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化何以可能--社会科学普遍性反思的主要视角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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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何以可能——社会科学中反思普遍主义的主要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土化论文,社会科学论文,视角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9-0005-08

在中国乃至全球社会科学史上,本土化都是一个不断引起讨论的议题。对于社会科学本土化论题,一个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本土化何以可能?虽然不同的本土化论者提出其主张的具体背景和动因各异,但是他们都需要回答本土化“之所以可能”的理由。对于当代社会科学来说,受自然科学巨大成就的影响,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普遍主义科学观非常牢固。然而,在对科学的普遍主义预设之下,一种基于局部的经验形成的理论陈述一旦建立,通常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主张一种超出其范围的普适性,从而导致错误的推论和解释。这可以说是本土化论最为直接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现代知识论从多个视角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普遍主义科学观进行了反思,这种反思为社会科学本土化主张提供了知识论支撑。以19世纪末德国兴起的“历史主义之争”为起点,现代社会科学中各种相对主义主张多数是从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入手来论证的。而社会科学领域积极提倡本土化的学者,往往也在知识论上持有不同程度的“历史主义”立场,从不同维度上批判社会科学中寻求普遍主义科学法则的研究范式。

一、诠释学视角

广义的诠释学是指对于“对象”和“文本”之意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当诠释学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研究时,它强调了人类社会生活的“精神”属性,强调社会现实乃是充斥着“意义”和“价值”并经由人类行为而主观建构之物。诠释学立场反对在社会研究中完全遵循所谓客观主义、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从而动摇了科学知识普遍性赖以成立的“客观性”基础。

按照伽达默尔的理解,近代人文社会科学中诠释学的复兴应该从德国学界的德罗伊森、狄尔泰等开创的“历史主义”谈起。基于对人类意义、意图和价值问题的强调,历史主义不认为在历史科学领域可以发现不变的客观规律,反对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搬用自然科学的抽象化、普遍化方法。①正是在狄尔泰等人的开创性工作的基础上,李凯尔特、韦伯等系统地阐述了一种强调社会现实之历史特殊性,以及社会研究中意义诠释之地位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主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彼得·温奇明确地提出从诠释学角度来把握社会科学研究。温奇在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下,从“规则”和“语言”两个角度,进一步论证了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社会建构”特征。他指出,大部分的社会事实都是“规则性的”事实,而不是类似于“自然事物”那样有着坚实的、可以根据观察而确定自然边界的客观物。同时,社会事实通常并不独立于描述它们的“概念语言”而存在,类似于“爱情”、“友谊”、“战争”、“和平”之类社会历史领域的事物,内在地就是由人类语言所建构出来的精神构造物,而不是什么外在于精神的客观存在。②

也就是说,社会领域的“事实”往往难以直接观察,其意义就是由“概念”和“符号”所赋予的。对于诸多社会事实来说,语言和概念不仅仅是对外部事物的“反映”,它们本身就内在地参与建构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对象。所以,我们没有一套标准化的理想语言去“科学地”把握这样一个历史性、建构性的社会过程。根据这种文化和语言的相对主义立场,诠释学方法反对在社会科学中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探求普遍规律,而主张一种情境性的“理解”。这样一种方法论原则,藉由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的“地方性知识”概念而成为对抗实证主义的一种流行范式。

进一步讲,如吉登斯所说,社会科学还涉及一个“双重诠释”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研究往往需要进入被研究者对社会世界的理解和诠释中,同时被研究者和社会都会反过来又受这种研究和解释的影响,从而改变观念和行动。③这样,在社会科学中寻求普遍法则的努力就是一种不恰当的目标,他明确指出:“在自然科学中,或至少在自然科学的某些主要领域中,似乎还有许多法则属于普遍法则。而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找不到一个合适的例子,可以无可非议地看作这种普遍法则在人类社会行为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社会科学的概括就其性质而言,是‘历史的’,……(其)得以成立的环境在时间和空间方面都是有一定范围的,实际上取决于行动的意想后果和意外后果的特殊融合。”④

也就是说,如果关于社会的研究和话语反过来又影响着社会现实,我们显然就无法像研究自然科学对象那样研究社会问题。亦如保罗·利科所言,“现在的一个由真命题所描述的东西很可能是过去一个‘假’命题被当作‘真’命题接受的结果”。“(如果)信念的改变会引起社会现实本身性质的改变,那么我们又怎能谈论这个现实的‘真理’,而不涉及对它持有的信念和它被设想成的状况呢?”⑤

总之,就对社会科学中实证主义普遍科学观的批判而言,诠释学的视角是社会科学学术史上历史最长、最为系统的一条反思路径。这一路径经由社会研究中不可避免的“主观性”,打破了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预设,从而也为各种类型的相对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其中包括社会科学中的本土化主张。

二、实践论视角

实践论视角与人文社会科学中另外一种有悠久传统的二元论范畴有关——理论与实践。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就明确区分了两类知识: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指出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方法论原则。而在现代哲学中,俞吾金也指出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历史唯物论、以詹姆士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等哲学流派又构成了一股强大的“实践论”潮流。⑥实践论的科学观反对所谓普遍的、静观的知识,而主张从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实践去看待知识,容忍实践中的行动者所需知识的情境性、地方性和价值关联。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实践智慧被认为不具备理论智慧的普遍性和形式化特征,本身恰恰就是关于特殊性的知识。⑦而理论智慧中形成的那些精确的普遍性概念和知识,无力处理实践中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讲,“实践的逻辑只能是粗略的,不很精确的。……并不包含什么确定不变的东西,……谈不上有什么技艺与法则,只能因时因地制宜”。⑧

这样的知识论观点也可以见于波兰尼对于“个人知识”的分析,他指出人和组织在处理实践性事务时,都面临着自身“资质”的天然限制,而无法变成一个设计良好的机器去操作另外一个设计良好且处于理想环境中的机器。主体必须以非理想的自我去适应另外一个非理想的环境和对象。这个实践的过程和技能只能是“默会式”的,习惯性的,虽然可以借助科学,但终究无法完全付诸精确的普遍科学。这样的知识不仅难以“测量”,甚至“不可言传”。⑨

借用金岳霖先生的一个区分,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在《知识论》一书中,金岳霖先生区分了“事实”和“东西(事物)”这一对范畴。“东西”是我们面临的存在物,而事实则是关于这一存在物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判断,“东西总是特殊的而事实可以是普遍的”。⑩所谓“科学”,恰恰总是以某一范畴和类别的“事实”为命题的要件,以某一维度的事实构成科学法则的论据,而不是直接以整体性的“东西”本身来进入科学法则的命题体系。实践知识却永远要以“整体性地”存在的“自然事物”本身为对象,其目的也不是如在“理论”中那样,“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像在“实验室环境”下一样考察有限事实之间“普遍的”、“稳定的”因果法则,而是解决一项在自然状态下的“真实”问题。而哈贝马斯也提出了类似的区分,他指出“事件”与“事实”之间有着重大的不同,应该把“凯撒之死”的事件同“凯撒死了”的事实相区别。(11)

可以认为,以“形式化”为主要特征的“理论命题”建构过程,总是一个远离充满丰富性的现实和“实践”的过程。正如曼海姆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评所言:“当我们指向一些命题,这些命题的内容如此形式化和抽象化,以至于实际上它们似乎完全脱离了思维着的社会的个人时,我们并未得到帮助。……我们使用像冲突、崩溃、异化、暴动、不满这样一些词,这些词假若不能重建这些(具体的)环境的话,……而把复杂的环境简化为形式的描述,而且它们的取向、它们的价值因素丧失的话,它们也就丧失了其内容。……这种研究方法,将没有可能真正看透社会现实。”(12)

从这样一个意义上讲,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必定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甚至可以说理论越普适,它对实践的指导就越不充分,距离越远。规律性的“理论知识”并不是知识的全部,关于“实践”的知识必将是高度“情境性的”,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就是“本土化的”。也就是说,如果要服务于实践,社会科学所要追求的就不应该仅仅是抽象的“规律性知识”,而且也应该包含能够充分展现问题真实性,停留在一个恰当抽象水平的有针对性的“描述性知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才有所谓的“形式模型与经验模型”、“形式理论与实质理论”的区分问题。(13)

从这一视角来看,社会科学本土化被认为是服务于实践的必然要求。对于许多现实问题取向的研究者来说,提出学术研究本土化的动因往往是对当下流行的量化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的不满,认为这种以验证“命题”为主旨,过度追求所谓“科学性”和“精确性”的研究存在重大不足。由于诸多社会事实和问题难以被结构化和量化地处理,这种研究进路往往存在过于“窄化”和“简化”研究议题的倾向,集中于考察个别“可量化”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而忽视和远离实质性的社会问题。在现实问题研究中,有无数的因素和事实至少在当下仍然无法进行普遍性的“量化测量”,那种紧贴现实的、基于地方性概念的定性判断仍然不可避免。

从极端意义上讲,只要不是完全采用基于“数字”和“逻辑符号”,任何理论都不会达到完全“普适”的程度。因为非量化的“文字”构成的这些“理论”,永远都会存在一个在历史实践中被重新“理解”和“定义”的问题。如卢卡奇就明确提出:“自然科学的‘纯’事实,是在现实世界的现象被放到(在实际上或思想中)能够不受外界干扰而探究其规律的环境中得出的。这一过程由于现象被归结为纯粹数量、用数和数的关系表现的本质而更加加强。……(而在社会科学中)这种看来非常科学的方法的不科学性,就在于它忽略了作为依据的事实的历史性质。……当‘科学’认为这些‘事实’直接表现的方式是科学的重要真实性的基础,它们的存在形式是形成科学概念的出发点的时候,它就是简单地、教条地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无批判地把它的本质、它的客观结构、它的规律性当作‘科学’的不变基础。……”“为了能够从这些‘事实’前进到真正意义上的事实,必须了解它们本来的历史制约性,并且抛弃那种认为它们是直接产生出来的观点:它们本身必定要受历史的和辩证的考察。”(14)

总之,在“实践论”的视野下,社会并非一个可以脱离主体而遵循普遍不变因果法则的客观对象,它是一个整体性的、特殊的存在,而且总是处在人类能动性的力量之下。在自然定律与社会法则之间,有着无法被忽略的重大差异。在社会研究中,“事实只有在这样的、因认识目的的不同而变化的方法论的加工下才能成为事实”,任何所谓的“事实”本身都已经是一种“解释”,为一种理论、一种方法所把握,脱离了主体和时空的“普遍事实”也就是不存在的。(15)

三、权力论视角

在社会科学本土化的主张中,一些论述与“学术主体性”和“文化自觉”的主张联系在一起。(16)如一些论者提出,现有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是西方主导的,反映了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并不是真正普遍的科学理论。西方社会科学的“问题意识”不会完全同于今日中国,现代社会科学中的许多理论倾向于反映西方国家的利益和立场,甚至形成了一种话语霸权,令非西方国家处于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之中。

从思想史来看,强调知识关联着价值和权力的知识论立场并不鲜见。在马克思主义和知识社会学传统中,一个经典命题就是一定的社会理论必然会包含着意识形态,反映特定阶级或群体的利益和偏好。对于无限复杂的现实,不同的阶级会选择性地关注不同的问题和侧面,并引入不同的解释逻辑,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理论。正如曼海姆所说,超越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是不可能的,“那些谈论人类自由最多的人们实际上是最盲目服从社会决定论的人们,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怀疑他们的行为被他们的利益所决定的深刻程度”(17)。

在社会科学中,研究者面对着充满了“价值”和“利益”的社会,对此对象的任何“概念建构”和“概念选择”都免不了会突出或者遮盖某些“立场”。在社会科学的“概念建构”、“概念选择”、“问题意识”和“议题设置”等方面,都会体现着特殊的价值取向。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只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一个特定环节上才有有限的可能。譬如对于当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的研究中,“国家与社会”这样一种理论和概念框架往往就隐含着某种立场和预设,引导着研究者对事实的观察和思考方向。我们显然不能说传统的“官与民”或者“党与群众”的思维框架是虚假的,而只有“国家与社会”概念框架下的观察才是真实的。

面对边界模糊的“社会事实”,哪些以及它们的哪个“侧面”能够进入“视野”,进入语言和被概念化,是高度选择性的。而由于不少所谓的“社会事实”具有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人为界定性”(如公民社会、社会分化、阶层、社会认同、民主、革命等等),那么这中间的建构性和选择性关注问题就更加突出,从而必然体现着认知主体的意志和旨趣。

或许在韦伯看来,研究者可以把“价值关联”因素剥离到科学研究的核心环节之外。他认为价值关联仅仅影响了我们对于“研究问题”、“对象”和“视角”的选择,而不会真正影响到对“社会事实”之间因果关联的实证研究。但是,现在我们有理由认为韦伯轻视了“价值关联”对于社会研究的影响。他没有意识到不同价值立场之下,社会现实的整体面貌都可能是被不同地建构出来的,进而导致对每个具体事物和事实的界定、概念化都可能处在不可通约的话语和意义系统中。

在社会领域中,无论是自然语言还是学术概念——这两者又始终处于切割不断的联系中——本身就内在地蕴涵着社会主体对“社会事物”以及作为其某些方面属性的“社会事实”的选择性关注。在不同的问题意识下,那些所谓的“事实”被观察的角度和被定义的方式也会有天壤之别。正是“应如何”的价值旨趣引出了那些“是什么”的事实进入视野,被问题化,被语言捕捉,被以特定的方式去定义,从特定角度去观察。套用海德格尔的语言,正是“价值性”的兴趣,是生活实践中的“焦虑”,同时“遮蔽”和“照亮”了作为对象的世界,让我们从无限丰富的“事物”及“事物属性”中选择性地关注了某些问题,让某些问题“显现”出来。(18)这个“显现”不仅事关“问题选择”,而本身就关系着“问题界定”和“概念建构”。尤其是对于许多不可直接观察的宏观现象来说更是如此。如一个时期的国民经济是否“泡沫化”或者“滞胀”,一个社会是否“贫富分化”,以及何为“腐败”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时期的话语建构。

当这种知识社会学的逻辑从一个社会内部的阶级间拓展到外部的国家时,就意味着在国际学术格局中,不同国家也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同样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科学。这也就是德国19世纪末“历史主义”思潮的核心逻辑之一。(19)德国“历史主义”思潮反对启蒙运动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普遍主义、理性主义知识论,强调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是一种“文化科学”(或历史科学),其重点不是探讨一个普遍性的“规律”,而是历史的特殊性。如此,则完全有理由去质疑现在占据主流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和范式,质疑其首先只是基于西方社会和历史发展经验的理论概括,同时又带有西方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意识形态,反映了特定认识主体的价值和偏好,绝不是真正普遍的社会科学。一个国家的社会科学虽然必然有着普遍性的成分,但是它一定也是特殊性的。如曼海姆就明确地指出,在历史和社会文化领域,“不可能想象有脱离于主体的价值观和地位而存在的、与社会背景无关的绝对真理”(20)。亦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如果科学只是研究现象中“合乎规律的东西”,那么具体历史事件本身引起的人们对它们的兴趣显然“并非科学的”兴趣,在“将一切对象的本质内容纳入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的图式中时,在我看来,所有科学之中的价值观点的末日就到来了”(21)。

在经典的知识社会学传统中,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和立场性往往从阶级和利益集团的角度被揭示出来。对于社会科学“本土化”论题来说,这样一个“反思”和“主体意识”被限定在了“国家”的层次上。这是因为民族国家在当今的全球治理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分析单位,是一个有着实质意义的“利益共同体”。在当今时代,国家仍然是知识生产和社会建构最主要的单位和边界。在全球格局中,因为不同的民族国家有着不同的处境,必然会寻求一种有反映本土价值关怀的知识体系,这里的“价值”包括实际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认同和民族精神的建构等,即所谓的文化自觉。社会科学在议题设置、概念构造、事实选择等知识建构活动中,都会体现出特定国家的偏好,从而是本土化的。社会科学研究者无法否认“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社会事实”,在今天仍然是有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在“民族国家”之间有着结构性的利益冲突。

四、复杂性视角

复杂性是当代科学哲学中一个新兴的核心概念。美国科学哲学家尼古拉斯·雷舍尔这样定义“复杂性”范畴,认为它首先“关乎系统组成要素的数量和种类多样性的问题,以及是关乎相互关联的组织构造和运作构造的精巧性的问题”(22)。“复杂性理论”同样批评主流的逻辑实证主义科学观,质疑构建普遍性因果命题的方法论要求。

实际上,在前述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智慧”的讨论中,在历史主义对古典经济学抽象化特征的批评中,以及在曼海姆对科学主义的形式化理论的批判中,都部分地蕴含着对“复杂性”的强调。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系统科学中耗散结构论、超循环论等理论观点的出现,以“复杂性”为对象的研究兴起,这些研究被称为“复杂科学”。复杂科学不仅在自然与社会研究的实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更在方法论上都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23)复杂性理论倾向于从系统论和整体主义的角度研究各种自然和社会对象,从开放系统的动态属性出发,批判了传统上基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偏重分析、个体主义和静态的研究方法。如沃勒斯坦明确指出,普利高津因其对“耗散结构”的研究,“以稍微不同的语言逼近了对存在于社会科学中的普遍主义所提出的根本性质疑。……既然认识到时间、变革和质地的差异是自然的逻辑本性,那么科学,从理论上说,把自己还原为由普遍定律所控制的实在的简单性是不可能的了”(24)。

复杂性的思想来源于自然科学和科学哲学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但是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复杂性思想显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英国哲学家巴斯卡认为,类似于物理学中的那种普遍法则只有在“封闭系统”中可以构建,对于任何一个“开放系统”来说,都会因为系统本身和系统环境的复杂性而导致无法构建真正普遍性的规律和因果法则。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和技术应用的环节可以被设计为实验室、车间这样的“封闭系统”,塑造一个“理想环境”,通过控制环境中的其他影响因素建构出稳定的变量间关系。而社会科学研究基本上都是在一个开放系统中进行的,绝大多数问题处在充满历史特殊性的真实复杂情境下,理论上可能有无限多变的因素,从而无法在理论上“发现”和在实践中“建构”出同样有效的普遍法则,其概括出来的理论显然不同于在“实验室”环境中构建出来的“自然科学理论”。(25)

沃勒斯坦从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出发,同样论证了某种稳定的因果关系只有在处于“稳态”的平衡系统中才存在,但是“当我们必须继续探索体系(系统)内部过程的规律时,体系(系统)本身在不断地打破平衡,因此到某一时刻就会发生转化,结果就是我们已经观察到的规律再也不接近现实了”。在社会科学中,构成一个分析单位的“系统”总是某种“具有空间界限并且在历史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整体”。在沃勒斯坦看来,由普利高津开启的“复杂性研究”所揭示的理论和方法已经“削弱了以研究一般规律为导向的社会科学家们的轻率论点”。(26)

他比较了经典的社会科学知识论,指出:“1945年以后,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尤其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这三门研究一般规律的学科变得越来越定量化,……他们反复强调社会科学的目标是认识普遍性的、与他们认为物理学所能阐述的东西相似的法则。实际中他们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他们甚至无法做出非常准确的值得社会称赞的短期预测。受到攻击时,社会科学家们把这些失败归因于他们整体上还不成熟,尚未成为一门严谨的学科。简言之,他们指责的是自己的能力水平而不是他们阐述理论的方式。……(但是)社会科学家们现在能够第一次认真考虑他们曾经坚决否决过的常识性命题:社会在本质上说是一个不确定的领域。”(27)

总之,可以认为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普遍主义科学观在社会科学中面临极大的限制。即使不考虑系统本身在随着时间发生的“演化”,我们面临的也总是一个充满了“杂质”的,有大量已知和未知变量的“开放系统”,而不是可以锁定环境变量取值的理想的“实验室”环境,从而难以构建出一种简化的普遍性发现。而如果考虑到系统或者体系本身的历史性演化,那么,在系统的某个状态中发现的因果关联更难以声称是普遍性的规律。

五、知识论视野下重审本土化论题

前面我们概括出了社会科学中反思普遍主义知识论的四种主要视角,从不同侧面反思了传统的逻辑实证主义立场,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各种社会科学本土化主张。这些视角的反思为社会科学本土化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在这里,我们并非完全否认普遍性,而是重新回到一种辩证的立场,强调知识尤其是社会科学知识的相对性一面。虽然在自然科学中,当代科学哲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也提出了各种相对主义的知识论观点,但是上述四种反思普遍主义科学观的理论视角都在不同程度上指出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正是基于这些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科学中,科学知识的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特征才具有最为突出的表现。

概括地讲,诠释学的视角对于社会科学对象的性质提出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看法,社会事实具有深层的“话语建构性”,对社会事实的定义永远是主观的,是基于常识或者共识的,是约定俗成,而不是什么客观事物。社会科学知识与社会本身的关系也不同于自然科学,它们之间存在着“双重诠释”的问题等。

同样,从复杂性、实践性和权力视角提出的知识相对性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也是在社会科学中有更为突出的表现。无论是否被明确揭示和阐述出来,这三种理论角度同样构成许多社会科学本土化主张的重要逻辑基础。

从复杂性的角度看,社会科学因为其处理的问题复杂性高,性质差异巨大,处于一个随时变动的开放性环境中,所以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简化的概念体系稳定地把握它们。社会科学研究研究的问题在深层次上总是具有历史性的现实问题,而不是封闭环境下恒定的变量间关系。

从实践和权力视角来看,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地方之一是,自然科学处理的问题和对象可以说是“外在于主体”的,我们可以任意处置它以利于特定的主体。而社会科学处理的问题和对象则是“包含着主体”的,它不再是另一个主体可以任意处置的。这样,社会理论和社会政策中,“不同主体”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何为“正当”与“合理”的争议,从而对于不同主体而言,何为正确的理论,何种社会事实被视为自然的“事实”无疑都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必须联系“价值”问题才可以谈论本土化。因为,如果除掉“价值”因素,人类不同群体在“生物”、“生理”或者“物理”维度上虽然同样会有特殊性,但显然也可以用自然科学那样建构普遍性法则的方法来处理。社会科学本土化主张的一个主要动因,是人类特定个体因为具有自我意识而不可以被其他主体作为“自然物”按照他们的意图和利益来“科学地”处理。而且,以民族国家为边界的“社会”往往会积极建构“自我认同”,主动追求脱离原来的强势文化,自觉地构建一种文化的“独特性”。

从这些不同角度审视社会科学本土化论述,可以发现它们在深层次的知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上有着巨大差异,我们显然很难对“何为社会科学本土化”的问题作出一个唯一的明确回答。本土化的主张的共同点,也许只是在于不同语境下对社会科学研究的不满。而不满的原因有些是理论的,有些是方法的,有些则关乎价值立场。所以,“本土化”就成为一个在多种含义上被使用的范畴,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学术史上,社会科学的本土化主张都表现为多种不同的类型。从较弱意义上的对西方理论、概念和方法的修正,到较强意义上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和新范式,每种类型主张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问题意识和哲学预设。

注释:

①[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I》,第241—3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②[英]彼得·温奇:《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第78—85、93、11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③[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第7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④[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485、48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⑤[法]保罗·利科:《哲学主要趋向》,第2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⑥俞吾金:《从传统知识论到生存实践论》,载《文史哲》,2004(2)。

⑦丁立群:《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孰为第一哲学》,载《哲学研究》,2012(1)。

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⑨[匈]迈克尔·波兰尼:《个人知识》,第73—96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⑩金岳霖:《知识论》,第543—54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10。

(11)[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上海,学林出版社,第316页,1999。

(12)[德]曼海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第44—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3)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载《社会学研究》,2006(1)。

(14)(15)[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第6、52—58、54—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6)朱云汉:《对于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基本要求》,载《中国大陆研究教学通讯》,1999(34)。

(17)[德]曼海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第49页。

(18)[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70—7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9)关于德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历史主义主张,可参考伊格尔斯著《德国的历史观》(译林出版社,2006)、约瑟夫·熊彼特著《经济分析史(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94)、杰弗里·M.霍奇逊著《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社会科学中的历史特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等。

(20)[德]曼海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第81页。

(21)[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36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22)[美]尼古拉斯·雷舍尔:《复杂性:一种哲学概观》,第8页,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7。

(23)吴彤:《复杂性范式的兴起》,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6)。

(24)[美]沃勒斯坦:《否思社会科学——十九世纪范式的局限》,第33、35、3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25)殷杰、安篪:《巴斯卡的批判实在论思想——兼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三条进路》,载《哲学研究》,2007(9)。

(26)(27)[美]沃勒斯坦:《知识的不确定性》,第23、30、2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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