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经济宏观环境的优化_宏观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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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营经济宏观环境的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曾经灭绝而在改革开放后再度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其存在和发展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从环境条件来说,它不仅依赖于适宜的政治社会环境,而且也离不开赖以成长的一系列良好的经济环境。历史地考察,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不同,长期来一直在偏紧的宏观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如何优化其宏观环境,使它们能够与公有制企业在相同的环境下公平竞争,这不仅是私营企业主的殷切希望,也是保障和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谈谈私营经济宏观环境的优化问题。

一、克服歧视观念、废止歧视政策

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虽然所有制性质不同,但它们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应该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在政治上对二者要一视同仁,不能搞“成分论”。诚然,对私营经济消极面的限制是必要的,如用法律形式限制其剥削程度,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等,但决不能以此为名对私营企业进行排挤和打击。对私营经济的政策要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因为个体私营企业主对政策的敏感性强,迫切需要政策的稳定和法律的保障。比如治理、整顿期间,特别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以后,党内曾发了文件,不许私营企业主入党,报刊上的文章讲私营经济的问题似乎也多了起来。这种情况使私营企业主误以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变了,忧心忡忡,有的隐形于集体企业中,有的干脆收摊不干了,致使私营企业数量较以前明显减少。所以,我们要克服和纠正对私营企业主和私营企业在政治上的歧视、排挤。只要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就应当享有各种政治待遇。

总体上说,目前各地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与过去相比有所放宽,但力度还不够,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使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今后要继续在以下几方面放松限制:一是要扩大私营经济的主体范围。允许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到私营企业从事工作。对私营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应加以人为限制。二是要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准经营的行业、品种外,都应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三是要放开规模限制。鼓励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允许其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企业,鼓励以私营企业为母体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允许私营企业跨所有制通过参股形式,与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杂交”。四是要放开发展比例。根据各地生产力发展情况,能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不人为限制发展比例。五是要放开信贷限制。银行要把私营企业列入贷款预算,只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效益的,就给予信贷支持,不搞“成分论”。在税负上应与外资企业平等。

二、完善市场环境,保证公平竞争

私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依赖于市场。但目前我国的市场发育仍不成熟,表现在市场主体发育缓慢;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功能作用较弱;市场组织、调节系统不完备;缺乏约束和调节市场交易行为并保障实现规范化的机制;市场法规不够健全,等等。

要完善市场环境,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以推动整个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坚持除了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控制外其它的应当放开经营。第二,要改革劳动管理体制,建立劳动力合理配置、合理流动的市场机制。要构建城市劳动力市场、第二职业劳动力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国家计划分配劳动力和民间劳动力市场多层次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第三,要建立多层次、开放的金融市场。国家要发挥银行信贷部门的企业性机能,组建金融市场,扩大私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联系。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开放产权市场,使各种生产要素能在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之间合理流动,达到最佳配置。

其次,要统一市场交易法规,保证公平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形成国家间接调控下的开放的统一市场。但直到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遵循的是《全民企业法》,而私营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遵循的是《私营经济管理条例》,这种各行其是的市场交易规则,无法适应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需要建立新的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新的市场交易规则应该对任何企业都具有同等的普遍的约束力;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的共性要求,保证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使市场规律正常地发挥作用;同时要反映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经济计划导向。为了实现上述要求,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竞争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和《市场交易法》等。

三、建立健全各种法规,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一方面私营企业本身守法不严,违法现象较为严重。突出表现在偷税漏税,违法经营,以及在雇工问题上无工作时间限制、无伤残医疗保障、无雇工劳动合同的“三无”现象突出。另一方面,外界干扰私营企业正常经营和合法收入的现象也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当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发生纠纷时,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私营企业的社会负担很重,“三乱”现象普遍突出;一部分私营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还不具有法人资格。

上述情况只有通过制定《私营企业法》和相应配套的法规加以解决。《私营企业法》的制定在内容上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要明确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要根据私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参照现有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私营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确定其法人资格,并承担民事责任,使私营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平等,使它们在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有合乎其身份的资格。二要明确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律,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避免大起大落。三要明确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确认私营企业主不仅对其原始投资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对新增资产也有所有权。任何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上确认私营企业主的产权,消除其财产充公的疑虑,可以形成投资吸引。四要明确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要明确规定雇主与雇工的权利和义务,禁止雇佣童工,规定劳动时间,确定雇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最低限度。禁止对雇工的政治压迫和人身侵犯。私人雇工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国家劳动部门和公证部门鉴证或公证。

四、完善管理体制,暂设私营经济的地区管理部门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私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应按照“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方针,实行间接调控。但由于目前市场不成熟,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私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完善,上述目标的真正实现仍需做大量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鉴于目前管理私营经济的各职能部门未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协调和综合各职能部门的主体缺位的现实,为了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县以上各级政府成立临时性的私营经济管理组织。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定期研究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确定地区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其主要职能为:对本地区的私营经济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和正确引导,制定完善具体发展政策,并监督政策的实施;组织宣传有关私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监督和协调工商、税务等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收集本地私营经济各方面信息,为国家管理和研究部门提供信息资料。该组织绝不能直接管理私营企业,而是监督、协调和完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旦市场环境完善后,该组织就应该取消或相应地转变其职能。

私营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要达到根本好转的效果,只设立协调组织机构还不行,还需加大力度,从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加快改革步伐,使政府职能尽快转变,积极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环境。二是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各种法规。三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补充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管理人员思想素质的提高,增强职业道德观念,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四是重视建立健全中介自治组织,如私营协会、同业工会、商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家协会等,发挥其自治功能。五是注重在私营企业中设立中共支部和工会组织,发挥党员和工会的作用。

五、对于“假个体”、“假集体”的私营企业要进行清理

“假个体真私营”是指个体户经发展壮大雇工已达8人以上, 但未到工商部门换证注册登记,仍混杂于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中间的情况。由于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加之管理不完善,使假个体真私营的现象十分普遍。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标志是雇工人数,而未对资产和营业额加以限定,实践证明这一标准是很不科学的。

“假个体”现象在前些年表现突出,主要是对国家的政策存有疑虑,怕树大招风,怕冒尖后挨整。“假个体真私营”的情况必须通过工商换证登记等彻底清理,以严格私营经济的管理。

“假集体”企业,又称挂靠企业,乃名义上挂靠在集体企业,而实为私营企业的统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挂靠经营。 即指一些私营企业主为领取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挂靠在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有关部门,由上述单位或部门出据证明,谎报投资兴办的是集体企业的情况。2、冒名经营。一些乡镇、街居、 民政等所办的集体企业变卖后,产权转移给个人,但未履行变更手续,仍使用原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3、租借执照。一些乡、街居领取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后, 非法有偿租借给私营企业主使用,从而形成“假集体”企业。

目前,“假集体”企业在各地普遍存在。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管理工作还不细致,没有很好地调查研究;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对私营企业缺乏宽松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与体制环境所致。“假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相比,表面上只是所有制性质不同,实际上“假集体”企业既可以在政治上寻到了“保护伞”,又可获得不少经济利益。“假集体”企业的存在,为管理和执法工作设置了障碍,既影响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不利于私营企业的自身保护,有的私营企业主被作为贪污罪受到惩罚。

目前关于如何解决“假集体”问题仍众所不一,大体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一些干部、群众以及没有挂靠关系的私营企业主表示,这些“假集体”企业是靠钻政策空子、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发家的,理应予以坚决清理。即通过明晰产权,把“假集体”企业划出来。第二种意见,认为“假集体”企业存在主要是由于宏观环境不完善造成的,可通过改善环境,逐步来消除“假集体”企业。第三种意见,认为“假集体”企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私营经济发展方式,是客观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存在,只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挂不挂靠都是可以的。第四种意见,主张通过明晰产权,界定所有制性质,提高企业“集体”成分,让它名正言顺地转为集体经济。

我们认为,私营经济发展到今天,已初具规模,应走规范化发展道路,再不能放任自流。因此,我们主张各地区要尽快消除对私营企业的各种歧视政策,早日实现公平竞争的宏观环境,同时也要对各种“假集体”企业进行清理,通过明晰产权,划清其所有制界线。从一些“假集体”企业搞“红帽子”的过程来看,是由于其经济实力增强后,为了保护产权,谋求更大的发展,私营企业主主动提出摘帽子的。随着各方面环境的宽松,特别是公私企业税负平等后,私营企业主摘帽子的动机将越来越强烈,在此条件下清理“假集体”现象难度不会太大,各地区应当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工作,应当尽力避免私营经济的大波动。

六、政府部门要继续扶持,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当前私营经济虽初具规模,但大多数企业仍面临许多困难,迫切需要社会的扶持与服务。对私营企业的社会服务,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切实完善私营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宏观环境。要制定有利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清理和废除各种压制、歧视、非法侵夺等各种“左”的办法和措施。要建立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通过发育市场,尤其要完善要素市场,为私营企业提供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在依法限制私营企业消极作用的同时,切实保护雇主和雇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对私营企业的滋扰侵害。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建立有序高效的新的管理体制,使私营经济的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健康轨道。

二是要求政府和各管理部门大力扶持私营经济的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政府职能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方面转化。在指导思想上要确立“鼓励、扶持、引导、保护”的基本方针。搞好政策、信息、咨询、法律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要扶持私营企业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提高效益。要搞好对私营企业主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引导他们处理好积累消费的关系,把资金用在生产经营上;引导他们提高法制观念,文明经营、文明生产、遵纪守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真正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为其提供技术指导、运输服务和流通服务等。从《中国私有企业主阶层研究课题组》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1700户私有企业的调查情况来看,认为政府支持的占68.6%;工商局支持的占84.4%;税务局支持的占62%。这说明政府及各管理部门的支持是私有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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