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义的自由主义批评_自由主义论文

社区主义的自由主义批评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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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3-0096-07

1971年罗尔斯(John Rawls)发表《正义论》,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多年的政治哲学争论。在20世纪70年代,争论主要发生在自由主义的内部,以诺奇克(Robert Nozick)和德沃金(Ronald Dworkin)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到了80年代,一大批背景不同的思想家脱颖而出,他们的理论被统称为“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有桑德尔(Michael Sandel)、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泰勒(Charles Taylor)和沃尔策(Michael Walzer)等人。虽然这些思想家研究的领域各异,思考的角度不同,理论取向也不一样,但是他们把批判的靶子不约而同地对准了自由主义。

如果说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那么社群主义则是自由主义的挑战者。鉴于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社群主义者通常都把罗尔斯当做批评的主要对象。概括起来,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主要集中于三个问题,即人的观念、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

一、人的观念

自由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并且强调正义作为社会的首要价值优先于任何其他价值。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正义优先于善”。与其相平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主张,正义理论应该建立在一种更稳固的基础之上,即人的观念上面。因为人先于其目的,所以正义才优先于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自我优先于目的”。但是,从社群主义者的观点看,这两个“优先”都是成问题的。

正义优先于善(所有其他价值),就此而言,正义是“价值的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正义优先于善?按照桑德尔的分析,首先,正义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优先的。在这种意义上,为了任何善而牺牲正义是不允许的,是侵犯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其次,正义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也是优先的。在这种意义上,正义原则构成了评价社会基本结构的“阿基米德点”。那么在什么地方能够发现这种“阿基米德点”呢?桑德尔认为,存在着两种可能性,即正义原则或者来自于现行社会价值之内或者来自于现行社会价值之外。但这两种可能性都不令人满意。如果正义原则来自于社会上现在通行的价值,那么就无法保证这个“阿基米德点”是正确的。因为作为现行偶然价值的产物,正义也是偶然的。如果正义原则来自于社会目前通行的价值之外,那么它就依赖于某些先验的假定,而这些先验的假定本身是非常可疑的。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正义“优先性”的困境在于,处于任何一种情况中的正义原则都是武断的:来自于经验价值的正义原则是武断的,因为它是偶然的;来自于先验假定的正义原则也是武断的,因为它没有根基。①

与正义的优先性相对应,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在更大的范围上主张“自我优先于目的”。那么在什么意义上自我优先于他所选择的目的?桑德尔认为,同正义一样,自我首先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优先的。这种优先性反映了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对人类尊严的尊重,自我作为个人超越了他所扮演的角色和他所追求的目的。其次,自我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也是优先的。这种优先性将“什么是我的”同“什么是我”区别开来,将作为主体的自我与其目的区别开来。主体不同于目的,但目的是主体的目的。②

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难题在于人作为主体的位置是难以确定的。人不能离对象(目的)太近,也不能太远。人离对象太近,就会取消自我与目的之间的距离,就会把“属于我的”当成“我”,这样,人与其处境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了。社群主义者把这种人称为“完全由处境决定的主体”。但是,人也不能离对象太远。如果人离经验处境太远,那么他就变成了某种抽象意识。这样,“完全由处境决定的主体”就变成了一种“完全虚无缥缈的主体”。正如正义原则不能诉诸先验假定那样,主体也不能是完全虚无缥缈的。③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由主义的人?概括地说,自由主义的人有两个特征:首先,人是个体,而个体是众多的。如果个体是众多的,那么人与人之间就必须有差别,就必须有某些方式把人们区别开来。这就是“个体化原则”。如果人具有多样性,那么他们是否也同样拥有统一性?自由主义主张,主体的多样性先于他们的统一性。我们首先是一些不同的个人,然后我们才形成我们之间的关系并从事于合作。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问题的关键是:自由主义的人作为道德主体是“我”,而不是“我们”。其次,人是主体,而主体拥有目的。就自我与目的的关系而言,主体是一种“所有的主体”。所谓“所有的主体”是指,就我拥有某种东西而言,我既与它相关又与它不同。“与它相关”意味着我确实拥有某种特性、欲望或抱负,这些东西是属于“我的”,而不是属于“你的”。“与它不同”意味着我以某种方式与我所拥有的东西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即这些东西是“我的”,而不是“我”。对于自由主义,主体的边界是固定的,从而,相关的道德问题不是问“我是谁”,而是问“我将选择什么目的”。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关键的问题是:主体作为“自我”不是由“目的”构成的,而是先于任何他所选择的“目的”的。

社群主义者对这种人的观念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的人与其目的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是任何经验中的对象都无法超越的,这样就一劳永逸地固定了人的性质,使之成为永恒不变的东西。在这种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中,“没有任何信念能够深刻地支配我,以至于没有它我就不能理解自己;没有任何生活目标的变化能够具有巨大的颠覆力量,以至于会改变我的身份;没有任何人生计划是本质的,以至于如果我放弃它,就会产生一个我是什么人的问题。”④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这种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排除了任何公共生活的可能性,而在公共生活中,善、恶和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事关重大的东西;也排除了任何共同的目的或目标,而这些共同的目的和目标有助于达到一种更为广阔的自我理解,并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体。更为一般地说,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排除了对自我加以“主体之间”(intersubjective)或“主体之内”(intrasubjective)理解的可能性。与自由主义相反,“主体之间”和“主体之内”的观念反对这种先在的、个体化的主体,而主张历史的集体主体和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个人主体。“主体之间”的观念能够使我们在描述主体时超越单个的个人主体,而达到家庭、共同体、阶级或国家;“主体之内”的观念则能够使我们描述主体时,在一个单一主体内部讨论多重自我,甚至是相互冲突着的自我。

如果说自由主义的目的是建立一种以人的观念为基础的正义理论,而这种正义理论把正义看做是社会的首要价值,那么社群主义的任务就是证明这种目的绝不会成功。从社群主义者的观点看,为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建立在道德主体之上,但是由于这种道德主体脱离了历史环境,从而作为建构主体,他们不能真正地建构,作为选择主体,他们也不能真正地选择。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之核心思想是:“正义不能在义务论的意义上是首要的,因为我们无法始终一贯地把我们自己当做义务论伦理学(无论是康德式的还是罗尔斯式的)所要求我们成为的那种人。”⑤

二、普遍主义

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理论。自由主义者不仅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表达了普遍的真理,而且也认为它适合于全世界。社群主义则是一种特殊主义的理论。社群主义者主张真理是历史的和具体的,只能存在于某种民族或文化的特殊情境之中,而无法适合于其他的民族或文化。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普遍主义的问题在于过于抽象:不仅自由主义的方法(如契约论)是抽象的,而且其理论(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是抽象的。

社群主义在正义问题上关心的主要是分配正义。就此而言,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将分配正义的问题简化了,分配正义仅仅被看做是同财产、消费和拥有什么有关的事情。而在社群主义看来,“分配正义的观念不仅同拥有什么有关,而且也同是什么和做什么有关;不仅同消费有关,而且也同生产有关;不仅同土地、资本和个人财产有关,而且也同身份和地位有关。”⑥对于自由主义,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所谓的基本结构主要指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对于社群主义,分配正义的观念则复杂多了,分配的基本单位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个人以及位于国家和个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共同体。

分配正义涉及一系列问题,如分配内容、分配方式、分配机构和分配标准等。在所有这些方面,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都是对立的。

首先是分配的内容。在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中,分配的内容主要是权利和义务。更具体地说,是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即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对于罗尔斯,正义意味着平等,“基本善”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处境最差者。在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中,“分配的内容包括成员资格、权力、荣誉、名声、神的恩宠、亲属关系和爱、知识、财富、健康、工作与休闲、奖励与惩罚,以及众多更具体更物质性的善——食物、住所、衣服、交通、医疗、各种商品以及人类收藏的所有古怪东西(绘画、罕见的书籍、盖有邮戳的邮票)。”⑦对于自由主义,需要分配的仅仅是“基本善”,其他善没有分配的问题。对于社群主义,任何善都存在着分配问题,无论是物质性的财富还是非物质性的爱和名声。

其次是分配的方式。在当代社会,分配的主要媒介是金钱,金钱可以购买人们喜欢的任何东西;分配的主要机制是市场,所有的商品都在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易。大多数自由主义者主张,所有的分配都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市场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效率的。社群主义者的观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社群主义者不同意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不相信市场的完善性,不认为市场本身是公平的,也不相信市场能够导致平等的结果。另一方面,社群主义者主张,市场机制是有限的,在市场之外还存在着无数的其他分配方式;市场可以分配商品,但它无法分配爱、恩宠、名声和荣誉;每一种善都是特殊的,从而都有其相应的特殊分配方式。

再次是分配的机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所关心的东西是平等,所以,分配正义与其说同分配有关,不如说同再分配有关,而控制再分配的机构只能是政府。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中,只有一个机构——政府,也只有一种模式——政府的再分配。社群主义者则不承认任何一个机构能够控制所有的分配,即使国家也没有这样的能力。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现实,现实分配的多样性被抽象化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无数的分配机构,也因此存在着无数的分配模式。

最后是分配的标准。众所周知,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分配标准是平等。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因为分配的内容、方式和机构都是多元的,所以不存在分配的单一标准。也就是说,对于社群主义,分配标准也是各种各样的,“应得、资格、出身和血统、友谊、需要、自由交换、政治忠诚、民主决定:每一种标准都有自己的位置,都同其他标准共处而又不十分和谐,都为各种竞争性集团所诉求,并且也是相互混淆在一起的。”⑧

就分配正义理论而言,关键的问题是“一”与“多”的对立,而“一”代表普遍主义,“多”代表特殊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追求的是“一”(普遍主义):一个人在一种理想环境(原初状态)下选择一种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基于一种标准(平等)并通过一个机构(政府)以一种模式(差别原则)来分配“基本善”。不仅仅是罗尔斯,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正义理论都追求“一”,都追求普遍主义,而社群主义者认为,任何这样的理论都是可疑的。社群主义以“多”(特殊主义)来对抗自由主义的“一”(普遍主义):人是多样的(男人们和女人们),正义原则是多元的,分配内容、分配方式、分配机构和分配标准也都是各种各样的。

沃尔策对社群主义的正义原则做了标准的表述:“不同的社会善应该由不同的主体、依照不同的程序、出于不同的理由来加以分配;所有这些不同产生于对社会意义的不同理解,而社会意义本身则是历史特殊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⑨

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是普遍主义的,其正义理论和达成理论的方法都是抽象的,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环境。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正义是分配善的方式,任何一个社会分配善的方式都不是普遍的,而是特殊的。善是特殊的,因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善,而不是只有某种善。分配善的方式是特殊的,因为善是特殊的,善与善是不同的,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对善的理解是特殊的,因为文化是特殊的,每一种文化对善和分配善的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反对普遍主义,反对分配正义中的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强调善的特殊性和各种善之间的差别,强调善的意义和善的分配的多元性,这是社群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特征。

三、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社群主义主张善优先于权利,两者的观点完全相反。自由主义的善是个人追求的目标,而社群主义的善则是公共的,是所有成员共享的目的。对于一种共同体的善,一种压倒一切的终极目的,社群主义拥有先在的承诺。自由主义的善是个人性质的,体现于每个人所追求的每一个目标之中。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自由主义的要害在于它是一种个人主义。

这种个人主义首先体现于善的观念之中。自由主义主张,一方面,正义对于善是优先的,人们在追求善的时候必须接受正义的约束;另一方面,正义对于各种各样的善观念都是中宣的,它不可以限制任何具体的善观念,也不能倡导任何具体的善观念,善本质上属于个人事务并存在于所谓的“私人领域”之中。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善观念是个人主义的:善观念实质上是个人偏爱的表达,而追求善是一种纯粹私人的事情。⑩

既然自由主义的善是个人主义的,它与正义有何关系?社群主义者认为,对于自由主义,像在经济领域一样,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本质上都是交易。善作为偏爱的表达是由欲望驱动的,而欲望的实现则是由人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决定的。如果生活中到处都是交易,那么显然有些人在讨价还价中处于优势的地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自由主义的正义出现了。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正义规则(如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要对这种讨价还价的过程进行限制,防止人们利用自己的优势为自己谋利,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加以保护,从而使每个人都有大体上平等的机会和地位去追求自己的善。

但是,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这种自由主义的社会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每个人首先都有自己的利益,然后他们才走到一起制订共同生活的规则。对于自由主义,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是第二位的,个人利益优先并独立于人们之间的任何社会或道德的联系。麦金太尔曾用这样一个比喻来形容自由主义的社会:由于船只遇难,大家来到一个无人居住的海岛上,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都是陌生人;在这种处境下,必须制订出一些规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一个人。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现代社会就是这样一种陌生者的集合,其中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把参与社会生活看做是理性个人的一种意志行为,并追问这样的问题:对我参与社会生活而言,什么样的社会契约是可以接受的?这样一种社会前提显然排除了人类共同体的观念,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只有在这种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中,人们才能拥有并追求共同的善。

因此,社群主义者提出:“我们不能作为个人去追求善。”(11)任何一个人都必然生存于某种共同体之中,从而属于这个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一个人作为个人需要“个人认同”(人格的统一),同时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也需要“社会认同”:我是某人的儿子,从事着某种职业,属于某个部落、城邦、民族或国家……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不得不在社会共同体中并借助于其成员资格去发现他的道德认同,去确定他的道德身份。这些社会共同体可以是小到家庭或行会,大到民族或国家,而“我”是其中的一员。这样,对于我来说是善的东西,对于那些处于这些角色中的任何人来说也都必定是善的。只有在共同体中并且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够发现共同的善。“我”不仅仅是我自己,“我”还是我生存于其中的共同体的历史和传统的代表。通过传统,“我”与共同体处于不可分割的关系之中,而且“我”依赖于共同体。

这里涉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根本对立: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个人,社群主义的出发点是共同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但是,这种批评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没有自己的共同体观念。重要的地方在于:社群主义承认自由主义有自己的共同体观念,但是它认为自由主义的共同体观念也是个人主义的。

让我们来看桑德尔在这个问题上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桑德尔认为,存在两种自由主义的共同体观念。第一种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共同体观念,它依据于传统的个人主义假定,而这种假定将主体的自私动机视为理所当然的。这种共同体观念提出了一种私人社会的形象,它将共同体理解为“工具性的”,即个人把社会机构看做一种必要的负担,并仅仅为了追求私人目的而从事合作。因为这种共同体观念存在明显的问题,所以当代的自由主义者提出了第二种共同体观念,即罗尔斯式的共同体观念。在这种罗尔斯式的共同体观念中,虽然每一个成员仍然拥有自己的利益,但他们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对立的和冲突的,在某些情况下是互补的和交织在一起的;而且,这种共同体的成员们共有某些最终目的,并将社会合作本身就当做一种善。

但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不仅第一种共同体观念是个人主义的,而且第二种也是个人主义的,虽然其理由不尽一致。从桑德尔的观点来看:在第一种共同体观念中,由于从事合作的主体完全由自私的动机所支配,并且共同体的善也只是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所以它是个人主义的;而在第二种即罗尔斯式的共同体观念中,由于它预先假定了合作主体的个人性质,所以它也是个人主义的。因为罗尔斯主张共同体的善不仅存在于社会合作所直接获得的利益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主体拥有的动机和情感联系之中,由此桑德尔把第一种共同体观念称为“工具性的”,把第二种共同体观念称为“情感的”。他认为,“工具性的”共同体观念就其诉诸个人的自私动机而言,完全是外在于主体的;“情感的”共同体观念就其牵涉到合作主体的情感而言,则是部分地内在于主体的。(12)

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式的共同体观念虽然是部分地内在于主体的,但是却不能超越动机而达到完全的主体。换言之,在罗尔斯那里,主体与其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不正确的。这样,桑德尔提出了第三种即社群主义的共同体观念。就其共同体感表现于成员的情感联系之中而言,这种共同体观念与罗尔斯的是类似的。但是就其共同体所表达的不仅是一种情感而且是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而言,这种共同体观念与罗尔斯的是完全不同的。桑德尔认为,一个人成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这不仅意味着他认同这种共同体感,并在这种共同体感的约束下去追求共同体的目标,而且意味着他认识到了他与其他人所共同具有的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是由他们共同作为这个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来确定的。对于共同体的成员,“共同体不仅表明了他们作为其成员拥有什么,而且也表明了他们是什么;不仅表明了他们所选择的关系,而且也表明了他们所发现的联系;不仅表明了他们的身份的性质,而且也表明了他们的身份的构成因素。”(13)为了与自由主义的“工具性的”和“情感的”共同体观念相区别,桑德尔将这种社群主义的共同体观念称为“构成性的”。

四、几点评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战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线。因为自由主义处于统治地位,所以这场论战主要体现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以及自由主义对批判的回应。面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自由主义者不认为他们没有理由为自己进行辩护。但是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只限于讨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而没有涉及自由主义对这种批判的回应。

现在让我们对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作几点简要的评论,以此作为本文的结束。

首先,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焦点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而在这种争论中,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在当代社会中垄断了政治话语,剥夺了其他政治思想在政治舞台上亮相的机会,并通过自由主义内部的虚假争论来维持自由主义的霸权。因此,社群主义通过其自由主义批判对自由主义的霸权提出了挑战:桑德尔通过对《正义论》的批判来揭示自由主义的局限性,麦金太尔通过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历史探讨来颠覆自由主义的统治地位,沃尔策通过提出积极的社群主义观点来挑战自由主义。

其次,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在很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揭示了自由主义存在的问题,并且迫使自由主义以更为合理的方式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例如,我们通过社群主义的批判可以看到:自由主义是一种个人主义,它不仅主张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对立的,而且总是把个人放在优先的地位;自由主义对社会的看法是原子论的,它没有一种正确的共同体观念,甚至否认国家作为社会实体的存在(如诺奇克);自由主义认为自己的基本观念和价值(自由、权利和正义等)是普遍的,可以适用于所有文化和所有社会;当代自由主义的一种形式是契约主义,而这种契约主义建立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上面。

再次,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大量批评,这些批评成为罗尔斯反思和修正其正义理论的动力之一,而这些反思和修正体现为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的一些变化明显体现了社群主义批评的影响:罗尔斯不再强调人的观念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关联,而把人理解为民主社会中从事合作的公民;罗尔斯从早期的普遍主义立场后退了,主张其正义观念之基本思想存在于西方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罗尔斯强调自己的正义观念是“政治的”,而非“统合性的”,即正义理论无须钩挂在康德或密尔的哲学上面;罗尔斯承认“多元论”的存在,承认人们之间在善和价值方面的分歧是无法解决的,从而在正义观的问题上只能求助于“重叠共识”。

最后,当我们超出这种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把社群主义当做与自由主义相对立的一种思想体系来加以考虑的时候,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社群主义用“共同体”来对抗自由主义的“个人”,但是,如果我们追问“什么是社群主义的共同体”,那么就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了。即使是比较同情社群主义的人(如哈贝马斯),也会认为它的“共同体”是一个神话。社群主义用“特殊主义”来对抗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但是,如果我们追问这种特殊主义的本质是什么,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它是一种相对主义。社群主义用“共同的善”来对抗自由主义的“正义”,但是,如果我们追问这种“共同的善”是什么,那么所有的社群主义思想家都语焉不详了。质言之,迄今为止,社群主义主要是一种批判性的思想,而不是一种建设性的理论。

注释:

①②③④⑤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17,20,21,62,14.

⑥⑦⑧⑨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New York:Basic Books,Inc.,1983,p.3,3,4,6.

⑩Alasdair MacIntyre,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 ,Notre Dame,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8,pp.335-336.

(11)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Notre Dame,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Second Edition,1984,p.220.

(12)(13)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148-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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