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在等你赶时间”这句话的理解_语义分析论文

“我等得你心急”类“V得”句的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心急论文,等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零、引言

“V得”类动补结构是汉语学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课题,几十年来人们从传统句法学、生成语法、三维语法、认知语法等多个角度分别对该现象进行描述与阐发,做出了许多精辟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令人信服的见解。然而我们发现,有一类特殊的“V得”句(“我等得你心急”类)却一直少有人问津,朱德熙(1982)简单将其归入“述补结构内带宾语”类型,但并未专门予以解释,其他人的研究也往往对此一带而过,甚至不曾提及。张豫峰(2006)为“SV得NV”类句型所作的定义“双动核结构,S为前动核主事、N为后动核主事”,甚至直接就将这种语言现象排除在外,而且这似乎是个普遍现象。仅有个别学者,如丁恒顺(1989)、宛新政(2005)等注意到了该问题,但前者也仅仅作了表层描述,而后者更只是为了将该现象界定到自己研究范围之外而简单提及。

本文从认知的角度阐述该句式在类致使构式中的特殊性,通过与其它构式语义变体间的对比分析来揭示该类特殊句式存在的理据,并描述该类句式的语义限制条件,以期更好地认识这种语言现象。

一、“我等得你心急”类“V得”句问题的提出

Goldberg(1995)提出,构式是独立于词汇语义规则之外的语法事实,有独立的语义。话语意义则是构式意义与词汇意义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本文的研究对象“V得”句中的结构因符合上述标准,因此是汉语中的一个独立构式,本节将在描述构式的基础上说明“我等得你心急”子类的特殊性所在,并且把结构中的兑现范围限制为人称代词。

Goldberg(1995)认为,“设C是一个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当且仅当Fi或Si的某些特征不能严格地从其自身的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建立的构式中预测出来时,C独立成为一个构式。”我们此处要分析的结构正是这样一个形义结合体,具体表现为<,致使义>,即凡进入该构式的话语均会传达致使义。该结构为一个独立的致使构式,是因为该结构所传达的致使义不能从句子的组成成分中推得,句中不会出现专门的致使动词(“使”、“让”,“弄”等),致使义也并不体现在主要动词上,而完全由构式自身提供。宏观来讲,该构式传达致使义,但其内部又存在多重变体,下面我们就逐一分析各类具体情况。

致使构式的原型构式义为X施为:致使Y产生某种变化。此时构式中包含两个动核,致使事件与被致使事件,且致使事件的受事正好是被致使事件的承担者或者经验者,论元构成是[施事施为动词受事经验者致使结果]。例如:

①他照样打得他们伤痕累累。

例①中的致使事件为“他打他们”,被致使事件为“他们伤痕累累”,主语位置上的施事为致使事件的发出者,宾语位置上的受事既是致使事件的承受者,同时也是被致使事件的经验者,致使事件的动词作为整个构式的主要动词占据位置,被致使事件的动核则处在后作补语成分。这种结构与世界动态事件最具象似性,理解最直观、最简单,故其原型性最高。

我们知道,对原型性的偏离主要有两个方向:(1)减少句式与世界动态事件间的象似性;(2)从双动核向三动核扩展。前种偏离方式会造成句式理解复杂程度的加大,主要有三类,它们的论元构成分别为:[致事 结果动词 经验者 准致使结果],[致体 施为动词 经验者 致使结果],[致体 施为动词 施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例如:

②他那副德性真气得我要死。

③这一声叫得我心里哆嗦起来。

④这篇论文写得我都想吐。

上面例②中“他那副德性”代表整个致使事件“他表现出那样一副德性”,是致事论元,被致使事件为“我气得要死”,其中处在“得”字后宾语位置上的经验者“我”部分地偏离原型构式中该成分的论元担当,不再是谓语动词的受事论元。表示其性状改变的动词前置到了整句主要动词的位置,仅留下程度补语在整句补语的位置上,由于程度补语不能脱离性状改变动词,单独描述致使结果,故称之为准致使结果论元。例②对象似性的破坏源于被致使事件,与此不同,例③、④要归因于致使事件。例③的主语不是致使事件的施事,也不是代表整个事件的致事,而是代表致使事件内施事施为的结果,即致体论元,整个事件的施为者被隐去,施为动词后置成为整句的主要动词,而动词后的宾语“我”只是致使事件引发的被致使事件的主体,是其后致使结果论元所描述的内容的经验者,与该句主要动词即致使事件的施为动词无直接关系,“这一声”并不是“我”叫的,故其论元成分仅为经验者。例④跟例③很相近,唯一不同的是后者致使事件中被隐去的施为者在无其它语境的情况下无法被补足,而前者不借助其它上下文语境就可以被补足,且该施事正是被致使事件的主体,即施事施为并自己承担其结果。

再看下面一例:

⑤邻家小朋友的新玩具羡慕得瓜瓜直流口水。

例⑤类致使结构由原型的双动核结构向三动核结构派生,包括一个致使事件串,论元构成为[致事一级结果动词 受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在主语位置的名词短语“邻家小朋友的新玩具”代表一个隐性动核结构,如“邻家小朋友有了新玩具”等,该动核结构是整个致使结构的致使事件,浓缩为一个名词短语整体作为句子的主语,作“致事”论元,代表整个事件,而非该事件的某一具体语义角色。该事件致使“瓜瓜产生羡慕”,即本句的第二个动核结构,“羡慕”是致使事件的直接致使结果,充当整个句子的主要动词,我们称之为“一级结果动词”;该级致使结果又进一步致使另一事件发生——“瓜瓜流口水”,这是该句的第三个动核结构,也是该致使构式所表达的最终结果。“瓜瓜”作为致使事件导致的二重结果的共同经验者,处在“得”后的宾语位置,补语位置的动词短语由表终极结果的动核结构充当。此处由三个动核构成的致使事件串比原型的双动核结构虽复杂了一些,但跟人类现实世界经验的象似性仍然很高。

致使构式的各种论元组构情况整体罗列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致使构式中的主要动词非常灵活,致使事件动词、一级被致使事件动词,终极被致使事件动词均能充当,而该构式对论元的限制则相对较强,以“V得”为界,其前为致使事件成分,其后为被致使事件成分,且整个构式从左至右论元角色的稳定性依次增强,的具体兑现形式较为多样,但始终是由致使事件中的成分充当,“得”字后论元组成则较其更为固定,无论与致使事件中的题元有无联系,即无论是否还兼为致使事件中的某题元角色,它都必定承担着被致使事件经验者的角色。此外,VP的构成则最为确定,始终如一地由被致使事件的动核结构充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张豫峰(2006)对“SV得NV”结构的定义:“S为前动核主事、N为后动核主事”。

然而,对该结构的上述描述在解释“我等得你心急”类句子时却遇到了问题,该类句型与致使构式的结构完全对应,同时也传达了致使意义,但不符合任何一类对该构式论元构成的解释。比如:“我”是被致使事件的经验者,却占据了位置,“你”作为致使事件中的受事——“我”等的对象,与被致使事件“我心急”中的题元角色不存在重合或其他关联,却占据了“V得”后被致使事件经验者的论元位置,由此完全颠覆了我们上文对致使构式的分析。因为根据上文分析,该构式在表达“我因为等你而着急”语义时应该体现为“你等得我心急”(此句的歧义此处暂不考虑)。整句为双动核结构,致使事件为“我等你”,被致使事件为“我着急”,在组句时按要求出现在“得”字后位置的是体现被致使事件经验者的“我”,由致使事件中的语义角色承担,由于两个事件的施为主体相同,且已经出现在位置,不能复现“*我等得我心急”,所以由致使事件客体“你”承担,整句符合[致体 施为动词 施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的论元组构。

现有对致使构式的分析,无法得出“我等得你心急”这种表述方式,如果按照朱德熙(1982)对该类句式的描述(“述补结构内带宾语”),最有可能的解释是该类句式也是致使构式的另一变体,具有[施事经验者 施为动词 受事 致使结果]的论元结构。然而,也正是在上述对构式原型范畴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这种解释的不合理性,该种解释无法提供这一结构与致使构式的原型及其它变体间的相互联系及促动理据,更无法解释该类句式能产性极低的原因,按上述解释中提供的论元结构得出的句子大多不能成立,如虽然“我等你”致使“我着急”可以表达为“我等得你着急”,但“我喝酒”致使“我头晕”、“我骂小商贩”致使“我口干舌燥”却不能表述为“*我喝得酒头晕”、“?我骂得小商贩口干舌燥”。既然不能用[施事经验者 施为动词 受事 致使结果]来描写该句式,我们又该如何描述这种特殊的不符合上述构式描述的句法现象以及其能产性方面的限制呢?这就是我们下面要探讨的问题。

二、对“我等得你心急”类“V得”句的认知分析

我们认为,“我等得你心急”的语义为“你让我等致使我心急”,其中“你让我等”本身就是一个致使结构,包含致使与被致使双重事件,只是此处致使事件动核并未出现,仅由其施事“你”代表整个事件,如“你来晚了”、“你迟到了”等,被致使事件为“我等你”,该被致使事件又引发终极被致使事件“我着急”的发生,故该句式实为由隐藏了致使事件动核的三动核结构构成的致使语义串,其论元结构为[终级经验者 一级结果动词 施事 致使结果]。

根据上文,三动核结构的致使构式语义变体本来的论元实现方式:为体现致使事件语义角色,V由一级结果动词充当,为双重被致使事件共同经验者,VP为终极被致使事件动核,如前面例⑤所示。然而,“我等得你心急”的特殊之处在于:一级被致使事件的受事题元(“我等你”中的“你”)与致使事件的施事重合(“你迟到”中的“你”),这使得表达该三动核致使串的词汇组成与双动核结构构成的[致体 施为动词 施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类致使句词汇组成重合。具体可图示如下(图中虚线表示假设的情况):

(图1)

语言中存在一形多义现象,如“你等得我着急”在不同语境中可以理解成“我等你,我着急”、“你等我,我着急”、“你等我,你着急”等多种意义,不存在同一表达形式体现同种概念意义上多种不同深层语义的情况,当“你等得我着急”用来表达“我等你,我着急”这一概念意义时,不可能兼而传达上图描述的“你致使我等你致使我着急”与“我等你致使我着急”两重深层语义,因为这种深层语义不同、表层语义及表达均相同的情况会造成语言表达差异性的缺失,导致听话人的解读困惑,无论何种语境下听话人均无法判断该表达形式具体体现哪重深层语义,因此二重深层语义中必须有一种情况由另一种语言表达方式体现,此处图1动核结构的致使事件语义为避免与图2动核语义的表层表达形式的重合,便脱离了它常规的论元组构方式,采取异常的施事与经验者论元对换位置的方式来描述,见下图:

(图2)

这也正体现了语言经济性原则的要求,即同义表达不存在绝对的同义,其相互间深层语义上必定存在细微差异:“你等得我着急”与“我等得你着急”两种语言形式均能表达“我等你,我着急”的意思,但语感不同,前者双动核结构,突显致使事件中的受事,客体归因功能显著但不体现客体施为,后者是三动核结构构成的致使串,突显经历一次被致使施为与一次状态变化的终极经验者,同时弱隐含致使事件施为者的施为作用。

之所以做出上述分析,强调“我等得你着急”类致使句中的施为作用,是因为我们发现所有采用该论元组构方式形成的“V得”致使句,除了对动词及主语的要求外,对成分的限制更是严格,尽管并非所有具有潜在施为能力的词都能进入该异常结构,但能进入该结构的词必定具有潜在施为能力,因此有下面的情况:

⑥a.他想得你茶饭不思。

*b.他想得出国茶饭不思。

⑦a.(跳蚤)你吃得我舒服啊!(钱钟书《围城》)

*b.你吃得饭舒服啊!

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例⑥的情况,丁恒顺(1989)在总结该类特殊句子时认为,能进入该类句式的仅有表“寻找、等待、盼望”等义的少数单音节动词。然而我们发现,该句式在实际使用中对动词词义并无过多限制,“吃”、“打”等表具体实在动作义的动词同样可以进入该构式,因此主要限制应在于的潜在施为能力。⑦a的成立主要不在于其中的动词,而是的选择,虽然该句中的“我”与⑦b中的“饭”同是“吃”的受事,但“饭”不具有潜在施为能力,而“我”具有这种能力,因此⑦b力图传达的语义只能由双动核结构体现,“你吃饭”致使“你舒服”,从而形成“这饭吃得你还舒服吧”等语言表达形式。例⑦a由于“我”潜在施为能力的存在,可以进入该特殊的三动核结构,兼当一级被致使事件受事的同时,代表一个隐含致使事件,如“我纵容你吃”、“我未采取任何措施”等,这才致使“你吃我”,进而致使“你舒服”。虽然句式中“我”的施为作用体现得极为微弱,但若无此层体现便无法进行该句式的三动核解释。

三、“我等得你心急”类“V得”句的语义限制

在分析了“我等得你心急”类致使句的认知理据并给出该种分析的理由后,我们进一步来认识这类特殊致使构式的语义限制状况,它对V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配价与语义两个方面。

(一)在配价方面,由于只有致使事件施事与一级被致使事件受事重合的三动核致使结构才可以进入该构式子类,故要求一级被致使事件包含施事和受事二论元,且因为全句主要动词由该一级被致使事件的动核充当,因此V必须为能加受事宾语的二价动词。通常来讲,构式往往不对动词的配价作限制,一旦动词进入构式就会被压制出构式要求的配价方式,如一价动词“急”进入含三个论元的使动构式“V+NP+PP(急他一身汗)”,就自动被压制成暂时的三价动词。但本文研究的特殊句式却不遵循这一点,它能将句中涉及的三个事件压制出致使关系,能限制三个事件的合成方式,即可以选择每个事件在构式中体现的题元角色及其组合方式,但对每个独立事件的自身的论元结构却无限制能力,一旦决定V由一级被致使事件动核充当,就必须遵循该事件自身对动词配价的要求。

(二)在语义方面,由于本构式中的终极被致使事件经验者与一级被致使事件的施为者重合,在实施V所描述的行为后自身经历了VP描述的状态变化,故而主要动词V的语义有施为结果倾向性的限制,一级被致使事件的施事执行完该行为后产生的施为结果需具有潜在自返性,且自返性越强,越容易进入该构式。所谓“施为结果的自返性”可以解释为,当施事实施了动词所表达的行为后,往往会对自身产生某种影响、引发状态上的变化,而非对受事产生影响。丁恒顺(1989)之所以提出进入该结构的动词需具有“等待、盼望、寻找”等义正是因为含有这些语义的动词均是施为结果自返性极高的动词,等待、盼望、寻找者自身会因为实施了这些动作而感到焦急、心烦、茶饭不思等,但被等、被盼、被寻者则往往不会受多大影响。相反,表示“气”、“害”等义的动词往往是突显行为对受事(被气的人、被害的人)的影响,施为结果的自返性很低,因此不能进入该特殊句式,如“你气得他吃不下饭”中“吃不下饭”只能分析为修饰经验者“他”,而不能修饰施为者“你”。

该类特殊的致使构式对的限制,在上文的分析中已大致说明,即由于作为终极被致使事件经验者的同时兼有一级被致使事件施事的作用,在表达一级被致使事件受事的同时承载着隐性致使事件的施事题元,故而该构式要求均为具有潜在施为能力的名词。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二者同时具有施为能力,造成了能进入该类构式变体的句子在某些情况下的歧义性,上文分析过致使构式有多重语义变体,允许多种论元组构方式,施事、受事与经验者等的位置均不固定,辨别一个句子属于哪种变体以及具有哪种论元构成,往往需要考虑句中成分实际所带的语义成分,而的施为能力是判断的主要标准之一。当二者中仅一者具有施为能力时,变体类型较容易判断,如从“这瓶酒喝得我晕头转向”一句中很容易将“酒”作为致使事件受事,得出“我喝酒、我头晕”的解释。然而在本文所探讨的特殊类中,均有潜在施为能力,月主要动词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施为结果自返性,从而造成构式变体的难确定性,如“你等得我心急”的歧义性可以体现为如下三种致使构式语义变体:

A.你还是先走吧,要不你等得我着急。

B.我先走了,你等得我着急。

C.你先走吧,省得你等得我着急。

A句语义为“你等我、我着急”,体现原型双动核致使构式,论元组构方式为[施事 施为动词 受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致使事件施事“你”为整句中唯一必须具备施为能力的论元,受事兼被致使事件经验者“我”自身带有潜在施为能力,但非构式所必须,主要动词“等”未体现施为结果自返性。B句语义为“我等你、我着急”,同样为双动核致使结构,体现[致体 施为动词 施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致使事件“我等你”的受事“你”虽具有潜在施为能力,但在该句中不体现施为义,“等”体现了施为结果自返性。而只有C句为本文探讨的特殊类三动核致使结构,“我不得不继续现在的工作”致使“你等我”致使“你着急”,论元组构方式为[终级经验者 一级结果动词 施事 致使结果],两个名词均体现施为义,主要动词体现自返性。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均具有潜在施为力,致使同一表层表达形式体现了施为、施为及共同施为这三重致使构式的语义变体,歧义的消解必须借助于具体语境。

此外,关于该致使构式的特殊语义变体对的限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根据上文分析,在该特殊致使构式语义变体中,由于整个致使事件被隐含在中仅用其施事表述,动核与实际实施的行为都被省去,由具体语境补足,这就要求该事件本身对听话人和说话人双方均有很高的语境可及度,可以被轻易调用,故而作为事件施事的往往为指称代词,提供的信息量很小,不向听话人提供任何新信息,仅起到指引其对已知语境调用的作用,如上文“你等得我心急”中“我”为何会致使“你等得心急”这一致使事件必定为双方互明的语境信息。因此,充当的名词提供的信息量越大或是对双方互明性越低,就越难进入致使构式的该重语义变体,如“我骂得他口干舌燥”是很符合语感的句子,但“我骂得某人口干舌燥”与“我骂得在菜场门口卖苹果的小商贩口干舌燥”两句的可接受性就会降低。

四、余论

本文在对致使构式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我等得你心急”类特殊句式的认知语义识解,并分析了该种能产性不高的特殊句式的语义限制条件。在文末还需提及的一点是,虽然当具有一定程度施为结果自返性的动词与两个具有潜在施为能力的名词或代词同时进入致使构式时可能会产生多种论元组构方式体现为同一表层结构的情况,但这种歧义现象也并非总能发生,有时句子各组成成分的语义会压制构式义,使满足进入某特定构式语义变体的语义限制条件的句子,无法进入该重构式语义变体。比如虽然上文讨论的“你等得我心急”一句在不同语境中可体现三种不同的致使构式语义变体,但本文标题中“我等得你心急”一句却往往仅会被人理解为特殊的三动核致使构式变体。

这是因为,一方面,此处的“等”是具有较高程度的施为结果自返性动词,因此往往需要将致使结果解读为对施事的描述,而对一句话最省力的解读是符合象似性的解读,即由主语体现施为性,因此本句话最可及的解读是由致使结果VP修饰主语。另一方面,当句中同时出现自指语词“我”与心理状态描述语时,无论自指语词承担何种论元,往往倾向于将心理状态描写分配给自指语词,因为在现实中人们对自己心理状态的了解往往多于对别人的了解。这两种解读倾向在将“我等得你心急”分析成[终级经验者 一级结果动词 施事 致使结果]论元组构时,彼此毫无冲突且被同时满足。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论元体现形式被确定为该句话主要的构式体现方式,虽然它也满足进入[施事 施为动词 受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或[致体 施为动词 施事经验者 致使结果]论元组构方式的条件,但在缺乏足够语境信息的前提下,通常不会被解读出“我等你、你心急”或“你等我、我心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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