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问题的解决中看公民社会的应有结构——基于百村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种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推论论文,中看论文,环境问题论文,公民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农村地区污染严重,工厂排污又是造成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从功能上看,如果以一个地域(如市或县)作为分析单元,那么,地方环保局将是最大的责任主体。分析环保局的问题离不开对于他们所置身的利益结构的分析,能够找到的根源包括地方保护主义①、依靠个人关系、礼物等影响环保检查部门②,等等。
由于环保执法的不力,当地村民就成了最大的污染受害者。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人们认为,受害村民在制度外的抗争行为也将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极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同时,我们应当对之加以制度化,将利益相关的村民调动起来,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去,这就是所谓的参与策略。③ 通过参与,可以产生出在企业排污者、政府执法者之外的公民社会的声音。
但实际上,社会公众的行动却同时存在着行动之前、之中与之后的几个问题。在其前,社会公众的环保知识有限,在其中,他们的行动能力又成为障碍;在其后——这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公众行动的最理想结果是在当地各利益派别中实现物质利益上的均衡,而不是真正的环境保护。在涉及到当地利益与全社会的环境利益、当前的利益与更长久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时,问题就超出了他们的利益要求前沿。
或者可以说,我们只能将排污受害公众作为公民社会中的利益群体来看待,这与社会公益的追求者是不同的。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它无法指望群体利益的追求者来实现其全部目标,在此之外还需要一个公益性的行动主体,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ENGO)恰好是这样的主体。
于是,我们就需要探索ENGO与一般性社会公众的行动之间的功能互补关系。显然,依次递进地执行环保功能是我们能够见到的第一重关系,公益性的组织会在群体利益之外发挥进一步的作用。除此之外,ENGO还将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实际促进者,由于我们在现实中并没有见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得以满足,因而,这样的促进将是必要的,通过它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则通过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而实现第一步的环境保护。
由此我们一步步地发现了公民社会的应有结构:在中国社会文化的背景下,理想的境界并不是一个由几种组分机械加总构成的场所,而应是一个由少数精英ENGO主导的社会模式,是少数精英NGO发动、帮助社会公众,并最终在功能上超越于社会公众的结构组合。
在当前的执法格局下,排污工厂“应污尽污”
“应污尽污”是指没有污染却对村庄造成污染的工厂,即那些本来就不会产生污染的“洁净”企业,而本来能够造成污染的企业却几乎无一例外地造成了危害,危害的轻重视其距离村庄的远近而定。在没有任何一方的公民社会力量介入的情形下,在仅靠当前的政府管理格局下,我们见到的就是这样的结果。
采用的资料来源于对村庄的调查。这是由北京师范大学的大学生于2006年暑假(7-8月)在他们自己的家乡所进行的调查。村庄的选取实际上就是调查员的选取,而调查员则是按照课程选修所限定出的学生。因此,村庄选择大致相当于随机取样,没有人为的选择。实际调查到的村庄数量是64个,分布于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江西10处村落、四川9处,吉林7处,湖北、山东、云南、安徽、新疆各3处。其他省市1-2处,略。
对于这64个村庄,我们的分析方法是以工厂为分析单元,看一下他们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程度。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轻度是指村庄附近没有工厂或没有受工厂的污染;中度是指工厂的污染已经为人们感觉到,但可以容忍,没有产生严重的环境后果;中度污染则是指污染已经造成了明显的环境问题。
调查结果见以下图,“应污尽污”在这里得到了清晰的表达。其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的工厂性质一目了然,另一些工厂为中度污染,这既取决于工厂的性质,又取决于工厂离被调查村庄的远近。
在这一简单的图表中能够看出,环境监测与保护的效果没有体现出来。最终,在所调查到的64个村庄中,污染状况轻度及以下的有35个,中度污染的有17个,重度污染的有12个。这个比例意味着,如果我们在中国所有农村土地上随意穿越,每经过5-6个村庄,就会有一个已经污染严重。以下表1列举出了一些重度污染村庄的污染状况,它可以加深人们对于污染状况的实际判断。
社会公众的努力是解决问题的几乎唯一出路
政府管理的失败,就将解决问题的出路更多地赋予社会公众身上。在正式参与制度还没有到位的情形下,社会公众的反应方式就成了一种制度外的抗争。他们可以找到政府反映情况,可以找到企业要求赔偿,并在一些时候起到了效果。
1.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结果
政府职能部门在环保问题上的执法漏洞早已为人们所认识。这次调查看到的是同样的结论。造成问题的原因很多,如责任推诿、地方保护、收受贿赂、不积极作为,或者是虽然积极行动,但终究还是难以解决问题。从村民的角度难以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但他们却也可以看到更多的问题。其中最常被村民提到的是政府相关部门收受贿赂:
“本人(注,指调查员)私下咨询了一下在工厂里上班的一个亲戚,他说,当地的环保局很容易‘买通’,靠吃饭送礼就能万事大吉。”
“和村民谈起工厂污染问题,他们说工厂之所以不对排放物进行处理,一是为了省钱;二是市里的环保部门不怎么管,塞几个红包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问他们为什么不向上面反映,他们说反映了没用,忍忍也就算了。”
其次是政府部门不负责任:“工厂的排污不达标则是很多方面的原因,据我(即调查员,从该村中走出来的大学生)所知从未有环保部门进行检查。”
此外还有一些由于地区分管问题而出现的纠纷:“由于排污引起河流严重污染,这种现象曾引起村民的抗争,到政府反映。但由于该地地处XY/BJ两市交界,相关部门解释说由于这是非管辖范围,所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最后还有排污企业本身的极力逃脱:“我(即调查员,从该村中走出来的大学生)家是该纸厂的原料供应商之一,与纸厂老板比较熟。当我问他为什么不能达标排放时,他向我吐露了实情。该纸厂为了应付环保局的检查,已经修造了一个环保池,花了几百万。而真正贵的是用来稀释污水的药水,一瓶药水就要几十万,只用一两个月,还要请专业人士来管理,一年光这项支出就要一千万左右,这样造纸的成本就大幅提高,企业无法承负。所以在环保局来检查时,打开环保设施应付检查,走后又关了环保设施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在这个地方干几年后,又转移到另外的地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从而减少了排污的阻力。”
2.村民的抗争行为几乎成了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面对企业的肆无忌惮和政府部门的缺乏作为,村民们只能是去抗争,只有抗争才可能发挥作用。
……1997年,附近两个村的村民联合上访,要求解决村庄的受污问题。之后的一年,相关企业出资将自来水引进了大部分村民的家,并承担所有的水费。如今,工业园区周围修建了十五米的缓冲区,种植上杉树。
在这一事例中,村民的抗争未必能够彻底消除污染,但他们本身的状况可以得到一些改善。我们将调查村庄进行了一个统计,发现在政府的不作为之后,公众的抗争或求助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模式。见以下表2数据。其中26个村庄包括中度污染的17个村庄加上重度污染的12个村庄,再除去一个没回答的村庄。
从数据中可以看到的另外的含义是,农民产生抗争行为已经属于忍无可忍之后的“爆发”行为,但行为效果远远不能令人满意。人们主要是在物质利益上获得一些补偿,工厂排污没有得到真正的制止。并且即使是在物质利益上效果也不理想,“毫无效果”、“部分效果”与“实现利益均衡”的情形也只是各约占三分之一。在这里,实现了利益均衡是指村民虽然没能制止排污,但却获得了足够的利益补偿,以至于他们感到自己的得失相等。
社会公众解决环境问题的缺陷:存在三个环保“漏洞”
依靠社会公众的抗争,或者是将来依赖他们的制度化行动,仍然难以真正解决环境问题。社会公众的抗争行动并不是能够轻易实现的;即使他们出现且发挥出了最大的作用,仍还存在着行动后的问题,因为依靠他们来表达环境利益存在着表达的“亏欠”。因此而产生出我们称之为社会公众的“环保漏洞”的现象。
1.第一个漏洞:组织行动能力低下
在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中,存在着一道并不容易逾越的门槛,即人们的组织能力不足。这种被称为是集体行动的群体行为,经典地存在着合作的难题,没有人愿意作为带头人而行动,行动中容易缺乏有力的组织者,也容易缺乏跟进者。当然,我们不需要详细分析其中的原因,在长期的依赖政府行动的惯性下,农民已经形成了相对于政府的自我低效能感,而低效能感将是影响行动的一个巨大的障碍。④
实际上,从上面的表2中的数据中已经看出,受危害公众最常采用的办法是不行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什么还不行动呢?或许人们这样的话最能反映事情的真实面目:“反映也没有用”,或者是“这是大家的事,别人不管,我管有什么用?”于是出现了因受造纸厂污染而“在这里,有人搬走,有鱼死亡,但没有反抗”的局面。
如果能够为人们的行动建立合法性通道,情况将得到改善,这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改革,但是,现在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在大家一致对外的情形下合作都不容易达成,在环境问题来自于村民内部的污染时,问题的解决难度更大。这时,需要大家做的还不是一致行动进行抗争,而是大家坐下来协调内部的利益冲突。如养猪场的污染:“污染源是本地一户村民,家里养了一百多头生猪,而猪的排泄物一并倒入沟渠中。该村民在村里也算是比较富裕的,在村里边人际关系好,也就没有人过问了。被调查的几个村民,均表示水渠的污染对自己的生活影响很大,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感,只是因为那位村民和大多数村民关系不错,村民也碍于此而默默地接受现状。”
再如:“由于尚未出现重大事件,村民碍于乡情也不愿出面干涉,村委会对他们的态度有些暧昧,据村民反映,有的村委会委员是鞭炮厂的合伙人。”
2.第二个漏洞:相关知识的缺乏
制约社会公众的第二个因素是环保知识的缺乏,以及与知识相关联的环境价值的缺乏。由于缺乏知识,许多村庄里的村民将废弃电池作为垃圾担到田里,或者是因怕扔到地上有害而专门扔到水体里。由于价值的缺乏,社会公众对于工厂“在偏僻处排污”的行为视而不见。
只有将环境知识与环境价值同时持有,社会公众的行动才有可能代表全社会中的真实环境利益,而这正是村庄受害群体所缺乏的。
3.第三个漏洞:环境价值表达亏欠
这应当是最重要的环保漏洞,它认为,即使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得到了充分表达,实现了他们的利益与排污企业利益的均衡,问题并不能全部解决。问题的根源则在于环境问题的性质:全社会的公共性,而非局限于一个地区;时间维度上的“公共性”,而非仅仅眼前利益。
关于全社会的公共性,它在理论上的表述是,工厂排污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不仅出现在一个或几个村庄,而且还存在于更广大的范围内;即使是局限于一个村庄,它的生态环境价值也会影响到全社会而不仅仅是该村村民。
在van Rooij(2006)⑤ 的文章中记述了云南某地一个化肥厂的排污污染状况。该厂位于某一村庄内,生产而产生的污水首先污染了它所坐落的村庄。农民种出的大米变得发红、70%的已经没法食用,一些鱼塘鱼虾灭绝。但对于该村村民来说,由于化肥厂是他们生计的几乎唯一来源,所以,他们并不反抗,他们考虑的是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与他们在物质利益上的所得谁大谁小。而至于村庄环境进入全社会的那部分价值,他们是不会考虑的。他们同样不会考虑的是化肥厂污水沿河而下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河流下游的发电站的金属涡轮受到腐蚀而无法运转;还包括在更下游,云南省最大的工厂昆明钢铁厂已经因为河水的质量问题而停产。
实际上,这就是地方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关系的另一种表达,只不过在这里,地方利益已经将受害村民包含在内。在另一种情形下,甚至地方公众的利益就是全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者,例如砍伐本地森林的情形。所以,我们难以指望通过当地社会公众的行动最终实现环境利益的保护。
除了在横向上的环境价值表达亏欠之外,我们还要关注时间维度上的事情。我们需要注意,人们会不会为了当前的利益而将未来的生存环境破坏。答案的寻找可从有关“个人陷阱”⑥ 的理论中进行,这一理论告诉我们,人们可能为了贪图眼前利益而损害其长远利益,为了自己的一时的利益所得,而忽视了子孙后代的永久性利益。这种结论的前提是,同一份生态环境价值,需要通过居住在其中的所有时间上的人来共同加总,仅仅是一个人的生存甚或他在短期内的生存,根本无法充分表达。生态环境的这种性质被人表达为它在时间维度上的公共性,任何一个时间点上的建设或破坏,都将产生时间维度上的外部性。⑦
并且令问题复杂的是,同一份生态环境,它在未来的价值对于当前的居住者来说可能毫无意义。他可以选择自己离开这一片居住地,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子孙后代迁移离开。因此,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庄里的生态环境价值的表达,将出现更加严重的亏欠。当前正是一个农民大量外出务工甚至永久性地转入城市的时代,未来环境利益的表达亏欠不可避免。在2005年我们对全国各地1952位农民的调查中,77.0%的农民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离开农村(未发表数据),这就充分说明了问题。
所以,如果村民们是自我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的话,那么,他们最合理的做法将是追求同排污企业之间的一种利益上的均衡,排污企业可以因排污而赢利,居民们也可以因为他们的环境污染而“赢利”。只不过这一赢利包含着的是自己的就业、物质上的补偿、生计的来源,等等。
再回到前面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面对村庄污染,多数村庄之所以采取不行动的做法,原因之一就是经济利益的考虑,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许多应有的环保行动根本就没有发动出来。“因为造纸厂的特殊位置,位于河埂的另一边,比较偏僻,对村民的生活影响不大,所以史上没有引起过抗争。而且,有约10多个村民是工厂工人,工厂为村民们带来了经济效益,更不会引起抗争了。”再如:虽然铸造厂、翻砂厂对附近的村庄有所影响,但“由于工厂是附近村庄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附近村庄不敢轻易与工厂发生冲突”。
即使村民行动,行动的后果也都是物质利益方面的补偿,而没有生态环境方面的。在表2数据中,抗争或求助的结果是,4个村庄里的村民得到部分补偿,4个实现了利益均衡,3个毫无效果,0个污染被制止。与理论上的预计相符。
需要从利益群体之外寻找公民社会的理想组分
跳出原地的社会公众之外,我们可以发现另外一个公民社会的组分,这就是进行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ENGO)。民间组织的价值特征与行动选择使得他们能够很好地成为社会公众行动者的伙伴。
理论上看,ENGO是社会公益的追求者,他们的行动基础是所谓的自我超越性(self-transcendence)价值⑧,这种价值又有两个组分,其一是慈善,其二是普遍主义的价值观(benevolence and universalism),持有这种价值的人的最大特征在于更关注他人的福益。落实到环境领域,则是更加关注作为全社会公共福益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中国社会,那些草根型的ENGO行动的价值基础与世界模式基本吻合⑨,在他们开展活动的动机中,社会责任感是第一位的,它几乎遍布于所有的ENGO之中。
因为是基于公益,ENGO就可以产生出特殊的作用,这种作用与作为全社会公益事务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的需求能够完好地吻合;由此就可以弥补社会公众作为特殊的利益群体来从事环境保护的不足,后者在环境问题上所产生的三个漏洞,就可以由ENGO的行动加以补全。
但这需要将ENGO的功能延伸到社会公众的生存与活动场所,且如果二者能够位于同一地区肩并肩地开展工作无疑将会更加有益。从ENGO的发展趋势上看,这一要求已经开始在一些地区得到满足,有着越来越多的ENGO在各地成立起来、发挥作用。
而且,两个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基调是团结性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所追求的利益均衡远未达到,他们通常都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诚如前面所呈示出的那样。因此,ENGO就可以以帮助者的面目出现,由他们来组织、发动社会公众投入到自身利益保护的行动中去。这一格局已经在一些污染危害严重的地区见到,也可在涉及到建坝移民的项目中见到。另一方面,ENGO也愿意借助于社会公众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抗争行为,来实现环保力量的壮大。因而,由此而使二者间出现了合作的利益基础。
ENGO的功能还可以拓展,他们可以成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者,使得后者的相关知识得到提高;同时也希望最终能使社会公众的环境价值观得到些许改善,由此将其利益均衡点外推,向着更加注重环境价值的方向发展。如果考虑到ENGO的最频繁的活动内容就是宣传教育的话,那么,我们倒可以希望在这条路上看到一些成果⑩。
最后,在社会公众所追求的利益均衡点之外,ENGO还要以社会公益的维护者的身份出现,将社会公众无法实现的那一份价值承担起来。从而,社会公众的行动构成了环境保护的第一步,而ENGO的行动则构成了第二步。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ENGO置身于一个地区、孤身与各个利益集团抗争的事实就是其体现,甚至于还能见到,ENGO为了维护环境的价值,而与地方公众的破坏行为相抗争的场面。
结论:环保领域里公民社会的结构分析
可以看到,ENGO可以通过帮助社会公众、教育社会公众、沿社会公众的行为前沿前行等方式,而弥补社会公众环保行动的三个漏洞。在这种以团结与合作为主、辅之以前行、教育甚至于抗争的行动方略,ENGO和一般社会公众可以构成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公民社会的两个行动的伙伴。在落实到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保护行为中,我们都需要拥有这样的行动伙伴,而他们的共同行动目标,则是抵制排污企业的违规行为、抗争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行为、建立与中央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关系。
但是,这两个组分并不能同等程度地成为公民社会的两个相互并列的成分,而实际上,我们看到了社会公众自身的不足以及ENGO弥补这一不足的潜力。社会公众在本原上应被看成是介于公民社会与经济利益群体之间的一种状态,而ENGO则通过自己对社会公众的组织、动员、引导与教育作用,力促后者向真正的公民社会成分转化。在此过程中,ENGO与社会公众实际上可以形成了一种合作起来共同努力的格局,在努力中也将他们捆绑到了一起。虽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我们却也发现了该模式在实际中的存在,并且也有理由预测它们更大规模的出现。
如果在此再行拓展一些的话,就会发现一个建构中的公民社会的两个伙伴,通过ENGO的功能角色,而进入到与中央政府的建设性的关系上来。根源是,ENGO的公益性保证了他们与中央政府环保部门的利益一致性,因而也与我们国家的最终行动宗旨相吻合。甚至我们还会见到,当中央政府的意旨在地方缺乏代言人之时,ENGO正好充填了这一角色(11)。
从ENGO的这一角色来看,他们非常类似于国家利益在社会层面上的代言人;而他们在地方上针对普通社会公众的行动,则又使他们很类似于一个“街头政府”。
如果再扩展开一些,我们还可以发现公民社会如此结构中的ENGO的性质。在我们所调查到的20余个受污染的村庄中,还并没有见到ENGO真正深入进去。ENGO的数量的确不多,真正符合理想标准的ENGO就更加稀少,他们还很难以深入到各地村落。这样的格局表明,在中国社会里,至少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社会是由大量存在的社会公众争取自身利益的行动和非常稀少的NGO所构成的。NGO的比例是如此之低,以至于ENGO只是由社会中个别的精英人物所建立与投入运作的。它揭示了我们社会中的NGO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精英性。
虽然我们在社会关注的顶层可以发现ENGO频频活动,但在基层,ENGO仍然为稀缺的精英NGO的类型。在这一模式中,真正体现出公民社会意味的是极少数的人与组织,是少数的精英NGO。这一模式与理论上的说法不一致,与国外的情形也一致。但这就是中国的现实,是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公民社会的应有结构。
注释:
①刘四龙:《环境执法体制障碍及其消除对策》,《环境保护》2000年第1期。
②姚世文:《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环境保护》1999年第7期。
③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环境保护》,2004年第4期。
④参见宋健:《国务委员宋健在第二次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环境工作通讯》1997年第12期。
⑤解振华:《切实加强环境检查,保障小康目标实现》,《环境工作通讯》2003年第6期。
⑥Kelly C & Kelly J.1994." Who gets involved in collective action? :Social psychological determinants of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in trade unions," Human Relations47(1) .
⑦van Rooij,B.2006" Implementa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Regular enforcement and political campaigns" Development and Change 37(1) :57-74.
⑧Cross,John G.and Melvin J.Guyer(1980) ,Social Traps,nn Arbor,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⑨Messick,David M.and Marilynn B.Brewer(1983) ," Solving Social Dilemmas," in Review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L.Wheeler and P.Shaver,eds.Beverly Hills,CA:Sage,11-44.
⑩陶传进:《环境治理:以社区为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58-59页。
(11)如见Egri,Carolyn P.; Herman,Susan.2000" Leadership in the North American environmental sector:values,leadership systems,and contexts of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their organizations"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43(4) :571-604.
(12)Karp,D.G.1996." Values and their effects on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 ,Environment and Behavior 38:111-133.
(13)陶传进:《中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行动的价值基础》,《学海》2005年第2期。
(14)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课题报告,中国ENGO的第一活动内容是“教育、影响公众态度/行为/生活方式”。参见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国环保民间组织调研报告”,2004年7月。
(15)van Rooij(2006)(同上述参考文献“V”)分析了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是如何遭受地方政府、企业甚至包括社会公众的更多的利益群体的扭曲与障碍的。认为,问题解决不了的根源在于国家调节和地方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法律缺乏地方的合法性,受到地方执行者的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