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宪法适用论文_刘昱贝

行政审判中的宪法适用论文_刘昱贝

刘昱贝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行政审判中的宪法适用,是指法院将宪法作为评价和调整行政案件中权利与义务的标准,可以分为裁判化适用和工具化适用两种方式。我国可以通过合宪性解释与非合宪性排除两种方法将宪法适用到行政审判中,提高行政审判的正确性。

关键词:宪法 行政审判 合宪性解释

本文以在行政审判中宪法适用与裁判过程的关系,将行政审判中的宪法适用分为两类:裁判化适用和工具化适用。所谓裁判化适用,是指宪法直接作用于裁判过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将宪法规范作为在裁判中评价行政案件双方行为,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根据之一。 二是将宪法规范作为评价行政裁判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款的标准,对违反宪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排除适用、中止或废除,从而直接影响裁判过程。所谓工具化适用,是指将宪法间接作用于裁判过程,即将宪法作为工具去解决行政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直接用宪法规范去审理行政案件或评价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工具化适用主要表现为合宪性解释,具体的说就是对在行政裁判过程中,在某个法律法规概念或条款的数个解释中选取合乎宪法规范和原则的解释。

总的来看,裁判化适用和工具化适用都是直接体现了宪法相对于其他法律的效力优先性,在裁判化适用中,在适用宪法规范后,不得再以其他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的评价,其他法律法规如果与宪法相违背,就会被排除适用、中止或废除;在工具化适用中,之所以用宪法而不用其他法去解释法律法规,也是因为宪法的效力优先性。但是,两者的不同在于,在裁判化适用中,宪法规范在行政案件裁判过程中起主导性的作用;而在工具化适用中,宪法规范只起辅助性的作用,只起辨明不明概念或条款的含义,辅助其他法律法规参与行政案件裁判的作用。

1.宪法实施的本质要求

实施是法律的灵魂,一部法律如果不进行实施,不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不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互动,那么就永远不知道法律有什么问题,法律就不能健康的成长,最终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宪法也是如此,作为调整全社会关系的根本大法,如果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就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宪法应当在行政审判中得到适用,宪法通过对行政案件的适用,通过和行政法律法规的交流,可以使宪法逐步修正在调整行政关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使得宪法更好的发挥其最高的效力。

2.行政审判中宪法适用的具体方式

在我国行政审判中以合宪性解释为基础手段,构建以合宪性解释与非合宪性排除相结合为方法的宪法适用。合宪性解释,即在行政裁判过程中,在某个法律法规概念或条款的数个解释中选取合乎宪法规范和原则的解释。有学者主张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不能进行合宪性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检和最高法,而立法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注意,合宪性解释与常说的“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不同,并不是“造”法,而是“用”法。一方面,就我国而言,“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与法律本身的效力相同,属于用解释的方法来制造新的法律条款。但是合宪性解释与之不同,就本质而言,合宪性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也就是以是否合乎宪法体系为标准,选取某个概念或条款的一个解释运用到行政审判中,也就是说合宪性解释不会使解释结果超过概念或条款原有的范畴,而且合宪性解释的结果只有个案效力,没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合宪性解释自然不存在“造法”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是不可能脱离“解释”的,用法即释法,没有哪条法律是天生就与案件实际情况完全贴合的,都要由审判人员解释其含义后适用。所以,合宪性解释是用法过程,是审判人员适用宪法的可用的,也是必用的手段。

非合宪性排除,是指审判机关在对某个概念或条款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发现该概念或条款的可能解释中没有合乎宪法规范和原则的,或者无法通过合宪性解释加强操作性,那么审判机关就可以以此为由,作出排除该概念或者条款在本次裁判中的适用的决定。原、被告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审判机关申诉在本次裁判中适用该概念或条款。

非合宪性排除与违宪审查不同,并不是授予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法规条款是否违宪的权利。从过程上来看,非合宪性排除是指结合案件实际,因为没有合乎宪法的解释可以适用或不能通过宪法增加其操作性而排除适用;违宪审查是因为和宪法相抵触而排除效力,而不需要结合案件实际。从结果上来看,非合宪性审查是排除某个概念或者条款在本次审判中的适用,并没有否定该概念或者条款本身的效力,该概念和条款在其他审判中仍可适用,而且这种排除适用还可以通过申述来解除;而违宪审查是直接否定法律法规的效力,使其自始失效。所以,非合宪性审查是适用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实际的。

2.1在行政审判中构建合宪性解释与非合宪性排除相结合的适用方法。

第一,审判人员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运用合宪性解释,在遇到法律法规概念或条款概念或条款含义不清时,在该概念或条款可能的数个解释中选取合乎宪法规范和原则的解释加以适用;规定缺乏操作性时,在该概念或条款可能的数个解释中选取合乎宪法规范和原则的解释来加强其操作性。如果该概念或条款的可能解释中没有合乎宪法规范和原则的,或者无法通过合宪性解释加强操作性,那么这时审判机构就应该启动非合宪性排除程序。

第二,审判人员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在遇到某个概念或条款没有合乎宪法的解释可以适用或不能通过宪法增加其操作性时,就作出该概念或者条款不适用与本次审判的决定,如果原、被告对该决定不满,在收到判决书后,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在受理申诉后,应当同样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判断下级法院对该概念或条款不予适用是否正确,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正确,上级法院应该驳回申述;如果下级法院认为不正确,应当责令下级法院重审,并应该视适用该概念或条款对裁判是否起到的作用大小,决定是否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如果申述人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以在向接受申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申诉一次,上一级法院同样有权判断排除适用结果的正确与否及发回重审。

3.结语

行政案件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表现在其涉及的社会关系多、需要权衡的社会利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如果能够将宪法运用到行政审判中,既能提高民众和司法机关的宪法意识,促进宪法进步,更能使审判机关在行政案件中快速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使审判机关准确理解法律法规,从而提高行政审判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杨海坤 , 朱中一.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法制与社会发展》 , 2002 (1) :54-61

[2]胡肖华.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之治,《中国法学》 , 2007 (1) :100-110

[3]靳金桥.论社会权的司法救济——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南京大学 , 2008

[4]郭珊珊.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 , 2007

[5]谢张真.试论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 2013 , 15 (4) :44-46

作者简介:刘昱贝(1992.09—),男,四川省苍溪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 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刘昱贝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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