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订单农业的发展状况与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东省论文,发展状况论文,订单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订单农业又叫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业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定的合同(契约)组织安排农业生产的一种产销模式。订单农业通过合同把购销双方连接起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完成生产经营活动。订单农业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农产品总量由供不应求转为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对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结构升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山东省订单农业发展的实际,对山东省订单农业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做一剖析,并提出了订单农业发展的新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山东省订单农业发展现状与组织形式
(一)山东省订单农业发展现状
山东省订单农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较快。概括起来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订单农业涉及的品种数目不断增加。山东省订单农业最早涉及的品种主要是肉鸡和蔬菜。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订单农业涉及的品种类别迅速扩展,目前发展较快的主要有优质专用小麦、玉米和花生以及牧草、花卉等。
2.订单农业的规模逐年扩大。随着订单农业的发展,采用订单的种植面积,订单金额和带动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大。据山东省农业厅初步统计,2000年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采用订单的种植面积达1200万亩左右,其中粮食面积600多万亩;涉及产品380万吨,合同金额达6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万户。2001年全省主要农作物订单面积达到2000万亩,其中粮食订单1000多万亩;订单产品数量达到630万吨,订单金额达1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500万户。
3.订单农业的范围不断扩展。山东省订单农业逐步由东部向西部扩散,虽然发展不平衡,但已遍及山东省各地、市、东部沿海地区已签订国外订单,交易范围逐步扩大。例如,山东省荣城市(截止到2001年10月)订单农业涉及十多个行业、30多个品种,订单面积达37万亩,订单金额达8亿多元,带动农户13万户,为农民增加收入6亿元。全市34万亩花生生产中有12万亩(约占30%)签定了购销合同,且多数是具有出口权限的龙头企业(如好当家集团、石岛联华食品有限公司、山月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农户签定的外向型订单。
(二)山东省订单农业的组织形式
山东省订单农业主要有如下几种组织形式:
1.粮棉收购部门与农民签定粮棉购销合同,依托商业等部门发展订单农业。例如,阳信县粮食与农业部门联合成立了阳信县瑞泽优质小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农联手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农业部门(农业局)负责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技术指导,粮食部门(粮食局)负责与农民签定收购合同,单收单储,顺价销售。此外,公司还从利润中拿出30%用于农业部门的新品种引进和技术开发,从而调动农商各方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的积极性,实现农民、粮食部门和农业部门三方互惠互益、共同发展。2000年阳信县35万亩优质专用小麦全部实现订单生产与销售,农民平均每亩增加收入60元。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签定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例如,诸城外贸集团成立于1975年,现有总资产26亿多元,职工2万多人,拥有17家中外合资企业,82个分厂。集团主要从事肉鸡屠宰、加工与营销等业务。2000年加工淀粉80万吨,约占全国淀粉总产量的20%;出口分割鸡3.2万吨,占全国对外出口量的11%;加工黄色素2亿克,占世界年产量的3%;实现年销售收入34亿元,利税1.1亿元;带动农户100多万户,除辐射诸城市70%以上的农户外,还带动了周围县(市)的大量农户。公司与农户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结为利益共同体。公司负责引进、开发和提供肉鸡大棚饲养技术、饲料自给技术、疾病防疫防治技术、新雏鸡品种等相关技术,并对养鸡户实行种苗到门、饲料到门、防疫到门、收购到门的“四到门”服务和种苗赊销、饲料赊销、防疫药品赊销的“三赊销”服务。赊销款从肉鸡销售款中扣除。在市场价格高时,收购价随行就市;在市场价格低时,实行保护价收购。农户要按时、按质、按量向集团交售肉用成鸡等产品。
3.农业科研单位与农民签定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科研技术服务部门发展订单农业。例如,山东省规模最大的生物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莱芜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是一家利用生物技术对粮食、蔬菜、果树等进行脱毒、组培、快繁及利用基因转移和重组培育特定性状作物良种的科技龙头单位。自1993年组建以来,该中心立足于当地资源条件,对甘薯、马铃薯及生姜等主导产品进行脱毒快繁推广,与农民签订甘薯和马铃薯脱毒良种繁育合同,实行专业村持证(技术许可证)生产,有偿使用原种,并建立原种档案,保证了薯种的纯度。农科所对所繁育的良种按保护价包购包销,既解除了农民销售产品的后顾之忧,又规范了脱毒种薯市场,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4.专业批发市场与农民签定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市场发展订单农业。例如,年成交蔬菜20亿公斤的寿光市蔬菜专业批发中心,自1992年以来寿光市政府已累计投资2亿多元。该中心通过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带动蔬菜基地50余万亩、加工运销实体1.7万个以及28万农民,年上交利税1亿多元,开辟了通往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的“绿色通道”。同时,寿光市政府十分重视“科技兴菜”战略,启动所属科研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技术引进和开发创新,为农户提供各种农用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指导,使寿光市走出了一条市场驱动型蔬菜产业化模式。寿光市蔬菜专业批发中心不仅以订单的形式带动了本地蔬菜产业的发展,而且通过购销合同推动了外地蔬菜生产基地的发展。
5.中介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与研究会、专业技术经济协会等)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中介组织发展订单农业。中介组织是从事同一农业生产项目的若干农户按照一定的章程组建起来的多种形式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中介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加入该组织的农民提供技术和销售服务,经营盈余实行“按交易量返还与按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例如,巨野县委、县政府经过论证,把隶属于政府系统的棉花办公室、商业系统的棉麻公司和13个棉花加工厂、纺织系统的纺织厂以及农业部门保种场组合在一起,成立了巨野棉花集团。集团以设在乡镇的棉花加工厂为依托,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棉花生产合作社,与农民签订棉花产销合同,为农民提供物资和技术服务。以棉花收购和加工为龙头,建立棉花产业化链条,使农民与加工厂吃了“定心丸”:棉农不再担心“卖棉难”,集中精力管好田,种好棉;加工厂不再为棉花市场的供求波动发愁,专心抓好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及经营管理工作。巨野县已建立24个棉花生产合作社,110个分社,辐射11万个农户,发展抗虫棉60多万亩。
6.会议与网络订单模式。即通过农产品交易洽谈会、网上信息交易等方式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例如,2001年山东省荣城市玉兔种业公司通过举办家兔育种委员会年会推销企业产品,共签订金额达3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市港西镇通过建立港西信息网,在网上与客户签定购销合同,2001年仅无花果一项就签订网上订单2000多吨。在未来信息经济时代,网络式订单将成为订单农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山东省订单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订单农业存在的问题
1.订单农业违约率高。(1)龙头企业违约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①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农产品。例如,1999年11月,寿光市化龙镇郑玉华等29户菜农与一家龙头企业签订了日本大葱种植收购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负责为农户提供日本大葱原种,并派人进行技术指导,按每公斤0.8元的价格收购合格成品大葱。但到大葱收获时,这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收,农民遂将其告上法庭。2001年6月,山东省寿光市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这家龙头企业向29户菜农支付违约金1.5万元。②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压级压价,变相损害农民利益。例如,莱阳市龙旺庄镇东方果蔬合作社与烟台北海公司于1999年签订了荷兰豆产销合同,拟定荷兰豆保护价为每公斤3.30元。2000年6月荷兰豆成熟后,市场价格下跌到每公斤2.4元。北海公司当然愿意从市场收购,因此对产品故意压级压价。由于北海公司负责验级,总可以找到“合情合理”的理由。另外,还有些企业借发展订单农业之名,行兜售假冒种子与畜种之实,其目的并非与农民一起发展订单农业、实现共同富裕,而是趁机欺诈,从中牟取暴利。
(2)农户违约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①因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而违约。例如,2000年荣城市副食品公司花生加工厂与大疃镇5000多户农民签订了种植900多亩日本花生的合同。由于农民仍按传统种植方法管理,因而农产品质量有一半达不到出口要求,不但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也使农民收入大大减少。②因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标准而违约。例如,荣成中绿集团1997年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为农民提供从美国引进的优良PIC种猪,并与基地农民签订购销合同,按每公斤高于市价1元的价格收购PIC商品猪。但由于该品种猪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价格较高,不少农民担心合同到期时市场价格会下跌,从而私自把种猪卖掉,不但使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受到严重影响(年减少收入500多万元),而且极大地影响了生猪良种化进程。
2.订单农业规模小、类别少。山东省订单农业虽然有一定发展,但主要是在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或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较快,而且主要集中于肉鸡、蔬菜等特色产品和优质专用农产品,以常规的大宗农产品为内容的订单农业较少,大额订单亦很少见。因此,从总体上看,山东省订单农业数规模小,水平较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未能实现适度规模效应。
3.订单不规范、履约难度大。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为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问题,直接与加工或运销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层层分解,落实到户。政府不恰当的介入是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政府不具备法人和担保资格,政府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合同对农民和企业均缺乏约束力。如果市场供求发生变化,不但合同难以履行,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二)原因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①合同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履约意识不高;②订单合同内容不详,程序不健全,多数合同未经公证,运作不规范;③流通中介组织发育滞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④政府职能错位;⑤订单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缺乏相应的发展环境与条件。
三、订单农业运作的经济学分析及制度创新
订单农业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违约行为频频发生,其内在原因是利益风险机制不合理,农民与企业两者之间构成一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仍以上述签订荷兰豆购销合同运作为例,合同双方契约价格为每公斤3.30元。通常情况下,荷兰豆成熟后其市场价格有两种变化趋势:一是上涨,高于3.30元;二是下跌,低于3.30元。当市场价格高于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面对农民的违约行为,企业是否诉诸法律、与农民对簿公堂,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其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额,成本是诉之法院的费用。所以,农民违约后,企业的理性选择是“沉默”。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企业与农民的博弈均衡为:企业倾向于违约弃约,直接按市场价格购买,或故意找理由压级压价。面对企业的违约行为,农民是否诉诸法律,同样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单个农民交易量小、收益低,但诉之法院的费用却同样高昂,农民个人往往难以承担或不愿意承担此诉讼费用。所以,企业违约后农民只好忍气吞声。但不论是农民违约还是企业违约,都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在约定条件下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这种单方面的理性行为却破坏了集体的理性,造成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在现有订单农业运作制度下,合同主体违约收益高于其违约成本,是导致违约行为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
博弈论认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个人理性,就不可能实行下去。而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定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制度,要求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张维迎,1999)。对不合乎个人理性的合同,即使规定处罚条款,也会因缺乏约束力或执行成本太高而失效(薛昭胜,2001)。为此,必须对订单农业进行制度创新,而如何适度增加合同主体的违约成本是制度创新的根本点。
思路1:引入期权理论中的卖权机制,在订单合同中为农民提供卖权(随行就市、保底收购),完善订单农业
首先介绍一下相关期权理论。期权(options)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实质是一种契约。期权是指期权出售者(卖方)给予期权持有者(买方)在契约到期日或之前任何时刻按约定价格(又称执行价格)买或卖某种标的物(资产或物品)的权利(张志强,2000)。持有人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在对自己不利时放弃(即不行使)这种权利。期权卖方则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即当期权持有者决定行使自己买或卖的权利时,期权出售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卖或买相应标的物的义务。
按买卖权利的不同,期权可分为买权和卖权。如果持有者享有按约定价格买的权利,则称为买方期权(call option),又称为看涨期权,简称买权。如果持有人享有按约定价格卖的权利,则称为卖方期权(put option),又称为看跌期权,简称卖权。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契约。从买卖角度看,买权和卖权各自都有其买方和卖方,因而组合形成多头买权、多头卖权、空头买权和空头卖权四种类型的期权。多头买权(long call)是买权的买方,享有按规定价格买的权利;空头买权(short call)是买权的买方,承担按规定价格出售相应标的物的义务;多头卖权(long put)是卖权的买方,享有按规定价格卖的权利;空头卖权(short put)是卖权的卖方,承担按规定价格购买相应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多头买权来说,如果到期相应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或等于期权约定价格,则持有者按市场价格购买更为有利,从而放弃买权,该买权内在价值为零;相反,如果到期相应标的物市场价格高于期权约定价格,则持有者按约定价格购买(行使买权),利用多头买权可以节省价款,节省的价款数额等于市场价格与约定价格之差(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的差额),即为多头买权的内在价值。对于多头卖权来说,如果到期相应标的物市场价格高于或等于期权约定价格,则持有者按市场价格出售更为有利,从而放弃卖权,该卖权内在价值为零;相反,如果到期相应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期权约定价格,则持有者按约定价格出售(行使卖权),利用多头卖权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增加的销售收入等于市场价格与约定价格之差(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差额),即为多头卖权的内在价值。对于空头买权来说,当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或等于期权约定价格时,多头买权内在价值为零,因而空头买权内在价值也为零;相反,当标的物市场价格高于期权约定价格时,多头买权行使买权,其内在价值为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的价款节省数额,因此空头买权的内在价值为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的价款节省数额的负值。对于空头卖权来说,当标的物市场价格高于或等于期权约定价格时,多头卖权内在价值为零,因而空头卖权内在价值也为零:相反,当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期权约定价格时,多头卖权行使卖权,其内在价值为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款增加数额,因此空头卖权的内在价值为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款增加数额的负值。
对于多头期权而言,期权持有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对于空头期权而言,期权出售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相应权利,即价格波动风险从多头期权(持有者)一方转移到空头期权(出售者)一方。期权多头为获得这种权利,就必须付出代价,即这种权利的市场价值,称之为期权价格(option price),又叫期权费(option cost)、期权保险费(option premium)。期权价格高低决定着期权在多空双方之间权利(利益)与义务(风险)的分配与承担格局。期权价格太高,失去买方(多头);价格太低,卖方(空头)难以承担风险。因此,期权的合理定价是期权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期权到期内在价值减去期权价格后的余额为期权利润。通常情况下,多头期权利润低于其内在价值,空头期权利润高于其内在价值。
自从期权交易产生以来,学者们就一直致力于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直至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费雪·布莱克(Fischer Black)与斯坦福大学教授梅隆·舒尔斯(Myron Scholes)提出了期权定价模型(简称布莱克—舒尔斯模型),这一领域的研究才有了突破性进展,并对期权理论研究和相关期权投资实务产生了巨大影响。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对期权定价的公式为:
式中:P[,1]表示买权价格,P[,2]表示卖权价格,S表示标的物当前价格,N(d[,1])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下变量小于d[,1]的累计概率,N(d[,2])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下变量小于d[,2]的累计概率,X表示约定价格,e表示2.71828(自然对数的底),r表示无风险年利率(与期权的到期期限相同的安全资产的连续复利的年收益率),T表示期权到期期限,ln表示自然对数函数,σ表示标的物连续复利的年收益率的标准差。
在订单合同中引入期权理论中的卖权机制,可以完善订单农业的运作。
卖权是期权的一种,是指持有人有按约定价格卖的权力。这种合约给予卖权持有人(农民)一种权力,给予卖权出售者(农产品购买者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种义务,即合同签约后,如果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农民以约定价格向企业出售农产品;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农民以市场价格向企业出售产品。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形成,是以农民为获得卖权而必须向农产品购买者或龙头企业交纳期权费为前提。期权费是农民可预见的最大损失。因此,运用期权理论的卖权机制对农民利益作出优先权安排,既保护了农民的基本利益,又减轻了企业承担的风险,形成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根据布莱克—舒尔斯期权定价公式,可计算卖权价格(为计算方便,σ以标的物即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系数表示,r以国债利率表示)。例如,假定农民与企业签定100公斤荷兰豆卖权订购合同,当前价格为3元/公斤,约定价格为3元/公斤。根据历史资料计算的荷兰豆市场价格波动率为22%,无风险利率10%,到期期限为半年。其卖权价格的计算过程为:
农民付给企业的全部期权费为:0.1225元/公斤×100公斤=12.25元。此时农民与企业的收益和避险结果见表1。
表1 引入期权理论的卖权机制后农民与企业的收入和避险结果
由表1可知,引入卖权机制后,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农民的最低收入为287.75元,而在市场有利时还可享受到价格上升的益处;同时企业获取了期权费,减轻了市场风险,从而形成了农民与企业之间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良性运行机制。
思路2:按高于市场价格10%~20%不等的契约价格收购农产品,但对所收购农产品有严格的质量要求
此类订单合同往往比较规范、详尽,对所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技术操作规范都有严格的要求。订单农户必须按合同要求严格进行操作,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这一般是由外向型龙头企业(该外向型龙头企业多为外商在中国的农产品收购代理商)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发展订单农业的模式。依据订单合同,由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收购与初加工,再由外商进行深加工,外商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的加工增值利润分成比较大,且外商经济实力和信誉比较高,因而只要国际市场正常运作,有外商的支持,龙头企业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小;同时由于契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农户因价格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此类合同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与技术操作规程比较严格,农户必须按既定的要求进行农田管理,并生产出相应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否则不予收购。例如,山东安丘是日本商社最早在中国建立的牛蒡与大葱海外生产基地。日本商社直接与安丘通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当地从事蔬菜加工与销售的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通宝)建立业务关系,由通宝负责当地的蔬菜生产与加工。通宝除了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外,还以订单形式带动周围农户的蔬菜生产。在通宝与农户签订的牛蒡生产合同中,规定了牛蒡收购数量与最低收购价格;在栽培技术、特别是农药的使用上有严格的操作规程,通宝公司专门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指导与监督农户按生产规程进行田间管理。日本商社采用提前预付部分货款、收购时结算回收的方式,密切与各方的关系,形成稳定的外向型订单农业。
思路3:按利润分成
从目前农业发展现状看,依靠龙头企业与农民签定购销合同是订单农业发展的重要形式。从产业组织方式看,“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发展模式,实质是近于买方垄断的产业组织模式,这就造成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农户的谈判地位明显不如龙头企业,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因此,借助于美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必须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让农民的组织与龙头企业打交道,构造“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层经营组织模式。其制度安排是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社再将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由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或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一起验级收购;龙头企业把收购款付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按交易量大小对农户进行利润分成。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合作社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成本,相对降低了交易成本,使订单农业购销契约关系相对趋于稳定。
四、促进山东省订单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合同管理,杜绝无效订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订单农业也是“信用农业”、“法制农业”。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①强化履约意识。这是合同双方的共同责任。从长期看,农户与企业之间存在“正合博弈”,合同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相互之间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才能取得双赢的结果。若任何一方实施短期行为,单方面违约或毁约,不仅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最终也会伤及自身。②建立健全规范订单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使订单农业走向法制化,确保订单农业双方权利、义务平等。③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要规范,不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工商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农业法规的要求;不仅要明确订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要求,还要明确契约价格;不仅要明确履约的义务、责任,还要明确违约的罚则,特别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不能履约如何处置也要予以明确;不仅要签约,还要有公证单位和公证人公证,方具有法律效力。④强化合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⑤加强与订单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维护订单农业双方利益。
2.实施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完善农产品收购验级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农产品的规格化、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公平、公正交易是现代经济的市场法则,也是引导市场良性竞争的保证。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是公平、公正交易的前提,也是遏制市场欺诈、提高农民收益的有效保障。因此,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完善农产品收购验级制度。为克服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时的压级压价行为,应该由政府或者利益独立的中介组织乃至计算机进行验级,以增强公正性。例如,莱阳市赤山镇农户生产的葡萄是由张裕公司所在地烟台市技术监督局验级的,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再如,莱阳市河洛镇农户和雀巢公司合作饲养奶牛,鲜奶就是通过计算机专用设备验级,同样能解决此类问题。
3.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为促进订单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和风险保障机制,以化解市场风险。诸城外贸集团建立风险基金的做法便是一个成功的探索。该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外肉鸡市场价格坚挺时,与政府和5万多个养鸡大户协商,分别让出部分利益建立风险基金,实现丰积欠补。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数不少的肉鸡加工企业被迫停产,而诸城外贸集团却能从容地拿出1亿多元风险基金补助鸡农,使多年培植的肉鸡产业免于灭顶之灾,既保护了鸡农的利益,又保护了自身利益,在肉鸡市场转好时又能大赚一笔。
4.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强化企业与农民契约双方的相互依赖性。专用性资产是与通用性资产相对应的,是指为特定行为(活动)而投入的专门资产。专用性资产与通用性资产在再配置方面有很大差别。通用性资产的再配置能力强,可以很方便地转移到其他活动中去,或能够被很方便地处理掉,不会引起资产价值的重大损失;而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就很难再被转移配置使用,或者即使能够再配置,其资产价值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契约双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就会提高退出成本,以增强相互依赖性和保持契约的长期稳定性。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投资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因此,在发展订单农业的过程中,应该增加企业对诸如良种站(厂)、农产品加工厂、储运冷藏厂、购销网点、技术服务站等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为农民提供良种供应、产品加工、储运以及技术、资金、信息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强化农民对种养基地、生产设备及其维护、专门技能培训等方面投资,从而提高企业与农民双方违约的“威胁”度,增强双方相互的依赖性和契约安排的稳定性。
5.转变政府职能,搞好服务、引导和监督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职能是校正“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物品。对订单农业而言,政府是订单农业有效运作的维护者、与订单农业相关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订单农业外溢效应的校正者。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信息披露制度,讲诚信,反欺诈,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充分发挥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确保市场有序运转,为订单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增强农民文化素质,提高农民谈判能力和履约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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