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研究现状及展望论文_王浩

我国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研究现状及展望论文_王浩

石家庄三垦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 050051

摘要: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往往是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护为项目终点,不少在建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只是为了应付验收,工程建设的标准偏低,新增耕地的质量不高,导致项目很难完全实现规划预期目标,扭曲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真正价值。作为投资大、涉及面广的公益性项目,积极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对用好、管好财政资金与公共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土地整治;后评价;现状;展望

1、理论与战略研究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借鉴,我国土地整治理论已经大致形成体系。现阶段对土地整治理论的研究主要还是对已有的理论进行总结和完善,理论创新和跨学科的理论借鉴相对较少。围绕已有的农学、林学、水利学、工程学和环境学等学科的成果,已经形成的土地整治基础理论主要有系统理论、不可逆过程理论、景观生态学理论、地域分异理论、可持续利用理论、生态经济理论等。其中,景观生态学理论是新近融入到土地整治工作当中的,如何从更高层次上认识和加强生态管护、人居和生态环境等生态景观的理论内涵,是土地整治亟需解决的问题。土地整治作为一项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和崭新事业,缺少必要和充分的理论准备、理性范式和战略思考。特别是围绕农村土地为何整治、怎么整治、何时整治、如何优化整治等几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和探索。近几年相对来说,基于生态学、可持续发展理论展开的研究越来越多,但距离真正发挥基础性的理论支撑作用,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还需要更深入研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理论问题的基础研究,系统揭示城乡转型发展格局及其土地配置规律,形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土地整治理论体系。

土地整治战略是统领性、全局性的方案和对策,是一种顶层设计。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我国上一轮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田块调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生产力。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进入城乡发展转型的新时期。单纯地将土地整治主要目标设定为增加耕地数量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土地整治已经走到了农地整理和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的重要发展阶段,要从增加耕地的应急目标走向政策、类型、科技3个维度一体的系统方案设计,要与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的大背景相结合。目前很多学者针对土地整治工作与国家经济发展、保护资源的要求,综合考虑土地整治的目标定位,进行了战略思考。对土地综合整治的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进行分析,提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开展城镇和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加快土地复垦,统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国家层面整治战略任务。提出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战略的行动计划和实施重点。指出发挥土地整治在破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两难问题的效应,进一步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和水平,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难点和热点。现阶段,土地整治工作的3大新趋势是由数量、质量管控向生态管护转变,由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向统筹城乡发展拓展,由项目实施向制度平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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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现状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是土地整治项目事后评价的简称,是指在项目完成2~3年后,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收尾各阶段工作及其变化的成因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2]。土地整治项目的后评价是土地整治事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项目实施的后评价,才能明确项目的综合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后评价,有利于找出土地整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使项目最大程度地实现预期目标,提高土地整治决策水平,对项目实施必要的监督和考核。

我国的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我国开始研究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时,西方发达国家对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理论和方法已经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越过了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直接步入了后评价体系的研究中。

我国学者近年来在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的研究内容、评价方法方面做了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农村、区县级别上的土地整治项目评价指标体系。但是,建立的后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准确还有待商榷。

3、展望

3.1完善土地整治法律体系,提高全社会土地整治法律意识

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密不可分。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如《土地复垦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等,我国土地整治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我们要加紧制定出台《土地整治条例》,以保证我国的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此外,公众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土地整治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上实践中涉及范围不够广泛且专业性较强,导致全社会没有认识到土地整治的重要性及其意义。所以,我们要加强土地整治的宣传力度,健全土地整治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土地整治法制观念,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3.2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效率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一是要扩大公众参与群体,二是公众参与要延伸到土地整治的全过程,三要明确公众参与土地整治的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公众参与权限与职责等内容。现阶段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主要群体为行政村书记、社长、村民代表,参与形式主要以分散的个体为主,农民参与效率较低,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农民自发成立农民协会,形成以协会主席为中心,会员为主体的参与机制,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搭建公众参与平台,提高农民参与效率。

3.3重视土地整治综合效益,构建区域效益评价体系

随着我国土地整治项目的大量开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态、景观效益的重要性,土地整治项目应更加强调土地整治项目的综合效益。积极探索我国不同区域自然和社会经济特点,加紧建设区域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如平原区土地整治和丘陵区土地整治,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整治等,进行指标体系等级划分标准研究,为土地整治项目后效益评价提供依据。由于土地整治效益发挥缓慢,需要时间长,应建立完善的土地整治项目监测体系,摈弃传统的重工程轻管理、重建设轻养护错误思维,准确评价土地整治项目带来的各项效益。

3.4土地整治与地籍管理相结合,保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地籍管理工作与土地整治工作两者相互促进。一方面,明晰的土地权属关系可以减少土地整治中的产权纠纷,使土地整治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不仅提高村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推动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另一方面,土地整治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求有明确的土地权属。首先,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必须理清和明确土地整治区内的权属关系,如果没有明晰的土地权属,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的前期调查工作就不可能全面完成,也就为后期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埋下隐患,此外,土地产权不明晰,整治后土地流转会遇到一定障碍,直接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朱锦尉.基于可拓论的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研究——以浙江省土地整治典型项目为例[J].浙江国土资源,2013(8):38-42.

[2]李玉宽,郑巍.土地整理项目后评价初探[J].资源与产业,2005,7(2):46-49.

[3]陈建设,王晓东,韩武波.国外项目后评价研究进展及其对我国土地整理项目后评价的启示[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25(2):34-36.

论文作者:王浩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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