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工资”一词也不例外_幼儿园论文

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工资”一词也不例外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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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幼儿园频发各种事件,例如教师砍幼儿、精神病患者入园杀害幼儿、幼儿园校车事故等。这些事件的受害人全都是幼儿,每一次发生这样的事件无不让人感到痛心。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希望与未来。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本文特选取发生在幼儿园的不同案例进行剖析,希望给幼儿教育机构、幼儿教师和幼儿父母们一些警醒和提示。爱护幼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据《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农村90%以上的幼儿园是民办的,公办幼儿园不到10%。而民办幼儿园中,大多数的办学水平、安全保障、食宿条件以及教师数量和整体素质等都存在突出问题,甚至相当一部分是未注册、没户口、办学条件和质量都不达标的“黑”幼儿园,幼儿受到伤害的事件也因而时有发生。可是许多幼儿和家长面对伤害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索赔权并没有例外。

      遭遇“黑幼儿园”,开办者难逃责任

      【案例】为解决“留守儿童”的入学问题,一家村委会租用房屋,添置一些设施,承包给3名老师兼保育员,对47名儿童分3个班进行教育和管理。由于没有办学许可证,便只办了一纸“教育咨询”的营业执照。2013年5月12日上午,4岁的小莉要上厕所,老师为顾及其他小朋友上课而让其自行前往,不料却因摔倒导致右锁骨骨折,花去23000余元医疗费用。就该费用的承担,村委会以已承包给老师而不愿负责任,老师则以一年的收入也不够支付而拒绝赔偿。

      【点评】村委会必须赔偿。这种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也就是俗称的“黑幼儿园”。《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明确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从人员配置上看,本案中的幼儿园又是不达标的幼儿园。而小莉恰恰是因为人手不足、没人陪同受到伤害。虽然村委会已实施承包,但并不能否定幼儿园是以其名义所开办,也不能否定村民是冲着村委会而来,更不能否认其开办的非法性以及对人员选任的错误性,故其只能先行赔偿之后再向老师追偿。

      未完成安全接送,幼儿园必须赔偿

      【案例】祁连花夫妻由于要外出打工谋生,无法照顾年仅4岁的儿子小银,因而只好将其送到4公里外的幼儿园全托,周末则由幼儿园用校车将小银送到家的附近,交给祁连花老父照看。2013年8月13日下午,校车将小银送至约定地点后,司机为赶时间,在祁连花的老父亲还未赶到约定地点时,便将小银放下车,让其独自回家,而且当时还下着大雨。岂料,小银在独自回家的途中不慎滑入水塘溺水身亡。面对祁连花夫妻的索赔,幼儿园以祁连花的老父亲没有及时赶到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幼儿园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其中所指的接送制度,当然涵盖了将孩子送到约定地点、交给约定的人员,即使约定人员没有及时赶到,幼儿园也应在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看护职责,直至完成幼儿的安全交接,而不应放任幼儿独自回家。本案司机明知祁连花的老父亲未到且天降大雨,还让小银独自回家。这种做法明明存在危险,本案司机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明显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外人入园伤害幼儿,幼儿园难辞其咎

      【案例】2013年9月22日,一名精神病患者突然闯进了一家幼儿园的教室,胆小的女老师被吓得目瞪口呆,随即丢下幼儿园的小朋友们,自顾自地落荒而逃。精神病患者挥舞棍棒先后将4名孩子打伤,其中小亮伤势最重,共花去7000余元医疗费用。监控录像显示:精神病患者进入幼儿园时,幼儿园大门敞开,当时门卫并不在岗。事后,幼儿园以孩子的伤害完全是精神病患者所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小亮父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全部损失。

      【点评】幼儿园必须“代人受过”。《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对来自校外人员对幼儿的伤害,除非幼儿园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必须对受到伤害的幼儿担责。本案幼儿园属“未尽到管理职责”:一方面,门卫并不在岗,且让大门敞开,任由他人出入;另一方面,在出现危险时,老师竞丢下幼儿独自离去。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在精神病患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搭乘校车受到伤害,幼儿园也得担责

      【案例】一家幼儿园为招揽生源,专门自备了校车用来接送孩子上下学。2013年10月9日下午放学时,该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孩子上学的途中与一辆私家小车发生碰撞,导致5名孩子受伤。其中小菲伤情最重,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认定,双方司机均有过错。而当小菲父母索要赔偿时,幼儿园表示主要责任在小车方,要其向小车方索赔。而小车方则提出,小菲是在校车上受伤的,是幼儿园没有确保小菲安全,与其无关。最终出现互相“踢皮球”的局面。

      【点评】幼儿园应当担责。《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鉴于校车属于校园的延伸,作为接送服务的提供者,幼儿园自然应在接送期间履行对应职责。而司机具有过错,表明幼儿园存在失职,也就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与对方司机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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