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经验与企业实践_机构投资者论文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经验与企业实践_机构投资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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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作为经济实体的现代公司治理问题和实践,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经济政策的兴趣点,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和实践课题。在中国,它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研究和实践的。在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最近召开的五中全会又强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表明,国企脱困后将进入公司治理改革的新阶段。公司治理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出现的“翻牌化”等问题,而且也为民营、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有可能会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结局,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企改革的倒退。同时,伴随改革的实践,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法学学者们则在研究和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完善与修改。但是,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所以,如何防止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新的治理结构“空洞化”、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实务,已经成为目前公司治理研究的关键问题。

一、国际性的前沿课题:公司治理

几十年来,作为经济实体的现代公司和公司治理实践,一直成为不同国家国内政策兴趣点之一。但只是在过去几年时间内,一种更为广泛的公司治理概念及其同实际经济表现之间的联系,才进入国际思维的前沿。

自本世纪初以来,由于资本的集中、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现代工商业的巨大发展,公司的规模也迅速扩大,股东急剧增加并高度分散化,公司经营也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和亲自担任公司经理就变得困难。于是,在大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分离。公司治理问题正是在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条件下产生的。

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学者掀起了公司治理研究高潮。这一高潮的实践背景在于,当时美国的许多公司在设备更新、产品开发与市场占有等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和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较弱;另一方面,公司经理报酬急剧上升,而同时期的职工收入水平则趋于下降,不少人认为这可能是由于股东控制权弱化和经营者失控而引起的,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方式有关。继而出现的是遍及全美的兼并浪潮,在这一浪潮中出现了大量的敌意收购、杠杆收购和公司重组等兼并形式,这些兼并实际上代表了股东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经营责任的追究形式。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背离,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置股东利益于不顾,设计出种种防御措施来阻挠投标竞争,而许多这样的措施从根本上讲是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如何保护股东利益就成了这一阶段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

进入90年代,国外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公司社会责任、跨国公司的治理及知识经济下的公司治理等前沿性问题上。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亚洲金融危机和随之而来的区域资本市场的暴跌,更加推动了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

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在90年代刚刚开始。在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选择。然而,在现实中众多的国有企业虽然建立起法律意义上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内涵的运作机制并没有形成。决策的低效率、资源的浪费、经营者的失控依然困扰着国有企业,这一切已经成为国有企业腾飞的羁绊。如何使现代企业制度落到实处?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并推动了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潮,发表或出版了许多论文和专著。而且在一些领域,如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国内学者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

但是,国内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制衡关系的研究。因此,可以说这些研究是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当然,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看,首先应该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并且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那么为什么在这些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仍然是相关学者和政府部门的一个热点问题呢?原因在于,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

二、公司治理的核心:有效治理机制

基于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公司治理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公司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与设计,这种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结构、机制的集合体。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权力制衡只是手段。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既包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治理机制,也包括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衡量其有效与否的标准是唯一的,那就是能否实现企业的决策科学。

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需要来自法律制度的规范,还需要对公司有指导作用的管理实务原则。全球经济与市场的一体化,使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重组,越来越多的国家与企业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所关心的问题,而是与各国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国家经济的繁荣极大地依赖于公司的良好绩效。因此,能够使公司获得良好治理的原则、标准以及最佳做法等,成为国家与各类组织关注的焦点。日益一体化的国际资本市场,使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日益活跃,机构投资者逐步开始在国际范围内寻求资金来源与投资对象,并用严格的标准衡量投资对象的公司治理状况。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尝试订立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另一方面,不同的组织为了吸引投资者,也制定了规范运作行为的公司治理原则。近年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区域性资本市场的暴跌和大公司的倒闭,迫使政府、政策制定部门以及公司管理者认识到,公司治理问题是公共经济利益的根本保证。而“伦理投资者”(Ethical Investors)的兴起,使得公司更加注重其社会角色,对环境、商业伦理、种族问题予以关注,重新订立与采用符合国际性规范的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充分说明合理的公司治理原则已经成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保障。

三、公司治理实务指南:公司治理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国家与组织都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治理结构进行规定,还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它可以帮助政府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进,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机构提出指导和建议。

自1992年英国的《Cadbury报告》发布以来,众多国家与组织的多种公司治理原则纷纷出台,其中既包括经济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也包括发展中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从这些公司治理原则中可以看到,虽然经济与市场的全球化、一体化使得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呈现出趋同化趋势。但它们毕竟根植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社会价值中,只有在共性中保持自身特点,才能满足不同经济环境、发展阶段中公司治理实践的需要。

据本课题组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出台各类公司治理原则约80余个,这其中还不包括象英特尔、通用汽车等众多大型国际化公司所制定的董事会准则。总的来说,公司治理原则的制定者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际性组织

在国际性组织中,既有全球性的组织,也有区域性的组织,主要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公司治理网络(ICGN)、英联邦、欧洲政策研究中心(CEPS)、欧洲证券商自动报价协会(EASDAQ)、欧洲证券商协会(EASD)以及国际性股东协会等。这些组织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其成员国公司治理与企业经营的良好标准的形成,建立能够使这些标准得到提升与推广的制度。

表1 公司治理原则的类型:制定主体角度

制定主体特点及目标

   例子

国际性组织 促进其成员国公司治理与企业经营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公司治理网络

良好标准形成,建立能够使这些标准 (ICGN)、英联邦、欧洲政策研究中心(CEPS)、

得到提升与推广的制度

 欧洲证券商自动报价协会(EASDAQ)、欧洲证券商

 协会(EASD)以及国际性股东协会等

政府与各类 政府直接参与制定或中介组织制定

德国(联邦司法部)、意大利(财政部)、日本等

机构投资者 规范其投资的公司 美国的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F)、加州公

 职人员退休系统(CalPERS)等

金融机构: 管理与规范上市公司

 《Cadbury报告》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参与制定

企业 

规范自己的治理行为通用汽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英特尔公司、道·

 琼斯公司等

2.政府与各类中介组织

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但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制定的国家较少,主要有德国(联邦司法部)、意大利(财政部)、日本等,这些国家有的是由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制定,有的是组成了专门委员会,而更多的国家是由其各类中介组织如股东协会、董事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进行原则的制定工作的。

3.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比重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到公司治理的行列中来。在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热潮中,机构投资者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美国的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F)做为机构投资者,认为其有责任提倡改善公司管理及运营原则,于1997年10月出台了《TIAA-CREF公司治理政策说明》。美国另一个著名的机构投资者——加州公职人员退休系统(CaLPERS),也于1998年4月制定出《公司治理市场原则》,以此作为标准来规范其投资的公司。

4.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主要指证券(股票)交易所和银行,它们出于管理与规范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者与促进者。著名的《Cadbury报告》就是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参与制定的。

5.企业

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也积极从事公司治理原则的制定,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制定与实施了《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公司治理准则》,并起到了示范效用,使得一些公司也相继制定出董事会准则,并积极采用了这些准则。

通过对众多公司治理原则进行不同层面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制定公司治理原则是全球的普遍做法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实施跨国投资战略,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机构投资者在实施跨国投资战略时,必须要考虑这些因素。而每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也都突出了自身的特色。因而机构投资者都倍加关注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具体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国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原则是积极有效的做法。

2.治理原则从宏观转向微观

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它既可以帮助政府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进,也可以对股票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公司提出指导和建议,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比较来看,每个公司制定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制定出公司治理准则后,CaLPERS写信给《财富》500强公司的董事会,称赞通用汽车公司在这方面的努力,并建议它们也考虑实施公司治理准则,在此之后,已有125个公司作出了积极的反应,向CaLPERS保证它们已经有或正在制定适合其董事会的准则。日本著名的索尼公司也对董事会进行了改革。

3.公司治理原则中董事会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

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董事会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它更具有超前性和主动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董事会的效率非常重要。然而,目前各国公司董事会的效率低下也是不争的事实,今后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将成为公司治理原则的主题。

4.治理文化的建设势在必行

公司治理是关于权利配置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效率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章程等正式性制度,在公司持续运营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不同文化相互交织融合,形成特定的公司治理文化,也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积极向上、相互协调合作、严格自律的公司治理文化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增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四、中国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公司治理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国家与组织都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治理结构进行规定,还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面对各个国家、地区、组织、公司制定公司治理原则并用以指导公司治理行为的世界潮流,作为一个在世界经济中地位日益重要的大国,面对我国企业改革公司治理新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是在集成科学的公司治理理论、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公司治理实务特征的基础上建立的用以指导公司培育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科学决策和治理主体间的有效制衡,从而维护股东为主的所有利害相关者权益,并促进公司永续发展的指导性、非强制性、实务性的准则。

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进行评估与改进;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指导和建议;对于利害相关者的参与公司共同治理的权益进行保障、行为进行指导与规范,促进公司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并可作为推广、普及公司治理知识、提升公司治理理念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对于我国,公司治理原则有助于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企业治理的有效性;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市场和社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与环境和谐发展;有助于企业形成新的治理理念,制定合理的长远战略目标,保障利害相关者的权益,实现公司的永续发展;有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顺利进入公司治理这一企业改革的新阶段,促进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健康发展、不断壮大;有助于企业治理机制、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快企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提高企业的全球竞争能力;有助于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公司治理原则。

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合作召开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专家会议”,于2000年1月中旬在北京圆满结束。会上,OECD的代表就有关OECD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在中国的意义进行了发言。我们认为,虽然OECD的公司治理规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是和中国的经济现实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对公司治理实务具有指导性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

中国企业改革的实践呼唤公司治理的理论创新和制定出更贴近企业治理实践的非强制性和指导性的一般原则。近年来,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研究课题组”一直在开展公司治理的研究,并致力于研究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促进它的尽快出台。我们在倡导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同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随着对公司治理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系统化,我们也日益感受到来自企业的对于公司治理从实务层次上进一步深化的迫切需要,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研究课题是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近期,我们在充分酝酿和研讨的基础上,遵循国际规范化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在各方的支持、帮助下,完成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的研究报告。

1.《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的内容

《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以下简称“原则草案”)由6章31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股东权力的维护,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和实施其合法权力的有效途径,建立股东诉讼制度等;(2)信息披露,包括及时、准确地披露与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和某些情况下的非财务信息,建立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决策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3)利害相关者的界定、作用范围和权责。(4)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5)董事会的权责,包括董事的规模和质量,董事的报酬、激励,董事会内部各委员会的设置以及外部董事的作用、权力和责任等。

在结构上,“原则草案”分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公司治理原则,即正文;另一部分为公司治理原则说明,它是对公司治理原则进行的解释性说明和支持性意见,帮助阅读者、使用者理解与操作。

2.《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的特点

“原则草案”由公司治理原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公司治理原则是一种规范,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对各类型的公司均具有指导意义。公司治理原则并不谋求替代或否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共同为培育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各公司可参照执行原则草案,也可根据公司特点,以此为基础制定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鉴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上述性质,其修改在程序上较为容易,能随时将公司控制与管理的创新方式融入其中,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原则草案的具体特点如下:

第一,指导性: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

第二,实务性:介于公司治理理论、相关法规之间的具有操作性和管理实践意义的原则;

第三,前瞻性:考虑中国公司治理的特点和现状,并充分考虑其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四,动态性:公司环境和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决定原则草案要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而需要动态调整、完善和补充;

第五,普适性: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以及一切希望通过良好的公司机制实现企业治理绩效的企业;

第六,创新性:(见下文)。

3.《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创新之处

“原则草案”的创新之处可以概括为:突破、结合、新理念、新做法。

第一,实现了从公司治理理论到公司治理实务的突破、从强制实施到灵活选择的突破

“原则草案”作为公司治理实务的指针,实现了从经济学者们提出或探索的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到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的突破。

“原则草案”在充分考虑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基础上,突破了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框架,以非强制性、指导性以及极具灵活性和实施弹性的姿态出现,可以使各类公司在充分考虑自身情况、特点的基础上,灵活地选择原则中适合自己的部分或条款,使公司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共享和吸收世界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原则和做法。

第二,把公司治理原则的普遍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原则草案”条款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范、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的制度与做法,并在原则中规定。如在原则草案3.2条中规定了“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就是考虑到我国银行等金融主体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投入了资本货币,承担了经营风险,而没有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这一中国公司治理现实问题,并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公司治理原则的经验,在我国公司治理原则中作出规范,使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可以通过进入公司董事会等途径,发挥其共同治理的作用。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促进了有效的共同治理机制的建设。

第三,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做法,对公司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

“原则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如在强调企业与社区的利益协调时,提出“绿色管理”的新概念等等,赋予公司经营以新的内涵。另外还提出了一些新做法,如在股东权益方面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股东远程亲自参与股东大会提供方便条件;在利害相关者方面,针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建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权)、赋予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表决排除制度等等,这些都对公司法作出了完善与补充,为进一步完善、修改公司法提供了依据。

可以相信,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贯彻与实施,无疑将有助于各类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只有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国民财富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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