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不等于政府调控或国家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等于论文,宏观调控论文,政府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政府调控和国家调控是三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三个概念不仅会妨碍人们正确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而,澄清三者的含义并加以正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宏观调控 政府调控 国家调控 市场调节
【中图法分类号】F123.16
宏观调控、政府调控、国家调控这三个概念被当作一个概念混用的现象,不仅经常见诸新闻媒体,如把政府某些部门对部分产品实施价格调整说成是进行宏观调控,而且也是经济理论界经常出现的一个“漏洞”。一些具有一定权威、影响较大的经济学著作,把相当一部分属于微观调控的内容放到宏观调控主题下进行论述,仅仅因为这类调控活动是政府所为。而用宏观调控和政府调控代替国家调控,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作为一对对称概念使用,即认为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的论述更是随处可见。应当承认,对这三个概念不加区别地使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它反映了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会妨碍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认识,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
一、市场调节属资源配置主体范畴,而宏观调控属资源配置客体范畴,
二者并非一对对称概念
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人类经济活动中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其配置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简称市场调节,即所谓“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这里的人并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作为集体人代表的社会管理机构,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这个社会管理机构就是国家,这种调节简称国家调控,即所谓“看得见的手”。
根据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客体范围的不同,社会经济活动大体可以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这种划分当然是相对的。通常我们把一个企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称为微观经济活动,而把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称为宏观经济活动,在这两个层次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含义、标准和要求是不尽相同的。为了实现微观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而进行的调节活动,可以称为微观调节或微观调控;为了实现宏观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而进行的调节活动,则称为宏观调控。
由此可见,把作为表述资源配置主体的市场调节与作为表述资源配置客体范围的宏观调控这两个概念对称起来是不合适的。单纯市场调节难以完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弥补市场调节在这方面的缺陷就需要有另一个调节主体,但提出用宏观调控去弥补市场缺陷,却等于是让客体去弥补主体的缺陷,这就成了反客为主、自我调节了。显然,这种提法在逻辑上是悖理的。
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作为一对对称概念,会在下述两个方面产生误解。
其一,认为宏观领域内的资源配置,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而只能通过“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实际上,市场调节并不仅限于微观领域,反之,宏观经济活动也并不都需要国家调节。依据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观点,宏观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就总量平衡而言,其目标涉及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就业水平提高、失业率降低、稳定价格总水平、控制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平衡等。能够影响这类宏观目标实现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也就是说,总量平衡要受到国民生产总值分配、货币发行等由国家可以严格控制的因素的制约,因此,市场调节确实是无法自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的。但是经济结构平衡则不同,它是指总供给结构与总需求结构的平衡。其中,总供给结构是由产业结构决定的,而产业结构的形成与演变又是由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中还是在西方经济学中,都首先是指宏观范围内的配置,即资源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马克思在其平均利润学说中,充分阐释了作为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在自动实现社会劳动或社会经济资源在不同部门(产业)之间按比例分配中的功能与作用。所有的经济学教科书,都有关于市场机制自发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论述,既然如此,那又怎么认为市场调节对宏观经济活动无所作为呢?如果认为市场无法实现经济结构平衡,那它的资源配置功能又从何谈起?
所以,我们对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必须做出实事求是的界定:它主要表现为不能实现经济总量平衡以及不能解决垄断形成、公共物品的供给及外部经济效应等问题。在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理论开了国家干预之先河,而凯恩斯在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时,更多的是从经济总量平衡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他认为,单纯市场调节必然会产生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导致经济危机,这就需要国家介入以增加有效需求。后来的西方经济学家,也不过补充了市场在解决外部经济效应等问题上的失灵等内容,至于市场在实现经济结构平衡方面的作用仍是得到充分肯定的。当然,不能否认,市场依靠价格机制自发调节经济结构,使之在变动中趋于平衡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某些时期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适时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似乎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国家经济职能。但实践证明,国家的短期调节政策很容易歪曲市场的职能,从而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均衡是比短期成效更值得追求的目标,制定产业结构政策应该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尽可能协调一致,从这一点来看,使经济结构平衡这一宏观经济活动,无疑应该更多地发挥市场的功能。
弄清这个问题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可以正确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调控范围。例如,必须严格限定国家的投资范围,对于那些赢利性和竞争性的一般建设项目,国家应尽可能不要涉足,即使是基础性建设项目,国家也要尽量少投入,而应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这些项目能够获得正常利润。建国以来的40多年间,正是在这方面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我国宏观经济效益不理想,走了一条粗放式经济增长道路。在当前实行“两个转变”的过程中,必须纠正这种认识误区,在宏观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其二,认为微观经济领域内单凭市场就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无须国家介入。实际上,微观经济活动并不完全由市场调节,国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介入,而且,这种介入也并非都是间接的。例如,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对某些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要进行必要的管制,防止经营者牟取暴利。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垄断的形成,国家必须通过反垄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建立和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诸如我国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的三角债违约问题,既不能靠企业之间的协商解决,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中的任何一个子机制自行解决,只能依靠法院进行调节、判决与执行。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政府的第二个中心的经济目的是协助社会得到它所需要的资源配置,这是政府政策的微观经济的方面,关系到经济生活中的什么和如何的问题。”[①]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于70年代的西方规制经济学,其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规制对市场微观经济行为进行制约、干预和管理。所以,认为国家调控仅限于宏观领域,并且不加区分地把任何国家调控都说成是宏观调控,不仅会引起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会削弱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必要调控,引起经济混乱。总之,是宏观调控还是微观调控,不是以调控主体是不是国家来决定的,而是以调控的对象来决定的[②]。认为市场调节微观经济活动,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活动,是一种机械划分,既不符合经济运行的实际,也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充分认识微观调控的必要性,对微观调控的主要内容、调控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深入研究,是今后不断完善国家经济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府调控仅仅是国家调控的一部分,不宜用政府调控代替国家调
控而与市场调节作为一对对称概念
政府调控与国家调控虽然都是讲调控主体,但二者的范围和职能不尽相同。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如政体的不同,国家机构的设置是不同的。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国家机构主要包括立法、司法与行政三大部分,从经济领域内的国家干预讲,并不仅仅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一家,立法与司法机构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干预经济活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主要有: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咨询、监督机关的政协组织,以及军队等等,此外,还有作为全国各项事业领导核心的共产党组织。在这些机构中,除军队之外,其他部分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经济调节活动。特别是共产党组织,其领导核心作用也较多地反映在经济活动中,我国的重大经济决策历来都是由党中央做出,然后经由“人大”通过,再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制定就是一例。虽然我们提出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克服党企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但这并不是说党组织应完全退出经济活动,而在于要对二者的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划分和界定。可见,政府调控仅仅是整个国家调控的一部分,用政府调控来代替国家调控显然失之片面,有以偏概全之嫌,不仅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会束缚和降低党组织、“人大”、法院、检察院和政协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区分政府调控与国家调控,还有利于我们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干预进行深入系统的而不是肤浅笼统的分析研究,进而根据中国的社会制度,在国家这一调控主体的各个部分之间建立起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各种调控手段协调运用的调控体制,并就这一调控体制可能产生的或与西方国家相同、或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政府失灵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从而形成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效率的国家调控体制。
三、结论:宏观调控≠政府调控≠国家调控,应该把国家调控与市场
调节作为一对对称概念
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必要性的论述,在实证分析上,更多的是援引西方国家的例证,以强调说明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控也不完全限于市场,同时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在移植用来分析我国市场经济问题时,却有意无意地调换了概念,即用宏观调控代替了国家干预,从而把概念弄得含义全非。
自3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已不再是昔日那种完全靠市场调节的古典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引入了国家干预的所谓混合市场经济。尽管自70年代以来,围绕着加强还是放松国家干预,西方经济学界存在分歧,并时有改变,但在理论上,却始终是把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或自由竞争对立起来,作为一对对称概念,而不是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对应起来。至于用政府调控代替国家调控,或将二者混用的问题,由于在大部分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也无明确区分,因而长期为我国经济理论界所忽略,这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结论是:宏观调控、政府调控与国家调控是三个虽有联系、但却含义不同的概念,不能把它们混淆起来。与宏观调控对称的,只能是微观调控,或微观规制,它们是讲资源配置的范围;与市场调节对称的,只能是国家调控,它们是讲资源配置的主体;而政府调控是国家调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不宜将其与市场调节相对称。
注释:
① 〔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P·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1页。
② 俞品根《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微观调控》,见《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1期,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