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道德建设的思考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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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道德作为行政体系的重要软件,不仅是控制和调节政府公职人员关系的无形手段,而且是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有效管理中形成的较为稳定的行为规范。换言之,行政道德就是从政道德,既是政府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中内化的价值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是理性调节社会组织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行政道德塑造角色意识和角色规范作用的范围要比行政法规更为广泛,并且与行政法规起相辅相成的互补作用,其核心内容是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好人民公仆,公正廉洁,勤政爱民,高效精干地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然而,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必然会改变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社会道德标准体系处于全面解构和整合中。急剧变动的社会秩序强烈冲击着既有的道德法则,人们的道德选择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动而变化,常变常新,永无止境。在社会发展体制转型过程中,社会各阶层、各成员之间必然出现利益再调整。但是,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却没有按照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而是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设租,损害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偏离公共角色正式职责的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了种种行政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道德失范有多方面的原因,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就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传统行政道德观念的影响。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造成了权力垄断的长官经济,以官本位为导向的传统行政必然阻碍以法制为基础的现代行政道德观念的发展。在传统观念支配下,行政活动成了获取权力的手段,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掌握的权力越大,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政府是全能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

二是行政体制自身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职能泛化,行政无程序,监督无法规。一段时期里政府机关普遍经商,公检法下海,行业特权普通化,法人犯罪行为猛增。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国家公职人员处于二难境地,如果拒绝组织行政授权和行政命令,就可能被解职或调离岗位,如果接受使命,经商下海,权力经商的后果只能给社会给人民带来危害和灾难。

三是行政管理体制主体社会价值取向偏颇的影响。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道德规范难以迅速形成完整而成熟的体系,行政道德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行政管理主体对行政道德准则与规范的理解与认同出现偏颇、隐性的内耗倾轧潜滋暗长。有的公职人员只是以所属社会集团的利益做道德评价标准,以至发生角色冲突。一方面公职人员以公民身份去从事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以公职权力从事公民个人行为,行政越权,权力寻租,是非混淆,善恶莫辨。表面上礼让谦恭,实质是钩心斗角,失去了尽职尽责、施展才华、为人民为社会做贡献、判断是非和规范行为的能力,丧失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责任和使命。

四是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注入了强大动力,为个人平等竞争冲破旧体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提供了经济基础,优胜劣汰法则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但是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效应诱导了权力市场化、人情市场化、人格市场化倾向,形成以买卖意识为核心的人格特征,交换原则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把人品、良心、知识、能力、友谊、爱情等统统看成买卖关系。当官就是为了发财,贪图享乐,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导致行政道德失范。

五是法制建设滞后、司法腐败以及法制领域失范的影响。现代化不能离开法制化,但是我国长期实行人治,人情大于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界限被严重混淆。行政道德不能仅仅靠教化系统,还需要法律法规来纠正那些教育力不能逮的失范行为。在需要规范而缺乏规范、需要法律而法律稀缺的情况下,法制观念淡薄者认为法律有隙可钻,有机可乘,不惜以身试法、践踏法律,导致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蔓延。

六是道德评价尺度出现多重标准,导致社会实践中不同程度陷入道德困惑的影响。道德关系本由经济关系决定,并受经济原则所制约。行政道德作为调节行政机构之间、行政机构与非行政机构之间、行政人员群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不仅仅囿于道德理念与守则,还需要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系统配套配合,构成行政道德落实的基础。显然这些工程尚不配套,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还信奉权大于法,盲目服从导致人身依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严重的失调之中。在公私问题上由不承认个人基本物质利益滑向个人利益至上,不惜侵犯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行政系统内部还没有完全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竞争环境,行政道德陷于无力摆脱失范现象的危机中。

把行政道德作为评价国家公职人员基本素质的重要标准,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服务观念、敬业精神和守法素养,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就能够从根本上避免行政道德失范,进而激发公职人员的认同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行政道德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我国体制转型必然带来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的变化和个体成员道德观念的变化。对传统道德进行合理扬弃,剔除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个人主义、特权观念和官本位倾向。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的内涵,把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则诸如尊重个人的正当权益、公平竞争原则上升为道德规范。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道德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传统美德的整合,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重构行政道德,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德治国方略。

行政道德建设必须坚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标准。理想是人们的精神支柱,有了革命理想,才能自觉地以道德和纪律约束自己,才能拥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强大动力。

行政道德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只有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从中获得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摆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的价值意识和科学的价值判断,经受住任何困难、风险和诱惑的考验。

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公仆意识。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时提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今天仍有重大现实意义。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对行政道德失范十分愤慨和不满。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增强公仆意识,坚持党和国家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道德的教化渗透作用,促使行政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凝聚成一个有机整体,保持基本一致的价值取向,增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时刻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定不移履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当好人民的公仆。

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国家公职人员面临执政的考验,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就会产生腐败,侵害党和政府肌体,引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法交易、权欲交易,严重涣散党心民心,损害政府公正形象,人民群众便会遭殃,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公职人员面临改革开放的考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必须借鉴并吸收西方行政思想的精华建构我国现代行政道德,避免商品交换原则渗透到政治生活中来。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功能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在行政领导权力方面提出制衡约束,在行政道德建设上提出走出道德误区,坚持德法并举,确立法律至上意识,行政思想理论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能够有效地抵制剥削阶级价值观念、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国家公职人员面临和平演变的考验。国际敌对势力灌输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核心是“自由主义”,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兜售和传播剥削阶级价值观念和腐朽思想,千方百计培植、收买和支持所谓“持不同政见者”。能否经得住这些考验,关键问题必须讲政治,要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把握,强化自己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锤炼自己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为人民服务是当代公共行政的根本宗旨,无论行政制度设计多么完善,都离不开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一定的行政道德构成了一定的行政制度的灵魂。行政道德具有矫正功能,要通过强化公职人员道德责任矫正利己主义行为。行政道德还具有建设功能,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行政人员神圣的责任,使行政人员在充分履行岗位责任中养成自尊、自强、自主、自律的能力,摒弃盲目服从的人身依附关系,养成独立的道德人格并承担道德责任。

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必须增强敬业意识。敬业意识是社会分工与协作的产物,有社会分工就会有不同的职业,社会分工越细,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越自觉敬业,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做出实绩。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社会成员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成为优秀的家庭成员,在社会生活领域成为优秀的社会公民,在职业生活领域成为优秀职业工作者。职业是社会成员谋生的手段,也是人们对社会承担生产性职责或服务性活动的载体。敬业意识是国家公职人员自觉体认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尽职守、奉献社会、秉公办事,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行政原则,在公共服务中弘扬奉献精神,把敬业意识融汇到改革实践中。

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任何阶级、政党、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任何公民都拥有监督掌权者的权利。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由政策治国观念转到依法治国观念,行政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约束,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以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守法、护法、执法的行动,带动全体公民形成守法理念,形成良性的法治氛围。道德是法律的内在灵魂,法律是道德规则的凝固化。真正的法治必然是基于理性,本乎道德出于正义的赏罚体系。法律是强制执行,道德要靠自觉履行。法治健全的社会离不开道德的共识,德法并举。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建立对正义制度的信任、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为规范的敬畏和尊重,铸造出身制自律的行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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