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者收入分配“分级制”初探_收益分配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者收入分配“分级制”初探_收益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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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曾采用过多种工资、奖励方法支付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报酬,但由于我们至今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经营者究竟是“国家干部”还是资产所有者聘任的“经营人”,导致出台的许多政策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至今难以解决“穷庙富方丈”等弊端,为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快找到一种简洁、合理、易操作,具有法律保障,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能鼓励社会优秀人才竞聘经营者岗位的国有资产经营人收益分配办法已迫在眉睫。本人认为,采用“级分制”是目前公正解决经营者报酬的较佳办法。

一、“级分制”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模式

所谓“级分制”就是按资产规模确定级别,按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确定分数,两者相加计算经营者应得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

1、级。它代表经营者经营的资产规模,资产规模越大, 级别越高;资产规模越小,级别也就越低。每一个级别都有一个工资标准,资产规模越大,级别越高,工资也就越多。采用级别制可改变目前经营者经营资产规模大小一个样,承担风险责任大小一个样的不公平现状,也能增加经营者的荣誉感。

2、分。它代表经营者在一个约定会计年度完成的实际业绩, 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及其他贡献。分包括的指标较复杂,因为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特点,分的标准也就不可能绝对统一。但就一般意义而言,分的主要指标有四项。

一是资本收益率。指由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及交付经营者经营约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必须达到的利润指标。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特点,结合行业特性、宏观经济走势等因素,公正地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年增长幅度,一般不低于零,不超过10%,高科技或垄断性企业可20%或更高。确定的增长幅度为基本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增加一分;降低一个百分点,下降一分。对亏损企业可制定扭亏或持平率,操作方式相同。

二是资产增值率。指约定会计年度结束,企业资产扣除折旧等合理因素后的积余与委托经营核定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持平为基本分,增值加分,降值减分。增值部分要扣除政府扶持因素,如上市募集资金、资产重组注入、优化结构核销、划转不良资产、政府税收返投等等。资产降值也可扣除政府指令性调控因素。

三是企业综合实力变动率。主要指企业产品开发、营销功能、员工素质、技术变化、产品信誉、商标知名度等无形资本表现在图表上的走势变化。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但很重要的综合性指标,适应于大型企业、高科技新兴产业或经济发展超常规企业。由政府组织有关综合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综合实力分析后确定一个基本值,图表上用平衡线表示,再根据多种指标设计出计算方式,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平衡线的上行或下降决定加、减分。

四是社会贡献率。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指令企业必须承担的公益性或行政性任务,如安置就业人员、环境保护等等。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特性,合理设置最低就业人数,经营者多吸纳就业人员就能加分,相反则减分。其它公益性事务参照计算。

3、“级分制”操作方式。采用“级分制”的经营者, 应与原有工资奖励分配办法脱钩,其工龄、职务等全部记入档案,仅作养老、医疗、计算退休工资参考。经营者完全是“打工者”,他的收益取决于工作的数与质,数质等于级与分的相加之和。假设确定级的基本年工资标准为1万元,每上升一个档次增加5000元;“分”的基本工资是零, 经营者只有通过加分,才能获得收益,假设一分为500元,获得10 分就是5000元,100分就是5万元,上不封顶。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营业绩保持平衡或上升时,分与级没有直接关系,而当经营业绩下降或出现负数时,分与级是相联系的。分出现的负数应由级所得扣除,级别工资出现零时,扣除经营者交纳的风险金。

二、实施“级分制”要做到几个结合

1、要与建立一套公正、完善、科学的评估、审计、 监督体系相结合。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审计、监督体系,才能对企业资产、业绩作出公正评估,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才能排除复杂的人为因素干扰。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管辖的审计部门要逐步退出,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民间机构完成。国资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综合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复核、审议、确认,经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2、要与“依法操作”相结合。经评估、审计、 核准等程序确定的经营者报酬为合法所得,个人拥有支配权,应用现金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强制性要求经营者购买企业股权。但为了促使经营者为企业长远利益奋斗,可鼓励经营者将收益购股再投入,也可通过协商,将“企业综合实力变动率”所得收入以“期权形式”支付。

3、要与“政企分开”相结合。 凡采用“级分制”委托经营者运作的企业,它与政府的关系不是下级服从上级的模式,而完全是由双方约定的法律协议决定的。经营者拥有约定的自主经营权,政府可监督经营者按协议执行,防范风险,但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

4、要与建立经营者身份新标准相结合。 合格的“资产经营人”的基本标准是:具有良好的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实践经营成绩,具有适应管理企业必备的文化素质,具有对竞聘经营的企业在若干年内确保其经济增长并达到一定目标的可操作方案,具有良好的个人经济信誉,具有交纳风险金和接受处罚的承受力等等。经营者完全是一个“资产经营人”,不能用“国家干部”的标准评价,两者不能混淆。

5、要与建立公正的竞聘机制相结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通过现代通讯媒介与企业家市场、人才市场相联系,建立经营者合理流动、公平竞争的渠道,并及时向市场发送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等资料。具体操作中应坚持公开招标、择优录用的公正合法原则,确保优秀经营人才都有竞聘“资产经营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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