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入分配看我国贫困问题_收入分配论文

从收入分配看我国贫困问题_收入分配论文

从收入分配角度看中国的贫困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看论文,中国论文,收入分配论文,贫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05)01-0054-05

中国目前的贫困问题是经济发展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的综合表现。发展经济无疑是解决贫困的核心所在,但我们不应忽视,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更要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以降低贫困问题的影响。

一、中国收入不公平的实证分析

2002年国家统计局调查了45317户城乡居民全部年收入,财富分配如下:占调查家庭20%的最低收入组占到总收入的7.7%,第二个占到总收入的12.6%,第三个占到总收入的17.1%,第四个20%的家庭占到总收入的22.9%,最高20%家庭占到总收入的39.7%,其中最高10%家庭占有的财富是10%最低家庭的7.99倍。在农户中差距更为突出,2002年最低20%家庭获得的收入占6.35%,第二个20%家庭占11.46%,第三个20%家庭占16.04%,第四个20%家庭占22.46%,最高20%家庭占到总收入的43.69%。

我国城市每20%家庭获得收入百分比(2002)

家庭五分位数

2002

最低20%家庭

 7.7

第二个20%家庭

12.6

第三个20%家庭

17.1

第四个20%家庭

22.9

最高20%家庭

 39.7

100.0%

我国农村每20%家庭获得收入百分比(2002)

家庭五分位数

2002

最低20%家庭

  6.35

第二个20%家庭

11.46

第三个20%家庭

16.04

第四个20%家庭

22.46

最高20%家庭

 43.69

100.0%

根据美国1994年的同样统计方法:最贫困的20%家庭收入占社会的4.2%,第二档次家庭收入占社会的9.9%,第三档次家庭收入占15.7%,第四档次家庭收入占23.0%,最富有的20%家庭收入占社会的47.2%。我国与美国1994年比呈现“三高两低”态势,即最贫困的20%家庭收入占社会的比重高美国0.44个百分点,第四档次家庭收入和最富有家庭收入占社会的比重高美国1.20和1.57个百分点。而中间层次的收入分别低0.94和2.27个百分点,从中证实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得出的我国还没有形成橄榄形社会结构的结论。

上述实证结果说明:中国收入差距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按照世界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Best)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Normal)正常状态,但超过0.4就算(Warn)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Danger)危险状态。联合国在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中,中国城市的基尼系数或者说贫富差距由1978年的0.16增加到2000年的0.32,同期中国农村的基尼系数则由0.212攀升至0.33。世界银行在《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基尼系数不断扩大。从统计数据的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每年正在以3.10%的增长速度扩大;依据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变动情况,财富正在以1.83%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向少数富人集中。

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一)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主要是在东西部之间的公平问题上。

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口分别占全国的比重为41.60%、35.27%、23.13%,而经济总量分别占全国比重的59.9%、26.6%、13.5%。2002年与1978年相比,东部地区GDP合计占全国GDP总量的比重上升了8.7个百分点,而中部和西部分别下降了3个和5.7个百分点。1978年,中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GDP的绝对差距分别为153.60元和212.90元,到1990年分别扩大到700.10元和885.80元,1998年分别扩大到4270元和5490.90元,2002年分别扩大到6357元和7946元(当年价)。中部地区人均GDP是东、西部地区的52.3%,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水平仅为东部地区的40.4%。

(二)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经历了下降—上升的过程。1978年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为2.57,1985年城乡收入差距为最低点1.86,到2003年时上升到最高点3.23。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表明,城乡居民收入比一般为1.5:1,超过2:1的国家只有3个。

(三)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分配不均。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显示:2003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年工资为14040元,其中,非垄断行业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工资为6969元,电力、煤气、水等垄断行业是18752元,而金融业,职工年工资高达22457元,为农林牧渔业的3倍。1978年垄断行业(以金融保险业和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为例)与非垄断行业(以农林牧渔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为例)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是1.43倍,1994年上升到2.02倍,而到2000年上升到2.13倍。工资实际差额由1978年的219元,上升到1994年的3255.50元,到2000年高达6967元,23年间,差额增长32倍。

虽然中国的人均收入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1000美元的底线,整个社会从总体上看也初步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在中国的全部居民储蓄存款中,最富有的20%的人群拥有全部存款量的80%,而其余80%的人口才拥有存款的20%。2002年我国最富裕的20%的人口的财富是最贫穷的20%人口的10.5倍,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在6-7倍。

二、中国收入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个人的收入取决于他或她从其资源(包括劳动和资本)中获取的价格,还取决于他或她可以使用的资源数量。资源所有权格局在不同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分配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的资源所有权格局引起了收入不公平的分配。

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既有客观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原因,也有政策导向的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宏观战略的调整,对东部地区实施倾斜的发展政策,中国大陆的投资重点逐步向东部地区倾斜。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沿海地区优惠政策的双重吸引下,中、西部地区的部分资金通过银行的相互拆借、房地产开发以及股票交易等多种管道流向沿海地区,进一步地推动了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加剧了中、西部地区资金短缺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也是导致三大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东部地区农业总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平均在20%以下,中部地区大约占了30%,而西部地区则占了40%。东部地区的工业主要是以产业链条较长和加工深度较高的机械、电子与轻纺工业为主,而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则主要是产业链条较短和加工深度较低的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在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经过计划定价的方式,压低了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的价格,导致以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为主的中、西部地区的利润向东部地区的加工工业转移。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虽然实行了原料价格的双轨制,但仍是以国家的计划价格为主,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以煤炭和石油开采企业为主的中、西部地区出现了严重亏损。在市场竞争中,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价格逐步开放,虽然价格扭曲的状况一时得到改善,但很快就被提早到来的“过剩经济”所冲击,首当其冲的便是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东部地区通过基础较好的产业不断升级,转嫁给中、西部“过剩产品”。

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是个复杂而又系统的问题。从整体上我国传统农业的格局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变,我国是用占50%的劳动力生产了占15.4%的国民财富,而要让占60%的全国总人口的农民来分配。即使在这样的分配格局下,农村的资源数量还在源源不断地流失。据农业部统计:从1952年至1978年“非农业人口”制造的工业产品,与“农业人口”制造的农产品不公平交换,制造的“工农产品剪刀差”累计7140亿人民币,农民上缴的农业税近1000亿元。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资源的流出最为突出的是土地收益分配和农民补偿问题。有资料显示,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只得8%-10%,村集体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有人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转移的土地收益高达2万亿元;目前是一方面农村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流入城市,而另一方面金融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却十分微弱;一方面是我国农民不仅得不到政府财政的补贴,另一方面还要直接承担不薄的税费。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1998年起连续实行到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使城镇约8400万人口直接受益,但是扩大内需的政策无论是扩大基础设施还是刺激居民消费,都是偏向仅占国土面积4%的城市及占总人口1/3的城市人口;农村义务教育“不义务”。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负担,省财政负担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2%。乡镇负担实际是农民负担。

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根本问题。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劳动力资源所有权差异和资本资源所有权差异是导致不同收入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根本原因。劳动力资源所有权差异包括:一是脑力与体力。当今文化程度低或社会地位低的人的生活水平正在与文化程度高和社会地位高的人拉开差距。有些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有异常的学习能力;还有一些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有着特殊的天赋——表演、唱歌、打篮球或者是踢足球等。二是技能水平。个人之间的技能水平大不一样。有些人由于继承了特殊的能力,因此在做某些事时要比别人强。大多数情况是,高技能的人是从培训和教育中获得的。在有些情况下,人们的技能低,是因为他们受到歧视并且没有平等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即使受了同样的培训,有些群体如妇女,可能也得不到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报酬,尽管她们做的是同样的工作。三是能力利用率。能力利用率是实际收入与赚钱能力的比率。由于多种原因,个人之间的能力利用率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原因可能也不同:有的人表现在他们对收入和闲暇的偏好不同;有的人表现在他们对其收入的变化(比如说是由于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引起的)作出的反应不同;还有些人如工作妇女,能力利用率比较低,是因为特定的劳动力供给障碍所致。资本资源所有权差异包括:一是继承。一些个人和家庭继承了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如股票和债券等,这些人比起那些没有继承资本资源的人来说要有利。二是运气。运气在人群中也不是平均分配的。有些家庭也许因为坏运气而位于或靠近收入金字塔的底部。由萧条而造成的生意失败,或是一场大病,一次致命的事故,或者自然灾害,诸如此类,也许都会使得个人和家庭没有收入或者失去获得一定收入的能力。三是积累倾向。人们在储蓄和积累资本资源方面的倾向和趋势也大为不同。那些被强烈动机驱动放弃今天消费的人们,是为了在将来享受更多的收入。其他人则更关心他们目前的消费水平,他们不储蓄也不积累资本资源。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权力资源所有权差异所获得的社会财富大于劳动力资源所有权差异和资本资源所有权差异所能获得的社会财富。中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对传统计划经济改革而成长起来的,政府的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力强大。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大量存在的,并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当这种体制转轨时,由于体制惯性、思维惯性、模式惯性的存在,政府不可能马上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于是出现了“看不见的脚”和“看不见的手”交织的状态。并且,在转型初期,一般会出现一种体制真空,即旧的制度不起作用了,但新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难以发挥作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一些政府官员依靠掌握的垄断性的强制权力,在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权力个体获得非生产性利润。我国出现的“双轨制”价格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得特权以占有租金就是如此。据有关部门统计,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呈快速递增态势,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少数企业领导干部同不法私营企业主或个体老板相互勾结利用,乱投资、乱担保和乱借款,共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腐败分子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对财物的积累发展到对资本的积累。权力寻租造成了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

三、把“统筹’作为解决收入分配的着力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并把“五个统筹”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把握“五个统筹”,首先要认识到,统筹发展与解决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篇文章中的三个题目,本质在共同富裕,目标在小康,途径在统筹,通过“统筹”达到三题一解。因此,“统筹”是破解这篇文章的着力点。

“统筹”本身的含义就是体制性问题,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体制两大类。资源配置、激励机制、优胜劣汰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可以由市场自身来解决。自然垄断、信息不完全形成的分配不公平等问题往往正是市场本身不完善的结果,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随着市场发育的不断完善,许多市场问题将会迎刃而解。比如,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是国民经济分配上对农民的不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破除任何歧视性政策,在政策上对城市或农村居民一视同仁,使其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力,坚持市场化农业经济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任何人都有选择自己就业岗位的充分自由,不能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上。还比如,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区域发展不协调战略导致了沿海地区与内地在经济发展差距上的不断拉大,使全国各经济区域之间、各省之间的经济摩擦和利益冲突逐渐扩大,国内的区域经济分工严重不合理,国家的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失衡,产业结构、收入分配、国内的区域贸易、生活与消费水平等各方面的不平衡日益加重,西部地区发展落后与贫困问题的凸现加剧。协调区域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宏观调控顺利进行的根本途径。没有均衡和协调,尤其是在“不均衡”形成了“瓶颈”和薄弱环节,并制约了经济的整体增长和发展时,非均衡发展就必须调整。因此,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样追求效率与公平,在它那里效率与公平是一对更高层次韵矛盾体,它关系着财富总量增加与社会整合有序之间的优化配置,关系到发展在时间序列与空间分布之间的有机耦合。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市场本身固有的能力边界,在分配问题上的界限(即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公平分配)“有所不能”,如任其下去,必然导致穷人的孩子喝不起牛奶,而富人却拿牛奶去喂狗的现象。因此,发挥政府在社会分配上的作用尤为重要,这就要“统筹”好全体人民的利益。通常意义上,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目标一是体现效率,将资源分配给那些能够更大效率的利用资源的地区、部门、企业等,以便实现更大的收益。二是实现公平,包括强化对中、西部的政策支持力度,国家财政税收建立东部反馈中、西部的机制;普遍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变非公有制单位拿现钱过多的状况,削减的一部分收入可以注入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社会风险;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按国际惯例提高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对少数特殊的垄断性行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控制,防止分配差距过大;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完善个人所得税系统,加强现有所得税项目的征管,结合实行金融实名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利息税,开征新的个人税项目,以降低高收入和普及“三条线”来缩小高低收入群体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当然,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外部性,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的行为往往会出现两面性,一方面,若政府干预得当,可以培育市场,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若政府干预失当,也可能扭曲市场,阻碍经济发展。显然,这种类型的政府干预具有一定的选择上的风险性。政府作用的优劣,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准确界定。因此,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收入分配上首先要保证第一层次上的市场调节作用,只有在市场分配出现低效率时,政府才做第二次调节,它是总体上、全局上的调节。一般来说,现实中的市场调节以效率优先,而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的第二次调节则更为注重公平环境的营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必须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减少政府管制的力量。只有如此,才能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收稿日期:200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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