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科技报告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支持科技报告储存与传播的政策环境_署名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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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G322

      DOI:10.13266/j.issn.0252-3116.2015.21.012

      修回日期:2015-10-05

      l 科技报告制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保障条件

      科技报告的呈缴有助于完善科研资助项目成果的可重复性和可问责性。同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能够提高人们对科研成果的规划、设计、执行、发布、公布、共享的效率和效果。美国早在二战结束后就制定了相关的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包括美国《国家技术信息法案》《美国技术卓越法》等[1]。作为科技强国,美国较早建立了科技报告制度,已有长期积累和经验,我国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深入和详细的梳理[2]。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学者对美国科技报告的检索方法、性质、存储和利用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3-6]。进入21世纪,对美国科技报告的研究逐渐转向对其科技报告制度的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国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的可能构想[7-10]。在目前开放共享的大环境下,对于我国科技报告的制度建设的研究,应面向如何有效推进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开展。

      近年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报告制度被纳入其中一个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11-13]。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14]中也提出要实行国家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部也出台了科技报告管理办法[15],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16]。这些政策显示国家积极支持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以促进社会的创新发展。

      图书馆作为知识交流和知识管理的平台,是支持各类文献信息传播、存储与发现的重要知识服务基地。近年来我国科技界、出版界、图书馆界,共同致力于支持与推进我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开放获取发展[15-17]。2014年5月15日,中国科学院[18]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9]同时发布了各自的开放获取政策。2014年5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全球研究理事会2014年北京大会上的致辞指出,中国奉行互惠互利的全球开放获取发展战略[20]。科技报告制度能够促进知识的创新和再利用,我国图书馆界也积极响应和支持科技报告的呈缴、存储、管理乃至开放共享政策的实施。

      然而在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往往存在若干顾虑,为促进有关政策的落实,需要梳理和提出面向各权益相关方权益保护办法和权益平衡机制。目前,科技部出台了报告规范[15-16],指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图书馆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实施条件,制定配套措施,大力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英国的科技报告制度并非作为独立特殊体制而存在,其政策存在于既有的法律法规、科研项目申请条件、学术伦理规范等之中。正因如此,英国科研资助项目成果的可重复性和可问责性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有力地支持了英国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本文拟对英国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性调研和梳理,以期推进相关工作的实施。

      2 英国科技报告制度研究框架

      良好的科技成果管理是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基础,科技报告制度如果作为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存储规范与格式,如分类、题名、编制日期、撰写格式、元数据内容等。但在目前开放获取的趋势和潮流之下,如果考虑科技报告的共享,机构还需要注意到涉及利益关系人的议题,包括:机构和作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科技竞争优势、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权利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等。因此,设计研究框架时,这种俯瞰性视野是其核心。

      科技报告作为科技成果的一种,其制度也属于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较为注重成果的保存和管理,而科技报告制度则更倾向于成果的传播和交流。目前,国外的一些机构越来越提倡公众对成果的获取,因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趋于一致。

      美国政府于1945年6月由总统发布命令成立了科学技术报告出版局(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ublication Board)[21],此处可以看到科技报告的英文原始表述是“Science and Technology Publication”,而非后来人们所常用的“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科技报告的广义内涵包括一切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报告,可能包括学者记录、科学记录、科学和技术报告[22]、政府出版物[23]、科研成果[24]、技术报告[25]和科技成果报告[26]。在科技报告制度中,着重的概念是科学和技术报告,但也往往覆盖了一部分科研资助报告、政府出版物、科学记录等。

      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人们还会存在若干疑虑,诸如:“我提交尚未出版的科研成果(科技报告),会不会有人把它写成自己的著作发表呢?”“是少数人(潜在的学术竞争对象)看到这些报告,还是大家都能看到?”“把所有的科研过程都记录下来并提交出去,是否有必要?”“我们是团队工作,也没有谁可以将他人的研究记录拿出去?”,等。如果把这些来自前期预调研所得到的质疑,转化为可供调研和分析的研究问题,则有利人们调查国外科技报告的政策要素,并有利于在未来提出政策建议以及正面解读我国科技报告制度政策的宣传。笔者对研究框架的设计如表1所示。

      

      通过对英国法律法规以及科研资助和教育机构相关政策的调研,从中挖掘和过滤出与科技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科技报告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政策,并选取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见表2。

      以下,根据对表2研究对象的调查,梳理对表1所列研究问题的探索,整理为3、4、5章节,并在6.1进行可供参考的科技报告制度政策实施细节的核心内容提炼。

      3 科技报告制度对作者与公众权益的保障

      3.1 作者权益保障

      科技报告是科研人员在科研机构提供设施、环境、人员的条件下,接受科研资助项目委托所形成的科研产出之一。无论科研成果发表与否,首先应承认科研人员的贡献。署名,既是对科研人员工作的承认,又是科研人员对这项工作负责的形式。目前,对于正式出版物、如学术专著、学术期刊论文等的作者权益保护,科研人员已经有了清楚认识,而对于专利、数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等内容,也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涉及上述文献类型的实质性内容的灰色文献(grey literature)的科技报告,则可能凭借两种措施得以保障:一是依循既有法律法规对文献资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1988)》明确界定的作者权益包括署名权(moral rights)、播放权(performance right)等权利。其中,署名权包括作者对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署名权,署名权不得转让,但可以放弃。属于共同作者的作品,每位作者有独立的署名权,并且《数据保护法案(1998)》指出,即使数据或信息未取得版权,其作为网站或专著的一部分,版权理应受到保护。如果重用的过程需要复制受版权保护部分的资料,则须有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署名权包括署名方式、署名变更、署名次序等。科技报告的作者享有署名权,通过署名确认作者身份。署名权作为权利,作者可以行使或放弃,但不得转让。此外,署名权是人身权,其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有相关的内容,可以考虑将其写入相关管理制度中的科技报告制度政策里,使得科研人员可以认识到其相关权益已经受到保护。

      3.2 公众权益保障

      作为纳税人和社会公民,公众应有权利方便地接触公共科研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在需要和想要获得相关信息的时候,可无障碍地获取。事实上,公众权益保障也是科技报告呈缴和共享的核心理由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和作者的权益并不是对立的,科研人员也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更应当拥有和捍卫公众权益。

      以英国《著作权公共管理规则》而言,其核心原则是:尽其所能向公众披露有用的信息,在不违反商业利益、保护合理的商业创新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开放共享。著名的英国《信息自由法案(2000)》建立在更早两个法案的基础上,即《北爱尔兰公共记录法案(1923)》(Public Records Act(Northern Ireland)1923)和《公共记录法案(1958)》(Public Records Act 1958),这些法案的主旨是:保障公共机构信息自由共享与公民参与的权利。为了适应网络化、数字化、开放科学与开放创新的时代发展背景所需的权益保护规范的设置,英国政府设置了类似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大英政府许可框架》,其核心精髓是:公共部门信息的持有者有义务促使信息可利用与可重用,并且要求重用者对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来源署名。

      上述这类法案的精神原则对于科技报告制度而言,具有以下意义:表明公众对科技报告有知情权,相关机构应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开放获取。即,在合理保护国家机密和商业创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公众使用这些信息的方式。

      我国的科技报告制度不仅有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也有政府工作报告和文件的明确阐述,这些对于公众权益保护措施的论述,都是实施和执行科技报告呈缴制度的依据和有利条件。在提供服务时,可以将其纳入政策声明中,保障作者和公众的双方权益。

      4 科技报告的知识资产权益归属

      4.1 提交时间

      作为知识资产的科技报告受到资助机构政策的约束,为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共享,需兼顾具体实施的可行性,科研资助机构因此对存储和共享时间提出了相应要求。

      RCUK《研究资助条款与条件》第GC18条研究实施及结果报告章节指出,在研究理事会要求科研机构提交项目管理和成果报告的情况下,提交时限为项目资助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交报告时,需在到期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延长报告提交时间。AHRC《研究资助指南》沿用RCUK的《研究资助条款与条件》,对要求提交的项目管理和成果报告,规定提交时限为3个月。ESRC《研究资助指南》的最终报告部分要求,关键性研究报告必须在项目资助结束后的3个月内在Researchfish平台上进行完善。

      就RCUK的相关案例而言,科技报告呈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学科特性等因素的不同,但在总体上,可以约定在项目资助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科技报告的提交;同时也要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具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顺利提交,科研团队和机构可以在3个月提交期限到期之前,向相关机构提交延长科技报告的提交时间的书面申请。

      我国目前还没有如此严格的提交规定,在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参考类似的做法,在3~6个月以内,或在年度总结之前,将科技报告统一呈缴到国家级平台上。

      4.2 知识产权归属

      作为科研成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科技报告,可能涉及一些新的产品、技术、方法、新工具、新理论、新知识等,这些具有竞争优势的内容,可能可以转化为具有商业用途的工业产品,或者具有科研教育用途的正式出版物等,因此会涉及财产权利的归属、转移、转化、开发和利用等。通常而言,为了鼓励科研人员投入到科技创新事业上,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往往要求知识成果尽可能地开放共享,但对知识产权一般不做约束。

      MRC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的知识产权及影响章节中提到:除研究属于MRC机构和单位的情况,MRC对其资助研究的知识产权不做保留,知识产权属于进行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和大学。EPSRC《资助指南》中的研究成果章节写到,EPSRC不对其资助研究的知识产权进行声明。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有类似精神——不对所资助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定,除非另有商业合同。可以考虑: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属于受资助者或机构,即进行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资助机构不对其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声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管理由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全权负责。

      5 科技报告的管理措施

      5.1 执行呈缴制度的负责人

      作为科研记录的组成部分,科技报告记载了某项科技活动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对于科研同行或公众了解该机构和该团队的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科研机构对于以其名义对外发布或发表的信息内容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需要进行内容审核与管理。科技报告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理应将其纳入管理体制中,并且进一步拓展到科技报告呈缴与传播的规范上,具体明确主要负责人。

      JISC《科研记录管理指导原则》中的科研记录定义章节提到,科研记录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项目负责人(Principle Investigator,PI)对科研项目全过程中产生科研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亦可委托项目团队的其他人员负责科研记录的管理,并告知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伦敦大学的《记录管理指南》的科研项目记录的管理责任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应明确。伦敦城市大学的《科研记录》提到,项目负责人对相关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格拉斯哥大学的《科研记录管理指南》的科研记录定义部分指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记录负最终责任,但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亦有责任确保科研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这部分人员包括参与研究的研究生、主管及正式职员。谢菲尔德大学的《良好研究和创新实践政策》的3.1提到,根据学科性质的不同,项目负责人对记录定期进行审查、签名并标注日期,表示确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科技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共同对科技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特殊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无法直接负责的,应委托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负责科技报告的管理。科技报告的相关责任人应在项目启动之初予以明确,防止由于责任不清晰而造成报告缺失等情况的发生。

      5.2 存储时限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便于科研同行和公众查阅相关进展,找到可以合作或委托的科研团队以及利用这些新的成果进行其他发明创造等。科技报告呈缴的主要目的也包括科研成果的可查证性、可验证性、可重复性、可问责性。因此,对于科技报告的长期保存和永久使用,需要给出一个最低限度的存储时限,即:至少能保存和保证多少年。

      伦敦国王学院的《科研记录和数据存储限期》,将存储限期分为3年以内、3~7年、7年以上。超出储存限期,相关记录应被销毁。伦敦大学的《记录管理指南》和JISC的《科研记录管理指导原则》对科研项目结束后记录存储时限的规定是:每个科研项目的情况不同,具体的存储应遵循资助机构的存储要求。如果资助机构未对相关存储提出要求,则对科技报告的一般建议原则是:应永久保存。

      在机构制定管理政策时,可以考虑:科技报告的存储时限首先应遵循项目资助机构的存储规定,在资助机构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由科研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自行决定科技报告的存储时限。由于科技报告往往涉及重大的研究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因而一般建议进行永久存储。

      5.3 存储位置

      科技报告的存储位置首先应保证有足够的空间,确保能存储全部的科技报告。其次,存储位置应有相应措施,保证科技报告存储的安全性。最后,还应提供相应的接口,便于用户通过相关软件对科技报告的内容进行挖掘及后续处理。

      JISC的政策指出,科研记录应存储在设备(“硬拷贝”记录)或电子系统(电子记录)中,存储位置要求有足够的空间,确保可以存储产生的全部记录。科技报告的存储位置应有适当的安全措施,以控制记录的访问,并提供适合的环境条件,便于使用处理记录的相关软件。格拉斯哥大学的政策同样指出,在科研项目结束后,所选的科研记录和数据存储位置应提供足够的空间,存储在一个安全、适合的环境中,适当控制记录的获取,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以保证记录的安全性。伦敦城市大学的政策规定,研究项目完成后,相关记录应存储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保证科研记录的持续可访问。

      在我国推进科技报告的存储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已有国家级的呈缴平台;二是各个科研机构已有机构知识库的具体实践;三是开放获取的理念和实践已经得到了认可。对这些基础设施和服务可以充分利用。

      5.4 报告获取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护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在科研项目上的相对竞争优势。科技报告一旦公开,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模仿和利用。在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平衡和保护作者及单位的权益,因此在传播获取途径上,应有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开放共享条件限制。

      伦敦国王学院的政策将信息传播范围分为以下3类:①外部信息——面向尽可能广泛的受众;②内部信息——向工作人员和学生提供;③限制信息——向有权限的内部用户提供。根据传播范围,提供相应的获取权限。JISC、伦敦大学的政策规定,科研记录的获取是受控的,禁止未经授权的获取及使用。爱丁堡大学的知识库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伦敦城市大学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提供不同的存储库。Edinburgh Research Archive(ERA)提供面向公众的开放获取。格拉斯哥大学同样禁止未经授权的获取,以防止记录的损坏及滥用。卡迪夫大学提出,记录的访问是受限的,禁止未经授权地使用、移除或销毁,或未经作者授权公开相关信息。

      如果科技报告中涉及的信息具有机密性,则要限制其开放共享。如果涉及知识成果的转移转化,则需要有限度地开放共享。根据科研项目的不同,应开放程度也会存在不同,应在确保作者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6 结语

      本文的调研分析建立在对英国法律法规、科研资助机构和科研教育机构与科技报告制度相关政策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当前最佳实践实施细节见图1。建议将本研究结果进行推广利用时,结合各个单位部门的差异性。

      

      图1 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要素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知识产权,政府信息公开法案也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公众亦可要求政府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在推进科技报告呈缴与共享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英国研究理事会、科研院所的相关办法。例如,明确实施主体的权责关系、问责制度、合作分工模式等。

      科技报告制度建设覆盖面广、利益主体多、综合协调难度大,在组织管理、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和共享服务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51]。图书馆作为知识交流和知识管理平台,是支持各类文献信息传播、存储与发现的重要知识服务基地,在推进科技报告存储与传播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图书馆未来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入结合实践过程,总结各方意见与经验,考虑实施条件,制定配套措施,大力推进相关工作。

      作者贡献说明:

      吴蓉:负责文献整理,初稿撰写;

      顾立平:负责研究设计,论文修改;

      曾燕:负责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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