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的党内民主建设_党员权利论文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党内民主建设_党员权利论文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党内民主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十年论文,改革开放论文,党内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8)05-0016-04

党内民主,是指党员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平等享有党章所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权利。党内民主包括平等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公开原则、民主选举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监督原则和纪律原则等。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发挥各级党组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贯彻执行,维护党的团结与集中统一,为全面完成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1.党内民主观念不断增强,思想理论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全党民主观念不断增强,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党内民主建设先后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如提出,发扬党内民主,是充分发挥全党积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必须依靠党规党法和制度作保障,使党内民主运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行党务公开,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真正把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通过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这些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新时期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推动党内民主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2.党务公开不断推进,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规范,确立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维护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应尽的职责。近年来,各级党组织活动更加透明,党务公开不断推进,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一些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和党员旁听县、乡常委会或党委会等制度,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3.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落实,票决制有了重大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重大项目决策以及重要干部任免等,全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中央规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得到落实。一些地方党委积极探索,建立了重大决策记名表决制、决定重大问题票决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广泛听证和公示等制度,将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4.党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市、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不断扩大。试行党代会年会制的地方,每年举行的党代会拥有审议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增补党委和纪委委员、接受代表提案等职能,改变了过去党代表只能在五年一次的党代会召开期间发挥作用,全委会难以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状况。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地方,党代表拥有评议、提案和质询以及在闭会期间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党委纪委及其成员、反映选举单位党员意见和建议等权利。十七大决定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党代表在任期期间的职责和权利。

5.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目前地方党委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普遍采取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办法,一些地方还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额表决,候选人提名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十七大代表推荐提名和选举使用差额办法,代表差额比例普遍超过15%。2004年以来,根据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地方各级党委对重要干部任免普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一些地方还把全委会票决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同级党政职能部门正职。许多地方在村一级广泛实行“两推一选”,即根据党员、群众公开推荐情况,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乡镇一级实行“公推直选”,即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等。

6.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发,有力地促进了党内民主监督的开展。中央率先实行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中央和省一级党委已全面建立巡视制度,开展对省级和地市级领导班子的巡视检查,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实地督察、发函督办、重点查处、整改结果报告等办法进行解决。各级党组织普遍把民主生活会作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渎职问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领域更广泛、重点更突出、操作更具体。

二、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经验

1.坚持以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为基本方向。

党的政治路线反映了广大党员的政治意愿,凝聚着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是全党政治主张、政治价值和政治意志的集中体现。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动员全党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和执政使命服务,从而把党的事业胜利推向前进。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建设的各方面工作,都是服从和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政治任务和执政使命来进行,始终朝着党的奋斗目标来加强。发展党内民主的各项法规、制度,一切措施和实践都要有利于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把全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上来。

2.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发挥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基本出发点。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坚持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以人为本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发展党内民主,核心是为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党的生机与活力,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内民主建设中采取的各项举措、制定的各项法规等,都充分体现了这点。正是这样,我们党才始终要求大力提高党员素质,更好地处理党组织同党员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全面激发党员的创新活力,有效克服一些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的重义务、轻权利,重统一意志、轻主动精神的倾向。

3.坚持以健全法规和完善制度为基本着力点。

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健全的党内生活法规是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党的历史反复证明,党内政治生活的种种关系,一旦形成制度和规定,就具有了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就会成为维护党内民主正常运行的有力工具。并且,从根本上讲,党内民主的维持不是政治性的组织动员,而是制度化的民主过程。党内民主制度的忠实执行与有效运作,不仅维护和推动着党内民主,而且规范和保证着党内民主。如果没有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法规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都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因此,党内民主建设只有和党内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赋予党内民主以制度化和法规化的刚性约束,才能进一步巩固党内民主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果,才能保证党内民主长期健康发展。

4.坚持以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为基本准则。

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大国,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7400多万党员、360多万个基层组织、正领导着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执政党来说,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进入新世纪,我们党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建设任务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要领导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在发展党内民主同时,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认真执行党章各项规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任何自由主义和分散主义倾向。

5.坚持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为基本要求。

党内民主建设既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总任务服务的,同时又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制约。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既要策马扬鞭,加快步伐,又要坚持一切从党情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以及要求更多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日趋强烈。对此,一方面,我们要自觉适应这一要求,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党内民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一切从党和国家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自上而下带动和自下而上促进有机结合起来,有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加以推进,决不能凭主观臆想,超越阶段,急于求成,其结果只能是欲速而不达。

6.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党内民主是我们党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它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和权力授受关系,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政党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民主集中制则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把发扬党内民主与坚持正确集中有机统一起来,使党内民主建设在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离开党内民主简单地把民主集中制变成集中制,或离开民主集中制和党的团结统一单纯强调所谓“民主”,实行极端民主化,都必将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三、党内民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员的民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党员民主意识是实现党内民主发展的原动力,但现实中一些党员明显缺乏参与党内民主生活的内在冲动,缺乏自觉维护其权利的意识和要求,致使一些党内民主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常常流于形式。具体包括诸如党员的主体意识缺位、党员的平等意识异化、党员的权利意识淡漠、党员的责任意识虚化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2.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目前既有的一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法规和制度,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程序规则予以支持,使党章赋予党员和党代会的各项权利大多还是应然状态的权利。并且由于保障机制尚待完善,一些党组织和普通党员之间依然缺乏刚性规范的沟通渠道,党员的民主意愿得不到有效传递和表达;一些党组织只让党员负责任、尽义务,而不尊重党员应有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党内民主发展,对党的事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3.支撑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法规仍需不断完善。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但现行的法规至今仍未形成一套系统的有关党内选举的详细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这就导致了党内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中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党组织对党内选举缺乏规范操作,对选举者的知情权缺乏应有尊重;有的随意更改或推迟选举时间;有的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选出的领导人任期不满就随意调动;有的对干部任期不作明确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的终身制等。关于党委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目前党内法规仅存在于对党委会的职责界定上,而对职责的落实、保障和纠错机制等则规定较少。这些问题常常导致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民主实践中许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需要引起重视。

4.党内民主对党内监督的推动作用仍需不断加强。

党内民主对党内监督有着必然的要求,但现实中党内民主在党内监督上的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一是党内权力运行不够公开。权力运行不公开必然导致各类监督主体无法有效展开监督。二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虽然选举产生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但现行的体制格局限制了纪委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纪委事实上成了全委会的从属机关。而且制度上虽然规定上级纪委有权对下级党委进行监督,但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的工作情况一般都不是很了解,这就使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领导常常处于被虚监或弱监的状态中,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监督体制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党内民主功能与作用在推动和实现党内监督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与发挥。

四、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1.不断创新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目前应主要创新完善三大机制:一是应不断创新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机制,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决定由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实施由党内先发动,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应不断创新完善党内情况反映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三是应不断创新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尤其要善于听取反对意见。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提前在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展开充分讨论,使党的决策始终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2.积极总结推广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经验。

应在进一步扩大县市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面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使县市党代会常任制能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基本制度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应深入探索党代表在其任期内发挥作用的途径与方式,建立健全党委委员与党代表联系制度、代表调研制度、评议制度、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党代表的各项权利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得到有效行使。应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党代表述职与接受评议、检查考核、训诫罢免等制度,使党代会代表得到有效管理。

3.不断改进全委会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全委会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全委会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等,充分发挥全委会集体议事、决策和监督的作用。凡属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决定涉及本地区全局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但在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全委会应每年听取一次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以确保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

4.进一步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应进一步改进工作机制,完善选举制度,不断扩大选举制的比例,同时逐步减少任命制的范围;改革选举的关键环节,制定和完善能够充分反映党员和党代表意志的选举程序;探索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多数人不同意的一般不能提名为候选人;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杜绝和防止一切变相等额选举;充分公开候选人的相关信息,使党员或党代表在选举前能全面了解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廉洁勤政等情况;充分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凡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前一般不应随意调动;建立健全党内适度竞选制度、选举公示与质询制度、违规惩戒制度等。

5.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保证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探索创新党代会及其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方式,不断疏通和拓宽党内监督渠道,使各级党代表与广大党员在监督中形成合力。加快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巡视等各项监督制度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健全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机制,制定支持和加强党内舆论监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使党内监督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使党内民主发展在党内监督上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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