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限制政策的经济学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提出了控制人口政策的三种经济模式,并以中国实际为例,深入探讨“生育政策福利模式”的利弊,以经济学人力资源的理论来诠释中国的生育政策。作者认为,我国今后生育政策的调整应从人口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重点在于保护新增加人口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全面开发。
关键词 人口政策 经济模式 人力资源开发
我国人口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二个目标是相互依存同行并重的。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构成方面有一定差别,实际上是由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生育限制政策,全国性的计生法规还未制定出来。从各地方性计生条例分析,对于我国不同类型的家庭而言,客观上存在着一胎生育政策,二胎生育政策和三胎生育政策。这种有差异的生育限制政策制定的经济学意义是什么?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能否做到既控制人口数量又提高人口质量?应否加以重新修订?本文试作一粗浅分析。
1.生育限制政策的经济模式
人口的再生产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物质的再生产,有其本质差别,必须遵循一定的生命伦理和道德规范。但人口要素和其他经济要素一样,都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能动的稀缺的资源。在当前人口与土地、人口与环境矛盾日益尖锐,各国必须匡定出生人口时,如何实现一定数量的新增人口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合理配置,以保证新增人口的健康成长,有限的人力资源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世界各国制定了不同的生育限制政策。依据出生人口向不同家庭倾斜的社会经济考虑来划分,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即生育机会均等模式、效率优先模式和福利模式。
1.1.生育机会均等模式
这种模式与计划经济下的产品分配非常类似,即把新增加的出生人口,当作一种稀缺的资源,绝对平均地分摊到每个家庭。在这个模式下,不论城乡贫富,每个家庭都是平等的。体现的是生育机会的人人均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生育限制政策都是这种模式。如南韩在1962年提出的:“生两个孩子最好”,1988年“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的政策〔1〕,对所有家庭都是一样的。
这种模式较易得到全国范围的认可,不会引起某一社会集团的特殊反对,基本上不会改变现有人口的地区、宗教、文化结构。但在国家总的控制人口思想没有被民众所认同时,这种“一刀切”的政策,也可能导致较普遍的反对,因而难以一如既往地贯彻实施,如在印度。
1.2.效率优先模式
生育限制政策中效率优先原则的确定,是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第一,认为新增加人口在不同家庭的分配,可以接受不同的培养教育,可以成长为不同素质的劳动力,可以为社会创造出不等的财富,其效率有优劣之分。
第二,高收入和高教育水准的家庭可以为孩子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尤为重要的是母亲本人的教育和收入情况,对孩子影响最大。认为出生人口向收入和教育水平较高的母亲和家庭倾斜是符合效率原则的。这种模式没有剥夺一般家庭生育一胎的权利,其宏观调控手段只是引导二胎及以上生育在不同家庭的配置。该种模式的典型是新加坡的生育限制政策。新加坡宣传“能负担几个孩子才要几个孩子”,规定大专以上毕业的母亲允许有3个或3个以上的孩子。文化程度低和收入少的妇女,鼓励一胎后实行绝育手术,如生二胎则要增收分娩费。
由于新加坡人均收入已达16332美元,中等学校女性入学率在70 %,因而实行生育效率优先政策的效果不明显〔2〕。
1.3.福利模式
在经济不发达而且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社会,孩子在家庭中承担着诸多经济职能,如生产性投资、风险保障、养老保险等。新增加人口在不同家庭配置的福利模式,就是强化孩子的经济职能,把孩子当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福利,一种扶贫资本来优先分配给急需帮助的家庭。那些父母处于较低生活水平,对子女依赖性强,缺乏养老社会保障的相对贫穷家庭,可以比其他家庭获得更多孩子的出生。我国制定的生育限制政策有着明显的福利模式的印迹。如规定“农村社员有实际困难的”、“残废军人”、“边远山区和沿海渔民的特殊困难户”等类似家庭,都可以再生一胎。城市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困难的家庭则只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
2.我国生育限制政策的探讨
2.1.生育限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生育限制政策的制定,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那时经济体制的改革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激励机制、效率原则等敏感问题还刚刚触及。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广泛存在,“劫富济贫”的现象仍在蔓延。在这种情况下,人口再生产的效率问题不可能引起重视,而以马克思两种生产原理为指导,把计划分配模式引入人口控制中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同时,因为传统的“扶弱怜小”心理的影响,也由于对人口控制的阻力估计过大及片面的求稳怕乱,使人口政策的制定避重就轻、舍难求易、陷入了用人口政策的放宽来安抚部分群众及把新增加人口作为福利分配的陷阱。
到目前为止,国家计生委虽曾先后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12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9稿, 但全国性计划生育法规仍没出台。因此严格地讲,我国生育限制政策,仅仅只是各个地方本着中央有关精神,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的精神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作了明确的表述:“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在这段话中,已明确地把全国家庭划分为三大块:即城镇、农村和少数民族,不同的家庭类型具有不同的计划生育指导思想。随后,各省自治区本着中央的这一基本精神,制定了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
分析中国的生育限制政策,可以发现它是两种模式的混合物。每个家庭都可以生一胎、部分体现了生育机会人人均等的概念,有关“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生育”的规定,也是这个原则的具体实施。一胎之外的二胎及多胎生育,应向何种家庭倾斜,却与新加坡的效率模式截然相反,实际上是向贫穷的低教育水准的家庭倾斜。具体表现为:
2.1.1.城市的一胎生育。中国是个二元式社会,城市相较农村而言,经济较发达,人均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较高已是不争之事实。城市的一孩政策始于80年代初,从酝酿到提出,从提倡到规定只经过了很短的时期。对城市人口的“独生子女”的生育限制政策,全国各地的规定基本相同,十几年来基本上没有过摇摆,是贯彻始终的。城市的二胎生育规定极为严格,基本上是“生育机会人人均等”模式的演绎和推导。有关资料显示,1980年以来,城市的总和生育率一直在1.33左右。
2.1.2.农村的二胎生育政策。80年代农村二胎生育政策,在各地是有区别的。除5个省市采取较严格的按不超过10 %的比例照顾二胎生育的政策外,有18个省区照顾独女户生二胎,有5 个省基本允许二胎生育〔3〕。在1985年,有关农村“放小口子”生育政策的摇摆, 使各省区农村二胎生育处于无计划状态。据笔者90年代初对湖北南漳、天门、洪湖等地的调查表明,计生政策是默许农村普遍生育二胎的,只是强调一下生育间隔而已。中国农村的总和生育率一直在2以上,1980年以来, 农村总和生育率平均为2.84,1987年终身生育率接近3。1987 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7个省、 自治区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而这些地区农村已婚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3.0以上。
2.1.3.少数民族地区的三胎生育。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蒙、黔、宁、云四省区规定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可以生三胎。黑龙江省规定夫妇一方为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青海省规定少数民族牧民,广东省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并有特殊情况的,均可生育三个孩子〔4 〕。资料表明,从1981年到1986年,15 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民族总和生育率在3.0以上。1990年人口普查也告诉我们, 百万人口以上的少数民族上升为18个,其中总和生育率在4.0以上的有2个,在3.0以上的有6个,16个少数民族的总和生育率高于汉族。(见表1)
(表1) 1990年百万人口以上少数民族生育水平〔5〕
民族总和生育率 民族 总和生育率
哈萨克族
4.74 白族 2.74
维吾尔族
4.65 傣族 2.64
藏族
3.79 侗族 2.59
布 依 族
3.51 回族 2.58
黎族
3.19 土 家 族 2.47
苗族
3.10 蒙 古 族 2.21
彝族
3.08 满族 1.84
瑶族
2.87 朝 鲜 族 1.58
壮族
2.84 哈 尼 族 3.34
这种有差异的生育限制政策在中国的实际运作,由于其明显的“福利”倾向,不仅使生育政策由城市到农村再到少数民族逐步放宽,人口控制难以落实,实际上还导致了新增加人口向低收入、低教育水准的家庭倾斜。(见表2、表3)
(表2)1991年全国(加权汇总)家庭 月人均收入与妇女生育状况
人均月收入
已生育子女数
121
2.13
0—25 2.64
26—50 2.55
51—75 2.43
76—100 2.14
101—200 1.91
201—300 1.95
301—400 1.84
401—500 1.59
501* 1.93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年鉴》1993,田雪原“中国1992年家庭经济与生育10省市抽样调查报告”
(表3) 不同教育程度妇女的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
平均生育子女数
1981年 1986年 1990年
大学1.42
1.11 0.81
高中1.88
1.82 0.9
初中2.19
2.13 1.08
小学2.72
2.48 1.99
文盲半文盲3.31
2.95 3.77
资料来源:1982年第3次人口普查资料
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
1990年第4次人口普查
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妇女的教育与生育率成反比关系,贫穷与多生之间也有着某种联系。但如中国这样教育、家庭收入与生育率呈简单的线性的负相关关系,仍是较为特殊的。从表2 中可以看到,10省市抽样调查明确显示出家庭人均收入同生育率成反比的现状。即人均月收入越低,平均生育子女数量越多;人均月收入越高,平均生育子女数量越少〔6〕。从各地人口政策的制定上分析, 无意去调整这种新增加人口向低收入家庭聚集的状况,而且在无所作为中助长了这种倾向。表3也反映了新增加人口向低教育水准母亲倾斜的状况。 文盲半文盲母亲的生育率是大学文化程度母亲的2倍到4倍。虽然从长远看,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以降低生育率是一根本决策,但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低教育水准母亲的多胎生育,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见效快的短期行为。从中也可看出,在宏观调控不同家庭的生育行为时,我们还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2.我国生育限制政策质疑
从我国有差异的生育限制政策制定的初衷看,选择了福利模式,是企望通过让贫穷的残缺的家庭和少数民族家庭比一般家庭多生孩子,以起到某种照顾作用,来帮助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在这里,仅从理论上来分析,就有一个无法克服的障碍。你可以把孩子当作“福利”来分配,但孩子毕竟不是福利,更不能在现实中马上发挥效用。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既不能充饥,也不能保暖。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他首先是一个“人口”,要吃要穿要抚养要接受教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孩子是负担而不是可以倚仗的因素。即使孩子成年后,可以给家庭以经济上的资助,可以给父母以养老保障,但那也是十几年以后的事。而且要受到孩子自身成长和所受教育的限制,其作用也是不确定的。省略了中间过程,直接分配孩子的福利模式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偏差,客观效果也不容乐观。
2.2.1.总体水平偏低的我国不同家庭收入差距较大,部分家庭处于赤贫状况或贫困的边缘,实际上无经济实力抚养教育孩子,无法保证“分配”给他们的“人口”能成长为健康的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力。中国的生育限制政策却漠视和回避了这一严酷的现实。1992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435美元,1990年绝对贫困人口仍达9800万, 截至到1995年底还有6500 万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 年人均纯收入不到300元。据对德国EZE基金会无偿援助中国河北省内丘县太行山区脱贫与发展项目试验区的调查显示,试验区青少年儿童就学费用每年小学生平均为400元,初中生为1000元,高中生为2000元〔7〕。贫困家庭无力承担这笔费用。而且,由于政府对贫困地区学校的教师工资采取由社区支付的办法,同时贫困乡村集体收入来源有限,因此,这种负担也毫无疑问地转嫁给了受教育子女的家庭,使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加重。越来越多的调查发现,许多贫困家庭子女失学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支付不了各项教育费用。从全国来看,6—14岁人口失(辍)学率超过20 %的有14个省区,14个省区的总和生育率大都位于较高水平,大于2 甚或大于3(见表4)。新增加人口向海南、安徽、福建、广西、新疆、江西、宁夏、甘肃、贵州、云南、青海倾斜,而这些省区却成为全国失学率最高的地区。人力资源重点配置的地区,竟然是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开发,闲置和浪费最严重的地区,这是一悖论。把孩子优先分配给贫困家庭,而导致失学在家,是二悖论。
(表4) 全国6—14岁青少年失(辍)学率超过20%的省份
总失学比率(%) 男孩女孩
总和生育率
四川
20.52 17.53
23.73 2.00
内蒙
20.70 18.99
22.51 2.13
海南
21.77 23.02
25.91 3.03
安徽
23.06 17.48
29.21 2.49
福建
23.55 18.02
29.45 2.57
广西
23.58 20.25
27.28 2.71
浙江
23.84 22.31
25.50 1.59
新疆
24.01 23.12
24.15 3.13
江西
26.12 19.78
32.94 2.62
宁夏
27.19 21.75
32.90 2.60
甘肃
28.91 22.65
35.60 2.30
贵州
33.97 25.15
43.50 3.03
云南
35.35 29.27
41.76 2.67
青海
39.34 33.81
45.06 2.59
2.2.2.在相对贫困和较低素质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若没有得到较好的抚养、不能接受必要的教育,即使年满16岁,以低质量的劳动力角色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来,能否担当起家庭经济重负和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很值得怀疑的。假如这一代人不得不又重复父母一辈的抉择,把多生养孩子作为经济投资,将只能是另一轮令人悲哀的穷——生——穷的循环。
2.2.3.有差异的生育限制政策忽视了孩子权益的保护,有把孩子物化的倾向。有残疾的、困难的家庭和少数民族家庭可以再生二胎甚或多胎,孩子的出生是为了照顾这些特殊的家庭,而没有考虑到这些特殊的家庭能否照顾好孩子,能否给孩子一个健康发育全面成长的空间。实际上是纵容了孩子是家庭财产的这样一种观念。如单纯从保护孩子利益来看,孩子应该生活在相对富裕的、有较高素质的家庭里,而不是相反。允许第一胎有残疾的家庭再生一胎,虽然规定是非遗传性残疾,但由于广大农村遗传鉴定体系的不完善,技术上的困难和管理上的漏洞,使规定流于形式,导致遗传性残疾也能再生一胎,与优生相悖。
2.2.4.因为对不同家庭实行不同的生育限制政策,增大了计生管理的难度,也给部分意欲超生的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允许困难的家庭再生第二胎、独女户再生第二胎,这样,势必会有人虚报困难,生了女孩不上报;城乡生育政策的差异,也造成部分城市人口走农村这条曲线生育的路子。规模最大的造假当属少数民族人口总体规模的机械性增加,在对1982—1990年中国各少数民族非出生增加人口的定量分析(金阳荪,1990)推断,1982—1990年少数民族实际增长人口数为2745.22 万人,其中,非出生增加为1030.70万人,占增加人口的37.55%。8 年间人口从汉族向少数民族转移的实质是民族成份的变更,这样做的最直接的动机和原因就是,只要是少数民族就能享受优待政策,其中首要的是允许二胎甚至三胎生育的政策。反证则是,壮族由于自1975年就执行了与汉族同样的一家一子(女)的生育政策,所以壮族不仅没有非生增加现象,而且也存在着向其他少数民族转移的趋向。
2.3.我国生育限制政策的经济学思考
有差异的生育限制政策实行十几年来,其效果如何?当初设想是让二胎、三胎生育向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倾斜,以起到“照顾”作用,实施效果是否如当初所愿?那些在生育政策上享受优待的地区、民族、家庭,从多生育中是否获取了某种实在的好处,是否因此而摆脱了贫困和走向繁荣?退而言之,生育政策是否起到了照顾的作用?
人口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人口学家最为关心的主题。我国许多人口学者对此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在此可试以他们的结论来解答以上的困惑。
2.3.1.张志良、朱莉1993年的研究认为:人口增长速度快于全国的西北地区,近年来粮食人均占有仅为340公斤,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绝大部分省区每年均需调进粮食。国家还需每年拿出大量资金给以财政补贴,1980—1988年,中央财政补贴青海、宁夏两省区就高达1030880 万元。尽管如此,人们的生活水平仍然低下。1990年西北农村人均纯收入只及全国一半,部分县人均纯收入低于200元,属贫困之列。 人口增长,以及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的开发利用,致使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
2.3.2.1994年陈再华对少数民族的研究发现: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和生育率与生活质量综合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4。这就是说, 总和生育率高的少数民族其生活质量偏低,呈逆相关关系。虽然不能据此断定高生育率是导致低生活质量的原因,但可以肯定高生育率和低生活质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无证据推论高生育率会提高生活质量。
2.3.3.王秀银1993年以山东为个案,分析人口因素在山东省东西部贫富差距扩大中的作用,其结论是:1982—1990年东部地区总人口每年平均增长1.04%,西部地区总人口每年平均增长1.96%。同期,东部经济发展领先西部,1982—1990年东、西部工农业总产值相对差距扩大了0.41倍,人均工农业总产值相对差距扩大了0.75倍。西部多增加的人口,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差距。虽然据此判定人口因素是负作用稍显武断,但更无理由认为人口因素会推动经济发展会推动经济发展是一种必然。
2.3.4.基于对中国贫困地区人口经济关系的实证研究,张志刚认为:虽然“生”和“穷”同时出现,并不表明“生”和“穷”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对应的因果关系,但至少我们能够肯定,“生”和“穷”之间存在着某些密切的联系或有共同的基础,这些联系或基础既是“越生越穷”持续运行的内在机制,也是实现人口控制和脱贫的主要障碍。
人口与经济的联系是内在的,其表现形式往往比较迂回曲折。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肯定,二胎、三胎生育向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倾斜,并没起到应有的“照顾作用”;那些在生育政策上享受优待的地区、民族,从人口增加上获取的好处在现阶段是模糊的,甚至表现为负值。
综上所述,我国有差异的生育限制政策制定的经济学意义是含糊不清的,也缺乏坚实的客观基础。政策执行的客观效果,从全局来看,虽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但也形成了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新的计生难点。人口向低教育水准、低生活水平家庭的倾斜,十分不利于新增加人口的教育培养。因此,我国的生育限制政策应有所检讨,并相应有所改正。
3.政策建议——政府计生政策的调整
由于我国的计生政策在初始阶段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也不排除极少数计生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情况的存在,这使我国的计生政策受到某些西方舆论不那么公正的批评,也产生了误导,即我国的计生政策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有过激倾向。这样一种看法必须重新定位。实际上,我国计生政策制定中存在的城市和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退让,评价为激进政策,是失之偏颇的。
有证据表明,在我国实行人口控制的大的背景下,人们的生育意愿基本成为现实,或者说现实的生育水平体现了生育意愿。以城市为例,在1980年中国实现计划生育政策转变之前,虽然城市育龄妇女可以按计划生育两个子女,但实际预期终身生育子女数自1974年起即低于2 个的水平(1.98),并依次降到1986年的1.25(总和生育率)。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可认为是城市妇女生育意愿在政策中的反应。体现了城市妇女基于较为优越的社会经济条件而自发完成的生育观的转变。农村的情况较为复杂。据对全国23个贫困县人口与经济状况抽样调查表明,当前贫困地区绝大部分育龄夫妇的理想子女数趋于2—3,占总调查人口的75—78%(见表5),一半的人只想要2个孩子。据全国第一、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89年全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31,由此估计农村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不低于2.40,贫困地区不低于2.50,即贫困地区育龄妇女平均拥有2—3个孩子。生育意愿与实际生育率近似于相等。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人口计生政策基本反映了客观现实的生育行为,其政策的适当收紧还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而不是过激过严。
(表5) 贫困地区育龄夫妇理想子女数的分布
男(夫)女(妇)
1
2 1
2 50 49
3 28 26
4 14 16
5及以上
6 8
资料来源:《1990年全国23个贫困县人口与经济抽样调查》
同时,育龄妇女生育观的转变,也为人口政策的适当调整准备了客观条件。计划生育较为先进的吉林省的调查表明,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意愿:市为1.3、乡为1.9、镇为1.7。截止到1995年辽宁省有7.7万育龄夫妇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贫困地区倾向于多生的比例也低于20%,提供了人口政策调整的有利的社会环境和必要的群众基础。
人口政策的调整应克服过去那种“少生就是一切”的思想,要认识到:“计划生育的宗旨决不仅限于少生多少人,更重要的还在于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尽可能好的人口条件、人口状态和人口环境。”(刘铮1992年)从人口与经济的角度切入,就是人口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家庭的宏观调控,应有利于新增加人口的培养、教育,有利于各民族、各地区、各家庭的人口与经济持续发展,做到人力这个稀缺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全面开发、合理利用,以此作为人口政策调整的出发点。为此,试提出如下政策性的建议:
3.1.要转变观念
要端正对新增加人口的认识,纠正把孩子福利分配给急需家庭可起到照顾作用的想法;把计划生育关注的重心从父母转移到孩子身上;真正注意到新增加人口身兼消费者和生产者双重属性,消费在前,生产在后。要树立新增加人口是一种稀缺资源的观点,新增加人口的分配和配置,要优先考虑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要把这种观念向全社会每一个家庭宣传。只有当观念转变之后,计生政策的调整才会走出窠臼,闯出一条新路子。
3.2.重新检讨农村的二胎生育政策,应逐步消除生育政策上存在的城乡差别
首先要为现行的二胎生育戴上紧箍咒。也就是在现有的规定外要附加必要条件,不是所有符合旧规定者都可以再生第二胎。附加条件应包括:
(1)对第一胎残疾者作严格的遗传鉴定, 部分省市制定并实施的优生条例,可作全国借鉴。
(2)对生育二胎的家庭进行适当的考察, 全面评估其能否为新增加人口提供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开支的能力。经考察认为暂时无能力者,其二胎生育指标缓给或取消。
(3)对于那些有失学儿童、未成年人过早就业、 不尽抚养义务的家庭,二胎指标予以取消。
其次,在严格约束和规范二胎生育的同时,争取制定必要的社会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使拥有二胎生育指标的家庭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选择再生育,或者选择社会奖励和社会保障。应注意的是,社会奖励和社会保障给予的力度要足够大,能够部分弥补现阶段农村家庭放弃二胎生育所可能损失的预期收益,否则,将起不到什么作用。社会奖励基金部分可从超生罚款中提取,以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
最后,应取消农村、城市生育政策上的差别,农村向城市靠拢,经过测算,制定一个稳定的适度收紧的人口政策。
3.3.少数民族生育政策要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规范,对于需照顾的少数民族要由国家来界定
初步认为,人口超百万且逐年递增的少数民族不应属特殊之列,应同汉族一样。我们反对大汉族主义,但也不能走极端,搞少数民族至上的政策。现阶段,应从制定控制少数民族多胎生育的政策入手。
收稿日期: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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