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变动论文,后期论文,人口数量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18世纪中国人口数量的变动在中国人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18世纪中后期人口较快增长所形成的庞大规模,对以后人口发展有着很大影响。本文对这个时期人口数量变动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这一时期官方人口统计中存在的漏报现象,对《清实录》中所载人口数字作了必要的校正。
18世纪中后期(1741~1799年)是清代人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阶段。由于这一时期人口资料比较丰富,我们有可能对其间人口数量变动状况作较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此阶段的主要人口数据尚有不少疑点,甚至有的存在逻辑关系上的舛误。这就为我们全面认识清代人口数量变动特征带来了困难。因而很有必要对此作一番纠缪正误、拾遗补漏的工作。本人不揣浅陋,拟作一尝试,以就教于方家。
一、基本情况概述
清王朝从立国到雍正年间实行的是人丁编审制度,即只将16~59岁的人丁统计在册,以此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那么,这个时期的全部人口是多少?不得而知。有的学者通过寻求丁与口或丁与户的关系来推算全国人口数,但都不能令人满意。兹不赘述。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圣祖下令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即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雍正四年(1726年)以后,丁银在各地陆续被摊入田亩之中。因此人丁编审也失去了原有意义。以至在雍正十三年(1735年)至乾隆五年(1740年),连煌煌《实录》也不再记录各该年人丁数了。这使我们失去了认识清代人丁数的线索。
乾隆五年(1740年),人丁编审政策又发生了转折。继位初期的高宗,为了通过人口来“验海宇富庶丰盈景象”,要求直省督抚于每岁十一月,“将各府州县户口增减,缮写黄册具奏”[2]。其方法是,以当时普遍设立的保甲门牌为基础,“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3]。由此,清代对人丁的编审变为对“大小男妇”的统计。
从一般意义讲,“大小男妇”统计制度的实行为我们全面认识18世纪中后期的人口变化形势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与地方政绩并无关系,因而采取敷衍塞责态度的官员大有人在。时称“约略开造”,以意而为,由此导致人口数量统计准确度的下降。但是,我们不能以此而彻底否定这些数据,因为它们毕竟是认识清代人口数量变动的基础。若能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讨,去伪存真、那么是有可能比较切合实际地弄清18世纪中后期人口数量变动轮廓的。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为了表示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清政府规定:“番疆苗界,向来不入编审,不必造报”。[4]我认为,在考察18世纪清代人口总量时,应该将他们包括在内。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如僧道、兵丁等)也未被汇入各地人口总数之中。所以也需对此作一些清理爬梳工作。
总之,18世纪中国人口数量的变动在中国人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奠定了中国人口在近代乃至当代的发展基础。研究这个时期的人口数量变动,将直接促进我们对国情的历史考察。
二、1741~1776年人口数量变动分析
1741~1776年(乾隆六年至乾隆四十一年)是清代新的人口统计政策的初期阶段。这一时期人口的漏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1741年清代有了第一个全国性人口统计数字:大小男妇143411559人[5];1774年,人口增长为221027224人。33年间,人口净增77615669人,年均增长13.19‰。而这期间,人口增长率在各个年代表现得很不平衡。其中1742年全国人口数为159801551人,较上五年增长114.29‰。这样高的增长率已远远超过了人口自然增长的极限水平。而1743年人口总数为164454416人,较上年增长29.12‰,也比年平均水平高出1倍多。另外,1775年全国人口又由上年的221027224人猛增至264561335人,净增43534131人,增长率为196.96‰,同样不合实际。
(一)对1741、1742和1743年人口数的解释与校正
我认为,这三年人口增长的畸形状态同新的人口统计政策刚刚开始运作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在新统计法实行的第一年(1741年),各地肯定会有步调不一致的情形。如当一些地区采用“大小男妇”统计法时,另一些地区可能依旧照搬人丁编审法,这就会使大量人口被漏报。在保甲体系没有严格建立起来的地区很容易出现上述问题。同时,新方法第一年实行时,客观上也需地方作必要的前期准备,如保甲门牌的发放,登载人口册籍的建立。若准备不充分,则会使人口统计流于形式。最后一点则是官员的工作态度。乾隆(1743年)曾对官员清查户口的敷衍行为提出批评,直省地方“令造烟户册,以便清查户口,原欲其确实可据”,“乃有司奉行不力,多系虚开,有名无实,全不足据”[6]。实际上,这种对待人口统计的草率懈怠态度,在这一时期的任何年份都会存在,而初期的不认真对人口统计的影响更大。
因而我认为,这三年特别是前两年,数字上的不正常主要与漏报有关。那些本应在1741年在册的人口被拖至1742年和1743年才统计上来。从而造成人口数量在形式上的高增长。这只能视为统计上的高增长。
那么,能否对这三年人口增长的畸形状态进行调整?我认为可以作一些尝试。根据上面计算,1741~1775年,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13.19‰。而1743年较1742年提高29.12‰。若以平均增长率来衡量,1743年和1742年的增长率超出平均增长率15.93‰。我认为,这个差率正是1742年的漏报率,将其转化成人口数则为2619759人。即1742年的人口总数应为162421310人。以此数与1741年数相较,增长率为132.55‰,高出平均增长率119.36‰。也即是1741年的人口漏报率。将其转化成人口数即为19386608人。因此,1741年实际人口数应为162798167人。
以上对漏报人口的校正是在现有官方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不能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将全部漏报人口清理出来,而只是使1741年的人口数更接近实际。
(二)1743年以后的人口漏报
度过了新统计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后,根据《清实录》的记载,除个别年份外,人口增长幅度比较稳定。1744~1774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9.43‰,每年增加量约200万左右。王庆云指出:“乾隆十四年更定保甲之法,奉行者惟谨,户口之数,大致得其实矣。”[7]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漏报人口依然严重存在。清地方官员的两次户口自查就说明了这一点。
1.甘肃省漏报自查案。1762年,甘肃巡抚常钧在“查办各属灾赈案内”发现,灵州、静宁州所报灾民户口数“较之民数册造大相悬殊”,因而怀疑地方“有影射冒滥情弊”。于是,他派专人协同道府大员确核实际户口,“往复数次,始知户口确实”。由此得出结论:“民数册开之数遗漏实多”。这种情况不仅灵州、静宁州存在,而且“各属皆然,烟户一册几成虚设”。所以,常钧令所辖各府州县,“按照议定稽查保甲之法,顺户、顺庄彻底清查,编造确实烟户册”。经调查,甘肃本年(1762年)“循例”所报户口数为7470929人,而复查后则为10236773人,多出2765844人,增加率370.21‰[8]。这个数字实际就是漏报率。
2.江西漏报人口扩查案。江西等地山区有大量棚民存在,而他们“历来未入册”。因而官府对其数量无法掌握。1773年,江西布政使李瀚认为,这些棚民“近则挈眷成家,娶妻生子,并建有坟墓,置有产业,竟与土著无异,自当一体册报,以便稽查”。经查,该年南昌府属宁州原报丁口72740人,而本年续查出棚民133670人。这实际为净增人口数,增加了1843.98‰。赣州府所辖赣县原报丁口58340人,续查出棚民274280人,增加3701.41‰。另外,该省南昌、新建、新淦、临川、金谿、崇仁、玉山、湖口、瑞金等县,经复查“亦新增11400~146800不等”[9]。由于大量漏报者被清查出来,当年江西全省人口也由上年的11804201人,增加到12958587人[10],净增1154386人[11],增长率为97.79‰。与甘肃相比,江西并非是对户口做全面复查,只是将过去一向漏编的棚民纳入保甲体系中,成为政府有效控制的人口。由于棚民在南方普遍存在,所以有理由相信浙江、安徽等地也有大量漏报棚民。需要指出,棚民一般都在各省山区生存了较长时间,其原籍也早已对其失去了控制,更不会将他们纳入当地户口册籍中。所以,对国家来讲,他们是绝对的漏报人口。
以上两例属于地方官员自查自纠漏报人口。或者说这两省大员尚有一定为政责任心,能够主动解决人口不实问题。而更多的地方官却是得过且过。直到1775年乾隆皇帝龙颜大怒,才出现一次全国性人口复查。
(三)1775~1776年(乾隆四十、四十一年)的全国人口复查
甘肃、江西两省人口自查所暴露出的问题告诉我们,1744年之后,清代全国性的人口漏报仍然普遍而严重地存在着。作为一国之君的乾隆也一直受着蒙骗,或者他只要看到各地上报的人口数有增加就行了。至于每年增加多少才能反映出实际情况,可能没有这个概念,故也不会去深究。
而1775年湖北上报的1774年赈济报销册,却引起户部官员的质疑。该部上奏高宗:“报销册内孝感等十九州县极次贫民男妇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八百余口。经户部查核,此次赈给人数过多,恐其中不无浮滥,因将各该处造报民数清册核对,竟多至十数万”。因为它涉及到国库支出,所以才引起乾隆的重视。他责备巡抚陈辉祖:“何不预为核对,将人数不符之故,据实奏明”。并命“三百里传谕知之”[12]。由此,才有陈辉祖对户部质疑部分的核对。核查结果是,这些受灾地区原报民数清册有严重漏报问题。如应城一县,每年只报滋生八口,而应山、枣阳等县亦只报二十余口及五六七口,“且岁岁滋生数目一律雷同”。乾隆知此情况后雷霆大发:“岂有一县之大,每岁仅报滋生数口之理”。并进而推断:“湖北通省如此,各直省大略相同”。因而下旨:“所有本年各省应进民数册,均著展限至明年年底缮进,俾得从容办理,以期得实”[13]。
经复查,1775年全国人口数为264561355人,较上年的221027224人增加43534131人,增长率为196.96‰。而此前33年内,年均增长率只有9.31‰(以1741年人口数162798167作为期初数来衡量)。这就是说,若以9.31‰作为平均增长率标准,那么人口漏报率为187.65‰。我认为,这个漏报率并非某一年漏报所形成的,而是累积漏报,是33年漏报人口的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查出的漏报率相比较有很大差异(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所列各省人口漏报率有高低之别。北方诸省稍低,其中陕西最低(93.5‰),南方诸省较高。最高为广东、四川两省,漏报率在1倍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复查前的年均增长率除云南、湖北稍高外,其它省份均不高。有7个省,年均增长率不足6‰。这又一次说明,1775年人口复查后所出现的高增长率,是过去33年长期存在的漏报率所形成的。
这次复查中出现两例特殊情况。山东、奉天特别是山东,经复查人口数大大下降了,即以前多报了。据《清代文献通考》和“宫中朱批奏折”,山东复查后人口为21497430人。如果按照该省1743~1773年年增长率5.75‰推算,1775年山东人口应为26490395人。复查显示,山东人口减少2149740人,尚不及1743年的人口数。该年山东人口为22059672人[14]。这意味着,山东在建立保甲门牌制度之初就埋下了人口多报的伏笔。而以后每年只是在这个虚报的基数上适当加入人数,以示人口增长。若不是皇帝动怒,这一讹误还将流传下去。奉天人口则从复查前(1775年)的785839人减少为1776年的764444人[15]。从复查结果有增有减来看,它确实找到一些问题。不过,复查结果的主流是大量漏报人口被查出。这也在全国人口总数变化上反映出来。
表1 部分省份人口漏报比较
资料来源:1776年数字来自《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1775年数字除广东、云南两省直接来自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外,其它则是笔者依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和“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所收集的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以前分省份数字推算出来。“复查前年均增长率,是笔者根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和“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中所收集的各省乾隆八年(1743年)以来人口数字同乾隆四十年(1775年)人口数字相比较得来。有一点需说明,乾隆在1775年下达复查全国人口的命令,而各省真正完成这些工作是在1776年。所以《清朝文献通考》将复查数字记为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这从“奏折”中也可以反映出来。1775年呈送的奏折仍报当年原数(未报复查数),1776年才将新数上奏。这一点与《实录》不同。因《实录》编撰在后,故它将乾隆四十一年复查出数字作为乾隆四十年予以登录,否则该年人数就会出现空缺。因为各地督抚已接到命令,本年“循例”所统计的数字不必上报,待新数字完成后再申报。
(四)对1741~1776年人口总量变化的认识
由上可见,作为清政府实施统计“大小男妇”政策的初期,人口漏报现象相当严重。高宗在1775年也认识到,地方官对于民数,往往“量为加增,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不及实数什之二三”可能是个别极端例子。从我对各省的漏报所作分类来看,相差一倍和三四成者却非个别地区。而全国总体漏报水平则在187.65‰,也就是说接近20%的人口被漏报了。那么如何认识这个漏报率?前面已经谈到,它是1775年以前各年份的累计漏报率。若从平均角度来看,在这34年中(1741~1774年),年均漏报率为5.52‰(即从1741年开始递增)。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漏报不可能以某一个平均值来表现,即各个具体年代是有高低差别的。
根据前面对1741年人口数的校正,该年全国人口数为162798167人。如果将5.52‰的漏报率转化成人口数量则为898646人。因此该年实际人口为163696813人。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1775年复查后的全国人口数和经过校正、补漏的1741年全国人口数。就可以采用几何增长速度法对1742~1774年33年的人口数作校正。
首先求出1741~1775年的人口增长速度24561355/163696813=1.6161668。
第二步计算1741~1775年几何年平均增长速度:
由此可知,其间人口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22‰。
各年人口校正数见表2。
表2所作校正数是假定各年以平均速度增长时计算出的。这些校正数肯定比原报数更接近当时人口数量的实际水平。由校正数可见,全国人口超过两亿的时间由1762年提前到1756年。
表2 1741~1775年各年人口原报数和校正数
资料来源:原报数均来自《清实录》各年年终数。需要说明,用这种方法时,若时间跨度长则会有一定误差,特别表现在最末两年,不过最终误差率不超过2‰。
三、18世纪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分析
据《清实录》记载,1776年以后人口数量变化总的来说比较平稳。从268238181人增加到1794年的313281795人,净增45043614人。年均增长率为8.66‰。明显比1795年前年均增长率14.22‰的水平低。更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最后几年,人口数量变化又出现反常现象。其中1795、1796和1797年3年呈下降趋势;1798年和1799年虽有上升,但也没有达到1793年的水平。
(一)18世纪末年人口数量分析
1.关于1795年的人口数量。据《清实录》所载,1795年的人口数为296968968人,较1794年的313281795人少16312827人,减少52.07‰。
我在户部清册中找到了人口下降的原因。该年清册汇总的全国人口数也是296968868人,而在其所列分省数字中缺少湖南一省,同时福建省数字中漏报漳州等府人口数。由于湖南和福建两省过去年份数字比较齐全,因而对此可作一下推算。
(1)湖南省1794年人口为16955773人[16],而1776年为14989777人[17],这段时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87‰。因而可知,1795(乾隆六十年)年湖南人口数为17072259人。
(2)福建省1795年上报人口为11661199人[18]。而1794年为13824689人[19]。二者相差2163490人。也就是说,漳州等府缺报人口至少不低于此数。仍以福建1794年人口为期末数字来加以复原。1776年福建人口为11219887人。期初与期末比较,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1.67‰,由此推算,福建1795年人口应为13986023人。与原上报数比较,增加2324824人。
由此可知,1795年全国人口应为296968968+17072259(湖南漏报数)+2324824(福建漏报数)=316366051人。
2.关于1796、1797、1798和1799年的人口数。据《清实录》记载,1796年(嘉庆元年)为275662044人,1797年(嘉庆二年)为271333544人,1798年(嘉庆三年)为290982980人,1799年(嘉庆四年)为293283179人。可见,基本上都呈下降状态,只是在1798年、1799年有所回升。
根据清史记载,乾隆末年和嘉庆初年,川楚陕地区发生过规模较大的白莲教起义。清政府出动大军前往镇压,造成大量人口死亡。那么这几年实录记载人数的减少和这一事件有无关系?喜庆四年(1799年),军机大臣王杰曾讲,此前“三年之内,川、楚、秦、豫四省杀伤不下数百万”[20]。此“数百万”究竟是多少人,不得而知。如果视作300万,那么3年中每年伤亡才100万。而嘉庆二年《实录》所载的人口数较乾隆六十年人口316366051(补漏后数字)少45032507人,300万与此显然无法比拟。另外,白莲教起义者集中的川、楚、秦、豫交界地区属山区。其中生活的百姓多为各地侨寓者,属流动人口[21],时称“客户”。不少人并不在官府户籍掌握之中。从这个角度讲,他们的死亡不会给地方人口总量变化带来影响,更不会影响全国人口。因此我认为,这4年人口数量的减少仍是人口漏报所致。具体来说,嘉庆初这四年的漏报省份较乾隆六十年又有扩大。这或者是因为有白莲教事件,相关省份的行政秩序受到干扰,没有将户口清册及时上报中央。即战争虽没有使人口大量减少,却导致漏报人口增加了。
我认为,这四年的漏报人口仍然可以加以复原。前面我已将1795年的全国人口漏报部分做了补充。根据前面的计算,1776~1794年全国人口年均增长率为8.66‰。假定这四年的年均增长率仍保持这个水平,那么,1796年的人口数则为319105781人,1797年为321869237人,1798年为324656625人,1799年为327468151人。
(二)18世纪后期人口的隐性漏报问题
1775年大量漏报人口被清理出来,全国总人口大幅度上升。那么,这之后漏报人口是否还存在?回答是肯定的。
先对18世纪后期和中期的人口年均增长率作一分析。1775年以前,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4.22‰。这个增长率是对漏报人口作过校正后取得的。若按未校正前的期初(1741年)人口数143411559人与期末人口数(1775年)264561355人相比较,年均增长率则高达18.17‰。而后期年均增长率则明显下降为8.66‰。即使与中期校正后的增长率14.22‰相比较,二者也相差5.56‰。
从社会环境来看,18世纪后期除了在末年发生了白莲教起义外,未见其他引起人口普遍下降或增长减缓的事件。并且,这一时期同中期一样,处于乾、嘉经济繁盛阶段。不少地方志中记载,这个时期是人口过剩问题较突出的时期。当然,这一时期有过两次较大规模的旱灾,即1778年(乾隆四十六年)和1785年(乾隆五十年),引起部分地区人口死亡率上升。不过,类似的灾害在以前的历史时期也曾发生过,并未对一个国家的人口增长趋势形成抑制作用。1778年各省奏报人口清册中,也未发现人口普遍下降的迹象[22]。而《实录》中该年人口则由上年的270863760人下降为242965618人。与清册各省数字对照发现,实际是由漏报造成的。
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乾隆对江苏巡抚长麟奏折的处理态度使我们深信,1776年之后隐性漏报人口的确象前期一样存在着。当时身为地方大员的长麟上奏指出:“各属造报民数未确,请展限核实查造”。而乾隆认为:“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增,户口自必益增繁庶。各省督抚于年底奏报,亦只能各州县开造清册,禀核缮奏,只觉繁增,然属具文,无甚关系。若长麟所奏,必另行委员清查办理,户口殷繁,势难一一查核。即细加查造之后,亦断不能一无舛漏。且恐吏胥籍端滋扰,更非安辑闾阎之道。长麟只须照例造册奏报,毋庸过为稽核,转滋扰累而无实际也”[23]。由此可见,长麟作为巡抚对地方州县上报户口数字有疑问,建议乾隆下诏复查。而乾隆也承认这种事实,然他又认为这无碍大局,不必细究。这反映了乾隆晚年为政保守、懈怠。从中可知:“各属造报民数未确”,并非是开造过多,而是少报。所以乾隆说:“即细加查造之后,亦断不能一无舛漏”。他以此为遁词拒绝了这次复查人口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有理由认为,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以后,人口漏报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可以说较为严重。那么至18世纪末年,这一时期的漏报率有多大呢?在1775年之前,平均每年漏报率为5.52‰;1775年以前的年均增长率(14.22‰)较1776年之后高5.56‰。设想1776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仍保持这个增长势头(而根据对当时的社会环境的分析,这种增长又是完全有可能的),由此,将1776年后的年均漏报率确定在5.52‰比较合适。从1776~1799年,累积漏报率为126.98‰。根据前面所作推算,1799年全国人口数为327468151人。若将126.98‰的累积漏报率转化为人口数,则为41581906人。由此,1799年全国人口数将增加为369050057人。
四、18世纪末叶民族人口和特殊人口群体数量探讨
1740年改人丁编审为统计全体“大小男妇”以来,除了存在人口的显性漏报和隐性漏报外,还有一些人口是官方不予统计的。另一部分人口虽被统计,却是采取特殊方式进行的,并且其数量不被汇入全国“大小男妇”总数之中。这两部分人实际为“漏统”和“漏收”者。为了观察18世纪末叶中国人口的数量规模,有必要弄清其数量,并入全国人口总数中。
(一)通过特殊渠道统计的人口
在清代,通过特殊渠道统计的人口多是享有特权、负有特殊使命的群体,或者是那些通过特殊方式管理的少数民族。
1.八旗人口。按照清朝政策:“凡编审八旗户口,以三年为率,届期移文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统及盛京将军,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饬所属佐领稽丁壮藉达部汇疏以闻,以周知八旗之数”[24]。还规定:“满洲、蒙古、汉军丁档,则户部八旗俸饷处专司之”[25]。因此可知八旗人口编审的独特性。而其编审对象同雍正年以前对广大汉人的做法一样,以人丁为对象。不过其年龄范围在18~60岁之间。他们的具体数量数字比较零散。康熙六十年(1721年),八旗男丁共696681丁。雍正元年(1723年)为657627丁[26]。这些丁与口应是什么样一个比例关系呢?与民丁相比,旗丁漏报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认为其丁口比率较低。不过,旗人中占有奴仆的比例又比汉人高,因而其家庭规模较大。乾隆十年,赫德曾指出,八旗家庭“每家约计自数口以至数十口人丁不等”[27]。由此将旗人丁口比率确定为1:3(汉人一般为1:2.5)。在此基础上,以康熙六十年旗丁696681为丁数建立比例关系式。设该年口数为x,那么就有1:3=696681:x,x=3×696681=2090043。与丁数合计则为2786724人。至18世纪末叶,其数量将不下300万。考虑到乾隆以后,一部分汉军旗人出旗为民。故也不宜将其数估计过高。
2.蒙古族人口。蒙古族人口也被纳入一个特殊系统管理,因为它是与满旗有特殊关系的民族。清政府规定:“外藩札萨克所属编审丁档则掌于理藩院”[28]。“蒙古丁壮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29]。其具体丁数也比较少见。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曾有一次统计,该年编审外藩蒙古四十九旗人丁,共二十二万六千二百七十有奇”[30]。若按统计八旗丁口的方法统计,其口数则为678810,丁口合计为905080人,至18世纪末叶,其人口总数当不低于100万。以上只是外蒙人口。有的学者估计,至18世纪末叶,内外蒙古人口约有250万[31]。我认为这个数量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另外,在青海也居住着一部分蒙古族人口;清中叶,其有“壮丁一万五千”,“合一万七千一百七十五户”[32]。若每户以5口计,折合85875人。
3.藏族人口。乾隆以前,中央政府对藏族人口特别是西藏藏族人口并无直接掌握。而当地也无人口统计管理办法。即所谓“卫藏各寨地方,虽统于达赖喇嘛,而户民增减去留,无从稽核”[33]。乾隆中期以后,随着驻藏大臣的设立,清政府开始对西藏实行直接管理,因而也有必要了解其人口状况。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规定:“嗣后令达赖喇嘛将所管大小庙喇嘛造册,并令噶布伦将卫藏所管地方及呼图克图等所管地方及呼图克图等所管寨落户口,一体造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及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备查”[34]。这就是说,1793年以后清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基本人口数量是有掌握的。不过,由于用特殊方式保存,对其数量不甚清楚。按照《清史稿》记载,清末达赖喇嘛所辖寺庙3550余所,喇嘛约302500人,百姓121438户;班禅所辖寺庙327所,喇嘛约13700人,百姓6752户[35]。两者合计,喇嘛为316200人,民众128190人。根据对清末和民国初年的了解,藏族家庭规模一般为4.5人上下。由此可折合576855人。与喇嘛合计则为893055人。史载,西藏藏族人口在近代损失较多。这就是说,18世纪末至少有100万人。如果将青海、西康及四川地区的藏族都包括在内,估计有200万人。
4.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从清户部清册中可以看到,新疆人口有被统计进去的记载。不过它只限于巴里坤和乌鲁木齐。实际上这些被计入者主要是清政府从内地和在当地招来的屯垦人口,而不是对民族人口的全面反映。乾隆二十六年统计,民族人口为56349户,205250口[36]。这并不是民族人口的全部。清末新疆册报镇迪、阿克苏、喀什噶尔三道所属回民为8065户,33114丁口;维吾尔族240618户,1132251丁口;克什米尔少数民族827户,3624丁口;其它695户,3156丁口,共计250205户,1172145丁口[37]。新疆18世纪和19世纪战乱较多,人口损失很大,至光绪十三年(1887年)仍能保持在117万,那么在18世纪其盛时估计有150~200万人。
由于上述人口的系统数据比较少见,更缺乏断限明确的18世纪后期人口,所以对其在18世纪末叶人口数量所作的估计可能会有一定误差。不过,由于有一定数量的基本数据作参照,相信误差不会很大,且误差在于低估,而非高估,按照上述估计,这四部分人口合计约为950万。
(二)官方未统计民族人口的估测
这部分少数民族实际是指上述民族以外的所有民族。他们的构成复杂,地区分布广泛,因而要弄清其人口数量也格外困难。
按照1740年清政府的政策,“各省督抚于每年仲冬,将户口实数与谷数一并造报……至番疆苗界,向来不入编审,不必造报”[38]。似乎这一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有不尽一致之处。1776年,贵州巡抚裴宗锡上奏:“黔属在汉、苗杂处;而向来民数,有仅报民数者,亦有仅报苗民者,且有汉、苗全不造报者”[39]。这说明,该省此前有一部分苗民被计入总数。从一些奏折中也可看出这一点。1755年,贵州巡抚定长上报户口数奏折中有这样的用词:“黔省除流寓及苗民未入编审毋庸开造外,其土著汉民并久经纳粮之苗民通共××户,××口”[40]。以后还有这种提法:“通共汉苗”多少万[41]。1776年则是该省落实乾隆复查人口之年。所以,裴宗锡希望乾隆能够“能行严饬、确查实在数目,分别汉苗一致开报”[42]。即建议改变1740年以来不统计“番疆苗界”人口的政策。对此乾隆认为:“伊等(指少数民族)箐居峝处,滋息桐安,素不知有造报户口之事,忽见地方有司,逐户稽查,汉、苗悉登名册,必致猜惧惊恐,罔知所措”。并且还会造成吏胥、保长“借此扰累”事件发生。所以他令裴宗锡:“所有汉、苗一体查造之处,即速停止”。并进而扩大范围:“其云南、两广、两湖等省,凡有苗、瑶、黎、僮等类,其户口皆不必查办”[43]。实际上,大部分西南省份即使在此之前也未将民族人口计入总数。湖南巡抚奏折中则常有苗瑶户口“例不编查”[44]字眼;广东:“其黎人、瑶人箐居峝处并无编造在内”[45];云南:通省民数除番界苗疆向不入编审无庸查造……[46]。但是,《嘉庆会典》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内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者,皆按丁口汇入民数”[47]。这显然与乾隆时规定不一致。对此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清政府的政策在嘉庆年间有一定调整。二是《嘉庆会典》所说的“久经向化”民族是指那些与汉族在生产、生活习惯上无大区别,甚至已完全汉族化的民族。至于仍在自己的聚居区生活者则并不包括在内,而后一部分占较大比例。总之,根据上述分析,18世纪末,少数民族特别是西南、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多没有被官方加以统计并汇入当地人口总数中。
这些少数民族的数量规模有多大?的确是难以回答的问题。或许永远是一个谜。民国年间的一些调查和推算或者有借鉴作用。据推算,30年代贵州、云南、四川和广西四省区苗族约为145~164万[48];湖南苗族近25万[49];广东瑶族民国初年约有10万人[50];彝族民国年间约179万[51]。广西壮族比较复杂,他们与汉族的差别很少。民国时期不少壮族称自己为汉族。壮族在清代被称为“僮”。按照1776年乾隆谕旨,也在“不必查办”之列。据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壮族人口在广西占总人口的33%。而广西人口1795年为6850146人[52],如按33%的比例为标准,汉壮比率为67:33。设x为壮族人口,那么列成比例式:67:33=6850146:x。x=(6850146×33)/67=3373953人。若考虑到当年汉族人口数6850146人中有一部分僮人按汉族身份统计的话,壮族人数在18世纪末叶不会低于200万。综上所述,当时少数民族(主要是西南和中南)人口约为5780000人,若作为概数观之,则在600万上下。
(三)其它未汇入民数人口
1.僧道数量。清朝政府对正规寺庙的僧尼道士数量,一般通过发放度牒加以控制。实际上真正能够拿到度牒者多为较大寺庙的僧道,这意味着还有一部分人虽为僧道却不在政府掌握数量之中。
1739年(乾隆四年),清中央礼部衙门颁发给各省度牒为“三十万张”,“含师徒计算,则超过六十万”[53]。具体到一个省则为1万余人或两万人左右。如乾隆十五年,山东有度牒僧道为19876名,广东为10310名,陕西则为5555名,湖南9142名。安徽、湖北较多,分别为20250名,21245名[54]。而地方实际僧道量远远超过此数。清人蓝鼎元指出:乾隆年间,杭嘉湖三府尼僧“已不下数十万”[55]。湖南新化一县嘉庆年间有寺院1371所,僧道3849人。如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那么在18世纪末叶,保守估计僧尼道士人数也在300万人左右。而一旦进入寺院,便与民籍脱离了关系。有些地方志明确规定:“凡户口据保编审开造其间,客民僧户皆所不入”[56]。不过部分地区在嘉道以后有些变化。而在18世纪末年以前,他们基本上不与民数合计。
2.绿营兵丁。绿营兵丁数量官方虽有掌握,但并不与民数混合上报。乾隆时期,督抚在上报户口奏折上一般要注明“通省民数”、“各属民数”,“土著民人”,或“通省烟户”等字样[57]。只有江苏巡抚不同,于奏折上称所报户口为“实在土著军民大小口”。[58]这里的“军”并非指绿营兵丁,而是“民籍的”一种——卫籍(这是对明代户种的沿用)。清代绿营兵的数量据魏源统计,嘉庆时最多为661556人[59],18世纪末叶也应有60万左右。
综合以上三部分考察;18世纪末叶清代通过特殊渠道统计的民族人口(包括八旗人口)约有950万;官方未统计的、以西南和中南地区为活动区域的其它少数民族估计有600万人;而僧道和兵丁则在360万上下。三者共计1910万。
五、18世纪末叶中国人口总量及其变动的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对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的基本状况有了具体认识,特别是在探讨这一阶段官方人口统计中所存在的显性漏报和隐性漏报现象的基础上,对《清实录》所载人口数字作了必要的校正;进而又考察了清政府未作统计,或者虽有统计,但却未汇入中央和地方人口数中的民族人口和其它特殊人口群体。这就为全面认识18世纪末叶中国人口总量创造了条件。
(一)18世纪末叶中国人口总量
根据我的分析,如果清代人口在1776年之后仍按照《清实录》所载人口数字所表现出的年均增长率发展的话,那么,1799年人口总数为327468151人。依据对当时社会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考虑,我认为1776年之后,官方人口和以前一样,存在着大量人口的漏报。如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并将这期间的累积漏报率转化为人口数,那么,1799年全国人口将增加为369050057人。在这个基础上,将18世纪末叶未计入的少数民族人口和特殊人口群体共1910万加进去,中国人口总量将达388150057人。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人口在1800年已有4亿,但其具体依据我没有见到。不过,从我的分析来看,在18世纪末叶或18、19世纪之交,中国人口总量达到4亿的水平是极有可能的。总的看法是,18世纪末中国人口数量的高位在3.9~4亿,中位为3.8亿左右,低位则为3.6亿左右。
(二)人口数量变动的意义
对1776年以前人口数量中所存在的漏报人口问题作出校正以后,其间(从1741年开始)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4‰以上;而对1776年以后人口漏报数补充之后,这一时期(至1799年)人口增长率也接近14‰。这就是说,14‰是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较为接近实际的基本增长率。
中国人口这一时期的年均增长率在世界人口史上处于什么位置呢?据估计,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元年世界人口年均增长率为0.76‰。公元元年~1000年为0.2‰,1000~1299年为1‰,1300~1399年则为负增长,1400~1650年为2‰,1650~1750年为3‰,1750~1850年为5‰,1850年以后为8‰左右,1900~1910年为6‰,1910~1920年为10.5‰,1940~1950年为8.5‰[60]。可见,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大大高于世界人口年均增长水平。其后世界人口年均增长率也明显低于14‰。另据联合国《1970年世界人口形势报告》,1750~1800年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人口年均增长率均为4‰。1800~1850年,发达地区为7‰,而发展中地区5‰。1850~1900年,发达地区为9‰,发展中地区为2‰。均与14‰的中国增长水平无法比拟。
那么中国人口的这个增长水平是否在可能的范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主要取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两个因素。在人口转变之前,发展中国家出生率为41‰左右,发达国家为38~39‰,中国人口的出生率在20世纪初约为41‰,新中国成立前为38‰左右[61]。并且,出生率在同一时期,同样类型的国家差异不大;同样在同一国家的同样发展水平条件下也不会有显著区别。而18世纪中后期的清代发展水平同民国时期也无质的区别,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因此,民国时期38‰和41‰的出生率水平也适用19世纪中后期的中国。
再看死亡率指标。据联合国《1970年世界人口形势报告》,1750~1860年发达地区的死亡率为34‰,发展中地区为37‰;1850~1900年,发达地区死亡率为29‰,发展中地区为38‰。中国人口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死亡率为25~33‰[62],有些地区更高。18世纪中国人口的死亡率肯定要比民国时期低。因为民国时期的人口年均增长率一般在8‰左右(1929~1936年调查)[63]。并且当时的社会动荡程度、民生困难程度也较高。
综上所述,如果18世纪中后期清代人口的出生率保持在35~38‰的水平上,要想实现14‰的增长率,就必须使死亡率水平不高于25‰,维持在20‰的水平。而这个死亡率水平虽在现代社会中是高水平的(中国人口死亡率由1950年的18‰,降至1957年的10.8‰,1965年降至10‰以下,1977年降至7‰以下)[64],而在传统社会则为中等死亡率水平。我认为,在18世纪中后期,清代人口死亡率保持在这个水平是有可能的。长期的和平环境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首要条件。从当时官修正史记载中可以看出,18世纪清人中长寿者比例大大增加,以至成为从帝王到百姓津津乐道的盛事之一。寿命延长是死亡率降低的结果。由此可见,14‰的年增长率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相对于传统社会的高出生率,14‰的年均增长率只是中等水平。从绝对量上看,则是一个高水平增长率。这在近代以前的世界人口史上也是独一无二的。
由于这种高增长率是在农耕为主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取得的。因此而不断扩大的人口规模造成了人们生存压力的产生,原有的空间已不能满足百姓谋生要求,所以这一时期人们的迁移流动、垦荒行为空前活跃。
世界发达地区近代人口增长加快之时,也是人口革命开始酝酿之际。即这一增长过程没有持续多久,在现代工业文明影响下,人们的生育观念开始发生变化,与低死亡率相伴随的是低出生率,从而使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降低。而18世纪的中国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人们虽然有生存的压力,但远不具有抑制人口增长的意识和物质条件。
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的较快增长所形成的庞大人口规模,成为以后人口继续发展的巨大基础。只要条件适宜,它就可以带来人口数量的更大扩展。由于19世纪中叶以后的战乱和灾害,才使中国人口的持续增长过程中断了近100年。而4亿人口这个基数却不会因此减少多少。由此可见,18世纪末叶中国人口数量规模影响之深远。
以上我对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的研究,只是一种尝试性探索、力图对这一时期中国人口数量的变动轨迹作出描绘,以便能从总体上把握其特征。我认为,从中国人口乃至世界人口史上,这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作为一项初步研究,本文一定存在不足,切望专家不啬赐教。
注释:
[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
[3] 《清高宗实录》卷131。
[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
[5] 本文所引全国性人口数字均引自《清实录》各年年终数字,以下不再特别注明。
[6] 《清高宗实录》卷193。
[7]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额。
[8] 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九辑。
[9] 同②,第三十三辑。
[10]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11] 同③。
[12] 《乾隆朝上谕档》第八辑,30页。
[13] 《清高宗实录》卷995。
[14][15]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16][18][19] 第一历史档案馆:户部清册。
[17] 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20] 《清史稿》,卷340。
[21]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艺文。
[22]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23] 《清高宗实录》卷1370。
[24] 乾隆《大清会典》卷9,户部、户口。
[25] 嘉庆《大清会典》卷11,户部、户口。
[26] 《清实编审八旗男丁满文档案选译》,载《历史档案》,1988年,4期。
[27] 赫德:“复原产筹新垦疏”,《清朝经世文编》卷35,户政。
[28] 嘉庆《大清会典》卷11。
[2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
[30] 《清圣祖实录》卷163。
[31] 张天路:《民族人口学》,中国人口出版社,78页。
[32] 康敷容撰《青海记》,户口。
[33][34] 《清高宗实录》卷1421。
[35] 《清史稿》卷525,列传312,藩部8。
[36] 乾隆《大清会典》卷80,户部,户口。
[37] 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3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
[39][42][43] 《清高宗实录》卷1011。
[40]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三辑,12页。
[41] 同④第二十六辑,651。
[44] 同⑤。
[45] 同④,第五十八辑。
[46]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
[47] 嘉庆《大清会典》卷11,户部,户口。
[48] 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第1493页,改革出版社。
[49] 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转见同②。
[50] 同①,1497页。
[51] 同①,1499页。
[52] 第一历史档案馆:户部清册。
[53] 《清高宗实录》卷94。
[54]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二辑。
[55] 《鹿洲初集》卷1,“与友人论浙尼书”。
[56] 光绪《腾越州志》卷5。
[57][58]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二辑。
[59] 《圣武记》卷11,兵制兵饷。
[60] 潘纪一、朱国宏:《世界人口通论》,中国人口出版社,68页。
[61] 《中国人口》总论卷,中国财经出版社,115页。
[62] 《中国人口年鉴》(1985年),248页。
[63] 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1302页。
[64] 同③,16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