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刘少奇的工人运动理论维护职工合法经济权益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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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同志是中国工人运动的杰出领袖。他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实践相结合,不断总结中国工人运动的经验教训,撰写了十分丰富的有关中国工人运动的理论著述。在这些著述中,刘少奇对工会维护工人经济利益问题,作了系统、精辟的理论阐述。

刘少奇在这方面的理论观点,主要是:关于赤色工会开展经济斗争的论述;根据地时期关于维护工人经济权利的论述;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关于实施“劳资两利”政策,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论述。这些论述,既相互联系、一脉相承,又具有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其内容和侧重点有所区别。

(一)关于赤色工会开展经济斗争的论述。

自1922年从莫斯科回国到1932年期间,刘少奇一直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区从事赤色工人运动的领导工作。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工人阶级劳动条件之恶劣、生活之艰辛、所受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之深重,是全世界所罕见的。中国的工人运动一方面要争取工人劳动条件和经济待遇的改善,另一方面又要开展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赤色工人运动,既可能随时遭受反动政府、帝国主义的残酷镇压,又面临资本家、黄色工会和工贼的破坏,同时也受到来自党内和赤色工会国际“左”、右倾错误,尤其是“左”倾错误的严重干扰。他在不断总结这10多年白区工人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工人开展经济斗争的路线、策略和方针进行了深刻的概括和阐述。

刘少奇在领导赤色工会运动中主张: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经济组织,工会运动首先必须争取工人经济条件的改善,才能吸引广大的工人群众加入工会斗争,使工人运动不断得以发展壮大。1922年,刘少奇与李立三直接领导了安源工人大罢工,并取得斗争的胜利,为工人赢得了“增加工资”、“改良待遇”、“打破包身工制度”、“组织团体”等权利。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 刘少奇在会议上作题为《一年来中国职工运动的发展》的报告,指出:“过去一年的职工运动,固为反帝国主义之政治争斗,但其中处处可看到工人的经济要求。中国工人阶级劳动条件之恶劣,是世界各国所没有的。因此,今后职工运动之方针,应加强各种经济争斗。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要求其经济上之利益。经济问题,工人在所必争。经济争斗之发展,即为中国职工运动之发展。”

刘少奇主张赤色工会运动的经济斗争要与政治斗争紧密联系起来,经济斗争要为政治斗争服务。他在《对俱乐部工作的回顾》一文中指出,工会的斗争绝不能仅停留在争得一定经济利益之上。“增加工资,不过为争得目前很小的利益,使大家认识阶级的利害而结合团体的一种手段,绝对不是我们工人的目的。”在《最近中国职工运动,国民党工厂法、工会法与赤色工会目前的任务》一文中,他写道:“在斗争中联系到工人的经济要求(尤其是被取消的于工人有利的条件),联系到‘反对国民党进攻红军,反对国民会议’的口号。如果认为只‘用加工资,要米贴的口号去反对工厂法、工会法’,我们不能向群众提议用政治罢工和示威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要求,我们不在‘经济斗争中来联系到政治口号,联系到争自由的口号’去反对工厂法、工会法及国民党解散工会,这就是以经济斗争来束缚我们自己,就是抛弃政治斗争,就要落在可耻的黄色领袖的后面。黄色领袖还提出和平罢工反对改组的口号。”同时,刘少奇反对在力量对比于我不利的条件下,在斗争中提出过高、过激、空泛的政治要求,从而使工会运动脱离一般工人群众,并遭致反动政府和资本家的镇压而失败。他对党内一些人认为在国民党统治下不可能取得经济斗争的胜利,以及忽视甚至放弃经济斗争,要求工人从事单纯的政治斗争的“左”倾思想和做法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在《加紧领导工人的自发斗争》等论著中指出:“如果有一种工会专门去从事那些远大的政治问题,对于工人日常的切身利益的斗争随随便便,那末,这种工会是完全不行的。”“我们应当反对国民党的反动工厂法、工会法,同时我们应当提出工人阶级的要求纲领,和国民党对抗,作为群众反攻的口号。在要求纲领上应当规定八小时工作,青工六小时工作,保护女工童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及工厂卫生疾病死亡之抚恤等,工人集会结社言论罢工之自由,工会工厂委员会之代表权。认为这些要求在国民党统治之下在群众革命斗争逼迫之下没有部分的实现的可能,一切都要等到国民党统治推倒之后苏维埃政府成立才来实现的主张,这是中国同志很旧的机会主义主张。就是放弃部分斗争的主张。”他认为,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工厂法、工会法从本质上讲是反对工人阶级和束缚工人阶级的斗争的,但它又不得不规定了一些对改善工人阶级现状有利的条文,我们对它没有必要采取绝对反对的态度,要加以区别对待,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利用有利于改善工人状况的条文来组织工人群众的斗争,而对那些压迫、束缚工人阶级的条文进行坚决反对。刘少奇的这些意见充满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代表了我党在白区领导工人运动的正确的指导思想。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关于维护工人经济利益的论述。

1932年,刘少奇由上海转移到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工作。当时在中央苏区的党和工会中,也存在忽视工人经济斗争,忽视工人在分田后经济上的要求的现象,一方面不领导工人改善生活,一方面又认为工人落后于农民,有的地方甚至要工人在战争时期忍受资本家的压迫,不要反抗。由于敌人的经济封锁和资本家的消极行为,成千上万的失业工人生活无着。在这一时期,刘少奇发表的许多文章,如《与忽视工人日常经济利益的倾向作斗争》、《在两条战线的斗争中来改订合同》、《用新的态度对待新的劳动》、《论国家工厂的管理》、《在粉碎敌人五次“围剿”中,边区的工会工作》、《在苏维埃政权下工会的作用与任务》等,就苏区的经济建设和工会工作作了大量的重要论述。他提出,维护工人日常经济利益是苏区工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他在《与忽视工人日常经济利益的倾向作斗争》一文中写道:“工会是在工人群众共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工会应经常为保护工人日常的经济利益而斗争。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组织所有的工钱劳动者进工会来,活跃工会的组织,教育工人,并提高工人的觉悟与积极性,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为调动工人和资本家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苏区的经济建设,刘少奇积极主张并指导各地工会做好签订、改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他在《在两条战线的斗争中来改订合同》一文中指出:“我们要纠正工人中某些过高的要求、狭隘的习惯和行会的偏见,同时我们要反对牺牲工人阶级利益的右倾机会主义,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和增进工人阶级的利益。我们的目的,是要在改订合同的运动中,更广大地发挥工人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工人群众的觉悟程度,来参加苏维埃国家与红军的建设,巩固与扩大苏维埃政权。”他同时要求各级工会在签订、改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许多说服的工作,要细心考察每个工人的要求与企业担负要求的能力,同时还不可免的要经过许多交涉、谈判以至罢工等等方式的斗争”。他要求各级工会,认真领会苏区《劳动法》,注意建立劳动介绍所、社会保险局,救济失业工人;批评采用强迫雇主安排失业工人的办法,是挖肉补疮,迫使这些工厂和店铺只好关门。他还指出,在停止强迫介绍就业的办法之后,一方面应从资本家和地主手里筹集救济款,另一方面也可动员失业工人参加合作社,参加革命,参加工人师,为失业工人广找出路,从而正确处理工人与雇主、工人阶级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关系。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管理方法,他首先提出厂长负责制,以“三人团”(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任)和建立工厂委员会的体制实行管理,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中央苏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全民族团结抗战是中国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我们党在对待民族工商业的问题上,实行“团结、合作、鼓励发展”的政策。这一时期,刘少奇在一些重要论著中,如《关于群众运动的政策》、《工会工作大纲》、《论组织民众的几个基本原则》、《在陕甘宁边区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上的讲话》等,都反复强调这样一些观点:第一,为了动员广大的工人群众积极参加抗战,改善工人的生活和待遇,减少工人的痛苦,是十分必要的;要想尽一切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工人的生活、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对于工人的待遇和管理,有合理的改善,也只有当工人的生活、待遇与管理已经有了改善的时候,才能把工人参加民族解放战争的积极性、热忱提高到最高限度。第二,工会不应提出过高的、不能实现的经济利益要求,当工人的一些经济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要向工人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因满足部分工人经济要求,而不顾工人的长远利益和国家、民族的危亡。第三,工会应该尽可能地采取与雇主协商和签订契约的方式来达到工人的经济要求,避免罢工、怠工等方式。如协商还不能达到工人的合理要求时,就应该设法请人调解、请政府仲裁等来解决。即使在敌占区,也要避免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激烈斗争,以免为日寇所利用。

(三)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关于实行“劳资两利”政策、妥善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的论述。

解放战争开始后,随着解放军在战场上取得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们党的工作重心开始由根据地、边区转入城市。当时,解放区的经济十分困难,一方面要筹集大量的人财物投入到战争中;一方面又要收拾国民党留下的烂摊子,从事经济恢复工作。城市工人的生活,尤其是大量失业工人的生活极其困难。这一时期我党对工商业的政策是,没收官僚资本,将其改造成国营企业,而对民族资本则采取保护其发展但限制对工人的过度剥削。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在工人运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加区别地冲击私人企业、斗争民族资本家及随意大幅度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的“左”的做法。

针对当时的情况,刘少奇在他发表的多篇文章和讲话中,反复强调实施劳资两利政策,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性。他在《关于城市群众工作问题》中指出:“我们城市中的工人运动、贫民运动要从整个经济政策、城市的经济政策出发,就是要从城市经济发展,工商业发展的前提出发。在目前工人最大的利益,就是发展工商业。工商业发展了,城市贫民的生活也就获得保障。城市的工人、贫民运动,是以恢复和发展经济为准,是为了发展城市经济,而不是把城市经济破坏。这里所指的不仅是公营企业,私人工商业也需要发展。为发展私人企业,就要保证它有相当的利润,这是工人、贫民最大的利益;否则,不仅害了资本家、害了公家,而且也害了工人、贫民,使大家同归于尽(失业无工作)。”“工人运动中的改善待遇和提高工资,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如算过去的或定将来的),都不能影响工商业的发展。”在《关于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问题的谈话》中指出:“在解放区的方针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只顾工人不顾资本家,或只顾资本家不顾工人;只顾公家不顾私人,或只顾私人不顾公家,都是不行的。过去的偏向就发生在这里。”“在解放区,如果工厂开不起来,工人就会失业,我们工人不能只强调私人的暂时的片面的利益,应该看到并服从长期的最大最根本的利益。现在主要的危险是工商业办不起来。所以主要的应该发展生产,但不照顾工人也不对。”在《关于北平工作问题》中,刘少奇提出:“最近听到工人有很多要求。这些要求,绝大部分是正确的,应该迅速给以解决,不要拖,拖了会妨碍工作。工人生活,我们要特别注意加以保障”。“我们应当向工人宣传,我们赞成改善工人生活,而且将来一定可以改善,但必须提高生产,生产提高了,生活就可以提高。今天不能马上改善。一般提高也不可能。因为还在打仗,一个炮弹打出去等于一个中农全年的生产。因此,我们要号召工人暂时吃苦,待一二年后,战争结束军队即可减员,全国动员大生产,我们长远利益就能得到保障。这些问题应该向工人讲清。”这些观点,他在《在天津职工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和《关于工会工作问题的报告》中进一步加以强调。

刘少奇还在《关于北平工作问题》和《在天津职工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工会处理涉及职工经济利益问题的方法、步骤作了具体指示:“工会应在工人中组织讨论,把工人的要求弄得清清楚楚。现在许多地方提出许多要求,都是零零碎碎,看不出问题的所在。工会要学会区别工人的各种要求。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哪些是可能做到的,哪些是不可能做到的,必须弄清楚。这是一种细腻的工作。弄清楚后,归纳成若干条,由总工会同有关部门——企业、机关交涉,开会,互相同意后,最后由企业、机关负责同志向工人解释说明。如果工人代表与企业、机关或工厂发生矛盾,则应该迅速请示上级机关解决。切勿拖延。”“私营工厂,也采取同样办法。工会把工人要求弄清楚后,与资本家交涉;如果解决不了,提交政府仲裁;再解决不了,则交司法机关用法律手续解决。”“工会对工人正当的与可能解决的要求,应负责帮助工人解决,如果工人的要求不正当或者不可能解决,应负责地向工人解释,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刘少奇就工会保护职工群众日常经济利益问题多次作出指示。如他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指出:“保护与增进工人群众和一切劳动群众的利益,包括日常切身的与根本的,个别的、部分的、暂时的与整个的、长远的利益在内,不独是一切共产党员的责任,而且是共产党一切斗争、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因此,共产党赞成工人们团结在工会之内,保护自己一切正当的不容侵犯的利益。”

1956年到1964年期间,刘少奇对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集体福利、职业培训等问题十分关注,多次作出具体指示。如他提出的关于建立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劳动就业制度、职工工资水平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调整、企业集体福利不可搞得过多过滥等主张,是十分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可惜随着刘少奇被批判和“文革”的开始,这些措施被中止贯彻执行。

刘少奇的上述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权益的维护工作及分析和处理当前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会自身的改革,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启示一:工会必须始终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作为首要职责。在旧政权下,工会要在对立的劳资关系中组织工人开展经济斗争,通过争取工人经济条件的改善来团结工人群众,领导工人为实现本阶级的政治目标而奋斗;在人民民主政权下,工会同样要始终注重保护工人群众日常的经济利益。这是刘少奇一贯的观点。

工会十三大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是工会维护职能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实现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有效维护,才能为工会维护职工政治上、文化上及其它社会权利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切实履行维护职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一方面,参与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高效运转;另一方面,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并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领职工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主力军和政权支柱作用。

启示二: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原则。刘少奇一贯主张,在人民民主政权下和社会主义时期,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方根本利益集中表现在企业生产的发展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差别和矛盾;职工群众具体经济利益的满足,要在不损害企业发展,不损害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条件下来加以解决。这是我们在开展国有企业工会工作中一直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经济权益的维护是工会工作的一大难点和薄弱环节。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当前现实中,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我国政策上的缝隙和法制不够健全等缺陷,出现了一些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对职工实施人身侵害,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克扣和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极其恶劣,阻挠成立工会等等。针对这一情况,工会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还需坚持刘少奇所倡导的“劳资两利”的原则。现在实行“劳资两利”,即是倡导兼顾企业主和工人两方面的利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工会对私人企业主或外商采取既“斗争”又合作的态度和工作方式,当然这里的“斗争”,一般情况下不采取罢工等激烈的斗争方式,而是通过与企业主或外商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至必要的法律程序,确保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得到贯彻执行,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严重侵害,同时职工在提出经济要求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主或外商的利益,使他们的投资能够获得正常的回报,有利可图。目前,“劳资两利”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通行准则和政策。

启示三:维护职工经济权益必须运用合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刘少奇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资矛盾根本对立的条件下,工会通过经济斗争以至政治斗争来保护工人的权益,这种斗争有时要采取激烈的、对抗的方式。而在人民民主政权下和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在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工会在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时,采用协调、协商和以政策法规准绳来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在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如“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参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等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好的传统做法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同时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特征的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对等协商、“讨价还价”的经济,工会在处理就业权利、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问题时,要坚持与企业进行对等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推动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完善。其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当在劳动契约的履行上发生争议或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使问题在国家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妥善的解决。第三,工会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益代表的身份,实施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一方面要切实参与涉及职工重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要在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探索在非国有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和形式,以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来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题图为刘少奇在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上为劳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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