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与文化产业融资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信贷与文化产业融资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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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产业相比,我国文化产业存在着经营单位众多,产业组织集约化程度不高、竞争力不足,文化产业的传统的资源配置机制与市场化要求之间不相适应等问题。其中,融资渠道不畅就是制约了文化企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原因。银行信贷作为文化产业融资的核心渠道来源,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 商业银行信贷的重要市场地位

随着1978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资金供给逐步由以财政为主的高度集中的供给向市场化转变。个人和企业日益成为最大的资金净盈余者,大量社会资金逐步开始集中于银行系统,银行的实力日益壮大。一组数据足以反映这一事实:截止到2008年年底,我国形成了包括4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2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1000余家城市信用社和近40000家农村信用社,26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及下设分行及附属机构125家、支行160家,117家外国银行分行等在内的庞大银行体系;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达到了同期GDP的2倍以上,中长期银行信贷占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的比例超过50%。无需赘言,相较其它融资渠道而言,商业银行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占据的主导地位短期内不可动摇。

二 银行信贷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文化市场管理的逐步放开,一大批的文化企业逐渐成长起来,银行信贷为文化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特别是09年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国内商业银行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正在逐渐加大。

1.通过银行与政府合作,打通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通道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积极采取包括融资扶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在内的各种措施扶持文化产业发展。银行通过与各级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凭借政府平台引入政策支持,进行宏观布局,携手搭建各类文化企业融资服务网络。2008年,中国银行与文化部签署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通过采取“文化部组织推荐、中国银行独立审贷”的合作方式,中行已为多个文化部推荐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项目涉及文化园区、工艺品制造、动漫游戏等多个领域。2007年11月,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承诺设立50亿元专项授信额度。2009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与上海市签订了《推进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合作备忘录》,将在5年内为上海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300亿元融资规模。2010年10月,工商银行湖北分行、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与湖北省文改办签署协议,为湖北文化企业提供220亿元的授信额度。银行业通过与各级政府的合作,不仅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贷款融资,还结合各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尝试在推动重点文化企业整合并购、上市、“走出去”和开发多元化金融产品等更高层面进行深度合作,探索银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2.创新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方式

针对一些文化企业没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只拥有版权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的实际,部分银行逐步开展了以版权质押为核心、辅助专业担保方式向文化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创新了文化金融服务产品。如北京银行从2007年以来,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中小型企业,推出了“创意贷”文化创意升级系列产品,积极研发集聚区商圈贷款、集聚区内文化创意组合联保贷款等新产品;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则面向政府重点支持的影视、出版、演艺、艺术品经营、动漫与网游六大类型文化企业,开展专门用于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贷款资金服务于融资项目的创作、制作、生产、销售、推广、衍生品开发等整个经营过程。截至2009年9月末,北京银行累计发放“创意贷”24.42亿元和软件设计贷款74.32亿元,文化创意产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3.68%;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累计发放37.72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2.05%。北京银行为华谊兄弟传媒发放的1亿元贷款是首笔电视剧打包贷款,支持的话剧《图兰朵》作为国庆60周年献礼剧目之一在国家体育场鸟巢成功上演;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宝莲灯前传》、《乡村名流》、《花木兰》等电视电影项目提供了融资支持。同时,一些银行还积极探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尝试信贷、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金融产品,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对接。一些商业银行还加强对文化产业的行业细分,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如中国银行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文艺演出等若干子行业,对于不同子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产业集中度、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不同领域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也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有针对性地为文化企业提供具有良好适用性的金融产品。

三 商业银行信贷服务文化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

尽管商业银行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了较大的支持,一些银行已开始逐步摸索专门为文化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新途径,但实际的信贷支持力度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文化产业存在创意性强、无形资产比重大、可抵押实物资产不足、中小型文化企业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加上国内信贷市场的有关规定的限制,对文化企业申请银行信贷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1、银企信息不对称

由于银行和企业在信贷缔约的过程中,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相同,企业作为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将处于有利位置。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贷款企业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损害银行利益,从而为自身谋求额外利益。文化企业作为新兴产业,银行往往缺乏对文化产业的系统性研究。银行在贷款前,可能会面临贷款文化企业隐瞒重要信息,银行缺乏了解贷款申请企业风险状况的充分信息。如果银行在基础利率上增添“风险补偿费”,风险较大的借款企业可能愿意接受贷款,风险较低的借款企业往往放弃借款申请,致使逆向选择产生;在贷款后,如果企业改变贷款用途发展高风险项目,银行将面临道德风险。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在对文化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时,一般将采取谨慎原则。

2、信贷配给制度

信贷配给是指贷款人对于信贷风险与利润的考查,不完全依靠利率机制,往往还附加各种贷款条件,通过配给的方式来进行信贷交易。斯蒂格利茨和韦兹(Stiglitz & Weiss)指出,由于信贷市场上借款人在项目的风险收益水平及资金实际使用方面掌握着比银行更多的信息,如果贷款利率的上升,则将促使信贷资产风险增加和配置效率恶化,因此银行应采用非价格手段,即信贷配给来配给资金,以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目前,我国的银行信贷市场实行的是实质上的信贷配给制,在实施存、贷利率国家严格管理的同时,信贷主体开始追求自己效益的最大化。对于一些其技术和效益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发展步入成熟期的企业在信贷融资过程中,会得到银行优先考虑和扶持;而像文化产业领域的一些企业,由于多数仍处于企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发展前景不明朗,从银行获得信贷融资的仍然存在很大难度。

3、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企业开展贷款业务时,必须用企业的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进行抵押。许多文化企业特别是出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文化企业自身资产规模较小,且可用于抵押的有形资产更加有限,这对文化企业的信贷融资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与此同时,文化企业所拥有的大量文化创意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则面临市场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的难题。这些因素使得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评估难度加大,尽管少数银行对于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抵押开始了初步探索,但大多数银行仍然缺乏权威的方法和体系,对文化企业借贷也是无奈之举。

此外,商业银行还存在缺乏对文化产业的系统规划、与文化企业合作方式单一等问题。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针对文化产业信贷进行系统思考和统筹规划,其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地位的传媒出版领域,其他文化产业领域较少涉足;同时,大多数商业银行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与文化产业的合作,还集中于存、贷款和结算等基本的银行服务,合作中的创新还比较少,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及时响应等。

四 商业银行信贷服务文化企业融资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影响文化企业信贷的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应是文化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他影响文化企业信贷融资的因素均由其派生出来。由于在贷款后的运营阶段和回收阶段,对文化企业的贷后监管与对其它类型企业的监管并无二致,商业银行面临的困难较小。商业银行缺乏对于文化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的经验,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贷款前,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发展前景和信用等级评估以及信贷合约的设计上。

要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首先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银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风险管控能力。通过提高银行的信贷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水平,深化对文化企业发展前景和经营质量等有关信息的认知和把控能力。只有对文化企业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弱化和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才能增强银行对文化企业开展信贷的信心和水平。其次,要依靠文化企业整体整体盈利能力和发展水平的提高,如果文化企业(或产业)的速度高于一般行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文化企业占所有文化企业的比重也较高,即便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仍然存在,文化企业也将更易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通过上面的分析,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现就完善银行信贷服务文化产业的路径选择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针对性地为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特有的授信风险评价工具,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银行可以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创作阶段的文化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分类,通过专业化的授信工具解决项目风险评价、项目价值评价以及版权价值评价等文化融资项目信贷准入问题。通过实地调查,将贷款企业和融资项目相关数据纳入授信工具的指标体系之中,完成企业与项目资质、商业运作模式、投资预算总额、项目主创团队、产品销售渠道等多角度、多方位的授信审查流程,并关注文化企业融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计划及产品形成计划,凭借内部研发的专业性授信评价工具,确立文化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模式。在贷前阶段,深入考察文化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及项目主创团队等产品价值要素,组织包括项目风险评价、项目价值评价、版权价值评价等内容的融资项目评价,从专业角度估测出项目的风险程度和市场价值;在贷后阶段,银行信贷人员与担保公司专业人员密切配合,进行融资项目监理,对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进度、预算执行等情况重点监控,并形成定期项目监理报告,同时采取严密的融资项目资金监控措施。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2.构建文化产业信用担保体系

商业银行应从制度创新上探索新型授信模式,不单纯依赖抵押物,充分调动文化企业在贷款申报和贷款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可利用资源(如私人信息资源、社会资本等)来增强企业的还款约束力。如:联贷联保授信模式等。可以要求若干授信文化企业志愿组成一个信贷互助责任小组,小组成员协商借款金额,联合向银行申请授信,联合对贷款提供担保,小组成员均对授信承担联带担保责任。通过联贷联保模式,可以发挥企业间的横向监督作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企业道德风险,相互激励和约束,保证还款安全。针对文化企业中存在的财务不规范、经营不透明等问题,银行可以发挥创造性继续探索类似联贷联保的授信模式,实现信用担保体系的创新,减少授信调查和监督的成本,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转化为企业间的相互监督,把筛选和监控的环节从银行本身转移到企业或其他团体,既可以保障还款安全,又能降低交易成本。

3.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

现有的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利率定价机制较为僵化和单一,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经营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采用同样的利率定价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由于文化产业内部的发展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不同企业对于银行而言风险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样的利率定价,将会使银行贷款的收益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造成银行的惜贷。另一方面,面对同样的贷款利率水平,也会对贷款文化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文化企业和投资风险较小的产业项目显然难以接受这一现象,即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和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也能通过支付同样的资本成本获得银行的贷款,否则也可能导致优质文化企业改变资金用途、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要改善这一状况,必须对现有的利率定价机制进行完善,从而合理的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这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灵活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针对不同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商业银行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特别是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商业银行可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4.开展多层次信贷产品开发,创新贷款模式

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资产构成多种多样,对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和创新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如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可以优先考虑信贷发放;对于具有稳定的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采用以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形式来发放贷款;对于以演艺、展览、动漫、游戏等为主营业务的文化企业,从事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的出版类文化企业,以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考虑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同时,还应建立针对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评估借鉴。尤其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文化产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等方式开展信贷业务。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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