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性、议题张力与中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谱系
孙志建
(上海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上海 200233)
【摘 要】 公共空间是城市空间结构中最具可视性、可触及性以及复杂性的组成部分,是城市中“相连的接缝地带”,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好坏直接决定了城市的品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本质上乃是对其悖论属性和议题张力的治理。城市公共空间的悖论属性和“元问题”之间的张力决定了必须综合运用“以国家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以及“以使用者为中心”三种治理模式和相应的治理工具。总体上讲,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和机制创新乃是重视从空间与治理关系视角积极探索的产物。具体而言,二者存在三种关系,即“作为行为塑造因素的空间”“作为中介或作用点的空间”以及“作为治理对象的空间”三个方面。
【关键词】 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治理;空间与治理关系;可防卫空间;治理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空间主要供人们从事各种临时性的公共活动和非正式的聚会,通常都是共有的,比如广场、公园和街道。”(安德列斯·杜亚尼等,2015:177)这里是一切事情公开发生的场所,是城市中“相连的接缝地带”(理查德·桑内特,2008:5)。“公共空间”既包括有意设计的公共场所,也包括自发形成的人口集聚场所,它是城市空间结构中最具可视性、可触及性以及复杂性的组成部分。在城市治理中,“低密度社区能够忽略公共空间,但是,住宅密度的增加需要更多地注意公共空间和设施,如设计优良的街道、公共空间和城镇中心。”(维托尔德·雷布琴斯基,2016:186)从功能上讲,城市公共空间具有其他空间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譬如作为公共生活的场所;作为不同社会群体聚集的场所;作为展示社会各种象征和意象的空间;作为城市活动交流体系的一部分(维卡斯·梅赫塔,2016:23)。而且,公共空间为陌生人提供了平等进入和交流的机会,其质量好坏被视为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戴维·古德菲尔德,2018:522)。
本项研究以“模式划分”为线索,系统考察中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方法和治理工具创新。本文将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其一,城市公共空间的可治理性何以可能?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特质和公共空间治理的元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其二,基于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划分,系统梳理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及其趋势;最后,中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的未来场景如何?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可治理性
总体上,城市公共空间的可治理性取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特质及其“悖论”属性和公共空间治理的“元问题”及其彼此之间的内在张力两个方面。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悖论”特质
概而言之,城市公共空间乃是一种矛盾的、充满张力和悖论的集合和城市空间单元。它既是自然性的,亦具有社会性;既是开放性的,也具有内在的排斥性;既有其确定性,也充满了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而且,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还彰显了私有化与公共性辩证统一的特点,等等。
第一,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自然性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地理和物理特质的确认。这种意义上的“空间”同土地、面积、容量、位段以及实体边界等诸多问题紧密相关。然而,就其本质而言,空间是社会性的。“它牵涉到生产的社会关系,亦即性别、年龄与特定家庭组织之间的生物-生理关系,也牵涉到生产关系,亦即劳动及其组织的分化。”(亨利·列斐伏尔,2003:48)空间是社会性的。“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亨利·列斐伏尔,2003:48)。在城市治理中,“空间”(space)议题已超越了“土地”及其权利归属议题之于乡村治理的意义。因为在城市中,空间已经超越了纯粹自然物的属性,而获得了人造属性。植入其中的不仅有人的意志、想象力和价值观念,而且还有时代的知识状况。往深层次论,城市公共空间自然性与社会性相统一这种属性意味着它同时又是“中立性和非中立性辩证统一”。“空间本身是中立的”,即活动的容器。然而,(公共)空间就其本性而言,它又具有强烈的价值依附、宣导和表征的冲动。正如列斐伏尔在《空间的生产》中所讲:“思想、表征或者价值观如不能顺利地在空间中获得一席之地,并因此产生(或制造出)一个适当的形态,就将失去其所有的精髓,成为纯粹的符号,流于抽象的描述之中,或变异为幻想。”(加里·布里奇、索菲·沃森,2015:374)实际上,对于女权主义、种族主义理论家而言,“公共空间不是中立的”这应当作为政策设计和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公共空间(譬如火车站、地铁站以及商圈等)的女性厕所门口常见的排队现象等提醒我们这种观点并非吹毛求疵,城市治理者应当重视“性别想象力”“人类学的想象力”等所蕴藏的打开公共空间治理创新思路的潜力。
第二,开放性与排斥性并存。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中为偶遇、闲逛、漫步、表演、演说以及擦肩而过等预留的开放性空间区域。正是基于这种开放性,城市公共空间演变成了一种包罗万象的空间容器,在其中文明与野蛮、冲突与温情、病态与正常、激情与冷漠等看似截然相反的现象和行为方式都得到包容,只要其言行没有触犯基本的法治秩序。然而,潜藏在城市公共空间开放性表象背后的阶层、资本、话语、性别、暴力等诸多结构性因素使其开放性变得并非那么纯粹。有史以来,围绕公共空间的控制权、空间争夺、话语竞争甚至是走向封闭的主张等从未停止。而且,也没有迹象表明,这种争论和冲突即将结束。“虽然在定义上,公共领域应当是所有人均是可达的,但无论有意还是无意,某些环境是独享的,对于社会的某些阶层具有较低的可达性。”(马修·卡莫纳等,2017:173)实际上,一些设计和管理不良的城市街道或公园角落更容易沦为帮派的私人地盘。此外,特定公共空间的控制权在晚间也自然而然落入男人的手中,等等。
第三,确定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城市公共空间乃是追求确定性的剩余物,其本身也通过规制、技术(譬如监控)以及边界控制等方式注入了越来越多的确定性。然而,城市公共空间本质上是流动性、异质性、偶然性以及不确定性的集合。正如桑尼特所言,不可预知性、自发性和无序性是城市的核心(加里·布里奇、索菲·沃森,2015:392)。简言之,城市公共空间乃是确定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二者皆是城市公共空间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必然受到“权力-理性-秩序”逻辑的塑造,从而维持起底线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活力-想象力-包容性”逻辑的塑造,以便维护好作为其活力之源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第四,公共性与私有化的辩证统一。在城市空间格局中,公共空间毫无疑问彰显的是公共性,然而它并非同私有空间是绝缘的。恰恰相反,公共空间同私有空间之间存在不可剥离的“肌肤之亲”。一定意义上,公共空间因私有空间的界定而界定,它是私有空间权利归属明晰之后的剩余物;当然,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先界定公共空间而后有私有空间的分割。无论怎样,二者的关系不容小觑。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治理必然涉及到私有空间和公共空间关系的治理。甚至可以说,对二者关系理解的深刻程度决定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可治理性程度和幅度。按照城市空间的属性(公或私)与管理方式(开放或封闭)两个维度,可将当前城市空间管理格局作如下分类:其一,私密空间。即对私人空间进行严格封闭式管理。其二,私人所有的开放空间。“私人所有的公共空间”(POPOS)是当前发达国家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譬如将停车位短期转换成公共空间项目Park(ing)Day①或者旧金山私有空间一日免费活动(即为陌生人提供20分钟午休的空间和相应的设施)。其三,公共所有的公共开放空间。譬如外滩、公共公园、人民广场以及城市主要街道,等等。其四,公共所有的封闭空间。譬如,尚未开放的故宫区域。
图1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格局:一个类型划分
(二)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的元问题及其张力
宽泛而论,公共空间治理涉及抽象空间治理和具象空间治理两个维度。其中,“抽象空间治理”就是所谓的空间价值管理、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其本质是某种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这个层面的空间治理,将空间视为某种“再生产的场所”。与之对照,“具象空间治理”关注的是广场、公园、街道以及商圈附属公共空间等具体的客观化、有形化的空间。林奇和卡尔指出了四项关键的公共空间管理任务:(1)如何区别“有害”行为和“无害”行为,以及对前者的控制和对后者的包容;(2)如何增加对自由使用的一般性容忍,同时又要对可容许行为形成一种稳定的共识;(3)在时空上如何把相互之间容忍较差的人群活动分开;(4)提供“边缘化场所”,使极端自由的行为能够在几乎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进行。(马修·卡莫纳等,2017:174)这种观点具有强烈的行为控制或规制旨趣。换句话讲,它也忽略了公共空间治理必须面对的诸多议题。
图2 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的元问题
在本文,对于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要更为宽泛。从根本上讲,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涉及到“布局-边界”治理、“意象-活力”治理以及“行为-秩序”治理等三种元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用BT-9300S型激光粒度分析仪测试原料粉末的粒径及粒径分布、HY-100型粉体密度仪测量振实密度、ON-1000型氧氮分析仪分析氧含量、用JXA-8100型扫描电子显微镜观察表面形貌.304L与FeCrBSi的粉末物理性能列于表2,表面形貌如图1所示.
其二,专家或社会机构带动整合分散的居民共同参与社区营造计划。当前我国各大城市时兴的“社区营造”(主要是社区公共空间营造)项目,本质上也属于这种模式。该项目往往以公益组织或专家团队牵头,引导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小区公共空间改造,使之更富生活气息。美国纽约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在《抢街:大城市的重生之路》中,作者描述到:“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管理公共空间的模式。我们的模式是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PPP),纽约市公园管理部门也采用了这一模式。我们如法炮制,创立了类似的系统,在当地社区或者商业团体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共同负责步行区项目。”(珍妮特·萨迪-汗等,2018:131)譬如,纽约成立一家非营利组织——社区广场合作社(Neighborhood Plaza Partnership,简称NPP)。NPP致力于为没有绿色地带和公共空间的社区提供建议,指导其申请和处理行政流程,给他们做如何维持广场的培训,为他们出面与私立资助项目牵线搭桥。“与政府下达命令给社区的模式相反,我们创建的流程能使社区组织以及商业、文化团体主动提出改变社区的项目。”(珍妮特·萨迪-汗等,2018:132)
(2)“意象-活力”治理。一个高度可意象的城市(外显的、可读或是可见的)应该看起来适宜、独特而不寻常,应该能够吸引视觉和听觉的注意和参与(凯文·林奇,2017:7)作为城市空间结构中最具可视性的部分,公共空间应当更为注重意象营造和治理。唯有如此,方能避免使公共空间沦为一种刻板、呆滞以及“单调的规律性场景”,进而人迹罕至、失去活力。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应当将意象与活力二者应当关联起来考量。很多时候,意象营造可以作为活力营造和治理的一种变量或机制来对待。当然,公共空间活力营造和治理不仅限于此,它还涉及到城市规划设计、设施配置(包括空间布局)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通过良好的规划设计,在点线或线面之间(譬如广场-街道-居民区/工作区之间)流畅和贯通,以此来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吸引力和可达性;通过设施配置的优化来为特殊群体(譬如老年人、婴幼儿以及残障人群)进入公共空间提供无障碍设施和通道,为城市漫步、发呆、溜娃、广场舞、嬉戏打闹、公共活动以及不期而遇等提供空间和设施保障;此外,管理部门还要为公共空间活动开展提供公平、便捷以及高效的准入机制,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为营造公共空间活力提供支撑。所有这些举措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吸引人在公共空间中举办、参与或围观活动。因为对于任何(公共)空间而言,活力之源在于人的活动。
(3)“行为-秩序”治理。公共空间需要在活力和秩序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换言之,“‘行为-秩序’治理”构成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根本议题之一。从总体上考虑,这需要辩证把握好专项秩序与系统秩序的关系。一方面,专项秩序。对于城市公共空间而言,秩序主要是指公共空间内部的“专项秩序”。譬如卫生、治安以及市场秩序,等等。因此,这意味着城市政府需要将流浪、乞讨、叫卖、观景、集会、街头艺术以及经营行为等纳入日常监管议程;与此同时,在常规议题之外,城市政府还要关注城市公共空间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譬如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抗争以及恐怖袭击等)。另一方面,系统秩序。对于城市而言,秩序乃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基于系统秩序观念,城市治理者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以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对公共空间布局、设计和配置予以干预,从而使之成为一种环境变量来提高整个城市的安全感和秩序感。这是城市公共空间功能子集中的异常重要方面之一。
对于使用者而言,“以国家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矫正机制创新主要方向之一便是从传统财产罚或收容遣送等物理性惩罚和点式惩罚,转变为威慑性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线面式惩罚。譬如2017年5月15日起,南京实施共享单车信用监管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名单,各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通过这种联合惩戒机制,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者的失信行为(譬如侵占盲道、公交车道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的无序停放行为)进行惩戒,最大化地压缩和限制其机会主义行为。这种信用监管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具有很强的复制推广潜力。譬如在城市公共空间养狗、随地吐痰以及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都可以以恰当的方式引入这套事后行为矫正机制。此外,“以国家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矫正机制创新的另一种趋势是采用“审慎监管”机制。在当前城市中,网约车、共享单车等迅猛发展对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然而,依据《“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秉持审慎监管原则,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那么,如何在事后矫正环节体现这种审慎和包容呢?浙江杭州西湖区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副中队长陆佳讲到:“我们并不是一发现违规行为立刻处罚,而是将情况反馈给单车公司,要求1小时内整改,整改不到位再行处罚。以往拖拖拉拉的情况比较明显,经过专项整治,我们发现,将违规行为通知相应单车公司后,他们都会派人及时响应和清运。同时,单车企业间也出现了相互监督、协同合作等良性互动。”②此外,交通主管部门或城管局等监管主体“约谈”共享单车企业的做法,也是一种相对柔性的审慎监管机制。实际上,除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审慎监管机制以及约谈等做法之外,城市政府通过网格化平台、共享单车治理平台或者热力图等发现城市公共空间中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处置的方法也是重要的识别-矫正机制创新趋势。
(三)小结
公共空间可治理性何以可能的追问关注的不是公共空间“要不要”或者“能不能”治理的问题。其要义关乎公共空间治理的原则、内涵和外延。换言之,“可治理性”追问关注的是“应当在怎样的治理逻辑下采取何种方式方法对公共空间的什么进行怎样的治理”的问题。简言之,公共空间可治理性可以沿着以下三个维度获得支撑:
首先,城市公共空间可治理性取决于治理者对于公共空间内在的悖论和张力认知程度。认识越发深刻系统,则其可治理性程度越强。在城市治理中,公共空间所具有的独特的含混或者是悖论特质似乎使其可治理性大打折扣。然而,事实上,正是这种含混、矛盾甚至充满悖论的特质和张力才是理解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关键所在。甚至可以说,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本质上乃是对于悖论和张力的治理。无视其悖论特质和议题张力,就难以对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外延、内涵以及评判标准予以准确认知。进而,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实践也只能停留于表面文章,而难觅其精髓。。
共入选受试者239例,试验组为119例、对照组为120例。230例患者进入全分析数据(FAS)集,其中试验组为115例,对照组为115例;217例患者进入符合方案数据(PPS)集,其中试验组为107例,对照组为110例;238例患者进入安全数据(SS)集,其中试验组为118例,对照组为120例。
其次,城市公共空间的可治理性取决于国家治理辩证法的运用程度。换言之,从对立统一的角度把握城市公共空间的悖论特质和内在张力越发深刻,则其可治理性越强。法国思想家保罗·利科讲到:城市既提供了迁移的空间,也提供了彼此靠近和远离的空间。“我们可能在城市中感到迷失、无家可归和失落,但与此同时,人们也会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那些有名的场所举办纪念活动和仪式化的集会。”(保罗·利科,2018:193)正是由于城市公共空间与生俱来的这种复杂性甚至矛盾性,决定了对于公共空间的管理工作不能简单化和一刀切。既不能纯粹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也不能仅仅只顾及到使用者便捷性或者是商家的利益。马修·卡莫纳等(2017:174)讲到,考虑到城市公共空间是一项集体资产或资源,“管理公共空间必然会涉及平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以及平衡自由和控制。”
最后,城市公共空间可治理性取决于权力、资本以及生活逻辑的兼顾程度。可以说,兼顾程度愈强,则其可治理性愈强。城市公共空间需要兼顾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以及生活逻辑的思想,最早由陈水生(2018)提出。其中,权力逻辑是站在城市管理者角度而言,它以强制力作为基调,追求确定性、可视化以及简单化的日常运作。这是城市公共空间“‘行为-秩序’治理”所奉行的基础逻辑。尽管不仅限于此。然而,城市公共空间部分地为市场主体或私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事实决定了公共空间治理必然受到以市场竞争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资本逻辑的塑造和制约。此外,城市“‘意象-活力’治理”和“‘布局-边界’治理”要求我们对权力逻辑的专制性和资本逻辑扩展性始终保持一份警惕。实际上,城市公共空间的悖论特质以及内在张力决定了任何单一政策逻辑主张都是不充分的。城市治理者应当将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以及生活逻辑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辩证统一起来,并且越来越多地从市民需求、可达性、获得感、空间体验以及空间参与程度等角度出发开展治理行动和创新。
城市公共空间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产权归属多元以及时代叠加性强,这意味着其治理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而且,城市公共空间的“悖论”属性和“元问题”之间结构张力亦决定了其可治理性取决于城市政府将国家、市场以及社会力量以合适的方式整合进公共空间共治网络的程度。简言之,整合越强,则其可治理性越强;反之亦然。
三、中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谱系:三种模式的归类
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内容复杂,外延广袤,以至于我们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触及所有的领域。本文旨在以模式划分为线索,对当前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谱系进行梳理。总体上,中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已经逐步形成了英国学者Magalhaes和Carmona所讲(陈水生,2018)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以及“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等三种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并存的格局。
“三农”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现代化的农村就没有现代化的国家。2018年中央发布了关于乡村振兴的一号文件,提出了乡村振兴的七大基本原则。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区由于自生优势和政策优势搭上快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一些偏远农村地区却逐渐掉了队。近几年来国家通过一些列的政策来帮助农村地区的发展,从而达到真正的脱贫。通过这一列的政策,也对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及其创新
国家是诸多重点城市公共空间(譬如天安门广场)的所有者和主要使用者,而且也是全部城市公共空间底限秩序的守护者。基于此,以国家为中心实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就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和制度根源。“以国家为中心”的公共空间治理模式主要依靠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城市公共空间。它具有层级分明的等级结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区分明确,公共服务的质量取决于官员对公共福祉的维护。为了确保公共空间有效治理,这种模式依赖公共财政的合理分配、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共服务使用者畅通的意见反馈通道,等等(陈水生,2018)。在此模式下,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核心内容涉及秩序控制(譬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和公共服务供给两个方面。然而,从创新趋势的角度来看,“依靠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区分明确”已经不再是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本文重点考察秩序控制方面的公共空间治理创新。借助于英国行政学家克里斯托弗·胡德(2009:49)提出控制三要素(即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等),可以对“以国家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下的治理创新作如下归类:
1.公共空间治理的“导向器”建设
其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对于居民小区及其附属公共空间(譬如商业街、广场等)这种特殊公共空间进行的治理行动。依据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在实践中,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照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显然,这是一种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公共空间治理模式。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写入党章,生态文明纳入宪法,形成系统性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1)基于规则的行为导向机制。规则设置的科学合理,就能收到无形之治、无为而治的效果。规则之治或者基于规则的行为导向机制乃是任何形态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必须倚重的手段和机制。对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而言,尤其是如此。譬如盲道设计、轮椅或婴儿车通道、人防工程以及开放(包括绿化)空间配比等莫不受到规则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譬如,在美国,《美国残疾人法》要求建筑大楼、公共空间必须从建筑设计层面防止将残障人士排除在外。英国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出适用于本地新开发项目的“开放空间标准”。当前各国城市开放空间的标准大体情况如下:美国平均的城市开放空间总配置是每千人3~7.5公顷;英国是每千人6.5公顷;南非纳塔尔省每千人是2.8公顷;日本东京是每千人0.6公顷(伊恩·道格拉斯,2016:394-395)。在当前中国城市治理中,《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以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都将逐步丰富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内涵和外延。
当然,规则的生命力同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规则执行的有效性密不可分。一方面,规则本身的科学性。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范畴之一,人防工程的配件应当按需布局、结构合理。然而,现实中却曾经出现过结构失衡、供需不匹配的局面。以上海为例,上海陆家嘴超高层建筑只需建二三千平方米人防工程,配建比例仅1%;而一个普通大卖场却要建近万平方米人防工程,配建比例高达30%。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标准设计不合理,即现行的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政策规定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均按首层面积配建人防。另一方面,规则执行的有效性。规则的有效执行也是影响规则之治能否实现的重要方面。以盲道设计和建设为例。盲道设计是有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的。然而,在操作层面“有的设计人员在设计盲道时往往没有去实地考察全部地形,只在图纸上规定盲道的铺设长度和路线,没有考虑到人行道的每个电线杆、每棵树的位置是否占用盲道,太死板。”(申少铁,2017)这种政策执行的结果必然导致一切“奇葩”盲道。
(2)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这是指根据空间敏感性程度将城区划分为不同层级,并以差别化的措施实施分类管理的做法。譬如城市政府赋予天安门广场、人民广场以及其他党政机关所在地附近的公园、广场、街道以及地铁站等公共空间更高的安全级别,并从权力、资源以及装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重点保障。这属于典型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公共空间治理方法。在当前我国城市中,这种奉行权力逻辑的分级分类管控思维已经渗入到越来越多的专项议题治理行动当中。以城市无序设摊现象治理为例。上海市在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形成“严禁、严控、控制”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强化分类管理。具体做法是:根据对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区域功能等的影响情况,将城市90条主要道路和26个景观区域划为设摊严禁区域,中心城区22个街道(镇)划为设摊严控区域,除此之外其他区域划为设摊控制区域。“严禁区域坚决取缔无序设摊;严控区域禁止设置摊贩临时销售点,对居民日常生活确需的小型修理摊进行有序规范疏导;对控制区域,根据市民诉求和商业服务网点配套情况,可‘拾遗补缺、因地制宜’设置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摊贩临时集中疏导点。”此外,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治理中也使用了这种基于空间的分级分类管理举措。依据2017年发布的《黄浦区共享单车投、骑、停禁限区域》,黄浦区将辖区内城市公共空间划分为三种:其一,禁投、禁骑、禁停路段(譬如南京东路、淮海中路等5个路段);其二,禁投、禁骑路段(譬如北京东路、福州路等22个路段);其三,限制投放、停放区域(譬如人民广场、新天地等6个区域)。就其功能而论,分级分类管理乃是一种遵循或然论法则的重点突出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机制,其本质属于政治学家詹姆斯·C.斯科特所描述的现代国家的“简单化”运作方案。这种简单化路线往往行之有效,但也不可避免带有挥之不去的风险和隐患。譬如分类过于简化以至于难以适应现实的复杂性。
(3)基于环境的行为导向机制。作为一种特殊的空间,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必然受到空间设计的深刻影响。或者说,空间设计本身就构成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维。在中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通过有形和无形的设计来实施行为调控的做法已经成为常态。譬如火车站、汽车站门口引导乘客进站的围栏、城市广场的“梅花桩”(负面案例)以及公共空间中的物理隔离方案,等等。总体上讲,这种方案的理论渊源有两种:一种是主张人行道、临近的空间以及它们的使用者都应成为“用文明反对野蛮的戏剧”(马修·卡莫纳等,2017:169)中的主动参与者的“可防御空间”(Defensible Space)理论及相关的批判性理论主张。另一种是试图探索“小行动如何推动大变革”的助推理论。两种理论主张都强调通过设计来进行行为引导和干预。譬如,奥斯卡·纽曼于1972年在《可防御空间:暴力城市中的人与设计》中提出犯罪率同建筑环境关系密切。据此,纽曼认为可以通过良好的空间或建筑环境设计来对犯罪行为和意图实施基础性的防卫。“设置真实或象征性的障碍,明确限定的影响区域,提高监视水平——它们结合起来就会让环境处于居民的控制之下。”(马修·卡莫纳等,2017:170)关于“可防御空间”治理思路和方法,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争议点不在于否定设计作为一种干预方案,而在于具体的设计思路。反驳方认为过度防卫也会制造出诸多“为制止和压制可能的使用者而特别设计的”禁止空间(爱德华·W.苏贾,2006:410)。因此,主张以开放式或整体性方案来替换隔离性或封闭性的防卫性空间设计方案。泰勒和桑斯坦提出的“助推”理论认为,公共空间的维持不能仅仅靠强制力(譬如警察或城管执法)或诱导机制(譬如罚没或奖励),而要依靠一个立体的、自愿的最好是具备自动实施要素的规范导向系统。就其本质论,助推机制就属于这样一种不需要官方的或外力监督的自我实施行为导向机制。譬如,公共空间玻璃门上的防撞条、台阶上的防摔倒警示信息,等等。
2.公共空间治理的“检测器”建设
由表1中可见,全县2015年密植型玉米面积0.92万hm2,2016年密植型玉米面积1.22万hm2,可见耐密型玉米播种面积逐步增加,农民认识逐步提高,占玉米面积30%左右。建昌县耐密品种种植情况见表1。
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问题发现机制的建设经历了从“单打独斗”向“共治型”,从“模糊控制”向“清晰治理”以及从“物防”“人防”向“技防”等方向转变的过程。当前,治理创新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从“单打独斗型”向“共治型”转变。通过这项转变,旨在从两个角度来提高公共空间的协同共治水平:其一,通过“互联网+”或智能化手段来提高政府机构之间的整体协同水平。其典型就是城市网格化管理和下文即将介绍的浦东“城市大脑”实践。其二,通过扩大参与(包括组织化或者分散的个体化参与)积极构建城市公共空间的社会共治体系。譬如上海市静安区通过“路管会”来辅助城管系统进行无序设摊现象的治理,就属于典型的组织化参与。而居民投诉举报就属于典型的个体化参与。当前,各大城市实行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就属于这样一种参与共治机制。这套机制具有很强的精细化管理的含义,它将辖区(包括公共空间)划分为责任边界清晰的单元网格,每个单位网格都有相应的网格员负责巡查。本质上,网格员就扮演着政府官僚机器的探头和触角的角色。依据浙江淳安县石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科网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委〔2017〕58号),“兼职网格员”也是网格化管理执行队伍结构的重要构成之一。在城市公共空间网格化治理中,兼职网格员——包括党员骨干、居民代表、楼组长“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举措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参与进一步完善网格员队伍结构,以“业余队”补充“专业队”,延伸网格化管理的触角,提高有效发现问题的能力。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复杂性和悖论属性决定了有必要在官僚体系之外汲取治理资源。诸如此类的社会参与机制或合作共治机制还不少,这是当前“以国家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的主要创新举措之一。通过此类创新,可以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缓解“人少事多”“量大面广”等约束条件对官僚体系施加的压力。而且,这项转变还有一个重要的面向,即从刚性治理向柔性化治理转变。
(2)从“模糊控制”向“清晰治理”转变。城市公共空间四通八达、人流穿梭,很容易沦落成一个混乱的、失控的、朦胧的空间。而纯粹的朦胧意味着原始和不可控。现代社会对于确定性的追求深刻影响到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以及治理。其中之一就是简·M.雅各布斯(2016)所称的尝试“把朦胧的空间转换成清晰的轮廓”。清晰性乃是国家治理所奉行的古老而又现代的重要法则之一。在绝大多数情形中,清晰治理的技术是实现现代国家简单化运作的主要抓手。“清晰性是控制的前提……面对的控制需求越强,就需要越大的清晰性以实现控制。”(詹姆斯·C.斯科特,2011:229)对于城市公共空间治理而言,清晰性治理技术亦是一种不可忽略的重要手段。譬如城市公共空间日渐通明的灯火、布局愈发细致的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日渐逐步消除的视觉或通行死角等都能说明这点。实际上,为城市公共空间注入清晰性不仅是推动国家公共空间治理运作简单化的重要方法;而且,这也是营造城市公共道德空间的一个有效的策略。以美国纽约联合广场的改造为例。为了打破贩毒集团对纽约联合广场的隐性控制,政府对其进行设计改造。改造的基本策略就是可视化和清晰性——即所谓的“视觉倾向性”——具体做法就是通过砍掉黄杨树篱、拔除部分树木以及拆掉矮墙等方式以使公园每个位置的视线都一览无余,从而改变了公园的整体可视性,有效地扭转了公园的社会生态。相应地,广场的控制权又重新回到老百姓手中。(理查德·桑内特,2008:5)
(3)从“物防”“人防”向“技防”转变。“三防工程”是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三个重要发展方向,也是三种不可获取的要素。上文关于基于环境的行为导向机制方面已经涉及到“物防”的话题。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所谓人防简单来讲就是“人盯人”或者“人海战术”以及派生于此的治理机制创新。当前,公共空间治理中的“人盯人”也在超越简单的巡查或运动式治理机制而不断推成出新。譬如,依托网格化平台的精细化管理机制;通过机制设计来提高公共空间“见警率”以及提高城管执法中的“管事率”,等等。然而,在信息化时代,公共空间治理必然从“人盯人”向“机器换人”转变。以机器换人为特点的治理机制创新从两个方面提高了国家对于公共空间的控制权:一方面,它可以全天候和可回溯。其中,“全天候”意味着新的治理机制和技术能够填补监管缝隙,降低传统机制的时间局限性,从而扩大城市政府对于公共空间的控制权;“可回溯”则极大地提高了治理的精准度和时间范围。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机器换人”(譬如视频监控、热力成像系统等)亦有助于提高公共空间治理的清晰性、及时性和科学性。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大脑”建设乃是一个典型案例。本质上,城市大脑乃是“智能化+网格化管理”的产物,是网格化管理的升级版。它是一套涵括区中心-街镇(特定区域)分中心-联勤联动站-村居工作站四个层面在内的城市运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这套城市治理系统的精髓和灵魂在于: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物联网、视联网、数联网等感知平台对接,打造完善的“神经元系统”,从而实现智能化的城市治理和公共空间治理。譬如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共空间共享单车无序停放的问题,浦东新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同共享单车企业达成合作,共同开发了“共享单车协同治理平台”,并在供需预测、区域调配、停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治理探索。通过“共享单车协同治理平台”,每辆共享单车的GPS定位系统信息传递到后台,热力图实时呈现了共享单车分布,每一个街镇的单车辆和泊位数在这里一目了然。当供需失衡时,系统自动报警,并推送给单车公司和属地城运分中心,进行搬离或者补充,从而解决单车的合理投放问题。
3.公共空间治理的“矫正器”建设
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内容和对象琐碎、分散且多样。因此,笼统地谈论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矫正机制创新意义并不大。依据“矫正”对象来看,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公共空间治理的矫正机制创新主要涉及“针对城市公共空间治理者的矫正机制创新”和“针对城市公共空间使用者的矫正机制创新”两种。前者属于典型的官员行为控制机制问题,它同公共空间治理相关,但不纯粹。因此,这里主要就后者进行讨论,而且重点放在创新趋势上面,而不追求面面俱到。
总而言之,“‘布局-边界’治理”“‘意象-活力’治理”以及“‘行为-秩序’治理”三者构成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元问题,城市治理者的注意力、关注点以及职责设定等都受到这三类元问题的框定。然而,对于城市治理者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的三种元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冲突和内在的张力。一言以蔽之,这种张力可以表述为(空间)混合与隔离、活力与秩序、自由与控制、(充满想象力的)意象与理性以及简单性与复杂性之间的张力。
基于上述,“以国家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矫正器”创新的基本方向和趋势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封闭社会观念下简单粗暴的刚性治理矫正机制(譬如“收容遣送”等)向开放社会下的柔性化治理机制建设(约谈机制、“审慎监管”机制等)转变;其二,从点式监管(譬如罚没机制,“以罚代管”)向更加注重诚信体系的线面矫正机制建设(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机制)转变。
(二)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及其创新
第二重属性是“作为中介或作用点的空间”。抛开设计思维,城市政府仍然可以通过以“空间”为中介、桥梁或者作用点来对公共事务予以干预。这意味着决策者可以通过空间的分配(即确立边界、分区、大小或模块)、管制(譬如宵禁、拉警戒线等)以及分类或分级等实现预期治理目标。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至米歇尔·福柯关于“规训”和“全景敞视主义”的经典分析。现代规制理论、城市规划理论等亦是其理论渊源之一。
1.基于市场机制的公共空间治理。这种情形是指虽然城市公共空间在权属上为公共部门所拥有,但在诸多细分事项和微观事项上(譬如广场、街道或者公园清洁、绿化养护以及停车服务管理等)采用市场机制运行更加有效。换言之,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公共空间治理的一个重点在于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更新和优化。同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的做法——即“依靠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区分明确”——不同的是,在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中,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和生产者区分明确。这种意义上的“以市场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是从经济效率角度对治理工具予以权衡的一个产物,它往往通过合同、契约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来实现。譬如城市街道、广场和公园附近公共空间由停车管理公司来负责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做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采取这种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之后,相应的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管理以及维护将主要受到相应承包方(即私营企业)所制定的规则支配。
2.商圈附属公共空间的自我管理。现代城市中有相当比例的附属广场、购物中心以及景点(譬如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都归属于私人或私有企业。但从其社会影响上讲,这些地方又具有显著的公共空间属性。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不能一味简单地按照权力逻辑或秩序思维来进行管控,而应当适度放权给商圈、购物中心以及景点的经营主体。简言之,就是要采取以市场为中心的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在附属公共空间中,无论是其“布局-边界”治理、“活力-意象”治理还是“行为-秩序”治理都基本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逻辑。譬如,城市商业广场的形象和意象营造以什么主题为主、哪些商业活动或表演活动被允许举行主要不是由政府而是由运营方决定。“大厦业主应该负责管理城市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允许障碍物的界限、管理垃圾、照看和替换分区内部和与这个分区相邻的人行道上的植物。”(威廉·H·怀特,2016:139)而且,依据现有的制度框架,部分城市公共空间的起源本身甚至也打上了深深的市场烙印。譬如,依据《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的集中绿地,实施相应的奖励机制。譬如“每建设1平方米集中绿地,奖励1平方米建筑面积”。依据《纽约市开放空间分区法令》,美国纽约该项奖励的幅度更大,为“每1平方英尺广场面积增加6平方英尺建筑面积”(威廉·H·怀特,2016:144)。
在现代城市治理中,公共空间“通过商业环境的重新编排而繁荣起来”(三轮正弘,2017:87),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以市场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的产生乃是城市治理模式从大卫·哈维(2017:162-167)所言“管理主义”转向“企业主义”的一个具体而微的缩影而已。但是,以市场为中心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彻底退场,更加科学的理解和定位是国家的暂时性、局部性退隐。因为针对这些特殊的城市公共空间,国家也将通过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进行适度规制,以便为之赋予底限的秩序。然而,物极必反,这种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也有其内在的风险。研究者指出“这种模式注重对收益的追求,致力于吸引更多资源和财力物力,因而更加关注利益和效率,从而可能侵蚀公共空间的公共性。”(陈水生,2018)譬如,商业广场等附属公共空间较少为市民提供公益表演或者集体活动的空间和机会。
(三)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及其创新
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代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案,而“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则更多代表的是自下而上的方案。如此而言,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也是同国家的收缩、分权以及治理民主化息息相关。譬如美国纽约市就通过改变行政流程,将公共空间管理的实权和长期管理权交给当地社区。“给予社区一系列的选择权也大大降低了这些社区的抵触情绪,政策不再是自上而下的一项计划”(珍妮特·萨迪-汗等,2018:135)。重心下移,最好是将公共空间的支配权交给使用者本身。这种做法将成为公共空间治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实践中,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既不以贯彻统治者意图作为目的,亦不以利润最大化和赢得市场竞争作为首要目的,公共空间管理权力被分散至国家官僚系统之外的组织化的使用者(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这种模式将提升公共福祉和提高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质量作为纯粹的价值追求,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够很好地将公共服务与公民实际需求相匹配,并帮助政府服务于边缘性的弱势群体。”(陈水生,2018)相较而言,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则具有更强的自治性质。在具体形式上,以使用者为中心可以表现为“以单数使用者为中心”和“以复数使用者为中心”两种形式。
1.以单数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在管理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通过合适的方式(譬如以管理服务换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将责任“分配”给单个的使用者,进而使其享受相应的权益,就会形成这种以单个使用者为中心的公共空间治理模式。以城市共享单车治理为例。共享单车的发展对于城市治理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挤占公共空间,随之还将产生占用盲道、人行道以及消防通道等无序投放和无序停放问题。为了有针对性地整治这种无序挤占城市公共空间的问题,各地城市政府政策选择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典型的方案,即“以国家为中心”的方案和“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方案。其中,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方案强调各家共享单车企业按照单车的投入量来承担运维责任,按照“每120辆出1个运维人员”或者“每200辆出1个运维人员”,这些企业派出的运维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支配。然而,这种方案看似科学但执行难度非常大。因为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将来源如此多元的运维人员(包括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和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掌握的运维人员等)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每条具体街道和公共空间中去。其症结或者背后的根本问题是没有解决好科学管理的基础即责任边界划分的问题。
另一种方案叫“路长制”,这是一种以管理服务换经营权的机制。即在企业“承包”的路段,禁止其他共享单车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只允许市民零散骑行的其他共享单车停放,且每晚都要进行清运。本质上,“路长制”属于典型的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基于科学管理思维推出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机制创新,其成功运行的关键基础就在于科学划分责任边界。
2.以复数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城市公共空间的复数使用者表现为使用者集体及其代表机构、由使用者共同组成的协会或者由专家、社会机构联合单个使用者共同参与等形式。在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岩性对溶滤水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石灰岩、白云岩分布区的地下水,HCO3-、Ca2+、Mg2+为其主要成分。含石膏的沉积岩区,水中SO42-和Ca2+均较多。酸性岩浆岩地区的地下水,大都为HCO3-Na型水。基性岩浆岩地区,地下水中富含Mg2+。煤系地层分布区与金属矿床分布区多形成硫酸盐水。
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面向政府部门和公众的行为导向机制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总体上,它依靠规则导向机制、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以及基于环境的行为导向机制(譬如助推机制)等方案。
他读完这封信,——一时心里非常地踌躇起来,叫他怎样回答呢?假如这时陶岚在他的身边。他除出睁着眼,紧紧地用手捻住她底手以外,他会说不出一切话来,半天,他会说不出一句话来的,可是这时,房内只有他独自。
(1)“布局-边界”治理。从宏观层面讲,城市治理者要通过兼顾理性规划和自然演化两种方式实现公共空间在全城的合理布局。当前,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开始反思传统的功能分离的布局战略(即将生活居住、生产或办公、服务和消费、休憩以及公共生活等隔离的方案),而倡导功能混合布局战略(譬如打造多功能汇聚的街区)。本质上,公共空间的布局就是城市空间分配的过程,其合理与否乃是评判城市发展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空间分配和布局既定的情况下,对于空间边界的守卫和动态防护就成为公共空间治理的关键。故此,“边界”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元问题之一。“边界可以稳固社会关系。它区分了居民与流浪汉、邻居与陌生人、陌生人与敌人。它赋予了场地的永恒的人类特质,否则它们就是一片无组织的大地。”(约翰·B.杰克逊,2016:28)在当前城市中,政府混乱决策、资本侵蚀、强势集团圈占以及非正规经济冲击等都可能有形或无形地侵犯公共空间的边界。其结果是造成“公共空间的私有化”。此外,还有两种倾向值得关注:一种是形式越来越多的私有空间对外开放共享计划。这种跨越边界的做法势必要纳入城市治理议程当中;另一种是特定公共空间的边界控制争议问题。典型的例子是某些大学及其附属公共空间(譬如公园)禁止或在特定时间段中禁止市民进入。
其三,公共空间使用者组成协会共同参与治理。在上海徐汇、闵行等区,就采用“路管会”这种组织形式来参与街道、沿街广场等公共空间议题治理(譬如“占道经营”“跨门营业”等)。这种方案带有比较鲜明的以使用者为中心(即“以商户为主体”)的色彩,其目的之一就是自下而上整合力量,提高使用者对于公共空间治理的制度化参与程度。譬如闵行区各街镇在部分路段探索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自律、自治、共治组织——“路管会”,以商户为主体,通过签约承诺、行业自律等方式,让“路管会”来督促、监管沿街商户履行好门责制,共同参与街面环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美丽街区”。③
上述几个例子有个共同特点,即以“复数的”使用者——往往表现为以全体居民或作为其代表的“业委会”、路管会、弄堂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居民共同行动等——为中心推进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通过这种组织化的方式,有助于更加专业、更加有序地参与到城市公共空间治理行动当中。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发达国家城市治理的基本经验:在美国,“到20世纪中期,城市更新运动开始改造城市空间。与欧洲现代主义相似,城市更新运动旨在消除城市中的混乱、零散和过气的城市空间,代之以高效、社会参与的空间……”(戴维·古德菲尔德,2018:524)
(四)小结
城市公共空间性质和产权归属的多元性决定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需要从单打独斗转变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迈进。正是基于此,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才逐步演变为三种模式——即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以市场为中心的模式以及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模式——并存的格局。三种模式各有其使命,各自的工具箱和方法论也有所不同。当然,在公共空间治理方法、机制和技术层面,三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而且,三种模式之间显然也存在借鉴和效仿。譬如关于助推或基于设计的行为引导方法与机制、清晰治理技术以及合作或购买服务的方法与机制等皆可为三种模式所采用。
需要说明的是,观察者不能将三种模式割裂来看。并不是说以市场为中心或者以使用者为中心,就能脱离国家和政府管理的框架体系而存在。无论是在商圈附属空间还是居民区等特殊公共空间中,国家仅是暂时性、局部性的退隐。实际上,无论是以市场为中心还是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方案,其运行都是确立在国家所赋予的基本制度框架基础之上的,也是处于其总体制度约束框架之下的。而且,对于几乎所有的城市公共空间特定议题和事务治理而言——譬如人防工程、治安秩序等——国家都必然承担兜底的责任。而且,在附属城市公共空间日常治理中,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机制,以督促业主承担基本的公共空间治理责任。譬如政府对于办公大厦广场和居住区广场等日常管理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来保证其适当地管理广场。(威廉·H·怀特,2016:144)
由图5可以看出,虽然锚固长度和锚杆承受载荷等级大小不同,锚固剂-围岩界面的剪应力均在端口出现剪应力集中,且随着锚固深度的增大,界面剪应力逐渐变小。分析可知,轴向载荷作用下,锚固剂在锚固段外端口最容易出现界面滑移脱黏或锚固剂剪切破碎。
总体上讲,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和机制创新乃是重视从空间与治理关系视角积极探索的产物。基于空间与治理二者关系来讲,在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应当重视空间的三重属性:
第一重属性是“作为行为塑造因素的空间”。“空间”是重要的行为塑造机制和变量,它用面积、容量、形状、节点、边界、设施装配以及意象或表征等引导、塑造和制约着城市中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层面的宏观与微观行为。这意味着按照特定的行为预期对城市公共空间和背景线索进行设计、改造、装配以及更新可以达到相应的治理效果。这种“设计即治理”的理念具有多种理论渊源,譬如设计理论、助推理论、行为背景理论以及可防卫空间理论,等等。
从城市建设的参与方来讲,城市公共空间的治理——涉及到购买土地(即公共空间布局)、修建道路、完成整个公共空间的建设到划分公私空间的边界等——离不开市场主体,尤其是私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商圈运营管理公司等主体的影子。所谓“以市场为中心”的公共空间治理,就是将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责任归于私营实体,随之转让制定规则和作出决策的权力,这种转让通常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或契约成为合作伙伴等形式生效。(陈水生,2018)在实践中,这种以市场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模式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三重属性是“作为治理对象的空间”。它提醒城市治理者从“治理”本身和“治理对象”(即公共空间)的特质、复杂性以及内在张力等方面考量公共空间治理的模式、方法以及工具创新。这个方面的理论渊源也可以按照这两个线索进行考察:一方面,涉及到关于治理或规制的要素(譬如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或人、物、规则以及技术等),逻辑(譬如隔离还是整体主义)以及趋势(譬如参与、合作以及信用监管机制等)等的相关经典理论阐述;另一方面,涉及到学界关于公共空间特质和属性的经典阐释,譬如亨利·列斐伏尔、理查德·桑内特、简·M.雅各布斯、大卫·哈维以及马修·卡莫纳等学者关于空间或公共空间的思想。
总而言之,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模式、方法以及机制创新也反映了潜藏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深层观念正发生深刻变化。这集中体现为从“好市民远离街道,坏市民逗留街头”这种病态的专制主义空间逻辑(爱德华·W.苏贾,2006:413)向鼓励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开放性的空间逻辑演变。基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公共空间治理机制和方法创新的价值体系日渐丰满,不再是单一的权力主导和控制导向,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正逐步向民主、科学以及法治的方向转型。
四、结语与启示
(一)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未来图景
悖论和张力治理决定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当前和未来城市治理中,仍然有三个上文已经涉及但尚未充分展开的具有悖论性质和张力的主题——即抽象化与差异性、模糊性与清晰性以及功能主义的分区与整体主义的街区等之间的辩证关系——值得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推动者予以关注。
假设3:政府作为服务和监管部门,对绿色金融的顺利实施通常通过财政刺激或者税收减免政策来减少企业的成本;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本文假设政府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来减少绿色环保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企业走绿色化生产模式,则政府直接给予财政补贴为m,政府对环保企业或项目的财政补助实际为环保企业创造的社会福利的一种间接转移;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机构,政府通过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绿色环保企业优惠的贷款利率来促进绿色经济的健康化发展。假定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绿色债券融得的资金进行监管,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策略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
表1 公共空间治理创新及其思想根源
1.从抽象空间向更具包容性和多样性的“差异化空间”转变
依据美国著名城市学家大卫·哈维的观点,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成为差异展示空间、“差异的再生产和对群体差异的尊重”之空间(大卫·哈维,2008:4)实际上,在日渐分化和多元化的城市中,倘若尚有某种统一性可言的话,那么这个统一性就集中体现为其对差异性、多样性以及异质性的默许、彰显以及包容这个特征之上。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言,城市公共空间并非一个截然中立的空间容器,包容性应当是其基本的价值遵循。城市公共空间也应当成为多样性、多元文化以及相悖的价值主张提供展示窗口和舞台。列斐伏尔讲到,“就抽象空间倾向于同质化并抹杀现存的差异性与特殊性而言,一种新的空间除非强调差异性,否则是不可能诞生的。”(温权,2016)据此而论,当前我国各地城市更新浪潮中出现的强制推行统一沿街店铺招牌、统一城市天际线等做法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或者至少是不符合城市公共空间发展规律。就其本质而言,城市公共空间必然是某种形态的“差异化空间”(Differential Space),一种能够彰显差异与呈现新鲜体验的空间。这种差异性既体现在形式和外观层面(譬如绿化、店铺招牌、沿街景观、公园休憩场所等具体的公共空间设计等),也体现在内容和精神层面(譬如活动开展、制度设计、意象表征、以及文化宣传等)。
另一方面,作为维持和支撑城市活力之核心资源的多样性不仅关乎包容性的微观问题,城市多样性的维持乃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公共空间应当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为漫步、观光、休憩、游乐、社交甚至经许可的经营活动等多种功能需求提供相应的设施和场地。然而,对于多样性的理解和治理仅停留于此还不充分。多样性从系统论的角度加以理解,它有自身的法则和逻辑。正如城市学家简·M.雅各布斯(2010:224)所言:在城市空间竞争中,对于最有盈利的用途或潜力的模式或经营内容的模仿、重复,其后果便是“挤对那些盈利不如它们的用途形式”。如此,这种对单一用途无限制的模仿的直接结果就是“只有一个主要用途的地区”的空间生产。往深层次论,“过度模仿和复制成功的用途,其结果便是多样性的瓦解。”基于此,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治理必然要上升至城市规划、空间分配、经济地理以及商业网点布局等层次来加以认知、理解和施策。
2.从朦胧的空间转向“模糊-清晰辩证统一”的空间
自古以来,城市公共空间都是公共政治(包括选举政治、街头政治以及广场政治等)的展演空间和舞台,其布局、设计以及设施装配都必然受到统治者的关注。相应地,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必然或明或暗地贯彻着统治者的统治意图和秩序管制目标。譬如建造符合“几何美学”的——或者是“放射状”“井字状”等——简洁的城市主干道交通体系,以促使整个城市更加清晰地“呈现在”统治者的中央控制版图当中。实际上,从老百姓和使用者的角度,他(她)们也不希望身处其中的公共空间看起来像个“迷宫”或“黑暗森林”,进入其中即失去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城市公共空间必然有清晰的方向引导系统、路标以及有规则通道设计,等等。超大公共空间还可以考虑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体系。简言之,出于秩序管控的目的和使用者的需求,我们需要一个日渐清晰和一览无余的可视化公共空间。
对于公共空间而言,清晰性的意义和价值是不容置疑的,无论对于管理者还是使用者都是如此。然而,物极必反。当清晰性逻辑彻底贯彻并剔除掉了城市公共空间必要的模糊性之后,也会导致隐私侵犯、机械呆滞而缺乏艺术感等问题。换言之,模糊性也是城市公共空间不容小觑的一个面向。要知道,日常生活并非一个截然清晰的场域,相应地我们也不需要人为构建一个同社会整体格格不入的绝对清晰化的城市公共空间。一个健康的城市公共空间应当是可以蕴含、包容甚至是成就矛盾性——譬如兼顾清晰性和模糊性——的空间。实际上,从日常生活和城市功能的角度考量,我们需要保留甚至有意留存一些模糊的边界或过渡性空间,以此来为儿童社会认知、自然和社会规则的统一性等提供基础。
3.从功能主义专制的空间向“富有生活气息的公共空间”转型
在城市规划中,按照功能将整个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譬如睡觉、工作和消费)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空间分配和使用形式。这种分区制乃是现代城市管理中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譬如交通拥堵、公共空间区域分布不均衡,等等。据此,学者认为“维持城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健康的唯一方法,将是复兴街区。在一个33公顷的区域,里面将包含所有的城市功能。”同这种城市街区相适应,公共空间的建设也要摒弃单向度的功能性空间(譬如单纯的消费空间、通行空间、旅游观光的空间等),而转向多功能融合的富有生活气息的公共空间。
富有生活气息的空间应当从空间分配、功能模块以及活力激发等方面做文章。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其关键就是要在活力与秩序、自由和管控之间达成动态的平衡。偏废其一,都是不健康的发展路子。在秩序之外,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关键就是激发活力,打造富有生活气息的公共空间。实际上,良好城市公共空间具备一个基本特点:“供应产生需求”。“好的新公共空间会产生出新的使用者。好的新公共空间推动人们产生新的生活习惯——露天午餐——给人们创造一个新的上下班途径和驻足的地方。”(威廉·H·怀特,2016:11)因此,有必要从功能模块上④——譬如社交、休憩、游戏、锻炼等——为打造富有活力的公共空间奠定物理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譬如场地(室外和室内)、座椅、棋盘、步行道、应急通道以及厕所,等等。与此同时,还需要采用现代理念来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改造升级,以使之更加富有生活气息。譬如,将静态的、不可触摸的景观转变成可穿梭其间的、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和谐亲密的景观体系。
采用合适的策略为货位设定优先级,可优先选择距离出/入库台近、行坐标小的货位作为待选货位,由此随机排序生成的初始种群(具体步骤见3.4节)质量更优,缩小了后续优化算法的搜索范围。
富有生活气息的空间必须追求良好的空间体验。上文提及的引导居民共同参与营造小区内部公共生活空间的做法就是打造富有生活气息公共空间和改善空间体验的策略之一。同样的旨趣也体现在2016年发布的《上海市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导则》中,《导则》提出未来上海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要朝向更加多样、便捷以及有趣等方向发展。空间体验既有其微观场景的品质要求,也有其宏观层面的整体性、完整性以及流畅性方面的要求。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导致各地出现了城市公共空间碎片化、私有化以及人为中断等现象,这极大地影响到了市民的城市公共空间体验和感受。目前,各地城市政府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出台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另外,2016年提出的“街区制”就有提高市民空间体验的用意。此外,当前长三角诸多城市和地区开始推进公共空间改造升级和城市更新。譬如上海畅通黄浦江两岸45公里慢行步道系统,苏州贯通金鸡湖沿岸慢行步道和公共空间等都是这个方面的典型。
(6)日常管理。每天坚持早、晚各巡塘一次,早上观察有无鱼类浮头现象。如浮头过久,应适时加注新水或开动增氧机。下午检查鱼类吃食情况,以确定次日投饲量。另外,酷热季节,天气突变时,应加强夜间巡塘,防止意外。
(二)结语
城市公共空间的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它必然随着公众的需求、设计理念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新兴技术的涌现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不断推陈出新。城市公共空间治理要尊重公共空间的独特性和城市发展的规律,要从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以及生活逻辑相互协调的角度考量未来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战略和治理机制创新。最后,有必要重申本文的主旨,即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很大程度上是对其悖论特质和议题张力的治理。以权力逻辑或资本逻辑等任何单一政策逻辑来压制、掩盖或脱离其“悖论”属性和张力来进行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创新,则必然招致失败。正如著名学者大卫·哈维所言:“组织空间的权力来自由各类社会主体所调动的一系列复杂力量的组合。这其实是充满矛盾和对立的过程,尤其是在利益高度分化但又密度颇高的社会生态空间中。”(大卫·哈维,2017:164)
注释:
①PARK(ing)Day给了人们一次认识邻居和社区里其他人的机会,也给了市民足够的自主权,哪怕只是一个10平米左右的停车位,新颖的创意和衍生出来形形色色的功能,各种实验性互动、文化或政治表达、即兴社交等,全都代表着居民自己对城市空间使用的想法,而不是被给予的空间。2016年9月,上海也出现了第一次自发的PARK(ing)Day。到2018年9月为止,上海已成功打造了三个“快闪公园”。
②澎湃新闻.杭州创新共享单车管理:律师驻队协助,直接处罚企业不扣车[EB/OL].(2019-4-9).[2018-5-14].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04267656866-78-473&wfr=spider&for=pc.
③人民网.从“他管”到“自律”——做有责任的“路管会”[EB/OL].2018-06-25/2019-3-15.http://sh.people.com.cn/n2/2018/0625/c381831-31740894.html.
寻索陆游的诗,我们不难发现,他惜花、爱花的情结比比皆是,梅花、菊花、海棠诸品都曾给他带来诗情诗境,心事寄托也都融入其间。那么,此时此刻,放翁对于眼前的海棠花缘何表现了如此痴迷的情感呢?一定是什么情思触动了年逾花甲的老诗人。
④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上海外滩“情人墙”异常火爆,就间接地表明那个年代上海城市公共空间或者至少是适合谈情说爱的公共空间的缺乏。换句话说,那个年代城市公共空间还缺乏这个功能模块或者说社会整体上对此还缺乏包容性,生活气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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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997(2019)02-0012-13
收稿日期: 2019-03-15
作者简介: 孙志建,公共管理学博士,上海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政府监管、城市治理。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体制弹性与中国城市政府摊贩监管机制创新研究”资助(14CZZ040)。
(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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