我们论文,汉简论文,札记论文,之三论文,所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物》1996年第8 期所载《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中的《东海郡吏员考绩簿》(以下简称《考绩簿》),具有重大的史料价值。然而,同期《文物》所载滕昭宗同志的《尹湾汉墓简牍概述》一文,仅简要介绍了《考绩簿》的主要内容及其看法,谢桂华研究员的《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及《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二文,也没有集中讨论《考绩簿》的有关问题。我以为《考绩簿》木牍的背面文字,虽然残缺较多,难以理解,而其正面文字却很清晰,虽然也有残缺,仍可以从其整体探究其史料价值。故不揣浅陋,姑妄言之!
为了探究的便利计,先将《考绩簿》正面文字的全部内容表列如下,以利于发现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东海郡吏员考绩情况表
县邑名吏员职务 姓名时间执行何种任务
郯县 右尉 郑延年 9月13日 钱都内
海西丞 周便亲 0月10日 输钱齐服官
兰陵 右尉梁攀 9月12日 钱都内
曲阳丞朱博 7月25日输钱都内
承县丞庄戎 9月12日输钱都内
良成丞宣圣 9月21日输钱都内
南城丞张良 9月21日输钱都内
干乡丞吕迁 9月12日输钱都内
南城尉陈顺 9月21日输钱都内
右九人输钱都内(因简文系自右至左竖行书写,故曰“右九人”,下同)。
郯县 狱丞 司马敞8月13日 罚戍上谷
郯县 左尉孙严9月21日 罚戍上谷
邑 丞杨明10月5日上邑许
费县长孙敞10月5日 送卫士
开阳丞家圣9月21日 市鱼就财 物河南
即丘丞 周9月21日 市□□就
况其邑左尉宗良9月23日 守丞上邑计
厚丘丞 王10月20日 □邑□
厚丘 右尉周并 3月5日
市材
平曲丞 胡母钦 7月7日
送徒民敦煌
司吾丞 北宫宪10月5日 送罚戍上谷
建阳相唐汤11月3日 送保宫(奉)
山乡 侯相 □□ 10月…
……
右十三人繇
戚县
令□道
11月14日告
开阳
长颜骏
正月5日 告
即丘
长范常
11月4日 告
容丘
尉东门汤 正月12日告
都阳
丞王赏
正月20日告
乡 侯相 李临
8月晦 告病
郯县
令华侨10月21日 毋死宁
襄贲
左尉 陈褒11月20日 兄死宁
□□
□□□□月28日 伯兄死宁
利成
丞儿勋8月19日
父死宁
厚丘
左尉 陈逢10月14日 子男死宁
曲阳
尉夏筐10月25日 父死宁
郯县
丞石承 死
下邳
令李忠 死
兰陵
左尉 周奋 死
戚县
丞丁隆 死
合乡
长骆严 死
铁官
长庄仁 死
铁官
丞薛镡 死
临泊
丞周免
邵乡
丞管忠 免
武阳
丞尹庆 免
右十人缺,七人死,三人免
曲阳长陈宫 有劾
阴平尉毛云 有劾
右二人,有劾
况其邑 丞 孔宽
兰旗左尉孙吉
兰旗右尉郑遵
阴平丞 成功禁
建乡丞 虞贺
新阳丞 上官田
右六人未到官
把《考绩簿》的内容按上表排列以后,我们不难发现如下一些疑点与该簿的史料价值。
第一,把此簿定名为《考绩簿》有可疑处。
以此簿之“右九人输钱都内”及“右十三人繇”的情况来说,虽近乎考绩,但同居延汉简中与考绩有关的简文内容及格式均不合;再以该簿“右六人告”、“右六人宁”、“右十人缺,七人死,三人免”及“右二人,有劾”、“右六人未到官”等项来说,尤其同官吏考绩无关。如果真是《考绩簿》,理应把东海郡的属吏全部列入,而且应注明政绩优劣,而此簿仅列部分属吏且毫无政绩优劣方面的内容,因此,我怀疑此簿并非《考绩簿》。事实上正如滕昭宗先生在其《概述》文中所说:“木牍5号,隶书。正面上部原有标题,因缺损只剩两字残笔, 不可释读。根据内容姑定名为东海郡吏员考绩簿。”这就是说,滕先生自己也感到定名为《考绩簿》未必合适。
又,此簿背面文字的内容与正面文字的内容大不相同,谢桂华先生把背面文字定名为《东海郡属吏设置簿》。虽然此名同此简背面简文内容大体符合,但同此簿正面简文大相径庭。属于同一木简的正面与背面简文,应当是同一簿籍的内容,显然也不能以“属吏设置簿”之名去称呼此簿正面简文内容。总之,此簿的名称,应当能同时概括此木牍正、背两面文字的内容,而《考绩簿》与《属吏设置簿》二名均有不切实际之处。
第二,此簿正面简文所记,可以确证汉代县尉设置有左、右尉之区分。
据上表所列,郯县、兰陵县、厚丘县与兰旗县,均有“右尉”,又郯县、况其邑、襄贲县、厚丘县、兰陵县、兰旗县,均有左尉之设置。有右尉之县,必有左尉;且同一县有右尉又有左尉者,就有郯县、兰旗、厚丘与兰陵诸县,这就确证西汉时期的县有左、右尉并设之制。查《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只说“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并无县设置左、右尉之文;《续汉书·百官志》虽有“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等语,此为东汉之制,且无左、右尉之名称。今据此簿所云,不仅可以确证东汉时期的所谓“尉,大县二人”,为左、右并设之制;而且可以确证左右尉并设之制,并非始于东汉,至少在西汉后期已经有此制。
第三,此簿正面简文所载,可以反映出西汉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上缴钱款的制度梗概。
此簿有“右九人输钱都内”的记载,而且列出了何县(邑)、何人于何时输钱都内,据此无疑可以看出西汉各郡国向当时的国库上缴钱款的制度梗概。“都内”之名,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为大司农属下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个属官之一。《居延汉简甲编2283号简文》有“出都内第一十稷布廿八”的记载,可见都内为储存布匹的所在;又《汉书》卷59《张汤传附子安世传》,有“诏都内别藏张氏无名钱以百万数”,师古注引文颖曰:“都内,主藏官也”;《汉书》卷86《王嘉传》载哀帝时,王嘉奏曰:“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由此可见,都内也是国家储存钱币之所。今尹湾汉简明言东海郡的郯县等九县均派遣县丞或县尉“输钱都内”,更证明都内是西汉中央政权储存全国各地上缴款项的机构。至于全国各地需要上缴国库的钱币,正如滕昭宗先生所说,应是口、算及更赋钱等赋税收入。上缴的地方机构,《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等均未明言是何级机构,据尹湾汉简可确知为东海郡的县级机构直接输钱中央,而不是通过郡级机构上缴国库。在各县输钱国库时,可以直接上缴都内,也可以上缴“齐服官”,如海西县就是“输钱齐服官”。而最后统计时,不论是上缴都内还是上缴齐服官,都统计为“输钱都内”,可见“输钱都内”和“输钱齐服官”都是得到国家承认的。《汉书·食货志》有“齐三服官”语,而此作“齐服官”者,表明“齐三服官”之经费都由“都内”支付,故总称为“齐服官”而不分指某具体的“齐服官”。关于“输钱都内”的时间,从尹湾汉简所列九例来看,七月、十月上缴者各一县,其余七县都在九月“输钱都内”,可见各县输钱都内的时间多在九月。其所以如此,这同汉武帝太初元年之前以每年十月为岁首之制的习惯有关。由于秦和西汉前期以十月为岁首,自然要求一切经费的收支都要在此月之前结束,故云梦秦简中的《金布律》有必须于每年八月、九月上缴财物的规定,如果不能赶上这个时间,则“移计其后年”。西汉前期仍以十月为岁首,大约也有于每年八、九月上缴财物的规定。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 年)以后虽然改为以每年正月为岁首,但习惯上不可能没有影响,这就是东海郡所属诸县多于九月“输钱都内”的原因。此簿关于“输钱都内”之制的唯一不可理解处,就是南城县一月之内两次“输钱都内”,时间都是这年的9月21日。
第四,此簿所载的“右十三人繇”的情况,对西汉徭役制度的研究有重大价值。
首先,可明“右十三人繇”的“繇”,有因公出差的职役性质。《汉书》卷1《高帝纪上》谓秦末,刘邦为泗上亭长时,“常繇咸阳”, 颜师古注引应劭曰:“繇者,役也。”师古曰:“繇读曰徭,古通用字。”按秦汉之“亭”主要为“司奸盗”的机构,故刘邦需要经常解送刑徒赴咸阳,而这种因公出差的事,当时称之为“繇”,也是一种役使,不过是因所任职务带来的役使,故可以叫做职役。今观尹湾汉简,东海郡所属各县的县长、狱丞、县丞与县尉之因公出差,如“送罚刑戌上谷”、“送卫士”、“市材”、“送徒民敦煌”等等,都叫做“繇”,则这种“繇”的职役性质就更为明显了;同时也表明这种“繇”,同一般的徭役是有区别的。
其次,可知西汉有“赀戍”之制。当时的所谓“戍”,即戍边之役,秦已有之,而且有三种类型的戍边之役,分别叫做“徭戍”、“谪戍”、“赀戍”。所谓“徭戍”,其名称始见于云梦秦简《除吏律》及《司空律》。《除吏律》规定:“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偿四岁徭戍。”意即驾车者任职四年,仍不能驾车者,要罚教者一盾,驾车免职,且要补服四年徭戍之役。《司空律》则规定:“居赀赎债者,或欲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意即以服役抵偿赎金或债务者,如果要借助他人和他一同服役,可以允许,但被借用者不能免除自己的徭戍义务。汉代因之,同样有徭戍之制,如淳的汉代“更有三品”说便云:“天下人皆直戍三日”,“即《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戌边之调”,事详《汉书》卷七《昭帝记》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条颜师古引如淳注更赋语。不过秦的徭戍为终身制,故百姓不愿徭戍,正如《汉书》卷49《晁错传》载晁错所云:“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史记》卷22《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谓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 “令戍卒岁更”,可见吕后称制时已把秦的终身戍边制改为一岁一更;同书同卷谓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曾发布“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表明以民戍边之事曾一度解除。但是,一般的恒制却仍是一岁一更的徭戍制,正如《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所说:“小民……又加月为吏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位于古。”这里的屯戍一岁,即为徭戍之役。所谓“谪戍”,即以社会犯罪戍边。此制亦始于秦,汉亦因之,《史记·秦始皇本纪》与《汉书·晁错传》各有所记载,拙著《秦汉史论集》中的《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一文对此论之较详,此不赘述。这里需要重点谈一谈的是所谓“赀戍”之制。“赀戍”之名,不见于正史,独见于云梦秦简之《秦律杂抄》。律云:“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又云:“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意即不应在军队中领取粮食而领取的官吏,都罚出二甲,且撤销其职务;如果不是官吏,则罚其戍边二年。凡军人出卖自己所领粮食者,罚其戍边二年。秦简中的“赀”,都是罚的意思,且随其所罚资财或物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例如罚款叫做“赀布”,罚物叫做“赀盾”、“赀甲”,罚服徭役叫做“赀徭”,罚充戍边自然叫做“赀戍”。所有这些名称,屡见于秦简,以致这些犯有罚款、罚物、罚服徭役与罚戍边之罪者,便叫做“赀罪”,赀罪犯者是准许赎买的,故凡以财物赎罪,就叫“赀赎”。由此可见,秦时确有“赀戍”之制,而且是“罚戍”之意,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 期的拙文《秦汉的徭役制度》,对此已作详细论述。到了汉代,是否还有“赀戍”之制呢?由于《史记》和《汉书》均无记载,居延等地出土的多批汉简也未提到此制,以致使人产生汉代已无“赀戍”之制的印象。今观尹湾汉简所载,明明白白讲到东海郡之郯县、司吾县曾三次派遣狱丞、左尉及县丞“送罚戍上谷”;上谷郡在汉代属于边郡,其戍者为“罚戍”即“罚充戍边”,然则所谓“送罚戍上谷”即“送赀戍上谷”的另一种说法。以此言之,则秦的“赀戍”之制,汉代并未取缔,而且直到西汉后期还在实行此制。从而弄清了汉代徭役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赀戍”(或“罚戍”)之制。
其三,我们可以从郯县、司吾县三次“送罚戍上谷”之事中看出汉代赀戍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此簿载郯县同一年内两次派人“送罚戍上谷”,说明被罚戍者并非全部是郯县人,正如滕昭宗先生所说,因为郯县是东海郡的郡治所在地,可能是全郡各县的被罚者都集中于此,再由此统一解送上谷。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郯县独设狱丞一人秩二百石的事实得到证明。换言之,正因为郯县是全郡罚戍者集中的地方,故在这里有独设狱丞一人的需要。果如是,则西汉时期各郡国的罚戍者,多集中于该郡治所在地,然后由郡治所在地之县派狱丞或县尉解送上谷。从解送戍者的时间来说,郯县的两次解送,一在正月十三日,一在九月二十一日,很可能是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且有下半年不得超过九月之迹象。正因为如此,东海郡的司吾县曾单独解送罚戍者,这一事实,也并不说明罚戍者不必集中于郯县,而是司吾县的罚戍者未能于这年九月之前集中到郯县,因而司吾县不得不单独于十月十五日派县丞解送。再从郯县与司吾县三次都云“送罚戍上谷”的事实来看,表明西汉各郡国的罚戍者都有固定的对口罚戍地区,其中东海郡的罚戍地区为上谷郡。否则,决不会如此的巧合。由此可见,西汉的罚戍之制,至少应包括这些内容:各县的罚戍者,每年集中于各郡国的郡治所在地,然后由该县派专人解送固定的对口罚戍边郡,每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下半年不得超过九月,如果县罚戍者超过九月集中于郡治,则由该县派人单独解送。其所以以每年九月为时期界限,大约也是以十月为岁首时遗留下来的习惯作法。
第五,此簿所载东海郡平曲县丞“送徒民敦煌”,有可能是西汉末年谪戍之制的反映。
前文已说明秦和西汉均有以社会罪犯即刑徒戍边的“谪戍”之制。特别是汉武帝时期,因为用兵匈奴需要,曾于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八月“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发天下谪民西征大宛”,颜师古释“谪民”曰:“庶人之有罪者也”。秦时,官吏之有罪者谓之“谪吏”,则“谪吏”之为庶人有罪者甚明。这次用兵,时间甚长,而且出师不利,到了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正月,不得不“发天下七科及勇敢士”,遣贰师将军与匈奴战,事详《汉书》卷6《武帝纪》。此事在《汉书》卷 61《李广利传》中,作“太初元年,以李广利为贰师将军,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以往”,后因失利,“引而还”,“因留屯敦煌”。汉武帝为了伐大宛,“赦囚徒持捍寇盗,发恶少年及边军,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后又“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而发天下七科谪及载给贰师,转车人徒相连属至敦煌。”这些情况,不仅说明从汉武帝时期开始,敦煌就成了河西地区重要的边戍地带,而且有“郡国恶少年”、“赦囚”等数千人集中于此。“七科谪”包括“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见于《汉书·武帝纪》颜注引张晏语)七种有罪的人。“七科”之中,除“吏有罪”者外,其余都是有罪的庶民。据颜师古所云:“庶人之有罪者”谓之“谪民”,而这些人在《李广利传》中又被称为“人徒”。今观尹湾汉简之平曲“送徒民敦煌”语,则“徒民”实为“谪民”、“人徒”等的另一种称呼,实际上都是“谪戍”,即以有罪之庶民戍边。果如此,则西汉末年仍在实行秦和西汉前期早已有之的“谪戍”之制,且谪戍的地点是敦煌,与罚戍的地点在上谷者不同。如果再结合居延、敦煌、张掖、酒泉等地出土的汉简中屡见中原诸郡人为戍卒及驰刑徒等的事实考察,益见西汉后期仍在实行谪戍之制。
第六,此簿正面文字所载,反映出汉代人多单名的风俗习惯。
从上表所列四十四个县的长、丞、尉及狱丞的姓名来看,除二人非单名外,其余全为单名。如果再证以居延、敦煌、张掖、酒泉等地出土的汉简所载吏史、燧长及戍卒之姓名亦多单名的情况,更足以证明汉人多单名。以这种情况同魏晋南北朝时期比较,显然同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多复名、多以“之”字命名和父子不避名讳等情况有别。这大约与不同时期的民风民俗的不同有关。至于它同何种民风民俗有关,无疑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研究民风民俗或文化史者或可留意焉。
1997年10月于翘楚斋
收稿日期:1998—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