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时效制度及收养确认时效制度研究论文_江鸿业 赵坤

事实收养时效制度及收养确认时效制度研究论文_江鸿业 赵坤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摘要:收养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又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民间的事实收养问题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发生冲突如何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尚无解决办法,本文意在通过取得时效制度与确认时效制度来对此问题进行解决。

关键词:事实收养;取得时效;确认时效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制度主要进行了如下规定: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那么何为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在中国大陆存在很多不符合收养法要求而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的情况。而基于此种收养关系发生的事故也层出不穷,因而这种欠缺法定程序的收养据此很具有理论上于现实上的研究价值。

一、事实收养取得时效设立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事实收养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偏远地区因为普法的不足,事实收大量存在。如13年在河南发生的“爱心妈妈”袁厉害事件,其由于被收养人的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抚养孩子,袁厉害出于善意收养这些被遗弃的孩童,并且悉心照料他们,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因为意外其家中发生火灾,这导致4人死亡3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惨剧发生。据了解袁厉害多年来在当地做小生意以此供养收养的孩童,至今为止共收养34名弃婴。从整个事故的始末来看,袁厉害的行为可以说是“情有可原,法无可恕”。而这也反映出我国事实收养制度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问题。因而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取得时效这一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

二、事实收养的取得时效

通过引入时效制度:在事实收养的情形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大多已经就拥有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的亲近关系。但由于不符合收养法的硬性规定而无法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这样使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无法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对此可以确定5年以上或8年以上的取得时效。这一点早在罗马法就有过先例,在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不仅适用于财产法领域,也同样适用于亲属法领域。并且《智利民法典》规定“至少连续10年公开占有特定人之子女身份的人可以取得父母地位”。因此通过在事实收养关系中引入取得时效制度,这样使得经过一定期间的事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拟制为同登记收养形成的合法收养一样的法律效果。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事实收养取得时效,并且达到法定的期间后收养人的行为能力、身体状况等满足现行收养法的要求那么确定其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三、引入收养确认时效

在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但受到收养人是否成年的限制。被收养人为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的方式有二:1是送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是收养人若又虐待、侵犯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送养人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那么既然现行法确立了在收养关系确认之后发生的侵犯被收养人的救济措施,为何不通过确立一项事前的过渡期间来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行磨合看是否适合形成收养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在收养法中加入“收养确认时效”这一制度来使促进收养关系的有效形成。从而一定程度的避免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因为不符合双方要求,使被收养人受到二次伤害甚至被遗弃等后果。“收养确认时效”是指当收养人收养被收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3-4个月的时效期间。在此期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相处,但不确定其收养关系,在经过3-4个月的时效期间后,收养人若与被收养人可以选择是否登记形成收养关系。对于选择不登记的收养人应当向送养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供原因,并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得多次进行收养行为。对此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未确定收养关系的这3-4个月的共同生活期间怎么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的到保护,这一点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对这段期间进行合理的监督,例如民政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收养人定期走访调查,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测评,若收养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被收养人有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备案列入黑名单之后不准许其在进行收养。同时若收养人在此期间丧失行为能力或患有不适宜收养的疾病,民政部门可以立即对被收养人采取保护措施。

四、结语

(1)通过非行政非司法途径:我认为在我国偏远地区存在诸多事实收养行为的原因是由于公权力对其干预的不足。因此我想可以通过村委会和居委会等民间群众性自治组织来平衡事实收养与法定收养的关系。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相对政府能更深入的了解地方事务。通过其介入可以很好的将事实收养向合法收养过渡。并且还可以赋予居委会和村委会监督收养人行为的相应权力,从而解决事实收养无从监管的问题。

(2)通过立法途径改良《收养法》:我国目前的收养法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过于严苛,可以适当放宽收养人的年龄等条件。应当对收养的相关手续进行简化并降低成本,从而在程序上促进合法收养的进程。通过引入时效制度:在事实收养的情形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大多已经就拥有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的亲近关系。但由于不符合收养法的硬性规定而无法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这样使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无法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对此可以确定5年以上或3年以上的取得时效。这一点早在罗马法就有过先例,在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不仅适用于财产法领域,也同样适用于亲属法领域。并且《智利民法典》规定“至少连续10年公开占有特定人之子女身份的人可以取得父母地位”。

(3)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应加强政府的执法监管力度,促进政府合法合理行政的积极建设。处理偏远地区的收养问题,基于合法行政原则,严格依据现行的收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运行公权力,确保收养制度在偏远地区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确保国家法律在处理收养问题的权威性,使收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毋庸置疑,《收养法》的颁布为我国的收养秩序的稳定以及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因普遍存在事实收养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未来相信《收养法》的不断完善,事实收养向合法收养的不断过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益一定会日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朱晓峰.论德国未成年人收养最大利益原则及界定标准.《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

[2]刘少华匡俊.事实收养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

[3]陈峰冰.收养身份占有时效制度探析.《闽江学院学报》,2011.

作者简介:江鸿业(1996.12-),男,江苏省宿迁人,硕士(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江鸿业 赵坤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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