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存在问题论文,对策论文,银行信贷论文,建议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宁波作为城市分系统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最基础部分的开发基地、全国技术、业务支持基地,近年来系统运行总体状况是好的,但要充分发挥系统应有的功能,尚需对系统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存在问题
为更好地发挥系统固有的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亟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对象的界定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中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联营引起的经济组织,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此可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包括民事活动中的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两类主体。《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这表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系统所指的有资格领用贷款卡的对象除了不包括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外,还不包括自然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尽然,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对地方财政局、国税局等国家机关或民办院校、寺庙等社团法人发放贷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和《银行信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关、社团法人不能作为借款对象,人民银行也不对其发放贷款卡。但事实上,商业银行从效益性、安全性出发,对上述这些还款有保障的单位发放贷款已较为普遍,而这块业务信息却无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得以反映。
②对自然人发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调查统计)工作会议纪要》(银统发[2001]17号)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即“除个人非消费贷款担保外,一律不得向自然人发放贷款卡”。这势必导致较大部分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经营性贷款不能在系统中登记。首先随着农业专业化、产业化步伐的加快,信用社不断加大支农力度,农户贷款呈现“面广额大”现象。到今年6月末,宁波市10万元以上贷款户有5419家,涉及贷款金额17亿元,平均每户农户拥有贷款31万元。由于不能办理自然人贷款卡,仅此一项,宁波市辖区农信社就将有12%的贷款数据无法进入系统得以反映。其次,我市个私经济较发达,银行从风险防范出发,更偏好于直接向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发放经营性贷款,因其不能办理贷款卡,全市系统内又将缺少10%以上的此类信贷信息。
③农村经济合作社申领贷款卡问题。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级经济组织,由于其成立时,镇政府文件命名及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均为“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社以此名义向信用社借款,将会形成信用社向政府机关违规发放贷款的法律风险。
2.系统操作登记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①企业迁址后,贷款卡如何处理。根据注册地原则,企业地址变更后,如在原领卡地对贷款卡作吊销或删除处理,但因企业地址变更后使用的仍是原借款人代码,主键相同,势必导致系统无法再重新写入同一借款人贷码的信息。
②转制企业信息转换问题。由于兼并、分立转制后企业可领用新的贷款卡编码,使转制前企业原有的银行债务不能在转制后新领用的企业贷款卡信息中得到统一反映,新老企业信息不能很好转换。金融机构不能借助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历史资信和当前实际的银行负债。
③未设置“未年审企业”信息汇总功能。贷款卡年审期间,各年审点需要定期对尚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及时进行统计汇总,以便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办理年审,但由于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中没有对“未年审企业”信息的汇总功能,以致在年审过程中,银行无法掌握未年审企业名单,工作很被动。
(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子系统中的问题
①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子系统自1999年开发使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整体的优化、完善,子系统中存在着诸如信贷登记时,不能输入担保、抵押两种不同形式的保证方式;信贷业务清单打印中,对不良贷款不能正确分类;信贷业务查询中,不能实现对借款人查询;贷款查询中,贷款分类(二)不能正确分类等问题,亟需解决。
②接口行程序特别是农行接口程序尚不完善。目前,农行接口程序对大量的还款数据不能读入,导致中央数据库中大批企业信贷信息失真,严重影响系统数据的有效利用。
(三)城市行管理子系统中的问题
城市行管理子系统中机构撤并功能与省域分系统联网,机构撤并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目前已影响了相关金融机构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城市行管理子系统中统计汇总功能不完善,极大地影响了各中心支行管理、使用系统的积极性;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在县支行设置了发卡点,而其他应用方面系统均未设置,客观上造成县支行同志不熟悉整个系统运行程序,同时,也弱化了县支行的管理力度。对信贷咨询对象未作明确规定;WEB查询子系统与传真自动回复系统设置不一,影响系统数据的安全保密。业务人员培训、科技人员技术运行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
二、对策建议:
1.修改《贷款通则》,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适用范围。首先应允许财政局、国税局等国家机关、有收益保障的社团法人申办贷款。其次,要明确界定系统适用范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作的主体应是银行、信用社等以放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他如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发生的业务则不应列入系统运作,避免那些既贷款又放款的机构,在系统中重复统计。再次,各地要根据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用的原则,尽快开发、使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将目前尚不能纳入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农户贷款等个人贷款及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保证全辖信贷数据的完整、统一,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的健康发展。最后,人民银行要与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解决村经济合作社代码证命名问题,从法律上切实维护信用社信贷风险。
2.系统操作登记中的几个问题的解决办法
①对“营业执照到期日”界定问题,本着贷款卡一年一审的原则,应以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为准。
②企业发生迁址后,贷款卡处理问题。据了解,宁波市工商局对大市范围内企业地址变更的,采用工商分局间企业档案移交办法实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不变,借款人代码不变,因此也不涉及贷款卡号码变化。对大市范围内企业地址变更的,企业只需到原发卡地进行要素变更操作即可。但对企业法定地址跨中心城市的,企业一般需重新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工商局不再移交档案资料,因此,也不涉及贷款卡跨市地址变更操作问题。
③对转制企业信息转换问题。建议人民银行与工商、技术监督局做好协调工作,一般情况下对转制企业实行要素变更原则,尽可能保持转制企业沿用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同时,要求转制企业在向人民银行债权管理办公室申请债权证明之前,必须填写《借款人要素变更申请表》,并到原来发卡点做好相关的信息变更,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后才予以办理,以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企业利用转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方面的作用。
3.继续优化城市行管理子系统。建议尽快利用COGNUS软件对城市行管理子系统中的统计汇总功能进行重新设计开发。对金融机构撤并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同时建议从综合利用数据资源出发,考虑为县支行安装“城市行管理子系统”,将涉及各支行金融机构网点的数据通过数据引出,定期发送给各县支行,为县支行提供批量查询分析辖内金融数据的功能,以便其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登录数据及时性、完整性的监督、检查。此外,优化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子系统及农行接口软件;修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有权使用系统查询功能的单位,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