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的相关问题_古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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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经济

经典作家多次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它是一种生产规模狭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政变记》对于这样的小农经济有具体的说明。他说:“小农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其成员生活在相同的条件下,但是彼此并不发生繁杂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单个农民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着自己消费品中大部分,因而多半是在自然交换中而不是在与社会交往中取得自己藉以维持生活的资料的。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群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群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州区。这样法国的广大群众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马恩文选》两卷集一卷310-311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提到亚洲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说:“农村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农民家庭是几乎完全自给的,因为它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内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是完全独立的。总之,因为一般地说,有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个地租形态(指实物地租)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看到的静止的社会(指封建社会)状态就完全适合它们的基础。”(《资本论》三卷1039页)马克思指出,自然经济适合成为亚洲静止的社会状态的基础。在这里马克思是说自然经济,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任何差异。

这样的自然经济,生产规模虽然狭小,但在古代这还是一种最先进的经济。在这样每一单个农民和他的家属,按年龄和性别都有一定的自然分工。在这里虽不须要有什么深远计划,就自然构成一种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他们为要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积极的劳动和熟练的技能,都有一定水平。生产品除了满足他自己和他的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以外,还要有一定的剩余产品,作为祭祖祀神、接待宾客以及交换他们所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封建社会必须有这样小农经济像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袋一袋的群体一样,然后封建统治者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才可以一个一个的、一袋一袋的顺利地分割,赏给他的臣属。马克思说:“分散的劳动是私人占有制的源泉。它使得诸如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有集中起来的可能。”(《史学译丛》1955年3期23页,“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过去这些小农所能生产的一部分剩余的产品虽然成为统治者掠夺剥削的对象,但是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也得到暂时的安定,无疑的仍然是可以生活下去,因此也就很容易驯服地被束缚在土地上,统治者也不复像奴隶主那样,日夜担心他们奴隶的逃亡。封建制必须要以这样的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从西周开始的一夫耕种百亩,这是一个很高的定额。古亩比今亩小,百亩约当今亩三十亩左右,以现代农业技能水准,要完成这样的定额,也是不容易的。《吕氏春秋·上农篇》云:“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圃),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古代分田以沟渠为界,分地而不能耕与弃地同,因此不能胜任百亩的就不敢占用这块土地。《上农篇》又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把农夫分为上中下三品,他们所能养活的人,从五人至九人,这是当时的一般要求,在《周礼》和《孟子》书中都有同样记载。这是一个不低的要求,据此言之,古代一夫耕种百亩并不是低标准,而是要辛勤的劳动才能达到这个要求的。《国语·齐语》云:“令夫农,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权节其用,耒耜枷芟。及寒,击(枯草)除田,以待时耕;及耕,深耕而疾之,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镰刀)镈,以旦暮从事于田野。脱衣就功,首戴茅薄,身衣袯(蓑衣),沾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之敏,以从事于田野,古代农夫生活就是这样艰苦的。

西周以来的一夫百亩,也有它的发展过程。《孟子·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孟子此说过去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说三代农夫耕种面积是有多少不同;一说不应有多少不同,这里五十、七十或百亩,只是古今丈尺的差异。我是同意前一说的。因为每个时期,都有与它相适应的耕种面积,这是历史发展应有的现象:夏代每夫所能耕种的面积最小,为五十;殷代较大,为七十;周代最大,为百亩。清代学者多同意后说。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下,以为《周礼·遂人》治野,沟、洫、浍、川是一成不变的制度。他说:“使夏必五十、殷必七十、周必百,则是一王之兴必将改轸涂,变沟洫,移道路以就之。为此烦扰无益于民之事也?岂其然乎?盖三代取民之异,在乎贡、助、彻,而不在乎五十、七十、百亩;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钱塘《溉堂考古录》说略同)清代学者锐意稽古,其实他们对于文字记载以前的古代社会的知识,还是非常缺乏的。古代分田而耕都是在农业公社下统筹支配,换土易居每年都有改变。《月令·孟春月》下云:“王命布农事,命田(田官)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术(道路)。”又云:“农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古代田土,既属公有,封疆之内原无阡陌;如果田制一成不变,则“修封疆,审端经术”以及“先定准直”,都成了虚文,而《管子·地员篇》有“田渎悉徒,五种无不宜”之说,不更是烦扰无益于民之事吗?因此,赵岐《孟子》注云:“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东汉人的意见,还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西汉时代有三种不同的亩制。《礼记·王制篇》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注: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当从郑注。)”《王制》是汉文帝时博士所作,其所称今东田,是战国以来六国相沿的亩,今尚通行于关东(指秦地以东言);其所称古亩,是秦时亩制,今已不行。秦亩以周尺八尺为步,东田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百亩约大于东田约三分之一,这是秦以前所存在的亩制。汉代关中通行的又有一种亩制,《盐铁论·未通篇》云:“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盐铁论》的作者桓宽是汉武帝、昭帝时人,书作于昭帝时,其称先帝乃指汉武帝言。他说这样的大亩是汉武帝所制,以当时人记当时事,当属可信。但《玉篇》田部云:“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新唐书·突厥传》论引杜佑说又云:“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此两说又以大亩始于商鞅。商鞅变法重本抑末,奖励生产,后来秦始皇刻石还说:“上农除末”,“诸产繁殖”(琅邪刻石),“诸产得宜”(泰山刻石),“惠被诸产”(碣石刻石),奖励生产是秦人屡代遵行的政策,因此秦亩在民间就不断发展扩大。古亩以及大亩,都是秦民先后约定俗成的事,汉武帝不过就当时关中通行已久的大亩整齐划一,作为征收赋税的准则。这样无形中就减少了人民将近一倍半的负担,所以桓宽说这是“先帝哀怜百性”的惠政。此三种亩制虽属步尺不同,但它仍是跟着时代发展的,时代愈后,亩制也就愈大。

孟子所称三代贡助彻的制度,可能是就他所能掌握的史料加以综括的论断,大体上可能有这样的差异。就我们现在所能理解的,贡是公社成员共同交纳的贡赋(谷物等),解放前松潘羌民以村落为单位,共同交纳谷物于当地县府,称为棚粮,数量是很少的(此据胡鉴民同志言)。夏代的贡或与此相似。助在孟子书中又有“九一而助”及“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之说,这已属周代劳役地租性质,殷代助法是否如此,殊可怀疑。《蛮书》记南诏的生产关系云:“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收刈已毕,官蛮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唐代的南诏还停留在奴隶制阶段中,奴隶主居在城镇内,派了蛮将在他的领地内监守,催促奴隶耕种,收刈已毕,仅按奴隶家口数目留下禾稻,维持他们的生活。清代八旗制下的生产关系也类似于此,每年收获之后,除输纳旗主之外,则共同储存,共同支用。殷代助法或即与此相似。周代的彻法,如理解为孟子时代的所通行的实物地租,那也不是错误的。当时“八家各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助法,以及什一自赋的彻法,都是同时存在的。彻为彻取,如彻取公社土地为公田,而使农民各私百亩之外,再耕公田十亩,这样的彻法,即属劳役地租。《大雅·崧高》诗云:“彻申伯土里”、“彻申伯土疆”,则是彻取公社的土地以为申伯的土田土疆。又《韩奕》诗云:“实墉实壑,实亩实藉”;实墉实壑是指韩侯就封修筑城池之事。实亩实藉是指尽分私田(亩)公田(藉)之事。可见周初的彻法,仍然是劳役地租。后来宣王不藉千亩,才是实物地租的开始。这两种地租,都是以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二 奴隶社会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它是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生产出发的,它只能以极为惨酷的超经济强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榨取和掠夺。封建制经济则异于此。它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小农经济为出发点,而这种小农经济在东方或中国和印度、在西方日耳曼民族、斯拉夫民族则以家长制的农业公社(或称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分田耕种为其先驱;在罗马则以隶农制的小农民小经营为其先驱。在这里超经济的剥削,仍然是沉重的;但是他们已经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对于生产是要感到一定的兴趣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蛮族占领了罗马帝国所起的变化作出如下的结论,他们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恩全集》三卷83页)如上所述,氏族制的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与隶农制的小农经营,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按照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前者是掠夺经济,后者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最初虽落后于封建制,但这种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其发展又必然要超过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恩格斯《反杜林论》说:“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生产方式,那么还需要更大得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165页)按照恩格斯的指示,这样的生产方式,当然要突破自然经济的范畴。奴隶制最初不是自然经济,最终又突破了自然经济。在奴隶制下真正的自然经济也只保存在隶农制这一小部分了。

在封建制下,直接生产者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这是构成封建制一环一环的递相倚赖的统一的经济基础。在奴隶制下,大部分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他们并没有自己的经济。列宁对于自然经济曾经作出简单扼要的界说,他说:“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原注:宗法式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取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造成消费品。”(《列宁全集》三卷17页)列宁在这里所下定义:第一,“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在奴隶制下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就不能为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第二,“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这又与发展的奴隶制经济要求有“更大得多的生产商和财富积蓄的增长”不合;第三,列宁所列举的自然经济单位,如宗法式农民家庭和原始村社,都属于阶级社会以前的农业公社的性质,前者是家族公社,后者是农村公社,它们都是封建制的前驱,至于封建领地属于封建经济,那就更不必再谈了。根据列宁的指示,奴隶社会显然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虽然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这里并不排斥奴隶制经济,也开始孕育了自然经济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奴隶制度“在它在农业、工业、航业等等上面还是生产劳动的支配形态的限度内(原注:希腊罗马各进步国家的情形,就属如此),还保存自然经济要素。”(二卷599页)这里所谓自然经济要素是说农业还是与工业航业相互结合的,工业航业还没有从农业分化出来。马克思又指出,“自然经济以各种隶农制(原注:其中包括农奴制)基础上并且更加在多少原始性共同体(原注:不管是已有隶农关系或奴隶关系从中混杂着)基础上流行的自然经济。”(《资本论》二卷60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然经济要素和自然经济流行分别得很清楚。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奴隶制经济只保存了自然经济要素,而自然经济流行的社会,则限于隶农制、农奴制和原始性共同体的农业公社(包括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在内)。马克思在《资本论》又一处提到真正的自然经济,举例说:“例如古罗马许多Latifundien(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代的Villen(领地)就是如此。在整个中世纪也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三卷1026页)这里所指的罗马大领地,是隶农制,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是中世纪农奴制。据此言之,只有隶农制和农奴制才属于真正的自然经济,而整个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兴起之后,形成了民族市场,在城市中真正的自然经济,只能是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了。

我们说奴隶制经济有自然经济要素,不等于说奴隶制经济是自然经济。这犹如我们说封建社会有资本主义因素,不等于说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农业是古代生产的主要部门,在农业与手工业大分工之前,一切生产都带有自然经济因素,那是肯定的。就是资本主义时代也还有一部分生产还保存了自然经济因素,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的主流(流行的)和非主流(仅具要素)必须分别看待。如果说奴隶制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那也只能是隶农制出现以后的现象。恩格斯在《法律家社会主义》说:“在帝政时代中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招致了牧场经营的扩张到莫大的面积和地方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引起了下述结果,即把土地细分成小小的租佃地,而把它交给移住耕种者(科洛尼)。这样子罗马农业就成了半奴隶的小农民(原注:后世农奴的先驱)的小经营,从而带来了一个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的生产方式。”(《新建设》第一卷七期15页)隶农制是作为农奴制的先驱而存在,说隶农制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三 奴隶制城邦国家

殷王朝是一个建立在黄河中下游广大平原之上的城邦国家。《商颂·玄鸟》诗云:“邦畿千里,维民是止”;《商颂》是春秋时代宋人颂扬其先祖功烈之诗,宋为殷后,应当是他们累世相传的信史。邦即殷墟所在的城邦,畿与圻同,是门限,是边界。据诗言,这是一个方千里的城邦大国,而且到处都有人民居止其中,显然是充实繁荣的。

有关殷代的历史知识,因为殷墟遗物及甲骨的陆续出土,我们所能掌握的新旧资料,超过了过去的任何时代;但是我们对于这个城邦的经济结构以及上层建筑,在我们的知识领域里,还不是那么清楚的。《三国志·东夷传》有关夫余、高句丽的历史记录,我们如果加以充分利用,或者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兹将有关文献摘录于下:

“(夫余)国有君王,皆以六畜名官,有马加(家)、牛加、猪加、狗加、……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诸加别主四出道,大者主数千家,小者数百家。……有敌,诸加自战,下户俱担粮饮食之。

(句丽)其国中大家不佃作,坐食者万余口,下户远担米粮鱼盐供给之。

(东沃沮)臣属句丽。(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主者,使相主领。又使犬加统责其租赋,貊(貂)、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致之。又送其美女以为婢妾,遇之如奴仆。”以上记载因属简略,但比起我们所能掌握的大量有关资料,如甲骨文、如《史记·殷本纪》,还要具体。《夫余传》说夫余耆老自谓为“古之亡(逃亡)人”,《高句丽传》又说句丽出自北夫余,夫余、高丽原来就不是东北土著部族。他们的原住地在哪里呢?我以为夫余就是殷部族蒲姑的后裔,夫余就是蒲姑(或作薄姑、毫姑)的对音。周初武庚以三监叛,周公东征远至海隅,“蒲姑商奄”成为周之东土,迄于汉魏千有余载,他们的遗族又在东北建立两个奴隶制国家。如夫余,诸加豪民都有下户为奴隶,高句丽仅占朝鲜半岛一部分地区,就有万余口不佃作而坐食的贵族,这都是属于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事实。汉魏时代生长在封建社会的历史家,对于他们所不熟习的社会,是不大了解的。如说“不佃作坐食”,奴隶主对于劳动是轻视的,他们认为佃作只是奴隶下户的事,但他们并不是坐食者。他们都是脱离生产的武士,能征惯战,且有强大的军事潜力,因此高句丽就能征服千里外的东沃沮,建立奴隶殖民地。夫余、高句丽建国远在殷代以后,在社会发展相同的阶段上,是可以出现同一类型的国家:何况这两个国家还是出自殷部族一脉相传的后裔呢!

奴隶制国家是从原始社会的废墟上建立的,它不同于原始社会的,就是这个社会一开始就要开辟道路冲破原始时代孤立闭塞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夫余“国有君王”,国即城邦国家,“诸加别主四出道”,四出道即由城邦控制四方的交通要道。“国”与“四出道”,就是奴隶制国家政权所藉以实现的具体条件。殷王国“邦畿千里”,邦畿之间有许多交通要道,也是无可置疑的。甲骨有“二封方”、“三封方”、“四封方”的记载,如:

于二封方。(后上2·16)

己酉王卜,贞,余正(征)三封方。(后上18·2)

余其尊遣侯田,册方盖方,余其从侯田口戋四封方。(续3·3·1)封,甲骨文作,像树有枝条叶形,金文作,从又从在土上,像手持树壅土艺植之形。邦,《说文》古文作,甲骨文作,从在田上,像田上封树之形。古代封邦建国,划分疆土,即在边疆上封植树木作为疆界,同时这些树木也就成为道路的标识。《国语·周语》云:“列树以表路”;划分疆土开辟道路,原是相互为用的。金文《散氏盘》关于封和道有较详的记述,兹摘录一节如下:“自木道左至于井邑封,道以东一封,还以西一封,陟刚(冈)三封,降以南,封于同道,陟州刚(升),降棫二封”这里的一封、二封、三封,与甲骨文的二封、三封、四封、名称内容应当都是一样的。在这里封与道是交互错综的。甲骨文中既然有这样重复的疆界,就应当有通达封方的交通要道。《大雅·绵》诗云:“柞棫拔矣,行道兑(成)矣。”《皇矣》诗云:“柞棫斯拔,松柏斯兑,帝作邦作对(配天)。”这是周迁岐山开辟道路列树松柏的诗。《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国先君若敖蚡冒“筚路(素木车)蓝缕(无缘的布衣)以启山林”;这是楚国兴起之初开辟山林道路的故事。开辟道路,划分疆土,这是由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欧洲人说:“条条道路通罗马”,汉代“县有蛮夷旧道”(《汉书·百官公卿表》),对蛮夷所能控制的是道路而不是地面。夫余有四出道,都是在同样的社会情况下产生的。

四 殷代的内外服制度

殷王朝以城邦为中心,按道路远近制定了一套合于城邦国家的制度。《尚书·酒诰》称殷代官制有内服外服之分。服是服役,服役就是奴隶的事,服就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专名。后来匈奴日逐王在西域设置“僮仆都尉”(《史记·匈奴传》),《魏略》称匈奴的奴隶为“赀虏”;僮仆就是奴隶,都尉是军事大总管,它的地位可以与明清时代总督相比拟(罗马统治奴隶殖民地的军事首领译为总督,是很恰当的译名),赀为财产,奴隶就是奴隶主的财产。凡此诸名:如服、如僮仆、如赀,都是奴隶制的专名。古代东亚大陆有奴隶制存在,历史文献中早就如实的反应了。

《酒诰》称殷代的内服有百僚(许多同僚),庶尹(许多官长),惟亚(次长官),惟服(事务官),宗工(主百工的官)以及百姓(氏族长),里君(原误作居,从金文改,里君是里长或乡长,是由血缘关系进入地缘关系的编制)。以上内服官制,都是殷王朝管理城邦及其近郊大小相联的官吏以及氏族长、里长或乡长。《夫余传》所谓“邑落有豪民”,邑落是城邦近郊的邑落,豪民是一般氏族成员或自由公民中的富有者,当然这里面还有氏族长,里长或乡长。殷代的内服实际上就已具备了一套完整的城邦国家的官制。

《酒诰》称殷代外服有“侯、甸、男、卫、邦伯”,这是在城邦以外按道路远近规定的四种不同的职役。关于这四种职役,过去我曾根据《逸周书》孔晁注作了初步解释(见“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载《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为便于说明起见,再yí⑦录如下:“《逸周书》孔晁注云:‘侯为王斥侯也’,‘甸、田也,治田入谷也’,‘男、任也,任王事’,‘卫,为王捍卫也’。侯是斥侯,是分布在邦畿千里边缘上被征服的部族,为殷王朝守卫边疆。卫为王捍卫,是奴隶主的卫队,是分布在邦畿千里之内的殷部族,它是维持殷王朝统治权的军事贵族。甸是治田,甲骨文金文‘侯甸’都作‘侯田’,就是殷王朝耕田的生产奴隶。……男作任解,古男、任是同音字,又与‘南’通,如《左传》昭公十三年云:‘郑伯男也’,《周语》就作‘郑伯南也’,《礼记·明堂位》云:‘任、南夷之乐也’,这都是古代男、南、任三字通用之征。……春秋时代称男爵的诸侯如姜姓的许男、风姓的宿男和任姓的薛国、风姓的任国,可能都是殷代的男服。”以上说明仅从文字表面加以推测,没有触及殷代实际。孔晁注又往往以后来周代社会故事为依据,实与殷制不合,现在就我所能理解的为补充厘订于后。

《大孟鼎》云:“惟殷边侯田”,是侯甸两服,并在殷边之证。殷代侯服之可征者,如周侯、鬼侯,都在殷畿之外。它们对于殷王朝时叛时服,甲骨文有哉(伤害)周、扑(扑伐)周的卜辞,《易·既济》有高宗(武丁)伐鬼方的爻辞,叛则称方,服则称侯,有类于后来历史上的羁縻朝贡国。甸在殷边,则应读如“入我郊甸”之甸,杜注“郊外曰甸”古代邑外曰郊,郊外曰甸,即郊为近郊,甸为远郊。《左传》桓公二年称:“晋为甸侯”,金文有告田(郜在今山东城武县),陈蔡之陈,古与田同,如陈氏代齐之后又称田侯:晋、郜、陈可能都是属于殷代的田服或其旧地。这些国家都应在殷畿的境上而去城邦较远。这是大氏族长的领地,实与夫余诸加别主四出道相似。孔晁注“治田入谷”,乃畿内甸服,周代“邦内甸服”(《周语》)其地直隶于王朝,既不在边境,亦不统属于邦伯。

殷代男服存于周代的许、宿、任、薛之外,还应有桧国。《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子产称“郑伯男也”,东周之初,郑灭桧而有其国(今郑州),其地实在殷城邦的近郊,这是殷王朝直属的领地。甲骨文有“商受年”、“中商受年”、“东土受年”、“南土受年”、“西土受年”、“北土受年”(或作受中商年、东受年、南受年、西受年、北受年)、“王贞受黍年”、“王立(莅)黍”、“观耤”、“省啬”、“省”、“劦田”诸辞(参看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二集“卜辞中所见之殷代农业”);其地都应在殷城邦及其近郊。而殷王的多子、多妇、多卫的领地,也应当在这里。殷灭之后,这里的多方(邦伯)、多士(侍卫)或被周人迁往洛邑,或为周人驱迫南迁,周代所谓子男之国,都应是殷代男服或多子多妇的后裔。

殷代卫服是殷王直属部族,捍卫城邦卫士的居地,后来康叔居殷故墟,其国即称为卫,这就是卫服近于城邦的最适当的证明。

总之,殷代内外服是以城邦为中心,在城邦的周围布置着一层一层的、一环一环的为王朝服役的侯、甸男、卫四服。城邦居中,甲骨文称为大邑商,或中商。卫在城邦之外,是保卫城邦服兵役的殷部族所居。男在城邦及其近郊诸地,是殷王及其多子多妇的领地。侯甸并在殷边:甸在远郊,是大氏族长的领地;侯则为接近远郊边境上的羁縻或联盟部族的居地。奴隶制国家以城邦为中心,统治着邦畿千里的近郊与远郊,必须有严密周环的外围作有效的控制。甲骨文有“不丧众”、“其丧众”的卜问,奴隶制王国如果没有侯、甸、男卫这样一层一层的、一环一环的外围,它的人民群众(包括自由民、奴隶在内),随时都有逃亡溃散之虞。它不像封建社会广大的小农群众,在自然经济统治下,很容易的束缚在土地上,据此言之,殷代的侯、甸、男、卫四服,也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五 殷代城乡对立问题

城的建筑是从穴居时代开始的,龙山文化的城子崖就是现存的新石器时代晚期筑城穴居的遗迹。筑城穴居不仅是原始社会的旧俗,即在殷代或西周较早的年代中,黄河流域还是普遍存在的。《大雅·绵》诗称周人居豳之时,还是过着“陶复陶穴,未有家室”的生活。陶为烧土,穴为地下穴居,复为半穴居。(说详我旧作“黄河流域穴居遗俗考”,见《中国文化汇刊》九期。)现代考古学者在晚新石器时代遗址中所发现的具有两面台阶的竖穴,就是半穴居类型的居宅。殷墟陵墓地也是模仿当时生人居穴修建的,它是具有或亚形,即具有两面台阶形或四面台阶形的竖穴,反映在甲骨文中就有形的象形字。穴,象从上面开一孔出入,复,象从两面或四面台阶形出入。因此,偏旁从复之字,有重复、复道诸义。

南北朝时代,居住在中国东北黑龙江、松花江下游以迄海参崴以北滨海地带的勿吉部族(亦称靺鞨),他们还是过着筑城穴居的生活。《魏书·勿吉传》云:“其地下湿,筑城穴居”,筑城穴居,在降丘宅土长期居在地面的人是不易了解的,唐代《北史》的作者遂改易原文为“其地卑湿,筑土如堤,凿穴以居,开口向上,以梯出入。”《北史》所说的穴居,很像居在内外兴安岭大山傍的深穴居,卑湿之地,只能半穴居,而从复道中出入,外面更加城堤作为防水设备。古代城与堤都为防水而设,其初并没有多大差别。历史上有关鲧的传说:《国语·周语》称共工“淫失(佚)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湮庳以害天下,”其后“有崇伯鲧,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极之于羽山;”这是说,鲧继承了共工的过失,筑城湮洇水,为尧殛死。这是传说的一面:《世本·作篇》又称:“夏鲧作城”,这是传说的又一面。同是一鲧,一说他筑堤,一说他作城,其实堤与城在古代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如果说夏代已经开始筑城,我们就可以把这件事作为奴隶制下城邦国家开始的信号。

筑城穴居在殷代则称为“邑”。甲骨文邑作,从口像城垣形,从在口下象人在城垣下穴居之形。邑有大小,殷墟所在甲骨文称之为“大邑商”或“天邑商”。这样的大邑,显示它已是奴隶制城邦类型的国家。殷墟有城垣存在,仍可从下列甲骨文中找出它的迹象:

□□□贞,洹其作兹邑(祸):□□□贞,洹弗其作兹邑。(续4、8、4。)

辛卯卜,大贞,洹弘,弗邑。七月(珠393)殷墟三面为洹水环绕,统治者对于洹水能否为这个城邦的灾祸是非常关心的。后一卜辞以“洹弘,弗邑”为问,洹弘言洹水盛大,弗邑是不迫近城邑,(弘大也,迫也。)当时除了求神问卜之外,也必然要倚靠城垣发挥它的防水作用。

甲骨文又有“作邑”作大邑的记载,如:

其作兹邑;贞惟龟令。(殷契192)

王作邑,帝若。(后下16、7)

贞,王作邑,帝若。(藏龟220)

甲寅卜,央贞,我作邑。(前5、7、1)

余其作邑。(前4、10、5)

癸丑卜,作邑五。(乙3060)

贞,作大邑于唐土。(金611)

甲骨文“作邑”、“作大邑”与周初“作邑于丰”、“作邑于镐”,同是建筑一种防御性质的城垣。杨树达先生《积微居甲文说》下“作邑令龟”条下云:“作兹邑,谓筑造此邑。……《诗·鄘风》‘定之方中’,毛传说九能云:‘建邦能命龟’,此辞(其作兹邑,贞惟龟令)首云作邑,继云令龟,所谓建邦命龟也。”甲骨文是殷代晚期二百余年间累积的遗物,这正是奴隶制昌盛繁荣的年代。就上引引文言之,大邑商之外还有唐土大邑的修建。周初晋封于唐称为夏墟,即夏人故居,夏以前则为尧都,这里是中国文化的摇床,在殷代仍然是殷墟以外的一个城邦。此外在黄河沿岸也有城邑存在。如:“癸酉卜在云,奠(郑)河邑,泳贞,王旬,亡(祸),惟王来正(征)夷方。”(金728又86)云为郑之河邑,郑地属邑甚多,下面引用的甲骨文有“方正(征)我奠(郑)载四邑”的记载,即其证。又殷畿边境上也还有许多城邑,如:“□□[卜]贞旬亡□□□□允(又)来(艰)自西告曰[方正]□(龚)(陕)方,四邑,十三月”(前7、5、1。前7、31、1合)“壬辰亦自西,乎(告曰方)正我四邑。”(续551、又5、12、1又5、3、1合)“告曰,土方正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菁二)据此,知殷畿西鄙与方接攘的,有龚、陕、方、四邑及郑四邑,东鄙与土方接壤的,也有二邑。以上仅就翻检所及加以徵引,不求其备,其不见于甲骨的邑更当不少。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殷代社会的繁宁荣象了。

甲骨文邑之外还有许多市的地名,如:齐市、县市、刚市、宁市、市、市等。殷代邑的发达,因为有更多的市作为它的基础。市,甲骨文作(金文《兮甲盘》亦作),从,像杖或棰之形,这是用作鞭扑的刑具,在文字中则作为统治权的象征。偏旁从 诸字,有官(官府)、管(管束)、追(追捕)、遣(差遣、谴责)、师(师旅)、归(自在寝内为归,从帚即从之省),综此诸字言之,无一不与官府职权有关,其作用实与后起的符、节、玺相当。市从,即市亦为官府所在之地。郡县制兴起以后,县为基层政权所在,市则降为自治区,因此在旧文献中市字皆不从。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市,我们不能把它混为一谈。

奴隶制的城邦、邑、市,就是贵族奴隶主工商业者聚居的中心,他们就从这里对四周的农村进行统治和剥削,城乡之间的对立,显然是存在的。《三国志·东夷传》云:“其官有侯、邑君、三老”,这里的侯、邑君和三老,就是居在城邦、邑、市的统治者,侯和邑君都是出自阶级社会里的贵族,三老则是地方原有的乡官,是出自人民推选而不是世继的官吏。这样乡官,在汉代的乡、县中还是普遍存在的。《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都说:“三老掌教化。”《尚书大传》对于三老有较详的记载,录之如下:“大夫七十致仕退老,归其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新谷已入,鉏已藏,祈乐已入,岁事既毕,余子皆入学。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传农事。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封建社会长子世代继承为士,统率于国君的太子或庶子,受土的训练。余子(长子以下的诸子)则在乡里从事农业生产,每年收获既毕,始入学,在学四十五日,开春又出学,传农事;而主持教化的则以士大夫致仕退老归其乡里的上老庶老充任其事。古代三老虽然不是国家正式任命的官吏,他还是地方的乡官,但是到了汉代,它的职权就只剩了“掌教化”了。

三老是地方乡官,从奴隶制时代到封建制汉魏时代,都是存在的。春秋时代齐国也有三老。《左传》昭公三年载晏婴说齐国“三老冻馁”,当时人民在封建统治者大量搜刮之下,所能供给三老的廪给,已经是非常微薄了。因此三老才不免于冻馁之虞。而这样不能免于冻馁的三老,他也不可能是封建社会致仕退老的士大夫。《左传》服虔注云:“三老者,工老、商老、农老也。”(见昭公三年疏引)。这是以在生产上富有经验的三老为推选的标准,而与封建社会士大夫阶级完全无关。古代分田而耕,工商业者不可能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因此在城邦、邑、市中才有工、商、农三老并尊的局面,也只有这样,三老才能胜任工商业城市行政的职责。服虔东汉末人,夫余建国即在此时。有三老而夫余“以为民”,这是奴隶制邑有三老之证。服虔此注哪非得自经师传授,也必然有当时工商业城邑如的事例作为依据。据此言之,殷代社会既有城邦、邑、市的存在,而这些城市又成为王、侯、邑君、三老这些奴隶主贵族以及工商业的乡官聚居的中心,当时城乡之间的分裂对立,那还有什么问题呢?

六 周初的畿服制

周王朝原是殷代的侯服。灭殷之后,因周故土,并殷旧畿,以为周王畿,其外以为诸侯封地,谓之邦国,邦畿名称虽与殷同,却已赋有新义。《大雅·文王》诗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当时诗人就已经有这样真实的体会了。如果说殷王朝是以城邦及其近郊为中心,统治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那么,周王朝则是以广大的乡村(王畿的六乡)为中心,统治一个更为广阔的四海之内地方五千里或地方万里的天下。这就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差别所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如果说古代(奴隶制)的中心是城市及其近郊,那么,中世纪(封建制)的中心便是农村。”(27页)这和殷周两代的实际情况又有什么不同呢?

侯、甸、男、卫原属殷代外服。周继殷后,对于这样上层建筑,既有因袭,也有变革。《周书·康诰》云:“侯、甸、男邦、采、卫”,《顾命》云:“庶邦:候、甸、男、卫”,这已是在周王朝统属下的侯、甸、男、卫了。周初侯、甸、男、卫名虽并列,实际上这四服都是作为侯服而存在的。金文《令尊》云:“诸侯:侯、田、男”,即以田、男二服系于诸侯之下,侯服在周代是大大地扩充了,即殷王后裔,也成为周代的侯服。《大雅·文王》诗云:“商之孙子,其丽(数)不亿(不止亿数),上帝既命,侯服于周”;侯服的扩大,是周初最显著的事实。跟着侯服扩大之后,殷代内外服的关系,也有所改变。《国语·周语》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甸服原在殷边,现在则成为周之内服。侯服(周初分封的诸侯)原为殷畿境上叛服不常的羁縻部族,现在则成为周王畿屏藩的外服,其地位则与殷代卫侯相当:而原为殷代外服的侯、甸、男、卫,则成为周代的宾服,所谓宾服,即以宾礼相待,以示不臣之义,此即后来三恪说所从出。韦昭在“侯、卫宾服”下注云:“侯、侯圻也;卫、卫圻也。言自侯圻至卫圻,其间凡五圻。圻,五百里也,五五二千五百里,中国之界也。谓之宾服,常以服贡宾见于王也。五圻者:侯圻之外曰甸圻,甸圻之外曰男圻,男圻之外曰卫圻,《周书·康诰》曰:‘侯、甸、男、采卫’是也。凡此服数,诸家之说纷错不同,唯贾君(逵)近之。”韦昭此注本于贾逵,贾逵则兼采《禹贡》、《职方》为说。《禹贡》、《职方》原有两种不同的畿服说。《禹贡》五服,每服相去五百里,加以王畿千里,五服则方五千里。《禹贡》成书当在春秋时代,当时中国地方五千里,恰可以将五服容纳于内。《职方》九服,每服五百里,加以王畿千里,九服方万里。《职方》成书当在战国时代,当时中国经过秦、楚、吴、越、燕、赵向外开拓,地方已达万里。恰可将九服容纳于内。五服九服两说,不可能不受时代的影响。周自东迁以后,畿服旧规既不复存,《禹贡》、《职方》的作者各以己意为说,其中仍有许多共同事实为素地。《禹贡》五百里侯服中包括了:“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并男服于侯服之中,实与《令尊》系田、男二服于诸侯之下相同。周居西土原属殷之侯服,因此《职方》王圻之外即为侯服,侯服之外即为甸服,甸服之外即为男服,男服之外即为卫服,其次第恰与殷代相反。这完全是殷、周两代政治中心所在地不同之故。《酒诰》称“侯、甸、男、卫邦伯”,侯、甸、男、卫四服,并统属于邦伯之下,这是殷制。《唐诰》称“侯、甸、男邦、采卫”,周初只侯、甸、男为诸侯,故称“侯、甸、男邦”;采是采邑,卫是侍卫,不是诸侯,故别于侯,甸、男邦之下。《顾命》“庶邦:侯、甸、男、卫”,庶邦中有卫,则此卫非他,除了康叔居故殷墟以外,就更无所谓庶邦卫了。

殷、周两代畿服制的不同,仍然是为它们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在奴隶制下,奴隶主私有的领地和奴隶,如非出自先代所遗,即属战争掳获或私财购置所得。奴隶主在长期军事联盟之下,军事酋长取得王位以后,逐渐形成了奴隶主之间的军事从属关系;但这一种从属关系,其初也仅限于军事方面,在经济方面,他们还是保存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如辽代的头下军州,即为皇帝以下的大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辽史·地理志》云:“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购买的奴隶),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下皆以本部曲充焉。官住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纳上京盐铁司。”头下亦作投下,指在头目之下或投充在头目下。头下州是辽代诸王、外戚、大臣的私产。殷代侯、甸、男、卫邦伯,积压有领地,与辽代头下军州的性质大致是相同的。他们对王或皇帝只有军事的或政治的隶属关系,而没有经济的依附关系。如:辽代节度使属于军事性质,即由朝廷任命,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属于经济范畴,即各归头下。后来元代的投下也是“各私其入与有司无关”(《元史·王玉汝传》),这都是奴隶制下的生产关系。辽代头下军州的酒税纳上京盐铁司,输纳虽然很少,但这也就是向封建制转化的开端了。元代的投下,后来也从耶律楚材定义,定天下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这样改变之后,元代的奴隶制也就转化为封建制了。以奴隶制下,小奴隶主的土地和奴隶,在名义方面和实质方面,都属于小奴隶主所有,而与大奴隶主无关。相反的,大奴隶主的领地和奴隶,属于大奴隶主的私产,除了亲属继承关系以外,他也不能慷慨地分赐他的臣属。据此言之,《唐诰》采卫并列,采邑制当属周初封建制体系,原非殷制所有:或者在殷代男、卫两服中,因为亲属关系,采邑先已存在,采卫并列,仍属继承殷制的遗规。

在奴隶制下,奴隶主既各有其独立的经济,因此原始社会所遗存的民主制,在奴隶主之间,就没有遭到破坏或削弱。《三国志·高句丽传》云:“其公会,衣服皆锦绣金银以自饰”;又云:“无牢狱,有罪诸加评议便杀”;在这里有公会而无朝谒,有评议无独裁,这也是奴隶主之间的民主制。解放前大凉山黑彝中有一种流行的口语说:“鸡蛋一般大”,这句话的意义,是说奴隶主之间是没有大小差别的。奴隶制的等级关系,就没有封建制那样显著。

封建社会君主等级制,每个人都是互相倚赖的,只有天子高踞各级君主之上,拥有绝对君权,为天下臣民所共戴。《小雅·北山》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样的意识形态,只能产生于君主等级制绝对君权之下,而奴隶制下“鸡蛋一般大”的思想,是和这样的意识形态绝对不能相容的。

七 周初的自然经济

恩格斯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的生产都以土地分给尽可能多数的臣属这件事作为特征。”(《封建的解体及资产阶级的兴起》第14页)西周开国之初,在军事征服中也像欧洲中世纪封建国家一样,采取了大规模的分封制度。《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晋成云:“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荀子·儒效篇》亦云:“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将全国土地分封了尽可能多数的臣属,周王朝要它们作王室的屏藩,当时还举行了一种授土授民的典礼,《左传》定公四年载祝说康叔封卫,还是“聃季授土陶叔授民”的。诸侯土地人民既由天子所授,因此天子与诸侯就构成了一种君臣依附关系。在周王朝大规模分封的同时,还有许多早已存在的邦伯,慑于声威,不得不臣服于周,事实上也不得不纳于侯服之中,让他们继续存在为新王朝服役。西周分封制,就是在这样军事影响下次第完成的。

封建社会的诸侯是仅下于天子一级的国君,《左传》昭公七年载楚芋君无宇云:“天子经略(征服),诸侯正封(授土授民),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无宇是春秋时人,当时天子诸侯并列,这完全是东迁以后王室衰微的现象,实际上只有天子这一级的君权,才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诸侯对天子还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君臣关系,诸侯依赖天子取得土地人民,因此他对天子就要负担一定的职役与贡赋。《左传》僖公五年载晋灭虞而“归其职贡于王”,东迁以后诸侯对天子的职贡,依然是要担负的。

封建社会诸侯建国之外,周天子和诸侯又将畿内或国内土地人民作为采邑分给卿大夫,而卿大夫又将采邑内土田分给从属于他们的武士,因而构成封建社会“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土”的君臣等级关系。马克思说:“欧洲的黑暗的中世纪,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倚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资本论》第一卷60页)封建社会的君主等级制,在中国西周时代和欧洲中世纪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中国政教合一,祀祖配天,没有欧洲中世纪“俗人与僧侣”那样的宗教关系。

封建社会各级君主都要按领地大小完成一个一个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礼记·王制篇》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三)相得也。”这里所谓地,即领地:邑即君所居;民居,即直接生产者所居的农村。封建社会要量度领地大小,安排君主和农民各等各级的经济生活。在这样经济结构之下,领地愈大则依附的臣民(包括自由小农在内)愈多,自然经济的统治便越发占优势,工商业市场便越发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便成为工商业城市衰落解体的过程。同时,在军事征服中,有的城市被摧毁了,成为黍离麦秀之场;有的城市也只被作为附庸而存在。《孟子·万章篇下》云:“不达(《王制》作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庸同墉,墉即城,附庸不达于天子,即王畿六乡(近郊)内无附庸。据此而言,殷畿内城邑是被摧毁了,后来秦灭六国,堕坏名在城,在军事征服中也采取了同样的政策,剩下的或附于卿大夫,或附于诸侯。《召伯虎簋》云:“仆庸土田”,《鲁颂·閟宫》诗云:“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左传》定公四年作培敦,仆、附、培声同,敦为庸之误)这都是西周时代存在于召及鲁的附庸。在自然经济势力越发占优势的条件下,这里的工商业,也必然要日趋衰落了。

封建社会的初期,旧城市或被摧毁而归于消灭,或沦为附庸而趋于衰落,新建的城邑,如周王朝“作邑于丰”、“作邑于镐”、作“大邑于东国洛”;如诸侯国:申伯之封“于邑于谢”,韩侯就封,韩城为“燕师所完”。这些城邑,只是一种军事堡垒,同时作为封建主及其族属官守的宫室住宅而存在,并没有任何经济价值。这样城邑,春秋时代还是存在的。《国语·晋语》载周襄王赐晋文公以阳樊之田,阳人不服,文公围阳,将残阳人,仓葛呼曰:“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师旅,樊仲之官守在焉,其非官守,则皆王之父兄甥舅也。”仓葛历数阳邑所有的人,除了周王室师旅官守之外,就是王的宗族(父兄)、姻族(甥舅)这些贵族,这里并没有一般居民或工商业者。再以诸侯邦国言之,《国语·齐语》载管仲治齐,“参(三)其国而伍其鄙”,国鄙异制。国是国人(周部族)所居的邦国及其近郊之地,鄙是边鄙是被征服的野人(小农直接生产者)所居的远郊及边境之地。国野的对立,在春秋时代还是普遍存在的。管仲治国分二十一乡,工商之乡不从戎役,士乡之士为武士,从戎役是他们光荣的职业,士乡十五,五乡出军万人,十五乡出军三万人,为三军,《齐语》所谓“参其国”即指此而言。这里只有乡(近郊)而无国,国只是诸侯及其族属(贵族)以及大小官守的宫室宅区,它不能离开广大的乡(近郊)而孤立的存在,国与乡只是一个整体,国与乡不是分裂对立的,它们必须合为一体,然后才能完成一个政治军事的中心。如果说周王朝以王畿为中心,那么,诸侯就是以乡为中心。王畿之内分为六乡六遂(见《周礼》),乡是国人所居,遂(远郊)是野人所居,周王朝乡遂的对立,与诸侯国野的对立,只是规模大小不同,按其内容并无任何差异。

西周一代是自然经济全盛时期,诸侯经济首先要满足王朝的要求。《小雅·大东》诗云:“小东大东,杼柚(纺织品)其空”;周居西土,当时诸侯皆在东方,无论近东(小东)、远东(大东),作为货币用的纺织品都被王朝搜索一空了。这就造成了东西两土经济文化绝对不平衡的现象,“东人之子,职劳不来(赍即赏赐):西土之子,粲粲(鲜明貌)衣服”;因此西周社会,只繁荣了一个王朝,所有各方面的人才,也集中在王朝,诸侯列国的发展是非常迂缓的,甚至是停滞的。这样局面沿袭至春秋初期,都不能有多大的改变。

春秋时代卿大夫领地都以邑为单位,大夫多至数十,“唯卿备百邑”(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金文《素命镈》载齐侯锡鲍叔邑多至“二百九十又九邑”,这些邑都属于小农的住宅区,规模是很狭小的。《周礼·小司徒》“四井为邑”,如井八家,则四井不过三十二家。《齐语》载管仲制鄙,也是以三十家为邑。春秋战国之际,以书社为贵族领地的单位,社二十五家,与三十之数极为接近,当即由邑转化而来。邑大约以三十家为其常数,少于三十的有十室之邑,如《论语·公冶长篇》称“十室之邑”;多于三十的有百室之邑,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载鲁施氏有“百室之邑”。春秋时代的邑大不逾百,小也在十室以上,因此《谷梁传》云:“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庄公九年)。《逸周书·作解》云:“郡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超过百家的邑,在公社内授田合耦都有所不便。春秋时代邑的大小,都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据此言之,早期封建社会所谓邑,无论是各级君主所居或民居,都只是一种住宅区,这里面并没有任何工商业经济存在,这就是西周以来自然经济的面貌。

八 战国时代的工商业都市

东迁以后,王室解纽,西周二百余年所积累的财富与人才,散而之四方,这才为诸侯列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西周一代经历了二百五十余年,人口繁庶,改变了过去土旷人稀的现象。各级君主领地以及武士占有的土田,在一次分割,世代继承的制度下,积久之后即达饱和状态;而孳生不已的新贵族,其势必至于无地可分。这是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在生产关系方面,劳役地租公田与私田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公社内的土田,由每年换土易居的爰田制,逐渐转化为授田制,它是有一个长期的转化过程。过去学者对于这一种田制转化过程,就没有弄清楚。一般说“男子三十受田,六十还田”,实际上这样田制,并不是西周初年所有,而且西周晚期劳役地租即将转化为实物地租前夕的制度。如说“三十受田,六十还田”,这样,每个农民就可以连续使用他所受的田达三十年之久。事实上父亲还田之日,即为儿子受田之时,虽说田有还有授,实际上即等于长期占有。私田在一家长期使用之下,灌溉、积肥、除草、深耕,各方面都较公田为优,因此,公田私田生产量悬殊,必然与年俱增,到了“无田甫田(甫田即大田,亦即公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的时候,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了。

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在西周宣王时代早已开始了。《国语·周语》载:“宣王即位,不藉千亩”;千亩是公田,是百家共同耕种,千亩较百亩为大,故又称大田或甫田。“不藉千亩”就是废止劳役地租而改为实物地租的开始。实物地租的实行,对于统治者的地租额得到一定数量的保证,而腾出来的公田,又可以暂满足一部分贵族分田的要求,这对于统治者各方面都是有利的。因此,春秋时代列国君主对这样生产关系的改革,就很顺利地推行了。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齐语》),鲁国“初税亩”,郑国“作丘赋”(《左传》宣公十五年及昭公四年),许多形式不同的实物地租,都开始实行了。

实物地租对于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地租额逐渐提高,由什一、什二以至“二犹不足”(《论语·颜渊》)。生产量增加之后,封建君主所能搜括的实物地租愈多,这又为后来俸给制的推行,准备了充分条件。

在君主等级制下,土地分割既达饱和状态之后,首先无田可分的是士这个等级,周初士有世禄,即指土田而言。《大雅·文王》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世即谓世袭土田。后来士无田可分,世袭土田就转为禄田(鲁称役邑,今或称职田),有其职则有其田。这样禄田,最初还是父退职退田之日,即子袭田之时,仍与世禄无异。但如新进的士,既非世职,即无禄田可袭,因此禄田制又必然为食禄(亦称谷禄)的俸给制所代替。齐桓公葵丘之会的载书,有“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的规定(《孟子·告子下》),春秋时代对于士的选拔和要求也都提高了,他们不能世袭,不能兼职,而必须按才录用。他们既然分享了国君多方搜括得来的谷禄,国君对他们的使用,当然也就不能漠不关心了。封建社会的俸给制,应当是从这个等级开始的,然后才推行于士以上各个等级。战国初年魏成子“食采千锺”(采以锺计,当指谷禄而言,《韩诗外传》三则作“食禄日千锺”,此出《说苑·臣术篇》),其后孟子为齐卿,食禄十万锺(《孟子·公孙丑下》),燕王哙“收印自三百石吏已上而效之子之”(《史记·燕世家》),战国末期俸给制也就在列国间普遍实行了。《战国策·秦策》载范睢说秦昭王云:“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由此可见汉代自斗食以至三百石吏以上的俸给制,完全都是承袭战国时代列国已有的旧规。封建社会的采禄,从封国、分地以至禄田、俸给,每一个阶段无一不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所制约的。

春秋时代原来就有许多贵族显宦,他们虽然有许多采邑、禄田,但是他们生活消费的必需品,跟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早就不能自给自足了。如齐国的晏婴,贵为国相,他的生活就不能远离市区,他说:“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以此例之,春秋时代大部分贵族的生活必须品,都已经不能离开工商业市场而自足自给了。

俸给制的普遍推行,更为工商业市场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顾主,这对于国都所在的工商业发展,可以说是一个决定的因素。当时为保护这些新兴的工商业都市,如果不在国邑的外围增筑郛郭,就要在国邑之旁增筑外城,把这些工商业集中于一个设防区内。《左传》僖公二年载:齐桓公“封卫于楚丘”,十年之后又使“诸侯城卫楚丘之郛”,卫文公在这里“务材训农,通商惠工”,二十五年之间,使卫国的革车由三十乘发展到三百乘(《左传》闵公二年)。又如《左传》载襄公十八年齐围鲁成邑,鲁于是城成郛,它的作用就是要保卫这个城邑近郊的市场。战国以后这样的郛郭,日增月盛,城郭并称,就成为一个专名了。不过郛郭的修筑规模过大,且不易防守,还不如在国邑之旁增筑小城,既较简便,又坚固易守。现在我们从地下发现的春秋后期以及战国时代旧城遗址,往往是两城并列:如燕下都,如齐临淄,如晋曲沃。《华阳国志·蜀志》载张仪筑成都城,也是大城少城并列,大城以居官府,少城以居人民(工商业者)。春秋战国时代,工商业都市规模,大致如此。必须有这样的郛郭或小城,然后才能产生“百工居肆以成其事”的市场。

春秋战国时代,列国边境上因为战争与交聘来往的频繁,也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工商业城市。

都原边界之称,都市之都乃后起的意义。《周礼·小司徒》“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都居邑的最外围,它就是位于远郊边界上的地方。《周礼·大司徒》“造都鄙”,又以都鄙并称,二郑注云:“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周代王畿内及诸侯境内王公子弟及卿大夫的采邑,都分布在远郊(鄙),而都则是远郊的边界。都为边界,其本字则当作图。都、图古音并在鱼部,故得相通。《俎侯簋》称“武王成王伐商图”,这是继灭商之后又远征至商的边界。图、鄙二字,并从义,从口、从,从口象城邑形,从像野外露积的仓廪之形。古代禾穗收获之后,并不脱粒即露积野外。金文,甲骨又作,上像谷物堆积,下像有石础之形。古代又称这样仓廪为庚。《汉官解诂》云:“在邑曰仓,在野曰庚。”《国语·周语》亦云:“野有庚积”,韦注:“庚,露积谷也。”这样的露积,在后来的少数民族中还是存在的。如《魏书·东夷传》称乌洛侯“慢藏野积而无寇盗。”解放前的南方少数民族中,如苗、如傣,露积也是堆在干栏(居屋)之外的。在口下,正像露积邑外之形。图复从□,□正象的边界形。《周礼》注:“其界曰都,鄙所居也”;正与图鄙二字形义密合。图为原始象形兼会意的字,都乃后起的形声字。都从邑者声,凡从者声的字,皆有聚集、会合、众多之义。故人之所聚为都有,水之所聚为(又通作诸、作都,如孟诸又作孟都),财之所聚为储,数之所聚为诸,土之所聚为渚、为堵,为陼,费财过多为奢,而籀文奢又从多作奓。因此,在边境上出现的人民自由聚居的都市,就称之为都。《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骊姬使人教晋献公筑蒲屈两城云:“狄之广莫(空旷),于晋为都:晋之启土,不亦宜乎!”(《国语·晋语》同)蒲、屈原为晋狄边境上自由都市,晋强狄弱,晋人筑此两城,狄不敢争,因此蒲、屈遂成为晋国边境上的都市。韦昭注:“下邑曰都”,封建时代邑为天子诸侯所作,都乃边境上人民自由聚居的都市,其规模地位皆在邑下,故称下邑。春秋时代都的意义,就应指这样的下邑而言。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变动最急剧的时代。当时诸侯邦国中和国境上两种新兴的工商业都市冲破了过去孤立的、静止的自然经济,从而形成了新的城乡之间的分裂对立。同时步兵兴起,代替过去的兵车,各国间兵源扩大,成为当时军事上最迫切的需要,过去不服兵役的野人现在也要与国人同样从军,因此,就使旧日国野差别,根本上归于消失,当此之时,新的城乡分裂日趋对立,与旧的国野差别归于消失,相反相成,对于当时新兴的工商业都市经济,更有促进的作用。于是原为下邑的部,就超居邑上而成为国家政治经济中心的都会。到了战国末期,君主等级制向君主专制制过渡的前夕,在全国各地就形成了“千丈之城万家之邑”到外相望的局面。《盐铁论·通有篇》云:“燕之涿蓟(今北京),赵之邯郸,魏之温、轵(河南温县济源县),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河南淮阳县),郑之阳翟(河南禹县),三川之两周(西周洛都,东周巩县),皆为天下名都。”这些名都就成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并在统一过程中实施郡县制的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郡县制就是无从实现的。

 一九六一·九·一·脱稿

整理者后记:

1997年底,遵从先祖父的生前嘱咐,将他一生所藏书籍捐献给四川大学图书馆。在清理书籍的过程中,找到了先祖父于1961年9月1日写成的一篇论文手稿。先祖父生前常对他的学生讲,“一篇论文写好后不要急于交出发表,先放一放。半年一年后再拿出来看一看,检查一下,当时写此文时论点是否成熟,有没有错漏之处,还需不需要进一步修改,……。若确实觉得已无大问题,则可交出发表。这样做学问,方可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该文稿应当即是先祖父实践这一做学问的原则而“放一放”后未能发表的手稿之一。该文是先祖父在50年代参加“中国古史分期”讨论后,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的一些体会。文中的某些观点,如“古史分期”问题,以今日的学术眼光来看,似乎已不太合于潮流。然而它却真实地反映了像先祖父这样一批老一代学者,学习和运用马列经典作家理论来研究中国古史的过程。而本文中所涉及的殷周时期城乡对立问题,则是至今学术界仍未深入研究的领域,应当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今年10月是先祖父诞辰百年纪念,承刘梦溪先生厚意,在《中国文化》上拨出宝贵篇幅,发表先祖父的这一未刊稿。在此,我对刘先生深表谢意!

徐亮工谨识 戊寅初夏于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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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的相关问题_古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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