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审视会计确认体系构建及相关理论问题——兼评IASB与FASB改进和趋同终止确认相关会计准则的努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金融工具论文,体系论文,努力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相关背景与研究意义
爆发于2007年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席卷全球且时至今日仍未能彻底摆脱的金融风暴,也使金融工具成为各方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而公允价值计量与终止确认问题则是其中的焦点。相比较而言,公允价值长期处于热点地位,而产生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终止确认受到的关注则少了许多,以至于危机发生后仿佛“突然”发现,这一问题对金融资产、负债计价以及损益确认的影响并不亚于公允价值计量,同时也极为复杂,对会计界而言堪称迟来的“收获”。
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现了风险分散与收益共享原则,相比传统融资方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因此自诞生之日起便深受金融界的青睐从而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同时,发起人可能利用资产证券化和相关金融资产转移中的终止确认标准,在增强流动性的同时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容易弱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意识。这一特征无疑刺激了金融市场扩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热情,但是也容易使发起人在取得资产时轻视其信用质量,从而埋下信用风险的隐患,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面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复杂性,原有会计准则暴露出诸多缺陷。与普通资产和负债“自然”退出财务报表不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退出报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远远超出前者,因此面临一系列更为特殊的问题,仅仅根据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来进行判断,并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另外,分散存在于各个会计准则中的、针对具体金融工具如何退出报表设计的标准,存在着内在逻辑不够一致的现象,难以操作或缺乏前瞻性,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不断扩展和加速,需要会计准则对其终止确认提供有效的依据和规范,金融危机的爆发则使这种要求愈显迫切。
正因如此,完善而统一的终止确认会计准则,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发起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源头上防范类似次贷危机的隐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代表性的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自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充分意识到终止确认问题的重要性,并进行了大量准则修订工作和协调努力,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未能形成趋同和普遍认可的终止确认准则。更值得重视的是,由于金融工具业务的复杂性,多次尝试的失败表明,就事论事的方式不足以解决终止确认的复杂问题,改进终止确认准则恐怕不能仅从终止确认环节本身考虑,而需要从完善会计基础理论体系的高度进行系统反思,从而构建涵盖所有确认环节在内的、层次清晰的完整体系。这种由终止确认所引发的深度反思,也足以推动会计理论的系统性重建。
二、终止确认准则的演进及主要文献综述
(一)SFAS140与IAS39关于终止确认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
1.SFAS140的基本特点
1983年,FASB制定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下简称SFAS)第77号即SFAS77——《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的报告》,揭开了金融工具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序幕。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FASB陆续出台了多项SFAS,包括SFAS125、SFAS140、SFAS153及SFAS166等,用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引起的终止确认问题。在这些准则中,FASB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其中,在SFAS125提出了“金融成分法”(Financial-components Approach),并在后来取代该准则的SFAS140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金融成分法的主要特点是,将资产定义强调的“控制权”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安排中“标的资产池的可分割性”相结合,允许对金融资产转移中符合条件的“部分”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其他部分则仍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账面上。这种方法的典型缺陷在于,发起人常可通过某些“结构化”交易设计,将事实上不应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构造为符合有关条件,从而提前加以终止确认,并达到操纵账面资产和损益的目的。次贷危机和随后的金融危机中,这一缺陷表现得非常明显,也因此特别受到各方的质疑和批评。
2.IAS39的基本特点
目前IASB有关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基本要求主要见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之中,IASB(包括其前身IASC)先后几次对IAS39进行了修订。IAS39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是,如果获取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到期,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但是,如果满足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时,转出方保留了获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却承担了将其支付给其他主体的合同义务,则需要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确定是否终止确认,因此IAS39的终止确认模型被称为“风险和报酬转移观”或“风险报酬法”。在2004年修订后,IAS39中还规定了“既未转移也未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特殊情况,此时还需结合转出方是否保留“控制”,并根据所谓“继续涉入”的程度进行确认,因此这一模型又称为“后续涉入法”。
IAS39所采用的方法相当复杂,而且对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界定过于依赖主观判断,容易出现概念不清和标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实务应用中的困难,影响到信息的一致性和明晰性,也招致了广泛的批评。(1)风险报酬法本身存在内部不一致且难以应用。由于这一模型在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时混合使用了风险和报酬、控制、继续涉入等多重概念,使得终止确认的标准混乱而复杂,应用困难并且容易出现分歧和争议,难以保证一致性。比如,在很多情况下,判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相关条款近乎一纸空文,实务中各种处理方法千差万别也就在所难免。(2)缺乏统一的逻辑基础,存在明显的概念缺陷。首先,风险报酬法的思路源于收入准则,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概念的核心是“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拥有或控制”,从这个意义上,风险和报酬在逻辑上并不是资产确认和终止确认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IASB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资产的定义以及确认条件也并不包含风险和报酬的概念,因此,基于风险和报酬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判断也缺乏依据。其次,拥有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并不代表主体具有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控制,比如,在持有人有义务向第三方支付其所收到的数额相等的现金流量时,就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使用这些现金流量,因此这一标准是不够贴切和可靠的。(3)存在所谓“粘性”问题,也就是当两个主体之一曾经拥有全部或部分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时,仅因为这一因素的影响,两个主体对于同一项可识别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4)在某些概念界定及有关测试方法等方面,带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征,类似“过手”、“部分转移”等具体而繁琐的要求,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复杂性,也使终止确认的标准中存在着结构化的机会。
3.双方的差异及对趋同的要求
IAS39的风险报酬法和SFAS140的金融成分法都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同时二者在终止确认的基本原则、具体条件和有关概念界定方面的差异也相当显著。由于IASB和FASB认识到原有终止确认要求的缺陷和复杂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实务应用方面的困难,2005年4月,双方分别将修订各自终止确认准则的要求列入研究议程,希望由此改进终止确认要求和实现趋同,提高资产证券化和类似交易的透明度,更好地揭示表外交易的风险。2006年,为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之间在终止确认要求上的差异,该项目被列入IASB与FASB有关准则趋同的谅解备忘录(MOU),并以设定里程碑目标的方式明确了其优先性。金融危机的发生引起了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普遍关注,也带来了来自G20、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方面的高端政治压力。同时,对会计准则趋同和全球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也使上述问题暴露得更为明显,并引发了大量的批评和指责。在此背景下,2008年以来,IASB和FASB分别从各自战略考虑,着手修订相应准则。
(二)改进IAS39与SFAS140的努力
1.FASB发布SFAS166以修正SFAS140
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交易的日趋复杂,SFAS140在应用中遇到了大量问题,尤其是安然事件和次贷危机中,终止确认条件不严谨和合格特殊目的主体(QSPE)免于合并的规定造成的漏洞,不仅使SFAS140遭受诟病,也带来了对美国GAAP的质疑和巨大压力。因此FASB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修订,先后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次贷危机后进一步加紧了修订步伐,2008年9月发布了旨在修订SFAS140的征求意见稿,后于2009年6月正式发布了SFAS166《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对SFAS140的修订》,并于同年11月开始实施。
为了解决SFAS140的弊端,特别是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中的缺陷,FASB在SFAS166中提出并完整界定了严格的“参与利益”(Participating Interests)概念,同时通过阐述销售会计的应用条件等对金融成分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SFAS166,满足销售会计的部分金融资产转移必须首先满足参与利益的定义,否则不能作为销售会计处理。参与利益是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代表转出方和转入方成比例享有整个金融资产上所有的权利、风险和收益。此外,SFAS166还删除了SFAS140中的QSPE概念,减少了部分例外条款。
2.IASB发布改进IAS39的征求意见稿
在FASB加紧修订GAAP以改进有关终止确认原则的同时,回应金融危机和FASB的压力也促使IASB加速终止确认项目。2009年3月,IASB发布了建议修订IAS39终止确认模型的征求意见稿(ED)。在这份ED中,IASB提出的建议方法是:如果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转移了该金融资产且未继续涉入;或者转移了该金融资产且保留了继续涉入,但转入方拥有为自身利益转移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ED还对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后在什么情况下未继续涉入金融资产、“为自身利益进行转移的实际能力”如何进行测试等进行了阐述。
这份ED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控制”与“风险报酬”结合,但是这一思路从根本上说并没有解决IAS39的问题,反而继承了其明显缺陷,甚至可能带来更多的混乱。(1)作为控制模型和风险报酬模型的混合体,概念上仍然不够明确、统一和严谨,因此尽管取消了风险与报酬测试、过手要求以及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和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IAS39的终止确认方法,但是概念上的混乱使其仍然无法降低复杂性和彻底解决一致性问题。(2)对部分业务(如保付代理和资产证券化)无法反映经济实质。(3)与当前FASB终止确认模型存在许多实质性差异,未能实现趋同的目标。
由于上述原因,从对该ED的反馈情况看,大部分表示反对而且意见强烈。至此,IASB改进终止确认准则的努力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已经无法按预期达到目标。
(三)转机——IASB征求意见稿中的备选方法受到肯定
在批评IASB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很多反馈意见对其中的备选方法表示支持。这一方法建议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是:如果主体当前没有现实能力为其自身利益获得金融资产的所有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利益,则主体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其基本涵义可理解为,如果一项金融资产不再满足确认为某一主体资产的条件,主体就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而不满足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核心在于主体不再具有为其“自身利益”(Own Benefit)“获得”(Access)该金融资产所有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现时能力”(Present Ability)。相对而言,这是一种较为纯粹的“控制”法。这一模型的终止确认标准可分解为如下图1所示的三个层次。
图1 IASB ED备选方法的终止确认标准
(四)当前进展与面临的困境
当前,IFRS国际趋同和采用正处于关键阶段,因此与FASB相关准则的差异弥合至为重要。如果此时与美国GAAP的差异过于明显,将不利于美国作出采用IFRS的决定,并影响未来IFRS全球采用的前景。另一方面,目前美国已开始应用SFAS166,但由于时间尚短,效果和影响还不够明显,此时提出与其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法,也缺乏足够的现实依据。出于这一背景,在G20和FSB等各方敦促下,2010年6月,IASB和FASB全面审定了MOU项目,重新调整了终止确认项目的战略和计划,决定在短期内主要通过对终止确认披露要求加以改进推动双方的趋同。因此,尽管征求意见稿备选方法得到了广泛赞同,IASB还是决定暂时保留现有IAS39中的终止确认要求,仅修订IFRS7中有关终止确认的披露要求。
不难看出,IASB选择首先改进终止确认的披露要求而暂不修订确认标准的做法,显然是迫于形势的权宜之计。在外界强烈要求改进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准则的巨大压力下,IASB不能无所作为,但是由于思路的分歧,按原定目标与FASB实现趋同的设想实际已无法完成,所以IASB决定等待美国方面先行实施SFAS166,并完成为期两年的实施后审议,再确定修订终止确认的标准,实际上暂时搁置了与FASB未决的争议,也等于暂停了自己的终止确认改进项目,但终止确认的难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真正解决。
(五)相关研究简要评述
长期以来,在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会计议题上,终止确认受到的重视远不及初始确认和计量问题那样强烈,在准则制定方面和理论研究方面,终止确认都显得相对薄弱。这方面较为重要的文献主要出现在最近十几年中。其中,有些研究侧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的相关会计方法(如Kane Gregory,1995;Joseph Hu2001对金融成分法和后续涉入法的分析),有些通过实证研究支持发起人利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结构化交易的观点,有些研究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会计确认问题(余坚,1998;王玉春2003),还有一些侧重于会计计量方面(如朱启明等,2003;吴梅兰,2009),其他还有从法律(刘燕,2002)和报表合并(康艾莉,2002)角度讨论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目前为止,有关终止确认的文献在研究视角上各有侧重,但并未将终止确认视作与会计要素定义、计量属性选择和披露原则密切相关的系统性理论问题,也未提出构建完整的会计确认体系的思想。
三、对终止确认准则改进思路的比较与评价
由于目前的IAS39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未来也很难继续作为终止确认的基本依据,以之与SFAS166相比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以下主要以IASB2009年ED中备选的“控制法”与SFAS166中改进的金融成分法为出发点,对改进终止确认的两种基本思路进行比较分析。
(一)IASB和FASB终止确认改进思路的异同点
1.两种思路的相同点
如果以IASB的“控制法”与FASB在SFAS166中改进的金融成分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双方在终止确认要求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趋同。(1)终止确认的前提相同。二者都要求在转出方合并报表层面上应用终止确认标准,即首先考虑转出方对转入方的合并要求。(2)终止确认的原则一致。二者都要求当一项金融资产不再满足作为主体的资产时(即主体放弃对该资产的控制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3)采用了相同的概念基础。二者都以资产的定义为基础,以转出方对被转移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为基本判断标准。(4)终止确认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二者都要求: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转出方应当终止确认已转移的金融资产,确认取得的任何其他资产和发生的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同时在收益中确认销售利得或损失;转入方应确认取得的所有资产和发生的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反,如果一项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或一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时,应将该转移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继续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转移的金融资产,计量属性也保持不变。(5)相关披露要求基本一致。二者都强调了披露对于终止确认的重要性,而且要求披露的具体内容也基本一致。
2.两种思路的差异
尽管如此,双方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部分明显的差异,有些还是实质性差异。(1)对控制的判断标准。鉴于IFRS的原则导向和当前美国GAAP中较多的规则导向,双方有关控制的具体判断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破产隔离”的要求方面,而这正是FASB确定销售会计标准的基点,所以这一点导致了双方的实质性差异。(2)部分金融资产转移问题。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复杂性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部分转移、部分继续涉入,在这一点上思路不同也会产生实质性差异。首先,在应用终止确认标准时,SFAS166对满足参与利益的部分资产转移进行控制测试,而IASB建议模型中的终止确认标准并不应用于部分资产。其次,SFAS166主要根据资产是否满足参与利益的定义判定能否终止确认,这与IASB模型下进入控制测试的部分金融资产的范围不同。再次,对于满足终止确认的部分金融资产转移,IASB模型要求金融资产整体终止确认,并根据部分资产与原资产的关系对保留部分重新确认和计量;而SFAS166只对出售部分终止确认,对保留部分则按照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分摊金额进行计量。(3)转出方在被转移资产中的受益权问题。按照SFAS166的要求,在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在被转移资产中的受益权应视作交易中取得对价的一部分,作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在IASB建议模型下,如果与原资产有成比例的关系,则作为原资产的一部分处理,反之则作为一项新的资产进行处理。在这一点上也存在实质性差异。(4)关于例外条款。销售回购等交易在IASB模型中满足放弃控制权的标准,但考虑到其经济实质又不能作为终止确认,因此作为例外事项处理;而在SFAS166中,此类交易尽管也满足破产隔离的条件,但因为不满足销售会计的其他条件,一般不作销售会计处理。这一点上双方也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属于实质性差异。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如果IASB采用其ED中的备选方法,与当前美国GAAP中的终止确认模型能够实现基本要求的趋同,但在破产隔离和部分资产转移的处理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两种改进思路的合理性分析
1.IASB征求意见稿备选方法的优势与缺陷
与IAS39和ED中的建议模型相比,IASB提出的备选方法大大降低了终止确认判断的复杂性,提高了内在一致性和与概念框架的符合性。(1)与概念框架(资产定义)相一致,体现了原则导向。该方法从概念框架中资产的定义出发,以转出方是否控制被转出资产为原则,并基于主体对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进行判断,摒弃了原模型中许多规则导向的要求,更利于反映金融资产转移交易的经济实质。(2)概念清晰一致,标准统一。该模型取消了“风险和报酬”和“继续涉入”等测试,仅基于单一的“控制”概念进行终止确认判断,不但简化了流程和实务操作,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终止确认标准的内在一致性,除售后回购、担保、衍生工具等少量例外,基本可实现终止确认标准的统一。(3)可以解决粘性问题。按照该模型,持有金融资产的历史不会影响到会计处理的结果。
但是,上述模型也并非完美,它还存在以下缺陷:(1)从资产定义出发提出控制权的判断标准,虽然有很强的概念基础,但是可操作性不足,同时缺乏足够的指南,可能导致实际应用困难,而且存在需大量依赖判断的主观性问题。(2)取消了IAS39中部分转移的概念,并将部分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判断应用于金融资产整体,实际上隐含了金融资产不可分、且部分金融资产不能终止确认的假定,但这既不符合金融工具部分转移的经济实质,也造成了与FASB金融成分法的实质性差异。(3)对保留权益的处理方面,根据保留权益与原资产是否有成比例关系来确定其初始计量方式的做法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
2.SFAS166修订的金融成分法的优势与缺陷
SFAS166完整界定了参与利益的定义,并阐述了销售会计条件的应用,同时删除了SFAS140中饱受争议的QSPE概念,减少了例外条款,从而对金融成分法进行了多方面修订和完善,提高了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处理方面的可理解性和内在一致性。
但是,作为金融危机重压下加速完成的项目,SFAS166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模型的修订并不彻底,主要表现在:(1)终止确认的标准仍然不尽全面合理。即使转移日不满足参与利益的要求而未达到终止确认的条件,但随着时间推移,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根据合同条款已经与转出方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不进行终止确认,将不足以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因此,即便转移日不能终止确认的规定是合理的,没有对后续处理的规定也显得不够完整;(2)没有阐明“可转移性”与“有效控制”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对控制权的判断存在多重标准的交叉;(3)对于有效控制没有直接提供原则性的指南,而是采用了列举法,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覆盖有效控制所涉及的所有协议类型,因此仍然面临实务应用上的困难;(4)基于参与利益的会计处理与某些类似交易在计量属性的选择等方面可能存在不一致。
可见,作为FASB在压力之下的仓促举措,SFAS166在概念基础上并未达到足够合理和成熟。同时还应注意到,限制终止确认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付金融危机引发的批评,这种外界压力下的准则很可能矫枉过正,存在着尽量减少或避免终止确认的倾向,或隐含着以会计准则来遏制金融资产转移的意图。姑且不论这种意图是否可行,它本身并非纯粹出于合乎会计理论的考虑,可能使会计准则偏离公允和客观的应有立场。
四、改进会计确认准则的思路建议
(一)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基本要求
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终止确认会计准则,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中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中,则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准则中有关终止确认的规定实质上近于IAS39的风险报酬法。这种思路与收入确认原则相协调,但是也存在与IAS39相类似的缺陷。同时,对终止确认要求未加专门规范,而是分散在有关准则中的状况,使其缺乏概念上的完整性和理论上的系统性,在IFRS进一步修订的趋势下,还面临着新的趋同压力。因此,有必要对终止确认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系统研究,为相关准则的修订完善做好准备。
(二)改进和完善终止确认的建议
1.关于终止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
如前所述,在这一点上IASB备选方法与SFAS166已实现趋同,基本思路是终止确认应基于“主体放弃对利益的控制”。从对控制的判断标准上看,IASB建议模型相对更为合理,因其更加符合原则导向,与概念框架也更加协调,而FASB模型中的破产隔离要求并不太符合会计原则。因此,终止确认的基本原则可以“对经济利益的控制”作为根本标准,这不但有利于保证概念清晰、标准一致,也便于与资产、负债等报表要素的定义保持协调,同时还可明显减少终止确认标准的复杂性,有助于简化和改善相关实务处理,避免原则性分歧。至于判断是否失去对经济利益的控制,可以借鉴IASB建议模型中的三个标准,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自身利益”、“现时能力”等概念的规范(包括补充下文提到的相关指南)。
2.完善指南和披露要求,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终止确认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既需要原则性的判断标准以提高准则的一致性,也需要充分的指南和披露要求以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和相关信息的可理解性。由于IASB和FASB在披露方面已基本一致,未来可以此为基础制定终止确认的披露要求。指南方面,由于IASB目前尚未提供替代IAS39的完整准则,也没有提供足够指南,所以可以主要借鉴FASB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控制判断标准的指南,可以吸取SFAS166的合理之处,即从“可转移性”与“有效控制”两个角度分别评价转出方是否放弃控制。这样,既可提高实务中判断的可操作性,又可减少例外情形。当然,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还需在确定终止确认披露要求时注意现实针对性,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特点,并适当简化对我国金融市场改进和投资者决策不具有实质意义的披露条款,以减轻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3.关于终止确认思路的国际趋同
这方面可以IASB和FASB已有的共识为基础,并区别具体情况消除剩余的差异。就IASB征求意见稿备选方法和SFAS166来看,目前双方都已将终止确认提升到概念框架中的会计要素定义层面,从而形成了可行的概念基础,也有利于保证内在一致性,所以应该、也完全可能保留已取得的共识。可能存在的部分实质性差异,重点在于“部分资产转移”的界定与会计处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在这方面FASB提出的“参与利益”概念相对更具有合理性,可以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作为部分终止确认的基础原则。
首先,对于部分资产转移应当予以界定。也就是说,金融资产是可分割的,因此终止确认标准也应当适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情况。FASB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对于资产的定义指出,“一项资产是某一时点上特定主体控制的资产……但是,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某个特殊的有形事物或其他代理(如合同权利和义务),可以在同一时间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提供各自的利益。”这一结论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一项资产可能同时被两个以上主体出于各自利益而部分控制,也就可能按照控制的标准进行分割,这无疑为部分资产转移和部分终止确认提供了理论依据。
其次,在部分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上,FASB的金融成分法整体上相对更为合理。在SFAS166中提出的参与利益概念,为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在IASB的建议模型下,对于部分金融资产转移也要求整体终止确认,并根据保留权益与原资产是否存在“成比例关系”来确认和计量,对于是否成比例关系又未提供相应的判断基础,既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也不太符合实务中的现实情况。
因此,在部分资产转移和部分终止确认问题上,可以SFAS166的参与利益概念作为基础。不过,参与利益主要针对美国金融市场中高度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提出,在界定这一概念时,为考虑过度的合约安排而显得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不但可能导致准则理解和应用方面的困难,而且相对众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此,在制定我国终止确认相关准则和促进相关准则的国际趋同时,可以适当简化参与利益的概念,使之更加符合原则导向。
此外,还应密切跟踪观察美国SFAS166的实施情况。目前,SFAS166已经在实施当中,如在此时出台与其思路不同的准则,不但会造成新的差异,影响趋同的前景,还会导致未来需要更多新的协调努力,由此占用更多的资源和影响效率。因此,可以先行观察美国方面SFAS166的实施效果、影响和反馈,根据实施后审议的结论确定终止确认准则进一步修订和国际趋同的思路。
4.终止确认的标准需要系统认识和整体改进
首先,应当将终止确认与初始确认、后续确认结合为一个完整的会计确认体系的概念;其次,需要注意终止确认准则与相关准则之间的协调;此外,还要注意终止确认要求与基本概念框架的一致,如确认标准与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定义的关系,与会计计量属性、披露要求的协调等,并将这些内容与会计确认体系进一步结合,形成对更为广义上的确认概念的认识。关于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进一步展开讨论。
五、由终止确认问题引发的延伸思考:会计确认体系的构建及相关理论问题
(一)解决终止确认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构建完整的会计确认体系
如果将终止确认标准的修订扩展到完整的会计确认概念,这一问题需要更加全面的考察:终止确认的概念和标准不应仅针对金融工具,而是应当考虑到所有资产、负债要素,同时也不应局限于终止确认的范畴,还需构建更为完整的会计确认体系。
FASB于1984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中将确认定义为“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并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必须满足的标准:可定义、可计量、相关和可靠。可是,这些标准明确了某一项目进入报表即初始确认的条件,却并不适用于退出报表的终止确认,或者说,这个标准只能称为“初始”确认标准,却并不是“完整的”会计确认标准。
其实,FASB在提出确认的概念时,也包括了一项已确认资产和负债是否、何时以及如何退出报表的内容,也就是涉及了终止确认问题,但并没有深入研究,似乎是将终止确认视作初始确认标准在后续期间的延伸和继续应用,或是简单理解为已确认项目因不符合确认标准而自然退出报表的过程,并未充分考虑终止确认与初始确认的差异,也没有将二者捏合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现在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并未充分考虑金融工具确认的特殊性,而是将其与普通资产和负债作为整体看待的。的确,佩顿与利特尔顿提出的“内在协调、联系紧密、逻辑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思想,决定了终止确认原则在概念层次上应当一致性地应用于所有资产与负债,包括金融资产、负债,也包括非金融资产、负债。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标准都毫无差异。对于普通资产和负债,随着控制权明确变更或实体形态改变及价值消耗,终止确认即退出报表与进入报表时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对的,因此无需专门的终止确认规定。但是,与普通资产和负债明显不同,金融资产和负债进入与退出报表的情形可能严重不对称,甚至前后交易的实质可能完全改变,如果一味生硬照搬通用确认标准,难以如实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目前为止FASB和IASB对终止确认的讨论才主要集中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范围。可见,金融工具的虚拟性及其转移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要更具有针对性的终止确认标准,同时又要与普通资产和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进行整合,构建既具有针对性、又可保证一致性的确认基础。
事实上,对会计确认体系有必要进行更为系统性的反思。某种意义上,终止确认可视为后续确认的一部分或一种特殊情况,它反映了已确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变为零的事实。另一方面,金融工具的参与各方不应同时控制相同的资产,即如果转入方确认资产,则转出方必然要终止确认一项资产,可见,一个主体的终止确认与另一主体的初始确认恰如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IASB将转出方会计称为转入方会计的“镜像”(mirror image)。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终止确认无法脱离会计确认的完整概念而单独存在,而终止确认也有必要与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系统认识。
不过,终止确认与后续确认这两个概念本身还是有必要区分开来。终止确认更多考虑的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在何种情况下不再符合资产或负债的定义而退出财务报表,也就是使价值变为零的前提,至于价值变化的结果是次要问题。而且,引起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价值变化到零的往往是使主体不能控制资产或不再承担义务的交易或事项,也就是一种质变而非量变。因此,终止确认与后续确认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终止确认以及广义会计确认都需要结合相关概念进行系统研究
一方面,由于涉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价值变化为零,因此终止确认概念与会计计量密切相关。从FASB终止确认准则的发展过程来看,公允价值计量的完善也是规范终止确认会计的基础。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既是金融危机后会计准则受到批评最多的方面,也是互相交织的复杂问题。特别是在部分资产转移之类的交易中,经常会遇到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
另一方面,完善终止确认标准还需要披露要求的配合。某个主体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转移后,如果该主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负债,但保持了某种形式的继续涉入,则可以通过在表外披露其公允价值等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报酬或可能的现金流量等。即使主体不再保持继续涉入,在表外披露该转移也可增加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从这个角度看,表外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退出财务报表之前的“过渡”。相比普通资产和负债,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设置了种种契约条款,由此形成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因转移而退出财务报表的情况远非单纯,因为各种契约条款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生效,或带有某些或有条件。这种情况下,单纯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不足以全面反映主体面临的状况,而在表外披露金融工具的契约条款信息,才能让信息使用者更加清楚地理解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回报。如前所述,当前IASB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就是以披露弥补确认原则的不足,尽管这种做法带有些许与现实妥协的无奈,但从另一角度也能够折射出完善披露对于终止确认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如果将披露与确认的概念联系起来认识,某种意义上,或许对于会计确认的涵义本身也需要重新辨析和审视。按照通常的理解,表外披露是对财务报表内正式确认和计量的信息进行的补充说明,但如果换个角度分析,从进入报表的程序上看,表外披露可视作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的“准备”阶段,而确认则是表外披露内容满足正式确认标准的“成熟”阶段。如果进一步从整个财务报告而不是财务报表的视角看,表外披露其实也需要进行“确认”,这种“确认”与会计报表要素确认具有明显的不同,但或许考虑了这种“确认”,才能使会计确认成为更为完整的概念。
(三)对会计准则系统修订完善的过程中亟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概念框架
如前述分析,从终止确认相关准则的修订过程来看,终止确认问题的解决必须注意与报表要素定义及确认标准相协调,并需要与会计计量和披露等概念结合加以考虑。同时,无论是资产、负债等概念的应用,还是对于控制的理解和判断,或者由风险报酬基础转向控制基础的观念转化,都说明准则完善过程中财务会计理论基础的重要性。从更广泛意义上看,对会计确认观念的重新认识,体现了对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一致的追求。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各种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和相互影响,以及进行通盘考虑、整体认识、系统解决的必要性,也就是体现了概念框架的普遍意义和基础作用。
事实上,不仅是在终止确认、也不仅是在金融工具方面,目前IASB正在进行的几乎所有重大准则改进项目,如收入、减值、合并等均表明,会计准则的完善越来越需要重视概念框架的作用。统一、科学而稳定的概念框架是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不可或缺的前提。不断强化和完善概念框架,从概念框架高度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不仅对于终止确认准则,而且对于所有会计准则而言,都是有益和必要的。反过来看,正是由于缺乏对概念框架的足够重视和全面认识,才使终止确认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问题上长期纠缠于一些具体方法,而忽视了内在逻辑基础的严密和一致,导致了不同准则之间的不够协调统一,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到会计准则的说服力和权威性,也使FASB与IASB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先后提出的几种不同处理方法的实施效果和反响都不甚理想。
因此,不论是IASB的准则改进项目,还是我国未来的会计准则修订,均有必要强化对概念框架项目的重视,进一步加强概念框架研究团队。不仅在各项具体准则的修订中需要考虑与概念框架的统一,也要考虑概念框架本身的完善。同时,不能满足于根据各项准则修订的具体要求来零碎地、片段式地修补,而是要对整个概念框架体系进行一体化的全面审视和改进,包括必要的补充、修订,以便为整个会计准则体系提供更加稳固和更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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