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中国青少年法律保护的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一世纪论文,法律保护论文,中国青少年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的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文化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为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的振兴奠定了基础,也为青少年一代创造了良好的生存发展的环境和机遇。然而,激烈的社会变革势必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其中许多方面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的问题是相同的,具有共同性、趋向性,值得我们重视与关注,例如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青少年自我发展和提高的问题,等等,都是十分突出的问题。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的法律,理应顺应社会发展,保护世纪之交的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们感到,世纪之交的中国青少年是值得信赖、大有作为的,他们完全能够承担起振兴中华民族的经济、推进社会发展的重任,但是,我们也充分意识到社会变革时期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对青少年带来的冲击,有些方面其负面效应也会妨碍、制约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化进程,从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青少年问题,我们感到走向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面临以下四大问题:
一、信息污染
本世纪下半叶是科学技术划时代发展的年代,高科技的发展给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高速的变化,其中令人瞩目的一点就是现代信息传递、转换技术的日常生活化。电视、录像、计算机、通讯卫星、全球信息网络……,给人类带来极大的进步、效益、便利,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传送不良信息也日益成为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新的社会问题。7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暴露出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有识之士指出,这些国家的儿童迷恋电视,平均每天在电视机前3—5小时,对儿童的视力、血压、精神带来种种不良影响。迷恋电视的儿童食欲不振、学习兴趣下降、智力畸形发展等等,而电视中的不良信息对青少年危害更是严重。1985年原联邦德国某杂志对二个电视台10月份夜间娱乐节目进行的一次调查指出,在261个放映小时内,看到2253件犯罪案件,累计时间达875分钟。美国在八十年代的一份调查中指出,在儿童电视节目中,每小时有18起暴力犯罪案件,一个美国学生到高中毕业时已在电视中看过18000起谋杀案。因此, 有学者认为:“电视是少年犯罪的教唆犯”,“电视暴力——儿童是受害者”等等。必须提醒人们看到,这种不良的影响与危害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将更趋严重。日前有报道指出:美国二名十几岁的少年以炸弹炸毁学校相威胁向学校勒索130万美元。今年3月3日,一对法国17 岁少年情侣杀死了他们的同学。英国伦敦某大学教授发现色情暴力的信息资料通过信息网络在全球泛滥,一些少年从中寻找不良信息,等等。这些问题引起社会的严重不安。今年1月23日, 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国情咨文中提出要推广一种可以在电视上滤去暴力节目的高科技电子装置。3月初, 克林顿总统召集31位电视业高级行政官员到白宫讨论如何对付电视节目的色情暴力内容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这些情况足以说明,信息污染对下一世纪青少年保护的严重性与国际性。可惜现在许多国家还远远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与现代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不良信息传播对青少年的危害和影响也十分突出。在一些抽样调查中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少年犯,其违法犯罪行为均直接接触并受过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电视、音带、游戏机等。为此,我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与各种社会管理控制手段,制止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泛滥,近几年取得较大的成就。但是,制止不良信息的污染,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在我国乃至在世界上均是一个跨世纪的工程,在新世纪中的任务仍是十分艰巨与困难的。
二、竞争与就业困难
现代社会充满着激烈的竞争,市场经济更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大舞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素养直接关系到工作优劣、社会和经济效益、个人回报丰薄的情况下,新的世纪迎接青少年的肯定是充满竞争的时代。当代青少年从其就学起,就会感受到竞争的压力,许多年轻人在就业问题上更是困难重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失业群是摆在未来年轻人面前的尖锐现实。我国是一个有12亿人口的大国,虽然在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就业不足的矛盾始终存在。特别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大量过剩劳动力涌向城市,更加剧了城市就业矛盾。青少年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学业后,如果不能及时实现就业,就会带来种种矛盾和困难,形成社会问题。如何保护青少年就业权利,解决青少年的实际困难,必然成为青少年保护的重点。与竞争、就业直接相关还有一个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有的青少年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无情竞争和快节奏的冲击下,难以适应,产生或加剧心理的不安、焦虑,甚至形成心理障碍。这在发达国家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几年来,我国社会学、心理学研究也表明,青少年心理障碍也呈持续增多态势。如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帮助青少年参与竞争,适应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实现自己的追求与理想,为社会作出贡献,这在跨世纪青少年保护中决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
三、物欲观念
物欲是人类生存、延续的基本条件,物欲偏离也会使一个人走上邪路,甚至毁了自己。在社会进步、经济急剧发展的转折时期,帮助青少年正确处理个人物欲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个特殊问题。中国改革开放成果卓著,已提前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翻二番的宏伟目标,这既是国力增强的标志,又是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过程中,在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培植健康的精神生活与良好的品德素养。否则,单纯的物质福利可能会带来众多的预先估计不到的消极后果,甚至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有一句老话:爱过变成害。过度的物质照顾反而易使青少年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追求吃喝玩乐,只顾自己缺乏互助互爱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甚至称王称霸,损人利己,危害他人等等。现在我们已明显感到一部分青少年中不正常的物欲观念,高消费、攀比风、享乐欲……,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家庭、个人经济承受能力不相适应。在其他一些国家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社会上也出现过一些青少年追求享乐、刺激,精神空虚,不愿承担社会职责的情况,这个问题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忧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但是,在国家政策正确、人民团结奋斗的条件下,经济的繁荣发展,人民生产的不断改善提高是不可逆转的。在这一新的发展态势下,为了保护青少年,培养一代又一代的有作为的青少年,必须使青少年具有正确的物欲观念,养成优良的品德素养。为此,近年来,我国政府在重视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力度,这不仅是青少年保护中具有战略性的基础一环,而且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系统工程。
四、少年犯罪与毒品诱惑
少年犯罪与毒品问题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又一重要课题,在有些国家这已是一个蔓延发展多年的老问题。在我国则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少年犯罪的绝对数与占同龄人口的比例数均不断增加。据我国最高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1980年我国法院判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为16155人,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66 %,1993年已上升到32408人,占全部刑事犯罪的6.20%, 占同龄人口中的比例则由1981年的万分之11.7上升到1992的万分之14.2。少年犯罪增长、蔓延的情况在许多国家也继续存在,199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提供的一项报告中指出:“过去10年中全世界的犯罪数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速度, 也超过了许多国家抑止犯罪的能力。”报告还指出,不同社会制度与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青少年犯罪增长趋势具有普遍性。可见,从全局纵观跨世纪的青少年保护问题时,如何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以及感化、挽救少年犯是一个具有战略性的课题。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中,毒品问题特别引人注目,许多发达国家都面临少年吸毒的威胁。我国虽然曾经是一个根治毒害的无毒国家,但在七十年代后,由于国际贩毒集团因传统贩毒渠道受阻,就利用我国改革开放的时机,将毒品渗透到我国,妄图开辟一条通过中国的国际毒品通道,使我国许多地方重新出现毒品问题。正像一些国家曾经经历的那样,毒品开始在青少年中蔓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据我国广东省公安部门统计,从八十年代末开始,全省每年查获吸毒人数明显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包括一部分未成年人。毒品使有些人家毁人亡,造成不少人间悲剧,给社会带来其他犯罪与社会问题,威胁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联合国禁毒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表述毒品危害说,“其严重程度不亚于敌国入侵。”由于毒品的巨额利润、毒品的特殊性以及复杂的社会原因,毒品问题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三大公害之一,在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保护中将占有特殊的位置。
青少年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对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历来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并已初步形成了保护青少年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在世纪之交的青少年保护工作中,特别要适应社会的发展特点,强调制度和法律在保护青少年中的特殊作用,尽快形成完整的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当今我国在宪法及其他法律有关青少年保护规定的基础上,近年来又制定了一些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新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还有一系列新的决定、规定,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打击非法出版物的决定》、《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等等。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与迎接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正在修改、制定一些法律,如《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已经列入近期立法议程。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创造的基础上,还可能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少年违法犯罪处置法、家庭法,等等,使青少年法律保护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上述青少年保护的世纪发展特点出发,跨世纪的青少年法律保护应体现以下一些走势:
一是对侵害青少年行为的依法严厉惩处。青少年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易受腐朽、易被侵害,许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蚕食青少年活动场所,出版和发行不良精神产品,从而妨碍、危害了青少年的成长,特别是少数人直接对青少年进行犯罪教唆和腐蚀,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予以侵害。要在加强打击、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立法的同时,重点抓好执法工作,对所有直接的或间接的侵害青少年的行为,都应该依法严厉惩处。
二是加强青少年权利的法定化及有效保护。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必将大大扩大青少年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并为权利保护提供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青少年的权利有专门规定,由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化特点所决定的特殊的青少年权利,应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更加具体、配套、完善,我们应该对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青少年权利加强保护,防止侵害;同时,还应该在福利、教育、文化、劳动、司法中的各项具体权利予以补充和完善,使青少年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后愈来愈广泛的权利,以促使青少年在新世纪中更加健康地成长。
三是使社会环境建设能纳入法制轨道。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极为明显,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加强社会环境建设,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这不是单纯依靠消极的禁止、打击所能实现的。由于社会环境建设真正落实困难重重,因此,在明确社会环境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下,要使建设社会环境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具体讲,就是社会环境建设必须在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予以体现,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促进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和精神产品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优化社会环境的各项活动、各种行为要依法支持和保护。社会环境建设一旦有了法制保障,必将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四是依法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加强家庭教育。家庭的稳定是保护青少年的重要基础,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证。因此,维护家庭的稳定是十分重要的。针对目前离婚率上升的现状,社会应该加强对家长所负社会职责和对子女职责的教育,及时发现和调处家庭中的矛盾纠纷,表彰文明家庭,使家庭结构稳定率能维持在较高水平上。与此同时,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和教子无方,教子乏力的现状,社会各方面应该加强对家长的教育,以提高家长为国教子的意识和科学育儿的方法,充分发挥千家万户在教育、管理和保护青少年中的特殊作用。
五是对特殊青少年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青少年中有许多特殊的群体,诸如残疾青少年、女青少年、罪错青少年等,这些不同类型的特殊群体,应该有不同的教育、保护要求、方法,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已经有所规定,但还远远不够。各种特殊群体一般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既是对有关青少年的关心和爱护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这方面的任务很重,应当加快立法,以对罪错青少年为例,当前应该尽快制定青少年帮教法、工读教育法以及涉及到诉讼程序、实体法适用和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各种特殊类型青少年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了,方能视为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的真正建立。
六是强化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现代化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的核心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设置障碍,而保护和障碍的后盾则是法律的强制力。现在,有关青少年保护法律尚不完备,有的已颁布的法律,或法律责任不明确,或因无配套规定而难以追究。为此,应强化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一切胆敢以身试法者予以严厉处置,这样情况下的青少年保护才有力度和效度。自然,法律明确责任是一回事,能否追究违法者责任又是另一回事。社会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加强执法监督,唯有如此,才能及时察觉违法者,依法惩治违法者,使青少年保护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