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人罢工的四方层级解决机制:基于案例研究的一种新诠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层级论文,中国工人论文,机制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中国劳资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并开始进入了劳资纠纷的高发期(王鹏、聂斌,2010)。由于集体劳资纠纷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1992年至今,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基本上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并在2008年达到了峰值2.2万件,涉及劳动者50.3万人。这些纠纷一部分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得到了解决,一部分则演变为以游行、停工、静坐等表现形式的罢工事件(史探径,1999)。特别是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的群体性停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2005年大连经济开发区佳能、三菱、东芝、日本电产、日新工机和旭染织等十几家日资企业涉及3万人集体罢工事件,2010年持续近20天的广州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以及2010年大连经济开发区近7万人涉及73家企业的罢工事件。这些罢工事件引起工厂的停工和停产,给投资方和当地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困扰。因此,解析中国工人罢工的处理机制,以减少罢工次数,降低罢工的烈度就成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 关于如何解决工人罢工,西方学者率先提出了三方谈判机制,即相互独立、权力平等的三方主体——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平等的协商和谈判。然而,现在很多学者都已经认识到由于国情的不同,中国工人罢工的处理机制不同于西方的三方谈判机制。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中国工会本身的力量较弱(Cooke & Lee,2011)以及工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工人利益(Clarke & Lee,2002),中国的罢工通常是由无组织的工人为了改善状况而发动的,而非工会发起的。因此除了政府和雇主外,工人和工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即一个四方的模型能更好地解释中国目前罢工事件的处理机制(Taylor,Chang & Li,2003; Chen,2010)。Zhiming Ma(2011)则认为,中国的劳资关系是一个六方互动的模型,包括党和政府、全国总工会、雇主组织、基层工会、工人和雇主,其中党和政府、雇主组织和全国总工会在宏观层面进行互动,而雇主、基层工会和工人在工作场所层面进行互动。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面对工人罢工这种群体性事件时,地方党委不可能忽视之。然而,以上研究均未论及地方党委在中国劳资矛盾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大连一家外资企业的回溯性追踪研究来解析地方党委在罢工处理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要理清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和工会在该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以期为解决该类事件提供更加精细的理论支撑。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产生和发展了不同的现代劳资关系理论,包括一元学派、激进派和多元学派等(Bray et al.,2005),其中多元学派被广泛接受(Ma,2011)。该学派认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中的不同组织必须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寻求持续的妥协(Fox,1973)。由于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中选择工作的机会很少,因此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该学派提出工会和集体谈判能够使雇员与雇主处于平等地位,并形成“工业民主”的氛围。如果双方的矛盾通过谈判还是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政府等第三方介入的形式得到解决。 中国早在1990年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刘泰洪,2011),承诺实施三方协调机制的义务,并在2001年由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国家企业家协会组成了国家级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为实施三方协商提供了制度保证(乔健,2010)。但是,很多学者提出中国在处理劳资关系,尤其是罢工问题时的作用机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机制。目前,关于中国工人罢工的处理机制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工会具有双重功能,它一方面代表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代表工人的利益。因此,中国的工会与工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Taylor,Chang & Li,2003),中国在处理罢工时采用的是四方处理机制,即政府、工会、资方和工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劳资关系是一个六方互动的模型:党和政府、全国总工会、雇主组织、基层工会、工人和雇主。前三者在宏观层面上互动,后三者在微观层面上互动。 上述两种机制均认识到了中国工会的双重角色,导致了中国的劳资关系调节机制在处理罢工问题的过程中不会采用西方的三方协调机制。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认识和了解中国劳动关系调节机制与西方的不同有很大的作用。然而,上述研究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刻画中国工人罢工处理的机制。 本文尝试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分析框架,来探讨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授权者就是委托方,被授权者就是代理方。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目标不完全一致,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方的行为很可能会与委托方所期望的行为不能完全保持一致(Ross,1973)。 在分析党委与政府和工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党领域的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兼具执政党与领导党两种宪法属性(蒋劲松,2001)。因此,中国共产党肩负了比西方国家执政党(西方国家只有执政党的概念,没有领导党概念)更加复杂的职能和多元化的责任,其领导效能同国民命运和国家安危休戚相关(李景治,2005)。中国共产党的双重属性就决定了其比政府和工会更需要高瞻远瞩地保证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全方位协调发展,这同时也导致了党委与政府和工会之间不能完全保持一致的关系。 关于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二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和“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1987年10月25日,在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报告的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党政分开,并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来讲,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郭榛树,2008)。首先,中国共产党组织政府,选拔和推荐官员,由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李景治,2005)。其次,党在政治上对政府进行指导和领导。政府的方针政策是在党的指导下制定的,必须同共产党的纲领保持一致;而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也要通过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1989)规定了党管干部,包括制度与方针政策的制定、重要人选的决定都是共产党负责的。 地方党委与地方工会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共产党和工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是工会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引导着工会的正确方向(曹延平,2001)。其次,中国工会必须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的工会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相互协助的关系。《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同时,政府也会对工会的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助。尤其是在党对社会稳定和对劳动者保护需求的关注增加时,政府对工会的支持更有可能发生,而且这种支持不仅来自于中央政府,更来自于地方政府(Liu,2010)。 以上的分析显示,作为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功能是维护全社会的协调发展,包括政治方向的掌控、经济发展的推动、不同阶层的和谐共处等。中国各级政府实际上是各级党委的代理机构,它的施政方针也是在党的各项方针的指导下制定实施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的根本立场是完全一致的。然而,由于代理方和委托方之间存在着天然差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会造成二者之间存在一些不同(Laffont & Martimort,2002)。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由于中国劳动关系的主导逻辑是从维护产业和平转向促进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更加关注资本的积累而非劳动相关法律的执行(Friedman & Lee,2010)。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将发展经济定为社会运作的核心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其最终目标是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工作主要围绕着这一目标展开,对于政府成员的考核也主要围绕着经济指标展开的(徐风华等,2006)。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加,关于如何分配经济和社会成果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起来。为此,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在这种大背景下,在劳资关系领域,维护工人的合理权益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正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其不同阶层和谐共处目标的机构之一,其职能是联系工人群众,维护工人的合理利益。 总之,我们认为,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党委与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会(包括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不含企业工会)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和工会的工作都是在党委的指导下完成的,政府和工会的工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意志和执政理念。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从操作层面上看,党—政府—工会并不会简单地在各个方面保持完全一致。地方党委的使命是促进当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而政府和工会由于被赋予的职能不同,在对待罢工的具体态度和行为方面会有明显的差别(Lau,2003)。 本文将以一家外资企业在过去30年来所经历的3次罢工的处理过程为案例(案例企业的具体情况见下文),来分析本文提出的观点。为此,针对该企业案例,我们提出了如下3个命题。 命题一:在W企业罢工初期,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在应对企业员工的罢工时具有不同的态度与行为。然而,政府的行为最终会与党委的要求保持一致。 命题二:应因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和组织,地方工会在协调W企业劳资双方的关系中会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但在重大/意外事件中仍然离不开地方党委的支持与协调。 命题三:地方政府代表了不同于工人群体的诉求,在处理员工罢工时会表现出不同于工会的态度与行为。然而,由于政府和工会是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协作关系,因此它们的差异和冲突会因地方党委的协调而保持在一个可控水平。 三、案例研究方法与样本企业的选取 (一)案例介绍 中国劳工通讯的研究报告指出:制造业是工人罢工集中的行业,2000~2010年的11年期间(除2006年外)发生在制造企业的罢工个案均在70%以上。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改制企业)在罢工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呈现逐步下降趋势,而发生在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人集体行动比重逐年上升,并在2006年以后各年均超过了70%。因此,本研究的案例选取定位于制造行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而言,本研究选取了辽宁省大连市的一家经历了当地3次大罢工的日商独资制造企业W为研究对象,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W是由日本的W集团于1987年10月在大连经济开发区投资49亿日元(按照当时的汇率,超过了3000万美元)建立的中国第一家日本独资企业。1988年2月正式投产,主要生产用于家电工具、汽车电装、音响影像等民生用途的小型马达,产品主要在欧洲、香港、日本和中国国内销售,年产量约占集团总产量的20%,占世界10%以上。 W企业1995年的员工数约为8200人,其中女职工7390人,占职工总数的91%,一线女职工6100人,占直接部门总人数的99%。1988年10月W企业成立了工会,是大连开发区第一家企业工会。并成立劳务协商委员会,由工会、工人和公司代表组成,每年定期举办劳资协商会议,讨论工资涨幅、奖金发放等重大员工福利问题。随后大连经济开发区的其他企业也逐步成立了企业工会。 W的发展可以归纳为3个阶段:首先是创业阶段,这个阶段一直持续到1989年底。这期间企业的投资更多的是通过设备转移的形式来实现。1990年以后,就是快速增长阶段。这个过程又可以分为3个阶段:快速增长期、调整期和高潮期。1990~1994年是业绩快速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的阶段。1994~1995年,开始进入一个调整阶段。最重要的原因是W内部出现了一个重大变故——罢工事件,这是大连经济开发区的,也是全国的第一次罢工事件。1996~1999年,进入了一个高潮发展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直到现在,是业绩稳定增长阶段。在W的发展过程中,共经历了大连地区1994年、2005年和2010年的3次大罢工。 由于W企业在经营模式和劳资关系上均与大连经济开发区的其他企业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大连对于罢工的处理机制就是从W企业开始的,所以以此案例企业为基础,我们主要剖析在罢工事件的处理中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资方和工人的不同作用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演变过程。 (二)数据收集的过程 案例研究是一种探索难于从所处的情境中分离出来的现象时所采用的研究策略,可以分为单案例研究与多案例研究。前者对于启发理论真知具有重要意义,后者的主要优势是通过“逻辑复制”来验证理论的可推广性(Yin,1981; Yin,1994)。由于本研究旨在探索性地提出一个与以往不同的理论视角,而不是探索这种视角的普遍性。因此我们采用了单案例回溯追踪的方式进行研究。 在对案例企业进行分析时,我们采用了半结构化访谈和文献分析法。半结构化访谈不但能使访谈者获得真实鲜活的一手资料,还可以通过互动启发双方的思想。文献分析是半结构访谈的重要补充,分析的文档包括不同组织的内部刊物、历史总结、公开资料等。 1.半结构化访谈与结果处理 本研究共访谈了案例企业所在的开发区党委负责人、开发区工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主席、开发区招商局负责人,日资企业的资方代表以及工人领袖六方代表。这六方代表均亲历了案例企业的罢工过程,他们的观点和行为能够代表所在一方对于罢工的态度。 访谈由研究者本人主持,并根据访谈前拟定的访谈提纲进行提问。研究小组中一位成员负责记录,一位成员进行补充提问。在进行正式访谈时,研究者首先介绍了研究目的,并保证研究结果仅用于学术研究以打消被访谈者的顾虑,然后再进行正式访谈。在访谈中,研究针对被访谈人的回答,又进行了一些追问和讨论,甚至是辩论。如在对开发区工会负责人进行访谈时,被访谈者提到:“工会主席要记住,工会主席就是员工的家长,要关心孩子,像对待儿女一样对待员工。”访谈者为了进一步了解党和工会的关系,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那么我们可以按照这个逻辑推出来党是工会的家长吗?”而被访谈者对于这种说法进行了否定:“党是领导,不是家长。领导和家长是不一样的。”另外,整个访谈过程并没有完全局限访谈提纲中所涉及的问题,在遇到一些新问题后,及时对访谈问题进行了调整。 本研究根据访谈者的具体情况,对六方负责人的访谈时间从0.5小时到4小时不等,总共访谈有效访谈时间达到了11小时。我们根据访谈者的要求结合研究的需要,访谈地点安排在半封闭或封闭的商业餐厅以及封闭的办公室中,这样的环境既有利于访谈者畅所欲言,又不会使其感觉过于紧张和压抑。访谈共形成了约33000字的访谈记录,每位被访谈者的文字记录从1000字到13000字不等。具体信息见表1。 为了研究在处理罢工过程中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资方和工人六方对于处理工人罢工的态度和行为,本研究根据扎根理论,对访谈资料进行分析,运用内容分析方法(Barney & Anselm,1967)对不同来源的数据中的六方对于工人罢工的态度和行为的频次及比例进行编码。考虑到访谈者的数量不多,因此我们采用手工编码(Korica & Molloy,2010)。编码者包括本研究者之一和另外两位硕士研究生,一共3人。本研究对三位编码者编码结果的一致性系数进行了检验,编码者在维度上表现出较高的一致性程度,一致性系数为0.92,说明编码结果处于较好的水平。编码结果见表2。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党委在态度上是理解和同情工人罢工的;地方政府对待工人罢工的态度和行为总体上来说是负向的,具体的在态度上则是以反对工人罢工和中立为主,而在实际的行为中主要表现为损害工人的利益;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的行为和态度则较为一致,主要是态度上支持工人罢工,行为上维护工人的利益。 除了对访谈资料进行上述编码,我们还对访谈资料进行提炼和总结,以全面描述3次罢工过程中的各方态度和行为以及其变化轨迹。 2.文献的收集和处理 除访谈资料外,我们还通过对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来论证我们的研究。 在进行文献资料的收集时,主要根据本研究的两组关键词是“罢工”和“党委、政府、工会和企业的关系”,收集了来自于各级党委、政府(主要包括两个大级别:党中央和国家级,辽宁省、大连市以及开发区地方级)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媒体发布相关的报道中与之有关的文档资料。同时以案例企业的3次罢工为事件节点,将资料分为3个发展阶段(1987年成立到1994年企业第一次罢工;1995~2005年开发区第二次罢工;2006年至今,2010年该企业参与了开发区第三次大罢工)对文献资料进行了细分。具体来讲,在第一阶段(1987~1994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党政关系的文件较多,主要是因为在这一阶段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党中央有关“党政分开”讨论和推行的重要阶段;而这一阶段关于罢工的文件资料很少,尤其是媒体几乎未发表有关罢工的报道。在第二阶段(1995~2005年),关于几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文件主要是强调政府和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这一阶段媒体对于罢工的报道逐步增多。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关于党政关系的文件继续强调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工会,同时各方对于罢工问题都给予了较高的关注。 四、地方党委对于W企业工人罢工处理的领导作用 (一)对三次罢工解决过程的描述 第一次罢工(1994年)的解决过程:大连经济开发区第一次大罢工发生在1994年3月24日,W企业6000多名员工增长工资20%的要求被拒,且公司强硬拒绝按国务院要求实施44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工人绕过企业工会自发罢工,明确指向资方,要求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时间管理;罢工第二天,资方提出谈判的要求时,因工人无法选出谈判代表,罢工陷入僵持阶段,地方工会负责人出面告知工人:如果不谈判、不复工,继续聚众罢工是违法的。罢工第三天,地方政府派劳动管理部门介入,劝说工人复工,否则违反劳动合同和相关法规可能被处罚,直至辞退,工人仍然不予配合。地方党委听取工会和劳动局汇报后,负责人亲自带队到企业现场与工人对话,然后立即决定成立工作组并授权其进入企业。罢工第4天,工作组进入企业广泛收集工人意见,为保护工人代表让他们写匿名字条,当时收集到几百张字条,将该意见归纳为13条谈判议题之后,工作组负责人又向地方党委汇报。党委指示:首先,工人的合理诉求要解决,他们目前无组织状态需要帮助;其次,授权工作组负责人依据工人的意见与资方谈判,尽快解决、限期复工。在工作组进入企业48小时之内谈判达成并顺利复工,资方无条件接受工作组的解决方案:(1)平均工资增长45%;(2)按时执行国务院规定实施每周44小时工作制;(3)上下午间休的20分钟算作8小时内工作时间。关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资方和工人在处理罢工问题中的态度和做法见表3。 第二次罢工(2005年)的解决过程:大连经济开发区第二次大罢工发生在2005年,离上次罢工已有10年,而1997年起政府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仅略高于物价增长指数,且1997~2005年物价增长,此间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工资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在2005年7月到10月期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家外资企业涉及两万多名职工再次罢工,诉求仍然主要是提高工资水平和改善劳动时间管理。在市委的指导下,经地方总工会直接参与调解,开发区大多数外企职工人均增资百元以上。W公司的员工也在酝酿罢工,但在开发区大范围罢工之前(2005年4月),W公司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工资谈判协商机制,将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上调了6%。且大连地区罢工潮结束后,W企业职工通过工会与企业的协商,全体员工每人工资又增长了100元,保证了企业的稳定。各方在第二次罢工中的态度和做法见表4。 这次罢工的解决过程,比起第一次罢工可以看出六方中的多方在行为效果上增加了有效性。相比之下,在有了企业工会出面的集体协商形式之后,资方比上次增加了处理罢工主动性并降低了罢工损失。 第三次罢工的解决过程:大连经济开发区第三次大罢工发生在2010年,涉及近7万人涉及73家企业,距2005年的大罢工仅5年,W企业参与其中。企业员工的罢工主要诉求仍然是涨工资。在员工罢工之前,W企业工会主席和工人代表一起将员工的诉求,向地方工会做了汇报之后,与资方协商工资。资方提前也在了解到其他企业的情况后,有了预案坚持涨14%,经过几轮艰苦的谈判资方答应28%。但是企业工会无法当晚通知到所有工人,第二天早上(2010年7月23日)白班工人受到其他罢工企业的影响自发罢工,工人直接提出口号涨资24%,参与罢工谈判的地方工会负责人转达地方党委的意见,最低涨100元。资方很快答应工人的要求,最后工资上涨24%,7月24日工人复工。此次罢工事件中,W企业停工仅1天时间。各方在第三次罢工中的态度和做法见表5。 (二)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和工会的互动关系 1.地方党委在W企业职工罢工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领导作用 首先,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地方党委对W企业的罢工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即工人罢工是合理利益诉求的展示,主要原因在于资方给予工人的工资过低,而非企业工人的无理取闹。例如,在谈及1994年大连经济开发区第一次大罢工的时候,当时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说道:“我们去就是想要了解清楚到底是谁的问题,后来一看大部分是企业的问题,而且企业是能够解决的。比如员工工资问题、福利问题、宿舍卫生问题。当时开发区的平均工资是300元,W企业只有150元。罢工80%都是企业的问题。”在此后的几次罢工中,地方党委的这个立场一直没有任何改变,他们所做的是增加劳资谈判中工人一方的力量,从而能够高效地为罢工的工人争取一定利益。其中包括通过自身的政治影响力提升地方工会组织的地位,比如将地方工会主席列为本地党委组织的常委之一;通过地方工会的力量在企业中发展企业工会,通过企业工会直接与资方就工人的工资问题进行谈判;如果企业工会难以完成谈判使命,地方党委就会责成地方工会直接与资方进行谈判。 其次,当地党委认识到如果不很好地解决工人罢工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以,在处理完1994年W企业罢工事件后,为了解决“弱劳工、强资本”这一导致工人罢工的根本问题,地方党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其中包括加大地方工会的力量,如虽然W企业在建立初期就成立了企业工会,但是开发区很多其他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工会,所以党委在罢工事件后开始逐步要求在外资企业中建立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而对于像W企业这样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党委则要求进一步设立专职的工会主席以便更好地代表员工的利益,W企业工会负责人在访谈时提到:“第一届的工会主席是日方领导指定的,1994年罢工时员工提的一条意见是应该按照要求设立专职的工会主席,这样对员工更有利。书记(处理罢工事件的党委代表)和日方都同意了,第二届开始就是专职的了”。 第三,地方党委通过调整地方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共同解决工人的罢工问题。在1994年罢工事件发生后,“领导来了,开发区书记、开发区主任、开发区总工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及部长级干部都来了”,在党委的领导下和协调下,大连经济开发区主任作为政府代表和开发区总工会的代表协作解决了W企业的罢工问题。 文献分析的结果基本上支持了上述访谈结果。这些文献分析显示,大连之外的大环境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突出体现为各级党委在不断地加大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力量和职能,同时,党委始终致力于协调政府和工会之间的协作。如1989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协调社会矛盾,特别是参与处理在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又如,在胡锦涛总书记对义乌维权的批示下,全国总工会讨论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再如,大连本地也在1997年发布的《大连开发区总工会与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联手开展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八联手”的工作制度,即从保障职工工资与福利、劳动与休息、建会与收费、调解劳动争议、处理停工事件、参与法规制定、开展法律监督以及实行舆论监督等方面,分别与劳动、工商、政研、财税、公安、法院等部门以及金融、新闻等单位联手运作。 我们认为,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地方党委之所有这样做是有其内在原因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责无旁贷地承担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任,不会为了某一特殊群体的利益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蒋劲松,2001)。因此,当地方党委认识到W企业劳资矛盾的主要问题在资方时,为了保证当地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为工人争取应得的权益。 2.在罢工处理过程中,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对于罢工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 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政府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有直接关系的政府部门与党委的做法在早期罢工时并不完全相同,有些部门产生了以维护地方稳定、保护投资环境为理由而对工人采取严厉措施的想法,这种想法客观上站在了资方的立场上。如工会负责人在谈论到政府和党委对W企业1994年罢工问题的处理时提到:“我们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很在乎我们的企业,开始时我们的市领导说:‘罢工坚决不允许,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罢工行吗?’”因此政府对于此次罢工工人的态度是很强硬和坚决的。而党委负责人则指出:“我们去就是想要了解清楚到底是谁的问题”,党委更加关注职工罢工的原因,以便更好地处理罢工问题,而不是强硬地表示不允许职工罢工。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以及地方工会力量的加强,政府中一些对工人罢工持强硬态度的部门在罢工问题的认识上也有所改变。他们也开始理解工人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而发起的罢工,但是还是担心工人罢工会影响到当地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方面会加大困难,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在访谈中提到:“工人工资涨了就破坏投资环境了嘛,工人生活不下去了罢工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让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太快,不能涨得太快”。 随着时间的演进,政府部门逐渐理解了党委的意图,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协调下,地方政府也采取了比较积极的配合措施,比如当地政府部门和地方工会实行“八联手”工作制度。不过,由于工人罢工客观上在短期内会影响资方的投资兴趣,这对于某些政府部门完成自身的业绩指标确有不良影响,因此会对罢工有一定的抵触(Liu,2010)。我们认为,这并不能说明政府与党委站在了不同的立场上,而是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在处理问题时的看法不同造成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战略,国家的各个职能机构与部门都围绕着经济建设开展自己的工作,地方政府(代理方)的主要目标是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相对而言会忽视民生的建设。而地方党委(委托方)的目标则是多元的,不但要保证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平和社会成员的民生问题。 3.工会在罢工处理中的协调作用不断增强 从本研究中,我们还清晰地看到了工会作用的演变过程。W企业的企业工会乃至地方工会在首次罢工中的初期并没有完全明了自己的角色与定位,也没有对事件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访谈的结果显示,W企业工会和地方工会曾经在首次工人罢工初期将工人的行为看作群体暴力事件(有趣的是,这一态度跟当时当地政府的态度非常接近)。如在处理1994年W企业第一次罢工问题的时候,企业工会主席与工人代表进行谈判,当工人提出自己的要求时,企业工会主席在面对罢工工人时“脸色很难看”、“把帽子一甩,把你们昨天说的话给领导再说一遍”,当时的企业工会站在了工人的对立面。而当时的地方工会则是跟随地方政府的代表——劳动人事局副局长一起到罢工企业现场,但是对自身的具体的职责和作用不清楚,整个过程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代表主导。地方工会主要是根据地方政府代表的意见“工会主席牵头选代表,梳理工人意见”开展工作。“开始的时候,外企是工会工作的新领域,不仅外企工会工作怎么做不清楚,多数工会干部更是对工资集体协商感到新鲜,更别说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了”。 不过,由于当地党委的及时介入与指导,他们很快调整了行动方向,基本上站在了为工人维权的立场之上。访谈显示,首次罢工结束后,在地方党委的支持下,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工会组织不断壮大自己的力量,丰富自己处理工人罢工的专业经验。例如,在党委的支持下,地方工会主席进入了地方党委常委,这大大提升了工会系统的政治地位。再如,地方工会还在当地企业中广泛推进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并通过建立大连工业企业行业工会联合会来提升自身的力量和应变能力。还有,无论是地方工会还是W企业工会都学习如何利用GDP、CPI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工人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来为工人争取合理的权利(即推行“数字工会工程”)。经过类似一系列的活动,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大大提升了自己处理工人罢工的能力。因此,他们在以后的罢工处理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主导作用,地方党委不再介入到工人罢工的具体处理事务中。不过,在企业工会与资方谈判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时,地方工会仍会以地方党委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到企业劳资谈判中去。 对大连市总工会历年发布的文件和通知分析显示,关于劳动模范评选、送温暖活动、组织职工娱乐等活动始终贯穿于工会工作中,与此同时,地方工会也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不仅限于此,还应该更好地代表职工利益,尤其是在罢工事件中为职工的切身利益谋利,并不断地增强自身力量和扩大自身职能范围。如大连市总工会在1994年罢工事件后出台了《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拟组织停工、怠工的,必须推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在拟停工、怠工前72小时,书面通知本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应及时向区总工会报告”;1995年出台了《大连开发区保障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了开发区工会职责的履行。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罢工解决的四方层级机制 通过对W公司20年间历经三次罢工事件处理机制的回溯研究,我们发现地方党委利用其政治影响力,对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进行了支持与授权。同时,由于地方党委的立场与表态,以及积极协调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也避免了政府走向与工会相反的立场,最终促进了罢工事件的解决。从这个角度来讲,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的根本立场是一致的。总之,本案例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外资企业的工人罢工处理机制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的特征,它表现为当地党委领导下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工人和资方的博弈机制,我们将其命名为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层级模型(见图1)。该模型共分为3个层面:第一层为地方党委,第二层为地方工会和地方政府,这两层实际上是党委领导下的独立一方。在这一方中,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博弈关系,但其根本利益与目标是一致的。第三层包括企业工会、工人和企业管理层三方。以往对这一层次的研究较多(许晓军等,2009)。 图1 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四方主体、3个层级解决模式 我们的这个模式所展现的机制与西方存在很大不同。在这个机制中,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工会不仅有西方三方模式中的政府的协调作用(谢文波等,2009),还具有指导整个谈判过程的作用。这种指导作用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工人罢工中的体现得尤其明显。我们认为,有两个原因导致了东、西方员工罢工处理机制的不同。首先,从文化传统上讲,中国是一个权力距离比较大的国家(Hofstede,1980)。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只要不影响个人与组织的生存,社会成员普遍接受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权力差异(Hofstede,1980)。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不易演变出西方那种地位相对平等的三方谈判机制。其次,从社会现实来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李景治等,2005),在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级和领域都建立有正式(即通过党内选举方式建立的)或非正式(即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的组织。作为当今中国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一定要在影响社会协调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其领导作用,工会与工人运动显然属于这样一个领域。 关于中国工人罢工的处理机制,我们认为之前的模型(Taylor,Chang,Li,2003; Chen,2010)都没有准确地刻画这样一个事实: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而不是各级政府组织)在罢工处理中积极扮演了极其重要的领导角色。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直接领导着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参与了工人与资方的谈判,这既保护了工人的利益,同时也确保了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不会因为罢工而出现波动与中断。 若要深刻地理解地方党委在罢工事件处理中的作用,就需要从一个纵向的角度去考察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诉求和目标。纵观中国近30来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强调的社会建设的重点会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进行调整(宋国春,2005)。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当时的国情,将党的工作中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并提出了改革开放政策。经过10余年经济高速发展,在1992年十四大报告中,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方针。从2002年的十六大至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这两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重点发展经济到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建设目标经历了从关注经济建设到逐步过渡到关注民生和公平正义的发展历程(见图2)。只有将中国共产党放在这一纵向发展的时间进程中,才能更好地去理解党委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罢工事件中的态度和做法,才能更好地理解党委在解决工人罢工事件中的作用。本文对案例企业的历史性追踪实现了本研究的这一目的。 图2a 党委偏向于政府和资方 图2b 党委偏向于工人和工会 图2 党委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对各方的调节策略 五、总结与研究展望 本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初步结论。首先,地方党委在工人罢工处理机制中具有极其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其作用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工会。随着相关法律健全和工会力量的增强,地方党委的直接领导作用在逐步淡出,但其在幕后的指导作用从未削弱过。第二,由于地方党委的重视,随着时间推移,地方工会的政治力量和专业能力在不断增强,这使得其能够通过协调劳资关系更加高效地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工会所领导的工资集体谈判的积极作用正在日益凸显。第三,地方政府自身的目标与党委和工会存在一些冲突,这会导致他们对工人罢工的态度与行为与地方党委与工会并不完全相同。不过,由于党委与政府和工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之间不存在根本冲突。 本研究也存在很多局限性。首先,本研究的结论是在深入分析一家日资企业及其所处的环境得出的,其适用性需要进一步检验。例如,有证据表明中国不同区域在处理工人罢工时可能采用了不同的机制(Liu,2010)。不过,由于大连日资企业的劳资关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刘俊民2007),我们认为,本研究所得出的模型至少可以推广到相似企业,因此该模型具有一定的可推广性。其次,本文第三层几方(即企业工会、工人与资方)关系的证据并不充足,而是在更多地参考了前人的研究结果与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第三层中各方的关系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要说明的是,尽管本研究得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四方层级机制,但本研究并不认为这是中国企业工人罢工处理机制的最终表述。直至现在,中国共产党以及在其领导下的各种力量仍在探索处理工人罢工的更佳途径。因此我们提出的这个模型只是W企业工人罢工处理机制的一个阶段性描述与总结,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首起罢工案例的历史回溯,可清晰看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在新时期的战略转型与改革探索,其在处理罢工事件后相继出台多项相关的地方法规、管理条例等,逐渐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这曾为工会法的修订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中国工人罢工的四方解决机制:基于案例分析的新解释_企业工会论文
中国工人罢工的四方解决机制:基于案例分析的新解释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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