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生长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长点论文,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正在步入市场经济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弘扬传统道德同时又产生新道德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德治同时又推进法治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有识之士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成果,而且是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伟大指南。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的提问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
邓小平同志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而且把它变成了千百万中国人的创造性实践。今天,这种实践不仅改变着中国传统的经济结构,带来了国家整体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准的迅速提高,而且瓦解了一些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结构,并将这样一个事关中国发展前途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随着传统道德规范对人的约束力的减弱,我们如何填补社会的道德失衡状态?全盘照搬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规范并用它们去指导现代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能有效地指导行为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我们暂且对传统道德能为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提供什么样的智慧源泉的问题撇开不谈,单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到哪里去寻求新道德生长点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
笔者认为,新道德的生长点首先要到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中去寻求。
市场经济不只是一种经济运行的模式,也不只是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种手段,它还是以开放和流动为特征的社会整体结构。这个结构本质上不受任何个人的意志的左右,而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个社会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料和文化资源的客观力量。即使政府启用宏观调控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干预,其目的也只是外在地促进经济运行的完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对市场经济本性的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衡量某种经济行为是否成功的唯一尺度,不适应市场的经济人则将被市场本身无情地淘汰。这是从事经济工作时必须正视和尊重的客观法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必须确认的一个基本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正如道德律并不违反自然律而是以自然律的存在为基础一样,尊重道德律并不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法则。追求利润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力和重要特征,利润本身无所谓善恶,判断一种经济行为是否道德显然不取决于它是否去追求利润以及追求了多少利润,而取决于它是以什么方式去追求这些利润。
因此,“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而不计其功”的中国传统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让位于“正其谊而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的新的价值取向。据此,人们不应将义与利对立,不应“以义制利”、“以义压利”,“以义代利”,而应“见利思义”、“以义求利”、“以义率利”。义与利不再相峙对立,而是同一社会经济结构的两个方面,利是目标,义是遵守达到这一目标的合理规则,是贯穿于求利过程并作为正义力量规范这一过程的精神品质。如果说,市场经济就像下棋,那么,赢利就像赢棋。没有不想获利的商人,就像没有不想赢棋的棋手,凡是合乎规则的赢棋都是合理的,同样,凡是合乎市场经济行为规则的赢利都应肯定和提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本质上就包含遵守规则。这种规则包括硬的方面和软的方面,前者指法律,后者指道德规范。在一个法制尚不够健全的社会中,没有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则,或者只有少数人才想到遵守这类规则,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以致无法继续健康存在和发展。
在中国明清之际的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一些有“儒商”之称的商人倡导“以义为利”、“以诚待客”的经营之道,并把它们作为基本的道德准则。这些准则的形成源于“任术御物,物终不亲”的经营教训。有人提出,“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生财者,自塞其源也。”〔2〕同样,自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 功利主义之所以在整个欧洲广泛传播并幅射到整个资本主义国家,无疑是因为功利主义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肯定了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所以,不论是从理论上,逻辑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市场经济并非必然伴随着道德堕落。尽管市场经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个人私欲的膨胀,但它也为广大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提供了现实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经济,它要求人、财、物的合理流动。这可以使人从以家庭制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解放出来,也可以使人摆脱在单一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养成的懒惰性、被动性,从而发挥个人的自主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可以促使人去认识和发挥自己的潜在价值,增进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由于开放促进交往,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人们都更加渴望获得别人的了解,也渴望更多地了解别人。另一方面,一个人要想获得他人的接纳,他首先要对他人表现出应有的尊重。仅从这一点来看,市场经济可以为注重道德的文明社会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因为它所培养的对他人的尊重是一切道德的基本前提,也是民主精神的真正内涵。在发展完善的市场化社会中,个人的财产权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私人的生活空间不断得到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不必再为自己的生存而汲汲营营,而是有更多的闲暇和能力去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既有利于激发人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对社会活动的平等参与感,也有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他人的爱心或同情心,从而为人的道德情感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其次,市场经济越来越具有全球性质,它不仅推动了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的跨地区、跨国界的流动,而且培养了人们的全球眼光和人类意识,促进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相互沟通交流与理解,并通过经济上的互利互惠消弥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误解、隔阂乃至敌意。而这一点又是与不同国家的人民自尊自爱并团结起来承担全球性责任联结在一起的。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遵守国际交往中通行的行为准则是中国经济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的重要条件。在世界经济生活中实行道德自律应当成为我们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因为目前通行的一些国际惯例和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经过市场经济的上百年的发展逐步完善的一套行为准则。
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为实现经济运行的快速高效,人们不仅需要实行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聪明才智,而这一点又有赖于提高人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就此而论,市场经济有利于培养人们的自尊自重精神以及对他人能力的肯定,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注入现实的动力。但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经济运行的效率与竞争始终相伴而行。在竞争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竞争才是公正的?对竞争成败的担忧既可能使人们走歪门邪道,也可以促使人去关心他人是否采取了公正的竞争手段。平等与效率常常发生矛盾,但公正与效率必须两全,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把公正视为超越平等与效率之上的基本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有意义的竞争必须是公正的竞争,即竞争者应处于同一起跑线,遵守同一比赛规则,裁判应不偏不倚,当然更不得加入竞争,否则竞争就无法进行。可以说,无竞争则无效率,无公正则无竞争。公正不仅与效率无矛盾,而且是效率之母。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会激发每个人的公正意识,至少能使我们对竞争的公正性保持应有的敏感。这一点恰恰是道德生长的基本条件。
最后,市场经济是理性经济。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的组织是靠血缘关系或天然的情感来维系的,一家之长通常是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家庭生活中,他(她)自然成了道德情感的中心,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然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情感经济。在单一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只能被动地执行指令,他(她)只需要对上面下达的计划负责,而无需对消费者负责,因而也谈不上对消费者的兴趣和人格表现出特别的尊重。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重大差别之一是,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他人,并且只有在他人那里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这一点不仅决定生产者必须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要,而且决定了生产者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对生产营销和其他服务进行精心策划和完善的组织,其目标是使各项活动尽可能地合理和优化。在这些活动中,人们只有冷静而客观地处理问题,只有以规章和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才可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条不紊和协调一致,从而保证经济运行的快速高效。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组织的合理化最终要求人们培养规则意识,并把遵守规则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和习惯。在市场经济发展得比较充分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如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等)普遍强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原因就在这里。
市场经济自然有风险,因而离不开胆识和机遇,但是仅靠运气不可能使人获得长期的巨大成功。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与莽撞不相容的。它不仅要求经济人有顽强的毅力和高度的献身精神,而且要求他们有明智的决断和周密的筹谋。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培养出来的精明,最终将限制“坑蒙拐骗”等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因为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体系也是一个合作的体系,而合作只有在互惠互利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没有一个商人会容忍合作伙伴的欺诈行为,对长期利益的期望会逐渐使人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市场经济的理性特征不仅表现在它的运行是理性筹谋的过程,而且表现在它将迫使处于市场体系的个人实现道德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否则终将被排斥在市场体系之外。
二
市场体系的规则有软规则和硬规则。软规则靠道德自觉来体现,硬规则靠法律强制来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软规则不一定能成为硬规则,但硬规则往往同时是软规则。这也就是说,硬规则一般是软规则的凝固化、外在化和公开化,它靠强制力量保证它的贯彻。但是,即便在法制十分完善的社会里,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也不可能以硬规则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一切活动,这首先是因为任何规则只是某一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方式天天都在变;其次是因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都具有人为性质,如果判定者和执行者都没有正义感,那就无法保证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的公正性,甚至会导致对规则的肆意歪曲和滥用。这一点恰恰为软规则的存在和贯彻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实际上,如果我们将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则视为硬规则,将道德规则视为软规则,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缺一不可。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从层次上看,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守法是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中各种法规,其本身也是一种道德规则,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也是规范的经济人,规范的经济人是道德人。在完备的市场体系中,判断一种经济行为是否合乎道德,首先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一种经济行为不合法律的要求,我们也就没有根据说这种行为是合乎道德的。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是这种行为合乎道德的基本条件。
众所周知,法律并不等于道德,一个法律完备的社会并不等于是有道德的社会。但是,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秩序的确立可以为道德秩序的确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到法治中去寻找道德的生长点。随着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人治社会中那种单靠道德规范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作法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传统道德的力量已无法维持现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有可能导致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紊乱。当人的私欲被求利所激发并有可能淹没人的良知时,各种各样的恶行就会因缺乏约束而呈现无限蔓延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强制手段来保证一些基本的行为规则得以贯彻,整个社会的合作体系就会走向崩溃和瓦解,道德建设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事实证明,道德习惯的形成,除了教育之外,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性,在开始阶段尤其如此。只有当人们具备道德自觉能力时,软规则才会对人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新加坡的成功经验表明,社会的良好秩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道德教育还无法确立,社会管理中的一些软规则必须化为带有强制性的硬规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新加坡将一些本属社会公德范畴的行为规则变成法律规则,并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加以严格的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为当一些难以为人遵守的道德准则被上升为法律并被始终如一地加以严格遵守时,人们就可以经常体会到这些准则的价值和力量,促进人们自觉遵守这些准则并成为一种习惯。
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道德的生长点不但不与市场经济相悖,相反会使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完备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这不仅是因为公正的竞争需要法律提供保证,而且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契约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同时,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些内容往往要依靠法律来保证。即使是属于道德风尚方面的东西,也将逐步体现在社会通行的法规和公约之中,因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带有“法”的特点。严格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体现立法过程的正义要求,而且应尽可能地避免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法律作为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可以使人们明确地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因而能够比较容易地和确定地按之行事。这样才可能强化人的规则意识,从而达到为道德特别是公德的实现提供一个确定的基础。
法治之所以能成为新道德的生长点,不仅是因为法治所确立的秩序为社会成员的交往和活动、为他们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最终的安全保证,而且是因为法治包涵的基本准则与最根本的道德准则有着本质上的一致性。康德有一句名言:“应为包涵着能为”。“应为”是道德命令的存在形式,道德领域中的“应为”都是“正当的行为”,而正当的行为之所以正当,恰恰是因为它是从纯正动机出发的。从最终意义上讲,正当的行为必须总是可能的。这是强调道德自律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立足点。所以,法治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可以合理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换句话说,法律体系在规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时,不能提出一些人们根本无法做到的义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之所以成为新道德的生长点,也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责任经济,而法治为责任的形成和巩固设置了合理的框架。与单一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是,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每个经济单位成为独立的实体,法律为这个实体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保护,同时也规定了这个实体对国家、对个人、对社会、对自然环境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自我经营和自负盈亏为经济实体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决定了每个人要对自己所做的选择及其后果负责。因此,市场经济有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普遍的敬业精神,而这种精神离不开人的高度责任感。否则,一个经济实体之内就会出现“大锅饭”时代普遍存在的那种“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的状态,而处于这种状态的经济实体是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胜利的。
“责任”二字本身就包含恪尽职守和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意义,它是内在的“应当”,又是外在的“必须”。前者是道德价值之所在,后者是法律价值之所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缺一不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支柱之一,它为责任意识的强化提供了最后手段。如果说法律责任是康德所说的那种合乎责任心的责任,那么,道德责任就是出于责任心的表现。虽然行为的道德价值与意义体现为后者,但是,法治的实行为责任的明确性、固定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为内在的“应当”向外在的“必须”转化开辟了广泛的可能性。因此,法治不仅有助于责任在人心中的内化,而且能营造一种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气氛与环境,从而充分显示责任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力量感。
德性只是在责任的恪守中人的意志的道德力量。然而,要使这种力量真正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中起规范作用,我们就不得不转向法治。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要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市场化社会能够无视这种要求。
法律不仅为道德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制度化的基础,而且能持久地维护某些价值观念的神圣性。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本身就能培养一种尊重普遍规则的良好习惯。这种习惯恰恰是人的道德生活的先决条件。从根本上讲,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贯彻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涵义。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
〔2〕张海鹏:《徽商—素有文化的商帮》,《东方讯报》, 19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