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和“尊重人的价值”——“人的价值”研究中的又一种思路和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在人道主义者的口中,“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显赫地位已经被“尊重人的价值”的口号所取代。“尊重人的价值”,几乎成为人道主义的同义语。这种情况,反映了本世纪下半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状况与上世纪的区别,同时,也进一步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这一口号是市场经济关系反映的论述并未过时。本文将重申从市场经济出发解析“人的价值”的唯物史观思路。
除了市场经济,“价值”概念不可能有别的经济渊源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说:“‘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①。《反杜林论》也说:“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②鉴于人的精神生活是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前者是维护后者的一种“上层结构”,所以,这些论断不仅适用于经济学,而且也适用于非经济学,其中包括适用于考察“尊重人的价值”口号的实质。考虑到商品生产产生于五六千年之前,它的历史甚至比文字的历史更长,那么,这种理解便不是不可理喻的怪论。马克思明确讲:“原始共产主义不知道什么价值”,价值概念“只适用于能够谈得上价值的那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③。这话至今是对的。“价值”一词浑身散发着的“市场味”,跳到黄河里也洗不清。它只能是市场机制的产物:“人在给一定的外界物打上‘财物’的印记后,就逐渐在这些‘财物’之间进行比较,并根据自己需要的等级加以归类”,于是就形成“价值”的概念,作为交易中力图实现的东西④。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价值”正是在市场条件下产生的关于人的“价值”及其比较的概念。它的经济背景,只能是市场经济,不能是别的东西。超市场经济的“人的价值”研究,在出发点上是片面的。
不错,马克思也确实从词源学上指出:“价值”一词“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为人而存在”⑤。显然,“价值”概念也曾用以表示一物的使用价值。许多论者以此为据,试图说明价值概念可以是超市场的一般概念;“人的价值”概念可以表示超市场经济的内容,等等。这种议论当然不要。第一,历史表明,“尊重人的价值”的口号,不是在原始社会的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被广泛使用的(全世界至今未发现非市场条件下的原始人类产生“人的价值”概念并使用“尊重人的价值”之类口号或原则的任何迹象,尽管他们的行为,也是以自己的生存发展为第一位目标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被提出的,是在高度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当作人道主义的主要原则广泛流布的。“尊重人的价值”的口号,既然在历史上与市场紧密相关,那么,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它在逻辑上当然也应被放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来理解。第二,退一步讲,即使“人的价值”概念最早表示人们对人的使用价值的反思,其中不杂有市场背景,但问题又在于现实中的任何关于“人的价值”的思考,都是以市场及其价值法则为背景的,人们根本不可能摆脱市场机制对这种反思的深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尊重人的价值”的口号,就历史地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第三,正如马克思所批评,完全不顾价值作为社会关系的方面,只把价值看成一种客体对人的属性,乃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一惯思路⑥。我们何必循此偏颇而完全背离社会关系分析呢?第四,无论如何,至少在汉字中,“价值”在词源学上根本不可能与市场分离(“价”之原字为“價”。“贾”者,商也。商人张嘴就说价钱,故合“贾”与“人”字为“价”。“值”字的情况也颇似于此。张岱年先生曾因“价值”二字固有的“市场味”,呼吁在诸如“人的价值”之类口号中,应把“价值”二字改为“品值”⑦,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价值”与市场密不可分),这种情况也说明了价值概念与市场的亲缘性。第五,人们反对在思考“人的价值”问题时用市场经济作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对市场经济中确实存在的货币拜物教之类贬损人的价值现象的反感,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有一定道理,未可全否。但在理论上又未必是正确全面的。感情不能代替唯物史观的分析。市场尽管有许多弊端,但是确实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确实成了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方式,形成了我们尊重人的价值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怎能仅仅诉诸感情呢?第六,人们反对用市场模式解剖“人的价值”,还因为“人的价值”问题确实也有超越市场经济的层面。不能仅仅用市场眼光看一切“人的价值”问题。马恩对此有大量论述。不过,问题在于,“人的价值”确有超越市场的层面是一回事,它的物质根基扎在市场经济的沃土中是另一回事。我们不能因为前者而完全否定后者。本文着眼于后者。
从“价值”概念与市场机制的不可分关系来看,“人的价值”实际上是以市场为背景来考察人与物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规范性概念。事实上,马克思对于分析“人的价值”问题时,使之含纳于市场模式,也是明确承认的。他在论述某一商品B的使用价值成为反映某一商品A的价值的“镜子”时,加了一条注释:“在某种意义上,人很象商品。因为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象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说来,这整个保罗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⑧。这一段注释,实际上说明,在《资本论》某些部分中,“人的价值”确实是被放在市场机制的背景上来分析的。保罗的肉体即其使用价值,在市场平等的机制下,成了与之平等的“彼得的价值”的镜子:人的确是在一定意义上被当作商品来分析的。这并不难理解。既然市场经济成为人们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方式,那么,作为一种主要价值观的“人的价值”问题,就不能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至少,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人的劳动力使用价值也是要靠市场才能达到优化配置的;今天,完全可以说,离开市场,人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人的价值”的实现也只能在市场机制中才能达到。也因此,用市场机制来分析“人的价值”,也就顺理成章。在这里,生产力标准第一也应当代替伦理感情标准第一。
“人的价值”的类型学分析
既然《资本论》提供了用市场模式分析“人的价值”的方法论前提,那么,我们当然就可以用《资本论》分析商品价值的方法,来分析“人的价值”问题了(超市场分析俟另文展述)。
当然,人与商品还是有巨大区别的。商品只能是客体;人在不同的规定下,可以分别是主体或者客体。何况,“人”还包括人类(即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集团,团体等等)和个人三个层次。这样,我们可以归纳出许许多多不同类型的“人的价值”。例如,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于作为主体的另一个人的价值(以下简称“人的价值1”);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于某一群体的价值(人的价值2);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于全社会的价值(人的价值3);作为主体的个人,对于自身的使用价值(人的价值4);作为客体的社会,对于作为主体的个人的价值(人的价值5);作为客体的群体,对于作为主体的个人的价值(人的价值6),以及“人与物的价值相比,人的价值第一”,等等。
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尊重人的价值”首先是尊重平等原则
从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看,“人的价值”,主要指“人的价值1”。“人的价值1”,映射的是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
《资本论》某些部分对“人的价值”的分析,确以市场模式为出发点,也以市场模式为归宿。马克思写道:“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因为他们只有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作为在交换中这种相互等价的证明者,才是价值相等的人”⑨。在这里,“人的价值1”完全是市场交换中通行规则的产物,它决定了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平等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后来的第二个手稿对此未作一点修改,几乎是原文照抄,可见马克思对此一理解的坚持。至少,离开价值规律,平等原则便无从解释。
当然,人与人平等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脱胎于市场交换,而且越来越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关系评估,而且被扩大而涉及到个人和国家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评估。鉴于经济力量是社会生活的决定性力量的原理,可以设想,马克思从经济学剖示的上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原则,应是社会生活中一切人与人关系的“原型”。至少,今日所有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事,均离不开彼此之间的平等。因此,按照马克思的“原型”,可以同样把日常社会生活中“人的价值1”概念及理论看成商品交换规则的产物。它在政治上、伦理上、审美上和哲学上的展开,均不过是这种交换规则的另一次方而已。历史唯物主义无须讳言这一点。
显然,“人的价值1”,作为“尊重人的价值”口号的主要内容之一,事实上是平等要求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尊重人的价值”首先意味着尊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原则。
从个人与社会(或群体)的关系看,“尊重人的价值”表示个人贡献与享用应当相符
个人与社会(或群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映射为“人的价值3”和“人的价值5”,“人的价值2”,“人的价值6”。社会(或群体)与个人,分别作为主客体,在市场条件下,也必须平等地交换价值,亦即遵守价值规律的要求。正常的情况是:个人无权多多索取,社会(或群体)也无权拒付个人应得酬报。交换应当等价。这一思想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再次重申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⑩。可以设想,只有这一原则调节的个人和社会(或群体)的关系,才能刺激个人为社会作更多更大的贡献,同时也才能督促社会尊重贡献大的人,从而形成奖勤罚懒的社会机制,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进步。同此,个人的贡献及其享用的相符,是处理社会(或群体)与个人经济关系时的基本模式。
请注意这里用的“相符”一词,它不全等于“相等”。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或群体)管理和运行本身就存在价值耗费,个人所贡献的价值有一部分用于其中,不能要求全部返回;另一方面,个人贡献与社会(或群体)返回的大体相等,只能在宏观历史时空中形成,只能是一个较长的客观过程,而不能只凭个人一时的主观感觉办事。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不应当完全以自己主观上对自己贡献的估价,向社会索要回报。否则,社会(或群体)就会乱套。第三,我们应当提倡“多贡献少索要”。无论对个人精神境界的升华或对社会(或群体)发展的好处而言,这种提倡都是正当的,不能加以笼统指斥。
有一种见解认为,个人与社会(或群体)的关系,只能是个人对社会多作贡献的关系,社会(或群体)似乎无须考虑给个人以相应的回报。这是片面的。它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维护社会进化,而且,也易于导致一些人以“社会”的名义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个人贡献的价值总和,在理论上,除了社会公益的必要扣除,除了返还个人享用,别无它途可用。一些人不能享用自己应享用的价值,那么,被扣除部分便会被他人“超额享用”),同时,也大大不利于后人激励自己下功夫学本领对社会多作贡献。因为,后人看到的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又何必花功夫呢?这方面我们的教训颇深。
如前所述,在社会(或群体)与个人的价值关系方面,除了存在市场机制所规定的等价交换方面外,的确还存在也应存在超越市场机制的方面。后者甚至是“尊重人的价值”口号常常所指的侧重点所在。在东方的中国和日本等国,在西方的德意志等民族中,这种超越,经常地表现为强调个人对社会(或群体)的贡献,强调个人不应当向社会(或群体)索要自认应得的回报。对于人类社会的进化而言,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强调是有益处的。我们看到,在马恩一生的言论中,从上述价值选择出发,对于僵硬地要求社会等值回报个人,以及这种要求与市场行为的相似,也在许多时候给以讽刺。马克思曾向往离开金钱关系,“用爱来交换爱”,“用信任来交换信任”(11)就是一个例子。他还批评完全把人的尊严变成交换价值的行为(12),是另一个例子。这种态度,并不能被理解成对用市场模式解开“人的价值”之迷的完全否定。在中国,只讲“人的价值”的超市场功利方面,只求个人牺牲,不讲社会对个人的回报,不利于市场经济。
从人与自身的关系看,“尊重人的价值”也不能完全离开市场
作为人与自身关系的“人的价值”,即“人的价值4”,我国许多价值学论著述又称之为个人的“自我价值”、“人格价值”等等,用以表示个人通过自己的社会行为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能力。这一问题上的理论迷乱,是相当惊人的。
首先,我国学术界对个人的“自我价值”及其实现,在理论上的分歧比较大。人们往往注目于它是历史形成的,它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在不同制度下它的实现程度不同,等等,从而主张实现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即上述从社会与人的关系角度看的诸种“人的价值”)的统一。一些论著认定个人“自我价值”的本质是其社会价值的表现。这些论析,考虑到了防止脱离人的社会价值讲说人的自我价值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有可取之处。但是,它们显然均未顾及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不可通约性。至少,从定义上看,如果说人的“社会价值”首先映射的是人与社会(及群众)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那么,人的“自我价值”实际上首先映射的是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使用价值关系,即自由(13)。平等和自由不可通约。因之,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也不可通约。当然,这两类“人的价值”,均是反映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作为自由,人对自身的使用价值,人的“自我价值”,也只能通由市场机制才能实现。这是因为,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实际上均是对多种使用价值的要求;目前,这些使用价值的获取,只能通由市场才能得到(市场方式之外的一切方法,均不能使人的多种物质精神的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这是当代经济学证明了的定理:市场机制既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充分条件,又是其必要条件(14)。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既是人实现与自身使用价值关系的前提,也是产生的人的“自我价值”这一观念的沃土。“尊重人的价值”口号所包含的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内容,始终都是与市场密不可分的,尽管它已经不再以平等为原则。
从人与物的关系看,“尊重人的价值”表示人在价值上总贵于物
这实际是“尊重人的价值”的首义。所有的人道主义理论在这一点上几乎是一致的:人与物相比较,无论如何,在价值上高于物。悖离这一原则者,便不是人道主义。它反映出了在价值可比的市场条件下,人对自己主体地位的维护尊重;人只能以自己为万物的尺度。
从社会进化来看,在对人与物进行价值选择时,无条件地以人为贵,乃是因为只有人才是维护社会进化的根本力量——生产力的拥有者和体现者;社会进化离开了人,便根本不可能展开。此外,从一般进化论角度看,人是物质进化最高级的产物,人们只有保护自己的同类,才能更好地维护进化,否则,社会自身的进化也根本不可能。这一点,已被当代核武器出现后的事实所证明。
从思想史来看,西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便有“人是目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说法。这一说法的含义,便是指人贵于物;万物均只是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人本身则是目的。后来,康德等思想家又继承发挥了这一观点,提出“只有人类”才是“自在目的”(15)的理论,体现了“人的价值”原则在人贵于物层面上理论体系的大体形成。至今,这一理论一直是有识之士的信念。在与汤因比对话时,日本的池田大作也说:人的“生命是尊严的。就是说,它没有任何等价物。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它”(16)。这一论断闪射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黑格尔有一次写道:“中国人”一般“把个人自己和人类”都看得很“轻微”(17)。这一断语,十足地表现了这位哲学家对中国文化的少知。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中人贵于物的价值观念是十分牢固的。曾子《大孝》篇有“人为大”的说法,显然是曾子从孔子那里继承来的。《孝经》又有“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观点,更是对人贵于物的明确肯定。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的这一特征,陈立夫先生说:“孔孟学说确认人为一切事物的重心”,“先人而后事物,这就是务本”(18)。这一理解是准确的。由此,中国传统文化的人道主义特征,确十分鲜明。
综上所述,作为当代人道主义的主要口号乃至同义语,“尊重人的价值”的原则,不仅产生于市场经济之中,而且其功能也在于维护市场秩序及其中的人的主体地位。它与市场经济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完全离开市场经济谈“尊重人的价值”,显然悖离了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说明观念形态的原理,会形成对“人的价值”的唯心或错误解说,应予改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册,第13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9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书信集》第57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册,第32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8-139页。
⑦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0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页注。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6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7页。
(14)(荷兰)库普曼《关于经济学现状的三篇论文》,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9页。
(16)《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30页。
(17)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81页。
(18)陈立夫《孔孟之人文主义思想》,台湾《孔孟月刊》198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