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公共选择中的社会伦理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准则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共选择必须在建立一系列社会伦理准则的机制的条件下才能有效进行
市场经济的实践主体的多元价值要求是社会公共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公共选择的最高原则应该是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也能满足个体利益要求。加入WTO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参与世界经济循环的现代化运行的加速期,在新旧体制交替和利益、文化的冲突和交融过程中,极容易形成对实践主体价值身份认同的模糊,此阶段是最易理论浮躁而导致盲目实践错误的。社会真理的实践如果忽略了社会一般性的产权个体自主性和价值性等前提,而去奢谈无头无主的经济价值规律,难免会增加无效的实践成本、白交了“学费”。可见,主体的价值多元性与真理的一元性是互为前提的。只有把对真理与价值辩证统一的唯物辩证思考置于对主体的具体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才会有助于深入理解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以及价值的多元化现象。
社会需要利于合理选择的规则体系,社会公共选择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制定规则的理论根据有两方面,一方面,它是由人们的真理理性带来的。从效用角度来看,无疑真理可以转化为人的知识体系,可以转化为生产和管理的手段。但是,对真理的知识性和工具性运用和评价,涉及到主观效用的个人价值论。社会需要一种将真理转化的、并能让公共选择认同的机制。另一方面,它又是由人们的价值理性带来的。文化价值的差异会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左右广大民众的思想,进而决定国家对外政策。文化价值的重要性在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最能表现出它的力量。改革开放20多年了,如果仍然沿用改革初期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规则模糊的模式,恐怕无论在逻辑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讲不过去。选择加速社会良性循环的秩序机制是当务之急,严格地讲,任何秩序都意味着某种广义契约——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只有在公共选择过程中,经过比较、分析、实践检验,才有可能实现真理一元性与价值的多元性相统一的常态。市场经济的竞争状态下,人人都想打败对手的心理倾向,强化了社会无序。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市场竞争的博弈次数趋向无穷时,人们才会意识到,采用互利合作的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彼此收益同步增长。
在一个社会制度大规模转型的时代,旧制度的和谐遭到破坏,而在短时间内新制度的和谐尚未形成,此时必然就会出现缺乏社会制度规范的“真空”区,社会丑恶就会侵害社会有机体,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形成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可能比道德的行为产生出更大收益的现象。如果这种局面仅仅只持续较短的时间,人们可能因为文化心理和传统价值观的惯性作用暂且能自觉地予以抵制。但如果这种不道德行为所能产生出更大收益的局面持续较长的时期,这种局面就会危及道德者的生存,人们就会逐渐改变自己的态度,竞相履行不道德的行为。进而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也趋于法不责众,甚至对个别不道德行为的人予以较往日更少的谴责和更宽恕的理解。这样就会造成整个社会都普遍地唯利是图,整个社会都在供奉不道德者。在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越来越明显地自然分流了,但在这些潮流中,一种主导的趋势还是很明显的,那就是对于经济和物质利益的欲望。而且这种趋势日渐强劲,并有不断扩大、不断加速的趋势。为了保障这一加速趋势中的清醒理性,防止在混乱中个别人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他人、集体和社会之上,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一种强大的、适应市场现代化发展的、法律和伦理相结合的社会运行机制。
强大的社会伦理体系的神奇,就在于它不仅仅是塑造一种社会价值观体系,而且还能进一步模塑出后续人类历史的社会客观存在。过去,我们有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解,认为社会存在总是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只可能是被动的“虚”形态。从最终的意义上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当个人和社会潜在的伦理和价值观转化为一种“社会人格”,转化成实践主体的行为的时候,它就融入到社会体系中,成为了不容否认的、既定的社会客观存在,进而制约或规定后续的社会存在的历史起点。哈耶克指出,“我们的价值和制度不单是由既往的原因所决定,而且也是一种结构或模式不自觉进行自我组织的过程之一部分。”(注: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当人们以一种更具有自觉性、能把真理认识与价值认识相统一的社会模型去引导社会前进的时候,社会情形就会完全不一样。爱默生在赞赏德性伦理的作用时说,“当人的心灵向德性情感打开大门时,一种更隐秘、更动人、更不可抗拒的美就出现在人的面前。这样他就被高于他自身的某种东西所引导。”(注:R·W·爱默生《自然沉思录》[M],博凡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伦理道德取向制约价值观的多元性和经济的多元性,从而约定社会供应的方方面面。
社会伦理准则为市场经济的良好“交往”既提供了一种有凝聚力的“语境”,又提供了一系列具有社会规范性的有关真理、价值和人的精神意义的“语句”范本。根源于个体利益冲突前提条件下的真理与价值的对立,在个体层次里影响小,主要的影响是在社会层面,它表现为经济的冲突、文化的冲突、政治的冲突,严重地影响社会交往,增大了交往的费用比例。在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中,人类不得不痛苦地面对着地球南北之间、社会内部贫富之间以及人与大自然之间的不平衡,这些不平衡反映了社会与社会、人与人、人与其生存空间之间的多重危机,并且这三种危机都无法单独解除,惟有同时建立人与人之间、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才能建立人与其生存空间的和谐。经历长久生态环境恶化给人类带来生存威胁的客观规律的“报复”后,立足于世代相传的整个人类的价值观正在逐渐萌芽,全球化伦理、生态伦理等促使人类和谐共存的伦理机制正在启动。在和谐的交往中,才会有善的意识的提升。在基本生存得到满足后,人的生存状态程度如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的精神生活是否满足。总的来看,从人与人的和谐相处的伦理内容和规则中才能最终找回精神的归宿和社会生活的安逸。
在现代化变易过程中,求新、求异、创新成为了新世纪最具魅力的字眼,但应清醒地知道,离开了能保证市场经济加速运行的统一伦理秩序这一前提,社会创新就会变味,并带来相反的结果。人不可能不追求,但是没有深层意义目标定位,就只会有表层价值:成功、富裕和权力的追求。一旦这些浅表的价值被所有人共同追求,就一定导致人与人的广泛争斗。尤其在人口密度增加,所提供成功、富裕和权力的资源越来越有限的当今,意义与价值体系的瓦解势必会导致欲望过度,人际关系摩擦、冲突、普遍紊乱和敌对增加,经过阶梯式的积累、集聚和传递,逐渐地会形成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危机。而伦理准则是一种能化解这些危机的无形资产和理性资源,它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管理生产力,对资源配置起着一种“软调节”的独特作用,它能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情商智慧,增强集体的协作力、凝聚力、扩张力、渗透力。
二、在当代中国价值实践中,社会伦理准则应具有“刚性”和“张力”
市场经济已由“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上升到“应该怎么样”的价值判断,提出了社会伦理规范参与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当代中国的价值实践就是如何搞好市场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它既是一个探索社会真理的问题,也是一个实现自我价值的问题。在法治健全基础上的以德治国是一种高水平的人性化管理模式。法律是“刚性”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但其弱点也是明显的,正如国外的一位法学者所指出的:“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逃避惩罚,对此就需要较先前更加严格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的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那种不断趋向狭隘严厉的法律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忍无可忍,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奴役而不是自由”。法律的刚性容易造成一种“被动”状态,不可能实现渗透心灵的高水平社会管理,这就需要一种“主动”和“自觉”状态的伦理“刚性”和启动人性的伦理“柔性”来弥补。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公平和诚信,以利于有效地推动市场交换的顺利进行。从市场主体资格设立开始,一直到实现经济发展目的为止的整个过程,都必须慎重地考虑“公平、诚信、交换”。市场经济探索过程的经验教训,促使我们已经觉悟到这些年来在伦理思维上的“短视”,以及实践上的短期价值效应。例如,一些局部地区在经济政策设计方面,常常对竞争和优胜劣汰考虑得多,对弱势群体扶持和再造就业能力考虑较少;在经济调整策略方面,就比例相对值而言,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牺牲得多,对高收入的富裕群体的利益牺牲得少,加之税收监控不严,有两极分化的迹象。
社会伦理贯彻到当代中国价值实践之中,就是要解决伦理建设如何“适应”和“超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伦理具有两个基本层面的含义,一是行为规范的层面,其管理范围主要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成员,以及作为持续延绵整个人类中的人,具体表现为社会正义、人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在这一层面中,社会伦理规范必须保持“刚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接法律的“刚性”,解决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问题。另一个层面则涉及到价值、理想以及终极关怀的层面,其范围主要是个人的生活、私人关系、精神生活等,同时也折射出民族、文明自身的特异之处。在这一层面社会伦理应显示出“柔性”或扩张性,主要是解决“超越”市场经济的问题。有效解决“适应”市场经济的关键,则是确立带有功利性和社会责任相统一的伦理原则。邓小平抓住伦理中的核心问题——伦理与利益的关系,予以了唯物辩证的论述,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新论断。市场经济的伦理准则不应绝对排斥功利主义。市场经济张扬了“经济分析中的最大化原理”,突出了“效率”,但是缺少“公平”和“责任”,就难保持有长久的“效率”秩序。“排队理论”能非常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以排队购票为例。利己主义行为准则是“我的利益是最高目的”,即“不管我什么时候来,我都要先买”,奉行这一准则,就取消了排队,就没有了排队秩序;如果实行一种纯粹“利他主义”,即“不管是谁,我都应当让他先买”,同样也会失去排队的“效率”,秩序也不可能存在;能够顺利地保证排队秩序又有效率的原则就是,“每个人都应当按到达的先后次序购票”。社会犹如排队,只不过是一种比排队更为复杂和规模更宏大的秩序罢了。刚性的“相适应”是解决底线伦理——普遍伦理的问题,不同的人在价值关系上的共性,就构成了社会伦理的理性基础。其核心内容就是:义利相结合,互助互利,在承认和接受合理多元的前提下,公正、平等地对待与自己异质的他元。在这一层次优先努力的应是保证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和最起码的个人义务。在建立底线伦理的方法上,应当是求同存异、求低存高、求用存本,然后才是至高价值精神方面的对话交流和相融互补。伦理理性也决不能只停留在对市场“经济人”行为特征的伦理认同上,还有必要保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其价值目标,符合市场条件下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的实际,以及人们的思想觉悟程度。“超越”解决引导的是特质伦理的问题,中心内容是:广泛民主,利他主义,奉献精神,以保证社会主义伦理的发展方向。“超越”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大公无私原则;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市场经济的伦理准则就是要如何保证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再而催生出“社会——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秩序和理念。
中国的现代化伦理建设既要保证一定的“刚性”,又要具备一定的扩张力。在现代的观念中,一般认为伦理与法律相区别,是“软手段”,只能采取说服教育和社会舆论的“软方式”建立。如此这样就容易把社会伦理管理引向了理想主义的“死胡同”,从而失去规范化的“刚性”。例如“以人为本”的伦理管理,强调人性化管理、情感机制、文化环境和管理过程的民主化,但在管理实践中却总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被更多地还原为随机性较大的弹性管理和权变管理。伦理建设要想从论坛的“应然”走向“实然”的现实生活,就必须建立在“是然”的科学管理等规范基础上。任何一种没有内在包蕴规范制度的人性化的伦理管理都是“虚然”的东西,本质上只是传统的非理性管理方式的一种翻版。现代的新加坡伦理建设效果好,就在于注重伦理教育与制度和法律的“惩罚”相结合。一方面,中国伦理建设要保持伦理制度化的“刚性”,它有利于强化道德责任。在如此既定的历史现状是需要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是市场经济的秩序基础是分化的个体价值和权利,一时还难以让人们自觉履行道德行为。当人的时间费用提高之后,利他成为非常昂贵的东西,结果使利他主义供给就越少。(注:参见J·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5-47页。)二是伦理教育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不完善,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且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东西被扭曲了,诸如利益至上;权贵私有化;为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文化产品格调低下等等。三是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过程中,文化的激烈冲突,使人无所适从。不道德行为,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它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管理制度,不道德者就必须为修复这种破坏付出代价。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平等权利,从社会义务角度去观察和理解:每一个人都应当如此行为,努力使自己配得上享受自由与幸福,在享受权利之前先知道自己的义务;在享受自由之前先知道自己的限制;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之前先知道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保持伦理的扩张力和人格提升力,法律虽然在“罪”与“非罪”之间划出界线,却难以形成社会美德。道德的“社会人”是教育的产物。美德既是行为又是精神境界,它是在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交往的多次“博弈”过程中,依靠自省觉悟出来的好东西。进一步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伦理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也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样才能使社会个体、群体普遍保持一种超越自我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张力,从而使公共选择合理、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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