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利维坦》至国家主权及人民福祉论文

由《利维坦》至国家主权及人民福祉论文

由《利维坦》至国家主权及人民福祉

李佳霖

(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 西方政治思想史之巨著《利维坦》,试图对近代基本政治制度进行实质、有效地解决,其第二部分《论国家》中,主要论及国家臣民的自由、大小氏族与城邦和王国的不同的生活方式,臣民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也涉及到国家主权与人民福祉这一社会问题。而《利维坦》中所提到的西方政治思想只是一种假设,从君主专制转向民主共和,由统治美德转向制度正义。国家和政府的强制力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和沟通乃至合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与政治前提。

关键词: 利维坦;国家主权;人民福祉

一、由《利维坦》至国家主权

国家按约建立的前提条件是,一个群体达成协议,达成一致共识,群体中的每个人彼此拟定条约,以类似于总统选举的方式,把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格和意志的权力授予值得他们信任的个人或者集体。群体中的所有人不论赞成还是反对,都将以一种相同的方式对他们信任的个人或者集体授权,以便这个个人或集体能够保证他们这些臣民过上和平的生活并防御外来入侵,这是他们能够享有的一切权利,只是他们选择利用通过他们一致达成的协议而选举出来的个人或群体来代替他们行使他们所赋予这些个人和集体的权力,而这种方式也变相地证明了使他们自己在统治他们自己,因为那些作为个人或集体的“统治者”的一切权力和职能都是他们所给予的,最终拥有解释权的和永恒受益的永远都是这个庞大群体中的全体人民。而在这一点上,恰恰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国家臣民永远都是自由的、不受拘束的,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政治团体和私人团体。

条约是由群聚的人们制订的,他们只需要遵守他们自己制订的这一份条约,而不需要遵守除了这份条约之外的任何其它条约,也不再受其它任何条约的束缚。而群聚的人群里的任何一个单独存在的个人受到新约的束缚必须承认和接受其他任何一个个体的任何行为和决断,假如前一个单独存在的个人被定义为A,那么后面的其他任何一个个体则被定义为B,则A因受到信约的束缚必须承认和接受B的任何行为和决断。得到B的承认和接受是A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的前提,A在做任何事物之前、之时、之后必须服从于B;被推举为主权者的人只是因为他与群聚的信约授予他的权利而被尊为大家的人格担当,而不是被推举为主权者的人与群聚中的任何一个单独存在的人所达成一致的信约,这种信约不能授予他任何的权利,进而说明,主权者没有真正的实际权力,也就不会也不敢单方面毁约。也就是说信约无论如何都是有效的,主权者的臣民也不能单方面毁约,也就不能以取消主权作为解除对主权者的完全服从的借口;与投票制度相同,整个群聚中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彼此意见的方式宣布了同一个主权者,只剩下少数持反对意见的人,所以,这部分人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由多数人选出的这个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否则就会被大多数持支持一见的人以正当理由而杀掉。除了多数杀死少数这一点,其余剩下的各方面都与我国政府大部分的投票制度基本一致,即少数服从多数;主权者所作东阿任何事情不可能对任何臣民构成任何伤害,与此同时,任何臣民也没有任何理由控告主权者不义,因为人与人之间建立的只属于他们彼此双方的法则不足以构成对主权者权力的侵害,而主权者有权授予自己的臣民一切权利,因此,臣民对主权者提出的控告实际上也就是对自己提出的控告,显然,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提出控告是荒唐的事情,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主权者所作出的不公道的行为不只代表他本人,也代表了所有臣民,所以这不能构成侵害;由以上所得,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者臣民都是不义之举。具有主权的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有权审定和平与防卫的手段,为防外患,主权者和臣民都有权事先做出或为了补救而做出他认为有必要的事情,来对整个国家进行保护和恢复;主权者对于自身权利的不良保护收受到了臣民的攻击,以致引起战争,而由于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相互制约,导致他们好像始终都生活在战争之中,就此,主权者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将和平置于首位,以此来防止纠纷和内战;主权者有权订立规章,即法度,法度取决于主权,是保持国家和平的必需品,法度是主权为了保持公共和平而必须做到的,各个国家都必须有自己的法律来约束主权者和臣民的行为举止;主权者必须通过裁决争执来使国家处于和平状态,防止臣民运用自己所具有的力量防卫他的权利;军队的统帅完全由主权者担当,这与我军“听党指挥”如出一辙;国家官员的选举权也包含在主权范围内,既然由主权者来负责公众的和平与保卫,那么主权者有权运用一切适合完成其职责的手段来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依据事先制定好的法律,主权者有权对任何臣民进行嘉赏和刑罚,而对于超出法外之处,则依据最能鼓舞臣民为国效力的方式作为实际执行标准;对于国家的功臣应有一个公开的尺度作为衡量的标准,并加之以武力执法。而因主权者是军队最高统帅,最高司法裁决者,故其权力实际上类似于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两个极端,这恰恰与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矛盾不谋而合。

而对于国家臣民自己的政治团体和私人团体,国家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的就是合法的团体,除此之外的所有团体都是非法的,唯一与我国不同的是,主权者此举乃为维护自身统治为基础,给予各个政治团体的代表者的权力永远都是有限的,而这种限度由主权者决定,这一点充分证明了西方的民主是假民主,人民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掌握国家主权的权力。

在当代社会,《利维坦》依旧具有很高价值,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史讲义》从霍布斯开始,称《利维坦》是英语国家最伟大的政治著作,对后人产生了深渊而巨大的影响,留下了刻骨铭心的印象。

血药浓度监测对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有着重要意义,“指南”和专家共识都推荐多种药物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如万古霉素、环孢素、卡马西平、茶碱、地高辛等。本课题组之前开展了许多关于抗结核药血药浓度相关的研究[4]。由于抗结核药的检测没有商品化的试剂盒可供选择,所以不能选择自动化程度高的FPIA技术,使用的是HPLC检测法。该技术相对于FPIA技术操作比较繁琐,耗时多,难以大批量检测;但可以稳定地检测出较低的药物含量,回收率、稳定性和精确度都符合生物样品分析的要求,可以用于临床药物检测及药物动力学研究。

(2)引导市场重视环境保护。政府应起到市场向导的作用,宣传科学发展观,使得绿色环保精神深入人心,引导公众在日常消费中注重支持绿色产品。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方式帮助大众准确选择环保产品,同时引导环境标志认证成为产品选择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由《利维坦》至人民福祉

《利维坦》是一个逻辑缜密、价值清晰的哲学体系,罗尔斯指出:“为了维护这样一个体系——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这个体系是优越的,或者无论如何比缺少体系要好——的公共依赖,某些罚款和处罚的行政手段必须被确立。正是如此,一个有效率的主权者的存在,或对其效率的一般依赖,都具有关键的作用。”《利维坦》中所提到的西方政治思想只是一种假设,从君主专制转向民主共和,由统治美德转向制度正义。霍布斯试图对近代基本政治制度进行实质、有效地解决,但在《利维坦》中,他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答案。这也正是《利维坦》的魅力所在,激发人们对霍布斯思想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刻反思。

①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2017.

点评:基于汽车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性地位,不少人建议,国家应对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对于这样的呼吁,并不难理解。作为一个重要税种,车辆购置税曾在2009年和2015年两次下调,对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半征收购置税,确实较好地促进了小排量乘用车的推广和提振汽车消费。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透支了车市消费能力。

《利维坦》是霍布斯提出的一种假说,是从君主主权观念向人民主权观念转变的过渡性学说,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人民对君主权力的崇拜进行了彻底的颠覆,在霍布斯那里,绝对权力成为保护弱者权利的一种手段,霍布斯为了达到弱者利益的目标而关注绝对权力。霍布斯的《利维坦》迫使西方近代思想发生了由统治者的绝对权力向人民民主观念的转变,从而使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和《利维坦》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的真正起点。后世哲学家完美地解释了《利维坦》,但始终没有更好地解决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留下的疑问。犹太裔德国作家、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在其著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但对于作为一个知识门类的政治哲学本身,而且对于整个近代哲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霍布斯试图为人民谋福祉,这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全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最本质的特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在国家产生之前一直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革命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卡尔·马克思借助霍布斯思想犀利地观察到了阶级斗争学说最原始状态,并对霍布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论证给予充分肯定,他如此评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提到的有关人的自由的学说:“人仅仅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是不够的。他还应当在必要时为保卫自己的劳动而战斗。人们或者必须象犹太人被俘归来后重建神殿那样,一手建设,一手拿剑;或者要雇用别人来为他们战斗。”

[ 注 释 ]

关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进步性,恩格斯给予了高度评价:“霍布斯是第一个现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但是当君主制在整个欧洲处于全盛时期,并在英国开始和人民进行斗争的时候,他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②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

④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 参 考 文 献 ]

[1]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2017.

[2]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

[4]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张国清.利维坦、国家主权和人民福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53-4).

中图分类号: D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05-00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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