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与和谐——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法论文,述评论文,安宁论文,和谐论文,系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修婚姻法 关系千万家 婚姻家庭事 牵动你我他
安宁与和谐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崔士鑫 王比学
说起“家”来,不同的人心中会产生不同的感情。有人说家是“温暖的港湾”、“安宁的归宿”,有人说家是“围城”,甚至是“爱的坟墓”。
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反差?原因在于,家庭虽然是在感情的基础上组建的,但要长期维持家庭的安宁与和谐,对婚姻问题必须用理性去看待、用法律去保障。
婚姻伊始,这一问题尤其重要:两个性别不同、成长环境各异的人,居然要长相厮守、共同生活,极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双方的关系,让爱在法的阳光下播撒、萌发。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几个引人注目的焦点,都是为了加强婚姻初始阶段的薄弱环节,为婚姻的美满幸福打下一个牢固的基础。
无效婚姻——提防感情“陷阱”
“只要符合法定年龄,任何人都可以结婚吗?”这个问题或许太简单,一般人都知道婚姻法上有“禁区”,比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都不允许结婚。
然而,“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婚姻,怎么办?”人们就不知其答案了。
事实上,现行婚姻法的确存在这一漏洞。今年4月,全国妇联曾就修改婚姻法做过一个抽样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这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但是,由于法律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无效婚姻与离婚、“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首先,无效婚姻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其次,“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中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将某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合法或非法,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无婚姻关系的人同居。显然,以“非法同居”处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依据。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试图堵住这一漏洞,首次提出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文。对重婚、近亲结婚、早婚、有病不宜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上述两机关提出该婚姻无效。对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提出撤销该婚姻,但要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同时,条文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过,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然而涉及具体条文,也不无可探讨之处,尤其对被胁迫而成婚姻所提出的期限。这一条文如果正式成为法条,将给将来的执法带来操作难度。
尽管如此,对大多数人来说,有了婚姻法给予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个法律武器,的确可以更有效地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注意及时逃脱婚姻“陷阶”。
配偶权——备受争议的焦点
细观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涉及配偶权问题的仅有寥寥几句。一是把现行婚姻法中的“禁止重婚”,改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二是在增加的第四条中有这么一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婚姻法对这一问题的回避并没有挡住对“配偶权”争议的热浪。但是要回应这一问题,又谈何容易?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已形成了意见截然对立的两派。
一派意见认为,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的最低要求,婚外恋、“第三者”带来的是一种虚伪的婚姻关系,法律应表明反对的态度。全国妇联更是认为,没有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各种行为进行禁止的规定和民事制裁措施,是现行婚姻法的一大缺欠。还有人提出,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是当今世界潮流,国外也有法律对相互忠实尤其是“贞操权”有明确的规定,意指婚姻法也要顺应“国际潮流”。
另一派人士则大声疾呼,认为如果婚姻法对所谓“配偶权”进行规定,将是“历史的倒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所所长周孝正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而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社会中每个成员都具有的个人权利。通过性活动获取快乐,这种权利只属于自己。结婚不能意味着自己的性权利一次性地承诺给了对方。不能把应由道德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去用法律制约系统来解决。
夫妻财产约定制——一家人也可有“两本账”
吴星,是四川巴中县一户农民的儿子。17岁时,他以优异成绩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停薪留职到成都发展。1995年,他在“情感热线”中结识了一个与他在感情上有类似经历的女孩萧萧。多次电话联系后,两人终于见了面,结果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
半年后,萧萧带他回家去见父母。一进门,吴星就被萧萧家中富丽堂皇的摆设惊呆了。萧萧这才告诉他,其父母都是成都某知名企业的老总。萧萧的家人在了解到吴星的出身后,对他态度十分冷漠,多次要拆散他们。两个人备感痛苦。
最后,学法律出身的吴星想出了一个办法。为了打消萧萧家人的顾虑,他主动提出“约法三章”:一是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二是萧萧父母赠予她的财产,他分文不占,除非萧萧及其家人同意;三是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人用各人的钱,两人挣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事后,两人顺利登记结婚,现在孩子已5岁,夫妻感情如初。
吴星的经历虽很有戏剧性,但这种夫妻财产“AA制”的做法,在如今的城市家庭尤其是年青夫妻中,并不鲜见。而这也正是这次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最关键的可能是两个方面。一是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入了一家门,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成”。但修正案却明确说明,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只归个人所有。第二方面,就是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像吴星那样的“约法三章”,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有人说,这一条文其实是为离婚做准备的。因为夫妻析财,无疑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有好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的观念: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并有可能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下的隐患。这或许也是婚姻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有关部门所做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夫妻财产“AA制”都没有意见。问题在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何操作?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了广泛赞同,但据北京、上海、广州的公证部门统计,除了个别再婚的老年人外,真正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几乎为零。
道德与法律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武侠 毛磊
有情人最美满的结局就是“终成眷属”,但另外一些人把它叫做“走入围城”。每个时代都有冲出围城的人,原因却各不相同,当冲出来的人越来越多时,我们就该看一看围城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修改婚姻法就是这个道理。
“包二奶”——情与法两难选择
武汉一对夫妇已婚20年,因男方“包二奶”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并将20万元房产赠予女方,条件是,女方永远不得追究男方“包二奶”的法律责任,否则赠予的财产将被收回。另外,因为担心新婚姻法实施后,会对“包二奶”进行追究,男方还要求对此“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这位“花心男”的担心是否多余?法律真的要管“包二奶”吗?没有比这一问题引起的争议更多、分歧更大的了。
2000年9月,全国妇联根据对广东、上海等地的调查,指出,重婚纳妾、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建议放宽认定重婚罪的标准,还提出了认定事实重婚的四条具体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上至社会学家,下到普通百姓,展开了一场全民讨论。以广大妇女为代表的普通群众对妇联的建议拍手称快,期望以法律为武器,对“包二奶”现象彻底根治。一项调查表明,80%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属于事实重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草案审议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以胡长清、成克杰等为例,严厉斥责“包二奶”现象的危害性,指出这类现象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影响家庭稳定,破坏计划生育,并引发青少年犯罪等等社会问题。委员们指出,以道德的力量已不足以惩戒此类行为,强烈要求以法律为武器,加大对此类现象打击力度,放宽认定重婚的条件,并加重量刑标准。
与此针锋相对,一批专家学者作出截然相反的回答。
针对“放宽重婚标准”的建议,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安琪严厉指出,将“婚外恋”、“通奸”和“重婚”相提并论,将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相混淆,甚至要求“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期望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知。
更多的年轻人认为,目前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更多地来自于自我认识、自我约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于外在压力。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和感情问题,是一种倒退,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况且,法律惩治“包二奶”行为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草案试图在德与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既没有对“包二奶”行为下重拳,也没有放手让道德去作解铃人。
草案中,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夫妻间“相互忠实”、“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专家们认为,这些条文是为“包二奶”现象量身定做的。法律对“包二奶”行为的态度已经相当明确了,这是否足以使“包二奶”现象“闻令而止”?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2000年11月2日下午,深圳市某公司总经理代表表妹傅慈奉的父母,将傅慈奉的遗体捐赠给深圳市卫生学校。作为深圳市首例遗体捐赠,人们在其背后看到了另外一种酸楚,这项捐赠的真正目的是希望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傅慈奉是被丈夫暴力殴打致死的。
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令人不解的是,全国审判机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稳中有降。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也备受冷落。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只是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在以前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经常提到的是“虐待”。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定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
针对这些状况,婚姻法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草案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从今以后,“关起门来打老婆”再也行不通了。
老年人权益——不仅是法律问题
江苏省的陈老汉丧偶单独生活四年后,与比自己小12岁的王秀平结为夫妻,双方子女却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两位老人被迫离婚。一年后,两人难耐寂寞,再次搬到一起,成了非法同居者。还有的子女因为财产继承等问题,粗暴干涉老年人再婚,提出“有她(他)没我,有我没她(他)”,甚至以停止赡养相要挟。
此次,婚姻法修改重申了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尊敬长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都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过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草案再次对此加以强调,并对一些条文进行了补充。从表面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必要。然而,让我们来关注一下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就会感觉到,仅有这些法律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
据悉,仅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就有300位老人到老龄委上访,要求与子女脱离关系。经过调查得知,这些老人要求脱离关系的主要原因有三种:赡养倒置,无力供养老人的儿女成了老人的经济负担;受儿女虐待;有独立经济来源的老人不愿承担抚养第三代的负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能力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对子女的物质依赖越来越少。倒是大部分年轻人置身于“四二一”结构的家庭,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个甚至更多的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子女,经济和心理负担日益沉重,与老年人交流减少,感情淡化。北京市政协的一个调研报告表明,全市“空巢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高达1/3。而且,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个比例仍在不断增长”。
社会学家呼吁,保护老年人权益不仅应该体现在物质方面,也应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在全社会倡导“精神赡养”,子女应尊重老人,多抽时间陪老人说话、聊天,让老年人多参与家庭决策和社会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
沉重的话题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三
本报记者 徐运平 胡健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像婚姻法这样牵动人心。
据统计,1999年我国有120万对左右夫妻离婚,20年来离婚率增长近3倍。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重婚纳妾、婚外性关系、家庭暴力等情况有所增加。
离婚,成为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热门而沉重的话题。
离婚条件——看看感情是否已破裂
离婚,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离婚率增高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但以下两个数据可使我们冷静地判断这种现状。据联合国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离婚率在世界排名第五十五位,在亚洲低于韩国、新加坡、菲律宾、日本。1999年中国在离婚的119.9万对夫妻中,再婚数达100.5万人。这表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
1980年我国修改颁布的现行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感情确已破裂”是否仍然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唯一杠杆?修改草案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继续沿用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这一准予离婚的条件,并且新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具体情况:(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在新增的七条中,主要争议集中在“重婚”、“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离婚条件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刘珩委员说,这次修改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修订的条文切实有效,有理有节,还首次具体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七种情况,对破除陈旧观念,体现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顾金池委员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因感情的人为因素很多,难以确定是否破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王霞林认为,如果男人在外面“包二奶”,分居两年就可以判决离婚,这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说不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考虑社会效果。
这是立法给我们的两难。在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需要我们尽量在法理、情理、传统、道德和习俗中,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离异父母——听听孩子怎么说
1998年9月11日,一名15岁的半盲女孩因离异父母双方互相推脱对她的抚养责任,愤而跳楼自杀。幸得众人相救才没有过早离开她早已厌倦了的世界。双胞胎姐妹小兰和小红,因父母离异而分隔一方,梦想破灭后变得愤世嫉俗,打架、旷课,被学校开除。最后流落社会,因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据统计,1990年我国有34万对夫妻离婚,1997年达119万对,而1999年则高达120万对左右。据报载,北京的一所中学初三班,52名学生中单亲家庭孩子就占了19人;丰台区一所工读学校19名学生中有12人是离异家庭的子女。
事实证明,不健全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孩子内心人格的扭曲。夫妻离异后放松甚至不管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特别关切。
为此,婚姻法修改草案在继续保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前提下,在这方面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新增加了父母应使孩子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一位妇女工作者认为,对于推脱或不履行对孩子抚养、教育和探视权利义务者,婚姻法应当增加强制履行的规定。哈尔滨一位政协委员也认为,对离婚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比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目前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并无确切的法律保障。
在离婚的“家庭悲剧”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但离婚似乎只是夫妻两人的事,没有谁听听孩子说愿意不愿意,有的甚至把他们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让我们为孩子点亮一盏灯,一盏温暖的灯,照亮他们未来的路,也照亮自己的心灵。结婚时多想想以后的孩子,离婚时多想想孩子的以后。离异父母,走出“围城”,你们千万不要忘记对孩子那一份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财产分割——问问该是谁的错
在婚姻法修改的财产分割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加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普遍认为,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财产分割方面,草案还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产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李长铎副主任认为,上述规定内容具体。但他认为“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的规定,时间太长,2到3年比较合适。
总体而言,对财产分割制的修改,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我们期待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期待着阳光下处处是温馨的家园。
应负的责任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四
本报记者 吴兢 柳晓森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婚姻法被称为“软法”。而婚姻法的“软”并不是它缺乏硬性的规定,而是它就算有“不许”、“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惩处后果,一些条文形同虚设。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宝剑”,对一部法律至关重要。它是一部法律最迫切的需要、最有力的威慑、最强劲的保障,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标志。“软法”如今变“硬”了!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针对当今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和第三人合法债权等行为,新增了整整一个章节的“法律责任”,被誉为“中国婚姻法的一个创举”。一位社会学家说,它更明确地提醒我们的公民:婚姻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在这一章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离婚赔偿责任、假离婚真逃债等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是否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呢?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则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我们暂不多论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主要来探讨一下与婚姻法修改密切相关的民事责任问题。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对于因重婚导致的离婚,无过失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呢?
一些人认为,无过失方不但有权向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因为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一些人则认为,第三者插足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应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如果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
一位资深律师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如果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将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隐私权的随意践踏、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是承担修改婚姻法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他说,法律是否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法律如何界定“第三者”。与夫妻一方有较为密切关系的是否就是第三者?街头巷议的第三者是一个社会现象,法律上至今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男女异性一起出去喝喝茶、看看电影、吃顿饭,这算不算第三者?是否发生一次性行为就是第三者?
其次,应该弄清楚第三者是不是一定有过错?过错到底有多大?有的第三者是玩弄异性;有的却也是重婚罪的受害者,本身并无过错……
王胜明说:“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第三者的情况非常复杂,对第三者的认定较为困难,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规定,需要听取更多人的意见,进一步认真进行研究。”
那么,婚姻法是否要用“责任”套住“第三者”呢?我们拭目以待。
离婚——无过失方可要求赔偿
在草案“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第四十七条关于离婚赔偿责任的规定受到了最多的关注。按照这一条规定,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条规定,几乎得到了一致认可。
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女士,研究婚姻法已有20余年了。她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东北一对夫妇,生有两个孩子。不幸的是,丈夫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妻子拳脚相加。妻子忍了一次又一次,忍了一年又一年,最终忍无可忍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将两个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并本着“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处理原则,将财产的绝大多数,包括房子,判给了母亲一方。
一年后,这位母亲长胖了,变得愉快而自信:“现在我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好孩子和平静地生活。”
巫教授说:“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对于弱小的妇女一方相当重要。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孩子判给母亲抚养的比例高达80%。所以,从司法部门现行的‘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处理原则,到如今婚姻法修改明确提出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一个巨大的、令人高兴的飞跃。”
在赞同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同时,巫教授认为这条规定还存在不足:只列举了4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况,范围相对太窄了。
她说,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者,不但要受到刑法制裁,而且在离婚时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姘居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所造成的离婚,无过失方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这未免太不公平。所以,她建议将第四十七条改为原则一些的规定:“一方因重大过错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用司法解释对“重大过错”予以认定:重婚;姘居;通奸,情节恶劣的;遗弃;虐待;其他家庭暴力。
巫教授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但也有一些人反对扩大过错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认为,如果按照某些专家的观点,婚外性行为就算“过错”,就可以“索赔”,那么,我国的婚姻法在世界上恐怕就要算得上数一数二的严厉了。她认为,感情问题是很复杂的。夫妻的相互忠贞应属私人契约,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
假离婚真逃债——此路不通
如果说几年前“假离婚真逃债”还鲜为人知的话,如今这类现象已不再是新闻。
山东省的张某欠一公司原料款13万元。法院多次通知张某履行债务,张某就是赖着不还钱。等到法院执行人员到张某家中扣押财产时,张某的妻子却堂而皇之拿出一份盖有人民法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声称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她和孩子所有;要钱,直接去找张某本人要。
这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审员韩延斌说,像这样的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债务人往往将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而将所有债务都由自己一人承担,造成了他自己欠债却没有一分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假离婚、真逃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危害甚大。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猖獗,本次婚姻法修改在第四十八条特作出专门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韩延斌说,这一条规定正是针对夫妻利用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以逃避债务的制裁规定。把它特别规定在婚姻法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假借约定或离婚而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问题,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合法有序的交易关系。
标签:第三者论文; 家暴论文; 婚姻论文; 婚姻法论文; 婚姻与家庭论文; 法律论文; 父母关系论文; 无效婚姻论文; 重婚论文; 婚外情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