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LA关于公共借阅权的立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场论文,IFLA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图联(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代表全球图书馆和信息服务部门及其用户的利益。IFLA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一贯立场是信息提供者的经济权利必须与社会获取知识的需要相平衡。版权和相关权不断向新的领域扩充导致了许可使用的日益增加,延伸至越来越多的活动领域中,如本文提到的“借阅权”。IFLA认为,全世界除非特别注意保护和理直气壮地支持版权限制和例外来保持这一平衡,否则这一趋势将会迅速对教育和研究及其结果,也即是个人、国家乃至社会的文化、科学和经济的进步造成深刻的负面影响,尤其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1 什么是公共借阅权
公共借阅权并不是在很多国家中存在,存在的国家中,其应用情况也各不相同。公共借阅权不是一种从数据库中进行摘录和再利用的行为,它只适用于物质实体形式的作品。公共借阅权这一术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讲,公共借阅权是一种版权,一种赋予受保护作品的版权拥有者的有限制的专有权利。作品向公众传播后,版权拥有者有权授权或禁止版权作品以实体形式进行公共借阅。公共借阅的授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进行,并且要通过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2)有时用以描述公共借阅权的第二种含义是一种获得报酬权,即作者(不一定是版权拥有者)因其作品的公共借阅而获取货币酬劳的权利。在建立了报酬权的国家,建立了各自合适的报酬标准。在有些情形下(但不是所有情形)这些标准要符合文化目的。在一些国家,获得报酬权在法律意义上是作为公共借阅权的交替物而存在的,因此被认为与版权有关。在其他国家,获得报酬权完全独立于版权之外。但无论哪种情况,对作者的酬劳都不被当作是对版权费用的支付。
2 IFLA关于公共借阅权的立场
关于自由存取思想、信息和富于想象力的作品,自由利用开放存取图书馆及其在国家基础设施中的地位,以及公共借阅权等问题,IFLA已经建立起一套核心价值观和原则。
2.1 IFLA的核心价值观
·IFLA赞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提出的信息、思想和创造性作品的自由存取和自由表达;
·IFLA确信人们、团体和组织为了社会、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的全面发展需要广泛、平等地获取信息、思想和创造性的作品。
·IFLA坚信图书情报服务的高质量传递有助于保障获取信息。
·IFLA承诺有能力使联盟成员参与和受益于联盟的各项活动,而不论其国籍、健康、性别、语言、种族和宗教信仰。
2.2 《1994IFLA公共图书馆宣言》
公共图书馆原则上提供免费服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责任建立公共图书馆,并提供特殊立法和财政支持。公共图书馆是文化、信息提供,技能培养和国民教育的长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数字环境下版权与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2004年修订)》
“IFLA认为图书馆借阅出版物不应受到立法的限制,且认为合同条款,如许可使用协议条款也不应不考虑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对电子资源的合理外借”。
2.4 公共图书馆服务:IFLA/UNESCO发展指南2001
“公共借阅权的支付资金不应从图书馆采购资金中支出,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单独设立公共借阅权资金确实在不影响公共图书馆预算的情况下给作者提供了支持。在一些计划方案中这也可以提供某些特定的作者所著图书借阅的有价值的统计情况。图书馆员应该参与到公共借阅权的发展规划中以确保其资金不从图书馆预算中开支”。
2.5 按照以上所建立的原则,IFLA断言IFLA并不倡导“借阅权”原则
IFLA认为“借阅权”原则会危及开放存取图书馆服务的自由获取,而这是公民的人权。IFLA主张自由存取信息并将继续抵制阻碍这一存取的所有情势。公共借阅对于文化、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应当为所有人自由获取。正是因为这是一项公益事业,公共借阅就不应当受到立法或合同条款,如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现行的PLR计划为作者提供文化和教育支持,这固然值得称颂,但是通常用于支持PLR计划的理由即通过公共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会减少作品的主要销量还未被证实。事实上,通过开放存取图书馆进行借阅常常有利于版权作品的销售,并且促进销售。
即使目前还没有国际条约或协定赋予“借阅权”,也还是有一些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使借阅成为版权法下一种受限制的行为。而且其他国家纷纷仿效也是有可能的。鉴于这些情形,PLR的发展不能被忽视,图书馆员还需要能够影响即将引进的PLR系统的设计。除非立法者谨慎处理,否则PLR系统的引进就有可能将开放存取图书馆的服务置于危险的境地。在引进了PLR系统的国家,只要支持PLR的财政和管理资金不是来源于图书馆预算,而是来自政府的文化支持,图书馆员在合适的情形下,能够接受PLR作为文化认可和提供给作者经济和社会安全保障的手段。IFLA主张引进PLR不应当给开放存取图书馆的用户获取所藏信息造成经济负担。
3 IFLA关于引进或修改PLR系统的建议
3.1 资助原则
获取公共图书馆时,使用所藏作品无论是为参考之目的或是借阅之目的都应免费。此外,PLR的成本费用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国文化和教育目标,建立和维护PLR系统的资金和对权利拥有者的酬劳决不能来自图书馆预算,而应由国家设置专项资金。
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通常由政府直接或间接资助。他们以有限的甚至拮据的预算提供服务,这样不可能有额外的资金来支持PLR系统,无论PLR是采取报酬的形式还是采取版权许可的形式。如果图书馆被迫以有限的预算来支持PLR系统,他们将不得不大量削减馆藏的采购量,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许多有价值服务的提供以减少对用户信息选择和信息获取的危害。除了这些削减外,他们还将被迫向借阅和利用图书馆的用户收费。“人人享有本国公共服务之平等权利”(世界人权宣言21(2)条款)。非自由获取造成不平等。政府以任何形式拒绝支持本国文化事业的发展,阻碍公共图书馆系统及其他非赢利教育、文化和科研机构在提供信息方面的作用,都将对其所有公民平等获取学问和知识不利,不仅包括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还包括作者本人。人人都需要开放存取图书馆提供知识和信息以鼓励智力创造活动。
3.2 发展中国家
如果一个国家只有拨充资金给更多的公共服务部门才能负担得起PLR的费用,那么应禁止公共借阅权的建立。尤其是在不被世界银行看作是高收入或中等收入的国家里。
在发展中国家,拨给文化教育事业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扩大教育范围和发展更好的图书馆服务和设施。图书馆必须能够集中拮据的预算用于提高公民文化水准和满足基本的教育需求,提供给学生获取现代学习资源的途径,开发创新性的服务以便为乡村和贫困地区提供卫生保健、爱滋病预防、农业技术和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信息。
图书馆正通过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和养成良好阅读习惯来促进信息产品市场的长期发展,尤其是本地的内容产业。从短期来看,图书馆正利用和提高他们的购买力来支持和鼓励这些产业。
如果发展中国家引进PLR,政府没有削减其他服务部门的资金,如被认为对公众利益更为重要的基本的卫生保健业,也许无力调拨资金支付PLR费用。这些国家的开放存取图书馆在没有危及本已很脆弱的核心服务的情况下,同样无力支付PLR费用。如果利用公共图书馆需要收取PLR费用,很多人将无力支付,图书馆资源利用率将降低,这将会对国民文化水平和随之而来的国家经济的发展造成深刻的负面影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支付给国外作者PLR费用远高于本国作者。
3.3 法律框架
如果PLR系统被引进,那么它应成为一项文化支持计划或一种在版权法之外能够单独立法的获得报酬权。
(1)在提议引进PLR或修改现行系统的国家,图书馆员都需要致力于保障公众利益,在没有影响公众获取信息,没有使用图书馆资金的情况下,确保PLR计划有益于作者。
(2)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未来需要引进PLR,应允许这些国家制定与本国财政和组织资源相一致的PLR价格和规则。此外,在经济和社会能力基础上,还应允许各国暂时免除债务。PLR引进和报酬多少的选择应考虑各国的贫富程度以尽可能降低或避免对信息获取的损失。
如果PLR引进处理得不恰当,PLR很可能有损图书馆馆藏,并影响目前公民通过开放图书馆提供的全球信息门户所享有的自由获取教育、文化、信息和思想。选择不合适类型的PLR系统将会导致贵重资源在版权国民待遇原则下以支付国外作者(很可能较富裕较发达的国家)报酬的形式流失,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或图书馆馆藏主要以外国作者为主的国家,这将会给国家经济和文化造成长期的危害。
3.4 立法解释
对立法中使用的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是至关重要的,图书馆员需要积极努力以确保认真起草法案。
目前国际上唯一通行的“借阅权”定义是《欧盟指令92/100/EEC》中第1(2)条款和1(3)条款所阐述的“借阅权”意味着“通过公众可获取的设施实施借阅,使公众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阅读,目的是为了利用,而不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由于缺乏与借阅权相关的任何国际条约或惯例,这一指令对于考虑引进公共借阅权系统的国家可能产生影响。但是,欧盟之外的国家不受该指令的约束,没有义务遵守指令的规定。应当注意到,在欧盟指令中“可供利用”含义可以比一般语言表达的能够被普遍理解的“借阅”解释得更为宽泛。在瑞典图书馆,现行的参考文献的使用就被列为“借阅”。PLR这一含义的延伸在英国得到提议。而EBLIDA(欧洲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管理局)提醒欧盟,指令中没有给“为公众所获取的设施”一个明确的范畴,导致了欧盟和某些成员国之间的争议,即哪些可为公众所获取的设施可以从PLR中得到豁免。正如EBLIDA所指出,后来的协调文件《信息社会指令2001/29/EC》表明符合“可为公众获取”的设施的范畴实际上就是指开放存取的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档案馆。所以,所有这些都有可能被豁免。
3.5 商议与参与
(1)按照已建立PLR系统国家的惯例,图书馆员应当努力确保他们和版权拥有者一开始就被征询关于立法及建立和运行PLR系统过程的建议。图书馆员也应当致力于与版权拥有者一道应邀为制定政策、向PLR管理者提出建议并与权利拥有机构或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的国家顾问委员会效劳。
(2)此外,当版权许可系统不是以文化方案操作时,图书馆员需要确保他们直接参与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决定借阅许可证的条款、条件和许可使用费。
(3)任何立法都应建立在与当事人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包括图书馆组织。
PLR管理的有效运行而不吸收太多的成本资金是很重要的,这样获利者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报酬,并且使图书馆的管理成本降至最低。促使所有当事人通力合作和计划顺利进行的最好办法是使图书馆员和权利拥有者参与到决策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