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义发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论“现代汉语标准词典”词义的处理_关系处理论文

词义发展研究的一些问题——兼及《现代汉语规范字典》的义项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项论文,词义论文,现代汉语论文,字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希腊和印度是古代语言学的三个中心。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语言学的起始点或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中国传统语言学是从语义研究开始的。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产生了《易》《书》《诗》《礼》《乐》《春秋》等被奉为经典的一批著作。这些经典著作学各有师,口传耳受,代代相传,但也不敢自专。为了保证对经典共同而准确的理解,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前后,我国产生了第一部为解经服务并被称为传统训诂学鼻祖的词书《尔雅》。自此延绵两千多年,逐步形成并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训诂学。传统训诂学属语文学范畴。王力先生说:“语文学(philology)和语言学(linguistics)是有分别的。前者是文字或书面语言的研究,特别着重在文献资料的考证和故训的寻求,这种研究比较零碎,缺乏系统性;后者的研究对象则是语言本身,研究的结果可以得出科学的、系统的、细致的、全面的语言理论。中国“五四”以前所作的语言研究,大致属于语文学范围的。”(王力《中国语言学史·前言》)由于传统语言学偏重于对书面语言的微观研究,虽然在文字、音韵、训诂方面的研究是很有成绩的,但是我国具有悠久传统的语义研究与语言研究的其他领域相比,仍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除了语义现象比较复杂、比较抽象、比较开放这一客观原因外,从主观原因来看,可能是由于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研究手段、方法和成熟的理论有关。早在50年代,罗常培先生就已经明确提出:“对于语义研究,咱们不应该再墨守传统的训诂学方法;应该知道词义不能离开上下文而孤立,词书或字典里的解释是不可靠的;应该用古生物学的方法分析各时代词义演变的‘累积基层’;应该用历史唯物论的方法推究词义死亡、转变、新生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罗先生还认为,语义研究还必须从语言材料本身入手,“研究的方法,一方面要由自上而下地从经籍递推到大众口语,另一方面还得根据大众的词汇逆溯到它们的最初来源”(《语言与文化》1989年版第95-96页)。可是,近半个世纪来,我们无论是在方法方面,还是在理论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少进展。举例来说,方法方面的如:

收集并整理能反映各个历史时期词义面貌的断代的词汇语料,为对词义“向下递推”和“向上逆溯”做好资料准备;

联系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分析该时期词的义域和词义变化、转移、新生的情况;

用历史比较的方法,对旧有或新生的词义进行分析比较;

考察旧词的死亡或转移,新词的产生,对相关词义的影响。

理论方面的如:

本义是“产生这个词的其他意义的基础”(《语言学纲要》第134页)。弄清词义发展脉络,首先应弄清楚词义赖以发展的本义是词的本义还是字的本义;

确定词的本义的依据;

汉语的词和汉字的一般关系与特殊关系;

汉语各个历史时期产生的新词新义的本义的确定;

词的本义和与之相对的传统语言学中的假借义;

词的本义和词义的引申;

词义引申的途径和方式;

词义引申的理据与语言环境;

词义引申的理据与文化、经济背景;

引申义的时代层次;

词义引申和词类活用;

引申义与汉字的关系;等等。

当然,上面这些都属于举例性质,并不是问题的全部。这些方法或理论问题现在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单就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在没有解决以前,弄清楚少量词的意义发展脉络或许是可能的,但要大面积地解决词义发展脉络是不现实的。即使这些方法问题和理论问题全都解决了,要大面积弄清汉语词义的发展脉络,由于任务的细致、复杂、艰巨和繁重,不仅需要集体的共同努力,甚至需要几代人的集体共同努力,也决不是少数人三年五年、十年八年能解决的。

最近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字典》(以下简称《字典》),在规范方面是很有特色的。如果对词义的处理定位在“现代”上,还是一本适应读者需要,有实用价值的字典。令人不解的是,《字典》最终还是为自己加了一项勉为其难的任务——理清词义发展脉络,并在各个义项之间画出箭头,以示词义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其用心良苦,其用意可感,但其力不胜,势必自陷被动。下面就上面提到的一些方法和理论上的问题,结合该字典作为词义处理的典型例子,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有选择地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叶(葉)葉名。叶子:落~|枝繁~茂。--②名。较长时间的分段:明代中叶|19世纪末叶。--③像叶子的东西:肺~。④页。活~文选。

《字典》吸收了《说文通训定声》的解释,认为义项①和②是本义和引申义的关系,并进而补充说:“古人常把祖先和子孙百代说成‘本(树干)支(树枝)百世’。……树枝可以比喻‘世’,比喻时段。枝和叶都是从树干分出来的,‘叶’于是也可比喻‘世’,比喻时段。”最后还引林义光的《文源》:“(金文‘世’)当为‘叶’之古文,像茎及叶之形。草木之叶,重累百叠,故引申为世代之世。字亦作叶。”以证其说“有更充分的理由”(见《〈现代汉语规范字曲〉义项排列》,以下简称《义项排列》。《语文建设》1997.11)。这个说法看起来也的确是合情合理的,但验之于语言实际,未必尽然。金文中不仅有“世”,“像枝茎有叶”,而且还有“枼”字,上像枝条带叶,下似树干之形。两字有的枝条带叶,有的不带叶。“世”“枼”异形而同词,都用于世代义。用于枝叶义则一例未见。根据语言事实,“世”的最早意义当为表示世代,且在“叶”字产生之前;从文字的发展来看,也当先有“世”,再有“世”下加木的“枼”,然后才有“枼”上加艹的“葉”,如果我们接受金文的研究成果,既然“世”“枼”和后起字“葉”在表示世代义时是同一个词,就不能不承认表示世代义的“世”,应早于表示枝叶义的“葉”。“《说文》木部,有从木世声之枼,葉字从枼,二字皆孳乳于世,谓其声义同原于世字,可也,”(周名煇《古籀考》卷下)如以“叶”为本字本义,以“世”为“叶”的引申义“是无疑的”,难免给人以本末倒置的感觉。时间的长度义,非常抽象。先民可能是从自然现象中树木的枝条带叶与时枯荣并繁茂生长而产生联想,用以喻比较抽象的时段义。表枝叶义的“叶”,则是表世代义的“世”的孳生字。我们在考察一个词的本义时,不能全凭字形,见“世”字的初文枝条带叶,就断定“世”为“本树叶之义”。这就像甲骨文中的“大”,字形是正面舒臂叉腿而立的成年人形状,我们不能据字形认为本义是成年人;“小”的字形是三粒呈三角形排列的沙粒,我们不能据字形认为本义是沙粒一样。当然,我们也不能绝对排除“世”在金文时期也有可能用于枝叶义的假定,但我们在讨论词义发展问题时,总不能建立在假定的基础上。在讨论下面的问题时,我们也本着这个原则。即便是《说文》的解释,也应该受语言事实的检验。

还有“叶”的第4个义项也让人产生疑问。《说文》中还有一个“頁”字。清代研究《说文》的大家,认为是“页”的本字。《说文》“頁”下段注:“今书一纸谓之一页,或作叶,其实当作此頁。”《说文通训定声》:“按:小儿书写,每一笘谓之一頁。字亦可以叶为之。俗用页。”(按:此按语在《说文通训定声》“頁”下,《义项排列》误为在“叶”下;“谓之一頁”,“頁”,《义项排列》也误作“叶”。)其他研究者也持有相同意见。再进一步查证语言事实,因没有断代的词汇语料,我们还只能参考工具书。据查,“叶”用作书页义最早的书证是唐人的作品;“頁”不见书证,而唐宋时期的韵书却有释义。《广韵》:“頁,篇簿书。”《集韵·帖韵》:“頁叶,书篇名。或从艹。”《集韵》的体例,在数字并出时,第一个是本字,其后是异体字或假借字;而且《集韵》的收字原则,是“务从该广,经史诸子及小学书,更相参定。凡字训悉本许慎《说文》,慎所不载,则引他书为解”(《集韵·韵例》)。“頁”,《集韵》共三见。其中,叶韵两见,一引《说文》,一引《博雅》,且字条都只有一个字;帖韵一见,頁、叶两字共条并释,既不引《说文》,也没有引其他字书。我们根据《集韵》的收字原则,“頁”的实际用法,编者是在“经史诸子”中见过的。通常的情况,字书或韵书中所收的释义,都是一个词的某个义项在社会上流行已久并比较固定时才会收入。“頁”收有书篇义,而“叶”《集韵》虽也三见,却不见书页义,这也应该可以说明,是“頁”先有书页义。但因“叶”更为常用,时人习书“頁”为“叶”,后又写作“页”。在没有建立断代词汇语料库以前,我们至少应该暂时先相信唐宋时期的韵书和段、朱等人以及其他《说文》研究者的意见,或者不妨先存疑,而不宜贸然断定并以字典形式确认书页义是从“叶”直接引申而来的。

除chú①名。〈文〉台阶:洒扫庭~|阶~。→②动。〈文〉更易(官职);授予(官职):~忠州刺史。③动。去掉:~三害|~草|根~。④动。进行除法运算,即一个数连续减去相同的数。⑤介。表示不计算在内:~此之外。

《字典》所确定的“除”的词义发展脉络:台阶→更易→去掉,缺乏语言事实的支持。先秦作品中的“除”,都是动词,都用于除去义或与除去义相近的意义,而不见名词台阶义。“除”,《论语》《孟子》不见;《尚书》2见,《易经》1见,《诗经》4见,《周礼》26见,《仪礼》5见,《左传》45见,《国语》27见,《墨子》31见,《庄子》3见,《荀子》17见,《韩非子》28见,《礼记》52见,均为动词,而不见用于名词台阶义。他如《商君书》,翻阅一过,也没有发现台阶义。除,一般都是除去旧有的,因此同时也意味着开始新生的,因此,“除”有时往往可以两解。如《诗经·唐风·蟋蟀》:“今我不乐,日月其除。”又《小雅·小明》:“昔我往矣,日月方除。”两句中的“除”,语言环境基本相同,但前一句,毛传:“除,去也。”后一句,毛传:“除陈生新也。”而且两字,陆德明俱音直虑切。从“除”在先秦时期的实际用法来看,除去义与除陈生新义的关系更为密切,把后者看成是前者的引申义,应该说更为合理。《义项排列》因囿守《说文》的解释,采用了宋人沈括《梦溪笔谈》的说法。沈括引用了《易经》中“除”的唯一一例用法:“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见“萃卦”),释“除”为“以新易旧”,并进而推论“阶谓之除者,自下而上,亦更易之义”。但这也只是众多解释中沈括的一己之见。“除”,王弼无注,孔颖达疏:“除者,治也。”另据十三经注疏本《〈周易〉注疏校勘记》卷九:“如字。本亦作储,又作治。……郑云:‘除,去也。’蜀才云:‘除去戎器,修行文德也。’”(按:郑为汉人,蜀才为魏晋时人)这是《易经》中唯一的一例“除”,解释不一,或释为“治”或释为“去”,且是异文,《义项排列》用以为立论依据,显得过于单薄而又脆弱。

“除”从“除陈生新”义引申为任免官员义(一般都用于免去旧职,任命新职),更符合语言事实,而且在《史记》的实际用例中得到验证。《史记》“除”共561见。其中用为任免义11见,用为台阶义两见,其余都用为除去义或与除去义近似的意义。且看《史记》中“除”用于任免义的两组例子:

一组是有古注的。

1.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平准书》)

司马贞索隐:“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

此文又见《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今则先除为吏,比于五大夫也。”

2.当是时,丞相入奏事,坐语移日,所言皆听……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已尽否?吾亦欲除吏。”(《魏其武安侯列传》)

此文又见《汉书·田蚡传》颜师古注:“凡言除者,除去故官就新官。”又《景帝纪》“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下有相同注文。

一组是句式相同的。

1.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曹相国世家》)

其后除为三老,举为亲民,出为三百石长,治民。(《田叔列传》)

2.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平准书》)

此文又见《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千夫、五大夫不欲为吏者,令之出马也。”

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平准书》)

此文又见《汉书·食货志》,在“除……为吏”后,改《史记》“吏道益杂……”为“吏益多贾人矣”。

3.赵隐王如意死,……除诸侯丞相为相。(《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第一组例子,是现今字书或词书中引用的最早书证。“除”单独用于表示任命义。古注还明确注出“除”是“除去故官就新官”义。《汉书》颜师古的注文是吸收了三国魏人如淳的注(见《汉书景帝注》)。第二组例子,例1是“除为”连用,可理解为“任命为”。例2是“除……为……”分用,可理解为“任命……为吏”。但是例3一般也可理解为“任命诸侯的丞相为相”,不过,这里还涉及一个史实,不能排除也可理解为“去诸侯丞相为相”。汉初,“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诸侯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自吴楚反后,五宗王世,汉为置二千石,去‘丞相’曰‘相’,银印。”(《五宗世家》)据此可知,“去‘丞相’曰‘相’”,是“吴楚反后”的事。而“赵隐王如意死”是在吴楚反之前,也曾有过“除诸侯丞相为相”。因此,这句话,理解时有可能出现两可情况:“除诸侯丞相为相”,可理解为“去诸侯‘丞相’曰‘相’(注:“为”,有时用同“曰”。如《论语·为政》:“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荀子·子道》:“故君子知之曰知之,不知曰不知,言之要也。”);“去诸侯‘丞相’曰‘相’”,也可理解为“除诸侯‘丞相’为‘相’”。可见,“除”的除去义与任免义关系殊为密切,而与“除”的台阶义似了不相涉。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除”的台阶义和除去义的关系。到底是台阶义引申为除去义,还是除去义引申为台阶义,理解历来是有分歧的。段玉裁认为,“殿谓宫殿,殿陛谓之除,因之凡去旧更新皆曰除,取拾级更易之义也。”(《说文》“除”下注)以阐发段注为主并时有创见的徐灏,却提出完全相反的看法。他认为,“段以拾级更易为除旧更新义,殊缪。戴氏侗曰:‘辟草移地为除。廷除之义取此。凡除治皆取此义。’灏按:辟草移地为除,虽未见古训,然由除治引申为阶除,其义为顺。《玉篇》亦曰:‘去也;开也;’而后言‘殿阶也。’”,(《〈说文解字注〉笺》)而清代另一个研究《说文》的大家王筠则认为,“除”的台阶义是汉代才产生的。《〈说文〉句读》:“挚虞《决疑要注》:‘凡大殿乃有陛,堂则有阶无陛也。……’然则‘除’亦汉名。以字从阜,故不用古义也。”王筠认为表示台阶义的“除”,是“汉名”,即汉代的名(字),是有道理的。我们还可以补充几条论据:

1.先秦没有殿、堂之分,“殿”的宫殿义是秦汉时期才产生的。《说文》:“除,殿陛也。”“殿陛”,即宫殿的台阶。又:“堂,殿也。”段注:“以殿释堂者,以今释古也。古曰堂,汉以后曰殿。”又:“殿,击也。”段注:“此字本义未见,假借为宫殿字。”

2.阶陛的“陛”,也是秦汉时期产生的。“‘陛’字始见于《战国策》,盖秦语。”(见《〈说文〉句读》“陛”下)

3.据此,可以认为,《说文》以“殿陛”所解释的“除”,在先秦还不存在。

我们还可据此认为,表示除去义的“除”和表示台阶义的“除”,很可能是共用一个文字形式的两个词。《集韵》也正是这样认为的。《集韵·御韵》:“除(迟据切),去也。《诗》:‘日月其除。’”与《经典释文·毛诗音义》的音义同;又《集韵·微韵》:“除,陈如切。《说文》:‘殿陛也。’一曰:去也。”与《说文》:“除,殿陛也。”下徐铉加注的《唐韵》读音同。除去义的“除”,读去声;台阶义的“除”,读平声,是两个同形而不同音义的词。

根据前人研究的成果和语言事实,至少可以说明这样几点:

1.除去义在前,台阶义在后;

2.除去义和任免义,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

3.除去义的“除”和台阶义的“除”,可能是两个不同的词。

程chéng①名。古代长度单位,十程为一分;度量衡的总称。→②名。规矩;法度:章~|规~|~式。→③名。(旅行的或物体行进的)距离:行~|射~|。④名。(旅行的)道路:一段路;登~|送了一~又一~。⑤名。事物发展的经历或步骤:过~|疗~。⑥名。指一段时间:这~子。

义项①“十程为一分”,是《说文》的解释,但语言中从未见过应用;“度量衡的总称”的意义,确实在语言中一再应用过。最早见于《荀子》。近似的意义也见于两汉时期的作品。《史记·张丞相列传》:“若百工,天下作程品。”集解:“如淳曰:‘若,顺也。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使皆得宜,此之谓顺。’”《汉书·高帝纪下》:“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颜师古注:“如淳曰:‘程者,权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但《义项排列》说,这个意义,是由“十分为一程”的本义,“扩大为度量衡的总称”。这就是说,后者是应用过程中由前者引申而来的。现在我们来讨论“程”的引申义问题。

这里涉及到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一个只见于字典,从来未见应用,始终是处于静止状态的字义,能不能成为产生其他词义的基础?能不能引申出新的词义?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引申义是词义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词义现象,词义的引申过程是新的词义形成的过程,也就是词义发展的过程。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就是词义发展的三种情况。确定词义的引申,不能脱离语言实际,不能不受语言检验,而只凭主观理念的推断或想像。因此,引申义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所由引申的词义必须先在具体语言中应用过。一个从来没有应用过的词义,它本身是否存在过应用价值,尚且是一个疑问,岂能产生出新的引申义?如果一个从未应用过的词义,从完全静止的状态,就直接扩大为新的词义,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是引申义与所由引申的词义(本义或引申义)必须是相邻的,而且两者之间的意义联系能得到合理的并符合语言事实的说明。

义项①的“十程为一分”,虽然是《说文》的解释,但是从来未见应用,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产生其他词义的基础。《说文》的解释,对确定本义有重要参考作用,但必须经过语言的检验,而不能作为产生其他词义基础的唯一依据。说“度量衡的总称”是“程”的本义的扩大,缺乏语言事实的支持,不能成立。再看“度量衡的总称”和其后各义项的关系。由义项①的“度量衡的总称”引申为“规矩;法度”,符合语言事实。因为度量衡本身就是法定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单位,含有法规性质。《礼记·深衣》:“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孙希旦集解:“(五法)谓规、矩、绳、权、衡也。”上面所引《汉书·高帝纪下》颜师古转引如淳对“程”是度量衡的具体解释后,自己又加注:“师古曰:‘程,法式也。’”《汉书·律历志》关于度量衡与规矩、法式的关系还有专门的论述。可见,“程”的“度量衡总称”义和“规矩;法度”义,两者之间有着可以得到说明的关系并是到语言事实的支持。但是说“长度单位可以引申为空间距离”,义项①③之间,即“十程为一分”与“距离”之间存在直接引申的关系,则值得讨论了。

上面已经论及,从未应用过的“十分为一程”,不能作为词义引申的理据。从现有资料来看,“程”的程限义,与《字典》所说的“距离”义,两者之间的联系倒能得到更为合理且符合语言事实的说明。

第一、度量衡是法定的单位,计量有严格的要求和界限。据前人研究,“程”除引申为法式义外,还引申出限度义。《左传·宣公十一年》:“程土物。”杜预注:“为作程限。”《礼记·月令》:“陈祭器,按度程。”孔颖达疏:“按度程者,谓于按此器旧来制度大小及容受程限多少。”

第二、“程”“限”常同义连用。除以上两例的注文外,另如《水浒传》第三六回:“便断配在他州外府,也须有程限,日后归来,也得早晚伏侍父亲终身。”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某迫于程限,委曲迁就。”“程限”,日期的限度,即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清时期,“程限”一词,还经常出现在口语体作品中。

第三、“程”的程限义,可包括长度(兼包空间或时间的长度)、重量、容量的限度,自先秦、两汉一直沿用至隋唐时期甚至现代。《东观汉记·东平宪王苍传》:“苍到国后,病水气喘逆,上遣太医丞相视之,小黄门侍疾,置驿马传起居,以千里为程。”这是空间距离的限度。左思《魏都赋》:“晷漏肃唱,明宵有程。”李善注:“程,犹限也。”这是时间距离的限度。《汉书·刑法志》:“至于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颜师古注引“服虔曰:‘县,称也。石,百二十斤也。始皇省读文书,日以百二十斤为程。’”“为程”,即为限。这是重量的限度。上引《礼记》的例子是容量的限度。现在所说的射程、疗程的“程”也仍然潜含限度义。射程,是指一定限度以内的空间射击距离。各种火器有不同的射程或有效射程;疗程,是指一定限度以内的治疗时间。根据病情和治疗方法不同,疗程的长短也有所不同。《字典》释疗程的“程”为过程,也不是十分准确的。

第四、因此,“程”的空间距离义,不是泛指的距离,而是指一定限度内的距离。开始可能多指驿站之间的距离。“程”所表示的距离义,都是可以计算的。玄应《一切经音义》:“里程,……程犹限也。”“里程”,是以里计算一定距离内的道路限度。唐白居易《从陕至东京》诗:“风光四百里,车马十三程。”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车三十里。”白居易诗中所说的“四百里”“十三程”,正与顾炎武所说的“凡陆行之程,……车三十里”大致相符。他如:宋欧阳修《与尹师鲁书》:“及来此,问荆人,云去郢止两程。”清魏源《圣武记》卷九:“改道便捷,较旧驿近七八程。”超过驿程的距离接着赶路的称兼程、倍程。如日夜兼程,星夜倍程,就是现在所说的“送了一程又一程”,开始也是指有限度的距离,一般一程是指长亭之间的距离。长亭是古人送别的处所。有的词中的“程”,限度义虽然已淡化如路程、航程,但也不同于路途、航路,仍隐含有限度和可计算义。

由此我们还得到启发,能得到合理说明的引申义,不仅两个意义应该相邻,而且在时间上也应该能相衔接。因为引申义是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能与它所由引申的词义,两者时期相隔很远。如果相隔很远,所由引申的词义,在新的引申义产生时早已废弃不用,如“十程为一分”的“程”与射程的“程”,还说它们之间还存在语义联系,那只能是离开语言事实的纯主观推理了。

这是《字典》“凡例”里的例子。我们先看义项④的解释:“动。仿效;学习(别人的优点)”。“法”用如动词很早,先秦时期就有。“法”的宾语,都是表示作为理想楷模的整体,而不是“别人的优点”部分。如《荀子》中常用的“法先王”“法圣王”,意思是效法先王、圣王。现在还说的“法古今完人”,意思是效法古今完美无缺的人。从语法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应理解为“以……为法”。“法先王”,即以先王为法或以先王为楷模;“法古今完人”,即以古今完人为法或以古今完人为楷模;绝不能理解为学习先王、圣王、古今完人(的优点)。而且“法”的宾语也不限于人。如“上则法尧舜之制,下则法仲尼子弓之义”(《荀子·非十二子》)。不论宾语是人还是事,都应理解为以……为法或效法。“法”主要用作名词,很少用如动词,古今都是如此。用如动词时带宾语的更少。《韩非子》中共用了400多个“法”,带宾语的只有“不法常可”(《五蠹》)一例;《荀子》中带宾语的稍多一些,除了上引的4例外,也只有“法君子”(《非十二子》)、“法后王”(《儒效》)、“法其法”(《解蔽》),都可理解为以……为法或效法。“法”用如动词时,还未见过“学习(别人的优点)”的用例。《字典》所举的用例“师法古人”,颇觉别扭,我怀疑是编者生造的。且不说“师法”不同于“法”,即以“师法”而论,其基本意义仍是以为师、以为法,也即效法。可为师法的,一般是学术流派、演艺风格、技能工艺或道德文章、堪为楷模的个人等,且从现有辞书中收有动词义“师法”的书证来看,没有一例是带宾语的。《汉语大词典》的“师法”下虽有“效法,学习”的解释,但却没有可解释为学习的书证。所引鲁迅《华盖集·夏三虫》中的“殊不知便是昆虫,值得师法的地方也多着哪”,仍应理解为仿效。有一门仿生学,就是专门研究昆虫和其它生物“值得师法的地方”。《汉语大词典》释“师法”为“学习”虽不妥,但也没有用括号注出所学习的是“别人的优点”。《字典》所以增释“法”的动词义为“学习(别人的优点)”,可能是由于对“法”本义的理解不甚确切。

《字典》以“刑法”列为义项之首,恐怕是误解了《说文》所解释的意思。《说文》:“法,刑也。”有影响的《说文》研究者,都认为“刑”当作“”。段注《说文》,迳改“刑”为“”。桂馥的《说文义证》也说:“刑也者,当从井为。本书‘’下引《易》:‘井,法也。’经典皆用刑字。《释诂》:‘刑,法也。’(见《释诂上》,郝懿行疏:“刑,当作。”)”王筠的《说文句读》也认为,“刑当作。”徐灏说得更明确:“刑,当作,谓法制也。法者,典则之义。”这些出自众《说文》研究家之口的看法,是可信的。《说文》本身也证实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说文》中从刀的“刑”和从井的“”,是两个字。《说文》:“刑,刭也。”“刭,刑也。”“刑”“刭”互训。而“”,《说文》虽释为“罚罪也”,但终觉未安,又补充说:“《易》曰:‘井,法也。’”《一切经音义》引“《易》曰‘刑,法也。’”清人徐灏还举例以证“刑”即“法”:“《尧典》曰:‘观其刑于二女。’《大雅·文王》篇:‘仪刑文王。’《思齐》篇:‘刑于寡妻。’《孝经》:‘刑于四海。’皆法则之义。如训为罚罪,则不可通矣。”(《说文解字注笺》)《说文》释“法”为“刑也”,《尔雅》释“刑”为“法也”,“刑”“法”互训。在先秦时期,即便是法家笔下的“法”,也是泛指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其中当然包括刑法。商鞅变法,是改变旧有的法度,而绝不是改变刑法。商鞅认为,“法者,所以爱民也”(《商君书·更法》)。另一个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认为,“法者,事最适者也”(《韩非子·问辨》)。“法”与“型”“笵”“模”还是同义关系。《说文》:“型,铸器之法也。”“笵,法也。”“模,法也。”其中,“刑”“型”音义俱同,为同源关系;“法”“笵”声近义同(“法”为帮母叶韵,“笵”为并母谈韵,两词主要元音相同,声母、韵尾发音部位相同,只是发音方法不同。),为同源关系。据此,“法”的最基本的意义应该是治理国家并规范社会行为的模式,也即法度。根据前人的研究和语言事实,《说文》所说的“刑”即“”,是法度、法制、法则、典则的意思,也即现在所说的,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一切法规,包括法律、法令、规章、条例甚至政策等,而非《字典》所说的“刑法”;《字典》所说的“刑法”,是与民法类相对,是惩治犯罪行为,用以量刑的强制性的法令条款,是法律的一部分,而非《说文》所说的“法,刑也”。

《字典》的“字头分合的处理”(《〈现代汉语规范字典〉对字头分合的处理》以下简称《分合处理》,《语文建设》1997.12),也涉及到词义的处理问题。一般说,字头的分合处理得当,对读者理解词义是有帮助的。但《字典》为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对《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的字头分合作了调整。如《现汉》把动词“使”和名词“使”,名词“被”、动词“被”和介词“被”,虽同形但因词性不同而分立条目。从现代语言学的观点来看,它们已经是属不同词类的不同的词,分立条目应该说是合适的,有利于读者理解并掌握词义。《字典》却认为它们之间意义存在联系,应该合。《现汉》把词义有明显区别,并各自有相对的反义词的词,如与“死”相对的“生”、与“熟”相对的“生”、主要用于与“师”相对的“生”和用作某些副词的后缀的“生”,分立条目。这样处理是有益于读者使用的,但《字典》也认为应该合。不过,该分不分,只是对读者理解和掌握词义不方便,一般不致于出错。但该合而分,则说不定会出问题。首先是《字典》所定的分立的标准就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字典》分立字头的标准,“简单地说就是为假借义分立字头”(《分合处理》)。从现代语言学的观点来看,词是否存在假借义就是一个疑问。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只有文字存在假借,词义不存在假借。传统语言学所说的假借字,相当于现在的写别字。谈假借,最好严格限止在文字上的假借。如把“早”写成“蚤”,或者说“蚤”假借为“早”,字形各异,但用在具体的语言中读出声来,音和义并没有区别,当然也就不存在词义假借问题。现代汉语词典或字典,不宜再立假借义。其次,汉语字和词的关系相当复杂,即使沿用传统的说法,通假字、假借字、古今字、同源字,它们之间的界限也不是十分清楚的。单以通假字而论,一个词的文字形式,往往有好多假借字;一个假借字,往往可以假借为好几个词的文字形式;有时甚至连本义与假借义也难以区别。由于这些原因,要区别《字典》所说的假借义,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以《字典》所分立字头的“表”为例,《分合处理》认为“表”的“本义是外衣,引申为外表、表示、表格、中表等。表又假借为‘标’。标是标志用的木柱。”,“因此,应分立表2”。根据是:《管子·君臣上》:“犹揭表而令之止也。”尹知章注:“表谓以木为标,有所告示也。”另引《汉书》颜师古的注,但颜注只是说:“表者,树木为之,若柱形也。”没有与“标”相联系。《字典》据此认为“表”假借为“标”,应另立一个字头。这是沿用传统说法,假借义与本义相混的典型例子。

第一、如确认表“假借为‘标’”,“标”就应该先有过“标是标志用的木柱”的用法,“表”才有可能假借为“标”。而语言实际并非如此。“表”在先秦时期就用于《字典》所说的“标志用的木柱”。如《周礼·夏官·大司马》:“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孙贻让正义:“树木为表,表识步数,以正进退之行列也。”《吕氏春秋·慎小》:“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于南门之外。”高诱注:“表,柱也。”又《察今》:“今水已变而益多矣,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又《自知》:“舜有诽谤之木。”高注:“书其过失以表木也。”后一例还以“表”释“木”。而“标”,先秦用得很少。常见的典籍中,仅《墨子》有3见,《庄子》有1见,且都用于与本相对的末梢义。如《墨子·经说下》:“相衡则本短标长。”《庄子·天地》:“上如标枝。”说表“假借为‘标’”,没有根据。

第二、“表”不仅可以用于如《字典》所说的“标志用木柱”义,还广泛用于表识(帜)义,即彰明醒目的徽帜或标志。“表”在先秦颇为习用。《尚书》6见,《左传》12见,《国语》5见,《墨子》21见,《庄子》5见,《荀子》20见,《礼记》5见。其中用于表识义尤为常见。官署、车服可以称表。《国语·鲁语上》:“署,位之表也;车服,表之章也。”韦昭注:“署者,位之表识也。”疆界的标志也可称表。《左传·昭公元年》:“引其封疆而树之官,举之表旗而著之政令。”《春秋左传注》注引“杨树达先生读《左传》云:‘表旗即后世界碑之类。’”报警的标志也可称表。《墨子·号令》:“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例中的“表”,就是城上守卫者报警的一种标志或信号。《说文》:“烽,燧,候表也,边有警则举火。”以“表”释“烽”。《史记·周本纪》:“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则举烽火。”张守节正义:“昼日燃燧以望火烟;夜举火以望火光也。烽,土鲁也;燧,炬火也;皆山上安之,有寇举之。”按这个注释,烽、燧,就是《说文》所说的可举的“侯表”。王国维《敦煌汉简跋十三》:“盖浑言之,烽、表为一物;析言之,则燃而举之谓之烽,不燃而举之谓之表。”旗帜、酒帘也可称表。《国语·晋语五》:“车无退表,鼓无退声。”韦昭注:“表,旍旗也。”《晏子春秋·问上九》:“人有酤酒者,为器甚洁,置表甚长,而酒酸不售。”而“标”虽用以注释“标志用的木柱”的“表”,但自身却从未用于“标志用的木柱”义。标,从现有的工具书来看,用于标志义,约始自魏晋时期。

第三、尹知章释“表谓以木为标”,实际上是以今语释古语。尹知章是唐人。唐代,“标”大概已普遍用于标志义,其他唐人也习以“标”释“表”。《荀子·儒效》:“君子言有坛宇,行有防表。”杨倞注:“防,堤防;表,标。”《史记·河渠书》:“令齐人水工徐伯表。”司马贞索隐:“小颜(按:即颜师古)以为表者,巡行穿渠之处而表记之,若今之竖标。”尤应注意的是后一例,特意注出“若今之竖标”,足以说明“标”是今语,即唐时的通行语;而且,尹也只是说“表谓以木为标”,并没有说表“假借为‘标’”。

第四、《说文通训定声》在“表”下确实曾说假借“为标(末梢义)”,“又为幖(徽帜义)”;在“标”下又说假借“为幖”,即认为标志义的本字应为“幖”。可能“幖”在实际书面语言中用得很少,各大型工具书都不见书证。甚至连《说文》的各大注家也只是解释性的词语,而无书证。因此,即使想把徽帜义的“表”最后用书证形式落实到假借为“幖”,目前也没有这种可能,当然也没有这种必要。

总而言之,一部反映现代汉语词义面貌的字典,虽然以字为目,也不宜再立假借义,更不宜把“表”这样的词立为两个字头。

上面只是就《字典》作为词义发展脉络的典型例子有选择地进行了分析,而且所分析的还只是这些词的部分义项之间的关系。我想也足以说明,即使仅仅是弄清楚一个或少量词的词义发展脉络,在目前资料不足,理论不成熟的条件下,也是很难很难的,遑论弄清楚每个词的词义发展脉络了。我建议《字典》在重印时,最好把各种箭头统统取消。否则,是会起负面的误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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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义发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论“现代汉语标准词典”词义的处理_关系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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