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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5-0068-08
20世纪80年代之前,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主要限于几个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这些主要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国家或地区每年提起的反倾销申诉数量在24~36件之间。从反倾销的裁决结果来看,1970年之前只有5%的案件最终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肯定性反倾销申诉裁决。东京回合谈判结束之后,随着《反倾销守则》(Anti-dumping Code)的制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缔约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申诉案件启动数量达1600多件。进入90年代后,反倾销的这种戏剧性的增长状况扩大到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建立之后,在《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基础上,5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始制定或重新修订反倾销规则。1995~2009年,世界范围内启动的反倾销申诉多达3683起(其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983起)。2001年全球反倾销数量达到了366件这样创纪录的年度数量。尽管此后每年的统计数量有所下降,但是年均也在200件以上,2007年下降到163件之后,2008年和2009年又有所回升,达到213件和209件。WTO成员之间这种对反倾销措施的普遍使用构成了对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新挑战,人们开始担心反倾销制度的运行,不断上升的WTO成员之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以及反倾销政策之间的冲突,会对世界自由贸易体制产生消极影响。
面对WTO成立之后,国际反倾销的严峻形势。WTO成员在多哈回合有关规则的谈判中开始反思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以及WTO《反倾销协议》与其成员反倾销政策之间的关系。来自学术界的研究人员和世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都对上述问题提出各自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或者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对反倾销规则,以及反倾销制度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或者从国际贸易关系实践和国内政策需求角度出发考虑WTO反倾销制度的作用。
一、WTO能否抑制反倾销的使用:文献综述
为实现贸易自由化而建立的国际贸易体制是否有助于约束反倾销的使用,这个问题由于GATT/WTO成员增加和反倾销制度采用的增加而越发重要。然而关于此问题,学者们却得出不同结论。Zanardi(2006)指明反倾销的蔓延(制度的采用和对其使用)与进入WTO紧密相关。这是有意义的。至少从Finlayson and Zacher(1981)的经典论文就已经很清楚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制度的成功有赖于给各国政府提供足够弹性以回应国内合法政治需求。因为政治家们如果不期望需要政治上的“减压阀”,他们也不会如此坚定的支持反倾销政策①。
Finger(1994)关注的是反倾销事件的持续发生,以及它们基本与不公平贸易无关的事实。并且得出结论,WTO本质上对于反倾销的约束是无力的。因为即使WTO改革也必须服务于各国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意愿。Baldwin(1998)同样强调了反倾销政策国内的政治基础,尤其是国内政治压力集团为了获得贸易保护而对规则产生的影响。Finger(2002)指出,多边回合谈判中涉及反倾销的谈判并没有意识到反倾销泛滥的基础是什么,也没有针对这些基础提出针对性建议。Dulleck(2005)以一个简单的博弈理论模型为基础来分析第六条款,该模型支持对反倾销规则的批判,这种反倾销规则被工业化国家用作反抗来自发展中国家竞争的一种保护手段。
相反,Jackson(1997,1998,2002)比较了过去那些高且不可预期的保护水平和现在低且可预期的保护水平的差异,与Finger的区别在于Jackson采取了宏观政治经济视角而Finger采取了微观政治经济视角。其认为GATT/WTO程序已经成为了维持贸易自由化力量的规则之一,并且视乌拉圭回合协议为该过程的重要一步②。另外,特别关注解决纠纷的研究认为这些规则确实约束了某些国家随意的反倾销政策(Busch and Reinhardt,2002; Bown,2004)。
最近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单纯的政策分析已经不足以解释WTO对反倾销所产生的影响。如何将反倾销政策压力的国际和国内源头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可能出路。本文就是在这个思路上进行的一次尝试,同时,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进行研究,发现了WTO对反倾销影响的内在机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理论分析:WTO与反倾销关系
WTO对反倾销的影响比较复杂,不过一般认为其影响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WTO导致的全球经济融合对倾销发生基础的影响
根据倾销实现的前提条件,进口国与出口国市场必须是分割的,否则,低价倾销的商品会回流到出口国市场,使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内市场该商品的高价格下降,在不考虑运费情况下,这种下降趋势会维持到两个市场价格相等为止。其次,进行倾销的企业或出口商在其国内市场上必须具有一定垄断地位,也即,垄断地位使其可以操纵国内较高的市场价格,保持高垄断利润,以弥补在他国倾销所产生的损失。倾销只有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国内垄断厂商依靠国内的高价获得的垄断利润弥补在国外损失的倾销才可能发生。但是事实上,随着WTO的成立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倾销存在的基础正逐步消失。
首先,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特别是WTO成立之后,各国间关税大幅降低,同时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与规范。各国市场之间趋于融合,绝对分割的市场事实上并不存在。再加上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大宗商品运输费用逐步降低,如果各国之间存在不同价格,那么也会因为商品回流而逐步消失。
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日益自由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同一商品在国内市场上往往有来自国内外多家厂商激烈竞争。任何厂商想要依靠其自身力量实现并保持其在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十分困难。即使获得垄断地位,也是局部的和暂时的。在进口国市场上先依靠低价将全部竞争对手驱逐,再依靠垄断地位提价以弥补损失的可能性更是渺茫。
可以说,WTO的成立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正使倾销的产生的基础逐步消失,既然倾销已不可能发生,那么反倾销也就成为无源之水,而失去其目标与正当性。
(二)WTO反倾销规则所存在的问题
WTO反倾销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其规范和约束作用逐渐加强。在统一各成员方反倾销立法、约束成员方反倾销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逐步具备了可操作性。但目前的WTO《反倾销协定》仍然存有规定模糊和适用不准之处。造成各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常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对《反倾销协定》进行解释,间接造成反倾销的泛滥。例如,在倾销确定、损害确定、国内产业定义、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和复审等关键法律术语方面,《反倾销协定》均没有给出明确解释。从WTO成立以来提交到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进行争端解决的反倾销案件来看,诉因多集中在解释和适用上,各成员均按照各自对《反倾销协定》条款的理解去解释和适用规则,导致争议的产生。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对反倾销的影响
随着WTO的成立,各成员政府明显强化了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程序在1947年GATT建立的最初阶段就已经开始,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形成。为建立统一的处理传统的和新的贸易政策争端问题的程序,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得到了详细界定。
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发挥对反倾销的作用,我们修改Dixit(2002)的一个简单模型对此进行说明。
当然,这个模型存在一定程度缺陷。即该模型中谈判会成功,诉诸仲裁的威胁不会发生。这种情况虽然与现实不完全相符,但是相比可能出现纠纷的情况更有可能发生。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最终经过专家组裁决并授权报复的情况很少③。因此,争端裁决机制的存在以及授权报复的威胁是确保在磋商或谈判阶段解决问题的促进因素,这也是争端裁决机制设立时的一个主要思想。
三、实证检验:WTO对反倾销的影响
(一)变量选取
以上分析了WTO对反倾销所可能存在的几种影响。但影响一国反倾销的因素还有很多,例如国内宏观经济压力(Feinberg,2005; Knetter and Prusa,2003;沈国兵,2007)、对外贸易压力(Mah,2000; Aggarwal,2004)和国内政治压力(Hanson and Prusa,1997;谢建国,2006;李坤望、王孝松,2008)等等。除此以外,关税也是影响一国对外反倾销的主要因素,在WTO成立前后,各国关税有了大幅度下降,各国就极有可能寻求其他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例如反倾销,作为关税的替代,以保护国内产业。以下介绍实证分析所选择的变量以及进一步的解释。
1.进口国经济增长率(GDP)。进口国经济衰退,国内企业利润率下降,国内企业可能因此提出反倾销。在反倾销主管机关对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也有可能认为是由于国外产品对国内企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同时,进口国经济的衰退也使国外企业降价以促进销售,这使国外产品价格有可能低于公平价格,从而提高反倾销损害裁定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预期进口国GDP增长率与反倾销数量的关系呈负相关。
2.报告国实际汇率(REER)。Knetter & Prusa(2003)指出当本国货币升值时,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下降,这将降低本国进口竞争行业的利润,增加对它们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而对于出口到美国之外的其他目的地,外国企业会提高出口到本国商品的外币价格,而这将显著减少外国企业被指控低于公平价值定价的可能性。因此理论上,报告国实际有效汇率变化对反倾销的影响方向不确定,有待实证检验。
3.双边贸易收支(EXR)。贸易逆差意味着国内厂商面临国外的竞争更加激烈,这些都会增加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尽管贸易逆差并不是倾销裁定的依据,但是贸易逆差会导致议会中保守势力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政治压力,一些进口竞争部门的劳工团体也可能会以就业、人权或环境保护等为借口要求限制进口,从而有可能在客观上提高反倾销数量。
4.进口渗透率(IMP)。对进口渗透率宏观层面的解释认为,进口增加是因为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竞争力下降,国外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品产生了替代作用。因此高的进口渗透率将提高进口国厂商提起反倾销指控的概率。
5.失业率(UER)。一方面失业率作为反映宏观经济情况的指标,失业率高时往往是经济衰退时期;另一方面失业率高会导致工会等利益集团有更大积极性加大对国会的游说力度,要求提高贸易保护水平。因此高的失业率会提高该国反倾销数量。
6.遭受反倾销数量(ADE)。Feinberg and Reynolds(2006)发现报复对所有使用者来说都是一个显著的因素,并且对新的使用者尤为显著。Prusa and Skeath(2002)同样发现新的使用者在针对传统使用者发起反倾销时,比传统反倾销国家具有更强烈的报复动机。因此,本文假定遭受反倾销数量与其对外反倾销数正相关。
7.关税水平(TARIFF)。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新形式,是世界各国关税水平普遍降低以后,各国对本国产业进行贸易保护的最主要手段。因此,一国提起反倾销的数量应与该国的关税水平呈负相关。
8.是否为WTO成员(WTO)。WTO带来三种效应,首先在WTO规则的限制下,许多传统的贸易壁垒,如关税、补贴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受到限制,因此,各国企业和政府竞相采用反倾销这一WTO规则下允许的手段对本国企业进行保护。但是另一方面,WTO成立之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日益自由化,反倾销存在的基础被削弱。此外,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对反倾销的发起也存在部分威慑作用,降低了反倾销的发生率。因此,WTO对反倾销的影响方向并不明确。
(二)数据来源与计量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报告国对外反倾销数据来源有两部分,由于WTO反倾销年报只报告了1995年之后的统计,因此,本文报告国对外反倾销1995~2009年的数据来自WTO反倾销年报。而1981~1994年数据整理自Brandeis大学Bown教授提供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反映宏观经济指标的GDP增长率来自于EIU宏观经济数据库;实际有效汇率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FS数据库;反映国内政治压力的进口穿透率为本文计算得出,进出口数据同样来自EIU宏观经济数据库,失业率数据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数据库。各国关税为未加权的简单平均关税,数据来源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TRAINS数据库、WTO的IDB数据库、OECD1996年和2000年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指标、各种国内以及国际报告④。
本文研究的时间区间为1981~2009年。另外考虑到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国别数据的可得性,本文研究的发展中国家包括阿根廷、埃及、巴西、秘鲁、墨西哥、南非、新西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10个国家,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欧盟和新西兰5个国家和地区,这15个国家占了1981~2009年全球反倾销总数的93.1%。
由于反倾销申诉数量为一非负离散变量,不符合普通面板数据计量方法的假设条件,若采用普通面板数据方法进行参数估计会导致估计参数的无偏性和一致性受到影响,因此,本文采用面板数据计数模型(Panel Data Count Model)中的负二项模型进行回归。
Knetter和Prusa(2003)认为在对反倾销进行分析时,一个重要的步骤是回归项滞后阶数的选择。虽然在WTO规则中并没有规定时限,但是几乎所有的报告国从开始调查到得出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时间均超过一年。我们沿用Knetter和Prusa(2003)的方法,在分析中,分别对GDP增长率、实际有效汇率、进口渗透率、贸易收支、失业率滞后一期进行分析。
最后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对时间趋势的控制。由于我们将WTO的影响设置为一虚拟变量,而1995年之后反倾销的增加也有可能是由于时间趋势的影响,而非WTO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寻找对照组,以那些没有加入WTO的国家作为对照组,采用双重差分的方法进行分析。不过在1995年前后没有加入WTO的国家已经不多,既没有加入WTO又存在对外反倾销的更是寥寥无几。此外,由于我们回归模型为计数模型,因此,本文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其他方法控制时间趋势。我们可以加入时间固定效应控制时间趋势,也可以采取一阶差分的方法,不过采用一阶差分的方法会导致因变量小于零的情况出现,这为计数模型所不允许,因此,本文采用加入时间固定效应对时间趋势进行控制。
(三)样本国全体计量结果分析
从表1的回归结果来看,各变量的符号基本与我们的预期一致,GDP增长率对反倾销的影响系数均为负,说明宏观经济的波动确实可以影响反倾销的申请数量,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对外反倾销少,反之,对外反倾销多。实际有效汇率对反倾销有正的影响,显示汇率的升值会导致报告国反倾销申诉的增加,以上两点均与预期一致,也与Knetter & Prusa(2003)的结果类似。
贸易压力被普遍认为是影响报告国反倾销申诉数量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我们的回归结果显示,代表贸易压力的两个变量,贸易收支与进口渗透率均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这显示贸易压力可能并不是报告国考虑反倾销申诉的主要原因,也有可能存在其他影响我们计量结果的原因,我们此后还会就这一话题进一步讨论。
失业率对报告国反倾销申诉数量的影响与预期相同,虽然在Model5中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但显著性水平并不高。失业率一方面作为反应宏观经济情况的指标,失业率高时往往是经济衰退期。另一方面,失业率作为重要的国内政治压力指标,失业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支持率以及下届当选的可能性。并且高失业率会导致工会等相关利益集团有更大积极性增加游说力度,要求提高贸易保护水平,作为一个理性企业,会知道这是一个提出反倾销的较好时机,因此会更可能在该时期提出反倾销。
遭受国外反倾销数量对其对外反倾销具有正向影响,表明报复行为也是一国反倾销所考虑的主要原因。遭受的反倾销越多,那么其对外反倾销也越多。
关税水平对反倾销具有稳定并且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了反倾销的“减压阀”作用明显,反倾销已经被作为关税的替代工具,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保护。
WTO对报告国反倾销申诉的影响系数在前三个模型中均为正,且都通过了较高的显著性水平。说明当WTO的成立时,会增加反倾销申诉的数量,这似乎同我们的感性认识相符,因为反倾销的大量涌现似乎是随着WTO成立而发生的。但是考虑到前文的说明,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反倾销存在差异。首先,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是反倾销的主体,而发展中国家直到80年代中后期才逐步对外反倾销。其次,发达国家在WTO成立之前已经进行了较深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其关税已经降到一个较低水平。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之前仍然维持较高关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才承诺大幅消减关税。再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以及政治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假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影响因素具有相似性就不是合理的。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对比研究十分必要。
(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比分析
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组回归之后,我们发现两组回归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见表2)。在发达国家组有实际有效汇率、失业率、遭受反倾销数和WTO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发展中国家组有实际有效汇率、进口渗透率、遭受反倾销数量、关税以及WTO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进口渗透率项在发展中国家显著,但是在发达国家不显著,这显示了在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理由:“改善贸易收支”。这主要与发展中国家普遍出口能力低,外债严重有关。“改善贸易收支”反应在贸易政策上就是追求贸易顺差。
失业率对发达国家影响较为显著,但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不显著。发达国家对就业的保护较好理解,这是选票政治以及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但是为什么失业率在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要显著呢?这似乎有些难以理解,因为一般来说,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以及民主体制的不健全。如果存在利益集团,那么利益集团的影响力会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对此的解释有两个,其一就是在发展中国家,虽然存在利益集团,但是这些利益集团主要还是一些金融、石油、地产等寡头企业,关心的主要还是自身利益,对就业这种关系民众生活的指标并不关注。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工会等利益集团发展不成熟,并没有形成有效率的游说程序。而且游说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如果从企业角度来看的,就是说游说使企业得到了多少收益,这些付出转化成收益的效率有多高。在发展中国家,游说活动的大部分收益可能会被政府官员获取,并且费用较高。这样对工会这种利益集团来说,游说活动给其带来的收益就少了,效率也就低了,交易成本也就大了,导致游说的动机下降。
报复效应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报复”效应比发达国家更显著。这符合我们前文的推论,也比较符合事实,毕竟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都是发达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因此比发达国家具有更强烈的“报复”动机就不难理解。此结论与Prusa and Skeath(2002)的结论也较为相似。
关税在发达国家组不显著,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组显著,这是因为我们的关税采用的是简单平均关税,并未对其按产业进行加权。而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主要集中在钢铁以及化工产业。这两个产业在我们的样本期间关税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较低水平,其关税较低程度的降低不会对其产业的出口竞争产生强烈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其对贸易保护的需求。因此,发达国家的较低程度的关税消减在计量模型中并未对其反倾销产生显著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发展中国家在我们的样本期间关税经过了大幅度的消减,这种大幅度的降低使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的出口面临较大冲击,于是将反倾销作为关税的替代,对自身受冲击比较大的产业进行一定程度保护。
WTO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同样存在较大差异,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为显著,且符号相反。WTO对发达国家的影响为负,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为正值。发达国家在WTO成立之前,关税已经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也逐步减少,WTO成立之后,无需大幅度的消减关税。因此,只需使用反倾销保护一些特定的产业。而且WTO成立之后,全球整体关税水平的大幅下降,各国之间贸易壁垒减少,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发达国家反倾销的必要性,再加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产生了一定威慑效应,使发达国家发起反倾销时有所顾忌。但是发展中国家则不同,就如前文分析关税时所提到的,由于加入WTO之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面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幅下降,而反倾销凭着其灵活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结论
WTO导致了反倾销的泛滥吗?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命题仅部分正确。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正确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之后,面临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对本国产品保护程度的大幅下降,但是,国内一些产业发展程度并没有达到能够同发达国家进行竞争的程度,还有一些产业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发展中国家激烈竞争。于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就将反倾销作为贸易自由化的“减压阀”,对其他国家提出日益增加的反倾销。但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则恰恰相反。发达国家加入WTO,其制造业并没有来自关税消减的太大压力。而加入WTO后,却必须规范自身反倾销法以及程序规则,而且面临来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威慑。因此,WTO反而限制了发达国家的对外反倾销。
由于大部分反倾销现在都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发起,那么在WTO的体制框架之下,是否能够限制这种反倾销的泛滥,将反倾销局限在对公平贸易的保护上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反倾销协议》各条款的透明度,避免由于规则的选择性过强,以及缺乏明确性所带来的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度使用。一方面对倾销和损害认定规则中模糊的条款予以澄清,另一方面对其中带有选择性的条款规定适用的条件,以避免在不同的调查机构之间,由于适用规则的原则不同而导致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产生法律和规则适用结果上的差异,影响规则适用的可预见性。只有在新一轮谈判中,澄清实体规则本身存在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进一步将各国《反倾销法》纳入一个统一且规范的框架,避免歧视性行为。反倾销作为WTO中主要的例外条款之一,才有可能在WTO的特殊制度中扮演其应有角色。
收稿日期:2011-01-05
注释:
①减压阀的观点最初自于美国政府,由于利益集团的作用,政府在实行对外贸易政策时,常会受到来自相关产业利益集团要求保护主义的压力。当国内市场受到外国产品激烈竞争时,作为自由贸易安全阀的反倾销制度,能够为相关国内产业提供暂时保护,减轻其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同时缓解政府的政治压力。此后,反倾销制度的这种作用一直被许多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实现其对WTO所承诺的自由贸易政策的一种有效保障措施。换言之,《反倾销协议》作为合法的安全阀可以降低要求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压力。
②Finger将由政治原因引起的贸易保护与一个由WTO规则限制的世界进行了比较。
③平均每年不超过10%(Bagwell and Staiger,2002)。
④UNCTAD Handbook of Trade Control Measur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Supplement 1987 and Directory of Import Regimes 1994; World Bank Trade Policy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since 1985,WB Discussion Paper No.267,1994 and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1998-2006; The Uruguay Round:Statistics on Tariffs Concessions Given and Received,1996; IMF Global Monitoring Tariff Data Fil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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