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就业安全分析_企业工会论文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就业安全分析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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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劳动就业安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包括劳动力在健康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就业机会后工作的稳定性,也包括劳动力在不同就业机会上所能获得的个性发展程度、就业安全感觉,更包括劳动力就业时间内获得合理工资报酬、各种社会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还包括劳动力失去劳动岗位以后生活得以保障的水平与程度。

劳动就业安全问题是关系劳动者基本生活能否保证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关系到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能否安定的根本性因素。大幅度的就业动荡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劳动者整体生活水平持续稳定的提高,造成劳动力实际生活水平差距的不合理拉大,给社会增加更多不安定因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将大幅度增加,经济更加国际化,短期内,对我国经济竞争力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中国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将面临真正生与死的考验,中国劳动力也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与挑战。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研究中国企业劳动力就业安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中国的外资企业,在入世后将失去许多竞争优势,比如资本投入的高报酬、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引资的诸多优惠政策将在一定时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减弱,外资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在一定意义上将很难维持。所有这一切都会直接或间接对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造成影响。在新形势下,如何逐步提高外企员工的就业安全保障水平十分重要。

一、中国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的现状

就现阶段我国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现状看,存在问题很多,前景不容乐观。1.随着我国经济外向型水平的提高、经济竞争程度的加剧、企业竞争环境的愈趋平等,外资企业将面临投资报酬递减的局面,裁员和工人下岗待业的情况将开始在更多的外资企业中出现。据国家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地外资企业的失业人口数1999年就达到下表水平。

地区北京 天津 上海 广东

失业人数(万人) 0.38 3.48 3.84 3.28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9)

2.外资企业用工合同期限日趋短化。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愈来愈短,目前大多外资企业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般是一至二年,有的外方总经理甚至主张一律实行一年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为体现外资企业用工自由所做出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期内,外资企业对劳动力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劳动合同期满后,外资企业有权终止合同并不给被辞退者以任何补偿)被大多数外资企业接受实施,成为他们随意处置中方员工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款(即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职工的要求,与之订立无固定期即长期劳动合同)却很难在外资企业中得以实施。3.外资企业对员工的歧视性选择。在不同年龄段员工的选择上,许多外资企业更趋向于青年员工。据厦门经济特区对该地外资企业员工自然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35岁以下的员工占外资企业员工总数的92%。外资企业所使用的是劳动力大多处于手、脑灵活、动作敏捷的“黄金年龄段”,也只有在这一年龄段的员工在一次合同期满后合同续签的概率比较大。中层以上就业机会,受过专业或高等教育的员工的机会明显高于受教育较低的员工;而较多的低层工作岗位,大多数由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外地员工担任。4.外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水平较低,且存在严重不公平。5.员工社会保障存在歧视性。在外资企业中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能获得同样的社会保障,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仅对中、高层员工而言的,占员工大多数的从事苦、累、脏、险工作的、加班加点多的劳务工或农民工已被排除在大部分社会保障之外。他们除在工资上与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外,并不能像正式合同工那样享受有限的养老保险、个人与家属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中国外资企业劳动就业安全水平现状成因分析

外资企业就业安全水平之所以出现诸多令人担忧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

原因之一,外资企业特殊的劳动关系性质及单纯的经营目的影响与制约外资企业就业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外资企业纷纷在中国投资建厂,是因为他们看中了中国大量廉价劳动力、广阔的中国市场及中国政府极富吸引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外资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它的建立与经营是以最大限度获取经济利润为目标的。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与经营理念的指引下,由于外资企业对员工劳动就业安全所做出的每一笔支出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使劳动力的低成本效应减弱,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外资企业主动投入的为中国的劳动力提高就业安全的资金与精力比较少,想尽一切可能(包括减少员工就业保障资金总额、与员工签订不平等就业合同、钻中国法律不健全空子等)尽量降低对员工就业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任何有经营头脑的外国企业家都会把对劳动力的有限的资金投入放在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即时激励与优秀员工的吸引这些对企业效益增加有益的方面。这使得作为员工劳动就业安全改善主体的外资企业对员工就业安全水平提高的积极作用可想而知,时至今日外资企业员工就业安全水平仍然很低就不难理解了。

原因之二,中国立法、执法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国际先进经验的研究与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规范外资企业市场经济行为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外资经济的发展步伐,特别在引资初期,国家为吸引外资,在协调外资企业劳动关系时,由于过分强调外资企业对经济的积极作用,而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范围过宽,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外资企业员工正常权益的维护,一度使外资企业员工的权益成为引资代价,劳动就业安全研究、管理一度出现真空。近年来,我国政府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外资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但因立法不健全,且缺乏对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研究与借鉴,使一些劳动立法范围过窄,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与劳动就业安全规定缺乏细化,使许多劳动立法规定在外资企业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再加之各级执法与监督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观念落后,在处理外资企业劳动力就业安全问题时,缺乏主动性与主体意识,使许多对外资企业员工极为重要的法律条款难以落到实处。

原因之三,经济体制转轨,客观上给劳动就业安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水平的提高。经济体制转轨在促进劳动者改变传统就业观念的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不适应与被动。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效益日渐下滑,下岗分流和失业人口增多;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增长缓慢,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其他产业和外资企业寻求就业机会;再加上教育扩招,高校毕业生不断增多,造成外资企业劳动力供给特别是低层次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就业竞争加剧,外资企业在员工的选择和聘用上主动性越来越强。这在客观上促使外资企业员工降低对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就业保障安全水平的要求。劳动者对外资企业的心理依存度增强,产生一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心理,认为只要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劳动安全保障水平低些也是在所难免。员工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及就业安全的预期明显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企员工要求改善就业安全状况的积极性,大大弱化了外资企业提高员工劳动就业安全水平的压力。

原因之四,外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水平还很低,企业内缺乏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组织机构。外国在华企业的工会组建率近年来虽有较大提高,但从工会组织功能的发挥上看,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仍相差甚远。且不说员工入会率有多高,工会代表员工利益程度有多大,就是在员工入会率较高、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的企业里,工会作用的发挥同样很差,在那里工会代表职工权益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工作开展困难重重。再加上多数外资企业总经理本身对工会组织怀有对立情绪,认为工会是与自己对立、抗争的组织,如果工会代表不能依法坚持维护工会利益,无原则地迁就外方,就会使企业的工会实际上受外方总经理的控制,使其成为控制员工、平息劳动争端的工具。

原因之五,外资企业集体谈判制度实施尚属起步阶段,员工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保护自身权益。从我国外资企业实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状看,由于实施时间有限,无论建立和实施都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对我国外商投资较为集中的京、津、沪和广东四地外商在华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的实地调查结果分析,集体谈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在我国外资企业的推行工作进展仍相当艰难。由于集体谈判的推行,直接涉及到外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其对中国员工的控制力,外资企业决策者大多对签订集体合同持慎重态度,是否实行集体谈判多须经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分部的批准,时间很长。有些外商对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加以抵制,认为就业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事,雇主应有决定权,不愿承认并害怕工会享有代表职工集体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地位与权利。再由于我国《劳动法》对于签订集体谈判制度的规定有灵活性(“可以”签订),就给外资企业拒绝引入集体谈判制度提供了借口。在获悉法律规定的灵活性和目前尚处于开始执行阶段后,许多企业便将集体谈判制度予以搁置。

原因之六,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缓慢,社会保障与就业安全内容不健全,劳动就业安全改善无章可依,全社会性劳动安全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多年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严重制约劳动就业安全理论的发展和劳动力对就业安全理解力的提高。在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远不完善的今天,由于国家对社会保障与就业安全的内容界定还存在许多不足,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还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加上国家对劳动力就业安全保障知识宣传与教育的力度严重不足,使劳动者对实施劳动就业安全保障的必要性了解不深,劳动就业安全保障观念还处在萌芽阶段,劳动力自我劳动就业安全保护意识很低,选择职业时也不注意对就业安全保障水平加以考察,在出现劳动就业安全纠纷时,也不知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就业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性问题,是关系社会安定的根本条件之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增加,中国劳动力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与挑战,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应加大力度,对提高中国外资企业劳动力就业安全水平问题开展系统的对策研究。

三、提高中国外资企业劳动力就业安全水平的对策建议

对策之一,加快健全和完善劳动立法,提高劳动执法、监督力度,树立正确的引资理念,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法制化约束与管理。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以后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要以国际通用的规则与做法,来处理外资企业中存在的劳动就业安全问题。因此,我国立法部门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广泛学习、研究国际上先进的劳动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逐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对员工权益在法律上逐步细化、详化,使员工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对自身权益保护真正有法可依。各级政府、立法、执法及监督部门要转变引资与服务观念,树立主体意识,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法制化约束与管理,在企业与员工就业安全协调与规范中取得主动权,切实使员工的就业安全问题在外资企业中落到实处。

对策之二,加快工会组织建设,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切实增强外资企业员工权益保护,加快企业员工就业安全水平提高的进程。加快新型工会组织的建设,在外资企业中推选出真正代表企业员工利益、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资方谈判的工会代表。消除一切不规范的行政干涉,实现工会组织上、政治上的独立性,确立起工会作为劳方代表的独立资格地位和在集体谈判中具有与资方独立的平等地位,保障其在集体谈判中发挥正常作用。在推进集体谈判制度,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使员工权益制度化、合同化的同时,必须克服困难,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管理惯例及通用做法,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中国外资企业集体谈判制度的新思路。

对策之三,加快市场经济改革与社会保障建设步伐,加大国家对劳动力就业安全保障知识宣传与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和集体谈判意识。加快市场经济改革步伐,逐步减少、消除因经济转轨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适应与被动,改变劳动者的传统就业观念。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使社会保障内容更加符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为外资企业员工在集体谈判中维护自己权益提供理论和制度支持。大力推进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意识和集体谈判意识。

对策之四,提高劳动力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增加就业机会,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提供条件。加快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序、合理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进程,逐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国企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界定企业和劳动者权益范围,减少非市场因素对劳动力流动的制约,使劳动力真正作为生产要素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成为真实的、互相独立的利益主体,从而构造集体谈判制度的微观基础,为不断提高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就业安全水平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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