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变迁*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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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周盟书的史实

(一)概况

“盟书”一词最早见于《周礼》,①《左传》称之为“载书”②。它是东周时期各诸侯国或卿大夫之间为了某些重大事件或在某些重大活动中制订公约、“对天盟誓”时所记录的文辞。春秋时期,“盟誓”之风盛行,诸侯和卿大夫为了巩固内部团结,经常举行盟誓活动,先秦文献尤其是《左传》对此记载颇多。③战国时期,“盟誓”之风渐衰。从《战国策》、《史记》等文献记载可以管窥这一时期盟书之一斑。④出土文物也可以印证这些记载。

本世纪三十、四十年代在河南省温县偶然发现了朱书石片盟书,但是大多散失。得以幸存的11片现藏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其中3片无字)。⑤这是地下文物中所见最早的盟书实物。八十年代初期,河南省考古工作者又在此处发掘,证实这里是一处东周盟誓遗址,发现土坑(即坎)124个,其中有16个坑出土书写盟辞的石片。据初步统计,这次出土盟书圭片达万余片。这两次发现所得盟书一般称之为“温县盟书”。这些盟书正在整理中。目前仅发表了该遗址一号坎的发掘简报⑥。这批盟书上大多有历朔,整理者据此初步推定一号坎盟书的纪年为晋定公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公元前497年1月16日,主盟者应为晋国六卿之韩氏,很可能就是韩简子(名不信)。温县盟书的出土印证了文献中所载东周盟誓制度,但是进一步的研究仍有待于整理工作的结束和有关材料的全部发表。

(二)侯马盟书

考古发掘出土的东周盟书数量大、价值高者应推侯马盟书,本文将主要对此进行分析。

1.盟书的史料价值

1965年,山西省考古工作者在发掘山西侯马晋城遗址时发现了大批朱书文字的玉石片,并于同年11月至次年5月进行了大规模发掘。不久,郭沫若首先指出这些玉石片上的朱书文字是古代歃血定盟的盟书。⑦出土盟书的地区被确定为东周晋国的盟誓遗址。遗址位于侯马晋城遗址的东南部,面积约3800多平方米。共发现竖坑400多个,已发掘326个。从发掘迹象看,掩埋是先在壁龛中存放玉璧,然后再埋牺牲、盟书。这种埋盟书、牺牲的竖坑就是所谓的“坎”,与《礼记》、《周礼》等记载的盟誓仪式大致吻合。

侯马出土盟书计五千余件,其中多数已残,字迹不清,较完整清晰者有656件。盟书系用玉石片写成,文字一般用毛笔朱书,少数为墨书,篇幅长短不一,一般在30至100字之间。书写方式与温县盟书相同。七十年代初期,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对这批盟书资料进行了临摹、整理和考释、研究,编成《侯马盟书》,1976年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中国学者刘海年及美国学者郭锦等从法律史方面对侯马盟书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⑨取得可喜的成就。

出土盟书是东周盟书的可信实物,弥补了文献所载盟书史料之不足,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文献中难以见到的珍贵信息。据初步研究,温县盟书的形式、内容与侯马盟书的几乎相同,所属时代又大致相当。因而以侯马盟书为典型代表来管窥东周盟书的历史背景、性质及其所反映的社会与法制变革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盟书的种类与内容

侯马盟书各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归纳、划分为6类12种:⑩

(1)宗盟类 这一类字迹能够辨识的盟书共514篇,分别出土于37个坑位中。“宗盟”即同宗之人一起举行盟誓。盟辞强调要奉事宗庙祭祀和守护宗庙,反映了主盟人为了加强晋阳赵氏宗族的内部团结,以求一致对敌而举行盟誓的情况。具体又可分为6种:其中有一篇追述“受命”,并载有干支记日和月象的盟书,相当于举行某次宗盟类盟誓的序篇,为“宗盟类一”,其余以盟辞中列入被诛讨对象的多与寡,分为“宗盟类二”(一氏一家)、“宗盟类三”(二氏二家)、“宗盟类四”(四氏五家)、“宗盟类五”(五氏七家),少数因残损,被诛讨对象的氏家不清,为“宗盟类六”。除宗盟类一外,其它盟辞体例相同,只是参盟者不同。其大意是说,某发誓要诚心诚意事奉宗庙祭祀,守护宗庙,如违背誓言并企图使敌对势力返回晋国,将被先君神明鉴察,灭绝氏族。

(2)委质类 这类文字篇幅最长,字迹可辨识者共75篇,分别出土于18个坑位中。“委质”即将自己抵押给某个主人,表示一生永不背叛。与宗盟类不同的是,此类盟书开头没有“从嘉之盟”的字样,表明主盟人并不参加这类盟誓活动。这是从敌对阵营里分化出来的一些人所立的誓约,表示与旧营垒决裂,并将自己献身给新的主君,被诛讨的对象除五氏七家外又增加四氏十四家。这类盟书体例也相近。其大意为:某在赵尼与赵氏宗主的斗争失败后,又投靠了赵氏宗主,发誓:不再与赵尼等交往,也决不帮助其返回晋国,否则灭绝我氏族。

(3)纳室类 这类字迹可辨的共58篇,集中出土于第67号坑。盟辞体例相同,内容大意是,参盟人发誓:从今以后,若不遵从盟约,敢于“纳室”(侵夺别人的奴隶、财产),或闻听同宗兄弟“纳室”而不管者,甘愿接受诛灭氏族的惩罚。

(4)诅咒类 这类隐约有文字痕迹的13件,出土于第105号坑,字迹墨色,大多残损,因而无法辨识完整成篇的辞句,但盟辞体例与上述三类相近。其内容似诅咒无卹不虔诚地事奉其宗主韩子,而出入于中行寅及先某之所,做了导致众人冤死等坏事。

(5)卜筮类 墨书,共3件,分三处存放在坎的壁龛内。不是盟书,而是举行盟誓祭祀“卜牲”时使用龟卜、筮占文辞的记录。

(6)其它 除上述5类外,还发现少数残碎的盟书,内容特殊,但由于辞句支离,无法了解各篇全貌。其中仅1件存有“永不盟于邯郸”一个完整的句子。

由于是一批人,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结盟发誓,因此,以上各类盟书,除5、6类外,其它同类各篇的内容体例基本上相同,只有参盟人不同。又因为是多次反复地盟誓,双方阵营的情况不断变化,所以各次盟辞中被诛讨对象的多寡就有了显著的变动。

3.盟书的断代

从六十年代发现侯马盟书以后,对于其年代及所反映的史事背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6种看法:

(1)郭沫若考订盟书年代为公元前386年,盟主是赵敬侯章,政敌是盟书中的赵北,即武公子赵朔;盟书反映的是赵敬侯章与赵武子朔争位之事。(11)

(2)陈梦家认为侯马盟书为公元前五世纪后半期(前452-前416年)之物,由于文献史料匮乏,盟书所述史实及所见人名无法考核。(12)

(3)唐兰、高明考证这批盟书是赵桓子逐赵献子自立后的遗物,主盟人为赵嘉即赵桓子嘉,政敌是赵化即赵献侯浣,反映的是公元前424年赵桓子嘉与赵献侯之间争夺政权的史实。(13)

(4)李裕民认为盟书订于公元前585-前581年,其内容与文献所载“下宫之难”有关。(14)

(5)张颔等认定是公元前497至前489年晋国世卿赵鞅同卿大夫之间盟誓的约信文书。主盟者赵孟是晋赵鞅即赵简子,其政敌是赵尼即邯郸赵午之子赵稷;所反映的历史事实是公元前496年“智伯从赵孟盟”后,赵鞅为索取“卫贡五百家”,对邯郸赵氏以及范氏、中行氏持续数年的征讨战争。(15)

(6)李学勤认为第105号坑所出盟书(“诅咒类”)确实反映了公元前497年晋卿赵氏家族分裂,赵简子鞅杀邯郸赵午,征讨赵稷、范氏、中行氏的史实。其它盟书的年代要略晚些,从16号坑的历朔看(“宗盟类一”)当在公元前470年前后,辞中盟主赵嘉为赵简子鞅之孙赵桓子,政敌赵弧等当是逃居境外的赵午等人的余党,所以赵氏家臣结盟防止其重返晋国。(16)

各家之说分歧较大,早晚相差近200年。郭沫若说之误,李裕民已在其文中驳正。陈梦家说的依据是“宗盟类一”中的“定宫”就是晋定公之庙,晋定公卒(前475年)盟书才出现。张颔则考定此处“定宫”应是周定王之宗庙。(17)比较起来,张说合理,因而陈说不可取。同样,李学勤对此片盟辞时代的判定也不可从。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是唐兰、高明之说与张颔之说。两家主要分歧在于对16号坑出土的载有历朔的盟书释文不同,(18)加上对古代某些制度认识不同,因而造成了盟书释文分歧,最终形成盟书与文献相印证的史实相差较大的结果。从当时的整个历史背景及全部盟书的内容分析,张说比较妥当。张颔据16号坑出土“宗盟类一”所载历朔推定,其盟誓时间为晋定公十六年即公元前496年,其他各坑出土的不同内容的盟书,其明誓时间距此不远。李学勤对第105号坑盟书(诅咒类)所反映史实与文献所载公元前497年晋卿赵氏家族分裂相印证的肯定,又为张说提供了佐证。各家之说的共同点是大多肯定出土地点即晋晚期都城新田。

从遗址各坑之间的叠压来看,有相互打破的关系,如“盟书区”10处有这种现象,其中9处与盟书有关;(19)所出盟书内容又相联系,这说明,古代为了一事而反复为盟,即文献所谓“寻盟”现象,可见盟誓是在不很长的时期内多次举行,(20)各类盟书的时间相距不会太远。因此参考同时代的温县盟书所载历朔推定结果,将侯马盟书的时代断在春秋晚期比较合适。

二、东周盟书的性质

早在本世纪二十、三十年代就有法史学者涉猎过东周盟书的性质问题。如,1924年张心徵著《春秋国际公法》(出版处不详);1931年徐传保著《先秦国际法之遗迹》(上海中国科学公司出版);1939年洪钧培撰《春秋国际公法》(重庆中华书局出版)。(21)笔者有幸寻到陈顾远所著《中国国际法溯源》一书,(22)因而得以了解当时关于这一问题的见解。

陈顾远在该书第一编“绪论”中说:“古代国际法之适用,有以国际盟约为根据者,古代虽无今日成文的国际条约,但约信以为誓,涖牲以为盟,其性质实一国际盟约。凡邦国之间,不得无故背信反盟;否则裁制随之。此种盟约,在国际间之适用,尤具有极优之效力,可以改变向有之规律。”他又在第三编第三章“盟誓”中论述道:“现代国际法上,以二国或数国之同意,缔结条约互保其权利者,曰同盟国;条约曰同盟条约。我国古代,列国对立,虽无现代之各种条约形式,而盟诅誓约之事,亦极盛行,考其用意,与今固非二致也。”

民国初年,以西方近代法学理论、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成为时尚。从总体上看是一种进步,标志着中国法学从古代到近代转型的完成。但是具体到古代盟书与盟誓制度的研究,这种借鉴西方国际法的作法却显得过于简单。从表面上看,中国古代盟书与西方现代国际法条约相类似,但是两者实际上存在着质的差别。现代国际法是十七和十八世纪随国家主权观念确立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形成的,由国家间平等达成的一系列条约、协定组成。而东周时期虽然列国林立,但不存在国家主权观念,况且春秋时还有一个形式上的周天子。风行一时的盟书发生在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或者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相互间地位并不平等,谁的势力大,谁就可以拟定盟辞让别人来发誓遵守。因此,不能将二者等同。

近年来,这一问题又引起了关注。有学者指出,史籍和金文中记载的“誓”和“盟誓”,都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其中不少就是定罪的根据,所以它是一种法律形式。(23)我认为,确切地说,东周盟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东周盟书不仅具备春秋战国一般成文法的特质,而且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确认盟书是一种法律形式,其理由如下:

第一,盟书具有一般法律形式形成的程序。《左传》、《周礼》及历代史家对此多有论述。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以下10项:(1)“为载书”,书之于策,同辞数本。(2)凿地为“坎”。(3)用牲。(4)盟主“执牛耳”,取其血。(5)“歃”血。(6)“昭大神”,祝号。(7)“读书”。(8)“加书”。(9)“坎用牲埋书”。(10)载书之副“藏于盟府”。(24)

第二,盟书具有一般法律形式的规范性,具有强制约束力。无论是文献所见盟书,还是出土盟书,其体例格式基本一样。一般地说,盟书由“盟首”、“诅辞”两部分组成。前者即盟誓约辞,是盟书的规范部分;后者即对违背誓约者的诅咒,要其受神明惩处,是盟书的惩罚部分。这种体例与一般法律条文由规范、惩罚两部分组成是一致的。但是有例外。如侯马盟誓遗址第105号坑出土的“诅咒类”盟书就没有誓约规范,仅有惩罚部分。(25)其形成原因:一是现存标本残缺,无法辨识原本完整的辞句;一是原标本上根本就无誓约部分,或许其所涉内容为盟誓者熟知,故省去不记。

盟书的强制约束力还表现在,盟辞一经写定,不得随意改动。《左传》襄公九年载,“荀偃曰,‘改载书。’公孙舍之曰:‘昭大神要言焉,若可改也,大国亦可叛也。’”从侯马盟书来看,各类盟辞都是根据主盟者的要求事先写定的,参盟者一般只能依盟辞约定履行义务。

与战国时期各国所颁行的法律相比,盟书这一法律形式又具有特殊性,其表现如下:

第一,盟誓是东周时期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这种独特的政治活动在夏、商、西周时期从未出现过,东周以后也未曾有过。(26)记载由此产生的盟辞的盟书,与西周以前的“刑书”不同,与春秋末期“铸刑书”以后发展起来的成文法也有本质区别。因此,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来看,东周盟书比较特殊。

第二,与一般法律制定程序相比,盟书的制定程序是一套特定的礼仪程序。史载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定法典《吕刑》及战国以后的法典都是由国君或国君命大臣制定的。东周盟书则不然。如前所述,它是由主盟者事先拟定盟辞,并写在玉石片这种特殊的载体上;主盟者割牛耳取血并以口含之,其他参盟者依等级身份高低渐次进行;然后宣读载书,最后依礼仪掩埋。

第三,盟书采用的惩罚方式也相当特殊。文献所载及甲骨金文所见商周刑罚在盟书中没有反映。盟书的惩罚方式千篇一律,都是借助神灵诅咒违犯盟约者将亡国灭家,灾祸临头。显然这种惩罚是基于人们对神权的崇拜。

因此,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东周盟书是参加盟誓双方对某一特定事务的约定,它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东周以前的盟书

关于盟誓制度,目前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夏、商、周三代都存在盟誓制度;(27)也有人认为盟誓行为只是春秋时期才开始出现的现象。(28)弄清楚这个问题是我们了解东周盟书功能的关键。我认为盟誓制度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其含义与功能各不相同。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春秋以前的“盟”和“誓”。

据研究,“盟”最初可能导源于原始部落时代,部落间通过“盟”这种仪式联合起来,以处理部落间的大事。参加“盟”的部落间的关系大致是平等的。(29)甲骨文、金文均有“盟”字。(30)《说文》:“盟,杀牲歃血,朱盘玉敦,以立牛耳。”《礼记·曲礼下》:“涖牲曰盟。”《释名·释言语》:“盟,明也,告其事于神明也。”甲骨文中的“盟”字指用牲方法,(31)金文“盟”字指祭祀,(32)这与文献、字书的解释相印证。“盟”的本义即对神发誓,歃血为凭。

商周时期的“盟”作为一种祭祀礼仪,就成为共同向天神地祗人鬼(包括先民之神)发誓,通过某种共同的方式取信于神祗,以期获得有效的约束力而采取的共同的步骤。(33)这时期的“盟”是一种制度性的礼仪活动,其盟约由主持活动的周天子所赐。《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记载,鲁臣展禽回忆“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西周王室及诸侯皆有盟府,主功勋赏赐。盖策勋之时,必有誓辞。(34)

“誓”字甲骨文中未见有,但西周晚期铜器铭文中多见。文献中“誓”字出现较早。《礼记·曲礼下》:“约信曰誓”。《说文》:“誓,约束也。从言,折声。”段注:“按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可知,“誓”的本义是以言辞约束其行动。《尚书》有《甘誓》、《汤誓》、《泰誓》、《牧誓》等,即战前告诫将士以激励、约束其行为之誓词,当属军令。西周金文的“誓”字多见于与诉讼有关的铭文中,为法律用语。有两种用法:(1)作动词,立誓、发誓。如匜铭中要求败诉者牧牛立誓,鬲攸从鼎铭中要求败诉者攸卫牧立誓。(2)作名词,誓言。匜铭“从辞从誓”,即遵守誓言。(35)这种要求败诉者“立誓”并遵守誓言的作法实际上是西周审判过程中保留古代神判的一种迹象。(36)

可见,春秋以前的“盟”和“誓”并非一事。商、西周的“盟”是祭祀礼仪活动,由于史料所限,商代是否有盟约不得而知,不过西周的情况能略知一二。当时,一切礼、乐、征伐大权出自周天子,由周天子主持垄断的“盟”所产生的“盟约”(即誓辞)是周天子策勋赏赐有功之臣的一种形式。而“誓”是借助神权所立约束之言词;运用于西周审判之“誓”则是原始神判的遗迹,由此形成的誓言与由“盟”产生的盟约誓辞有本质的区别。但是,西周的“盟”、“誓”也有共同点,其方式古朴,多不反映完全意义的信用关系,也不如春秋时期应用得广泛。因为西周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氏族血缘关系影响政治制度,形成了以宗法、分封、等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周礼”,制约了社会生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拥有最高权威,为“天下宗主”;初民“质朴淳厚”的遗风与自然神、祖先神的崇拜,构成了观念上对人之束缚,使这个阶段上信用仍不成问题。(37)因此,西周盟书的功能作用非常有限。

四、东周盟书与当时法制变化的关系

春秋以后,虽然“礼崩乐坏”,但是,“盟”这种昔日的祭祀礼仪活动不仅没有被抛弃,反而得到发展。西周时期以“礼”为基础、作为周天子特权之“盟”及其誓约,随着王权的旁落被诸侯、卿大夫拥有,并广泛应用,因而形成东周时期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盟”由过去的礼仪活动转变为具有政治意义的结盟活动,并且频繁、普遍出现。这在文献记载中有明显的反映。仅就《春秋》、《左传》来看,自鲁隐公元年至哀公二十七年(前722-前468年)的254年间,诸侯国之间举行的盟誓近200次,其中和晋国有关的就有50多次。(38)

春秋初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诸侯国通过“盟”的形式联合起来对付第三国;第三国也和另一诸侯国结成联盟以对付前者。其性质只是一个没有共同明确政治目的的不巩固的军事集团。起初,同盟国间的关系较平等,但是,春秋中叶以后,随着“盟主”主“盟”局面的出现,“盟主”和“加盟国”间的关系就不平等了。(39)

春秋中期以后到春秋晚期,公室衰微,“政在家门”,卿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愈演愈烈。于是,诸侯、卿大夫之间不得不以订立盟约的方式来维持国内的安定,出现了大宗的私家与宗族间的盟誓活动。这种盟书在文献中未保存下来的相当多,侯马盟书及温县盟书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私家与宗族间盟书的大量实物。因此,史家将春秋时期形容为“世道交丧,盟诅滋彰”的时代确实是恰如其分。(40)

盟誓所以在春秋时期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现象是有其社会原因的。

春秋以后,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土地国有制瓦解,整个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这一方面壮大了各地的地方势力,导致了诸侯割据称雄的结局,另一方面猛烈地冲击了已经开始松散的血缘关系,为走向新的统一创造了条件。一些实力较强的诸侯国如齐、晋、秦、楚等都曾陆续兼并弱小诸侯国,先后取得称霸一方的霸主地位。与此同时,东周王室大权每况愈下,其直辖地区方圆仅五、六百里,昔日“共主”徒有虚名,对诸侯之间日益频繁的兼并征伐无能为力,只能借昔日的盛名进行盟誓活动,共同订立盟约,以约束诸侯。而在各诸侯国内部,虽然卿大夫专权跋扈,但是谁也没有力量冲破周礼的束缚,而且都要尊崇名义上的周天子。为了巩固内部团结,打击敌对势力,他们不得不通过盟誓活动进行政治结盟,以维持力量平衡。这一切都体现在春秋时期频繁的盟誓活动的结果——盟书之上。(41)

在春秋时期社会大动荡的冲击下,重人事的思想逐渐动摇着以往天帝祖先的神圣地位。从表面上看,这时期的盟誓活动仍是借助神灵为后盾的,但实质上是以春秋时期兴起的“信”的观念为基础,借神以固信。“歃血为盟”以示神圣的外在形式虽然得以保留,但是其内容却发生了质的转变。《国语·鲁语》所谓“夫盟,信之约也”即是这种转变的真实记载。中国古代“信”观念始于政治盟约。有所约定而要采取盟誓方式,反映人们对约定的可信性即“信用”有着迫切的要求。人有信用。这种品德称为“信”。春秋之时,“信”倍受推崇和重视。这是大异于西周而与盟誓的普及相一致的。在春秋时期的日益动荡中,大量的权利义务不得不靠相互约定,而这种约定每每失去法律保障而只能依靠信义。“信”是体现于诺言的关于责任与义务的品质,社会个体(集团或个人间)如对一事务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就有了如此加以信守履行的义务,不得改变或追悔。(42)因而盟书在春秋中晚期具有独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东周盟书实际上是春秋以降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由于昔日维持社会秩序的周礼已崩坏,以盟誓为标志的“信”开始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取代“礼”的某些功用而维系着人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3)这种盟誓的形式,最初是奴隶主贵族开始使用的。他们在“失德丧礼”的情况下,妄想用盟誓的方式来团结内部,并借助神鬼的淫威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后来,随着盟誓风气的盛行,新兴地主阶级同样也使用盟誓的方式团结和巩固自己的宗党以打击其政敌。所以,“盟誓”在不同阶级手里,就成为有着不同目的、不同内容的政治手段。(44)因此,东周盟书是春秋法制变化过程中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是春秋以来礼制破坏、权力下移的产物,是当时新旧势力之间、新兴势力之间权力平衡的标准器。这一点从春秋晚期新法制的萌起可以看得更清楚。

早在公元前513年,后来侯马盟书中的主盟者“子赵孟”赵鞅等就在晋国“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正如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国贵族叔向的抨击一样,赵鞅等“铸刑鼎”也受到鲁国贵族孔子的激烈反对。这充分表明春秋末期代表新兴势力的法制即封建制法律形态正处于萌发状态,尚未建成。在新旧法律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出现了“空白”区间,而东周盟书恰恰在这个“空白”区间起到特殊的、不可取代的、承上启下的法律作用。当然,春秋时期盟书的这种特殊法律功能并不是绝对发生作用,但一般地说,它们大多都会起短暂的作用。

战国时期“盟誓”之风渐衰,表现是结盟的频繁性、普遍性均不及春秋时期,其盟书的结束力也远不如春秋时期的。“春秋霸主的盟约还有其相对的神圣性,而战国诸侯的‘人质’就成了危机的标帜了。在这样氏族纽带正遭割断而地域财富的代表阶级称雄之时,权利和义务在国际范围内就要改观,强者兼人而弱者图存。”(45)战国时期“人质”的广泛适用标志着盟约的可信性产生了危机,“信”观念开始衰落。随之,“法治”观念建立并逐渐占统治地位。法家在领导各国变法运动时,将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运用于变法实践中,推动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随着“法治”观念代替了“信”观念,成文法取代了盟书,这个过程直至秦朝“法治”社会的建立。

五、简短结论

1.春秋时期的盟誓源于西周的盟——一种礼仪性活动——后来发展成为一种以“信”观念为基础的政治性结盟活动,是当时各种力量对比的平衡器,这是东周时期所特有的政治现象,实际上是东周社会大变革的真实反映。

2.东周盟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是春秋以降社会大变革进而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是礼制破坏、权力下移的产物。

3.东周盟书在从“礼治”至“法治”转变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承上启下的法律规范作用,它是“信”的维系和转换方式。相比较而言,春秋中晚期作用较大,战国时期相应减小,战国晚期至秦“法治”社会建成,盟书的历史使命便告完结。

注释:

①《周礼·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

②襄公九年“晋士庄子为载书”。又《周礼·秋官·司盟》郑注亦称“载书”。

③比较完整的有:僖公二十八年,成公十二年,襄公九年、十一年,定公十年;只存一、二句者有:僖公九年、十八年、二十六年,宣公十五年,襄公十九年,昭公十一年,定公元年,哀公二十六年等。

④《战国策·齐三》“孟尝君舍人有与君之夫人相爱者”章、《赵二》“苏秦从燕之赵始合纵”章,《史记·平原君列传》。

⑤《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7页注①。另见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

⑥《文物》1983年第3期。

⑦张颔:《侯马东周遗址发现晋国朱书文字》和郭沫若:《侯马盟书初探》,均载《文物》1966年第2期。

⑧本节文字有关侯马盟书者,如未注明出处,均引自此书。

⑨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郭锦:《法律与宗教:略论中国早期法律之性质及其法律观念》,及该文注(53),载于《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⑩《侯马盟书及其发掘与整理》,载于《侯马盟书》。

(11)《侯马盟书初探》,《文物》1966年第2期;《出土文物二三事》,《文物》1972年第3期。

(12)《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

(13)唐兰:《侯马出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物》1972年第8期;高明:《侯马载书盟主考》,《古文字研究》第1辑。

(14)《我对侯马盟书的看法》,《考古》1973年第3期。

(15)《侯马盟书丛考》,载《侯马盟书》;《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侯马盟书”条,第201页。

(16)《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

(17)《侯马盟书丛考·宗盟考》,载于《侯马盟书》。

(18)对一些文字的释文不同,如“赵尼”之“尼”,张释为“尼”,高释为“化”;“晋公大冢”之“晋”,张考释为“晋”,高则释为“出”,此字当以张说为优。

(19)《侯马盟誓遗址竖坑情况表》备注栏,载于《侯马盟书》。

(20)见《侯马盟书及其发掘与整理》,载于《侯马盟书》、《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

(21)《八十年来史学书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2页。

(22)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国学小丛书”之一。

(23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

(24)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

(25)本节文字有关侯马盟书者,如未注明出处,均引自此书。第12页。

(26)下节详论。

(27)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

(28)徐连城:《春秋初年“盟”的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11期。阎步克:《春秋战国时“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侯马盟书和春秋后期晋国的阶级斗争》,见《侯马盟书》第1页。

(29)徐连城:《春秋初年“盟”的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30)高明:《古文字类编》第316页。

(31)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748页。

(32)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97页。

(33)陈戌国:《先秦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29页。

(34)《左传》僖公五年注。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册。

(35)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第252页。

(36)参阅林惠祥:《文化人类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年版,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1990年版。吴荣曾认为二者有区别,见其论文《试论先秦刑罚规范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残余》,《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

(37)阎步克:《春秋战国时“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文。

(38)《侯马盟书》第1页。

(39)徐连城:《春秋初年“盟”的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40)《谷梁传·隐公八年》注。转引自《侯马盟书》第1页、第9页注②。

(41)《左传》所载盟书既有诸侯之间的,又有诸侯国大臣之间的;而出土盟书则只是晋国大臣之间的。又《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城濮之战后,晋国登上霸主宝座,晋文公以臣子身份召请周天子前来,率各路诸侯朝见,并在庭院中盟誓:“皆奖王室,无相害也”,否则要受神灵的诛灭。周王借昔日名声进行盟誓活动以约束诸侯之事由此可以推断,诸侯“挟天子令诸侯”盟誓也可由此观其大概。

(42)阎步克:《春秋战国时“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文。

(43)阎步克:《春秋战国时“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文。

(44)《侯马盟书和春秋后期晋国的阶级斗争》,载于《侯马盟书》。

(45)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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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变迁*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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