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_农产品论文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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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始了直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新阶段;作为WTO成员,将要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承担义务并享有权益。在TRIPS协定所涉及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作了专门章节的规定。由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相当大程度上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关联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包括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在新一轮的WTO-TRIPS谈判中,地理标志问题确定为重点谈判内容,尤其主要和直接地关联到许多农产品的贸易,其新的内涵与功能延伸,受到各世贸成员的特别关注。

地理标志保护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区划多样,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以及深厚的饮食文化,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将使我国农业发挥显著的比较优势。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积极引导和组织传统名、特优农产品产业化、有力推动和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建设、高起点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多样化开发和拓展农业综合功能等方面,具有现实和深远的积极效应,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及贸易水平、加强市场竞争力,具有丰富和深厚的内涵支持,应当看作是我国“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一、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规则及各国应用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系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所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其内涵,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标识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标识”基本相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对象,都是来源于特定地域、用该地域名称标识、并与该地域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如究其差异,《里斯本协定》主要规定了商品原产地标识国际注册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协定参加国接受原产地标识国际注册所要承担的保护责任;而TRIPS协定对地域名称可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条件,涉及贸易利益的地理名称历史性使用问题的处置,以及在TRIPS协定框架内就地理标志的协商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提出专门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关于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则留给新一轮的WTO谈判专门解决。需要注意区别的是,WTO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概念。“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外贸商品产自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海关关税邻接制度。这里涉及的“原产地标识”,也可称为“来源地标识”或“货源地标识”,不具有标识商品与其原产地或地理来源地存在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关联性的功能。

地理标志提高了产品的声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如果地理标志被不具备该地理标志资格的产品冒用,则一方面使合法使用这种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受到声誉上及经济上的损害,引发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他们意愿要求的商品,损害公众利益。因此,TRIPS协定要求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在商品标识或说明中,无论明示或暗示,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识使用;防止采用其它违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地理标志;防止因使用地理名称不当而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TRIPS协定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方法,不同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少数国家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如法国在1919年就正式制定了《保护原产地名称法》,并于1966年和199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其原产地命名产品受到专门的监控和保护。其它国家则使用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产品质量法、认证标识法、市场营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法或以上法律的组合,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法庭判定禁止对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对受害方的赔偿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农产品国际贸易关联密切。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识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显示,目前欧盟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000多种,法国就有近500种;其中法国的香槟酒、干邑酒、波尔多酒等尤为著名。

二、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机遇及前景

我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在许多特定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及生产条件下,出产具有特殊品质特性的农产品;并且由于我国深厚的饮食文化,以当地传统的加工工艺,制造出许多具有特色品味、满足广泛或特定消费群的优质食品。这些产品从一开始进入商品贸易,不是或不主要是以商标,而是以原产地名称为人们所认知接受。这也是我国许多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形成的过程。消费者将这些产品所拥有的品质、品味、质量、声誉及其它特征,与其原产地标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绍兴酒、茅台酒、龙井茶、金华火腿等,早已名扬海内外,实质上都应当是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

我国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可以以“证明商标”注册方式,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标进行保护。曾核准过国内的小站稻、莱阳梨、漳州芦柑、黄岩蜜桔、安溪铁观音、荔浦芋、涪陵榨菜、章丘大葱、金乡大蒜、龙游小辣椒、郫县豆瓣、孝感米酒、中宁枸杞、古田银耳、景德镇(陶瓷)和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柑桔等100多件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尽管如此,我国以往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和确切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对与此相关的工作未予以积极的和足够的重视,未能使事实上大量存在的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传统名、特、优产品得到应有保护。

一方面是许多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被滥用而“平庸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识,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产品被混同、假冒。例如:出产于浙江绍兴的绍兴酒,就是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产品,已历经了24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深厚的绍兴酒工艺和传统文化,成为中国黄酒和传统酒文化的经典。它使用具有特定地质水文特性的鉴湖水,精选优质糯米,调配传统酒药,以独特的酿造工艺和储藏方法,在特殊的地理、气候、温度、日照等环境中,形成了绍兴酒特有的色、香、味、格。绍兴酒色泽橙黄清亮,口味醇厚甘甜,香气芬芳纯正,饮之回味无穷,几千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并且漂洋过海,远销国外。但是,由于过去缺少必要、有效的制度保护,绍兴酒深受假冒之苦。国内大陆不少非绍兴地区生产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鱼目混珠冲击市场,甚至冒名出口;我国台湾以及日本、东南亚地区也大量生产绍兴酒,并以假乱真挤占了海外市场的大半。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几千年形成的绍兴酒声誉,也严重危害了正宗绍兴酒的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某个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形成私权,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区域内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标识同类产品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如“金华火腿”名称使用权的争议历时十几年,至今仍在纠葛之中。这种状况对一些地方传统产品的产业发展有严重消极影响。再一种情况是,我国一些企业的产品,因不知情或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了外国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如用“香槟”做酒类或饮料的通用名称或商标,被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禁止要求。“香槟”是法国Champagne省地域名称的中文译词,作为该地区所生产的一种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而受保护。为此,国家工商局在1989年、1996年即发布过有关通知,禁止我国企业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或“Champagne”字样。1996年,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的相关违法事件进行过查处。

农产品国际贸易对中国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贸易面临严峻的挑战。就大宗初级农产品(主要是粮食作物)而言,由于生产成本、品质、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处于竞争劣势。但另一方面,加入WTO也为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提供了许多显在及潜在的机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就是提高我国名、特、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支持。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简称“质检总局”)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6号令),并专门设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用要求》(GB17924-1999)定义,“原产地域产品”的含意,实质是原产地名称产品或地理标志。根据这项规定,至今已对绍兴酒、茅台酒、昌黎葡萄酒、龙井茶、洞庭碧螺春茶、吉林长白山人参、文山三七、烟台苹果、南丰蜜橘、盘锦大米、沁州黄小米、宣纸等60多种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我国2001年新修正的《商标法》正式增加了“地理标志”概念,明确“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利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并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依据这些规定,迄今已对五常大米、平谷大桃、哈密瓜、六安瓜片、清远鸡、山西老陈醋等产品注册了原产地证明商标。

尚有更多名、特、优产品,大多数是加工农产品,正陆续申请和将取得证明商标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这些制度的建设及实施都是与TRIPS体系接轨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机遇。

三、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升农业运行水平的机制与途径

1、发挥市场引导与企业组织效应,推进和提升名、特、优农产品的产业化。我国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对产业化提出更高水平的要求。在农业产业化的运行环节或各种要素中,产品的市场引导和生产的企业组织,具有关键性意义。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从而形成对这两大要素资源的引导与组织效应,对推进和提升某种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原产地区的产业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应,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特别注意市场的引导作用。但一项产品或一个产业的市场创造、开拓,以及持续、扩展,是需要时间的;期间有大量投入,用于形成许多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的东西,如:产品认知度、消费群、企业商誉及营销渠道等。而原产地域产品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积淀了这些东西,保护原产地地理标志,也正是保护这些有价值的内涵,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产品传统地被人们接受认可,有现实的市场以及特定的消费群体。这些产品大多是被国家确定和监控管理的名、特、优产品,在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又一次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认定和再一层次的监控管理。因此,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已不必为其“市场认知”要素,亦即商品成熟度及市场成熟度的培育,做基础性的大量投入。企业可以利用这样一个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为“题材”,投入相关该产品的产业,或者其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较快地获得市场回报。

同时,由于地理标志在某种产品品质、质量、声誉等内涵形成过程中的事实无主体性,使得这类知识产权属于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或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取得证明商标使用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在特定地域内的“共用性”(不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专有),以及对特定地域外的“排他性”(本地域外不得使用,并且不可转移、交易),不但引导当地的企业对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进行投入,而且会吸引本地以外的企业进入当地投入该产品产业,将有力地支持和推进特定地区相关产品的产业化。法国著名的香槟酒、干邑酒就是在原产地名称制度保护下,分别在香槟、干邑地域内,汇集多元化的不断投入陆续开发出来的,以系列化的产品形成一个国家性的产业,面向整个国际市场。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看,法国干邑酒产量的95%出口,行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100多亿法郎。香槟酒每年产值200亿法郎,出口在100亿法郎以上,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葡萄酒业的繁荣不但促进了葡萄种植、育苗等生产环节的产业化,而且带动了玻璃、制板、印刷、制桶、铸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数十万人的就业岗位。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现实市场的产品开发题材,吸引企业在该产品产业化的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发挥作用,成为特定层次或领域的“龙头”;另一方面,在为惟有该地理范围内可以生产该特定产品创造排他性垄断环境的同时,也为在该地理范围内生产该特定产品的所有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协调合作的平台。因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推进和提升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产业化,具有特别的积极效应。

2、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加入WTO,面对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迫切要求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也体现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方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用要求》中,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原材料地域及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产品技术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要求产品的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并具有与生产地域范围及地理特征相关的标准。因此要求“规定原材料的感官特性和理化、卫生指标及试验方法;必要时应规定与原材料有关的特殊要求,如选种、土壤条件、水质、施肥与农药、田间管理体制、采摘、原材料处理和贮存等。”对原产地域产品原材料的质量,要进行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不得进入生产加工流程。在生产环节,要求“规定产品的固定工艺”,“必要时应规定关键工序和关键设备”,并得到国家技术标准及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时,要求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条件,符合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通用标准前提下,要求“规定产品的感官特性和理化、卫生指标、试验方法及有关限制性条款”,必要时可以为产品特有的质量、品质标准规定“特异性指标”,并且要认定为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必须符合上述一系列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准使用原产地域名称专用标志,也就是说,这样的产品不能以原产地域产品的名义上市销售。因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将对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及品质,是靠原产地域特定的传统工艺技术支持保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对原产地产品传统工艺技术法定认可的制度。传统产业运用现代技术是必然的,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在保持及提高其产品特定品质、特色内涵为前提下的运用。这可能与其它产业、产品的现代化改造有所不同。这里要求保持产品特色更地道、更稳定的技术,要求保证安全卫生标准更严格、更量化的工艺,以及保证质量控制检测更准确、更有效的方法。比如:对原产地域产品原材料生产,应当运用提高其特定加工质量以及无公害水平的技术;对产品加工过程,应当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并保证产品质量及独特品质标准的技术以及加工设备。现代的香槟酒生产,不但有装备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分析化验中心,而且酿酒车间传统的“摇瓶人”工作,绝大部分已经被机械手取代(只对异型大小的瓶保留人工操作),在计算机程序控制下,以精确的角度和时间进行作业,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质量。而这些技术支持,也是一定层面的研究与开发,由于地理标志作为传统产业一种核心资源的组织吸纳效应,更可能优先获得相关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从而有力推进传统产品、产业的现代发展。

3、依借市场认知和产品声誉背景,支持和促进农产品的品牌战略。品牌是产品开拓市场的先导。以往我们比较熟悉和重视产品商标及其专用权保护,通过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扩大商品的影响与市场竞争力。优秀商品商标的良好经营运作,还可以成为驰名商标,受到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产品的商业性标识,都含有所标识商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及声誉,以此促销其产品,同时使消费者做出合乎其需求意愿的选择;二者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都在TRIPS协定中有明确要求。

但商标与地理标志有内涵上的重要不同。商标是企业为区别其产品或服务不同于其它企业产品或服务而现时人为创造的标记,实质是商品的一种区别性符号。而地理标志首先必须是一个实有的、确指具体范围的地理名称,“商品所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商标权完全是一种私权,是属于一个企业主体的专有权,其它企业的商品、服务不能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商标可以不分地域地许可、转让、买卖;商标可以撤消或自动消亡。而地理标志则是某一特定地域自然、历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国家遗产,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与监控使用;并且这种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从所认定的特定地域转移到另一地域;地理标志使用许可是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并限于特定的范围,也不存在转让、买卖问题;只要认定地理标志的国家存在,这个地理标志就自然存在。在地理标志所指范围内,所有生产者及其按照特定工艺生产的、具有相同质量、特征的产品,都可以使用这个地理标志。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但比普通商标包容更多的内涵。地理标志不仅能够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地域,还能够表明该产品经由特别的工艺生产,并经历特别的质量控制而具有特殊的品质及特色。这些内涵是通过国家认定予以担保的,因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家对名、特、优产品质量与声誉的保证制度。地理标志为特定区域内某种产品提供了一个认知先导,为相关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构建了一个“高位平台”。而且,这样一个平台对特定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是共享的,这个平台上的优势,对任何一个企业及其产品都不是绝对的,都不具有垄断性。各个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未因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而改变,就利用地理标志无形资产而言,是在同一起跑线上。企业仍然需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牌战略,同时需要加强技术与营销的支持,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共同享有某地理标志保护或具有某原产地名称使用资格产品中的“名牌”。法国的干邑酒有上千种,其中“人头马”(Remy Martin)、“马爹利”(Martell)、“轩尼诗”(Hennessy)是广为人知的名牌。

4、挖掘自然文化与历史文化内涵,开发和拓展农业的综合功能。产品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是国家自然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是民族经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也是促进这种文化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独特功能的制度。法国人就自豪的把香槟酒、干邑酒当作珍贵的国家经济文化遗产,甚至国家的形象来看待,并积极弘扬这种文化,多样化、特色化地支持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也将对我国农业综合功能的开发和拓展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全球兴起了一种将农业生产、农产品交易与旅游休闲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模式,通常称为“观光农业”。这种农业是以优美的农业自然环境为背景,以相应的农、林、牧、渔业的生产过程和农业劳作为内容,并且充分发掘与之相关的传统历史文化内涵,吸引人们前往参观、体验、回味,以及休闲、游玩、购物,为农业经营创造了新的附加值。在观光农业的几种流行模式中,具有深厚农耕文化内涵的“传统型”观光农业具有特别的吸引力。波尔多地区是法国酿酒业中心,是闻名于世的波尔多酒的原产地,“波尔多葡萄园之旅”因此而成为世界性的旅游观光品牌,从葡萄园到酿酒作坊,从藏酒窖到休闲酒吧,每年都吸引成千上万的游客。我国实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原产地域农产品,基本都是国家认定和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特、优产品,并且不少关联民族、民俗及饮食文化,是观光农业富有内涵的素材,也是我国旅游业开发空间广阔、底蕴深厚的新型资源。

此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也将有力促进我国精细农业、精品农业的发展,并相关地提高人们对农业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所有这些也都是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素质及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基础。

四、积极发挥农业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管理体系是:一方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修正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工作,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专用标志管理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从两个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管理范畴看,前者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后者着重于原产地域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控,以及对专用标识的管理。如上所述,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对提高农业产业水平、增强农产品贸易竞争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在这样的管理格局中,农业相关管理体系该如何积极参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呢?

地理标志保护,无论是证明商标申请,还是原产地域产品申报,都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注册,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它首先是对某个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产品进行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质量控制,也不同于常规的相应管理,它首先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产品传统固有特性及其与产地自然、人文因素相关性的“标准化”。可见,地理标志是需要主动发掘的经济资源。对于我国可实施和有价值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题材”,特别是名、特、优农产品,应当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积极申报原产地域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与“地理来源”的关系,是特别密切并且相当复杂的,而最能深入掌握情况和具有主动把握能力的,当属农业部门;出于对名、特、优农产品产业化及市场开拓的支持,农业部门也有无可旁贷的责任。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即由农业部主管。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工作,农业部门也有重要的实质性职能。就我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对于初级及简单加工农产品,如大米、茶叶等,是其产业的直接管理部门;而对于深加工农产品,其原材料的生产,也大多属于农业部门管理。如金华火腿原料限定使用的“金华两头乌”(又称“中华熊猫猪”),目前存在品种退化的危险,优良猪种的保种繁育研究及生猪养殖产业化,需要农业部门的积极介入。因此,目前农业部门应当并可以做的工作是:切实掌握我国传统以地理名称而知名、“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农产品的情况,通过对这些农产品产业体系、国内外市场及科技支持途径的研究,引导以及推荐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及农产品竞争力提升有重要意义的对象,加紧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加快实现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多方面的积极效应。

按照现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该机构有向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等资料的相关职责。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由此可见,各地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中,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有特别重要和实质性的角色功能。一方面,由于与农业行业协会及农企、农户的密切联系,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会明显增强整体工作的效能;另一方面,农业主管部门掌握和运作农业科技资源,可以通过实施针对性的科技项目,或结合国家、地方规划的科技项目,支持原产地域农产品产业的发展。目前,农业部门对原产地域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参与尚少,而无论从提升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战略以及提高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来讲,这都是一个值得把握运用的切入点,应当主动加强介入,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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