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者”与“相互资本”--宋代租界关系理论的冲突与演变_宋朝论文

“入侵者”与“相互资本”--宋代租界关系理论的冲突与演变_宋朝论文

“侵牟”与“相资”——宋代主佃关系论的冲突与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冲突论文,关系论文,侵牟论文,相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5)06-0077-08

       明清之际顾炎武(1613-1682)曾道:“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①这句话常被当代学者用来作为唐宋土地制度变革、土地私有深化的证明,不过顾炎武此处仅引用有限史料,其表述并不准确:至晚到唐代,“田主”的称呼已然普遍②;即便在宋代,“兼并之家”、“豪民”的称呼仍处处可见。北宋名相韩琦曾言:“以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之户,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③将坊郭户和上三等户称之为“兼并之家”至少在相当一部分士大夫中是得到认可的。“兼并”或者“兼并之家”本身是带有强烈贬义色彩的语汇,王安石的诗中说“兼并乃奸回”④,与“兼并”含义相近但色彩较为中性的是“富民”,苏辙评王安石此诗说“王介甫不忍贫民而深嫉富民”,可见“富民”与“兼并”所指一致,唯有语言色彩之别。

       在董仲舒看来,“兼并”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于是百姓买卖土地,进而出现了土地不均、贫富分化的状况⑤。将土地占有不均归结于土地买卖这样一种思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甚大。耿元骊认为董仲舒关于田制的观点“引导了几乎所有关于井田制的讨论,甚至在现代学术体系建立之后还在发挥影响。”因而将其称为古代田制思想中的“主流意识形态”⑥。这一论断并无夸张之处。这是考察古代士大夫租佃关系论的一个基本起点。

       一、主流意识形态——宋代的井田议与田制根本论

       在宋代“井田论”被反复提出,也正是在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笼罩下展开⑦。在北宋时代至少有两次关于井田制的大讨论。一次是在宋太宗朝。太宗皇帝本人表现出对井田制的极大兴趣,认为“不为井田则贫富不均”⑧。赵安易(赵普之弟)在回答太宗关于农政问题时提出“请复井田之制”⑨。太平兴国二年(977)科举考试曾以“井田之利可以复于古否?”为题⑩。当时著名士大夫如王禹偁(954-1001)称“汉废古井田,用秦阡陌,是本已去矣”(11),张咏(946-1015)称“秦易井田,民始知弊”(12)。这些说法与董仲舒的说法并无根本差异。当时也有人对复井田表示明确反对,如田锡(940-1003)即认为“井田不可复”,但他也主张适时从宜地执行“同实异名于井田”的方案(13)。至道二年(996)太常博士陈靖建议“量人授田,度地均税,约井田之制,为定以法……”太宗称“朕欲复井田,顾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14)可见当时上自皇帝下至群僚对于井田制进行了热议,在井田难复的背景下试图寻找接近井田制的田制方案。

       第二次关于井田制的议论集中在北宋中叶。除了经常为人们所引述的李觏、苏洵田制论外(下文详述),当时很多著名士人都对此发表议论。如石介(1005-1045)在《原乱》中称“井田之制废而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矣。吁,乱是以作”,认为“不反其始,其乱不止”(15),以井田制的废除为乱的根源。欧阳修(1007-1072)在《原弊》中以“井田十一之法不可复用”为弊之根源,并在问进士策中以井田之法是否可以施于今设问(16);蒲宗孟(1022-1088)认为“地者政之本”,“沟洫井田之法立,则凡在乎地者,长短小大之实尽正矣。”(17)陈舜俞(?-1075)盛赞“三代井牧之法”(18);理学家程颐(1033-1107)称“井地不可不均,此为政之大本”(19)。这些观点都是将“田制”(土地制度)问题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可以称之为田制根本论。关中大儒张载(1020-1078)还提出了具体的方案,认为“治天下不由井田,终无由得平”,主张采用田官的方法来替代租佃制度,“前日大有田产之家,虽以田授民,然不得如分种、如租种矣,所得虽差少,然使之为田官以掌其民”,并且“方与学者议古之法,共买田一方,画为数井,上不失公家之赋役,退以其私正经界,足以推先王之遗法,明当今之可行。”(20)即进行井田制试验。王安石(1021-1086)对程颐等人的田制主张不以为然(21),但其诗中仍写道“愿见井地平”(22)。所以苏洵说“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23)诚为不虚。

       南宋时期关于井田的议论依然不少,如林勋《本政书》中所提出的井田方案即受到时人关注(24)。大儒朱熹(1130-1200)有《开阡陌辩》和《井田类说》,以田制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最引人注目的是永嘉学派思想家叶适(1150-1223)有“井田之学可罢”的激烈言论(下文详述)。总体看来,“复井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仍然广泛存在(25)。

       此种井田议论虽然在实践上并没有得到落实,但是并非毫无意义,通过这种议论提出改革方案是宋代诸儒的普遍思路。特别是北宋中叶的井田议论实际是当时改革思潮的一部分,而不能仅仅看作是一种“空想”,这种议论与现实政策紧密相关。

       二、“兼并侵牟”——北宋的地租批判论与利息谴责论

       前引董仲舒和陆贽的言论反映出对民田地租的强烈谴责。有学者指出,“虽然中国没有成熟的地租理论,但是有成熟的地租批判理论”(26)。的确,从汉代的董仲舒、王莽、荀悦到唐代的陆贽无不对地租进行了强烈的谴责,其主要内容是:土地买卖造成土地占有两极分化的局面,同时又在高地租率(通常与税率比较)下造成了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27)。这样一种地租批判论在宋代不仅普遍延续而且得到深化和发展。

       李觏(1009-1059)和苏洵(1009-1066)的田制议论即是北宋时代的典型论述。李觏非常细致地探讨田制问题:“土地,本也;耕获,末也。……法制不立,土田不均,富者日长,贫者日削。虽有耒耜,谷不可得而食也。”(28)即认为贫富分化的根源在于土地不均。他写道:“吾民之饥,不耕乎?曰:天下无废田。……耕不免饥,土非其有也。”(29)学者认为李觏的分析“实际上已触及了地主所有制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基础这一封建制度的根本问题”,对于“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来说这样的认识“洵为不易”(30)。不仅如此,李觏还从生产的角度探讨了土地占有不均的问题:“贫民无立锥之地,而富者田连阡陌。富人虽有丁强,而乘坚驱良,食有粱肉,其势不能以力耕也,专以其财役使贫民而已。贫民之黠者则逐末矣,冗食矣。其不能者乃依人庄宅为浮客耳。田广而耕者寡,其用功必粗。天期地泽风雨之急,又莫能相救,故地力不可得而尽也。”(31)在这里李觏把“生产也作为衡量一种土地制度优劣的尺度。”(32)即李觏认为这样一种占有不均的土地状况下只能采取租佃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存在着严重的效率问题。

       而苏洵的《田制》一文对租佃制的分析更具有“现代”色彩(33):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

       学者认为苏洵将封建社会贫富不均的根源指向了“极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34)。有的称“这是非常卓越的观点,道破了封建社会中阶级剥削的实质。”(35)

       除了地租批判之外,士大夫对于民间借贷也持强烈批判态度,多认为民间借贷利息为“倍称之息”而大加谴责。如宋太宗朝的诏书中说:“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输倍称之息。岁或小稔,复犹歉然,而横恣之家,责偿甚急。”(36)北宋后期的官箴书《作邑自箴》中也说道:“豪横兼并之家,放债倍取利息,略无厌足,又于斗秤之间,大收小出,刻剥贫民,取其膏血”(37)。对地租的批判与对利息的谴责往往联系在一起。欧阳修对租佃关系基础上的借贷进行了非常详尽的描述(38):

       井田既坏,而兼并乃兴。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畲田。夫此数十家者,素非富而畜积之家也……当其乏时,尝举债于主人,而后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及其成也,出种与税而后分之,偿三倍之息,尽其所得或不能足。其场功朝毕而暮乏食,则又举之。故冬春举食,则指麦于夏而偿;麦偿尽矣,夏秋则指禾于冬而偿也。似此数十家者,常食三倍之物,而一户常尽取百顷之利也。这里非常动态地描述了客户从无止境的高利贷中难以摆脱的困境和主户通过借贷致富的过程。早年的苏辙(1039-1112)既谴责“天子之地归于豪民”的土地制度,对富民借贷也持强烈批判态度:“使富民为贷,则有相君臣之心,用不仁之法,而收太半之息。其不然者,亦不免于脱衣避屋以为质,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徒使富民执予夺之权,以豪役乡里。”(39)因此主张以国家借贷来打击民间高利贷。

       租佃和借贷都是民间经济交易形式,对地租的批判和对利息的谴责实际是对民间自由交易的否定。这样一种对民间借贷的批判在熙宁新法中由理论走向实践。王安石说:“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奉。”(40)由朝廷推行的借贷——青苗法正是这种思想的实践,青苗法推行的理由是:“富民假贷贫民,坐收倍称之息。是以富者日富,贫者日贫”(41);“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42)可见在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层面上,王安石和宋太宗、苏辙、欧阳修等人并无不同,也可以说与当时的主流经济思想是一致的,他是这种主流经济思想的典型代表。

       在对贫富不均的解释上,王安石曾说:“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此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43)他对“兼并侵牟”提出了强烈的谴责,从而提出“摧抑兼并、均济贫乏”的政策主张。“侵牟”一词语出《汉书》:“渔夺百姓,侵牟万民。”颜师古注引李奇曰:“牟,食苗根虫也。侵牟食民,比之蛑贼也。”(44)与之类似的说法还有“蚕食”,王安石说“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细民所得。”(45)侵牟、蚕食在构词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动感地折射出财富集中于一方而另一方利益不断受损的过程。

       总而论之,在北宋士大夫中存在对主佃关系这样一种基本认知:贫富分化与租佃制有着密切联系,这种分化的根源在于井田制废除以后可以买卖土地的田制,而借贷又促进了贫富分化。有这样思想倾向者涵盖当时思想界主要人物,因此具有普遍性特征而绝非个例。王安石所说的“兼并侵牟”可视为对主佃关系这样一种认识的总结。

       三、新旧论战——反对新法与“贫富相资”论的兴起

       但在王安石推行“摧抑兼并”的新法过程中,一种“贫富相资”的主张在反对王安石新法的议论中逐渐展开。司马光(1019-1086)在熙宁三年二月上书反对青苗法时说道(46):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赢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呰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之外,无复赢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

       在这段话中,司马光先是对贫富分化作了新的解释,认为民之贫富其原因在于“材性愚智不同”,富者之所以富是因为头脑聪明且勤劳苦干,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愚蠢和懒惰。然后他对富者与贫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界定,认为富者借贷贫民能够“自饶”,而贫民从富民那里借贷得以“自存”,二者之间是“相资”的关系,即在借贷行为中二者都获得了好处。值得注意的是,在熙宁二年十一月司马光犹言富民通过借贷“蚕食细民”(47),则当时尚认同王安石“兼并侵牟”之说。

       以献《流民图》而著名的郑侠(1041-1119)于熙宁七年借流徙者之口发表了近似的议论(48):

       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亦依小,以成其大。富者、大者不过有财帛仓廪之属,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而后富者日以富,而以其田宅之客为力。

       依违于新旧党之间的邓绾(1028-1086)在反对吕惠卿的手实法时也有类似的说法(49):

       富者所以奉公上而不匮,盖常资之于贫;贫者所以无产业而能生,盖皆资之于富。稼穑耕锄,以有易无,贸易其有余,补救其不足。朝求夕索,春贷秋偿,贫富相资,以养生送死,民之常也。

       “贫富相资”实际上肯定了富民的作用,也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强调了富民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正是与“兼并侵牟”的观念和“摧抑兼并”的政策针锋相对,因此带有为富民辩护的色彩。其实对于“贫富相资”这一点王安石本人也并不否认,他曾言:“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堤之类。播种收获补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活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50)这句话肯定了富民(兼并有力之人)对贫民是有帮助的,但他仅仅反对“遽夺其田以赋贫民”,主张积极发挥朝廷的作用以替代“兼并有力之人”的社会功能从而达到抑兼并的效果(51)。王安石认为在未推行青苗法之前“细民必资于大姓”,“大姓取利厚,故细民收利薄”,现在推行青苗法则“今官收利薄,即细民自得利”(52)。因此他虽然承认“贫富相资”这一现象,但认为这一现象并不合理并且应该进行改变。

       这些“贫富相资”的说法是在反对王安石新法的论争中产生的。仅就北宋时代而言,在熙宁以前这种议论并不明显(53)。在北宋后期这种观念得到一些士大夫的肯定和强调。如苏轼认为“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阙食流散,主户亦须荒废田土矣。”(54)强调了客户对于主户的重要意义。比较典型的是苏辙,早年他盛赞井田制以求均平,对富民借贷提出了严厉批评,但经过熙宁时代以后他认为贫富不均是合理的,民间借贷也是合理的:“富民之家,取有余以贷不足。虽有倍称之息,而子本之债,官不为理。……而民自相养,盖亦足矣。”(55)到晚年在评论王安石《兼并》诗时痛斥王安石“小丈夫也”,认为“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56)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大逆转显示出熙宁变法对他刺激之深。

       “贫富相资”可以视作被称为“元祐党人”、“旧党”或者“反变法派”群体(除邓绾外)的代表性观念。这一群体除了元祐时期短暂主政以外,长时间处于被压制状态,甚至在徽宗时期他们的文集著作遭到禁毁。王安石的“兼并侵牟”论在当时处于主导性地位。

       四、新意识形态——南宋时代“主佃相资”说的普遍化

       随着靖康之变的发生和北宋的灭亡,时势的变化使得南宋时期的思想与学术呈现出新的面貌,特别是到了宋孝宗以后,王学走向衰落,元祐学术得以继承和发扬(57)。在对主佃关系的认识上,“贫富相资”(58)说变得更加普遍而深入。

       南宋大儒朱熹在《劝农文》中肯定了主客相资:“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藉以养活家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相告戒,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59)从治民的角度肯定了租佃制的合理性。袁采(?-1195)在《袁氏家范》中从治家的立场指出“贫富相资,不可阙者”,对待佃户要“视之爱之不啻于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60)“主佃相资”之说进入普通士人的家训之中,呈现出这种观念社会化的特征。

       叶适是宋代“保富论”的代表人物,他积极宣扬“主佃相资”的观念:“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甚至认为“儒者复井田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损”。他的议论明显针对王安石“抑兼并”政策而发,特别强调富人的重要性。叶适的井田论在当时是独树一帜的,他认为“夫畎遂沟洫,环田而为之,间田而疏之,要以为人力备尽,望之而可观,而得粟之多寡则无异于后世耳。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钟固流潦,视而决之,法简而周易,力少而用博,使后世之治无愧于三代”,因此“不在乎田之必为井不为井也。”(61)研究者指出叶适是从生产的角度论证井田制不如土地私有制优越,而之前的井田议论多从分配与道义的角度观察,而“叶适则直接从生产角度考虑问题,他的意见远比过去及当时的思想家更为深刻。”(62)

       “主佃相资”成为当时诸多政策的出发点。在赈济问题上,王柏(1197-1274,理学家,朱熹三传弟子)在《赈济利害书》中有言:“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63)南宋的官箴书《昼帘绪论》中写道:“盖田主资贷佃户,此理当然。不为科扰,且亦免费官司。”此书还批评官府干预房屋租赁行为,认为“不知僦金既已折阅,谁肯以屋予人?积至塌坏倾摧不复整葺,而民愈无屋可居矣,是盖不知贫富相资之义者也。”(64)与北宋官箴书《作邑自箴》中对兼并放贷的强烈谴责相比,《昼帘绪论》呈现出不一样的统治理念。在议论州县结民兵筑山寨问题时,姚勉(1216-1262)以“主佃相养,贫富相资,可以弭奸,可以教睦,亦不费官也”(65)来肯定这项举措。

       “主佃相养、贫富相资”的观念最集中体现在南宋的劝农诗文中。日本学者宫泽知之认为劝农论鲜明地体现了农民支配的意识形态,而南宋劝农文的重要内容即是强调贫富相资(66)。包伟民也指出宋代的劝农制度可以“对民众产生无形的政治文化影响”(67)。除了前引朱熹的《劝农文》外,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熊克(1132-1204)《劝农》诗:“凡农主客两相依,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种莫迟迟”(68)。陈宓(1171-1226,朱熹弟子)有”劝贫富相资”的诗:“举债当知济汝穷,取钱须念利难供,富人心要怜贫者,贫者身全仰富翁。”(69)程珌强调安富的重要性:“大抵富人资贫人以为财,贫人恃富人以为命,贫富有相资之理,不可偏废。”(70)方大琮(1183-1247)称:“与人之主佃言,必曰:贫富相依,索者毋太亟,输者毋失期。”(71)这都是从贫富双方来进行劝谕的。

       南宋士大夫认为“主佃相资”可以改善风俗、促进社会和谐。卫泾(1159-1226)写道:“豪家大姓,存恤小民,客主相资,贫富相养,家给人足,各相亲睦,忿戾不生,争讼可息,还淳反朴,庶有期矣。”(72)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于贫富分化、民间疾苦视而不见。阳枋(1187-1267,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称“患豪民之妨农”,劝导“主佃相资,患难相恤,疾病相扶,困乏相赒,孝悌忠信相勉,则人民日聚,田野日辟,粟菽日多,货财日富,风俗日美,此尔民之福。”(73)理学家黄震(1213-1280)劝上户放债减息,认为“天福富家,正欲贫富相资”;劝民种麦认为不仅是客户之利而是“主佃相依,当养根本”;他虽然像欧阳修那样对小民“债上举债”的痛苦深表同情,但又说“但念其贫富相资,时代相聚,不敢行官司,一旦直截之令,反绝小民他日求债之门”,所以劝导主佃“念性命本同一源,知人我本同一体,财贷不过身外物,贫富久必易位”(74)。因此他们是在看到主佃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倘若官府强行干预反而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对双方都采取劝谕的方式。

       这样一种劝谕也在鲜明地阐述一种官方对于民间财务纠纷的立场。陈宓陈述借贷中的利害关系:“贫富有无,相资为生。今富者取民之息,必欲罄竭而不恤其饥寒,不知农民一日尽偿必至逃亡,则后日何所取利?农民耕种必假贷于富,富室收获在家,乃不明还其主,以致欠负,不知今年不还,明年将于何处举债?是自绝其衣食之源也。况又有词到官,官必为理。今官司既不妄追逮,民当畏法顺命,富者当恤贫,贫者当依富。”(75)真德秀(1178-1235,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的《劝民文》写道:“贫富相资,今古同之……厚积深藏,乘时邀价,众怨是丛,天岂汝赦?”(76)则其中不仅有劝谕还有威吓。又如永嘉学派思想家陈傅良(1137-1203)称“若贫者昏赖不还,富者贪婪巳甚,日致兴讼,罪有所归,即非主客相资、邻里相保之道。”(77)对于官府来说“贫富相资”可以实现息讼,为官府省去麻烦。

       劝农诗文对“主佃相资”的宣扬表明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尽管在这一时期关于井田的议论依然不少,“复井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仍然广泛存在,对兼并豪强的谴责也并没有消失,“兼并侵牟”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并没有被完全抛弃,但是侧重点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民田地租和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得到了朝野上下的承认。因此总体说来在对主佃关系的认知上,到了南宋有了深刻的转变,“主佃相资”从北宋后期少数人的观念变成被社会广泛接受的观念。

       通过以上的分析,大致勾稽出了从北宋到南宋士大夫对主佃关系认知转变的整体脉络。这种转变呈现出三个阶段:北宋前中期,士大夫因土地不均、贫富分化而对地租和利息持强烈批判态度;这种批判在北宋中后期变法运动中达到了顶峰,“兼并侵牟”成为推行新法的主要理由;与此同时,在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士大夫中间“贫富相资”的思想兴起,但属于少数人意见;南宋以后,尽管“兼并侵牟”论仍有市场,但“主佃相资”说变得非常流行,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形成两种意识形态交错的局面。

       这就是两宋时代士大夫关于主佃关系讨论的基本面貌,这种转变的背后有着士大夫深刻的历史反思,体现着社会思潮的重要变迁。

       [收稿日期]2015-07-20

       注释:

       ①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608页。

       ②参看章有义:《关于我国地主名称的原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第3-4页。

       ③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12《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222页。

       ④王安石著、李壁注:《王荆文公诗笺注》卷6《兼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47页。

       ⑤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7页。

       ⑥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44、51页。

       ⑦参看周藤吉之:《宋代の土地制度論——井田論、限田論を中心として》,见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第233-320页。

       ⑧罗从彦:《豫章文集》卷3,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35册,第662页。

       ⑨脱脱:《宋史》卷256,中华书局,1977年,第8942页。

       ⑩田锡:《咸平集》卷22,巴蜀书社,2008年,第226页。

       (11)王禹偁:《小畜集》卷18,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86册,第172页。

       (12)张咏:《张乖崖集》卷6,中华书局,2000年,第52页。

       (13)田锡:《咸平集》卷10,第93页。

       (14)脱脱:《宋史》卷426,第12693页。

       (15)石介:《徂徕石先生文集》卷5,第64页。

       (16)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60,中华书局,2001年,第871页;《欧阳修全集》卷48,第679页。

       (17)蒲宗孟:《论周制》,见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75册,卷1630,第24页。

       (18)陈舜俞:《都官集》卷7,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6册,第486页。

       (19)程颢、程颐着:《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河南程氏文集》卷1,第453页。

       (20)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第248、250-251、384页。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癸丑,中华书局,1995年,第5181页。

       (22)《王荆文公诗笺注》卷17《发廪》,第428页。

       (23)《嘉祐集笺注》,第136页。

       (24)参看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第205页。

       (25)详参前揭周藤吉之文,另参刘复生:《宋儒的井田议》,《宋代文化研究》2009年第2期。

       (26)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和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86页。

       (27)班固:《汉书》卷99《王莽传中》,第4110页;张烈点校:《两汉纪》(上),荀悦《汉纪》卷8,中华书局,2002年,第114页;陆贽:《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中华书局,2006年,第768-769页。

       (28)李觏:《李觏集》卷19《平土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191页。

       (29)李觏:《李觏集》卷20《潜书》,第223页。

       (30)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210页。

       (31)李觏:《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二》,第141页。

       (32)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第25页。

       (33)苏洵著、曾枣庄等笺注:《嘉祐集笺注》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35-136页。

       (34)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255页。

       (35)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第135页。

       (36)《宋大诏令集》卷198《禁约民取富人谷麦赀息不得输倍诏(淳化四年七月辛亥)》,中华书局,1962年,第732页。

       (37)李元弼:《作邑自箴》卷9《劝谕牓》,四库丛刊续编史部,上海书店,1934年。

       (38)《欧阳修全集》卷60《原弊》,第871页。

       (39)苏辙:《苏辙集》,《栾城应诏集》卷10《民政下·第二道》,中华书局,1990,第1330页。此文作于嘉祐五年(1060)之前。(参考孔凡礼撰《苏辙年谱》,学苑出版社,2001年,第31页。)

       (4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第5829-5830页。这里虽然说是“兼并之家”侵牟“编户齐民”,但并不能说“兼并之家”是指官户,因为王安石青苗法的推行主要是针对民户的。

       (41)《宋朝诸臣奏议》,第1280页。

       (42)《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6,第4854页。

       (4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丙午,第5433页。

       (44)《汉书》卷5《景帝纪》,第151-152页。

       (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丑,第5777页。

       (46)司马光:《司马光集》卷41《上神宗乞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20-921页。

       (47)《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8,第4855页。

       (48)郑侠:《西塘集》卷1《流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17册,第375页。

       (4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9,神宗熙宁八年十月辛亥,第6605页。

       (5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秋七月癸丑,第5181页。

       (51)对于这一点学者多有误解,其实邓广铭早有辩驳。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84页。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第6124页。

       (53)唐代柳宗元曾说:“富室,贫之母也,诚不可破坏。然使其大幸而役于下,则又不可。”(《答元饶州论政理书》,《柳宗元集》卷32,中华书局,1979年,第832页。叶坦认为“为富人辩护”是宋代流行的新观点。(《富国富民论——立足于宋代的考察》,第85页)

       (54)苏轼:《苏轼文集》卷36,第1036页。

       (55)苏辙:《苏辙集》,《栾城后集》卷15,第1053页。

       (56)苏辙:《苏辙集》,《栾城三集》卷8,第1230页。

       (57)参看李华瑞:《南宋时期新学与理学的消长》,《史林》2002年第3期,第28页。

       (58)从形式上讲,“主佃相资”与“贫富相资”并不完全一样,从实质上讲,二者并无根本差异,在当时人的话语中二者往往交互使用。

       (59)朱熹:《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5册,第4626页。

       (60)袁采:《袁氏世范》卷3,《丛书集成初编》第974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57、62页。

       (61)叶适:《叶适集》下《水心别集》卷2,中华书局,2010年,第657页。

       (62)周梦江:《叶适与永嘉学派》,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87页。

       (63)王柏:《王鲁斋集》卷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6册,第115页。

       (64)胡太初:《昼帘绪论》卷1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02册,第721页。

       (65)姚勉:《雪坡集》卷2,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4册,第12页。

       (66)宫泽知之:《南宋勸農論——農民支配のイデオロギ一》,中国史学研究会编:《中国史像の再構成——国家と農民》,京都:文理阁,1983年,第213-253页。

       (67)包伟民:《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见氏著:《传统国家与社会》,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33页。

       (68)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嘉定赤城志》(《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卷37,中华书局,1990年,第7581页。

       (69)陈宓:《复斋先生龙图陈公文集》卷4,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19册,第282页。

       (70)程珌:《洺水集》卷19,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1册,第455页。

       (71)方大琮:《铁庵集》卷30,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8册,第298页。

       (72)卫泾:《后乐集》卷19,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9册,第750页。

       (73)阳枋:《字溪集》卷9,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3册,第394页。

       (74)黄震:《黄氏日钞》卷78,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08册,第788、811、801页。

       (75)陈宓:《龙图陈公文集》卷20,第514页。

       (76)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0,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4册,第633页。

       (77)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45,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63-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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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者”与“相互资本”--宋代租界关系理论的冲突与演变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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