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国际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正确认识我国的科技实力
根据瑞土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1999年度的《国际竞争力的报告》,我国的科技竞争力在4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5位。[1]这一排位基本反映了我国科技竞争力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科技实力。影响我国科技实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R&D经费投入不足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1999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1999年,我国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为1 284.9亿元;R&D经费支出额为678.9亿元,占GDP的比重为历史最高水平的0.83%。[2]同其他国家相比,这些数字与比例是很低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R&D经费投入基本上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97年,西方七国的R&D经费占CDP的比重分别为:英国1.8%、德国2.39%、法国2.26%、意大利1.05%、日本3.12%、加拿大1.64%、美国2.64%,远远高于我国。[3]
2.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低 据统计,我国每年取得近3万项科技成果,仅有两成左右的成果转化,形成产业规模的大约只有5%。[1]
3.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
4.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1999年,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全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567.2亿元,其中用于新产品开发支出304.6亿元。[2]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是很大的。企业在全国R&D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所占比例,美国分别为71.1%和79.40%(1995年),日本分别为66.1%和61.6%(1994年),韩国分别为72.8%和50.4%(1994年),我国1995年的比例仅为31.9%和39.09%。[4]我国工业从整体水平看基本属于低技术产业。[5]
在面临知识经济的挑战和加入WTO的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就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
二、国外主要科技税收政策与经验
1.国外主要科技税收政策
美国
(1)鼓励企业科研。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
(2)鼓励风险投资。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如在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法》,规定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用于投资,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
(3)80年代税制改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6]1981年里根政府的经济复兴法案中,采取了加速折旧办法。同时规定[7]: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年限减为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赠送供研究用的新设备时,减税范围扩大;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1)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R&D)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其R&D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 000万法郎。政府还设立了总额达7亿法郎的“国家启动资金”,资助生物技术、电讯和多媒体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8]
(2)购买技术开发融资公司(Financial Innovation Compaines,指经政府批准以研究开发项目融资为特点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在期初扣除50%税收。对于软件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3)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财政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经费补助。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政府给予50%的补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5年期特别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9]另外,对公司购置并使用某些可折旧资产,经大藏省指定作为促进研究和开发的基础高科技产业项目时,公司可选择下述两项金额中较小者冲抵法人税,即,(1)额外研究与开发费用的20%加上述资产购置成本的5%或法人国税的13%;(2)若为中小企业(即公司和母公司的股本不超过1亿日元),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计算额外研究与发展费用的10%。
科技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中。(1)鼓励科技开发。①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②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③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扣除。④进口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⑤企业附属研究所及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合作组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所需试验、研究用样品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直接用于研究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⑥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①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②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③对技术开发先导物品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行业,自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2.各国科技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借鉴
(1)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并以间接优惠为主
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主要优惠方式有:税收减免,如许多国家在投资者经营的前几年免征税,对R&D投资给予税收减免等;提取准备金制度;加速折旧,这是各国普遍运用的税前优惠的做法,也是主要的间接优惠方式;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率优惠;延迟支付。
(2)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法制性强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如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
(3)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
如韩国形成了较系统的优惠体系。1993年,韩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制定了“科技立国”、“技术主导”的发展方针,科技税收优惠逐步完善。韩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其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再如对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各国都制定了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又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惠力度:在企业创业初期注重于扶持、鼓励,在企业的成长期侧重于对企业收益的优惠。
(4)区域性与产业化的有效结合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注重两者的结合,不同的是前者采用的产业化优惠较多,而后者实施的区域性优惠较多,这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于发展地区经济的需要,各国普遍注重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吸引投资,甚至(如美国)对在特定地区经营并雇佣当地居民的企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相对而言,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对本国特定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是更为普遍的做法。
(5)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一致
实行税收优惠是政府利用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必然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体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对政策重点实施税收优惠,以利于本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制定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更应该与本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相协调,同时鼓励性的税收优惠应与限制投资的政策相一致,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域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应的优惠,以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具体目标。
三、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见表1);
表1 我国目前主要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
说明:本表各项税收优惠仅用作分析
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1.优惠措施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在流转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情况下,所得税优惠对科技发展的作用有限。
2.税收优惠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应用较少。
3.优惠环节主要集中在技术成果的应用领域,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过程缺乏足够的优惠措施。
4.偏重于区域性优惠,对特定区域内外的同一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发展。
四、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尤其是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除受财力限制外,高新技术投入高、风险大、预期收益率低是科技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缺乏风险投资也是一条重要原因。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收益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实行以下优惠措施。①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②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③允许科技亏损企业结转,可规定一定期限的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④科技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介入科技开发主要取决于成本、风险、预期收益率,同样可运用R&D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方式降低成本,提高风险资本的收益,鼓励风险投资的介入。其次,国家或可允许企业在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额创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2.运用税收优惠扶持企业科研开发活动
(1)扶持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开发。主要采取事前扶持的办法,除对R&D费用的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对中试产品免税、加速设备折旧等措施。
(2)扶持企业的应用性开发研究。主要以事后鼓励为主,体现在对收益的优惠上,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3.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1)对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的优惠。具体地说,一是对“四技”即技术转让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2)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4.运用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全方位税收优惠:减免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给予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3)注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由相应的认定机构隔一定时限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保留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引导。
5.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高新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的技术进步,一方面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更新改造原有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的鼓励。
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包括: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前扣除、税额抵免;对先进设备的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优惠;加速先进设备的折旧;对新产品的销售降低销售环节的税收;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给予税收优惠;对向企业转让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服务者,不分国别,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8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的户数、工业总产值分别为157 522个、39 759.53亿元,分别占总数的95.42%、58.7%。[10]中小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对高新技术的吸纳与应用比较主动、快捷。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目标,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的创办、鼓励其发展,对我们制定自己的政策有诸多借鉴之处。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创办初期,中小企业实力较弱,通过相应年限的减免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进行扶持,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步减少优惠。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对R&D费用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3)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通过制定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税等措施,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除了上述直接的税收优惠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税收总体环境、财政政策、社会环境等方面还要有相应配套政策,以总体优惠实现政策目标。
标签:税收优惠论文; 科技论文; 所得税费用论文; 税收政策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论文; 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风投论文; 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