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涛[1]2007年在《跨国企业合并控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跨国企业合并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作为一种迅捷的经济集中方式,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对竞争性经济结构威胁等弊端,为了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然需要各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而跨国企业合并的特殊性又使得各国反垄断法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对企业合并采取宽容态度,即豁免政策,进而充分发挥企业合并制度的价值。如今,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从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反垄断法的内国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严厉走向宽容,也使得研究跨国企业合并控制的制度日益重要。本文总共分五章。第1章对跨国企业合并控制的基础理论作一理论概述,详细介绍了合并、合并控制的概念及其发展趋势。第2章、第3章、第4章)本部分着重论述了跨国企业合并的国家控制和区域控制以及国际控制。第5章对我国应对跨国企业合并的对策作了一个尝试性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并控制立法的建议。
李磊[2]2003年在《企业合并控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合并控制问题研究》是一篇关于为什么控制企业合并和如何控制企业合并的研究论文,全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企业合并控制之基本理论。本部分探讨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形式、动因,分析了企业合并与竞争的关系,进而指出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部分,企业合并控制立法例。本部分考察了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合并控制的立法实践,以便给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个参照系;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企业合并现状以及入世后的国际经济环境,指出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以控制企业合并。 第叁部分,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标准。本部分考察了企业合并控制的实体法规范,如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等内容;分析我国企业合并控制的实体法规范,提出了作者的基本观点。 第四部分,企业合并控制的程序规范。本部分考察了企业合并申报、审查等内容,并对我国企业合并控制相关的程序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企业合并控制适用除外。本部分分析了适用除外的制度价值,考察了西方国家的适用除外制度,指出我国适用除外应特别关注中小企业合并、破产企业合并以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合并。 第六部分,企业合并控制发展趋势。其表现是内国控制的弱化、国际控制的强化。作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顺应这种发展趋势,即运用域外适用机制保护本国利益,针对它国的域外适用制定我国的阻却制度。
童杰[3]2007年在《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文中认为反垄断法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自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以来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美国、德国、欧盟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企业合并控制都毫无例外地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制度之一。当前,世界各国为了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企业合并规制从总体上看己由严格控制转向日趋宽缓。这也使得企业合并活动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具体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能够与诸多领域的跨国巨头相抗衡,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对企业合并持积极鼓励的态度,这使得我国的企业合并活动日益频繁。此时,就更加需要完善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这种情况加以规制。《反垄断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在这一领域迈出的最重要一步。虽然《反垄断法》吸取国外经验立足国内国情的务实做法收到了广泛的好评,但其本身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企业合并理论与实践方面若干理论和经验的分析、论述,结合中国国情,对我国的企业合并立法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分析阐述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和控制原则第二部分,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通过从市场经济特性、企业合并的两面性及各国的实际经验等方面论述了企业合并的控制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控制的审查制度。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分析,分别从申报制度、标准、审查、程序及执行机关等方面阐述了国际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审查制度。第四部分,《反垄断法》颁布前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沿革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阶段、具体法规及存在的问题叁个方面概述了我国竞争政策发展的历程。第五部分,我国《反垄断法》设立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按照企业合并的控制制度的理论划分对《反垄断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胡玉婷[4]2008年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合并的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企业合并行为会造成市场集中度的非正常提高,并有可能限制竞争,因而成为反垄断法的叁大规制对象之一。当前,世界各国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企业合并的控制从总体上已由严格控制转向日趋舒缓。这也使得企业合并活动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使我国的企业能够与诸多领域的跨国巨头抗衡,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企业合并持积极鼓励的态度,这使我国的企业合并活动日益频繁。在经济发展、企业进行大规模合并的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可谓是十叁年磨一剑。1994年起即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于2007年8月30日表决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第四章对“经营者集中”条款进行了规定。本文正是在这部《反垄断法》表决通过、即将实施的这样一种背景下,粗浅的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同时对刚出台的《反垄断法》进行了评析。第一部分,论述企业合并的基本问题。其内容包括反垄断法意义上企业合并的概念、企业合并的类型和企业合并的利弊剖析。笔者通过对各国企业合并含义进行分析论述,明确论文的主题和范围,并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规定之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原则和控制方式。其内容包括比较规制企业合并的两大理论依据——结构学派和行为学派;总结企业合并对经济发展的利与弊;分析企业合并中垄断问题规制的原则,其中包括合理原则、破产原则和公益原则。分析现行西方国家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方式呈现出从严厉到宽松、从内国控制转向国际控制的趋势。笔者阐述了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并就如何制定一套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合并规则,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叁部分,阐释了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质标准。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对竞争产生了不良影响,主要由立法所确定的实质标准来判断。实质标准由相关市场、相关产品市场的集中度和其他相关因素叁个要件构成。同时,基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破产因素叁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应宽严相济。第四部分,论述了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程序标准。分别从启动和受理两大方面分析程序规则。从申报制度、申报标准和申报主体叁个方面论述了启动程序,从主管机关、审查期限和审查阶段叁个方面分析了受理程序,着重论述了我国受理企业合并的主管机关,评析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国外反垄断主管机构设置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何设置我国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具体建议。
王建周[5]2008年在《美国反托拉斯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历史变迁》文中指出本文研究对象为美国企业合并(也有人称之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主要研究美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历史以及近晚的新发展,总结美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价值。本文研究重点是美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立法进程、理论流派和执法实践,注重案例分析。本文主要采用了法律分析、经济分析、辩证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和分析了有关企业合并的基本理论,围绕垄断、竞争和市场经济等问题,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展开剖析比较。第二部分集中探究美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产生及其早期演变。从殖民地时期的经济开始,通过回顾经济和社会的成长变化,来把握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前期发展进程,其中通过案例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部分重点分析了美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新发展,在论述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跟踪经济变化和梳理典型案例,揭示新形势下美国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和实践的转变,以期在某种程度上把握其发展趋势。
张景丽[6]2006年在《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企业合并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企业合并能够充实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企业合并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垄断势力,从而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正因为此,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将企业合并作为核心内容来加以规制。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大量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我国市场,一旦这些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获取了垄断地位,必然威胁到我国的经济民主和独立。因此,我国加快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予以规制势在必行。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或称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将实体内容中的实质标准选作硕士论文研究的课题是因为实质标准是划线标准,是合并条例存在的理由,在决定是否应对一项合并加以反对时,审查机关应以其为准绳做出决定。从本质上看,实质标准是合并控制调查的核心,是整个合并控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笔者行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深入、系统和完整的研究和论述,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反垄断法(草案)》①第四章实质标准的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求能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尽绵薄之力。 文中笔者采用了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多种研究方法,并涉及到经济学的内容,运用到了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合并立法的实质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重点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实质标准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提出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本文共分叁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企业合并的概述。首先,笔者从企业合并的含义入手,区分了广义合并和狭义合并,并阐明本文使用“企业合并”表述的理由。其次,笔者考察了企业合并的分类及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再次,总结出企业合并控制的两大原则——合理原则和早期原则,并得出早期原则和合理原则在申报、审查程序中实现了统一的结论。最后,重点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的
张坤[7]2016年在《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最富活力、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研究互联网行业中的反垄断问题,对于丰富反垄断法体系,解决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行业所面临的障碍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逻辑在于直面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特殊性和反垄断法规制的滞后性,立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理论,针对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兼容性和标准化、动态性和创新性型等特征,结合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行业中的反垄断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分析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垄断行为的认定方面遇到的技术困境,并借鉴反垄断法发达的司法区域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进行了实践评论与前瞻,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针对建议。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的技术困境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互联网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兼容性和标准化、动态性和创新性等特征,不论是传统反垄断法的需求替代分析等定性方法,还是定量的SSNIP测试法都面临相关市场界定过窄的问题。第二,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具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明显特征。互联网行业基于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具有先发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赢者通吃”,并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兼容性和标准化的影响下,使其市场支配地位得到强化。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竞争大于价格竞争、垄断与竞争同时双向运动的市场特点以及稳定性与易变性并存的市场结构,促使互联网企业市场份额的变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致使运用传统方法难以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第叁,互联网行业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价格滥用、排他性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等较传统行业更具复杂性,互联网行业的这些垄断行为既有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效率的合理性,又有妨碍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常常使反垄断的执法面临困境。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的这些困境,本文认为应创新思路,突破观念和技术两个层面的障碍:一是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上,应对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进行改进,着力解决将SSNIP测试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需要解决的叁个问题,即基准价格的选择;鉴于双边的需求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是考虑其中一边的利润还是考虑两边的利润之和;是否允许假定垄断者调整价格结构。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尝试运用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以及集群市场界定法、子市场界定法、从属市场界定法等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上,可以根据互联网产品的性质和竞争条件同质性采取分类界定法;应基于互联网行业快速技术创新、市场结构动态竞争,产品生命周期、知识产权密集等特征,将时间要素作为该行业反垄断考虑的必要因素。二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应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以及快速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对传统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予以改进,并考量互联网行业新型市场进入壁垒因素对市场进入的阻碍。叁是在垄断行为的规制上,基于互联网行业创新技术更新快、行业动态性强的特点,产品或服务属于信息产品,知识含量高,其价格主要是由技术的先进性、消费者的认同程度决定的,合谋控制产品价格不仅不能限制互联网行业中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反而会导致更多的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等因素,应淡化互联网企业的合谋控制,放松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强化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控制。基于理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精神,本文认为在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规制原则选择上宜适用合理原则,在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和合并控制上,应当弱化结构主义规制带来的影响,强化行为主义的规制方式,,并针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及发展趋势,结合近年来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典型反垄断案例,认为:第一,我国现行反垄断立法不能满足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要求。我国现行竞争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道路,这种分别立法建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其内容的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现行反垄断立法可操作性整体不强,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出台晚于欧美指南很多年,但也没有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快速创新等特点,致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案件时,有时手足无措。第二,现有执法机制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制度设计、实施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制度性的问题。第叁,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不能适应反垄断审判实践的需要。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仍不明确;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证明标准缺失。对此,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成果的基础上,以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为视角展望我国反垄断制度的构建。认为:应明确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垄断规范体系;进一步优化反垄断实施机制;促进竞争文化的现代化。
张鹏, 李佳钰[8]2015年在《浅谈企业合并控制问题及其改进措施》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企业合并在我国逐渐的形成了一种潮流的趋势,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后,我国发生的企业合并、重组高达两万多起,平均每年就会有两千多家企业合并重组,并且呈现着逐年上升的趋势,自从我国打开了市场以后越来越多的外商都看到了我国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外商都直接投资并购了我国的企业。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控制的相关法律尚未成熟,企业在合并控制管理方面存在着矛盾,本文就针对企业合并控制问题进行探讨。
张莉丽[9]2007年在《企业合并反垄断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概念、特征分析入手,通过对企业合并利弊的理论分析,揭示企业合并的法律意义。笔者重点对欧盟、美国、德国和日本的企业合并控制法律实体标准和合并控制程序法律制度的纵向和横向进行比较,以求寻找出企业合并控制法律制度的全景观和发展趋势。最后,以我国企业合并控制法律制度作为对象,对2006年的《反垄断法(草案)》第4章进行研究分析,探讨建立我国企业合并控制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
吴玉亮[10]2007年在《论竞争法视野内的企业合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国内外企业合并十分盛行。企业合并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一种手段。然而企业合并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企业合并会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居于经济法体系核心的竞争法是以维持公平竞争、禁止经济集中为己任的,在企业合并问题上是禁止、严厉或宽容,将对本国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证明竞争法有必要对企业合并实施法律控制。如何既保护公平竞争又发展规模经济,既克服垄断的消极影响又避免过度竞争而妨碍规模经济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竞争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的“度”。本文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从对企业合并竞争法意义的界定及分类等基本问题入手,对企业合并的竞争法控制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地探讨。本文共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企业合并之定义界定及合并类型的具体分析,并阐述笔者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第二部分对企业合并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包括企业合并动因分析和企业合并利弊分析;第叁、四部分分别为企业合并竞争法控制的理论和制度分析,与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文的重点;最后以我国竞争法(合并指南)对企业合并控制的设想作结。
参考文献:
[1]. 跨国企业合并控制问题研究[D]. 陈松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2]. 企业合并控制问题研究[D]. 李磊. 郑州大学. 2003
[3]. 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D]. 童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4].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胡玉婷.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5]. 美国反托拉斯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历史变迁[D]. 王建周. 河南大学. 2008
[6].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研究[D]. 张景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D]. 张坤. 湖南大学. 2016
[8]. 浅谈企业合并控制问题及其改进措施[J]. 张鹏, 李佳钰. 现代妇女(下旬). 2015
[9]. 企业合并反垄断问题比较研究[D]. 张莉丽. 黑龙江大学. 2007
[10]. 论竞争法视野内的企业合并[D]. 吴玉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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