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论述论文,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8)04-0040-06
“分析马克思主义”①(Analytical Marxism)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于英美学术界的一种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潮。它主张用分析的方法来重构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柯亨(Gerald Allan Cohen)、罗默(John E.Roemer)、埃尔斯特(Jon Elster)、伍德(Allen W.Wood)、胡萨米(Ziyad I.Husami)等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部分:方法论、经验理论和规范理论。分析的方法是它的基本特征,也是该学派宣称要重建马克思主义“微观基础”的基本武器。经验理论主要是对历史唯物主义、阶级理论的重新解释和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分析。规范理论主要是对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重构,包括正义、自由、平等等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问题。分析马克思主义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归纳起来,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以下三个问题:(1)马克思是赞成还是反对正义?(2)马克思缘何批判资本主义?(3)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吗?本文拟对这三个问题做一简要述评。
一 马克思如何看待正义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自古及今的许多思想家,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罗尔斯、诺齐克等人,都对正义有过深刻的论述。马克思本人虽然不是道德哲学家,也没有专门写过正义论,但马克思的著作中却包含着丰富的社会正义思想,对正义问题进行了辩证的思考和深入的批判。但是,在一些人看来,马克思对待社会正义的态度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他严厉谴责资本主义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义愤填膺,似乎表达了一种正义感;另一方面他又批判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慷慨激昂,似乎又是反对正义观念的,以至于“马克思赞成正义”与“马克思反对正义”都似乎可以从其文本中找出依据。正是围绕马克思是赞成正义还是反对正义,从20世纪70年代起,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引发了一场浩大的思想论争,至今余波未平。
最初挑起这场争论的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伍德。伍德的“马克思反对正义”②的观点得到了其他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如米勒(Richard Miller)、布伦克特(George G.Brenkert)等人的积极响应,他们组成了马克思反对正义的一派。
反对派认为,正义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只要与特定生产方式相一致、相适应的交换和制度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因此是正义的。这是伍德等人论证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主要论据。反对派的第二个理由是,剥削虽然意味着“掠夺”和“抢劫”,但并非就是不正义。伍德说,马克思在描写资本家剥削工人时使用了“抢劫”这个术语,但这一术语不同于具体的偷盗。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关系类似于征服者从被征服者那儿掠夺贡物。劫掠者、征服者和他们的受害者、进贡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某种经济上的偶然,而是两者生活中的经常性的一部分,必然形成一种由被征服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如果类比成立,那么根据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就不能够说“抢劫”是非正义的。反对派的第三个理由是,正义不是一个革命性的口号。伍德等人指出,马克思在工人阶级运动中拒绝使用像“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这些术语,把它们作为“陈词滥调”和“意识形态的遁词”。他们声称,那些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多重控诉中企图重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人,充其量只不过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转变为马克思自己曾经一直认为是虚假的、意识形态的和“迷惑人的”形式,任何企图这样做的人仍停留在虚假的和颠倒的意识形态上面。
以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胡萨米为首的另一派则认为,“马克思是赞成正义的”③,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具有自己的分配正义原则,正义观念有助于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形成。胡萨米与柯亨、埃尔斯特等人组成了马克思赞成正义的一派。
赞成派认为,第一,正义原则有双重决定因素,它不一定内在于特定生产方式。胡萨米等人指出,伍德之所以断言正义原则只能内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是因为他误解了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胡萨米说,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上层建筑有双重决定因素。一个是生产方式,另一个是阶级利益。要解释一个道德原则,首先要阐明产生它的生产方式,其次要阐明与该道德原则相关联的社会阶级。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相应的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方式。统治阶级把有利于自己利益而牺牲非占有者利益的分配方式看做是正义的,并标榜为“天然”正义。但是被剥削阶级完全可以用发展起来的、不同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对现存的财富分配方式做否定性的评价。作为无产阶级代言人的马克思就进行了这种批判。第二,表面“自由”、“平等”的交换其实质是非正义的。胡萨米等人把交换分为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两个方面。只有在交换领域内,马克思才把劳动力商品看做与其他商品一样是按等价交换原则“平等”交换的。一旦进入生产领域,马克思就不把雇佣关系看做事实上的平等交换。因为工人不仅要创造出补偿工资的价值,还要创造剩余价值。因此,雇佣关系如果说是“平等”和“公正”的话,那只是表面现象,在这种形式正义的底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第三,剥削意味着“掠夺”和“抢劫”,就是不正义。胡萨米和柯亨等人指出,马克思经常把剥削描述为“抢劫”、 “侵占”、“盗用”、“盗窃”、“掠夺”、“偷盗”、“抢夺”和“诈骗”。马克思指责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掠夺”,是“盗窃”,就表明资本家没有权利占有它,表明这种占有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如同柯亨所说:“一般来说,偷就是错误地获取权利上属于他人的东西,因此,偷就是干了不正义的事,一种制度‘建立在盗窃上’就是建立在不正义上。”④第四,分配正义符合马克思的思想,并有助于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形成。针对伍德等人断言分配公正不是一种革命理念的观点,胡萨米则主张关心分配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它有助于推翻资本主义。被压迫阶级,无论是古代的奴隶还是现代的无产者,他们的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都有助于摧毁各自社会的经济基础。
二 马克思缘何批判资本主义
随着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争论的深入,无论是“反对派”还是“赞成派”都必须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根据何在,马克思是道德主义者还是非道德主义者。在此问题上,反对派和赞成派内部的观点并不一致。
伍德认为,既然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那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不是基于正义等道德观念。为此,伍德区分了马克思的“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认为正义、权利等是“道德的善”,而自由、自我实现等是“非道德的善”。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是因为资本主义破坏了许多“非道德的善”——自我实现、安全、自身健康、舒适、自由等等。马克思指责资本主义未能向人们提供这些善,认为现存的社会生产力如果更合理、更民主地组织起来,本是可以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这些的。但是,马克思从未断言应向人们提供这些善是因为他们有“权利”得到它们,或是因为“正义”要求这样做,马克思没有诉诸任何道德规范批判资本主义。相反,他避免把社会批判建立在道德的善或规范上,并批评那些这样做的人。这样,伍德就把马克思描绘成一个非道德主义者或反道德主义者。他说,马克思一贯地避免把社会批判建立在道德的善和原则的基础上,并且一贯地表示出对那些从事道德批判的人的怀疑和敌视。通过宣传工人阶级鼓动者所发现的一系列激进的政治观念来制造一种“无产阶级道德”和“无产阶级的正义观念”,将使马克思给人留下一个缺乏远见的和自我挫败的印象,而依靠非道德的善来号召人们推翻那种过时的和非人的社会制度、代之以一种更高形式的社会则是更安全和有效的。⑤
“反对派”的另一位代表布伦克特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有一种伦理学基础,但不是“责任(duty)的伦理学”而是一种“美德(virtue)的伦理学”。责任的伦理学是把道德看做主要涉及一个人对别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样,道德就由责任、义务、正义、权利等概念赋予特征。行为符合某些道德法则和道德义务,或为某种道德责任感所感召,就是道德的。这是关于“应该”和“不应该”的道德。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没有这种道德观念。但是,还有另一种意义上的道德。它与某些美德、优点、或丰富的生活方式相联系,在这种意义上,道德首先涉及的不是规则和原则,而是某些性格品质的培养。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持有的就是这样一种伦理学。与伍德把自由划入“非道德的善”不同,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具有一种自由的伦理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是基于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奴役和不自由。这是因为,第一,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文本中使用最多的是自由而不是正义。第二,自由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不同于正义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正义内在于特定生产方式中,而自由则可以超越于特定生产方式。第三,正义是相对的,而自由则是绝对的,自由具有本体论的性质,是超文化、超历史的。因此,马克思的自由观提供了一个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道德基础。⑥
“赞成派”虽然认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是基于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但对剥削非正义性的根据则意见不一。罗默通过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重构了他的财产关系的剥削理论,主张剥削的非正义性根源于最初的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罗默指出,马克思已经表明,资本主义社会最初都是通过类似掠夺、奴役以及盗窃这样的方式确立不平等的资本所有权的,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中有过详细的描述。以这样的方式确立的不平等的资本所有权显然是不公正的。然而,一些资本主义的辩护士却争论说,资本的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过在道德上无可指摘的方式产生,如可以通过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不同的冒险倾向、不同的企业家的能力,或无法预期的运气而产生。对于这些说法罗默都做了深入的分析和反驳。他的结论是:“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⑦
罗默侧重于从最初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来论证资本主义剥削非正义性的做法,受到了美国美利坚大学哲学教授赖曼(Jeffrey Reiman)的强烈批评。赖曼称之为“分配马克思主义”,与之相对应,他称自己的理论为“社会马克思主义”。他从“平等主权论”出发,强调剥削中的暴力因素,论证了剥削非正义性的根据就在于它违背了“平等主权的理想”。所谓平等主权的理想是指,在对自己命运的统治问题上,个人应当有平等的和最大的影响力,在对他人命运的统治问题上,个人有着平等的和最小的影响力。赖曼指出,平等主权的社会正义理想与财产公正分配的理想不同,前者论证了剥削的非正义性是一个社会关系问题,它为运用“劳动道德价值论”分析经济结构提供了基础;后者则把某种特定的财产分配当成剥削中最大的非正义。进一步说,既然人们争论的是什么是剥削中非正义的根本,只要是由于违反了平等主权的理想而导致财产分配的不公正,那么,剥削源自财产分配不公正的观点就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赖曼说:“在这些方面,我与柯亨和罗默的分歧不在于他们的方向不对,而在于他们的深度不够”,“平等主权的理想为坚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非正义性观点提供了依据。对资本主义分配领域公正性的疑虑是对的,但它既不是剥削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⑧
三 平等是否是社会主义的正义目标
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的目标是寻求一种替代资本主义的可行性方案,而社会主义作为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它的价值定位问题就成为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必然要探讨的内容。围绕该问题虽然没有直接的理论交锋,但是从两派所持的观点来看则是截然不同、根本对立的。
与马克思是反道德主义者的观点相一致,伍德认为马克思对作为道德原则之一的平等观念同样是持反对态度的。为此,伍德区分了马克思的“作为权利的平等”和“作为目标的平等”。前者指人们在某一方面有权利受到平等的对待,或者有权利享有某种社会物品的平等份额;后者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是平等的,或得到等量的某种东西,但不认为人们有平等待遇和平等分享的权利,甚至不考虑涉及平等地位的权利制度。伍德认为,马克思对“作为权利的平等”是批判的。因为平等观念与人们思想中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密切相关;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对“作为目标的平等”是冷淡的。因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关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大胆设想中,根本没有出现过平等的概念;马克思并没有把社会平等看做某种善;平等不是一个革命性的观念,当然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正义目标。总之,伍德认为,平等观念无论是作为权利还是作为社会目标,马克思都持批判的态度。平等观念是一个过时的、保守的、消极的观念,它在资本主义反封建的斗争中曾经起过一定的革命作用,但是,在无产阶级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斗争中,如果以争取平等权利或者以设计平等制度为目标就会使工人运动误入歧途,丧失革命的真正目标。⑨
在反对派中,米勒与伍德的观点是一致的,但米勒主要是从政治的角度来论述平等的。米勒认为马克思对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如平等、友爱、互助和奉献是持赞成态度的,而对政治中的道德则持批判的态度。就政治的道德而言,马克思是非道德的和反道德的。米勒把平等的基本要求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分配方面:要求所有的人拥有同样数量的物品、资源或机遇。第二,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面:要求与所有的人平等拥有的某种权利相一致。第三,情感或态度的方面: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关心或看重。第四,无偏向的标准:要求促进普遍福利而不偏向某些“善”。米勒说,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在阶级分化的社会里,由于不可避免的阶级冲突,所有这四个方面作为选择政治制度的根本基础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平等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⑩
与这些反对派的观点根本不同,罗默认为平等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更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正义目标,并试图通过构建一种市场社会主义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罗默明确指出,市场只能保证效率,只是实现社会主义的一个手段,而只有平等才能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在他看来,强调平等胜于效率,就容易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这是因为,就效率而言,当代资本主义远远超过了现实社会主义。所以,如果只强调效率,那就似乎只是在强调资本主义的特征,而没有突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是,资本主义由于私有制和剥削的存在,明显地形成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弊病。因此,市场社会主义在实现效率的基础上,更要突出公平和平等,以实现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目标。罗默认为,“社会主义者寻求报酬、地位以及平等,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不满,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公正,机会均等。它也致力于减少现存的社会分化。对社会平等的信仰是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11)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植根于平等主义”(11),“社会主义唯一正确的伦理学论据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论据”(12)。据此,罗默批判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把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最终目标的做法,他说:“社会主义的目标最好被考虑成一种平等主义,而不是被考虑成一种具体财产关系的实施。换句话说,我的意思是,社会主义者评价财产关系必须根据这些财产关系提供平等主义的能力。”(12)
四 简评
分析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争论,凸显了正义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扩大了马克思主义在英美地区的影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他们对马克思正义论的解释和争论在英美哲学界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他们试图通过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和澄清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良好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却变成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篡改。因而,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分析马克思主义,对之做出客观的、具体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首先,在马克思对待正义态度的问题上,马克思是以历史的、辩证的态度来看待正义问题的。
一方面,马克思确实如伍德所说批判了正义、权利等道德观念,认为他们是意识形态的幻象。但马克思反对和批判的是在严肃的斗争中滥用抽象空洞的“正义”和“平等”概念,尤其是在工人党的纲领上使用这些未加批判的“公正”概念。另一方面,马克思也在正面的含义上使用公正或正义概念。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追求目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3)马克思还认为,正义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要求工人进行兄弟般的合作,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14)。1871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明确地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14)。
伍德只承认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否认马克思具有正义观念,显然是不对的;相反,胡萨米只承认马克思具有正义观念,否认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同样是不正确的。
其次,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根据问题上,马克思虽然从正义角度批判资本主义,但是其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而不是正义观念。
马克思确证了资本主义是一个不正义的制度,因而理应铲除,但如果仅仅诉诸“应该”,马克思主义就不成其为科学了。“应该”的价值判断应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才有其说服力、合理性、科学性。马克思指出,对社会历史的研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以及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都不应从抽象的正义观念与原则出发,而应遵循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与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原理,不然,必然在理论上迷失正确的方向,在实践上也无济于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揭露与批判就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历史分析,确证了资本主义制度已日益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历史进步的障碍,从而必然灭亡的命运。
伍德等人的观点之所以迷惑人,就在于他正确地指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不是基于正义等道德原则,似乎是坚持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但他却把马克思与道德绝对对立起来,从而得出了马克思是反道德主义者的错误结论。胡萨米等人之所以看起来并没有完全驳倒伍德,就在于没能很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道德理论的辩证关系,过高地估计了正义观念的作用,而没有认识到正义观念是从对具体社会历史的分析中得出来的,从而得出了马克思是道德主义者的错误结论。两者都是单纯地依据经典文本,而不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正义和道德问题做深入的分析,因此都是片面的。
最后,在平等是否是社会主义正义目标的问题上,正如马克思看待正义和道德问题一样,马克思同样是以历史的、辩证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的。
针对拉萨尔等人要求“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马克思确实批判了这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但是,马克思批判平等观念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根本反对平等观念,而是为了弄清平等观念的真正内涵和它的物质基础。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无产阶级就没有自己的平等观念。伍德只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平等观念批判的一面,而没有注意(或者是有意忽略)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平等观念的正面论述。例如,马克思虽然说按劳分配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5)。这种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在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显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分析马克思主义在传统西方马克思主义衰落后异军突起,独树一帜,引领了英美哲学发展的新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研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争得了一席之地。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片面性,这又导致了它的衰落。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才突破了历史与价值、科学与道德僵硬对立的二元思维模式,实现了正义观上的根本变革。当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指导,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科学内涵及其现实意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注释:
①关于“Analytical Marxism”一词的译文,参阅鲁克俭等翻译的《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的“译后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420页。
②Allen W.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Marx on Right and Justic:A Reply to Husami",in Marshall Cohen,Thomas Nagel,and Thomas Scanlon,eds.,Marx,Justice,and History:A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ade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 Allen W.Wood,"Marx and Equality",in Roemer,ed.,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Allen W.Wood,Karl Marx,Routledge & Kegan Paul,1981.
③Ziyad I.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in Marshall Cohen,Thomas Nagel,and Thomas Scanlon,eds.,Marx,Justice,and History:A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nde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
④G.A.Conhen,"Review of Allen Wood's Karl Marx",Mind,1983(7),p.443.
⑤Allen W.Wood,"Marx on Right and Justic:A Reply to Husami",in Marshall Cohen,Thomas Nagel,and Thomas Scanlon,eds.,Marx,Justice,and History:A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ade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
⑥George G.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London:Routledge & K.Paul,1983; George G.Brenkert,"Freedom and Private in Marx",in Marshall Cohen,Thomas Nagel,and Thomas Scanlon,eds.,Marx,Justice,and History:A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ade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
⑦罗默:《在自由中丧失》,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65页。
⑧赖曼:《分配马克思主义的替代》,载罗伯特·韦尔等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236、237~238页。
⑨See Allen W.Wood,"Marx and Equality",in Roemer,ed.,Analytical Marx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⑩Richard W.Miller,Analyzing Marx:Morality,Power,and Histor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
(11)Bardhan,Pranab K.and Roemer,John E.,eds,Market Socialism:The Current Deb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300 or p.90.
(12)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第15、113~11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58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07、61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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