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理想模式_注册会计师论文

有限责任合伙: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理想模式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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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又有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之分。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克服了普通合伙制的某些缺陷。首先,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下实施的是"无过错无责任"原则,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对其它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所形成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过错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无过错合伙人不至于受到严重的牵连,从而较大程度地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而违规者则可能受到严重的惩罚。其次,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下,合伙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对合伙人的要求、了解和信任程度不如普通合伙制下严格,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入伙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在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推行普通合伙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太大,连带责任的存在使许多有志于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人望而却步,这样不利于发展和壮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因此,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可能是我国当前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理想模式。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1.应进一步完善合伙制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套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法律法规。我国虽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但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法律体系仍未完善。

2.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共有财产分配制度。因为在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个人财产或与其他人共有财产问题,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施过程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以兑现,使应承担责任的人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削弱有限责任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在实施这种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与其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才能保证合伙制的顺利推行。

3.应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保险制度。虽然,有限责任合伙制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条款,但要使这种类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推行,还需尽快建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否则,一旦出现大的责任风险,就会出现两种必然结果:一是客户方的损失仍未得到全部补偿,而合伙机构和合伙人由此宣告破产;二是即使合伙机构和合伙人都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客户方的损失仍未得到补偿,这两种结果都会使合伙组织无法再运作下去。所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同时,也应尽快建立执业风险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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