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四个误区_农业税论文

“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四个误区_农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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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将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5年内取消农业税。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决定取消农业税,废除几千年来的农业封建税制传统,从根本上破解了“黄宗羲定律”,是个伟大的创举。它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战略安全,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刺激农业大发展以及巩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取消农业税是个大好事,对此社会各界都曾予以高度评价。

但笔者认为,5年内取消农业税,无论是从理性认识层面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应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取消农业税不等于赋予农民“零法定义务”特权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取消农业税并不是给农民特权,也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零赋税”或者说“零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方面,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范畴,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法定义务的取消就意味着对某种对应权利的剥夺。所以,不能说免征农业税就是给农民以免除纳税义务的特权,从此不再承担各种纳税义务。

另一方面,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社会性。也就是说,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也受到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制约;同时,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从我国农业税的产生发展演变的历程来看,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农业税条例,按田亩零起点计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同时,隐含着对农民自产自用农产品的征税,与现代社会的税赋本质不相吻合,也不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此农业税长期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上述分析得出,从今年起,将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税,实现农业生产环节而不是其它一切环节的“零赋税”,是在特定数理上趋向于零赋税,但法理上决不能等于农民“零义务”。

二、取消农业税不等于给其它行业“零地租”信号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有人认为取消农业税有违于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会因此而给农业以外的其它行业传递一个错误信号: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可以免征农业税(地租),其它行业也应该平等享受这种“最惠国待遇”。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这是一种“攀比”心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的曲解。

首先,我国5年内取消农业税并不否定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我国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经济组织、企业、农民等征收的税种。诚然,我国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费,实际是农民使用(承包)国有土地的地租。什么是地租?简明地讲,地租就是土地的使用费用。地租与土地价格具有直接关系。马克思曾经早就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一般定律:年地租/资金年利率=土地基础价格。地祖是与土地的所有权即垄断权直接关联的,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在中国,城市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是属于广大农民集体所有(本质上也是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的一切经济行为总体上是为其发展目标服务的,我们的发展目标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在过去,征收农业地祖(农业税),征集农业剩余使我国率先实现工业化,这是当时国际环境下国家生存的必然要求,对此广大农民功不可灭。现阶段,取消农业税并实现国家对农业——弱质产业的反哺,比是客观必要的。其理由如次:自90年代以来,由于对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将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这种货币地租与土地收益分离,而转变为地方政府向农民按人头征收的各项货币税费。随农村行政管理费用的上升,乡村基层组织的不断膨胀,向农民征取的货币地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并且征收农业税成为各地“搭车收费”的平台。同时农民的土地收入由于农产品呈现市场过剩,农民销售农产品的货币收入有实际下降的趋势。一是货币地租(税费)上升,一是农产品过剩、农民货币收入下降。此“一升一降”,必然导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因此,取消农业税(农业地租)是中国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取消农业税符合成本与收益理论。从税收成本与效益对比来看,农业税征收成本太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目前还不到3%,但是征收成本高、难度大,全国500亿的农业税,征收成本可能在300亿到400亿元之间;不仅要用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基层干部强制征收甚至暴力片收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农业税免征也可谓是一种务实之举。在现实生活中,免征农民的农业税不能作为其它行业用地“滞税、逃税”的藉口。

三、取消农业税不等于“税退费进”

在继宁波停征农业税之后,浙江、上海、四川、安徽、湖南等省相继将税收新政策提上日程表,北京市更是后来居上,不仅明确表示农业税免征,而且,强调了免征之后政府对于乡财政、农户收入、农村基本建设、农民就业的扶持政策,这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问题,要取消农业税并让农业税费改革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方向,其它的配套改革措施也必须及时跟进,要采取有效措施“消肿减赤”,特别要防止“税退费进、坑害农民”丑恶现象发生。如果农业税免征后还有全国其他省市实行,那么也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对宪法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不可为争抢“头功”而盲目行事,特别防止一些地方在这个方面搞“政绩工程”:税,减了,却留下很多后遗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各地要适当考虑自己的财政承受能力。愈是工商业、第三产业不发达的西部区域,其地方税来源主要来自农业,分税制实施后,农业税划归地方财政范畴,取消农业税,地方财政肯定会显得紧一点。另外,分税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地方经济割据(地方保护主义),削弱了中央财政对中国经济全局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免征之后,要充分考虑来自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阻力,中央财政全额转移支付补贴缺口的政策更应该及时出台。同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要及时到位,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钱从“一个口袋到另一个口袋”的流失,要努力防范地方“财政黑洞”的负面影响。当然,只要我们积极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我们一定能够化解取消农业税带来的财政压力。

四、取消农业税不等于“毕其功于一役”或“政治怜悯”

农业税免征是当前的热点,特别是在中央1号文件出台之后,已有多个省市明确地提出了免征目标。诚然,如果没有全国性的免征新政出台,各地的免征措施很有点让农民暂时休养生息、缓解基层矛盾的权宜之策的意味,很像是短期内的针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优抚”措施,或是一种过渡性政策,缺乏权威性和永久性。最终还可能导致农民身份的进一步“特殊化”,加重城乡隔离。同时也要看到,各地分头实施的免征措施与我们所追求的从根本上取消农业税制度、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税制的税收改革目标毕竟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建立城乡统一税制,要通过调整税收和财政政策,形成更加合理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格局,建立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投入机制;并逐步取消农业税,清理农村不合理收费与欠费项目,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另外,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取消农业税,实现城乡统一税制,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从现代政治理论的层面来分析,取消农业税是赋予农民政治公平而不是政治怜悯。历史与实践证明:农民一贯以来,对国家对民族的贡献很大,绝大部分农民的纳税义务意识也是最强烈的,农民不是不愿意缴税,而是需要在同等国民待遇下城乡居民等量的收入缴纳等量的所得税。农民穷,农民苦,农民需要经济关怀,但同样需要政治公平,更需要消除农民心中的相对剥夺感,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市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形成城乡二元结构,从根本上讲,是社会不公造成的。现有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城市与农村的税制两线并行。由于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因此,取消农业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虽能立竿见影,但决不等于农民立即致富,只有由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新税制,确保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职业化、农村城镇化发展目标的实现,使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税收负担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义务、责任、权利上的完全平等,才能真正解农民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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