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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租赁业务中各方需求分析
(一)委托方
委托人希望给自己的闲置资金和其他财物找到既能获取较高收益、又能控制风险的运作途径。
1.闲置资金的市场主体。(1)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就资金配置而言,虽然企业集团存在中长期资金的大量需求,但又存在相当数量的零散的短期闲置资金;(2)现金流较好的垄断性、公用性行业。如烟草行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3)一些传统行业,如纺织、百货等企业,现金流较好,但经营业绩增长速度减缓或利润出现下滑,经常形成阶段性甚至长期闲置资金;(4)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医院、政府相关部门等不具有投资资格、但有一定闲置资金的组织;(5)民间闲置资金。
2.具有可委托租赁财产的市场主体。(1)设备制造商;(2)具有一定闲置资产和库存资产的企业;(3)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委托的集团公司;(4)资产大量沉淀、现金流紧张、可将主要设备进行租赁的公司。
3.委托租赁对委托方的需求满足程度。(1)安全性优于其它金融产品的风险锁定和控制能力。同普通的信托信用相比,委托资金的投放与具体的租赁项目相对应,即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或者虽未指定承租人,但对租赁项目、期限、利率有相对明确的要求)进行资金投放。另外,委托人除享有约定的租赁收益外,还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租金的回收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作为保障;(2)稳定的租赁债权收益和额外的纳税扣除的好处。委托人不仅可以获取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债权收益,特别是在委托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在有足够应税额的情况下,还会因为委托人对租赁物资本化提取折旧,而获取纳税扣除的好处,增加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对租赁物残值处置风险的控制能力;(3)流动性优势不明显。在整个委托租赁期间,委托人原则上不提前解约,一旦发生特殊情况,委托人急需资金时,可允许委托人自己选定受让人转让其租赁合同并交纳过户手续费。
(二)受托人
租赁公司在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不增加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额度的前提下,出租所拥有的“租赁经营权”这一无形资产,运用自己经营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的能力,通过中介形式的服务取得报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委托租赁对租赁公司具有独特的利用价值:(1)具有良好的租赁项目,但是租赁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筹资渠道不畅,需要采用新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2)租赁公司认为该租赁项目收益高但风险较大、或其他原因不愿意自身受理,而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愿“借权”经营,涉足于该租赁业务,由租赁公司充当中介;(3)租赁公司因受到自身资本充足率即业务规模的限制,无法承担某些新拓展的租赁项目,可采取委托租赁的形式,进行表外处理;(4)为了拓展新的优良租赁项目,租赁公司将已部分实现租赁债权的既有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委托其他资金方投资,债权提前兑现。
(三)资金使用方
委托租赁对资金使用方的需求满足程度:(1)一种便捷的融资方式。委托租赁相当于私募融资,没有公开募集那么多的约束,成本比公开募集低得多,程序更简单,速度更快捷。公开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册费、中介机构费和承销费用,而委托租赁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和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目标性更强,可以有针对性地面对特定的投资者;(2)减轻税收负担。在委托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对于企业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可以按法定折旧年限同融资租赁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限折旧(但是不得短于3年),而用其它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则没有这种加速折旧的优惠;(3)降低设备贬值风险。如果资金使用方处在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里,避免设备陈旧风险和控制初始投入资金可作为优先考虑,那么,它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利用带有中长期融资性质的经营性租赁,来取得这类设备。这种方式的要点是,租金不以摊提该设备购置成本的全额为其计算基础,该固定资产不在该承租企业账上资本化,其在租赁期满时的剩余价值的贬值风险,由与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关联的出卖人承担。
二、适合开拓委托租赁业务的行业
风险、收益和流通性是金融产品的三大特性,不同的金融产品要对不同程度的风险、收益和流通性做合理的组合。对于委托租赁,由于产品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因此必须对应相对较高安全性和收益率,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可以考虑从以下行业入手,开发委托租赁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及地区发展规划中列入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公益项目、公共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3个层面。委托租赁的切入点应该是第3类项目,该类项目投资周期适中,短期收益明显,有现金流保证,能够满足安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可归属于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1)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桥梁、磁悬浮、公交等);(2)能源基础设施(电力、管网、天然气等);(3)环保产业(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4)其他公用事业等。
此类委托租赁的特点为: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元和1~2亿元人民币的为主,期限一般为1~3年,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约为4~5%。委托租赁项目投向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回租设备的方式为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司提供资金,二是直接购买设备租赁给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司。为提高委托租赁项目的信用等级,通常采用一些风险控制手段,包括采用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政府财政或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或者采用到期回购、财政补贴、保险公司保险的方式。
(二)房地产
房地产业目前的高额收益和较短的投资周期可以很好地满足委托租赁资金提供方的要求,各地纷纷出现“房地产信托产品”购买热潮就是一个实例。据不完全统计,现已推出的几十只房地产类投资信托产品,最低收益率也达到3%,收益率最高的是金信信托房地产组合投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最高达到8.4%。如此高的回报率对民间资金也有极强的诱惑力。另外,央行一系列加强控制房地产贷款的新政策出台,今年迫使房地产业积极寻觅新的资金来源,也加大了开发房地产委托租赁的可行性。
适合进行房地产委托租赁的项目有如下几种:学生公寓、写字楼商铺、住宅用房、大型超市等等。房地产委托租赁的特点为:规模主要以几千万或1~2亿元为主,期限一般为1~3年,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约为4~5%。委托租赁项目投向可以采用回租的方式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建筑设备租赁给从事房地产建设的公司2种方式。在开发此类委托租赁产品时,可以将原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土地上的固定物作为抵押,为委托租赁提供担保,以提高产品的信用程度。
(三)医疗行业
从全球范围看,租赁已比较广泛地用于医疗设备的购置,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程度有限,还远不能满足医疗行业发展的需要。医疗设备租赁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医疗设备一般通用性较强,设备的型态容易界定,现金流入快、流量大,收益稳定,是比较适合进行委托租赁的物件。
委托租赁医疗设备的主要选择标准是:(1)技术成熟、价值较高的骨干设备,如磁共振系统(MR);(2)通用性好、方便拆装运输的设备,如彩超。
医疗行业委托租赁的特点为: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百万或者上千万元人民币为主,期限为1~3年,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大多为4%~6%。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质(抵)押、担保、回购、保险或分为优先和次级受益权等手段。
针对医疗行业的租赁业务标准化的程度较高,委托租赁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使得同种类设备模式的租赁模式可以推广到多家医院。因此,如果我们可为每一家医院的设备融资设定一个委托租赁计划,尽管金额不大,但只要多复制几次,其规模也相当可观,完全可以达到“规模经济”的程度,可以保证租赁公司中介收入的规模效应。
三、委托租赁运作形式
(一)一对一委托
所谓一对一委托,是指委托人自己指定一个承租人进行“一对一”对应性委托租赁。适用于这种交易模式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集团公司。委托租赁可以满足关联企业如下需求:
1.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所得税高税率地区的关联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并计提相应折旧,然后以低价格租给所得税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另外,委托租赁可以实现通过加速折旧实现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有足够应税额的关联委托方,通过委托租赁业务可实现加速折旧以消化纳税额,获取税收抵扣的好处,同时将获得的税收好处通过降低租金转让给关联承租人。
2.如果关联方出自信息披露的原因、需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又不以减损固定资产为手段,可以采取委托回租租赁方式。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集团其他公司,该公司再将买入的固定资产委托租赁公司出租给出售方,从而满足出售方的需求。
3.表外融资。如果关联方有表外融资的需求,可以采取委托租赁方式在集团内部获得。在采取中长期经营性委托租赁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不由自己提取折旧,因而也不增加自己的负债,租金支出可以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二)一对多委托
所谓一对多委托,是指一个委托人指定多个承租人进行对应性委托租赁。这种交易模式适用于租赁公司同生产厂商的合作。从企业流转税征纳看,委托租赁仍有可能适用增值税的纳税规则,与生产企业直接从事的“以租代售”业务相比,委托租赁对于生产厂商的吸引力不十分明显。但是,委托租赁为生产厂商提供了一种新的营销渠道,可以加速销售资金的回笼。在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生产厂商作为委托人可以计提折旧,一旦在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后,对生产厂商具有明显的益处。
(三)多对一委托
所谓多对一委托,是指多个委托人通过租赁公司,采用资金集合的方式,再对一承租人进行委托租赁。对于不同的委托人来说,有相同的标的物、相同的用途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委托人的收益是相同的,原则上委托人按其出资比例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种交易模式采用类似于资金集合信托的交易模式。对于通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项目期限长、所需资金量非常大,单个法人、机构难以进入,非常适合采用多方委托的形式,募集所需资金,同时也为社会上很多机构的闲置资金找到一条好的投资渠道,分享该行业稳定的高收益。多个委托人共同指定一个承租人,共同指定设备、资金用途及回报率。
(四)多对多委托
多对多委托相对于多对一委托的主要区别在于,承租人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设置多个承租人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因为在租赁组合中的承租人作为一个整体的信用要高于其中任何单独一个承租人的信用。对一个单独的承租人来说,在一定期限内其违约的概率是确定的,据此计算的其支付租金的现值也是确定的。相反,租赁组合中承租人整体的违约风险远远低于单个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因此承租人的多样化程度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而在实行多样化的过程中,地理位置的多样化尤为重要。因为如果承租人组合中承租人的地理位置相近,他们就会受到该地区不利信用形式的普遍影响。相反的,如果承租人的地理分布更加广泛,某一地区不利的经济影响不会波及到其它地区的承租人。
四、委托租赁中的信托运作机制
在上述委托租赁交易模式中,委托租赁采用了类似信托的运作机制。因此,这就提供了委托租赁的两种运作思路:第一种是同信托公司合作,让信托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在信托财产及信托资金募集方式和渠道方面的优势(合作意义在于,采用这种方式开拓委托租赁业务,委托方资格可以有效突破委托人必须是法人或机构的限制,从而把“公众”也纳入了委托租赁的交易体系),而金融租赁公司利用自身在租赁市场开发和项目管理上的优势,采用各种租赁交易方式来运用和处分这些信托财产和信托资金。在这一结构中,金融租赁公司扮演两种身份:一是作为转租人接受信托资金购买的租赁物再出租给用户;二是直接以项目管理人的身份来管理该委托租赁项目,和信托公司共同分享管理费。
第二种是租赁公司不与信托公司合作,而是借鉴资金集合信托的运作方法,自行操作资金集合和委托租赁业务。比如,租赁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多年累积的客户群资源,对现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归类和筛选匹配,以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形式,将委托租赁的业务形式推荐给现有的客户,进一步挖掘核心客户的需求,增加公司的盈利模式。
虽然委托租赁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集合信托的运作模式,但是委托租赁和信托还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关系。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上的区别:无论是委托经营性租赁还是委托融资租赁,两种情况均不发生受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当委托方发生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可以就委托财产主张权利;而在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则因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信托人的债权人则不能直接就信托出去的财产主张权利。
2.委托财产内容上的区别:信托财产形态非常多样,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等,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适合进行委托租赁的财产主要是货币或有形资产,包括设备、不动产等,因此范围相对狭小。
3.受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上的区别:从委托租赁来看,主要是“以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或者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而信托交易方式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因此委托租赁的受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相当有限,只是信托运用诸多方式中的一种。
但是,鉴于在各类租赁合同、尤其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物取得条件上具有绝对的权利,使得委托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完全实现受到很大的制约。因此,在设计多方委托租赁的同时,租赁公司必须严格项目选择标准,以降低风险,提高项目的可操作性。
五、委托租赁交易机制的设定
(一)委托租赁产品的流动性
委托租赁产品在收益性和安全性上有一定优势,其弱势主要在于流动性相对较差,因此,在设计委托租赁产品时,可以通过一些交易模式来加强委托租赁产品的销售力度。可采用的流通方案主要有4种方式:
1.借鉴“伞型基金”、“伞型信托”的形式,设计不同期限的委托租赁子合同,如0.5年期、1.5年期、2.5年期和3年期,并按照期限设置不同委托租赁规模和预期年收益率,使委托方可以在4个委托租赁子合同之间自由选择。
2.受益人可以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寻“下家”,最终到租赁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3.商业银行接受委托租赁合同为质押品,通过对投资者发放抵押贷款以赋予委托租赁产品一定的流动性。
4.租赁公司自己成为受让方,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比如不超过本委托租赁集合资金总额的20~30%内,用于受让持有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委托租赁受益权。这样的回购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由于委托租赁项目选择非常严格,能进行委托租赁的项目往往都是优质项目,因此,委托租赁中租赁公司采用的这种类似于证券市场“做市商”的交易机制,风险不会太大。
(二)有关优先收益权/次级收益权的设置问题
为提高委托租赁项目的安全性,我们可通过设置优先收益权等措施来提升内部信用等级。我们可以将委托租赁项目的收益权设定为优先/次级或更多档的结构。优先委托租赁合同的偿付优先于次级委托租赁合同的偿付,一旦损失发生,次级委托租赁债权将首先承担损失,而优先委托租赁债权的收益则可得到保护。次级委托租赁合同的发行量越大,优先委托租赁合同获得的保护就越充分。除了在优先顺序上的差别外,不同委托租赁合同在偿付的内容上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某租赁公司向委托人发行期限为3年、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的委托租赁计划,预计投资者年净收益率为4.5%。我们可将委托人设定为优先委托租赁债权、将其他第3人设定为次级委托租赁债权。投资者投资本委托租赁计划,可获得每年租金收入中450万元的优先收益权,按年支付,期限3年。在委托租赁期间,一旦损失发生,委托人优先得到偿付。3年期满后,由承租人行使不可撤消赎回义务归还投资者本金。
(三)关于持续发行委托租赁合同问题
一般来说,基础设施建设的委托租赁项目都具有长期性和不可移动性的特点,这些项目均以所收使用费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收益是稳定且有保障的,但关键问题是在委托租赁期满清偿设计方面必须具有明确的安排,保证到期后的变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同—委托租赁项目下的不同期限的方式来解决:即通过计划展期,用第2期的信托资金偿还第1期信托的本金,继续以此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标的设置委托租赁计划。在持续发行委托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债权的期限与委托租赁期限的匹配成为了产品设计的关键点,如果两者的期限不匹配,则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弥补二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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